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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解决途径(收集5篇)

来源: 时间:2024-12-19 手机浏览

医疗事故解决途径篇1

Abstract:Medicaldisputesarebecomingmoreandmoreserious.Itisnecessarytoestablishaseriesofeffectivewaystohelpresolvethemedical-troublephenomenon.Thearticlehasdiscussedtherationalityandfeasibilityofthe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Inordertobuildaharmoniousdoctor-patientrelationship,suggestionsbasedontheexperienceoftheUnitedStatesaregivenonthefollowing:introductingthethirdpartyinterventionmediationconsultationmechanism,improvingthesuitableADRinchina,speedingupthehealthcarelegislationinChina.

关键词:医疗纠纷;非诉讼;ADR;合理构建

Keywords:medicaldisputes;non-litigation;ADR;reasonableconstruction

中图分类号:R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5)20-0232-03

0引言

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医疗纠纷数量呈现出增长趋势,医患矛盾冲突不断升级。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中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报告》显示,2002年到2012年,全国医疗纠纷案件在10年间增长了10倍,医院级别越高,发生的医疗纠纷就越多。根据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的调查,全国73.33%的医院出现过患者及家属殴打、威胁、辱骂医务人员的现象;59.63%的医院发生过因病人对治疗结果不满意,围攻、威胁院长的情况;76.67%的医院出现过患者及其家属在诊疗结束后拒绝出院,拒交医药费;61.48%的医院出现过因病人去世,病人家属在医院摆设花圈,设置灵堂等“医闹”现象。[1]这些给医院施加压力的行为,严重妨碍了医疗秩序,造成了负面影响。类似恶性事件的发生说明,医疗纠纷需要妥善解决,探索合理的医疗纠纷解决方法十分必要。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我国解决医患纠纷的途径包括:协商解决、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和民事诉讼。但是这三种解决方式有许多弊端,处理效果不明显,无法满足目前医疗纠纷的现状。因此,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有必要探讨构建适合我国国情和实践的医疗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ADR,培育一种具有正义、信任的程序机制,力求遏制暴力。

1ADR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的含义与基本特征

ADR的概念起源于美国,是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的英文缩写,是指一系列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协商、调解、仲裁是比较常见的三种方式。[2]

1.1具有可选择性

医疗纠纷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其权利,自愿协商解决方式,协议处理纠纷,当事人选择何种ADR程序及是否同意协商处理完全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愿,中立第三人并不行使司法职权,当事人可以对医疗纠纷解决的方式、规范、程序和结果进行自主选择。ADR只是为当事人提供选择的可能性,而绝不是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处分权。

1.2具有高效性和灵活性

ADR没有固定的形式和固定的程序,只要在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框架内,经由第三方介入或者医患双方彼此沟通,达成共识即可。ADR相对于复杂的诉讼程序,更高效简捷,其较大的灵活运用与交易的空间体现了解决机制在纠纷解决基准上的非法律化、非正式性特点。这样一来,ADR能有效地减轻司法部门压力,减少司法成本,同时也减少了医患双方解决医疗纠纷的成本,极大地提高了效率。

1.3具有相对公平性

由于双方在医学专业知识、信息资源拥有量等方面的严重不对等,患方处于劣势,对于医疗纠纷真实情况以及医院应承担责任的判断都会存在偏差。ADR引入第三方的调节机构,可以由中立的医学以及法学等的专家对医疗纠纷做出较为公平并且科学的判断。中立的第三方在医疗纠纷中没有任何利害联系,能较为清醒客观地看待医疗纠纷,拿出相对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1.4具有平和性和互利性

ADR机制采取妥协和让步促进当事人达成共识,可以有效避免当事人之间的敌对与法庭剑拔弩张的氛围,可以心平气和地进行双方对话,整个解决过程较为平和。诉讼途径具有程序繁琐、高费用、耗时长等特点,而ADR不同于诉讼,可在这些方面节省双方解决医疗纠纷的成本;同时,最后的协商结果也是得到双方认可的,双方的利益均可得到维护。

1.5具有社会效益性

众所周知,患方与院方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在医疗纠纷发生时,双方剑拔弩张,均不肯轻易退让,有的选择诉讼,对簿公堂,有的选择“医闹”,而这些举动无疑都将双方推到了不信任的边缘。在这样“毁灭式”的处理之后,患方与院方很可能再次形成就诊与治疗的关系,不管是双方当事人本身,或是当事人周围的知情者,抑或是通过媒体得知这样事件的社会大众,心理与行为必会产生变化,也就出现了现在患者心存芥蒂,医生如履薄冰的状况。而ADR就能很好地改善这一情况,它在患方与院方之间搭建了一个隔离带,缓和双方的冲突,避免产生负面的社会影响,能较好地维护院方的社会声誉以及保护患方的个人隐私,有效地促进社会和谐,社会效益好。

2我国建立医疗纠纷ADR解决机制的必要性

2.1我国目前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效果并不理想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凡是阻碍医学的进步与发展,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的因素必须要得到解决。ADR机制能够妥善解决医疗纠纷,保障人民的健康权,促进我国卫生事业的福利性与公益性。面对当今愈演愈烈的医患矛盾冲突,政府有责任进行干预调控,以保证医疗卫生服务能为民众提供生命健康的保障。

