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收集3篇)
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文篇1
第一条为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建设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是指公路、桥梁、隧道、立交、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和公路渡口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委托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五条公路建设活动及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监督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
(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
(二)监督公路建设履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三)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四)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五)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
(六)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工作;
(七)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
第七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交通部负责全国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和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三)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四)采用中外合资、合作、贷款及BOT形式的公路建设项目,由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履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要求:
(一)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公路建设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以及其他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章基本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按职责权限审批公路建设项目,不得越权审批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公路建设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规划,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
(六)根据批准的项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和公路建设计划,组织项目招标投标;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编制项目开工报告;
(八)根据批准的项目开工报告,组织项目实施;
(九)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和工程决算,办理项目验收;
(十)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公路建设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应按照国家颁发的编制办法编制,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质量和深度要求。
第十二条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办理开工报告,组织项目实施,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第十四条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应当报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责令施工单位返工。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六条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合格的,经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试运营,未进行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试运营;试运营期最多不超过两年,试运营期结束前必须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可转为正式运营使用;在试运营期限内未组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停止使用。
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必须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第四章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公路建设实行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事公路建设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和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从业单位)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必须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禁止地区分割和行业保护。
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从事公路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承担公路建设相关责任和义务,对建设项目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依法开展招标活动,不得接受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禁止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
第二十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公路工程资质证书和资信登记,并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五章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权限内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并对监督工作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配备必要的试验、检测设备,根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交通部制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鉴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工程实施中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应在24小时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同时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质量和安全事故;交通部会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重大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事故;特别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含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公路建设项目,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对公路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七条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不准侵占、挪用的管理规定;
