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类法律问题范例(3篇)
工程类法律问题范文
关键词:建设法规教学改革案例教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7文献标识码:A
建设法规课程是高校工程管理专业法律平台上的一门学科基础课,既具有法规类课程理论性强的特点,又具有工程类课程实践性强的特点。因课程的交叉复合性导致教学难度较大,因而针对教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探索课程教学新模式迫在眉睫。
1、建设法规课程的重要性
建设法规课程以市场经济法律为基础,以工程建设过程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主线,对我国建筑领域的法律体系作了简洁而全面的介绍。在建筑活动日趋规范化、法制化的新形势下,培养学生基于法律的视角重新认识所学的专业技术知识,了解和掌握建设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时刻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规范自己的行为,同时增强作为建设领域的当事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从社会及建筑市场角度而言,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加入WTO,建筑领域法制化建设不断加强。建筑工程具有生产周期长、不确定性因素多、风险性大、价值量大等特点,建筑领域的劳动成果为人们提供生产、生活的必备场所,因而每一个环节都至关重要,一旦出现问题,将会带来巨大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对行业及社会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建设法规课程涵盖了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所有法律环节和内容,将教给未来建筑领域的从业人员知法、懂法、守法,这对协调整个建筑市场的有效运转,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势必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从工程管理专业学生适应人才市场需求的角度而言,本课程是各种土建类注册执业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之一,同时也是建设行业从业资格“施工员、预算员、安全员”等标准中必须掌握的知识点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见当前建设法规和建筑活动的关系日益密切,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及法律知识的储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该课程让学生第一时间接触我国建筑领域的最新法律、法规知识和操作实务,为学生毕业后从事各环节的相关工作提供法律知识支撑,为培养学生的专业知识及职业能力打下基础,并能与专业资格注册制进行更好的衔接。
2、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建设法规课程的重要性显而易见,但因课程内容相对庞杂、枯燥,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却出现课程不受重视、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教师教学难等与其重要性倒挂的不均衡的现象。
2.1课程不受重视
从高校角度来讲,在就业形势严峻的当下,高校普遍重视对学生专业技能的培养,而对这种偏文科、少操作的课程不太重视。同时对课程的定位也有很大差异,很多学校只设置为专业选修课。从学生角度来讲,建设法规课程作为工科类专业开设的一门“文科”课程,学科知识比较抽象,与其他课程经常出现的公式、数字等不同,学生很容易感觉枯燥无味,产生厌学心理。
2.2传统教学方法导致学生积极性不高
由于建设法规课程内容庞杂,法条枯燥,传统单向式、灌输式的教学方法显然会令课堂气氛单调沉闷,严重挫伤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即便为了加强课堂的丰富性增加了相关案例,如何充分的利用案例也相当值得考究。倘若仍和理论知识采取完全一样的讲授模式,满堂灌和自圆其说,缺乏启发式的与学生之间的互动,那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教学效果可想而知。
2.3教师授课难度较大
建设法规课程既具有法规类课程理论性强的特点,又具有工程类课程实践性强的特点。一方面要求教师熟练运用法学理论来阐释建筑法律体系,另一方面要求教师能结合工程实践来分析建筑市场的各种活动和行为。而从事建设法规教学的一线教师大多未系统接受过专业的法学教育,同时自身积累的工程实践经验不足,这导致授课难度较大。相关教师必要的交叉性知识结构尚需完善,业务知识素质和授课水平有待提高。
3、对教学新模式的思考
针对建设法规课程教学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如何采用适当的教学方法,把众多生涩的理论,枯燥的法律条文变为学生乐于接触、感知,从而融于自身知识体系之中的内容就成为该课程在教学方法上的主要探索。
3.1充分应用多媒体
现代教育技术的广泛运用无疑改变了过去传统板书式授课的单调枯燥,多媒体的普及增大了课堂教学的信息量,课件制作上文字表述与图片相结合的呈现方式使课堂教学更加丰富生动,更能增强学生的参与度。