2.2ADR能够解决“诉讼爆炸”问题

ADR源于美国的主要原因是美国当时处于“诉讼爆炸”时期,诉讼费用高昂、诉讼程序迟缓、医疗纠纷专业性和多发性决定了法院难以及时妥善处理这类纠纷。[3]我国医疗纠纷解决的现实情况也是如此,由于我国诉讼的自身特点与承载的社会功能等原因,当事人大多通过法院解决,造成法院难堪重负,使得诉讼效率变得低下,实践中医疗纠纷所显现出来的成本高、时间长、风险大、医患关系难以缓和的矛盾日益彰显。[4]因而在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中“把纠纷解决成本减少到最低并使得效果达到最佳”的ADR解决机制成为研究必要,建立非诉解决机制可分流大部分医疗纠纷。

2.3ADR有助于解决我国传统伦理道德规范与法律的冲突

由于法律规定与我国民众根深蒂固的意识认同、道德观、伦理观、价值观有部分冲突,会出现法院判决“合法却不合理”[5]的现象。而ADR可以让纠纷当事人按照双方都认同的规范解决纠纷而不是一定要按照法律。如此,纠纷解决结果就更容易被双方接受、互相认同,使双方诉讼的对抗性大大缓和,产生良好的处理效果。

2.4ADR可以解决医疗纠纷中的专业性问题

医疗属于高度专业的技术领域,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纠纷中具有专业知识的优势,患者与医疗人员的关系不对等,对医疗纠纷的性质和事实因果关系无法做出正确判断。ADR程序则可以根据医疗纠纷的专业性要求,灵活地吸收部分医学专家,让他们作为中立的第三方调解员或仲裁员来参与解决医疗纠纷,进行专业化的引导,充分发挥医学专家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同时在纠纷解决机构的人员组成中也规定固定比例的具有法律背景的人员来提供法学方面的指导和服务,医学背景人员和法律背景人员各司其职,既体现医学的专业性又保证法律的中立性,这必将有益于公平、有效、快捷地解决医疗纠纷,为医患双方当事人提供良好的沟通平台。

3我国医疗纠纷ADR解决机制构建的注意问题与完善

3.1完善相关的立法工作

由于我国没有一部完善的医事立法,实践中出现了法律适用的“二元化”现象。对医疗事故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差错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也就是说,对于处理医疗纠纷问题,我国的法律建设本身就存在亟待完善的地方,这在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侵权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赔偿标准等方面都存在许多问题,这也就导致了纠纷解决过程中问题的发生。目前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国家应早日出台一部较为完善的法律来解决这一问题。

在我国现有法律中,对于解决医疗纠纷,只提供了双方协商,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以及民事诉讼这3种方式;其中在非诉讼途径中,双方协商对于双方不信任的医患双方往往难以成功;而由于卫生行政部门与医院之间的密切关系,卫生行政部门调节往往被认为是难以维持公平公正性的,所以也极少被选择[7],这也要求国家在法律层面上拓宽非诉讼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从法律的高度引导民众选择多元化的非诉讼途径,并进行良好规范。

3.2完善相关的民间第三方机构

要认识到,第三方机构在解决医疗纠纷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机构人员需要包括专业的医学人员以及法学人员,他们需要用专业的眼光,中立的态度去对待医疗纠纷,从而提出相对公平、科学的解决方案。所以,在机构设置、管理以及监督方面都需要相关政策予以引导以及规范,在宏观层面上搞好制度建设,在操作层面上规定好各类调解组织的工作规则和程序。同时还要推广多元化的机构建设,为大众提供更多的选择。例如在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下设立调解机构,在法院附设诉前调解机构等等。

3.3完善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调解

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节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解决医疗事故的非诉讼途径,但由于其公正性受到怀疑,鲜少有人选择。面对这一情况,应深化改革,卫生行政部门除调解医疗事故外增加其调解医疗纠纷的权利,并尝试在卫生行政部门下设专门的独立的医疗纠纷调解部门,吸收医学和法学的专业人士,并且建立监督机制,提高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的公信力。

3.4完善仲裁机制

我国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没有排除医患纠纷这种民事争议。目前,学界对于医疗纠纷特别是仲裁模式的选择上有两种主张:一是选择型仲裁,即医患双方在纠纷发生后既可以选择仲裁,也可以选择直接诉讼。二是必经型仲裁,即医患双方在纠纷发生后,必须先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此时仲裁不终局,当事人一方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讼。目前来看,选择型仲裁是比较合理的,应有更为完善的法律的规定来约束并推广。

3.5完善“大调解格局”的建立

近年来,我国很多省区市、地市和县市相继成立了一些医疗纠纷专业调解机构,人民调解、仲裁机构和社会组织也积极加入到医疗纠纷调解实践中来,人民法院十分重视诉前调解在解决医疗纠纷诉讼案中的重要作用,一个多元化的医疗纠纷“大调解格局”趋势正在形成。[8]

对于其建立与完善,具体来说,应该在充分发挥医疗纠纷行政调解作用的基础上,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医疗纠纷专业调解机构为中心,兼采用仲裁调解等其他调解方式,辅以医疗责任保险作为纠纷解决的辅助机制,做好不同调解方式间的衔接与配合,做好调解与诉讼的“诉调对接”,为医疗纠纷的妥善解决提供可行的路径选择。[9]

参考文献:

[1]于真,傅晓明.浅论当前我国医疗纠纷的三种处理方式[J].医学信息,2010,23(7):38.

