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共行政的作用(收集3篇)
试论公共行政的作用范文篇1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构试点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
在行政诉讼法修改过程中,是否规定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一个贯穿修订论证全过程、引起持续而热烈争议的热门话题。争议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必要性与可行性;二是关于制度具体构建的问题,其中第一个方面是问题的焦点。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在全会上还专门就这一问题作了说明,阐述了提出这一构想的缘由以及构建这项制度的一些基本考虑,包括案件的范围、主要程序等。这之后,结合着会议文件的解读和贵州金沙县“行政公益诉讼第一案”等相关个案的宣传,行政公益诉讼问题迅速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但学术争议的焦点却发生了明显的转变:制度构建中可能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方案成为大家关注的新焦点,而必要性与可行性问题则退居其次。当前,试点工作启动在即,无论是相关的基础理论,还是具体的程序制度、机制,都面临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以下几个方面尤其值得关注:关于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虽然必要性的问题已经无关试点工作开展与否,不再是试点中首要的问题,但依然是一个十分基础的问题。一方面,对必要性的认同程度,会对试点工作产生重要影响。如果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能够逐步得到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各界充分的认同,试点工作就能得到方方面面的协调、配合和支持,就有可能顺利开展。反之,试点工作将困难重重。另一方面,对必要性的认同程度,也关系到未来的立法。试点工作不仅是对这项制度的尝试,也应当是一个不断凝聚共识的过程。如果通过一定时间的试点,依然不能就这项制度的必要性凝聚起足够的共识,其未来的发展前景恐怕也很难令人乐观。
在说明中对必要性作了清晰的阐述,明确说明这项制度的提出,是因为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的案件,由于没有适格的原告,“使其无法提起公益诉讼,导致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有效司法监督,不得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强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体现了鲜明的问题导向。
必要性中另一个层面的问题是,为什么要赋予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力?从我国的宪法框架看,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的专门机关,与行政机关又不具有隶属关系,无论是从国家权力结构,还是从检察职能的性质和运行机制等方面看,检察机关比其他现有的国家机关都更适合担当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责。关于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
在全会说明中列举了三类案件,即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从现实情况看,这些案件主要是行政行为违法损害重大公共利益、又没有适格原告、现实需求也较为迫切的几类案件。遵循这样的标准,我们可以更加明确地确定公益诉讼范围。建议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事项:导致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遭到破坏的行为;导致违法出让、转让国有资产,或者非法侵占、毁坏公共财产的行为;导致食品、药品等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受到危害,致使社会公众的人身权、财产权遭受到严重威胁的行为;导致行政相对人违法受益的行为;导致或者加剧垄断,干扰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考虑给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留下空间,可设兜底条款明确:对于“其他法律规定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情形”也可以提起公诉。
当然,在试点阶段,从推进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考虑,案件范围不宜一下子铺得太大,可以根据实践中问题的严重程度和公益诉讼的必要性、紧迫性再确定一两类重点案件的范围。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问题,即原告资格问题
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授权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但赋予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力,是否意味着这项职权由检察机关独享呢?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已赋予相关公益社团提起公益诉讼权利,应当是可以为行政公益诉讼借鉴的。在行政诉讼法就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作出修改之前,除授权检察机关外,在未来一段时间里,可以考虑通过某些单行法律、法规的制订和修改,赋予消费者权益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特定的公益社团享有相关行政公益诉讼的权。