(二)工程项目是否有擅自改变、扩大和突破建设规模和标准的问题;
(三)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
(四)资金筹集来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及时;
(五)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是否按合同规定提取使用建设管理费、提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乱摊乱挤建设成本的问题;
(七)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凭证帐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制约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第二十八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二)审核、汇总、编报年度公路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审批年度公路建设财务决算;
(三)合理安排资金,及时调度、拨付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
(四)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包括年度计划调整)、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财务决算、竣工验收;
(五)监督检查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六)收集、汇总、报送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查、编报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七)督促项目法人及时编报工程财务决算,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七章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开公路建设进展、工程质量情况、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处理等信息。
第三十条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实行标示牌管理。标示牌应当标明该项工程的作业内容,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建设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都有权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检举、控告、投诉。
第三十二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公路建设活动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社会监督员聘用办法由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对举报内容属实的单位和个人,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拒绝或阻碍依法进行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越权审批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资信登记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制改正,视情节可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收费公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从业单位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业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可给予通报批评、停业整顿,取消1一2年资信登记的警告处理;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能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监督的,可停止其行使政府监督职能,限期整改,整改结果报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或暂停资金拨付;对从业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1—2年资信登记的警告处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擅自改变、扩大建设规模,乱摊、乱挤建设成本,责令限期整改,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文篇2
20xx年来,全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紧紧围绕全年的重点目标工作,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做好“三个突出”和“三个加强”,即突出预防为主,突出加强监管,突出落实责任,加强宣传教育和队伍建设,加强安全基础工作,加强组织协作。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政府“安全生产年”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扎实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安全生产形势呈现出比较平稳发展态势。为做好全年建筑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推动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奠定了扎实基础。
一、20xx年一季度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一)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部分地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20xx年一季度共发生建筑施工安全事故14起,死亡14人,去年同期共发生事故7起,死亡10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上升100%和40%。其中南京8起8人,苏州3起3人,常州1起1人,徐州1起1人,南通1起1人(另有盐城1起3人,因事故发生地为经济开发区,没有列入安全、质量监管,不计入安全控制指标,事故类型为脚手架)。从事故类型看,均为高处坠落14起14人,坍塌1起3人,从事故发生城市来看,南京、苏州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两地共发生事故11起,死亡11人,分别占全省事故和死亡人数总量78%、78%。从事故发生的时间来看,1月份事故4起死亡4人,2月份事故2起死亡2人,3月事故8起死亡8人,除2月份为春节停工期间,整体数据呈线性上升趋势。
(二)认真总结“十一五”期间安全生产情况,研究部署20xx年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一是召开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会议。2月22日,我厅在南京召开了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会议。会议回顾及“十一五”期间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情况,总结经验、分析问题、研判形势,部署20xx年工作任务。会议通报了省级“文明工地”创建情况;观摩南京市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现场及动态管理gps系统;进行了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统一标识佩戴仪式;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分别就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做了交流发言。会议邀请到了住房城乡建设部、省政府办公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同450余人参加了会议。