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会计核算工作的看法(收集5篇)
对会计核算工作的看法篇1
随着企业发展对会计核算要求的不断提高,会计核算的发展也逐渐被相关部门重视起来,就我国目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来看,会计核算未来的发展趋势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
1.1管理化
会计管理是会计核算工作的重点环节,为了确保会计管理能够符合企业发展的需求,更好的在企业发展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企业就要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现状,建立以管理为中心的会计体系。何谓以管理为中心的会计体系,指的就是工作人员要从管理的大层面入手,结合企业未来的发展趋势将会计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统筹规划,建立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会计管理体系。根据我国目前会计核算的发展趋势来看,会计核算的管理化体系建立要求主要包括5个部分,即会计组织系统的调控性、信息系统的开放性、管理系统的知识性、市场系统的服务性以及人才系统的竞争性。只有将这5个部分在管理体系中进行统筹规划,才能够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会计核算工作的科学管理。
1.2信息化
随着我国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先进设备被应用到会计核算工作中,会计核算信息化的程度也在不断加深。在会计核算过程中,相关的数据信息通过加工和整理之后,将其与其他单位在经济和技术等方面建立联系,这样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企业经济的提高,而且还能够促进相关技术的优化与完善。在整个核算的过程中,为了进一步推动会计核算信息化的建设脚步,要求核算的数据信息必须是真实、可靠、全面的。由此可见,在未来的时间里,会计核算工作信息化也会成为其未来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
1.3法制化
随着我国社会法制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会计工作的依法治理也成为了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正因为如此,会计核算的法制化也成为了一种必然趋势。所谓会计核算法制化,主要指的是相关机构和人员的会计核算工作必须是合法的,此处所说的“合法”,不仅仅要求会计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工作,而且还要根据其他法律法规中与会计核算有关的规定开展会计核算工作,以此来确保会计核算工作的法制化。
1.4规范化
目前,会计核算的工作内容不断扩大,涵盖的范围也越来越广,会计工作在企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因此,加强会计核算规范化也成为了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会计核算规范化,主要指的是在会计核算过程中,严格依据相关准则和程序进行操作,根据现有准则在不同的时间及空间内进行相同的核算工作。
2公用事业企业财务核算模式的构想
就我国目前公用事业企业发展的现状以及会计核算未来的发展趋势来看,采用一种适当的财务核算模式不仅有利于企业财务部门工作效率的提高,而且还能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企业经营管理,为了能够将此目标充分完成,相关工作人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财务核算模式进行建立。
2.1统分结合的思想
通过对公用事业企业特点的分析我们能够看出,这类企业具有企业和事业的双重属性,不仅需要为城市基础建设提供服务,而且还要配合政府机构的总体规划。如果从整体规划的角度来看,在投资预算上采用总体集中核算会更有利,但是由于公用事业企业涉及到的范围较广,这种总体集中核算的方式就不合适了,需要采用宜统则统,宜分则分。这样的构想,能够让每个业务单位仍然是独立的核算单位,而集中核算的财务中心的存在,可以使某些专业性较强的核算工作有专人负责。这些专业人员,既是总部财务人员,又同时是在某一专业方面兼任多个业务单位的财务工作者,不仅能够做到人才集中化、分工细致化,而且还能做到岗位专业化,更有利于管理的规范化。
2.2管理方面的集中核算
通过业务的分开核算可以将单纯的经营业务分配到下属单位进行核算,但是,一个企业涉及的不只是具体的经营业务,对于公用事业企业来说还涉及到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预算、人员薪酬、行政管理等方方面面,这类业务往往不经常发生,但是对会计人员的专业性要求较高,因此势必要有一个专门的面向管理的财务核算部门。按照设想,可以在企业总部下设财务核算中心,配备各类专业财务人员,专人负责具体分管核算业务,例如,专人负责投资的预算决算、企业贷款、薪资福利、管理办公、财务分析等方面的核算及管理。
2.3该模式可能存在的问题
虽然统分结合的会计核算模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公用事业企业的发展,但是却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信息传递的问题上,由于该核算模式中,任何一个人员都有可能会涉及到相关的财务问题,往往容易造成混乱,信息传递也不能准确进行。另一方面是难度的把控上,尽管在总体方面能够进行有效监督,但是对于各业务单位的具体业务数据可能会存在管理上的漏洞。
3结语
对会计核算工作的看法篇2
【摘要】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模式主要有两种,即直接归集模式和委托归集模式,但是这两种模式都存在一定的问题,还不够完善。因此,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归集管理模式的改革成为势在必行的课题。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模式