关于公民个人的原告资格争议一直比较激烈。我们认为,公民个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利不能简单地从诉权的角度来理解。因为限制公民的公益诉讼提起权,不光是防范滥诉的风险,更重要的,还是一种现实可行性的考虑――不当诉讼对行政机关工作的过度干预而影响行政效率。放宽对有关公民权利救济的资格,并不必然适用于维护公共利益的资格。在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诉讼中,都采取较为严格的态度,存在一定程度的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行政行为违法需要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可申请检察机关等有权主体提起。关于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程序
关于管辖。为便于检察机关就地调查案件情况,履行公诉的职责,在地域管辖上应规定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受理,在级别管辖上则与法院的审判管辖协调一致。
关于调查权。为了证明其诉讼主张,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公诉案件时应当享有调查取证权。检察机关在行政公诉中的调查取证权与在刑事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权存在不同。在行政公诉中,检察机关不应采用刑事侦查中讯问、搜查等带有强制性质的侦查措施和手段。
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前置程序。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诉是抗衡行政违法的最后手段,这种方式耗时较长且成本较为高昂,非确有必要不应发动。如果行政机关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行政公诉的目的即已实现。建立诉讼前置程序,一是能够节约司法资源;二是体现了对行政自制的尊重;三是采取非诉讼形式解决社会矛盾,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关于诉讼临时禁令制度。临时禁令制度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已经普遍建立起来。由于行政诉讼是一个程序繁琐、期间较长的过程,为避免违法行政行为的进一步实施可能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应当规定诉前临时禁令程序。经检察机关、公益社团甚至公民个人的申请,由法院审查决定迅即暂停该行政行为,是一种必要的诉前救济措施和制度安排。
关于支持制度。对于公益诉讼案件,各国一般均设有较为完备的支持制度。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特定的组织①对于特定类型的案件也具备支持的资格。在行政公益诉讼中,也可以规定检察机关和公益社团具备支持的资格,以更好地实现行政公益诉讼的价值目标。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
【注释】
试论公共行政的作用范文篇2
截止目前,人们对申论的理解大致经过了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将申论理解为“写作考试”。这一阶段对申论的理解停留于猜测,因为作为一种新生事物,除了考试机关对申论有一个基本的定位之外,其他人基本从未见识过如此安排的考试形式。因而,对千余字的申论给定材料视而不见,将其虚化为普通的背景读物。材料的作用则被理解为主题的给定,这当然和申论本身的旨趣是相去甚远的。
第二个阶段,随着研究的深入,一部分人发现了申论背后隐含的公文属性,于是将研究的方向掉转,直接针对公文而去。这一阶段,可以说已经触及到了申论考试的某些本质性因素,但因为过分将其局限于公文性要求,所以对材料的认识仍然不够深刻,大多将其作为素材和原料,只是供“公文化”之加工对象而已,甚至有人公然鼓励学员抄袭材料,直接导致考生应试的失败。
第三个阶段,人们对申论的研究和认识已然深入,自不可和前两阶段的猜测和摸索同日而语。这时,人们发现了材料的“热点化”特征,认识到考试对材料所反映的事实和现象有着更加深刻的考查指向和意图,了解到申论考试对材料问题的理解性要求。但终于由于思维能力的局限和眼界的约束,停留于此,将申论考试和一般政治性较强的考试中出现的材料分析题对应理解,导致了观点的浅显和摇摆。
第四个阶段,随着一批学历层次和思维能力更强,又受过良好的学术培养人员陆续加入专业申论研究者的队伍,也是基于申论考试日趋成熟,科学性和规范性更强的大前提,这一阶段人们对申论的理解无比深化,不仅发现了其背后隐含的公文性要求和材料更深的考查指向,而且挖掘出蕴含于材料背后的更深考查目标。
众所周知,不管是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还是申论,都是服务于国家对公共管理队伍建设的需要。随着公共管理环境的日益复杂,对其从业者的要求自然日益提高,从过去的具体事务的管理者,到现代公共服务者转型。其所要求的知识储备、眼界见识、思维水平和德性修养都是前所未有的。由浅入深,现代公共管理所需要的人才素质可分为依次递进的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处理基本行政事务的能力,包括具体的语言文字处理能力、阅读理解能力和计划组织协调能力。在这一层面,一名合格的公共管理者需要具备处理行政事务的基本素质,包括阅读、整理和汇总文字材料,理清材料线索,上通下达,保持政府和群众的消息沟通,按照职权和程序规定调配人力物力资源以化解民众问题,完成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二个层面是能较为深刻地领悟公共管理的实质,主动积极表现出对公共事务的关怀与思考。从优化行政管理的程序和效果上考虑,体现出行政法治意识,体现出对国家宏观政策精神贯彻和落实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这一层面,一名公共管理者所应该扮演的不光是一名政府雇员的角色,而且应该对公共管理本身有一种情感和精神上的认同,表现出维护政府权威和公信力的责任意识,自觉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连带于政府的人民利益,自觉从内心和精神气质上表现出一种“政府人”或“公共管理人”的职业化自豪感,能从具体的行政管理中体味到心灵的归宿感。