二是组织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看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3月1日按照《关于召开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建办质电〔20xx〕4号)来电的精神和要求,我厅积极落实组织好我省各级建设行政主客部门和部分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人员收看电视电话会议,我厅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厅长均参加会议,全省共设分会场56个,参会总人数3050人。会议认真听取了郭允冲副部长和姜伟新部长重要讲话。三是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得到有效落实。根据省安委会确定的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我们在考虑各地工程建设规模等因素的基础上将目标进行分解,下发了《关于下达20xx年全省建筑业安全生产控制目标的通知》(苏建质安〔20xx〕163号),建立了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各地建设主管部门也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并与所辖县(市、区)及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安全生产责任得到有效落实。
(三)扎实开展全省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做好全省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年初我厅制定《20xx年江苏省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全年分季度分重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一季度整治内容为建筑施工春节后复工开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保障性住房综合检查。2月中旬我厅对一季度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作了全面部署,在各地检查的基础上,我厅在3月上旬,分5个检查组对全省建筑开展情况进行了巡查。共计随机抽查在建工程83个,其中保障性住房工程26个。从节后复工开工检查情况看总体较好:主管部门领导重视到位;复工开工检查目标部署到位;复工开工检查工作行动迅速到位;保障节后复工开工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节后复工开工检查工作程序规范有序到位。从保障性住房综合检查中,各地对抓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的质量与安全工作均高度重视。能够做到:抓源头,通过把好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和安全监督关,确保履行基本法定建设程序;抓检查,通过强化巡查检查,对暴露出的问题隐患,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做到隐患整改专人负责跟踪监管;抓责任,通过加大对质量安全责任不落实、隐患整改不到位的责任主体依法处罚力度,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责任制得到落实;抓验收,通过完善工程质量验收程序,特别是严格执行分户验收制度,强化治理住宅质量通病力度,提高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和用户满意度。巡查中,厅检查组共发现各类问题356处。并对存在问题较多的13个工程项目及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进行了通报。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得到有效加强。一是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继续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核及发证工作。同时,提升了服务企业、行业的理念,实行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绿色通道制度,加快了办理速度。20xx年一季度,全省共计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7个批次,向符合要求的263家建筑施工企业及时发放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三类人员考核3期,对通过安全生产考核的57920名有关人员发放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组织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3个批次,对通过考核的21564名有关人员予以发证。二是进一步规范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一季度,对发生的起死亡事故所涉及的21家施工企业进行了处理,其中对19家省内建筑施工企业,发出了处罚通知,暂扣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对省外在我省发生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2家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及时向属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通报。三是严格把关事故发生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恢复工作。根据《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管理办法》和出台的《关于加强对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工作的通知》(苏建管质〔〕34号),进一步规范了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工作,要求事故发生企业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整改,待其安全生产条件达到要求后方可恢复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许可制度的有效落实,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得到有效加强。
(五)深化文明工地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创建活动。为进一步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水平,将文明工地创建与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活动相结合。1月份对四季度申报省级文明工地的项目进行了现场考核、安全知识考试和安全事故、被通报情况筛查,符合省级文明工地标准的项目共430项。对下半年省级文明工地项目进行了审定,对通过审定的823个项目进行了公示、发文表彰。在20xx年第一次文明工地现场考核中,我厅对各地文明工地审报项目加大了初审力度,对不符合审报要求的项目进行了筛除,目前考核工作正在进行中。通过创建文明工地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活动的深入开展,不仅提高了建筑施工现场的防护水平,实现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长效管理,而且大大提高了工人的作业、生活条件。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升现场监督管理水平。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一是开展统一标识发放工作。20xx年2月份,在南京召开的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会议上,进行了全省安全监督人员统一标识佩戴仪式,目前,已完成对全省大部分安监机构统一标识发放工作。二是完成岗位证书发放工作。在对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1469名人员系统培训后,现已对考核成绩合格的1398名监督人员,颁发了安全监督人员岗位证书。三是继续加强监督业务培训。为提高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监督人员的理论水平和现场监督能力,3月份,开展了对盐城、连云港地区安全监督机构现场监督人员专项培训工作,并进行了不同形式的业务交流,开展了现场互场工作。下面将分批次、分专业对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一线的监督人员进行专项业务培训。四是落实整改考核中发现问题。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对考核中未达合格等次的28家(基本合格19家、不合格2家、不具备考核条件的7家)监督机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各地切实按照整改通知书中提出的问题,对单位和人员资格、工作场所、办公配置、仪器配备、车辆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加大督办力度,确保按时整改到位。五是完成了施工现场管理和监督资料的标准化提升工作。1月份为加快各地现场监督人员对新监督档案的理解和使用,下发了《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档案》使用说明。为规范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组织人员编制了全省统一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台帐》,并分册下发各地有关单位征求修改意见,并对征求意见组织讨论不断完善,计划在本月推广使用。