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任务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不是投资资金,只是暂存资金,是属于居民(职工)个人的。作为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运作机构的管理中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经营机构,而是代替政府执行管理和协调职能,协调政府、职工个人、单位、银行、开发商等多方利益关系,替职工个人管理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按现行体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会计核算涉及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公积金业务的核算,二是中心自身业务的核算。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工作就是要根据自身的特点遵循其固有的原则并不断探索会计核算的新模式。
一、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既要遵循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和普遍原则,同时又因其自身的特殊性而具有新的特点。
第一,住房公积金的核算要实现两个分账。一是管理中心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要实行分账核算。管理中心自身业务的核算,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管理中心管理费用应严格实行分立账户,单独核算。
第二,管理中心要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实行三级明细核算。住房公积金总账核算(一级科目)、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核算(二级科目)、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核算(三级科目),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对住房公积金收入和支出的核算采用对应的核算原则,即权责发生制或收付实现制。目前,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收支业务一般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在收入和费用实际发生时进行确认,不必等到实际收到现金或者支付现金时才确认。其要点是,凡在当期取得的收入或者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或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到或已经当期支付,都不能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相对应。收付实现制是以收到或支付现金作为确认收入和费用的依据。根据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和费用,才能更真实地反映特定会计期间经营活动的成果。
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管理模式
(一)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管理模式的分类
住房公积金是结合住房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而实行的一种政策,是通过强制性的储蓄方式,建立的一种义务性的个人住房消费专项资金,是职工工资的一部分。其目的在于通过长期强制性储蓄政策,筹集和融通住房建设资金,不断提高和改善城镇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目前,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模式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归集模式;另一类是委托归集模式。
这种分类的依据是看归集审核前台由谁承办,如果是由管理中心直接承担,如北京、杭州、青岛、桂林,就为直接管理模式;而委托由银行承担的,如上海、南京、重庆、天津、武汉、成都,则是间接管理模式。但也有从归集信息采集的直接性来分类的,即看中心能否直接从归集业务前台采集到第一手归集信息,若能够直接采集信息的,如北京、杭州、南京、重庆、青岛、桂林,则为直接模式;若是滞后的,如上海、天津、武汉、成都则是间接模式。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侧重点与一般会计核算有所不同。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科目分为四大类14个科目,即资产类6个、负债类3个、净资产类3个和收支类2个,会计处理相对于工业企业来说较为简单,既不需要对生产费用进行归集,又不需要按产品进行分配,成本核算不是住房公积金核算的主要方面。由于保证住房公积金归集资金的运营安全、保值增值是其主要目标,其会计核算注重的是准确性和及时性,财务管理注重的是风险的防范以及保证资金的安全。
(二)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的责任主体
住房公积金是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所法定的单位职工按月缴存的个人长期住房储金,管理中心作为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独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定主体,对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依法进行账目和资金管理,形成与缴存人之间的住房公积金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尽管管理中心一般不直接握持职工住房公积金,而采取在银行开设住房公积金资金账户,把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托存于银行的做法,但在法律意义上,管理中心承担着对每个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负债的法律责任。
