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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理论知识(收集3篇)

来源: 时间:2025-10-12 手机浏览

基础理论知识范文篇1

摘要:知识产权法可以被看成是在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法律选择和整合。知识产权法本身是作为平衡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而做出的制度设计,旨在激励知识创造和对知识产品需求的社会利益之间实现理想的平衡。知识产权人的私权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石。这种利益平衡机制在知识产权法上具有充分的理论依据。论文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专有性公共利益在知识产权法中,存在着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品的专有权利与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合法需求之间的矛盾,需要对具有公共商品和私人商品双重属性的知识产品的使用、分配和利益分享做出合理的安排,以实现知识产权法的公平正义价值目标。正是在此意义上,笔者提出利益平衡论可以作为建立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一)“在法的创制过程中,认识各种社会利益是法的创制活动的起点……对各种利益作出取舍和协调,是法的创制的关键。”1作为协调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知识产品中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的知识产权法更不例外。从“利益”的角度考察,可以将知识产权法看成是在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法律选择和整合。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是国家平衡知识产权人的专有利益或者说垄断利益与社会公众接近知识和信息的公众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更广泛的促进科技、文化和经济发展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安排。毋庸指出,人类社会的创造性活动在很早即已存在。进入阶级社会以来,智力创造者和使用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一直存在。随着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这种矛盾和冲突表现愈来愈激烈,在客观上提出了以有效的方式加以协调的需要,于是知识产权法在几百年前诞生了。这种制度,一开始就是作为协调和平衡知识创造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作为平衡知识创造者的专有利益或者说垄断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制度安排而出现的。知识产权法是一种激励知识创造,促进科技、经济发展和文化进步的重要法律制度。社会的发展需要丰富多样的知识产品。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者对知识产品的专有权是激励知识产品生产的重要法律机制。无论是从知识产权的劳动理论还是经济学理论2等视角看,知识产权这种私权的授予和保护具有充分的正当性。然而,知识产权法这种产权制度的运行是有代价的,这表现为专有权的授予限制了知识和信息的自由流动。为此,需要在知识专有权和知识共享权之间进行利益平衡,以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的整体福利。在几百年的知识产权立法设计和司法实践中,人们逐渐发现,利益平衡原则作为一项根本的指导原则起着实质性的作用。国外有关著作权、专利、商标和商业秘密的案件,无不表明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原则通3过司法实践得到了发展,回过头来又明确地用于指导司法实践和立法的修改与完善。国内外有关学术观点则表明,国内外学者对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原则与机制越来越达成共识。在知识产权法的整个历史发4展过程中,利益平衡始终是知识产权法发展的主旋律。知识产权在历史上总的趋势是不断扩张,这种扩张的背后即是利益平衡机制在起作用。在当代的知识产权立法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利益平衡依然是知识产权法上永恒的主题。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明文规定应当促进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WPPT)序言部分则将“保持作者的权利(表演者、唱片制作者的权利)与广大公众的利益尤其是教育、研究和获得信息的利益之间的平衡”作为公约的重要目的。这可以说是国际上对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原则达成共识的标志。(二)在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的总体框架中,知识产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构成了利益平衡的核心内容,也是本文主张以利益平衡建立知识产权法理论基础的主线。法律是利益关系的调节器,知识产权法也不例外。由于在知识产权法中存在着不同的利益主体,知识产权法需要在这些利益主体的利益之间进行协调,特别是在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之间进行协调与平衡。这是因为,在知识产权法调整的利益关系中,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及在此基础之上的更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是这种利益关系的核心,而基于知识产权的法定专有性,知识产权人的专有利益与社会公众接近知识产权人的知识产品的利益是冲突和矛盾的——知识产权直接表现为对他人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情况之外未经许可使用行为的禁止。知识产权法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国家经济、科技和文化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为了实现这一目的,知识产权法不可能只对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及在此基础之上的更广泛的公共利益这两种冲突的利益之一加以保护,而必须本着既有利于刺激知识产品的创造又有利于知识产品被公众接近、利用、传播的原则做出具体的制度安排。为此,就必须在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实现平衡。知识产权法本身是作为平衡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而做出的制度设计,旨在激励知识创造和对知识产品需求的社会利益之间实现理想的平衡。知识产权人的私权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石。