(七)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完成相关调研、征求意见工作。一是配合完成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工作调研工作4月中旬,住房城乡建设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王树平副司长一行五人在我省就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工作进行了调研,分别先后在南京、无锡召开座谈会议。我厅向调研组作近两年来全省建筑事故查处工作情况汇报。南京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泰州市、无锡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并就各自辖区内近年来发生的建筑安全生事故典型案例原因分析、事故查处工作遇到问题、围绕安全生产相关建议作了发言。我省部分特、一级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企业代表对事故处罚、责任追究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方面的提出了相关建议和诉求。二是配合建设部安生办完成了“建筑业百亿元增加值事故死亡率”相对指标的调研工作。在调研结束后,建设部安生办近期下发了调研报告。考虑到全国各地区间工程建设的规模有比较大的差距,为客观反映的安全生产水平状况,今后,将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绝对数外,研究增设“建筑业百亿元增加值事故死亡率”相对指标。三是完成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领导施工现场带班管理规定》、《建筑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办法》和《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办法》三个文件的征求意见工作。
(八)认真开展建筑安全教育培训基础性工作。一是组织开展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6个工种8本教材的编写、审定工作。教材已印,将下发各地用于下一批培训考试。二是研究制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考试基地动态管理意见,在征求各地意见后即将公布。三是对部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工种实操模拟器材进行调研,召开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建设座谈会。四是对“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题库进行调整更新。五是完善了针对现场监督人员的“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施工用电”培训课件,组织专家审核“脚手架、深基坑”培训课件。重点包括现场监督工作原理、工作流程、典型事故的案例分析、施工现场检查要点与检查方法等。
二、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部分市场主体质量安全意识不强,部分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薄弱。部分施工单位和工程项目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不健全,未制定有针对性的施工方案和必要的技术交底,直接导致违反质量安全强制性规范标准,造成质量安全隐患。部分工程监理单位未能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问题得不到及时发现和制止。部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施工现场各种隐患仍大量存在。
2、建筑市场不规范,违法违规现象屡禁不止。少数工程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未经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情况仍然存在。由于这些工程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往往是“先上车后买票”甚至“不买票”,导致质量安全游离于政府监管之外,质量安全保证措施难以落到实处,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例如:1月15日,由射阳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江苏青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厂房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脚整体坍塌事故致3人死亡,该项目为经济开发区项目未履行质监安监手续。工人在砌筑外墙时,脚手架上的砖块堆放过多,超过了实际承载力,导致架体坍塌。此外,建筑市场不规范,建设活动中仍不同程度存在违法分包、任意压缩工期、安全经费投入不足、随意降低质量安全标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有些行为直接导致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3、安全监管力度与发展的需求还不相适应。面对当前大规模、高速度的建设,特别是一些超大体量、高技术含量工程的建设,存在着较大的安全技术风险,对工程安全监管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但监管队伍人员的素质不高、技术手段落后,加之监管机构不健全,监督经费尚未得到全面有效地保障,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监督力度,安全监管存在薄弱环节。
三、下一步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
今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也是建党90周年,做好全年的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为核心,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为重点,深化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宣教“三项行动”和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监管监察队伍“三项建设”,积极防范和有效遏制重大、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促进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十二五”开局之年的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创造良好的基础。
(一)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各项活动