住房公积金前台功能的承办机构主要有管理中心和银行两种做法。北京、杭州、青岛均是由管理中心自设前台网点,直接面向职工和单位,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进行信息审核。而上海、重庆、南京则均采取委托银行柜面工作人员的做法。在法律意义上,上海、重庆、南京由于采取委托银行进行前台操作的做法,管理中心实际上没有在法律意义上自己直接履行审核缴存信息合法性的责任。换句话说,一旦发生缴存审核合法性争议,管理中心与银行之间的法律责任将按照合同法规定委托原则,即作为委托人的管理中心相对缴存单位和职工负有直接的审核法律责任。
总之,无论是直接归集模式还是间接归集模式,作为管理主体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的责任主体和法律主体。
(三)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是封闭性的专项基金。从缴交者角度看,其缴交的公积金不能随时“回赎”,只有符合购房等条件时才能使用,否则只有退休时一次性提取,在此之前,其资金实质上被用于帮助其他缴交者满足住房需求,体现基金内部成员间的互助和互济。从资金运作角度看,公积金从归集“入账”,到提取或者发放贷款“出账”,整个资金循环限于内部,没有和外面资本市场连通起来,因此保证资金“入账”与“出账”相称,实现资金收支平衡至为关键,否则就会出现“钱不够用”或者“钱无处用”的局面。因此,归集业务是保证提取和个贷业务正常开展,维持整个公积金资本运作的基础和前提。
另外,《条例》第四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由此可以看出管理中心只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保值和增值,但具体金融业务(开立公积金账户、缴存、提取、贷款、结算及归还)等均委托给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国有银行来办理。这种委托模式存在诸多弊端,如增加住房公积金的行政管理成本、使住房公积金面临的风险更大等。
不可否认的是,目前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还存在诸多问题。与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一般业务性问题相比,会计模式上的问题显得更为关键、更为根本。因此,解决会计核算模式的改革和创新变得尤为重要。
三、住房公积金归集会计核算模式
(一)改革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模式
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的改革主要应该着眼于归集管理模式的改革上。因为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向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有明确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购建房提取、退休提取、个人住房贷款和购买国债等。各地在使用住房公积金时基本是按照这个方向使用住房公积金,进行保值增值的。所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模式改革的余地不大,要有改革和创新,也必须是国家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向作出规定。地方上特别是城市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向要有突破是比较困难的。所以,就地方来说,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的改革应该着眼于住房公积金归集模式的改革。
由于管理中心不是金融机构,但又要面对数以万计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资金管理,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手续”。这条规定实际上确立了管理中心和银行之间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进行分工协作的合法性。
为适应住房公积金管营分离的管理模式,强化以会计核算为主线的业务管理和操作,改革原归集、贷款核算的方式已势在必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核算包括公积金汇缴、补缴业务,公积金转移业务,公积金提取业务。住房公积金归集核算的部门职能为受托银行和中心营业部、办事处(以下简称部办)、会计核算处,会计核算新模式流程如图1所示。
受托银行负责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转移、提取的银行金融结算业务。“中心”营业部、办事处负责与受托银行的公积金结算票据的交接;对公积金票据的复核、票据与公积金系统信息的核对;根据公积金票据编制财务记账凭证;核对公积金票据和记账凭证的一致性,同时,按日序时整理,装订公积金票据,并将财务记账凭证和银行流水对账单与会计核算处凭证交接。“中心”会计核算处负责根据业务处室交接的记账凭证和银行流水对账单,审核记账凭证编制的正确性,审核记账凭证相关科目与银行流水账勾稽关系的正确性,并在电算化财务系统中留下审核的痕迹;根据已审核的记账凭证,进行电算化记账,记录公积金财务账簿和公积金存款序时日记账;公积金存款账和各受托银行的“中心”专户进行资金对账,编制存款调节表;会计凭证整理、归档。
(二)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
对会计核算工作的看法篇3
关键词:施工企业工程施工会计处理
根据《办法》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对比分析来看,《办法》增加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周转材料、临时设施、临时设施摊销、临时设施清理、工程结算、工程施工及机械作业等。此外,《办法》中也设有与《制度》一样的“工程施工”,只是两者的核算内容与明细科目设置及结转处理等方面都有所不同。这些问题将是本文重点探讨的,希望对相关企业有所借鉴。