[2]FraserJJandtheCommitteeonMedicalLiability.Technicalreport: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inmedicalmalpractice[J].Pediatrics,2001,107(3):602-607.

[3]王安富,黄敏,李连宏.建立并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J].医院管理论坛,2009(3):43-45.

[4]陈利华,郝容慧.浅谈医疗纠纷ADR[J].现代医院管理,2007(3):10.

[5]蓝宇,刘瑾.在我国建构ADR机制的必要性及相关设想[J].西安外事学院学报,2006,2(3):46.

[6]傅江丰.论合理构建医疗纠纷领域的ADR机制[D].大连海事大学,2013.

[7]胡海华.论我国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的完善[J].中国医院管理,2008,09:62-64.

医疗事故解决途径篇2

关键词: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纠纷;第三方处理机构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5-0263-02

1医疗责任保险纠纷第三方处理机构简介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限内或在追溯期及承保范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和相关活动工作中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造成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并由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首次提出申请的、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品种。

该险从1997年开始登陆我国,已经十三年,经历了最初的“叫好不叫座”的尴尬。2007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引导医疗机构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要求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充分认识医疗责任保险的重要性,充分利用保险等经济手段,有效化解医疗风险。该《通知》的出台,是在我国北京、上海、昆明等城市都已由政府统一推行医疗责任保险试点并取得一定成效的基础上,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关于“通过试点,建立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精神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优化医疗执业环境要求的重要举措。

在探索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过程中,人们认识到通过保险机制合理转移和化解令医务人员困扰的医疗纠纷,不仅要有完善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还需要建立有一个由医学专家、法学专家和保险专业人士组成的中立与独立的第三方解决机构,以负责对理赔有争议的纠纷进行审核裁决。这样一来,一旦发生纠纷、事故,由第三方在适当的时候代表医方与患者接洽处理;而投保的医院和医生则可以避免纠纷全面接触,仅就专业问题做相应准备,向第三方提交相应的资料,专心于自己的业务工作而无后顾之忧。这将会有效地减少医疗纠纷和事故,保持医院的稳定经营,从而提高医院信誉和市场竞争力。保险公司并不能算作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因为作为“医责险”机构的保险公司,实际上是医疗机构的方。医疗机构责任的大小,直接涉及保险公司的自身利益。因此,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必须建立公正的“第三方”医疗事故责任认定机构以及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并明确赔付标准。就像交通事故处理和赔付一样,让责任认定和理赔各行其道。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医患双方地位的平等、赔付的公平合理,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医闹”。

2我国已建立的医疗责任保险纠纷第三方处理机构

2.1上海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处理中心

上海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处理中心成立于2002年,是在上海市卫生局的统一部署下,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委托国际医学交流中心予以组建的。

“处理中心”设总部及十三个分中心。“处理中心”的工作人员以医学专业人士为主,其中中高级职称者占96%,均有丰富的医疗事故纠纷处理、临床及管理经验;还有PICC专业理赔人员及有关专业律师,其根据业务工作需要,组织并建立了涉及24个学科、100余名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委员会。

“处理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责为:一是协助投保医疗机构共同处理并协商认定医疗事故争议的性质及责任程度;二是与医患双方共同协商确定赔偿金额;三是投保医疗机构参加民事诉讼;四是负责办理医患双方协商解决、行政调解及司法诉讼三种途径的理赔手续。“处理中心”总部主要承担对十三个分中心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及行政管理等职能;各分中心主要承担医患争议的接待工作,协助投保医疗机构对医疗纠纷的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对疑难案例提出定责咨询意见。

2.2安徽省铜陵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

2007年安徽省铜陵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正式成立。该中心的工作程序是:医患纠纷发生后,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根据医患任何一方的要求,及时派员赴现场了解情况并进行调处,第一时间将医疗纠纷从医院内转移到医院外进行有序处理。调解成功的,双方签订最终的调解协议书;不接受调解或经调解组织调处未能达成协议的,引导其通过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或司法途径解决。在医疗纠纷调处过程中,调解中心具有调阅、复制相关病历资料,调查相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职权。同时该中心的运行费用在保险费中支付,不再向医患双方收取任何费用。

2.3北京市医疗责任保险调解中心与北京市医疗责任保险协调中心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北京市卫生法学会下设的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签订了《合作协议书》,授权“调解中心”依照协议对其被保险人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引发的医疗责任纠纷直接进行处理。对患者不愿意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纠纷,由该中心负责调解,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为保险公司理赔提供医学依据。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则与北京医学教育协会合作成立了医疗纠纷协调中心(以下简称“协调中心”),对其被保险人的医疗纠纷进行调解处理,对调解不了的纠纷“协调中心”则协助医疗机构参与诉讼。同时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通过“协调中心”依托北京医学教育协会,利用其专家组成员,参与索赔案件的调查处理,并根据调解的结果进行保险赔付;同时还利用其教育资源优势,委托该“协调中心”结合有关案例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培训。凡“协调中心”处理过的医疗纠纷案件,北京医学教育协会都将其汇总分析,同时对医院的管理和医务人员的行为提出改进意见,并纳入对各医疗机构的培训内容中。

在比较以上医疗责任保险纠纷第三方处理机构的基础上,我们提出应当设立中立的第三方调解机构,以此来实现医疗责任保险纠纷公平、公正地处理。

3设立中立的第三方调解机构的构想

3.1独立的第三方机构由谁出资建立

在交通事故处理和赔付中,责任认定由交警部门负责,而保险公司根据交警部门对当事人双方的调解结果来进行赔付。交警部门在纠纷处理中,充当了第三方调解机构的角色,但该机构不会向保险公司和车主收取任何费用,这样第三方调解机构才能保证其中立,保证责任认定及赔付的公平。