知识产权是一种具有很强公共利益性质的私权也表明,需要在知识产权法中的个人利益特别是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维持一种平衡和协调的关系。知识产权法通过平衡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最大限度地促进了知识产权法公平、正义社会目标的实现。同时,利益平衡也是知识产权法的价值目标。知识产权法本着这一原则,充分考虑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合理权益,协调两者间的关系,是实现既鼓励知识创造又促进公众对知识产品接近的关键。知识产权法也只有在对利益平衡目标的不断追求中,才能实现对社会资源最合理的配置。由于在知识产权法中,激励知识创造与确保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合法需求是知识产权法中的一个主要矛盾,通过透析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公共利益以及知识产权的立法目标研究知识产权法中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问题变得很重要。这种平衡反映了知识产权法是一种激励知识创造特别是智力创造的机制和协调、平衡利益关系的调节机制。从这种平衡中,可以对知识产权法的整个制度框架做出完整的认识,特别是知识产权法的目的、价值构造与制度设计原则。利益平衡在实质上反映了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公正和适当的分配。通过分析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原理以及知识产权专门法律中著作权人的利益、专利权人的利益、商标权人的利益、商业秘密权人的利益与相应的公共利益的平衡问题,可以发现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主要体现为知识产权立法设计上对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和利益与社会公众的权利和利益,在兼顾公平与效率的情况下做出公正的、适度的、合理的划分。这种划分是确立知识产权专有领域和知识产权公有领域的适当、合理的界限。进一步说,从知识产权法的整个制度看,利益平衡要求授予的知识产权不仅仅应当“充分而有效”,而且应当“适度与合理”。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的充分与有效,是发挥知识产权法激励机制的前提。知识产权法作为一种规范知识产品归属、市场流转、利用的法律制度,其直接目的是充分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概念本身也体现了对知识产权这种法定垄断权的依法确认和保护。但是,这只是知识产权的利益天平的一面。另一面即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适度和合理”的问题。根据法理学原理,权利作为利益的法律化,是法律设定的在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这表明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这种边界是权利人与其他任何人利益的分界线或者说平衡点。在知识产权法中,同样存在这一平衡点。具体体现在知识产权法的规范要求上则是对知识产权的适当而合理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的适度和合理要求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既不能过度,也不能保护严重不足,而是应当维持一种适当的保护水准。从知识产权本身的权利配置看,适度和合理要求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设置既保障了激励知识创造的需要,又使得知识产权的授予不至于成为社会公众接近知识和信息的障碍。私权保护是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的前提,“适度和合理”保护的要求则使知识产权的私权保护受到利益平衡原则的制约,即知识产权人的私权保护不能超越知识产权法需要保障的利益平衡目标。不仅如此,从经济学分析的角度看,这种权利设置与作为知识产权法的替代机制的其他制度相比,知识产权法在总的社会效用上、在增进社会的总的福利上,应当是具有最佳效果的。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法在激励对知识创造的利益与知识产权垄断权对社会公众利用知识和信息限制的社会成本之间相比,其取得的社会净利益仍然大于允许知识产品被自由使用的“社会所有权”环境下的对知识产品使用的利益。虽然要精确地“计算”现行的知识产权法界定的专有权范围是否代表了在激励和接近之间的理想的平衡是很困难的,这却并不意味着不存在这样一种平衡。(三)从平衡的性质上看,它既表现为一种过程也表现为一种状态。在从利益平衡角度审视和认知知识产权法时,也需要认识到平衡的这一性质。知识产权法作为一种过程的平衡表现的是一种动态平衡。由于理想的平衡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对这种状况的不断追求就是知识产权法不断完善的过程。由于知识产权人与公共利益的平衡都有一定的环境和条件,一旦这种环境和条件被改变,原有的平衡状况将被打破、原有的对知识产权的限制就会变得不适当,这就需要在新的环境和条件下重构利益平衡机制,如实行对知识产权限制的反限制来重新协调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本文研究的知识产权法之利益平衡本身也是一种状态,是一种静态的平衡。作为一种状态,它表现为知识产权法在对知识产品权益分配、权利义务关系总体上的和谐协调。就作为一种状态的平衡来说,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更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体现为一系列情势,并具体反映在知识产权法制度设计中。具体地说,作为状况的平衡主要体现为:一是知识产权的有限专有与最终进入公有领域的平衡。这种平衡体现于知识产权保护期限或者说有效期的限制。知识产权专门法律规定知识产权具有有限的保护期,其目的在于避免知识产权私权永久性地被个人占有,使知识产品来源于社会而最终又回归于社会,使社会公众最终能够不受任何限制地自由获取知识和信息。正如DavidNimmer在剖析著作权公共利益问题时所指出的一样:根据著作权法的传统的公共利益原理,代表公有领域的作品成为人类的继承物的一部分,并且著作权只是在通向更大利益的道路中报偿作者的一个临时的站台。5可以说,知识产权的时间限制是实现知识产权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平衡的一种重要制度机制。美国国会报告即讨论过在确定著作权的适当的期限上的激励与接近之间的平衡机制。6二是知识产权的权能均衡。权能均衡是指“各行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之种类、数量处于一种相对的平衡状态。”7本文所称的知识产权是一个类称,它是由一系列专有权构成的一个权利系统。知识产权每一个权能的设立,都需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文化、科技发展状况。并且,每增加一个知识产权的权能,需要在这一权能层次上实现相应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权利所有人的专有权与受权利人控制的社会公众的合法需求的平衡。知识产权的扩张,无不体现了这一情况。8知识产权的权能均衡,一般地说需要避免两种情况:一是社会发展出现了使用知识产品的新的方式,而这种方式严重地影响到知识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法却没有及时增加新的权能;二是盲目追求知识产权的扩张,使一定时期授予知识产权的权能太多,以致引起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冲突。