另外,课堂上还可以适当地播放一些与授课内容相关的视频资料,这些视频资料往往是与工程实践紧密结合的,不失为一种生动形象而吸引学生的案例方式。如《今日说法》、《大家看法》、《法律讲堂》这类节目,有些与课程内容密切相关,时间通常是15~20分钟左右,比较适合课堂教学。节目中针对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案例进行探讨,并邀请专门从事建筑法律事务工作的律师及顾问进行分析评价。这种方式一方面弥补了相关教师在工程实践领域经验的不足,另一方面使法律问题更加鲜活而富有生命力。
3.2进行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
案例是学习法律类课程的生命线,没有案例,一切法律课程都将了无生趣。建设法规课程毫无疑问需要采用案例教学法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案例教学法应当是一种参与式教学,强调学生的参与性与主动性;案例教学法应当是一种启发式教学,教师处于引导地位,强调学生的思考、合作与总结。
3.2.1案例的精心选择
案例教学首先得充分掌握有关案例材料,这是进行案例教学的先决条件。在案例的甄选过程中,应当遵循典型性、代表性、启发性等原则。典型性和代表性可以让学生抓住该课程中最核心的部分,而启发性则充分给予学生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空间,让学生通过自己在现有知识结构和查阅相关资料基础上进行思考和归纳,能增强与学生之间互动,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案例可以从多渠道来获取,一是教师在网上进行搜集和选择。教师平时要开阔自己的视野,经常登录各类专业网站浏览信息,如法律快车的工程频道、筑龙建筑论坛等,注意课程相关案例平时的积累。二是相关的注册执业资格考试都有涉及建设法规的科目,如全国的注册造价师、建造师考试都设置案例分析科目。这些案例通常来源与工程实践,而且比较典型。我们可以在授课过程中适当穿插。三是可以让学生充分参与进来,变被动为主动。教师选定范围,让学生自己去查找相关的资料。比如《建筑法》是该课程中非常重要的章节,涉及到发承包、施工许可、安全、质量、监理等多个方面,可以将各部分案例的搜集作为平时作业布置给学生,还可以从中选择比较合适的案例进行课堂讨论。
3.2.2案例的课堂设计
有了合适的案例,怎样充分发挥案例的作用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若仍采取教师讲授的形式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在案例教学中,师生的角色定位和传统教学方法有很大区别。案例教学中,学生应居于主导地位,应充分给予学生自我表现、自我发挥的空间,而教师则居于引导和辅助地位。
案例的课堂设计可以采取如下几种方式:一是作为新内容的导入案例。比如在学习勘察设计法律制度这一章时,先给出一个案例,然后针对案例提出几个简单但能引起学生兴趣的问题。比如勘察设计在整个项目建设程序中的地位是怎样的?勘察设计的主要工作内容是什么?案例背景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地方?让学生对这些问题进行思考与讨论,然后带着问题去学习新的课程内容。二是作为已学内容的巩固案例。比如学完了招标投标法之后,给出案例和问题让学生讨论、发言,教师再进行点评和总结。三是可以针对建筑领域里的热点问题及容易产生纠纷的问题设置案例。比如安全问题、拖欠工程款问题等。
3.2.3转变学生的角色
实现师生间的良好互动是课堂教学中追求的一种境界。在整个教学过程中,不妨转变学生的角色,让学生走上讲台,教师进行观摩、总结和点评。学生进行讲解的内容可以是案例,如在案例的搜集阶段某个学生提交的成果比较好,可以让其参与到讲课中来。当然讲解的学生要提前进行准备,与其他学生之间的交流也要事先进行设计。学生进行讲解的内容也可以是建筑领域的热点问题,比如学生去准备关于建筑领域发生的一些典型的安全事故,然后其他学生讨论安全生产的各方当事人应该做好哪些方面的安全工作。学生讲解可以采取分小组的形式,设置搜集整理资料、制作PPT、讲解、提问等环节,组内进行合理分工协作。培养学生自主获取知识的能力、演讲能力及团队合作能力,从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4、结语
值得注意的是,要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一定要处理好和学生之间的关系,平时要注重与学生的交流和沟通,良好师生关系的形成对课堂教学大有裨益。同时,采用何种方式的案例教学都要以理论知识作为基础,没有理论知识的铺垫,案例教学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总之,要提高建设法规课程的教学效果,一方面教师要不断加强自身的业务素质,从理论和实践各方面提升和完善自己,另一方面要不断摸索新的教学手段和方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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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宏丽.对建设法规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考[J].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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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黄洁丽.《建设法规》课程教学方法改革中对案例教学法的应用[J].法制与经济,2012年12月.