要按照《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要求,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各项活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加强安全基础工作,加强组织协作。一是加强层级督查。为更好地指导督促各地做好“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各项工作,我厅将适时组织开展全省建筑安全监督检查,并在各地开展检查的基础上,重点做好对建筑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地区的督查;二是结合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继续开展以防范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等为重点的建筑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各类隐患,防止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三是继续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增强安全生产意识,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工程项目。
(二)深化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和监督
加强宣传贯彻国发23号、建质164号、苏政发136号文件精神,加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加快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针对建质[]164号文中5个方面的16项具体工作要求和措施,抓好贯彻落实。重点三项制度的落实。一是领导带班制度。特别是对于一些重大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领导带班对于及时消除隐患、排除险情,作用十分关键。要督促落实项目领导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带班生产交接制度、带班生产档案管理制度,督促施工企业建立对项目领导带班的检查制度,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领对施工企业和项目落实领导带班制度情况的检查,发现未建立相应制度或落实不到位的,按规定进行处理,今年,为进一步落实领导带班制度,我们将在南京、无锡、徐州、常州、扬州5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率先推行gps定位系统,并逐渐在全省推行;二是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建筑施工过程中,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安全生产隐患,实行重大隐患持牌督办,下发挂牌督办通知书,并将重大隐患挂牌督办信息予以网上公告,督办整改中,严格重大隐患核销和督办解除恢复施工制度;三是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制度。按照督办要求对全省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情况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对较大及以上事故查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下达督办通知书,必须在事故发生后90日内完成事故查处事项,方可解除督办。今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将针对这三项制度落实出台相关规定,我厅将根据要求制定落实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深化专项整治工作,狠抓隐患排查治理
通过扎实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一是继续开展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治理工作。突出抓好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为重点的建筑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对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加强调查、分析、研究,查找原因,有针对性提出预防措施。5月份我们将开展建筑机械设备管理调研工作,重点对机械安装、检验、使用、拆卸等几个环节调研,为下一步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奠定基础。二是深化专项整治工作。针对建筑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高发种类,按季度分重点时段,有计划、有重点进行专项整治。5月份我厅将集中力量、集中时间、集中人员,充分利用各市县安监机构人员力量,分三个片区对全省建设工程现场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进行专项整治互查工作。增大专项治理覆盖面,并持续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和地铁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市场综合检查力度。三是加强各类开发区建设工程监管力度。近年来开发区建设工程事故总量占全省近三分之一,一些建设项目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游离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范围以外,监管问题比较突出,去年我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各类开发区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350号),各地要依法将各类开发区的建设工程项目纳入统一监管范围,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明确职责,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大对各类开发区建设工程检查力度。四是加大培训教育力度。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强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培训教育,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将进一步加强建筑对企业和个人许可延期管理工作,通过严把许可环节中对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特别是狠抓对发生事故企业责任人的教育培训工作,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五是加大持证上岗检查力度。加强对“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工作管理,加大持证上岗检查力度和无证上岗处罚力度。
(四)深化施工现场标准化建设,提升文明工地创建水平
我厅已制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台帐》,各地要加大施工现场推广使用力度,督促指导企业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台帐登记、使用。将质量安全标准化工作与文明工地创建活动相结合。此外,今年我厅将改革文明工地创建管理办法,近期将开展相关调研征求意见工作,修订《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对申报标准和考核评审方法进行改进,采取目标管理、挂牌公示等方式;加大创建文明工地动态化、日常化管理力度;改进对部分规模较小装饰、市政申报项目考评方法;提高控制指标的可操作性;提高各方参建主体创建省级文明工地极积性。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两场联动
一是加强安全生动态监管。制定《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监管办法》,建设上下联动的施工现场动态监督网络平台。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反建筑市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列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施工企业负责人、监理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职安全员等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量化打分。在市县级层面上将打分情况与招标投标相联动,在省级层面上,将打分情况与对企业和从业人员处罚相联动。二是加快安监机构信息化建设。提高各地安监机构充分利用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系统软件、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等现代化的办公条件和科学化的监管手段的运用水平,及时把握企业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运行状况,实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有效监督。三是充分发挥网站的监督管理作用。对忽视建筑安全生产,导致事故发生的企业和人员,予以曝光。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要进一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