三是知识产权的权利行使方式的平衡。这种平衡也是知识产权法涉及利益平衡的最广泛和关键的内容。该平衡体现在知识产权人方面就是,知识产权人在行使自己的专有权时,以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为前提。知识产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社会公众也应当保障权利的正常行使。但是,权利的行使不能因此影响到公众对知识和信息的正常利用。如商标的保护范围在传统上通过整理化原则、描述性原则等受到限制,这将商标保护范围限制为商业性质的、市场交易领域。在不是这些领域的使用范围时,商标权人原则上不能干预。就著作权行使来说,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能阻止他人为学术研究、教育等目的使用其著作权作品。就专利权的行使来说,专利权人也不得垄断技术排斥他人对技术的正常接近和使用。(四)需要指出的是,在从利益平衡角度“解读”知识产权法时,有可能会存在这样一种认识,即平衡总是与不平衡相伴,与不平衡构成一对矛盾;而且平衡只是一种暂时的和相对的平衡,不平衡才是知识产权利益关系状态的特征。应当看到,从平衡与不平衡这对矛盾来看,在以利益平衡作为知识产权法的基石时,并没有否认不平衡的现实性。主张平衡,正是因为存在不平衡(失衡)。在存在失衡状况时,才有必要实现平衡。尽管基于平衡是暂时的现象和状态而可能随时被打破,却不能因为这种“暂时”的平衡而否认平衡的价值——原有的平衡被打破后,会在新的环境下形成新的平衡。另外,平衡的相对性也表明平衡是有条件的。平衡的条件性对研究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有重要意义。正是因为利益平衡有条件限制,为了实现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目标,就需要创建并维持平衡的一套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实现“利益—权利”协调机制的平衡条件。像知识产权制度中的权利归属制度、权利限制制度、权利有限保护期制度、权利许可和转让制度、权利救济制度等就是体现。没有这些制度保障,或者这些制度之一部分不太完善,知识产权法的有条件的利益平衡就难以实现。知识产权法的发展也正是在利益平衡与不平衡的矛盾中发展的,而总体上是趋向于平衡的。特别是知识产权法与技术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有极大的关系。随着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作为知识产权法基石的利益平衡状态会产生相应的变化。这种变化的一个趋向就是原来的知识产权法的利益格局被打破,致使原有的平衡状态走向失衡状态。为了使知识产权法在新的环境下继续协调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关系,以产生理想的社会效用,这就需要对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进行调整,重新规制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义务。也只有这样才能使之继续成为鼓励知识创造和扩散、促进文化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制度。这里所说的调整和重新规制,一般体现为知识产权立法的修改和完善。从这里也可以理解到,为何与其他的法律制度相比,知识产权法的修改比较频繁。另外,对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与原理的探讨,一般是以知识产权的几部专门法律即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商业秘密法为例剖析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技术的发展,能够纳入知识产权客体的范围在不断扩大。像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生物技术发明等,迄今为止已经在知识产权法体系中占据“一席之地”。这样就提出了上述四部知识产权专门法以外的知识产权法,是否也同时适用本文分析的利益平衡原理,以及新出现的客体是否也适用知识产权法的一般利益平衡原理的问题。应当说,本文探讨的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原理,原则上是同样适合于其他知识产权法的,只是在不同的知识产权法中,权利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表现各不相同。一般地说,属于其他创作性成果类别的,像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其立法保护在利益平衡机制上更接近于专利法、著作权法——在智力创造者的权利和公众接近、利用这些智力成果的权利及在此基础上的更广泛的促进知识、信息、技术、思想的广泛传播和使用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而属于其他标识性类别的,像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之类,其立法保护在利益平衡机制上更接近于商标法——识别标志权人的权利与消费者利益、竞争厂商的利益及在此基础上的促进有效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公共利益的平衡。从这里不难理解为何像计算机软件保护法律、集成电路保护法律和植物品种保护法律规定了类似于专利法或著作权法的内容,特别是对专有权利的确保和对权利的适当限制,而像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之类的保护法律则在注重对这些名称或标记权利人保护的同时更注重防止名称或标记被混淆而导致消费者受损和竞争秩序的混乱,从而维护了在保护广大消费者和有效竞争基础之上更广泛的公共利益。(五)本文需要指出,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原则和机制总是针对特定的历史环境和条件的。这是由于利益平衡作为平衡的范畴,它也总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科技、经济和文化发展的环境中,一定时期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在价值取向上相对来说有所侧重。例如,发展中国家经济、技术和文化发展比较落后,与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法相比,在利益平衡的天平上可能更加倾向于公众接近和使用知识与信息的利益。在知识产权法上表现为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略低,而对专有权的限制较多。随着发展中国家经济、科技和文化的发展,这种利益的天平则有向权利人倾斜的趋势,当然这与在知识产权国际化影响下不断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有一定关系。总的来说,尽管利益平衡在不同的知识产权法中表现不一,在不同国家不同发展阶段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它作为建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框架的一个重要原则和机制是毋庸质疑的。正是在此义上,本文将其视为建立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冯晓青