1“工程施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科目的明细设置
对于企业的“工程施工”科目核算而言,《制度》中明确规定,其在建设过程中一切费用开支,都应根据相关的成本核算对象及成本的项目进行一定的归集。在《制度》中,成本项目主要包括了人工费、机械使用费、材料费及其他直接或间接费用等,在具体的成本核算时,就需要根据核算的对象进行明细账的设置,并且需要按照前述的成本项目类型进行明细科目的设置与核算。如果企业在月末没有完成相关的工程项目,则应将此未完成的工程项目的余额反映给上级部门,这也是实际施工中的成本之一。
对于企业的“工程施工”科目可算而言,还应注意的一点是,根据《办法》上的规定,由于实际的企业施工中会产生工程施工的合同成本与合同毛利,因此就需要设置两种明细科目,即“合同成本”与“合同毛利”。根据《办法》中的指示,“合同成本”实际上指的是施工中产生的实际成本,然后运用明细科目对其进行核算处理,包括了企业在施工中产生的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及其他直接或间接费用等。从某种意义上说,《办法》中的“合同成本”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同《制度中》中的“工程施工”科目核算内容基本保持一致。而“合同毛利”则是《办法》有的一项内容,其是新增在核算方面的一条款项,主要作用是核算施工合同中所确定的合同毛利,然后真实地反映在具体的施工盈利水平中。此外,尚未完成的工程项目的合同成本与合同毛利往往可以反映“工程施工”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使得工程项目的成本开支更加明确。
2施工企业“工程施工”科目的结转
对《规定》与《办法》中的“工程施工”科目结转分析对比来看,两者之间差异很大,尤其是《办法》中对于科目结转的规定变化更大一些。在《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工程价款的结算办法,主要根据施工的合同来确定,可以对已完工的工程项目成本按月或者按期结算,并要将工程的价款与收入结合在一起核算。相关工作人员在开单结算时,必须借记“应收账款”科目与贷记“工程结算收入”科目;此外,对于结转的已经结算的工程项目成本而言,需要借记“工程结算成本”科目,而贷记“工程施工”科目。在处理的时候,必须条理清晰,避免会计信息处理的局限性,完整地反映工程在开工之后的所有工程成本的具体情况。
在《办法》中,重点增加了一项新的内容,即“工程结算”科目,这样能将工程的价款结算与收入的确认分开加以处理。“工程结算”科目中,当开单结算时,需要借记“应收账款”科目,也需要贷记“工程结算”科目。在进行合同收入与费用的确认时,还需要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与“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而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在结算过程中,若遇到了工程项目尚未完工的现象,则其“工程施工”科目不予结转;当工程项目完工后,应及时结清“工程施工”科目的余额,此时需要借记“工程结算”科目,而贷记“工程施工”科目。从这里来看,《办法》中的“工程施工”科目余额能够为工程提供开工以来累计的工程成本,从而确保核算的准确性。
此外,在《办法》中还规定了“工程结算”科目实际上作为了资产负债表中的“工程施工”科目抵销项目。一般而言,当“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小于了“工程施工”科目的余额,就将当作资产负债表中的流动资产;反之,则将其当作资产负债表中的流动负债。如此一来,便能有效直观反映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占用资金的情况。
3分包工程成本的会计处理
大量工程建设告诉我们,在实际的工程建设中,工程建设的中标者即总承包商通常都会将工程项目的子工程项目或分部工程项目分包给其他的单位或承包商。这样的话,总承包商便成为了一个总的负责人,工程项目中出现的问题,他便要负担主要责任。由此可见,分包商承包的子工程项目或分部工程项目实际上属于总工程项目的一部分,并且也是十分重要组成部分。工程项目的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成本包括签订合同之后发生的以及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或与之有关的活动时所产生的直接与间接费用,因此分包工程项目的成本也理所当然成为了合同成本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制度》中,提到了一点:施工单位完成工作量的应记入“工程施工”科目中,而不是作为该单位完成的工作量记入“工程结算成本”科目中,从这里也看出了“工程施工”科目与“工程结算成本”科目的不同。此外,在《办法》中,在分包工程成本的会计处理方法上依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规定了工程的价款结算与收入的确认需要分开处理,然后按照单位在年度所完成的项目合同收入与费用百分比来确定。在这种方式下,对于工程项目的完工进度就有了三种确定方法:1)根据累计的实际合同成本在预计合同总成本中所占的比例来确定;2)根据项目工程实际已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在预计总工作量中所占的比例来确定;3)根据已完成的实际合同工作量进行测量来确定。从理论上看,这三种确定方法皆可,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比较实用的方法是第一种。原因在于,第一种方法中的数据能够轻易获取,并且实际累计的合同成本的确定也可以直接根据“工程施工”科目就能得到。
4结语
施工企业“工程施工”会计处理是一项细致入微的工作,对于每个环节都应认真把握,因为一个企业的会计工作在一个企业工作中所占的比重是非常高的。企业会计工作与财务有关,而企业财务相当于企业的命脉,施工企业中“工程施工”的会计处理应有章可循、有据可依,而《制度》与《办法》便为此提供了很好的参考。
参考文献:
[1]王斐.施工企业分包工程的会计处理[J].商业会计,2010,(15):50-51.