(六)加强队伍建设,促进管理提升
一是大力加强监管机构建设。以各地新一轮机构改革为契机,督促和指导各地进一步落实《考核管理办法》,针对去年安监机构考核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尽快整改到位,主要解决机构单独设立、固定办公场所、专用机动车辆保证、以及制度建设深化等方面存在问题。二是大力加强队伍能力建设。通过严格资格条件、上岗培训考试、加强继续教育、加强廉政建设、规范人员行为,进一步提高监督队伍整体素质和依法监督水平,打造一支“政治合格、技术过硬、作风优良、监督权威”的工程质量安全卫士队伍。今年省安监站的监督工作重点将放在帮助各级安监机构监督人员抓基础工作,加大现场监督基础知识的培训力度。三是积极创新监督模式。认真总结现行监督模式,如监督巡查模式、分类监督模式等,在此基础上深入调研,进一步充实完善,并积极探索创新,形成具有特色的工程安全监督新模式。四是完成全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统一标识发放工作。全面提升监督机构依法监督形象。
(七)认真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统计分析工作
将进一步加强建筑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做好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不仅有利于强化事故责任追究,也有利于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一是做好及时上报事故工作。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及时上报事故有关情况。对于情况不太清楚、内容不全的,了解情况后要及时补充上报。情况紧急、性质严重的事故,可先电话报告,了解核实情况后再以书面形式上报。今年,我们将把事故传真上报形式改为网络系统平台上报方式,避免事故上报中出现漏报现象。二是积极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认真组织或积极参与事故的调查工作。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建设主管部门的作用,依据国家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事故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今年,我们将加大对事故责任人的依法追究力度,对生产安全事故所涉及人员的执业资格予以处罚,尤其对建造师、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的个人执业资格、资质的处罚,由重罚企业改为处罚企业和个人并重的方法,将安全生产责任一并落实到执业资格人员上。三是加强事故结案和报送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事故调查情况,积极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做到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报送事故结案情况。四是加强学习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分析研究事故发生的原因,我厅将组织开展度全省建筑安全生事故典型案例编纂工作。分析研究事故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改进加强各项措施,加大依罚查处力度,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要求,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依法加大对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处罚力度。
(八)大力推行绿色施工,防治建筑施工扬尘污染
将按照省政府“蓝天工程”工作部署,积极推进绿色施工管理,制定出台《江苏省绿色施工管理办法》,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实现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此外,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工地文明施工监督管理,有效控制工程施工扬尘,我厅已制定了《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控制管理办法》,将在征求意见修改基础上下发各地,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措施,抓好贯彻落实。重点建立建全辖区内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制和监督机制、建立并推广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方案报监制度及控制责任人制度。要将创建绿色施工工地、文明工地、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与扬尘控制工作相结合,进一步提高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控水平。
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文篇3
论文关键词科技制度民警规范执法
近年来,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屡有发生,比如“躲猫猫死”、“喝开水死”、“冲凉死”、“鞋带上吊死”、“睡觉死”,甚至还发生浙江温岭一民警办案时在办公室内女的案件,有的被互联网和媒体大肆炒作,影响恶劣,教训惨痛,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新形势下,如何创新方法,破解执法监督难题,进一步促进民警规范执法,有效预防民警职务违纪违法成为摆在公安机关面前一个亟待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2009年以来,江苏省张家港市公安局以警务信息化科技为支撑,建成启用网上执法监控系统,实现对办案可视化、远程化动态监督,同时出台相关配套制度,不断探索“科技+制度”新模式,推进执法监督工作转型升级、跨越发展,切实规范了民警执法办案行为,进一步提高了执法公信力。该局被公安部授予“全国公安机关执法示范单位”、“全国优秀公安局”。总书记指出,要高度重视现代科学技术尤其是信息技术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作用,把科技手段融入制度设计之中,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工作的科技含量。在社会转型的新形势下,公安机关应顺应警务信息化发展的时代要求,积极探索“科技+制度”新模式,着力强化执法监督,确保民警执法办案规范,积极预防民警执法过程中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一、以“科技+制度”新模式预防民警违纪违法的实践探索
2009年以来,张家港市公安局以警务信息化为支撑,从民警不规范执法的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入手,建成启用网上执法监控系统,实现对执法办案可视化、远程化动态监督,同时出台相关配套制度,不断探索新形势下以“科技+制度”预防民警违纪违法的新模式,使“科技监督”和“制度建设”有机结合,充分运用警务信息化手段全面“倒逼”民警规范执法,推进执法监督工作转型升级、跨越发展,切实提高了制度执行力,有效防范了民警执法过程中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一)建成启用网上执法监控系统,实现向科技要监督的新突破
1.全面建成网上执法监控系统。张家港市公安局依托现有的内部图像监控设施和公安网系统,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经过两年的筹建,于2009年3月正式建成并启用网上执法监督系统。该系统共投入资金109万元,主要包括视频监督、音频监督、执法监督、报备监督4个子系统,囊括了监控摄像机161只、拾音头161只、电话录音设备101部,实现对全局各个派出所、交巡警中队、卡口中队以及经侦大队、治安大队、室等部门的执法办案区域、窗口服务区域和监管场所的工作区域进行全程视频音频网上监督。通过网上执法监控系统,全局所有基层所队的警务工作一目了然,可以及时、有针对性地对各单位执法办案、服务群众、执勤处警、行政管理、内部管理等方面进行实时、全程监督和倒查,又可以有效预防和制止民警刑讯逼供、违规使用警械武器等苗头性问题。