基础理论知识范文篇2

【关键词】知识经济经济学基础理论

知识经济的出现使经济学的基础理论必然要合理解释和反映这种社会经济生活的新本质,从而在更新的经济学基础理论的基石上构建指导人类新的经济实践的经济学。事实证明,经济学的一些研究领域已经初步自觉或不自觉地反映着这种新经济的冲击。尤其突出的是贝克尔的人力资本论、发展经济学、市场营销学及一些管理性经济学科,这不断地加大着部门经济学科和经济学基础理论的分离。我们已经看到了知识经济的现实,但我们用以解决问题的理论并非建立在这种现实基础之上。这便是旧理论无所作为的必然。

纵观人类社会全部的经济活动无外乎这样两个内容,其一是社会财富的创造问题,其二是社会财富的分配问题。这里我们的研究主要是针对第一个问题,形成这一问题的核心内容是一定社会的财富是什么?如何实现这种财富的增长?对这两个问题的认识集中地形成了该社会的经济学基础理论即价值理论以及增长理论。我们从经济学角度考察一定社会所追求的新的社会财富是什么,如何创造出来,不能不看到,新的社会财富的创造总是受制于当时社会的生产方式。从古代社会的钱物积累表现出的社会财富,及与之相应的注重农牧和战争掠夺的财富增长形式,到威廉·配第实质性地揭示出农业经济条件下的社会财富创造中“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这里的劳动成果是直接地表现为社会所认可的社会财富。随着自由资本主义萌芽的到来,重商主义坚定地认为商业贸易创造价值、增进社会财富。事实上,商业贸易只是转移现实的社会财富,并不能在根本上创造新的社会财富。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第一次真正深入到人类经济的核心,揭示了生产创造价值这一人类社会财富增长的实质。在资本主义进入典型机器大工业化生产条件下,马克思完善和发展了劳动价值学说(尤其是提出了揭示资本主义财富增殖的剩余价值学说)。这些理论集中说明的是在一定经济时代里新的社会财富的形成是和一定的生产方式相联系的。自然经济时代,创造新社会财富(价值)的主要是人的劳动力,劳动也主要是人的体力劳动;工业经济时期,创造新社会财富(价值)的主要是先进的机械力,尤其是工业经济的成熟期,以机器为主的机械力劳动成为社会财富基本的创造形式。新增加的社会财富完全是表现为满足人们各种各样生活需要的商品,商品价值的大小及其得到社会认可的多少都直接地决定于生产它们所使用的技术的先进性。这使工业经济时代的劳动价值论典型地表现为价值的技术决定论。当人类进入后工业化社会的知识经济时代,反映工业经济时代社会财富创造的劳动价值理论在新的生产方式中表现出明显的局限性,其表现在:首先,在现代化的企业生产中,人们认识到外在于劳动过程的知识性的管理也成为创造商品价值的一个重要因素,经济学界也提出了管理是创造价值的第四个要素。而管理正是随着人们对企业自身性质认识不断深化所形成的知识和信息,管理人员正是运用这些知识和信息,服务于生产过程而现实地增加产品的价值。美国德尔福集团甚至提出企业知识管理,认为这是现代企业成功的关键,指出,“虽然知识管理的首要目标不是技术,但是公司将发现,它们在知识经济中如果离开了知识管理,就不可能具有竞争力”。

其次,在市场自由竞争中企业所投入非生产性领域的大量广告费、赞助费及各类社会投入,都不是用于直接生产领域,按劳动价值理论是不会创造价值的。现在恐怕没有企业界的朋友会否认这方面投入的丰厚回报,在这些非生产性领域的投入极大地提高了处于自由竞争市场中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这些知识和信息是如此深刻地影响着消费者的选择,对商品无论在价值大小以及实现多少上都起着关键的作用。第三,现在主要让我们来看看使工业经济时代跃升到知识经济时代的先导产业——信息产业。美国人不无自豪地指出信息产业已成为美国经济最大的新的经济增长源,约占近年美国经济增长的40%。如果你对这个数字还缺乏敏感的认识,那么你对这组数字肯定会感兴趣:一个发展才十几年但已拥有资产2000亿美元的微软电脑公司和已经发展一百多年才拥有400亿美元资产的整理汽车公司,后者曾是美国工业经济时代的象征之一。微软所要做的工作,并不是给你直接可以消费的面包、汽车或实实在在的钢铁。它提供给社会的只有处理信息的计算机和载满了能满足你对知识管理需要的各种软件,这里几乎没有办法用劳动价值理论来分析,最高级的知识在这里直接转化为最大的价值,过时的知识在这里也一文不值。同样的编程人员、同样的工作强度,但可能所创造的价值相差悬殊。这里价值形成的唯一基础是以其知识含量的高低来比较的。其他如生物技术、空间技术、光电子产业等等高新产业中,知识是与他们所能创造价值的大小、所能实现价值的多少直接地联系在一起的。也许仅仅因为一个连字符的遗漏而使数十亿美元化为乌有,也许仅仅因为一个新的配方而价值倍增。在这里已完全失去了工业经济时代社会财富的生产和实现形式,知识经济时代的社会财富已直接地与人类最宝贵的知识挂钩,这不但突破着旧的社会财富观,而且直接使人类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创造新的社会财富。

基础理论知识范文篇3

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性质,在运输、装卸、生产、使用、储存、保管过程中,于一定条件下能引起燃烧、爆炸,导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事故的化学物品,统称为化学危险物品。目前常见的、用途较广的约有2200余种。

我国国家技术监督局曾于1986年、1990年先后了“危险货物品名表”(GB6944—86)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90),将危险物品分为九个大类,并规定了危险货物的品名和编号。

第1类:爆炸品;

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第3类:易燃液体;

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品;

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第7类:放射性物品;

第8类:腐蚀品;