对会计核算工作的看法篇4
一、电算化会计信息处理的特点
1.以电子计算机为计算工具,数据处理代码化,速度快,精度高。电算化会计是以电子计算机代替手工会计下用人工来记录和处理数据。
2.数据处理人机结合,系统内部控制程序化,复杂化。由于数据处理的人机结合和系统内部控制方式程序化,使得系统控制复杂化。其控制点由手工会计对人的控制转到对人和机器两方面的控制,控制的内容涉及人员分工、职能分离和计算机软、硬件的维护,以及会计信息和会计档案的保存和保管。
3.数据处理自动化,帐务处理一体化。整个帐务处理过程呈现一体化趋势。
4.信息处理规范化,会计存储磁性化。在电算化系统中,各种会计数据以文件的形式组织,并以电信号和磁信号的形式存储于计算机的内外存储器中,磁性介质成为保存会计信息和会计档案的主要载体。
5.具有选择判断及做出合理决定的逻辑功能。系统设计与开发中的各种数学、运筹学、决策论等方法的运用,增强了系统的预测和决策功能。
二、会计集中核算的特点
1.从管理、控制的手段看,突破了过去管理模式中仅仅着眼于会计人员进行评价的局限性,实现了由人治到法治、由管人到管人与管账相统一的转变。过去,各单位财务由领导说了算,会计人员作为所在单位的一员,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及领导压力,往往不能保证在会计监督中不偏不倚,严格按财经法规办理经济业务。有时为防备审计,还会实施“技术性粉饰”,造成假账的产生。
2.从管理的层次看,实行财务集中核算,减少了中间层次,有利于信息的及时沟通,有利于管理、控制目标的实现。过去上级对一二级报销核算单位的财务控制主要是年终审计,决算审计,属于事后监督,时效性不足。出现了问题再来纠正,成本和效果均不理想。现在核算中心可及时掌握各单位财务数据,有条件进行事前计划,事中控制。会计信息的获取,交换及利用方便及时,为管理、控制目标的实现及科学决策提供了条件。
3.从运行成本看,实行财务集中核算,不仅可以大大减少财务人员,降低政府行政成本。而且核算中心实行统一账户,便于统一调度资金,盘活了财政资金的库外沉淀。如过去对预算外资金,先要存入专户,使用时再申报计划,然后由预算外转入单位支出户开支。不仅过程烦琐,而且也降低了资金的利用效率。现在变成系统内划拨,工资直达个人账户,政府采购款直达商品、劳务供应商,高效快捷。
4.实施会计集中核算后,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得以加强。现在会计核算中心一般在财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工作,实施了电算化核算。不论管理的软硬件条件均与原单个核算单位不能同日而语。使现代化办公信息模式得以实施。
三、电算化会计对会计集中核算的影响
1.提高了会计集中核算效率,降低了会计人员劳动强度。电算化会计以计算机为信息处理工具,提高了会计数据处理速度和精度;数据处理的自动化、程序化和规范化,提高了会计集中核算的及时性、可靠性和相关性。同时,计算机的使用,使广大会计人员从繁重的会计核算和数据转抄中解放出来,其劳动强度大大降低。
2.促进会计集中核算职能的转变,引发了会计人员知识结构的变化、提高了会计人员素质。电算化会计下会计工作效率的提高和会计人员劳动强度的降低,使会计人员有更多的时间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促进会计工作职能发生转变。电算化会计下的人员除会计专业人员外,还有计算机专业人员。会计专业人员不但要精通本专业,还要熟悉计算机,具有上机处理基本业务核算工作的能力,掌握一般性故障排除方法和纠错方法;计算机专业人员除应有本专业知识外,还应有财会专业知识,了解会计核算工作,通晓会计数据流程。都要不断学习和掌握日新月异的计算机知识和应用技术,以不断满足电算化会计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形成复合型人才。
3.引起会计工作组织方式和会计人员分工与职能的变化。电算化会计采取对数据编码的方式进行信息处理,是以数据的不同形态为主要依据来组织会计工作,改变了手工会计以会计事项性质为依据组织会计工作的做法。相应地,手工会计下会计工作按职能组进行分工的做法,也被电算化会计划分为数据(信息)收集、凭证编码、数据录入和处理、系统维护等专业组的做法所代替。
4.改变了会计信息处理和使用的方式和方法。电算化会计数据处理的代码化、程序化和自动化,是对手工会计信息处理方式和方法的本质变革,这一变革改变了手工会计下成本计算、编制报表等只能在月末进行的做法和限制。
四、电算化会计与会计集中核算未来发展趋势展
1.电算化会计将获得普遍推广和应用,大范围的信息处理网络得以建立。电算化信息处理从形式上看是信息处理手段的变化,实质上却是生产方式的转变,是一种先进的生产力,因而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2.信息处理和分析专业化、智能化。由于信息处理和分析专业性较强,需要专门的人才,具备多方面的知识,且具有较高的成本,因此为小企业及个体经济提供信息服务的专业部门(类似于目前的记账)将会逐渐出现。此外,随着智能电子技术的发展,信息处理也会朝着智能化发展。
(1)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会计核算中心是集核算、监督、服务于一体的机构,必须按照“管理不越位、监督不缺位、服务要到位”的指导思想,加强各项管理工作,做到制度完善、管理规范、运作有序、监督有力。需要健全的制度主要包括:机构设置;资金管理范围;会计核算形式;备用金管理制度;人员素质控制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制度。
对会计核算工作的看法篇5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模式
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任务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不是投资资金,只是暂存资金,是属于居民(职工)个人的。作为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运作机构的管理中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经营机构,而是代替政府执行管理和协调职能,协调政府、职工个人、单位、银行、开发商等多方利益关系,替职工个人管理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按现行体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会计核算涉及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公积金业务的核算,二是中心自身业务的核算。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工作就是要根据自身的特点遵循其固有的原则并不断探索会计核算的新模式。