同样,在医疗责任保险第三方调解机构的设立中,我们认为也应参照交通事故处理机构的设立,将这个第三方机构设在各地司法局或者公安部门的一个下属机构,经费由国家财政拨款;或者由司法或公安部门来委托具有处理专业性很强的医疗纠纷能力的社会团体或中介组织来具体处理纠纷,经费由国家财政拨款。

3.2参与纠纷处理的技术保障

在实践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医学专家和法学专家、包括法律实务工作者或具有双重学历(医学、法学)的司法鉴定专家以及社会公众对医疗事故、医疗过错的认识、理解不同,甚至大相径庭,究其原因是与各自所学专业和社会角色、环境不同有明显的关系。临床医学专家是从医疗、护理的行为过程到结果,而司法鉴定专家是以结果审查或推导医疗、护理行为过程有无过失、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这在具体鉴定的个案中是有区别的。而医疗纠纷还可能涉及从临床医疗到医院管理的各个环节,因此第三方调解机构必须配备本专业的临床医学专家、药学、护理、卫生行政、医院管理、卫生法学、律师、法官和保险专业人员,以利共同认定责任和处理纠纷,确保处理结果的客观与公正。

3.3参与处理纠纷的程序保障

设计一套从医疗争议发生的出险报告、受理、调查取证、鉴定、协调、协议、计损、复核、理赔、结案等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的工作程序。我们以北京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的调解程序为例,来探讨这种规范化程序的实现。

调解中心在不断完善办案三级审核制、违规操作记录备案、错案追究内部监督制度的同时,邀请相关行政机关派员参与调处的公开听证,建立起行政、社会和内部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机制。其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程序为:

急案、大案发生调解中心24小时热线值班急出现场勘查处理;

普通案件发生报医疗责任保险部调防处医患双方申请受理立案调查取证(人证、物证、病历)调解处理案件分析讨论会疑难问题专家会诊定性、定损、计赔20个工作日见面三级审核结论告知三方(医院、患方、保险公司)结案盖章签字(达成协议)整理归档。

3.4收集各种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风险数据、预测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趋势,提供防范医疗纠纷的建议

在美国,医疗责任监测所(MedicalLiabilityMonitor)不仅提供权威的医疗责任保险和风险管理资讯,预测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趋势,而且提供法律服务。美国医师保险协会是由50多家医师或牙医保险公司组建的医疗责任保险机构,与医疗责任监测所相比,其突出的特点在于为其会员公司提供保险再教育服务。美国医疗保险服务公司(ISO)是由保险公司组建的责任保险费率厘定机构。以上组织的存在促进了医疗责任保险质量和经营水平的提高。

在国内众多的医疗纠纷处理机构中,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北京的医疗纠纷协调中心的方法,利用其教育资源优势,将调解机构处理过的案件,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医务人员进行培训,对医院的管理和医务人员的行为提出改进意见;同时建立一个医疗风险数据库,通过计算机网络技术,录入医疗服务质量、医疗风险、医疗机构上一年度的医疗事故数量等,逐步构建我国医疗责任风险监控体系,以提高医疗机构的医疗和管理水平,促进医患和谐。

参考文献

[1]罗向明.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适应医疗体制改革[N/OL].经济导刊,省略,2005-12-9.

[2]佚名.推行“医责险”要有配套措施[N].中国青年报,2007-08-03.

[3]李宇阳,岑美先,柳鑫,陆健康.杭州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实践[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6,(2).

医疗事故解决途径篇3

买卖纠纷

案例之一:

周先生在春节期间花2000多元买了一套西服,但回家后一看,西装的面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当他拿着西服要求商场退货时,售货员却以“商品一经售出,商场概不负责”为由拒绝了周先生的要求。周先生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不知道该怎么办。

法官说法:

为避免买卖纠纷,最好是到比较正规的商店去购物,而且一定要看好有无瑕疵。在购买食品、电器类商品时,一定要保留好票据。发现质量问题后,最好有对方承认侵权的书面文字或录音,同时还要保留好出现质量问题的物品。

客运纠纷

案例之二:

王女士春节期间带着女儿乘长途汽车回娘家。在行车途中,司机突然急刹车,女儿猝不及防,被巨大的惯性重重摔在地上,虽然没受重伤,但孩子的胳膊还是划出了多道伤痕。事发后,客运公司拒不承担责任,她想与该公司法庭上见,但又不知该如何。

法官说法:

春节期间人群拥堵,极易发生意外事故。在运输途中出现意外,乘客应保留好车票及治疗的病历和交费凭据。因为按照法律规定,旅客购票上车,即与承运人形成客运合同关系,承运方有将乘客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发生客运纠纷后,乘客既可状告车辆实际所有者,也可以状告车辆所挂靠的单位。此案以“客运合同违约”为案由较为妥当,因为这样可以使当事人得到更多的经济补偿。

人身损害纠纷

案例之三:

大年初三聚会时,梁先生因话不投机,酒后和一个老同学打了起来,结果被打得鼻青脸肿,花去医疗费1000余元。他想通过诉讼要求对方赔偿,但不知该向法庭提供哪些呈堂证供。

法官说法:

春节期间,出现人身伤害事件,不得不对簿公堂时,当事人必须保留好医疗票据,提取尽可能多的证人证言,且最好有公安机关处理该问题的书面材料。

旅游纠纷

案例之四:

春节期间张先生在某旅行社报名,随团到某地旅游,但旅行社所安排的旅馆住宿条件非常差。回家后,愤懑不已的张先生与旅行社进行交涉,但旅行社负责人的态度却十分恶劣,他和其他几名旅客打算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但不知该如何着手。

法官说法:

人们在随团外出旅游前,一定要和旅行社就旅游景点、时间、交通工具、住宿标准进行约定,一旦旅行社的安排违反了约定,游客在与旅行社进行交涉的同时,切记要保留好旅游合同、自己住宿的票据等书面材料,有条件的游客最好用相机拍下当时的情况,并尽可能多地寻找证人。

娱乐餐饮纠纷

案例之五:

大年初五,李女士和朋友在一家饭店吃饭时,发现一盘菜中有异物,但饭店人员拒不道歉和赔偿。虽然事儿不大,但她还是想通过法律途径给自己出出气。李女士想知道这类纠纷到法院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法官说法:

如因食品发生纠纷,当事人一定要保护好剩余食品。在与店家交涉的同时,应及时通知卫生执法部门对问题食品进行鉴定。如果发生争执,要及时报警。能掌握卫生部门的鉴定结论,而且有警方解决问题的记录,在这种条件下,如果确实存在侵权行为,被侵权人胜诉的可能性比较大。在娱乐场所遭遇侵权准备提讼的,应掌握门票、涉及侵权的实物或照片以及证人证言、相关部门解决问题的材料等证据。

财产纠纷

案例之六:

春节前王大爷买了一身衣服,托老乡给一位朋友的女儿捎去。让他意想不到的是,这个老乡私心特重,居然把衣服味起来给自己的孩子穿了。王大爷想告这名老乡,但不知如何处理。

法官说法:

交付物品尤其是比较贵重的物品时最好有个书面确认材料。在产生纠纷找到对方交涉时,最好让对方出具有关接受该物品的书面材料并进行录音。就该纠纷而言,王大爷应证明老乡确实从其手中接过了衣服,而且他曾明确表示过衣服是送给朋友女儿的。同时,最好要有他的老乡明确承认这些细节的证据。

借款纠纷

案例之七:

刘先生的一位朋友半年前找他借了2万元钱,承诺春节期间一定还清。可临近春节,这个朋友要么不接他的电话,要么干脆避而不见。这让刘先生非常气愤。刘先生不知道打赢这场官司应具备哪些条件。

法官说法:

欠款官司能否胜诉,主要看债权人是否持有证明对方欠款的书面证据,也就是我们平时说的欠条。如果有欠条,这个官司刘先生就可以胜诉。如果没有欠条,债权人就要通过证人证言来证明其主张了。如果证人能证实借款事实的存在,法庭也会采信这些证据的。

赡养纠纷

案例之八:

年近八旬的赵奶奶春节过后想告她的三个儿女,因为他们对自己不孝顺,不仅平时不给赡养费,而且春节也没来看望她。赵奶奶想知道该怎么告。

法官说法:

赵奶奶最好先向街道、妇联反映问题,让这些职能部门帮助解决。这样做有两个好处:首先,诉讼程序复杂,周期长,如果选择向有关部门反映,可以快速、经济、简便地使矛盾得到处理,其次,即使未能得到解决,不得已提讼,老人也为自己积累了有力的证据,到时打官司就顺利多了。

医疗纠纷

案例之九:

武某在春节燃放鞭炮时炸伤了脸部,虽经治疗却留下疤痕。武某认为,医生使用的治疗方法贻误了治疗时机,因此想状告医院并索赔。

法官说法:

医疗纠纷不同于普通的民事纠纷,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要通过“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当事人自己认为是医疗事故是不被法律接受的。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可以以“医疗合同违约”为由进行,去追究医院的过错责任。在之前,当事人对医院的过错要有一个详细的把握,比如说用错的药是哪种药,医生的治疗存在哪些不当之处等。

相邻关系纠纷

案例之十:

杨女士的邻居春节期间在楼道内堆了很多杂物,影响了杨女士一家通行。经多次交涉,这个邻居态度蛮横,杨女士想知道这起纠纷能不能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法官说法:

医疗事故解决途径篇4

[关键词]医疗纠纷;法律援助;法律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随着贫富分化的不断加快,社会弱势群体的数量也在迅速膨胀。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低,合法权益易受侵害,由此产生的纠纷呈上升趋势,法律援助的现实需求也越来越多。同时,随着人们的健康需求和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医疗纠纷问题成为了新的社会话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点问题。针对医疗纠纷现实处理过程中经常出现一些不和谐现象,如患方以不懂法律、没钱打官司为理由,放弃法律途径,围堵医院大门、追打辱骂医务人员、占领医院建筑物破坏医院公共财物、占据医院门前公共道路堵塞交通、停尸医院、拉横幅设灵堂烧纸钱等,扰乱医疗秩序,激化医患矛盾。鉴于此,该文将通过分析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借助“法律援助”这一司法制度,提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配套法律、健全法律援助的实施机制、加强法律援助制度的政策宣传等措施,努力让患方维权回归理性、回归法律。