第9类:杂类。

由于某一化学危险物品往往具有多种危险性,因此在具体分类过程中,掌握“择重入列”的原则,即根据各该化学物品特性中的主要危险性,确定其归于哪一类。

如上列九类中的毒害品和腐蚀品,就其分类名称来看,似与防火关系不大,其实不然。首先这两类化学物品大多数是有机化合物,而绝大多数以碳、氢为母体的有机化合物均为可燃、易燃物,这是有机化合物的特性之一。大多数有机毒害品不但有毒性,而且易燃烧,有的闪点还很低(如烯丙基氰、烯丙基硫、乙基吡啶等),但因其毒性较突出故列入毒害品;也有剧毒的有机化合物(如丙烯腈)因其燃烧的危险性更大而列入易燃液体类;有机腐蚀品中同时具有腐蚀性和易燃性的也很多,亦因其腐蚀性比较显著而列入腐蚀品。再看这两类中的无机化合物,有的本身虽不燃,但因同时具有氧化作用(如硝酸、高氯酸、双氧水、漂白粉等),能促进使可燃、易燃物燃烧甚至爆炸;或因遇酸分解放出易燃、剧毒气体(如氰化物等);或因遇水分,酸类产生剧毒亦能自燃的气体(如磷的金属化合物等),都直接或间接与防火有关。此外,有些化学品如剧毒的氰化氢、液氯,易燃的氢、液态烃气,助燃的压缩空气、氧气,不燃低毒的多种致冷剂氟里昂,甚至不燃无毒的二氧化碳、氮等,都必须储存在耐压钢瓶中,一旦钢瓶受热,瓶内压力增大,就有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所以不管它原来具有哪些特性,一概列入化学危险物品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类。

所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以及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目前常见的、用途较广的有1000多种。公安部曾于1994年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1994第18号令),办法中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的消防监督管理作了具体规定。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具有较大的火灾危险性,一旦发生灾害事故,往往危害大、影响大、损失大,扑救困难。如:1989年8月12日山东省青岛市黄岛油库油罐因雷击导致爆炸起火,大火前后共燃烧104小时,烧掉原油3.6万吨,烧毁大型油罐5座。这次大火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540万元,在大火扑救中有14位消防官兵牺牲,56人受伤;5名油库职工牺牲,12人受伤。1998年3月5日下午4时左右,陕西省西安市煤气公司管理站贮气罐区一座400立方米球型贮气罐底部阀门爆裂,导致液化石油气大量泄露,液化石油气站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载体堵漏过程中,由于处置不当,下午6时左右突然发生爆炸起火造成11人死亡(其中消防官兵7人),31受伤(其中9人重伤,在抢救过程中又有3人死亡),罐区内2座400立方米球罐爆炸烧毁,4座100立方米卧罐报废,7台液化石油气槽车烧毁。大量的事实和血的教训告诉我们,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掌握其特性和必须的防火灭火知识。

第一节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是指储存于耐压容器中的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的气体。在钢瓶中处于气体状态的气体称为压缩气体,处于液体状态的气体称为液化气体。

一、特性

1.易燃烧爆炸

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品名表》中列举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超过半数是易燃气体,易燃气体的主要危险特性就是易燃易爆,处于燃烧浓度范围之内的易燃气体,遇着火源都能着火或爆炸,有的甚至只需极微小能量就可燃爆。易燃气体与易燃液体、固体相比,更容易燃烧,且燃烧速度快,一燃即尽。简单成分组成的气体比复杂成分组成的气体易燃、燃速快、火焰温度高、着火爆炸危险性大。氢气、一氧化碳、甲烷的爆炸极限的范围分别为:4.1%~74.2%、12.5%~74%、5.3%~15%。同时,由于充装容器为压力容器,受热或在火场上受热辐射时还易发生物理性爆炸。

2.扩散性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由于气体的分子间距大,相互作用力小,所以非常容易扩散,能自发地充满任何容器。气体的扩散性受比重影响:比空气轻的气体在空气中可以无限制地扩散,易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比空气重的气体扩散后,往往聚集在地表、沟渠、隧道、厂房死角等处,长时间不散,遇着火源发生燃烧或爆炸。掌握气体的比重及其扩散性,对指导消防监督检查,评定火灾危险性大小,确定防火间距,选择通风口的位置都有实际意义。

3.可缩性和膨胀性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热胀冷缩比液体、固体大得多,其体积随温度升降而胀缩。因此容器(钢瓶)在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要注意防火、防晒、隔热,在向容器(钢瓶)内充装气体时,要注意极限温度压力,严格控制充装,防止超装、超温、超压造成事故。

4.静电性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从管口或破损处高速喷出时,由于强烈的摩擦作用,会产生静电。带电性也是评定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火灾危险性的参数之一,掌握其带电性有助于在实际消防监督检查中,指导检查设备接地、流速控制等防范措施是否落实。

5.腐蚀毒害性

主要是一些含氢、硫元素的气体具有腐蚀作用。如氢、氨、硫化氢等都能腐蚀设备,严重时可导致设备裂缝、漏气。对这类气体的容器,要采取一定的防腐措施,要定期检验其耐压强度,以防万一。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除了氧气和压缩空气外,大都具有一定的毒害性。

6.窒息性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都有一定的窒息性(氧气和压缩空气除外)。易燃易爆性和毒害性易引起注意,而窒息性往往被忽视,尤其是那些不燃无毒气体,如二氧化碳、氮气、氦、氩等惰性气体,一旦发生泄漏,均能使人窒息死亡。