一、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既要遵循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和普遍原则,同时又因其自身的特殊性而具有新的特点。
第一,住房公积金的核算要实现两个分账。一是管理中心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要实行分账核算。管理中心自身业务的核算,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管理中心管理费用应严格实行分立账户,单独核算。
第二,管理中心要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实行三级明细核算。住房公积金总账核算(一级科目)、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核算(二级科目)、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核算(三级科目),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对住房公积金收入和支出的核算采用对应的核算原则,即权责发生制或收付实现制。目前,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收支业务一般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在收入和费用实际发生时进行确认,不必等到实际收到现金或者支付现金时才确认。其要点是,凡在当期取得的收入或者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或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到或已经当期支付,都不能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相对应。收付实现制是以收到或支付现金作为确认收入和费用的依据。根据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和费用,才能更真实地反映特定会计期间经营活动的成果。
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管理模式
(一)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管理模式的分类
住房公积金是结合住房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而实行的一种政策,是通过强制性的储蓄方式,建立的一种义务性的个人住房消费专项资金,是职工工资的一部分。其目的在于通过长期强制性储蓄政策,筹集和融通住房建设资金,不断提高和改善城镇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目前,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模式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归集模式;另一类是委托归集模式。
这种分类的依据是看归集审核前台由谁承办,如果是由管理中心直接承担,如北京、杭州、青岛、桂林,就为直接管理模式;而委托由银行承担的,如上海、南京、重庆、天津、武汉、成都,则是间接管理模式。但也有从归集信息采集的直接性来分类的,即看中心能否直接从归集业务前台采集到第一手归集信息,若能够直接采集信息的,如北京、杭州、南京、重庆、青岛、桂林,则为直接模式;若是滞后的,如上海、天津、武汉、成都则是间接模式。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侧重点与一般会计核算有所不同。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科目分为四大类14个科目,即资产类6个、负债类3个、净资产类3个和收支类2个,会计处理相对于工业企业来说较为简单,既不需要对生产费用进行归集,又不需要按产品进行分配,成本核算不是住房公积金核算的主要方面。由于保证住房公积金归集资金的运营安全、保值增值是其主要目标,其会计核算注重的是准确性和及时性,财务管理注重的是风险的防范以及保证资金的安全。
(二)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的责任主体
住房公积金是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所法定的单位职工按月缴存的个人长期住房储金,管理中心作为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独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定主体,对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依法进行账目和资金管理,形成与缴存人之间的住房公积金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尽管管理中心一般不直接握持职工住房公积金,而采取在银行开设住房公积金资金账户,把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托存于银行的做法,但在法律意义上,管理中心承担着对每个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负债的法律责任。
住房公积金前台功能的承办机构主要有管理中心和银行两种做法。北京、杭州、青岛均是由管理中心自设前台网点,直接面向职工和单位,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进行信息审核。而上海、重庆、南京则均采取委托银行柜面工作人员的做法。在法律意义上,上海、重庆、南京由于采取委托银行进行前台操作的做法,管理中心实际上没有在法律意义上自己直接履行审核缴存信息合法性的责任。换句话说,一旦发生缴存审核合法性争议,管理中心与银行之间的法律责任将按照合同法规定委托原则,即作为委托人的管理中心相对缴存单位和职工负有直接的审核法律责任。
总之,无论是直接归集模式还是间接归集模式,作为管理主体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的责任主体和法律主体。
(三)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是封闭性的专项基金。从缴交者角度看,其缴交的公积金不能随时“回赎”,只有符合购房等条件时才能使用,否则只有退休时一次性提取,在此之前,其资金实质上被用于帮助其他缴交者满足住房需求,体现基金内部成员间的互助和互济。从资金运作角度看,公积金从归集“入账”,到提取或者发放贷款“出账”,整个资金循环限于内部,没有和外面资本市场连通起来,因此保证资金“入账”与“出账”相称,实现资金收支平衡至为关键,否则就会出现“钱不够用”或者“钱无处用”的局面。因此,归集业务是保证提取和个贷业务正常开展,维持整个公积金资本运作的基础和前提。