作者简介:
李珊,1983年,女,湖北天门,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土木与建筑工程系,讲师,研究方向为项目管理、建设法规
工程类法律问题范文
一、财经本科院校法律人才教育教学现状
现代社会法律人才的培养一直是随着时代的转变而发生变化的,但是,教育观念、人才教育模式及其改革的滞后,再加卜行业和专业的同质化,使得法律人才培养问题和需求矛盾不断加剧。譬如,财经法律职业群体在十多年前是社会公认的精英人才,然而,随着经济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区域经济的开放,整个市场经济环境不断发生变化,直接影响到财经法律工作。财经法律工作者身处社会经济发展建设的前沿一线,在纷繁复杂的社会法律关系之下,社会对此类应用型人才的标准和要求更加严格,其不仅需要夯实法律专业基础知识,掌握法律职业技能,还需要拥有财经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
二、财经类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是国际经贸创新的必然要求
目前国内地方财经类本科院校设/_的法学专业等课程教育,实际卜属于一种通才教育。表面来看其并无什么不妥之处,但仔细思考就会发现,这一教育定位实际卜已经与社会现实相脱节,难以适应当今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法律全球化的需要。近几年来,中国经济对周边地区乃至整个世界经济的影响不断加大,中一东盟、中一中亚、东亚、中一俄、中一东欧等边贸合作升温,在“一带一路”的持续推进过程中,各方的联系更加紧密和融合。总的来看,无论是为适应国内财会人才的市场化需求还是电商贸易对商务人才的需求,培养涉外法律人才都应成为财经类高校的主要目标之一。
三、财经类法律人才培养路径创新
(一)现实中的困局
目前各地方财经类院校面临的难题是,需要开设什么样的法律专业,培养什么类型的法律人才?这两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却能直接反映问题的本质,因为它们直接决定了学校的招生制度、人才培养模式、课程设置、教学内容与方法、师资队伍建设等一系列工作。“十二五”期间,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建设已经发生了变化,社会环境和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均应随之转变。与以往不同的是,新时期的市场经济运行及其管理模式更倾向于集中化的管控,即倡导在一个统一、和谐、平稳的机制平台卜运行,要求以依法治国的鲜明政治导向作为基准点,开展经济和法律建设。正因如此,教育与人才培养理念卜的滞后会使原来的问题和矛盾逐渐被放大。总体来看,法律学科毕业生的就业形势依然严峻,突出表现为结构性失衡和人才过剩,如低端法务人员过剩,而作为新型信息技术产业所需的金融证券、财政税收、涉外法律业务、商务英语等领域的高端法务人才却严重不足。
(二)基于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财经高校改革路径
1.认清和明确目标定位的依据及其本质意义。众所周知,高等教育本身带有教育实践属性,尤其是应用型、实践性强的专业学科更是如此,这种本质属性直接决定了财经类院校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根本目标。法学与经济实际卜是最深度的衔接,一旦脱离了这层关系,教育的本质属性也就无从谈起。因此,财经类本科院校法学教育应当重点对各专业学生进行法律职业训练。这是一种人本施教理念,并不只是简单地教授基本的知识理论和实践技能,而是将部分精力集中关注学生的内在培养,包括人文情怀、科学意识、社会责任感等,而不是培养机械式的“法律工匠”。
工程类法律问题范文篇3
中图分类号:G7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5-239-02
我国高职法学类专业教育具有源远流长的历史,而法学教育也在过去为国家和社会提供了不少的人才骨干,培育出了大量优秀合格的法制工作者,为我们国家发展与进步做出了贡献。但是伴随着社会进步,高职的法学类专业的教育模式、培养目标并未改变。随之而来的便是一系列问题,导致法学教育的发展前景越来越不好,招生率每况日下。高职法学类专业毕业生(专业对口)就业难。高职学校对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也不合理、与法律职业是脱轨的。因此,正确认识高职法学类专业和改变培养目标是非常重要的。