7.氧化性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氧化性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明确列为助燃气体的,如:氧气、压缩空气、一氧化二氮;一种是列为有毒气体,本身不燃,但氧化性很强,与可燃气体混合后能发生燃烧或爆炸的气体,如氯气与乙炔混合即可爆炸,氯气与氢气混合见光可爆炸,氟气遇氢气即爆炸,油脂接触氧气能自燃,铁在氧气、氯气中也能燃烧。因此,在消防监督中不能忽视气体的氧化性,尤其是列为有毒气体的氯气、氟气,除了注意其毒害性外,还应注意其氧化性,在储存、运输和使用中要与其它可燃气体分开。

二、消防注意事项

1.严禁超量灌装,防止钢瓶受热。

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不允许泄漏,其原因除剧毒、易燃外,还因有些气体相互接触后会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爆炸。因此,内容物性质相互抵触的气瓶应分库储存。例如,氢气钢瓶与液氯钢瓶、氢气钢瓶与氧气钢瓶、液氯钢瓶与液氨钢瓶等,均不得同室混放。易燃气体不得与其他种类化学危险物品共同储存。此外气瓶应直立放置整齐,最好用框架或栅栏围护固定,并留出通道。

3.油脂等可燃物在高压纯氧的冲击下极易起火燃烧,甚至爆炸。因此,应严禁氧气钢瓶与油脂类接触,如果瓶体沾着油脂时,应立即用四氯化碳揩净。

4.仓库应阴凉通风,远离热源、火种,防止日光曝晒,严禁受热。库内照明应采用防爆照明灯。库房周围不得堆放任何可燃材料。

5.气瓶入库验收要注意包装外形无明显外伤;附件齐全;封闭紧密,无漏气现象;超过使用期限不准延期使用。

6.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碰撞、抛掷、溜坡或横倒在地上滚动等。搬运时不可把钢瓶阀对准人身,注意防止钢瓶安全帽跌落。搬运氧气瓶时,工作服和装卸工具不得沾有油污。

7.储运中钢瓶阀门应旋紧,不得泄漏。储存中如发现钢瓶漏气,应迅速打开库门通风,拧紧钢瓶阀,并将钢瓶立即移至安全场所。若是有毒气体,应戴上防毒面具。失火时应尽快将钢瓶移出火场,若搬运不及,可用大量水冷却钢瓶降温,以防高温引起钢瓶爆炸。灭火人员应站立在上风处和钢瓶侧面。

8.运输时必须戴好钢瓶上的安全帽。钢瓶一般应平放,并应将瓶口朝向同一方向,不可交叉;高度不得超过车辆的防护拦板,并用三角木垫卡牢,防止滚动。

9.为了便于区分钢瓶中所灌装的气体,国家有关部门已统一规定了钢瓶的标志,包括钢瓶的外表面颜色、所用字样和字样颜色等,应按照规定执行。

10.各种钢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技术检验。钢瓶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严重腐蚀或其他严重损伤,应提前进行检验。

11.平时在储运气瓶时应检查:

⑴、气瓶上的漆色及标志与各种单据上的品名是否相符,包装、标志、防震胶圈是否齐备,气瓶钢印标志的有效期。

⑵、安全帽是否完整、拧紧,瓶壁是否有腐蚀、损坏、凹陷、鼓泡和伤痕等。

⑶、耳听钢瓶是否有“咝咝”漏气声。

⑷、凭嗅觉检测现场有否强烈刺激性臭味或异味。

第二节易燃液体

易燃液体是指易燃的液体、液体混合物或含有固体物质的液体,但不包括由于其危险特性已列入其它类别的液体。其闭杯试验闪点等于或低于61℃。

按照闪点大小可分为三类:

1.低闪点液体指闭杯试验闪点<—18℃的液体

2.中闪点液体指—18℃≤闭杯试验闪点<23℃的液体

3.高闪点液体指23℃≤闭杯试验闪点≤61℃的液体

一、特性

1.易燃性

易燃液体的燃烧是通过其挥发的蒸气与空气形成可燃混合物,达到一定的浓度后遇火源而实现的,实质上是液体蒸气与氧发生的氧化反应。由于易燃液体的沸点都很低,易燃液体很容易挥发出易燃蒸气,其着火所需的能量极小,因此,易燃液体都具有高度的易燃性。

2.蒸气的爆炸性

由于易燃液体具有挥发性,挥发的蒸气易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所以易燃液体存在着爆炸的危险性。挥发性越强,爆炸的危险就越大。不同的液体的蒸发速度因温度、沸点、比重、压力的不同而发生变化。

3.热膨胀性

易燃液体和其它液体一样,也有受热膨胀性。储存于密闭容器中的易燃液体受热后,体积膨胀,蒸气压力增加,若超过容器的压力限度,就会造成容器膨胀,以致爆破。因此,利用易燃液体的热膨胀性,可以对易燃液体的容器进行检查,检查容器是否留有不少于5%的空隙,夏天是否储存在阴凉处或是否采取了降温措施加以保护。

4.流动性

易燃液体的粘度一般都很小,不仅本身极易流动,还因渗透、浸润及毛细现象等作用,即使容器只有极细微裂纹,易燃液体也会渗出容器壁外,扩大面积,并源源不断地挥发,使空气中的易燃液体蒸气浓度增高,从而增加了燃烧爆炸的危险性。