1相关概念的界定

1.1法律援助关于法律援助(legalaid)的概念主要包括如下:有的学者认为,“法律援助,是指当事人确需律师的法律服务,却又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由国家负责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制度。”也有的学者认为,“法律援助,是指对需要专业性法律帮助、而又无力承担诉讼费用以及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公民予以援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度。”2015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将法律援助定义为: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1.2医疗纠纷及其解决途径医疗纠纷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可以包括患者及其亲属在就诊过程中与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矛盾而产生的所有分歧与争议,既包括对诊疗护理过程中产生的后果认识不一致而发生的纠纷,也包括非诊疗护理行为而引起的纠纷。由于医疗纠纷发生在医患之间,涉及的双方包括患者及其亲属或单位,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此也可称作医患纠纷。关于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自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后,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包括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第三方调解、向法院提讼三种途径。具体如下:第一,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医患双方在自愿自行解决的情况下,可以就医疗纠纷争议进行协商解决。这一途径较为快速高效,程序相对简单,可以节省时间和医患双方的精力。第二,第三方调解。患方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寻求第三方介入调解。第三方的中立性有利于较为快速地解决纠纷赔偿,同时,卫生行政机关以其自身的行政影响力有助于医患双方在一定程度上互为退让,从而促使纠纷的快速解决。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方介入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书不具备法律强制力,医患双方达成协议后,如其中一方拒绝执行协议内容,另一方不能要求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第三,向法院提讼。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可以直接就赔偿数额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同时,患方如果对卫生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不服,也可以提起卫生行政诉讼。此外,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将医患纠纷处理的相关内容纳入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共计十一条,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界定了医疗损害责任,明确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并对医患双方的行为进行了规范。综合以上可见,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医疗纠纷的定义、解决途径及适用范围都作了相对明确的界定及规范,促使了患方“依法维权”法律意识的提高,也处理了大量的医疗纠纷案件。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发现,依旧存在患方放弃法律途径而选择非法律途径,“信闹不信法”,如患方围堵医院大门、追打辱骂医务人员、占领医院建筑物破坏医院公共财物、占据医院门前公共道路堵塞交通、停尸医院、拉横幅设灵堂烧纸钱……近几年,这种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近几年,甚至出现了“职业医闹”这一畸形职业,“职业医闹”们的介入,导致医疗纠纷事态更加恶化,医院暴力愈演愈烈,医患纠纷的法治化处理似乎只是“水中月,镜中花”,看不到一丝亮光。患方放弃法律途径而选择非法律途径的现象日益普遍,不仅扰乱医疗秩序,激化医患矛盾,给医疗机构乃至整个社会都带来了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究其原因,有患方受到不良示范造成了“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的错误观念,也有患方法律意识淡薄、遇到医疗纠纷无从下手的原因。笔者在实际的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经常听闻患方这样的说法:“家庭贫困,没有钱打官司;我不懂法律方面的知识;不知道要怎样做才是合法的;谁告诉我法律程序怎么走;医院要赔偿我,不给我解决问题我喊亲戚来闹;医院和法院都是一家的,法院只会帮着医院说话”……同时,有学者研究也认为,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的法律渠道不畅通、医患沟通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民众(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法律知识缺乏,也是患方放弃法律途径而采取非法律途径维权的原因之一。因此,如何宣传和完善现有的法律援助制度,怎样让医疗纠纷处理回归正常的法律途径,这些将是下文所探讨的问题。

2现有医疗纠纷中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

2.1对法律援助认识不够实践工作中发现,相当一部分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患者不知道、不懂得运用这一制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部分经济困难群众甚至不知道有法律援助这一制度的存在,有的受援人是通过上访才了解到有法律援助这一无偿的法律服务;同时,社会各界对这一制度了解不多,不支持、不配合,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这一制度的实施。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往往靠主观臆断就坚持认为是医院失误所致,凭空提出巨额赔偿,且“信闹不信法”,企图通过的方式引起政府注意和重视,于是召集乡亲好友集聚与医院发生冲突。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多个,但最根本的是相关的法律宣传不到位。2.2法律援助资源严重不足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随着贫富分化的不断加快,社会弱势群体的数量也在迅速膨胀。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低,合法权益易受侵害,由此产生的纠纷呈上升趋势,法律援助的现实需求也越来越多。与此同时,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短缺,法律援助专职人员数量远远不足、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总体不高,法律援助的覆盖面还不够大等等原因,共同造成法律援助供需矛盾突出这一局面。

3完善医疗纠纷领域法律援助的具体举措

3.1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配套法律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一定程度上算是“舶来品”,基本框架借鉴了其他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条例》自2003年颁布以来,虽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进程,但在实践中也发现,《法律援助条例》作为行政法规,不能承担其应发挥的基本法律保障效果,相关配套法律缺失,联动机制不足。因此,应由相关立法机关以法律形式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和司法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关系,明确各部门的法律援助工作职责及各自的任务,以及法律援助经费的筹集及使用等问题。3.2健全法律援助的实施机制除了从立法层面完善与法律援助制度相关的配套法律外,还要建立与之配套的实施机制,让政策更好更快“落地”。首先,应拓展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可以通过建立专业化的法律援助队伍,鼓励律师事务所每年承担一定量的法律援助案件等形式。其次,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系。这是实施医疗纠纷法律援助的物质基础,也是确保法律援助工作可持续性的重要保证。可以探索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模式,有效解决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短缺、人员远远不足等问题;也可以尝试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会,接受社会各界的捐助,专款专用。3.3加强法律援助制度的政策宣传对于法律援助制度,要做好广泛的宣传工作,将法律援助作为司法行政宣传工作的重点,扩大法律援助工作的知晓率,使法律援助制度深入人心,渗透到社会各界各阶层,促使社会弱势群体树立通过法律援助制度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观念。具体到医疗机构,针对到医疗机构就诊的患者,可以通过整合医院网站、医院微信公众号、宣传橱窗、电子显示屏、宣传单页等传播媒介资源,告知其如果在该医疗机构发生了医疗纠纷,在无力进行法律途径时可寻求法律援助,以及寻求法律援助涉及的对象、流程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医闹的可能性,努力让患方维权回归理性、回归法律。另外,努力做好法律援助典型案件的宣传工作,通过口碑相传,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以案促宣,使社会大众进一步了解法律援助,信任法律援助。

