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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环境安全范例(3篇)

来源: 时间:2025-06-30 手机浏览

海洋生态环境安全范文

一、我国海洋建设基本情况分析

海洋经济总量逐年增长,但比例不足,结构失调。从海洋局的统计数据看,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的海洋经济总量每年都保持较大的增长幅度:至2012年,我国的海洋经济总量达到50087亿元。虽说总量不小,但它占我国经济总量的比例却很小,2012年的比例是9.6%,到2015年的目标也才是10%。相比海洋强国而言,这个比例实在太小。此外,我国的海洋产业结构不尽合理,第一产业偏少,多来源于滨海旅游业和海洋渔业等。海洋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增加值占海洋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为5.3%、45.9%和48.8%。这种格局不利于海洋强国的实现,因此,必须优化海洋产业结构。

海洋开发有所作为,但规模和程度还远不够。我国对海洋的开发利用进程逐渐加快,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海洋战略资源的开发利用。第一,随着海洋油气业的快速发展,海洋石油产量日益增多,2010年海洋油气当量已突破5000万吨,成为我国原油增量的重要来源。第二,深海矿产资源勘探取得重要进展。继1999年获得夏威夷东南方7.5万平方公里的海底多金属结核调查“区域”之后,2011年又在印度洋西南部获得了1万平方公里具有专属勘探权的多金属硫化物资源矿区。近年来我国在东海和南海针对天然气水合物的调查也取得重大突破。第三,海洋资源、能源开发的技术日渐成熟。在潮汐能、波浪能等新能源方面的开发技术已基本成熟、日趋完备,并积累了丰富的建站经验,海洋生物基因技术也获得较大进展,在过去十多年中,有超过6500种新药物从海洋生物中产生,海水淡化技术也已成熟,在沿海一些严重缺水城市水资源问题的解决中发挥出明显作用。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海洋战略资源开发利用的规模还很有限,深度和广度也都不够,总体大约落后10~15年。统计数据表明,我国近海油气探明储量仅占资源量的1%,累计开采量仅占探明储量的5%;近海渔业资源过度开发,同时外海渔业资源又利用不足;可养殖滩涂利用率不足60%,宜盐土地和滩涂利用率只有45%,15米水深以内浅海利用率不到2%;海水和海洋能的开发程度和利用水平较低;南沙群岛附近深海区油气开采不足,国外油井已达上千座,而我国却一座也没有,等等,这些都是目前我国海洋战略资源开发面临的突出问题。

海洋科技有所突破,但离发达国家仍有一定距离。近年来,我国在海洋环境探测技术、海洋再生能源实验研究、海洋生物资源开发工程技术、海水资源利用技术、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技术以及海洋装备制造上取得较大突破。但是,与发达国家的海洋科技水平相比,我国仍有着较大差距。譬如,发达国家科技进步因素在海洋经济发展中的贡献率达到了80%左右,而我国只有30%多;我国在海洋调查科研、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预报和信息服务、深海矿产资源勘探、海洋渔业资源开发和海洋农牧化等领域,还都需要大批引进国外技术设备;在海洋工业科技方面,尤其是在特殊船舶、材料、设备的制造上,我国存在技术瓶颈。可以说,我国在海洋科技队伍、科学研究领域、海洋技术发展结构以及海洋科技产业化的能力等方面都有待完善和提高。只有提高海洋科学技术水平,才能走出薄弱,摆脱受制于人的局面。

海洋生态环境有所恶化,引起国家高度重视。虽说《海洋环境保护法》已施行多年,但状况好转并不明显。目前,污染和损害我国海洋环境的因素主要有陆源污染物、船舶排放的污染物、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污染、人工倾倒废物污染以及不合理的海洋工程的兴建和海洋开发。污染物进入海洋,污染海洋环境,危害海洋生物,甚至危及人类的健康;渔民对某些海洋生物的过度捕捞,导致海洋生物资源数量减少,质量降低,也使部分物种濒临灭绝;有些海岸工程建设和围海造田缺乏科学论证,破坏了海岸环境和海岸带生态系统,致使部分滩涂荒废,滨海环境遭到损害,等等。就海区而言,渤海沿岸污染较严重,东海和黄海次之,南海较轻。据统计,我沿海各种类型的主要污染源有200多处,黄渤海沿岸有100多处,东海、南海沿岸100处左右。