5.静电性

多数易燃液体都是电介质,在灌注、输送、流动过程中能够产生静电,静电积聚到一定程度时就会放电,引起着火或爆炸。易燃液体的静电特性,在实际的消防监督检查中,可以确定易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可以检查是否采取了消除静电危害的防范措施,如是否采用材质好且光滑的运输管道,设备、管道是否可靠接地,对流速是否加以了限制等。

6.毒害性

易燃液体大多本身(或蒸气)具有毒害性。不饱合、芳香族碳氢化合物和易蒸发的石油产品比饱和的碳氢化合物、不易挥发的石油产品的毒性大。

另外,石油产品还有沸溢喷溅性,即具有宽沸点范围的重质油品由于其粘度大,油品中含有乳化或悬浮状态的水或者在油层下有水层,发生火灾后,在辐射热的作用下产生高温层作用,导致油品发生沸溢或喷溅。沸溢性油品是指含水率为0.3%~4%的原油、渣油、重油等油品。

二、消防注意事项

1.闪点低于23℃的易燃液体,其仓库温度一般不得超过30℃,低沸点的品种须采取降温式冷藏措施。大量储存(如苯、醇、汽油等),一般可用储罐存放。储罐可露天,但气温在30℃以上时应采取降温措施。机械设备必须防爆,并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2.装卸和搬运中,严禁滚动、摩擦、拖拉等危及安全的操作。作业时禁止使用易发生火花的铁制工具及穿带铁钉的鞋。

3.一般不得与其他化学危险品混放。实验室少量瓶装易燃液体可设危险品柜,按性质分格储放,同一格内不得混放氧化剂等性质相抵触的物品。

4.热天最好在早晚进出库和运输。在运输、泵送灌装时要有良好的接地装置,防止静电积聚。运输易燃液体的槽车应有接地链,槽内可设有孔隔板以减少震荡产生的静电。

5.绝大多数易燃液体的蒸气具有一定的毒性,会从呼吸道侵入人体造成危害。应特别注意易燃液体的包装必须完好。在作业中应加强通风措施。在夏季或发生火灾的情况下,空气中毒蒸气浓度加大,更应注意防止中毒。

第三节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一、易燃固体的特性、分类、消防注意事项

易燃固体是指燃点低,对热、撞击、摩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点燃,燃烧迅速,并可能散发出有毒烟雾或有毒气体的固体,但不包括已列入爆炸品的物质。

1.特性

(1)燃点低,易点燃

易燃固体的着火点都比较低,一般都在300℃以下,在常温下只要有很小能量的着火源就能引起燃烧。有些易燃固体当受到磨擦、撞击等外力作用时也能引起燃烧。

(2)遇酸、氧化剂易燃易爆

绝大多数易燃固体与酸、氧化剂接触,尤其是与强氧化剂接触时,能够立即引起着火或爆炸。

(3)本身或燃烧产物有毒

很多易燃固体本身具有毒害性,或燃烧后产生有毒的物质。

(4)自燃性

易燃固体中的赛璐璐、硝化棉及其制品等在积热不散时,都容易自燃起火。

2.分类

易燃固体按燃点的高低、易燃性的大小可分为两类:一级易燃固体和二级易燃固体。一级易燃固体的燃点和自燃点较低,容易燃烧爆炸,燃烧速度快,燃烧产物毒性大;二级易燃固体的燃烧性比一级易燃固体差一些,燃烧速度慢,有的燃烧产物毒性也小些。

3.消防注意事项

(1)有些品种如硝化棉制品等,平时应注意通风散热,防止受潮发霉,并应注意储存期限。

(2)对含有水分或乙醇作稳定剂的硝化棉等应经常检查包装是否完好,发现损坏要及时修理;要经常检查稳定剂干燥情况,必要时添加稳定剂,润湿必须均匀。搬运时应特别注意轻拿轻放,防止包装破损。

(3)在储存中,对不同品种的事故应区别对待。如发现赤磷冒烟,应立即将冒烟的赤磷抢救出仓,用黄砂、干粉等扑灭,因赤磷从冒烟到起火有一段时间,可以来得及抢救。但如发现散装硫磺则应及时用水扑救;而镁、铝等金属粉末燃烧,只能用干砂、干粉灭火,严禁用水、酸碱灭火剂、泡沫灭火剂以及二氧化碳。

二、自燃物品

指自燃点低,在空气中易于发生氧化反应,放出热量,而自行燃烧的物品。自燃物品包括发火物质和自热物质两类。发火物质是指与空气接触不足5分钟便可自行燃烧的液体、固体或液体混合物。自热物质是指与空气接触不需要外部热源便自行发热而燃烧的物质。

1.特性

(1)遇空气自燃性

自燃物品大部分非常活泼,具有极强的还原性,接触空气中的氧时会产生大量的热,达到自燃点而着火、爆炸。

(2)遇湿易燃易爆性

有些自燃物品遇水或受潮后能分解引起自燃或爆炸。

(3)积热自燃性

2.分类

根据自燃物品发生自燃的难易程度,自燃物品可分为两类:一级自燃物品、二级自燃物品。

3.消防注意事项

自燃物品种类不多,在化学结构上无规律性,同时由于不同物质的分子组成不同,又导致性质的不同,因而引起自燃的原因和如何防止自燃也就有所不同。因此应根据不同自燃物品的不同特性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证物资的安全。有关要求,有下列几点:

(1)黄磷在储运时应始终浸没在水中;忌水的三乙基铝等包装必须严密,不得受潮。

(2)应结合自燃物品的不同特性和季节气候,经常检查库内及垛间有无异状及异味,包装有无渗漏、破损、及时妥善处理。

(3)运输时应按各类品种的性质区别对待。铁桶包装的一级自燃物品(黄磷除外)与铁器部位及每层之间应用木板等衬垫牢固,防止磨擦、移动。

三、遇湿易燃物品

指遇水或受潮时,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放出大量的易燃气体和热量的物品。有些甚至不需明火,即能燃烧或爆炸。

1.特性

(1)遇水易燃性——这是这类物质的共性。

(2)遇氧化剂、酸着火爆炸性——这种化学反应比遇水的反应更剧烈,危险性更大。

(3)自燃危险性

(4)毒害性和腐蚀性。

2.分类

遇湿易燃物品可分为两个危险级别:一级遇湿易燃物品、二级遇湿易燃物品。

3.消防注意事项

(1)此类物品严禁露天存放。仓库必须干燥,严防漏水或雨雪浸入。注意下水道畅通,暴雨或潮汛期间必须保证不进水。

(2)库房附近不得存放盐酸、硝酸等散发酸雾的物品。

(3)钾、钠等活泼金属绝对不允许露置在空气中,必须浸没在煤油中保存,容器不得渗漏。

(4)不得与其他类化学危险品,特别是酸类、氧化剂、含水物资、潮解性物资混储混运。

(5)雨雪天如无防雨设备不准作业。运输车、船必须干燥,并有良好的防雨设施。

(6)电石桶入库时,要检查容器是否完好,对未充氮的铁桶应放气。

(7)此类物品灭火时严禁用水式、酸碱、泡沫灭火剂;活泼金属火灾还不得用二氧化碳灭火。

第四节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氧化剂是指处于高氧化态,具有强氧化性,易分解并放出氧和热量的物质。包括含有过氧基的无机物,其本身不一定可燃,但能导致可燃物燃烧,与松软的粉末状可燃物能组成爆炸性化合物,对热、震动或磨擦较敏感。

有机过氧化物是指分子组成中含有过氧基的有机物,其本身易燃易爆,极易分解,对热、震动或磨擦极为敏感。

1.特性

氧化剂的危险特性主要表现在8个方面:

⑴强烈的氧化性;⑵受热撞击分解性;⑶可燃性;⑷与可燃物质作用的自燃性;⑸与酸作用的分解性;⑹与水作用的分解性;⑺强氧化剂与弱氧化剂作用的分解性;⑻腐蚀毒害性。

有机过氧化物的特性:

⑴分解爆炸性;⑵易燃性;⑶伤害性。

2.分类

氧化剂一般分为两个级别:一级氧化剂、二级氧化剂。

3.消防注意事项

⑴仓库不得漏水,并应防止酸雾侵入。严禁与酸类、易燃物、有机物、还原剂、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等混存混运。

⑵不同品种的氧化剂,应根据其性质及灭火方法的不同,选择适当的库房分类存放以及分类运输。

⑶储运过程中,力求避免磨擦、撞击,防止引起爆炸。对氯酸盐、有机过氧化物等物更应特别注意。

⑷仓库储存前后及运输车辆装卸前后,均应清扫、清洗。严防混入有机物、易燃物等杂质。

第五节毒害品和腐蚀品

一、可燃助燃毒害品是指进入肌体后累积达一定的量,能与体液和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变化,扰乱或破坏肌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暂时性或持久性的病变,甚至危及生命的具有可燃性或助燃性的物品。

大多数毒害品遇酸、受热分解放出有毒气体或烟雾。其中有机毒害品具有可燃性,遇明火、热源与氧化剂会着火爆炸,同时放出有毒气体。液态毒害品还易于挥发、渗漏和污染环境。毒害品按其毒性大小分为一级毒害品(剧)、二级毒害品(有)。根据毒害品的化学组成,毒害品还可分为无机毒害品和有机毒害品两大类。根据储运中毒危险程度,将毒害品包装划分为三个类别:Ⅰ类、Ⅱ类、Ⅲ类。

毒害品的主要危险性是毒害性。毒害性则主要表现为对人体或其它动物的伤害,引起人体或其它动物中毒的主要途径是呼吸道、消化道和皮肤,造成人体或其它动物发生呼吸中毒、消化中毒、皮肤中毒。可燃毒害品的危险特性除了毒害性外,还具有火灾危险性,主要表现在:⑴遇湿易燃性;⑵氧化性;⑶易燃性;⑷易爆性。

二、可燃助燃的腐蚀品

可燃助燃的腐蚀品按化学性质分为三类:

1.可燃助燃的酸性腐蚀品。

2.可燃助燃的碱性腐蚀品。

3.可燃助燃其它腐蚀品。

可燃助燃的腐蚀品的危险特性:

1.腐蚀性。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对人体的伤害;二是对有机体的破坏;三是对金属的腐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