[参考文献]

[1]谷力,付依楠.医疗纠纷的解决机制[J].医学与哲学,2006(4):75.

[2]林文学.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3]山永福,韦宁雅.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及对策———以广西玉林市为例[J].玉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1):32-35.

[4]沈恒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原理与实务[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

[5]钟志豪,花基妹.关于医疗关系法律适用状况的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5(6):268-269.

[6]张岩.有关医疗事故中的司法救助问题[J].卫生软科学,2013(5):280-282.

[7]郑林.法律援助:医患纠纷解决的合力方式[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9):55-56.

[8]赖志杰,张瑞,徐芳芳,等.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实践考察与完善对策———基于海南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医疗责任保险结合为例模式[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9):102-108.

[9]孙宗松.弱势群体法律援助问题的国际经验借鉴[J].人才资源开发,2014(8):66-67.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Z].2009-07-24.

[1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Z].2015-06-29.

医疗事故解决途径篇5

1医疗纠纷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现状

1.1医疗纠纷自力救济缺陷自力救济是指权利人的权利遭受侵害在国家机关未能提供及时保护的情况下以个人的力量进行保全性自救的行为[4],是在法律不禁止情况下的救济。虽然纠纷双方对自力救济高效、快捷的和解效率给以认可,成为了主流,但是纠纷民事主体是由复杂的个体组成,每个纠纷案例又具有很大的差异,使纠纷的解决具有很强的严肃性、复杂性、差异性。纠纷自力救济存在严重利益冲突,具体表现在医患双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公平合理性保障方面、医方所遭受的非理性伤害、纠纷双方心理层面打击、国有资产可能面临流失现象[5]。

1.2医疗纠纷公力救济缺陷在医疗纠纷化解中,国家推崇司法途径解决。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过去两年医疗纠纷司法审理数据统计显示:医疗纠纷案件初级审理至判决书执行周期平均为十四个月。现阶段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标的偏高,法律费用也有所递增,诉讼审判程序中每年赔偿金额也逐年递增,导致司法维权经济和时间成本加大。如果遇到案件审理时限过长,医疗责任参保保险公司又发生更迭,非保险期限内理赔款项将拒付,则会加重了院方经济负担。其次我国医疗损害鉴定体制存在制[6],一方面是医疗损害责任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另一方面是司法鉴定。二者在鉴定机构成立依据、内容、程序、结论各不相同、各有优缺点。医疗损害责任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临床医学行为的鉴定,鉴定人员有稳定的专家库遴选机制,活动即科学又专业,属于一级学科(含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对医疗鉴定具有高度专业性。其鉴定内容符合《侵权法》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认定的内容,但是鉴定结论没有使用法言法语详细分析医院过错和明确的责任比例、参考度等。法院法官以医学会鉴定人不在鉴定结论上签字和不出庭质证为由不予采信,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效力逐渐淡出,尤其在北京等地区更加突出。司法鉴定为法医学类的鉴定,属于基础医学下属的二级学科,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鉴定人员是由法医、法官、律师等其他人员组成,临床医学专业水平参差不齐,人员构成缺乏科学性、合理性,且很不稳定,司法鉴定结论也没有严谨的三级负责制。又因属于营利性组织,企业为了生存往往以患者为弱势人群和医师告知不足为代价,鉴定费用、鉴定责任比例、参考度远高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用。法官又无法判断专业性很强的医疗纠纷事由,完全依赖司法鉴定,审理中法官采信了司法鉴定责任度上限裁定纠纷,医方实际承担了较高的鉴定责任,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纠纷判决中法官的裁量权。纠纷双方的大部分医疗纠纷在综合考量后多采用自力救济解决纠纷。

2完善医疗纠纷自力救济质量控制

2.1畅通医疗投诉渠道以医疗纠纷自力救济“人本医疗”理念为指导,重视患者合理需求。全市试点在2013年8月设立“住院服务中心”集中管理全院各科住院床位,减少了患者住院难引发的各种医疗投诉即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大大缩短了患者住院日和住院费用;在2014年5月全市试点启动医疗投诉直通车,在医院门诊大厅设立了“一站式服务中心”,形成了开放统一医疗投诉接待窗口,由门诊办公室负责,门办、社工办、医保办、咨询各自抽调专业熟练懂政策、懂管理人员接待患者,将医疗投诉接待关口前移,综合办理医疗投诉事宜,对医疗纠纷进行早期防范。