第三个层面是践行并贯彻社会主流价值观和意识形态的素养和能力,包括理解、认同、践行并贯彻能够澄明社会风气,改善社会环境,启发社会意识的主流价值目标。在这一层面,公共管理者的作为,能使社会成员呈一种积极、精进、团结的整体氛围和精神面貌,使社会运行减少因意识歧见所造成的阻碍和摩擦,并尽可能的体现出理念上多元并进与一元谐和的良性互动。
第四个层面是真正触及行政的本质,表现出对社会发展和进步,对化解社会矛盾和解决社会问题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感。最为基础的是要对社会有非常深刻的认知和了解,真正了解当下社会运行的基本状态和存在的问题,进而能够做出前瞻性的预测,深刻地感受社会运行的脉动,把握社会发展的趋势。这里,要求公共管理者要对社会问题有极其深刻和本质的认识与理解,并能创造性地提出切实可行且行之有效的改良之道与改进之术。
申论之本质,实则公共管理之本质。
植根于公共管理的精神实质,决定了申论的本质只能服务于公共管理的功能与追求。因而,公共管理所需人才素质的四个层面通过申论的考查方向体现出来即为:
第一,申论考试细致透彻地检验考生对语言文字的理解和驾驭能力。
申论考试从最直观的形式上去认知,就是根据给定材料,回答所设问题。起于阅读,成于写作。一读一写,能够细致透彻地检验出考生对语言文字的理解和驾驭能力。阅读是一个集认知和思考于一体的过程,要能够运用自身知识储备准确摄取材料文字所提供的信息,并借助经验和体会,思考出文字材料背后的深层内涵和意蕴。总体而言,是一个循序渐进,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由显到隐的信息提取和意义领悟的过程。全面、准确、深刻理解材料信息和意蕴是作答申论的先决条件。因而,阅读理解的能力的过关是申论应试能力过关的基石。在此基础上,申论考试需要将阅读所得之信息应用于写作,用文字表达出来。相对于阅读的理解,这里更强调驾驭文字的能力,所以对语言逻辑能力、行文架构能力,甚至归纳演绎等思维能力都会进行全方位的检测。而无论是阅读理解能力,还是文字表达能力都决非朝夕之功可获进步,都需经年累月地积累才有所进。因而,申论考查的只能是长期积淀的能力素质,而不可能是短期突击可得的知识。
第二,申论考试准确充分地检验考生对公共管理的领悟和把握程度。
申论考试的题目,其作答要求从实质上来讲有着深刻的“公文性”,无论从传统的“三题型”,还是改良后的“四题型”,每一种题型都能找寻到其背后的公文原型。而公文作为公共机关日常意思表达和行为安排的一种最常用载体,可以说其特征恰恰能够勾勒出公共管理的基本面貌。从总体上来说,申论作答作为选拔初级公务员的一种考试形式,其答案整体表现为一种上形体的公文特征。概括归纳题的原型为报告体公文的汇报,分析题则根源于调研报告,对策题则直接和方案建议相对应,综合论述的实质与会议纪要有着深刻的契合特征。因而,申论考试通过各种题型设置,基本能够准确充分地检测出考生对公共管理程序和规则的领悟和把握程度。一个熟悉公共管理流程和规则的考生和一个不甚熟悉此道的考生所答之申论题目当然会从整体上呈现出不同的气质和特征。而要了解和熟悉公共管理的流程与规则,熟练掌握各种公文的内涵实质与外在形式无疑是一种最为便捷的途径。
第三,申论考试严格全面地检验考生对主流思维的认同与贯彻意识。
申论考试作为一种极具特色的考试,其作答有着明显的思维方式引导的色彩。一方面其所设计的话题主旨都与当下党政方针直接相关。另一方面,其所要求的作答结构体现了我国社会当下主流的思维模式的方法和结构。可以说一次申论考试就是一次宏观政策方针的大宣传、大学习,就是一次深刻地思维教育和引导。作为马克思主义居主流意识形态的我国社会,公共行政管理机关从业人员的思维模式决定着政策方针的致力方向,决定着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式、程序、作风,甚至效果。
第四,申论考试深入灵活地检验考生对社会问题的见识和认知水平。
试论公共行政的作用范文篇3
行政管理专业课程考试与公务员考试的契合性面向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培养公务员,是行政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这表明,行政管理专业课程考试与公务员考试具有内在的契合性。如何结合国家及各省公务员考试,改革行政管理专业课程考试方法,已经成为行政管理专业教师关注的焦点和研究的重点。因此,探索改革行政管理专业考试方法,就成为摆在行政管理专业教师面前的一个紧迫课题。
二、行政管理专业课程考试方法存在的问题
比较行政管理专业课程考试方法与国家及各省公务员考试的一致性与差异性,目前行政管理专业课程考试方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重笔试、轻面试。多年来,行政管理专业课程考试往往采用笔试的方法,或开卷、或闭卷,无法反映学生在特定场景中分析和解决实际行政管理问题的能力。迫切需要在侧重行政管理实务的课程中,同时采用面试的方法,培养并提高学生在实际生活中运用所学行政管理理论解决现实行政管理问题的能力。2.重概念、简答、论述,轻职业能力与书面分析问题能力的考察。多年来,行政管理专业课程考试往往停留于对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基本问题的了解与掌握,不能考察学生的潜在职业能力及书面分析和解决实际行政管理问题的能力。这就需要在相关课程的考试中增加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的内容,考察并提高学生的潜在职业能力。同时,也需要在笔试中,增加案例分析的内容,提高学生书面分析和解决实际行政管理问题的能力。
三、行政管理专业课程考试方法改革的方法
1.明确比较优势。通过收集历年国家及各省公务员考试的真题,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申论、面试等,与行政管理专业课程考试方法相比较,我们认为,改革行政管理专业考试方法,可以实现与国家及各省公务员考试的良性对接。在这一点,行政管理专业具有不同于其他专业的比较优势。2.明确潜在优势。以行政管理专业参加过国家及各省公务员考试的本科生为主要研究对象,通过调查研究,了解行政管理专业课程考试方法与国家及各省公务员考试的一致性与差异性,明确行政管理专业的潜在优势。3.汲取国外成功经验。国外在行政管理专业课程考试中考察学生案例分析能力的做法相对成熟,而在我国,尚处于学习和摸索阶段。我们在侧重于行政管理实务的课程考试中将学生对多个相关案例的分析能力作为考察重点,引入、推广案例分析,完成对于传统考试中记忆———再现模式的超越。4.打造以“笔试+面试”相结合的考试体系。在笔试环节,侧重考察学生的潜在职业能力以及书面分析和解决实际行政管理问题的能力;在面试环节,则侧重于考察学生在实际生活中分析和解决实际行政管理问题的能力。
四、行政管理专业课程考试方法改革的主要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