海上安全总体稳定,但不确定因素增多。与周边国家海上争端和摩擦呈上升趋势,成为影响我海上安全的重要因素。我国和平发展需要良好的安全环境,特别是对于海上方向的安全。我们必须居安思危,清醒认识面临的主要海上安全威胁:国家尚未完全统一,领土有被割裂的严重危险;国家海上武装力量,特别是海军的正常活动空间受到严重挤压,军事安全利益受到侵害;随着国家经济日益向全球化方向发展,海洋运输、海洋生产和海洋环境面临着自然和人为两方面安全威胁。随着美国亚太战略的逐步调整,针对海洋权益争端,美国在背后的推波助澜角色会更加明显,有关国家联手对我的态势也日益明显,地区安全环境中的对抗因素上升;随着海洋环境的变化与科技的进步,人类对海洋的开发利用将更加广泛和深入。各国也在从关注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向深海、国际海底和极地延伸。各国为维护和拓展海洋权益的力度将会加大,其海军为谋求海上发展优势而引发的军备竞赛也将更为激烈。

二、关于推进海洋强国建设的战略思考

切实扩大海洋开发规模,优化海洋产业结构。鉴于我国海洋目前的开发状况,需要抓紧时间扩大规模,优化结构。首先,加强深海资源开发能力,脱掉深海区零油井的帽子。从目前形势来看,对我国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海洋油气、海洋生物以及海底矿产的开发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海上维权斗争的形势和深海开发能力的不足。当务之急,必须加快提高深海开发能力,及时把握形势,在国家“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原则下,尽快推动我国对争议海域以油气为主的海洋资源的开发活动。其次,拓展国际海域与极地科学考察活动。随着人类对海洋开发利用的不断深入,各国关注的重点向国际海底、北极和南极延伸。我国也应该在此方向有所作为,以免因他国的蓝色圈地运动而影响我国的利益。再次,培育壮大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提高海洋第一产业的比重。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多个蓝色经济带,应充分加以利用。可通过优化空间布局,建立资源利用节约集约化程度较高的海洋工业基地。再以工业为基础,带动整个产业链发展。需要注意的是,在拓展开发深度和广度的同时,我们还应提升海洋调查评价能力,注重海洋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就我国的海洋事业发展而言,在2022年前后,我国应将探测海区从西太平洋扩展至印度洋、南北极;在南沙地区有能力开采油气矿产资源;在海洋生物新资源利用上取得新突破;海洋工业化程度大大提高。同时,努力实现2022年海洋经济生产总值在2010年基础上翻一番。

持续扶持海洋科技创新,提高海洋发展动能。要想实现海洋强国,科技进步必不可少,它是发展的引擎,前进的动力。真正的海洋强国应当是海洋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化水平很强、海洋科技创新对海洋产业发展的贡献率较高的国家。对以海洋强国为目标的我国而言,应从以往依靠扩大海洋资源开发,转为依靠技术进步,以技术创新改造传统海洋产业,实现可持续发展。具体措施有:一是推进海洋科技开发。尤其是对科技薄弱点进行攻关研究,减少核心设备或技术对国外的依赖程度。二是加大海洋科技经费投入。鼓励相关机构进行海洋科研,扶持重大海洋项目的立项、研究与投产运用。三是构建高素质的海洋科技队伍。以科研项目为牵引,以经费投入为支撑,努力形成由海洋科技创新人才、海洋业务专业人才、海洋科技产业人才及海洋科技管理人才相结合的年龄结构合理、专业结构完善、以高级科技人才为主力军的高素质海洋科技队伍,保证未来我国海洋事业发展具备强有力的海洋科技支撑。

有效开展海洋生态维护,确保海洋环境美好。建设海洋强国就必须构建美丽海洋。美丽海洋的前提是陆源污染得到有效治理,近海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根本扭转,海洋生物多样性下降趋势得到基本遏制,海洋环境监管能力得到有效提升,海洋生态安全格局基本建立。要想实现海洋强国,必须要高度重视海洋生态环境,切实开展保护工作。第一,健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领导机制,设置行使有效的海洋环境科研机构和监测机构,积极组织广大科技人员,开展对我沿海及重点港湾的污染调查监测工作,为控制和治理海洋污染提供科学依据。第二,确立正确的海洋开发政策,避免过度开发或不科学的海洋工程建设。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必须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前提下谋发展,坚持集约用海,科学用海、生态用海。第三,设置一整套科学的、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方法。主要是抓好污染源的管理,限制高污染、高耗能、高生态风险的工业项目用海,减少海洋开发对近岸渔业资源和生态系统的冲击。第四,制定和健全必要的法制和规章制度,保障海洋生态环境管理的有效落实。第五,发展先进的科学技术,净化污染,应对自然灾害的破坏,提升海洋防灾减灾能力。