2.2医政管理隐患排查在重大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作者认为医疗技术是影响医患关系的核心问题[7]。2013年我院首先建立了医疗主管院长负责的行政管理查房制度,由医务部牵头,医务处、社工办、门诊部、护理部、临床科室等部门中层管理者组成,查房主要内容是医疗质量管理,领导干部深入临床科室现场办公,针对医疗管理不到位科室进行医政管理综合会诊,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指导与预警,特别是急、危、重症患者诊疗方案予以专业质量管理指导;同时每季度对全院各科进行医疗纠纷隐患排查,例如:科室自查与长期滞留患者监控、征询相结合,分析原因进行早期有效干预,事后对整改干预手段、措施、结果进行效果评价。大力发挥医政综合管理优势,提高全院各科管理层防范与处置医疗纠纷能力,将早期预警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

2.3医疗纠纷节点纠错在医疗纠错管理中要求各科主任从源头上强化医疗质量管理,分别把守医疗纠纷处置中涉及医疗专业关口问题的解释权,建立科主任直接领导下的医疗纠纷负责人制度,使医疗纠纷处置中医疗专业问题解释与答复更加精准到位;加强全员医务人员定期法律法规教育、培训、考核力度,例如:每年定期聘请资深律师、法官、卫生法学专家进行典型案例解析与相关知识培训,打造医务人员成为具备业务精湛、服务到位专家,并且能够正确认识与识别医疗执业中法律底线,成为法律底线的守门人;我院还定期修订医院医疗纠纷处罚管理规定,制定了详实医疗纠纷处罚条款,对不称职员工进行训诫和严厉处罚,增加了重大医疗纠纷案件涉及管理者和个人的纠错成本,警示提升全员风险意识。

3医疗纠纷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关联要点

3.1医疗纠纷自力救济有效沟通民事纠纷双方权利维护与权力正确应用是社会进步的表现,纠纷双方权利和权力正确识别是纠纷化解的前提,也是维护了纠纷双方对依法所享有民事权利中处分权。例如:在重大突发患者意外死亡家属接待中,负性心理使患方家属产生非理性的判断,加之各种主客观原因易引发过激行为,导致医疗纠纷危机状况出现[8]。在医疗纠纷协商前:要掌握医疗纠纷的全部病案资料做到心中有数,特别要认真阅读病案中有质疑点的诊疗记录,同时熟知与死亡患者有直系法律亲属关系和赡养关系人信息,熟知民事人身医疗损害案件中赔偿标准。医疗纠纷协商中:首先在家属集体约谈中做到耐心倾听、态度诚恳、措辞谨慎;其次仔细观察家属负面情绪由来,要做到始终把控维稳协商氛围;其三要认真听取患方核心话语权人所表述主要诉求,对具体赔偿款上下限和协商难度进行评估(即纠纷双方权利和权力);其四为协商中要循序渐进有理、有力、有据,对医疗纠纷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权限和利弊正确表述,告知患方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引导家属选择对纠纷双方有利的救济方式。特别要注意,在呈递医调委医疗纠纷质证陈诉材料时,要充分认识到质证材料严谨完整的重要性,还要积极配合、认真准备、与协调员充分沟通。

3.2医疗纠纷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对接契合当代医学科学突飞猛进新技术广泛应用,法律法规条款必然存在严重滞后性、局限性。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具有完整的社会属性,决定了纠纷处理的复杂性、差异性,使重大医疗纠纷处置难度加大。例如:医赖行为是以医疗纠纷为由,长期霸占病床等医疗资源,拒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民事诉讼等法定争议解决途径,并要求高额补偿的非暴力手段寻求的救济和义务规避[9]。患者医赖行为侵占了医疗优质公共资源即其他患者的使用权,同时也损害了医院正当权利。为妥善解决此类纠纷首先将组织召开院内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组织相关科室主任、医疗专家联合讨论,多方听取专家对诊疗过程分析见解,逐层剥茧找出用原词医疗纠纷解决的突破口,确定诊疗过程医疗行为有无过错,过错与患者人身与财产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过失大概责任度三要件,以民事诉讼法中现行公力救济中医疗损害人身赔偿标准为准绳,发挥自力救济沟通协商技巧主动进行纠纷谈判;其二引导患方在医调委进行纠纷裁定,将纠纷调解结果进行三方确认签署调解协议;其三医调委因该机构属性决定了协议只具有合同确定力、无强制力;应将该调解协议与公力救济对接契合一次性解决纠纷(基层法院:绿色通道进行司法裁定、司法调解的确认),避免医疗纠纷后续遗留问题司法审理一事再理发生。典型案例一:产科某患者女性32岁高龄高危妊娠分娩时发生新生儿重症窒息后夭折,患者已高龄对能否再次受孕表示怀疑,在出院检查中未确认一定有这种可能,但患者仍要求高额赔偿,拒绝司法鉴定、拒绝结账不出院;典型案例二:某患者男性56岁高空坠落致粉碎性腰椎骨折,择期行腰椎骨折锥体复位弓根内固定术,手术非常成功。由于患者是高能量性损伤,且对治疗方法均无良性反应,导致术后患者出现伤口感染再次清创,经治疗后下肢功能恢复近80%,家属认为与期望结果相差甚远,故长期占据医院床位2年之久。我们大胆尝试了上述措施,有的放矢,在不违反强行法条规定下最大程度优化当事人有效合法权力和权利,成功地化解了类似医疗纠纷案例。降低了纠纷双方时间、经济成本,提升了公立医院优质资源利用的社会效益和效用。

4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