一、高职法学类专业存在的问题
(一)高职法学类专业课程范围狭窄、单一
教育事业在发展,而法学类专业的课程并没有更新,专业的界限划分的太清楚,跟不上社会需要,培养模式过于单一,就拿高职法学专业的在读学生来说吧,他们所学专业课程分得太细,专业知识太死板,每个专业都只学习自身内容,并没有进行延伸。知识面过于狭窄,那么对于实际强、比较复杂的现实问题就没办法解决。专业过细,每天都在重复同一类问题,学生学起来也觉得枯燥乏味,缺乏兴趣,很多学生也就因此放弃选择法学类专业。
(二)高职法学类专业的学生缺乏实践
现在,高职法学类专业的学生都只是在课堂上学习,空有理论知识,却很少将所学知识运用到社会实践,俗话说“实践出真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没有经过实践的真理都是空谈。不去运用知识永远不知道哪里需要改善,自己哪里做得不够好。而学习法律无非就是为了成为一名合格优秀的律师、法官、检察官……而这些职业都是需要进行实际操作、实际运用法律的工作。学生不增加社会实践只会离自己的梦想越来越遥远。也满足不了社会的需要。高职学校应该认识到这一问题,开设一些社会实践的课程,在保证传授给法学专业学生扎实的理论基础知识的前提下,还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分析推理能力。
(三)高职法学类专业的教育模式过于传统,学生缺乏创新意识
在过去的年代,高职法学教学模式几乎全部是采用讲授式方法,学生的任务就是死记硬背各种法律的条例、案例方法。只是近几年,一小部分一线城市的高职学校认识到了此问题的弊端,开始改变教学模式,开始开展课堂讨论、辩论,案例式教学的形式。但是大部分的小城市还未跟上社会发展的节奏步伐,并未改善教育模式,讲授式教学过于传统,不仅使课堂气氛沉闷,学生上课精力不集中,还会扼杀学生的想象能力、创新能力。局限性太大。久而久之,学生依赖性过大,缺乏独立思考的能力。死记硬背的知识不足以应付未来参加工作遇到的各种问题,对于以后的工作岗位有很大的不利影响。而且书本上的知识都是有限的,书本的更新也不能跟上社会的发展,与社会时事热点问题有脱轨现象。此时,教师传授的理论知识便是微不足道的,甚至只是一种形式、口号。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学教师,就应该随社会发展、关注社会出现的时事新闻,以便于在课堂上提出,引导学生进行分析、讨论。从而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分析推理能力。
(四)高职法学类专业的教育资源不够优越
高职学校的教育资源不够优越有两个原因,第一点:供小于求。在高职学校越来越多的时候,很显然,教育资源就会有所下降,因为学校越多,所需老师便越多,急于需求,那么对于老师的要求便有所下降。教师的质量就会出现一定的落差了。第二点:地域不同。比如北京的高职学校和贵州的高职学校相比,你们认为哪个学校的教育资源整体会更好呢?我想,答案都是北京吧!这是为什么呢?原因就在于地域环境的影响,北京是中国首都,不论经济条件还是师生源素质都远远领先于小省份、小城市。这就是区别,所谓环境造就人才,也是这个道理。教育资源不够优越,知识面不够广、经验技巧不够,教育出的法学学生眼界也就不够开阔,知识缺陷。而且小城市的经济落后,教学设备也跟不上发达省市。由此可见,地域的不同会让高职法学专业学生的竞争力变弱。
(五)高职法学类专业的学生学历低、竞争优势小
在现代社会,拥有高学历的法学毕业生比比皆是,本科、研究生、硕士生、博士生已经不再是稀缺资源。那么对于高职法学专业类学生则是重重一击,高职法学专业只是属于一个专科层次,在学历上就已经低人一等,竞争优势上完全没有起到任何作用。现在专职岗位的门槛高,学历就已经无法满足企业岗位的要求。踏入专职法律工作的目标便远了。因此,很多高职学生在选择专业上,都已经排除了法学类专业,因为未来发展前景暗淡,就业困难。
二、高职法学类专业培养目标的现状及认识
(一)高职法学类专业培养目标不能满足专职岗位的要求
当今情况,高职学校对法学类专业培养目标依然不明确,着重强调理论知识,忽略社会实践,一旦从事到工作中,便缺少实践能力,不能完成工作。很难适应专职岗位的需求。并且现在很多高职学生在学习中自觉性不高,积极性不高,就算只是学习理论知识,也不能很好的掌握。自身装的知识也太过于少。这些都是高职学校应该注意到的问题,并且采取措施去应对这一现象,提高学生的积极性,让他们感兴趣,为国家培养出一批合格、适应专职岗位需求的法律工作者。
(二)高职法学类专业培养目标未能跟上法律职业的发展步伐