另外,《条例》第四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由此可以看出管理中心只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保值和增值,但具体金融业务(开立公积金账户、缴存、提取、贷款、结算及归还)等均委托给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国有银行来办理。这种委托模式存在诸多弊端,如增加住房公积金的行政管理成本、使住房公积金面临的风险更大等。
不可否认的是,目前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还存在诸多问题。与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一般业务性问题相比,会计模式上的问题显得更为关键、更为根本。因此,解决会计核算模式的改革和创新变得尤为重要。
三、住房公积金归集会计核算模式
(一)改革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模式
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的改革主要应该着眼于归集管理模式的改革上。因为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向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有明确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购建房提取、退休提取、个人住房贷款和购买国债等。各地在使用住房公积金时基本是按照这个方向使用住房公积金,进行保值增值的。所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模式改革的余地不大,要有改革和创新,也必须是国家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向作出规定。地方上特别是城市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向要有突破是比较困难的。所以,就地方来说,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的改革应该着眼于住房公积金归集模式的改革。
由于管理中心不是金融机构,但又要面对数以万计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资金管理,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手续”。这条规定实际上确立了管理中心和银行之间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进行分工协作的合法性。
为适应住房公积金管营分离的管理模式,强化以会计核算为主线的业务管理和操作,改革原归集、贷款核算的方式已势在必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核算包括公积金汇缴、补缴业务,公积金转移业务,公积金提取业务。住房公积金归集核算的部门职能为受托银行和中心营业部、办事处(以下简称部办)、会计核算处,会计核算新模式流程如图1所示。
受托银行负责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转移、提取的银行金融结算业务。“中心”营业部、办事处负责与受托银行的公积金结算票据的交接;对公积金票据的复核、票据与公积金系统信息的核对;根据公积金票据编制财务记账凭证;核对公积金票据和记账凭证的一致性,同时,按日序时整理,装订公积金票据,并将财务记账凭证和银行流水对账单与会计核算处凭证交接。“中心”会计核算处负责根据业务处室交接的记账凭证和银行流水对账单,审核记账凭证编制的正确性,审核记账凭证相关科目与银行流水账勾稽关系的正确性,并在电算化财务系统中留下审核的痕迹;根据已审核的记账凭证,进行电算化记账,记录公积金财务账簿和公积金存款序时日记账;公积金存款账和各受托银行的“中心”专户进行资金对账,编制存款调节表;会计凭证整理、归档。
(二)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
1.制定相关法律。从国外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看,不仅有基本法,而且还有针对关键环节的与基本法配套的法律法规。但在我国,相关的法规尚未建立。在建设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各领域各项事业良好的运作效果必须建立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作为一种强制性储蓄制度,住房公积金的运行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唯一的政策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只是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发,而没有经过严格的法律研讨和立法程序,难以保障公积金制度的有效实施。应在广泛调研和研讨的基础上,尽快建立相关法律,同时还要在总结本国经验教训和借鉴国际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针对运作过程中责、权、利这些关键环节立法。这样,才能依法督促单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及时为职工定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公积金的缴交率。
2.开展执法检查。各地政府要大力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执法检查,加强部门之间配合,采取行政、法律、建立信息系统等多种手段,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情况进行全面清理。要充分发挥各单位工会的监督作用,把住房公积金建立和缴存情况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城市利用媒体向社会公布,提高透明度。同时还要重点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工作,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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