显著增强海洋管控能力,保障海洋秩序井然。海洋管控能力是衡量海洋国家强弱的一项重要指标。建设海洋强国就必须强化综合管理海洋、控制海洋的能力。我国目前面临的复杂而多样的海上威胁,也亟待国家拥有强大的海洋管控能力去解决、去应对。基于目前规划,至2022年,我国海洋综合管理体系应趋于完善,海洋事务统筹协调、快速应对、公共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并且,国家海洋权益、海洋安全得到有效维护和保障。要想实现这个目标,推进海洋强国事业,迫切需要做好以下几点:一是要增强海上实力,提高海上竞争力。海上实力是海上一切活动的支撑和安全保障,实力强则具有更多优势,拥有更多话语权,可更多地达成自己的意图。二是要健全海上执法体制,提高有效监管、监视监测和维权执法能力。目前,国家海洋局已经重组,海上执法力量也趋于统一,但体制调整是个复杂的过程,必须做好衔接和融合,真正做到执法体制统一、高效。三是要完善海洋法律法规,弥补海洋综合法律和相关配套法规的空白和滞后。在我周边,已有多个国家出台海洋法律,为侵占我国海洋权益披上了“合法外衣”,去年越南海洋法的颁布则再一次刺痛我们的神经。我们也应加大对海洋法律的研究,早日出台海洋基本法,为海上维权执法提供依据和法理支撑。四是要全面参与国际海洋事务。对我国来说,需要准确把握国际海洋秩序发展形势,提高参与国际海洋规则制定和海洋事务磋商能力,譬如深入参与海洋环保、海底资源开发、渔业资源管理、海事与救助等涉海国际公约、条约、规则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海洋生态环境安全范文

一、《条例》出台实施的意义

《条例》出台一是激活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极大促进了海洋环境管理事业。《海洋环境保护法》是一部涉及海洋污染控制和海洋生态系统保护等诸多内容的综合性的环境法律。由于这部法律对海洋环境问题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涉及海洋环境管理的诸多内容,诸如对陆源河口及排污口、海洋石油平台、海洋倾废、海洋工程、海岸工程、船舶及港口等六大主要污染源的控制,对海洋养殖业的合理规范,对珊瑚礁、红树林和海洋自然保护区等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等等。但多是原则规定,可操作性不是很强,需要较多配套的行政法规对其中涉及的各方面内容予以明确具体的规范。而《条例》是自《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后出台的第一部配套的行政法规。这部法规的制定为具体、有效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创造了良好的开端。二是更进一步实现以法规的强制力推广和强化人们的海洋环境保护意识。一个时期以来,海洋工程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无序、不科学建设的问题。最为突出的是乱围填海、炸岛、违法设置排污口等,尤其是用垃圾填海,导致了海洋生态系统破坏严重的隐患,随着污染物在海洋中的不断扩散和污染物化学反应的不断加剧,将严重影响未来我国的海洋环境。《条例》的出台,将有助于依法严格管理和控制不合理的海洋工程项目建设,有利于教育人们热爱海洋,提高全民海洋环境保护意识。三是为建设海洋经济强省和实施海洋可持续发展战略奠定了良好而重要的基础。实践证明,不合理、不科学的海洋工程建设已经给我省的海洋生态环境系统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损害和破坏,直接影响着我省海洋经济强省的建设与海洋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条例》的出台,有利于遏制违法的海洋工程建设,养护海洋渔业资源,保障海洋生态系统安全,促进海洋经济与海洋环境相和谐。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实施中应当重视或解决的问题