如今大部分法律职业的门槛都有提高,而高职法学类专业培养目标并没有随法律职业门槛的提高而提高。目前,要想成为一名律师、检察官、法官,都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且还要具备本科以上学历。这是一个非常严格的要求,而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又较低。所以高职法学类专业的招生率越来越低。培养目标不仅知识浅薄、学历低,又过于保守,未有创新进步。这是目前高职法学类专业培养目标的一个重要又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高职法学类专业培养目标的法律职业方向
1.以培养“辅助型法律职业人才”为主。在目前,高等教育院校主要是以培养事实务法律工作为主,事实务法律工作是包括培养出“应用型、技能型、职业型”在司法机关工作或律师的“通用型人才”。而在高职高专院校则是以培养辅助型法律职业人才为主,这样培养出来的人才大多从事律师助理、法官助理等,为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提供一定的辅助作用。这样的辅助型法律职业人无法长期坚持留在司法机关,大多数人选择作为辅助法律人的时候,通常是在毕业时找工作的过渡期,都只是短期工作。人员流动性大,不能给社会和基层提供法律援助。
2.以培养“基层的法律职业人才”为主。前面我们有提到,由于地域的经济水平不同,教育资源不同,法学专业的学生水平也就有差异化。正因为地域发达水平不同,有落后地区的高职院校就开始以培养基层的法律职业人才为主。但是,我们换一个角度想想,社会在发展,教育在发展,未来生活只会越来越好,人们的生活水平在提高,生活质量在提高,那么服务质量是不是也应该提高呢?只有提高才能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所以,基层的法律职业人才是不是就该被淘汰呢!当然是,因为它无法满足社会的需要。
三、高职法学类专业培养目标的设想
根据以上所谈到的高职法学专业培养目标的现状问题,我们就要来设想一下针对此问题所要做怎样的改变,来帮助我们的高职法学专业起死回生。促进我们的法律教育事业的改革创新与进步。以下便是我个人的几点设想:
(一)高职法学类专业培养目标要满足专职岗位的要求
在高职法学的教学中,教师应该改变教学模式,不要一味的采取讲授式教学,在课堂上多开展辩论活动,让学生积极参与进来,不仅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活跃课堂气氛,还能让学生参与到实践中去,从而让学生加深了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也锻炼了学生的实践能力。在2003年11月2日教育部颁布的《全国高职高专指导性专业目录》里就有对法律类专业设置的规定,里面说高职法学专业分为“法律实务、法律执行、司法技术”这三大块。而高职法学类专业要以“实用”为核心。因此,高职法学类专业要将理论与实践完美结合。这一部分尤为重要。以后,当学生投入到工作中时,也能更好的解决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能够适应工作岗位的需求。高职院校要随时根据社会需求的变化,对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做有效的调整,突出核心竞争力。
(二)高职法学类专业培养目标不能定位为培养职业法律人
要想成为一名职业法律人,就要经过优质的高等教育,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同时经过实践得到一定的历练,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职业法律人。这个过程是漫长艰辛的。一方面,高职院校不能为法学类专业的学生提供优质的法学教育;另一方面,国家司法考试通过率低。如果高职院校要去培养职业法律人,那么投入的资源量大、时间长,并且效率低,结果是不理想的。这是一个不可行的培养目标,对院校、对学生都是不利的。高职院校应该避免这一问题的发生。
(三)高职法学类专业培养目标以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为主
根据现在社会的发展情况来看,社会出现多元化,具有多种需求,因此,作为法律人也应该具备适应多种需求的能力。高职院校要以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为主。着重培养具有多职业资格的法律人才,这样的法律人才既能担任法官助理、律师助理,从事基层法律职业,也能为经济生活、企业经营提供服务和指导。提高高职法学类专业学生的就业率,增加优势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