2.及时升级网上执法监控系统。(1)推进办案场所规范化建设。近年来,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基础建设,全面加强办案场所安防设施硬件建设,全力保障执法安全防范工作,2010年10月,该局强力推进办案场所规范化建设,对办案场所全方位安装监控装置。2011年年初,规范化办案区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各单位的办案场所均由二楼搬迁至一楼,每个询(讯)问室均安装高清监控探头、红外报警探头、紧急报警按钮,配备监听装置和录音录像设备,并且询(讯)问室内墙面全部实行软包,桌椅全部固定在地面上。(2)升级网上视频监控系统。建成人员进入办案区即自动启动同步录像录音的监控系统,每个询(讯)问室安装两个监控探头(一个监控涉案人员,一个监控整个室内情况)、两个监听装置(对涉案人员、办案人员分别监听),通过网上监控系统,询(讯)问活动“现场直播”。(3)整合网上视频监控系统。将办案场所视频监控系统全部整合至市局指挥中心接警大厅,设立监控专门席位,负责全局办案场所实时监控。同时,接入市局纪委、督察、法制以及办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法制员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人员终端,前移监督关口,不留死角死面,对办案场所实行全程同步监控,强化执法监督,“倒逼”民警规范执法,确保嫌疑人“逃不了、伤不了、死不了”。
(二)出台相关制度,确保网上执法监督规范运行
1.出台《网上督察系统使用管理工作规范》。2009年3月,在正式建成网上执法监控系统的同时,出台了《网上督察系统使用管理工作规范》,要求审查违法犯罪嫌疑人必须在装有监控系统的询(讯)室内进行,明确了网上视频督察、音频督察、执法督察、报备督察的具体实施程序以及发现问题和隐患的处理程序。
2.出台《办案场所使用管理工作规范》。2011年1月,在完成网上执法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建设的同时,出台了《办案场所使用管理工作规范》,明确了询(讯)问违法犯罪嫌疑人必须在询(讯)问室进行,办案民警不少于2人,并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保存至少一年。市局指挥中心负责全局办案场所24小时视频监控,发现违规违法等情况及时向纪检、督察部门汇报;纪检、督察部门负责执法安全防范、侵害违法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制度执行等情况的监督、倒查和追责;法制部门负责办案场所全程录音录像资料和执行法定程序、规范的监督和管理;信通部门负责办案场所监控系统的技术保障;违反办案场所使用管理工作规范的,严肃追究责任民警和有关领导责任。
通过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形成了用制度管人、靠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的有效机制,确保了网上执法监督规范运行,进一步促进了民警规范执法办案,最大限度地减少了违纪违法问题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三)强化网上监督,促进民警规范执法
1.加强系统维护,保障正常运行。市局信通部门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抢修工作,为网上执法监控系统提供技术保障,在接到维修请求后及时响应,并在12小时内恢复监控正常功能。对于其他硬件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系统能够正常运行。
2.实行分级监督,形成监督合力。(1)市局监督部门网上监督。指挥中心监控值班人员通过网上执法监控系统,对全局办案活动进行实时网上巡查,发现民警违规违法或嫌疑人自伤自残等情况后,立即向纪检、督察部门汇报。纪检、督察部门通过网上督察、倒查,结合现场督察、投诉办理等方式,围绕容易发生问题的重点办案场所和重点执法环节,开展全方位执法监督,及时查究殴打体罚、故意规避视频监督、单人讯问、不在规定场所审讯、不按规定使用警械或强制措施等不规范执法的问题。法制部门在审核案件时,加强对办案单位不按规定录音录像等违反办案场所管理规范行为的监督,对存在问题的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督促落实整改。(2)办案单位网上自查。办案单位值班领导通过网上执法监控系统,对本单位办案民警是否按照规定依法审讯进行监督,并对本单位办案场所的监控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设备故障的,立即报修。
3.坚持通报研判,及时整改问题。坚持落实局务会通报制度,每半个月通过全局视频会议的形式,由纪检、督察、指挥中心、法制部门结合日常工作,分别通报发现的不规范执法苗头性问题,及时研判预警,共同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同时,全局办案场所使用管理情况实行一日一通报、两周一例会通报制度,全面加强对办案场所使用的监督管理。
4.严肃责任追究,强化结果运用。网上执法监控系统和办案场所的使用管理情况纳入民警个人绩效考核和单位年度执法质量考评。对违规使用网上执法监控系统和办案场所的,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值班领导、责任民警的责任。
二、以“科技+制度”新模式预防民警违纪违法的成效与存在主要问题
以“科技+制度”新模式预防民警违纪违法是公安机关强化执法监督、促进民警执法办案规范的探索和创新,是科技手段与制度建设有机融合的成功实践,是提升执法公信力的“金钥匙”,是公安警务监督事业的创新飞跃。该模式实施以来显示出巨大的优越性,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突破监督警力不足的“瓶颈”,大力提升了执法监督效能
“科技+制度”新模式突破了时间、空间、地域限制和公安专职监督警力不足的“瓶颈”,前移监督关口,拓展监督视线,减少监督盲区,实现了技术、制度、人的无缝对接,实现了足不出户便可远距离现场督察,弥补了传统现场督察的不足,有效解决了“跑不到、不及时、督不全”的问题,极大提升了执法监督效能,实现了公安执法监督手段的变革,推动了执法监督工作的跨越发展。
(二)实现对办案的远程动态监督,筑牢了执法安全防范“防火墙”
通过网上执法监控系统,对办案情况进行远程动态监督,能够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办案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制度执行到位,能够有效预防民警办案中刑讯逼供、体罚、单人讯问、违规使用武器警械等不规范办案问题的发生,以“阳光讯问”避免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有效强化了法安全防范工作。
(三)强化对民警办案的监督,以信息化全面“倒逼”民警执法规范化
网上执法监督使民警办案时,时时刻刻感受到监督就在身边,使民警在潜移默化中将制度执行发展成习惯养成,以信息化手段确保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安全办案,解决了执法突出问题,有效预防了民警执法过程中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实现了向科技要监督、向规范化执法要执法公信力的新突破。实践证明,该模式推行后,民警执法过程中的群众投诉显著下降。
(四)为核查提供直接证据,切实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
网上执法监控系统具有电子化存储信息和事后再现等明显优势,可为核查群众举报提供直接、原始、客观的证据,以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事件的真相,为办理、警务督察、维权等提供有力服务,有效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
虽然“科技+制度”新模式在预防民警违纪违法的实际应用中显示出巨大的优越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对网上执法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个别领导或民警认为这是内部“挑刺”,影响打处绩效;二是网上执法监控系统保障不足,由于经费或人力等问题,出现故障后不能得到及时维修;三是制度执行力有待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信息化在实践中势必对执法规范化带来挑战,影响破案率,个别民警故意规避网上视频监控,存在对嫌疑人动手动脚的苗头;四是执法监督重点不突出,有的公安机关网上执法监督没有突出执法安全重点,停留在窗口服务、内务管理、纠正警容风纪等浅表层次,执法安全制度未落实到位的问题时有发生。
三、新形势下公安机关推进“科技+制度”新模式预防民警违纪违法的建议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指出,要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进网上执法管理监督,实现对执法办案的全程化、实时化、动态化监督。新形势下,公安机关应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顺应警务信息化发展的要求,将科技手段与执法制度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积极探索“科技+制度”新模式,切实强化执法监督,确保民警执法办案规范,积极预防民警执法过程中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应着力从以下几方面推进“科技+制度”新模式。