《条例》共计八章59条,是在认真总结涉海工程环境污染防治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从海洋工程污染预防、海洋工程建设和运行中的污染控制到海洋工程的排污管理、海洋工程造成的污染事故的预警和控制,实行了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事前评价(报告书编制内容、单位的相关资质、评价中的部门协作机制、环评权限、重新评价等),事中监视监测,事后监督(后评估、排污费征收、总量控制、三同时制度、排污报告制度、废弃拆除设施的报批制度),责任承担。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完善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了对海洋工程建设、海洋工程运行过程中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监管,加大了对海洋工程运行后排污行为的监管,细化了有关海洋工程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措施。从总体上讲,《条例》有几个方面的突破:一是明确了海洋与海岸工程界定(第三条内容);二是落实了“一条龙”管理原则。实现海洋工程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的全过程;三是深化了监督检查的权限与范围。从操作层面上讲,将海洋工程环保管理的原则、内容都具体化、程序化了,可操作性很强。第一,关于海洋工程建设前的海洋影响评价制度。在海洋工程建设之前进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上控制和减轻海洋环境污染。《条例》规定,一是要求海洋工程必须做环境影响评价,并明确规定了评价的原则和要求;二是明确了海洋工程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核准的权限和期限;三是完善了海洋工程环境报告书重新核准的规定。第二,海洋工程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对它的污染损害的监管措施。加强对海洋工程建设运行过程中污染损害的监管,是防止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工作的中心环节,因此《条例》做了四项规定。一是明确海洋工程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二是对海洋工程环境的影响实行后评价制度。三是补充了对不同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特别管制措施,比如围填海工程的核准权限与听证要求等。四是明确凡是使用期满需要弃置、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海洋工程要经过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第三,海洋工程运行后对它的排污行为要进行监管。这是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海洋环境中的一个关键,也是规范日常排污行为的需要。因此《条例》做了四方面的规定。一是明确要求海洋工程排污必须进行报告。二是海洋工程排污核定和排污费收支要实行严格的监管。三是对海洋油气勘探开发中的废物加强管理。四是对污染物的排放实行限排和禁排制度。第四,关于海洋工程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为了防止减少海洋重大污染事故的发生,及时处理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突发事件,提高应急反应能力,《条例》做了三方面的具体规定。一是明确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要求。二是规定了污染事故的报告制度。三是对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此外,《条例》还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进一步深化了行政监督检查权,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强化了海洋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手段。为了有效的防止企业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民事责任,要求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建设单位必须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要赔偿损失,以加大违法行为的成本。

但是回过来讲,尽管《条例》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问题做出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仍有一些不足与应注重之处。如①《条例》中没有明确定义海岸线,而海岸线是划分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的基础,也是明确海洋工程主管部门和海岸工程主管部门职责划分的依据之一。②排污口的设置管理。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排污口应当深海设置、远距离达标排放。这样就涉及到离岸排放的管道,使得排污口的建设既涉及陆源污染控制也涉及海上污染控制,既涉及海岸工程管理的有关问题,也涉及海洋工程管理的有关问题,以及其他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诸如海事、军队等的有关管理职责。③围填海、滩涂改造、海上堤坝等工程。这些工程建设一是可能造成对海岛、海岸线的破坏,使海洋生物的栖息环境受到严重的恶化;二是造成海洋生态系统和海洋资源的严重损害,最突出的问题是破坏滨海湿地、红树林;三是可能造成对海洋环境或者海洋生态系统的污染。有些地方围填海工程使用的填海物质是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城市垃圾,使得潜在的污染将会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巨大的破坏。④挖沙、炸岛采石、海上水产加工船等问题。⑤公众参与、听证(对象、程序、内容、意见采信)制度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第十条第二款)。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所使用的调查监测资料应符合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的要求(我省海洋环保条例已有明确,要通过海洋计量认证的业务机构所采集的数据)。⑦《条例》实施初期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核准的衔接。

三、《条例》实施过程中注意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在贯彻实施好《条例》中,应坚持①求真务实、勇于创新②把握新情况、研究新问题③体现连续性、提倡开创性④集思广益、群策群力等原则,处理好“三个关系”:

1、注意处理好《条例》和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关系,深化理解,搞好衔接。《条例》是根据1999年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来制定的,对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专门做了一章,海洋工程这个概念在1999年《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之后作为法律的概念提出来的。但是和老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配套条例,比如1990年出台的《海岸工程条例》正在修改尚未公布。因此,这就有可能出现新的海洋工程条例和海岸工程条例之间可能有些条文不一致。而《海洋环境保护法》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比较,有些地方表述也不尽相同,如海岸工程项目的审核,在《海环法》中要有海洋主管部门审核的意见,而在《环评法》中只说了海洋工程项目的环评按《海环法》规定执行,没有提涉到海岸工程环评的程序,等等。因此,在贯彻实施《条例》过程中必须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专业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新的法规和旧的法规规定不一致时应该适用新的法规的要求来执行实施。