(一)加强执法监控系统建设,奠定“科技+制度”新模式的基础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加强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是贯彻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构建公安特色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2009年,公安部下发了《关于推进公安监督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对加强公安监督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公安机关要更新观念,着眼长远,高度重视现代科学技术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作用,加快推进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切实保障执法安全防范的实战需求。
以“科技+制度”预防民警违纪违法新模式的核心有三点:一是执法监控系统建设;二是执法监督配套制度建设;三是网上执法监督。其中,执法监控系统建设是前提,执法监督配套制度建设是保证,网上执法监督是关键。推进执法监控系统建设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加强顶层设计。执法监控系统建设和维护需要投入较大经费和增加专职网上监督人员,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加强顶层设计、统筹规划、稳步推进。要坚持实际实用原则,注意不能搞“一刀切”和搞形式主义,更不能盲目攀比、华而不实。比如,张家港市公安局没有在督察部门专门设立网上监督中心,没有专门增加网上监督警力,而是根据本局实际,将办案场所网上监控全部整合到指挥中心接警大厅,设立监控专门席位,对全局办案场所进行动态监督,避免了重复建设,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笔者认为,网上监督中心设在指挥中心接警大厅比较可取。
二要加强系统建设。在执法监控系统硬件建设上,要对办案单位的办案区域、服务大厅、外部场地等部位全方位安装视频监控,做到嫌疑人员进入办案单位以后活动范围全覆盖、活动轨迹无缝对接。网上执法监督中心、信通、警务保障、办案单位等部门要加强网上执法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和解决系统出现的问题,保证系统正常运转。同时,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健全网上执法监控系统维护保障长效机制。
三要整合现有资源。要“借鸡下蛋”、实行“拿来主义”,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安网,整合改建公安业务信息系统,做到少花钱多办事。系统平台要简单实用,简明易操作,力戒复杂,突出重点项目,少设计一些“空架子”,避免因系统复杂而增加执法监督部门和基层办案单位的工作负担。
四要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是实施网上执法监督的前提条件。在处理好共享与安全的基础上,要整合部门监控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搭建统一的网上执法监控平台,打破部门信息孤岛,实现信息互通共享、随时查阅,形成监督合力。要将办案场所监控全部整合到网上监督中心、纪检、督察、法制以及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制员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人员终端,不留死角死面,强化常态化执法监督,形成分级监督、齐抓共管的监督合力。
五要不断探索创新。要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坚持“边建、边用、边改进、边完善”的原则,积极探索创新,狠抓实践应用,认真总结,积累经验,不断完善、升级监控系统,不断提高实际应用水平。
(二)健全执法监督制度,深化预防民警违纪违法源头治理工作
邓小平同志指出,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规范民警执法办案离不开制度的保证,公安机关应加强调研,不断创新,结合本单位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实际,从办案过程中违纪违法问题易发的关键环节、重点区域入手,健全完善内容科学、覆盖面广、重点突出、操作性强、有效管用的执法监督制度,细化流程,严密程序,堵塞漏洞,不断推进执法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通过健全完善执法监督制度,确保网上执法监督正常规范运行,确保民警规范、安全执法,强化源头治理,形成预防民警违纪违法的长效机制。
(三)加强民警教育培训,切实提高民警规范执法的意识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民警规范执法的理念不都是一入警就树立的,要通过不断地教育才能逐渐养成。公安机关要多措并举,强化对民警执法理念教育和执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民警规范执法意识和执法办案能力,筑牢民警执法安全防范思想防线。
一要强化理念教育。可采取主题教育、警示教育、示范教育、预防教育、座谈讨论等方式,加强对民警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执法形势、执法安全教育,尤其要利用发生在身边的民警执法过程中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引导广大民警充分认识规范执法的重要性,正确处理规范执法与打处绩效的关系,不断增强民警的政治意识、人权意识、法治意识和规范执法意识,打牢“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思想基础,自觉养成遵守党纪警规、严格依法办案、自觉接受监督的良好习惯。
二要强化业务培训。可通过警衔晋升培训、轮值轮训、鼓励参加司法考试、组织参加庭审旁听等途径,抓好对民警的执法业务教育培训,组织民警认真、深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注重加强新法律法规的学习(比如2012年刑诉法修正案关于“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等新规定),引导民警培养与现代法治观念相适应的执法素质,不断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
(四)强化执法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苗头性问题
历史和实践证明,失去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对执法的有效监督是提高制度执行力、预防民警执法过程中违纪违法问题发生的有效措施。要充分利用网上执法监控系统的远程动态监督、信息电子化存储以及事后情景再现等明显优势,着力强化网上执法监督、预警研判、责任追究,用科技手段确保制度执行的刚性。
一是实行层级监督。首先,办案单位网上自督自查。办案单位值班领导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制,抓好本单位当日的网上执法监督工作,对民警是否按照规定依法办案进行监督检查,并明确专人实时监控民警办案情况,及时处置各类异常情况。其次,监督部门网上督查倒查。网上监督中心负责全局办案场所日常网上督查工作,纪检、法制、督察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负责执法过程中民警违规行为的倒查、核查、通报或追责工作,通过网上巡查、网上倒查,结合现场督察、投诉办理、案件审核或看守所在押人员调查,及时查纠办案中存在各类问题,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法制部门在审核案件时,要把办案过程的录音录像资料和办案场使用情况所作为必审内容,对存在问题下发整改通知,督促落实整改。
二是突出监督重点。网上执法监督分为日常网上督查和网上倒查。有的公安机关网上监督内容越来越多,有限的力量难以承担海量的视频监督。要按照公安部副部长、纪委书记刘金国强调的“重点加强对容易发生问题的执法部位和环节的网上监督”,将网上监督重点放在执法办案(规范执法、执法安全防范)方面,对于窗口服务、警容风纪、内部管理等方面以投诉或追责的网上核查为主。要加强网上执法监督,结合现场督查、联合督察、突击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办案的全程监督,尤其要加强对容易发生违纪违法的重点执法环节、执法部位(审讯、看押、继续盘问、适用强制措施、押解犯罪嫌疑人出所辨认、鉴定、就医以及审讯室、候问室、看守所、拘留所等)的动态监督,及时查纠存在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