2、注意处理好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同合作,服务经济。海洋工程污染防治工作涉及的面比较广,影响因素也比较广,涉海管理部门也比较广,有环保、海事、渔业、军队等,这就更需要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陆海联动,军民共管,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3、注意处理好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即管理和服务的关系。《条例》对海洋工程项目环评的许可监督、执法部门赋予了很大的管理执法权,同时也对其的管理执法行为或者说行政行为做了很多规范,如核准内容、核准时间、环保设施验收、污染事故的报告与处理、排污费征收等等,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都为进一步加强对海洋工程的监督管理,有效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生态环境,保障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提出了要求。一方面规定了很多行政审批,要加强管理,同时又要求行政实施人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所以,我们各级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遵循依法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为保护好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洋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四、当前需要做的工作

1、加强学习培训和宣传贯彻。一是《条例》与相关法律法规,二是《海洋工程环评技术导则》与有关环评规程、监测规范等。

2、加强配套制度的修改完善与调研建设。如:《浙江省涉海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程》、《浙江省海洋工程环保设施验收办法》和《海洋环保听证管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海洋工程设施弃置拆除管理》等。

3、加强海洋工程监控技术设备与人才建设。建设一个环评技术专家库和一支“三同时”监测、验收、监督的专家技术队伍;加大海洋环境监测台站调查监测仪器设备的改造、提升,加快业务技术人才的培养、引进。

五、加强“行政安全”。

海洋生态环境安全范文篇3

关键词:海洋渔业生态系统影响

1前言

通过海洋捕鱼为人类提供了大量的鱼类食物,在丰富我们餐桌文化的同时,也为我们的身体需要提供了营养。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鱼类的需求量日益增加,导致捕鱼量随之增加,过度的捕捞造成海洋鱼类急剧减少;海洋环境的污染也造成鱼类生存环境的改变,部分鱼类也出现了种族灭忙。鱼类的灭亡造成生态环境的改变,对海洋的生态系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另外还有学者研究表明,全球正有23%的海洋哺乳动物正濒临灭绝,对于一些生长在热带和温带海域的鳍足类种群将会大量减少,但一些生活在高纬度地区,特别是北半球高纬度地区的生物。

2海洋生态的现状

我国海岸线总长18000km,跨越五个气候带,生态系统类型多,近年来,我国海洋鱼类遭到人们过度捕捞和自然环境的影响,导致鱼类的种类和数量都在急剧的减少,加剧和经济损失加重的趋势,对我国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重大影响。我国对海洋生态价值认识不充分、生态安全意识淡薄,在海洋开发规划和建设中往往对海洋生态安全考虑不足,使海洋生态环境问题突出。海洋是人类生命活动的摇篮,除了调节着全球的气候和降水,还为地球存蓄了约25%的基因资源和50%的油气资源。广袤的海洋还为人类提供了丰富多样的鱼虾贝等水产品,与陆地张弛互动造就了美丽宜人的滨海景观。然而,海洋又是一个相对脆弱的自然生态系统,她的资源和环境并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从中国四大海区来看,建国以来已经丧失了50%以上的滨海湿地,天然岸线减少、海岸侵蚀严重,而这里是包括渔业资源在内的生物多样性的关键海域。目前主要经济渔获物大幅度减少,赤潮、绿潮和水母灾害不断,近海富营养化严重,海上溢油事故频发,近海亚健康和不健康水域的面积逐年增加。加之中国大量海洋与海岸工程构筑在河口、海湾、滩涂和浅海,多种工程的生态影响相叠加,致使中国海洋生态灾害集中呈现,海洋生态安全前景堪忧。再者,相比陆地生态系统而言,海洋与江河湖泊等水生生态系统的破坏往往是长期、甚至永久性的,生态修复十分艰难,太湖、滇池等富营养化水体治理的进程缓慢便已充分说明这个问题。现在的海洋渔捞渔获物中,大个体鱼、优质鱼少,而低龄鱼、低值鱼却占总渔获物的80%甚至90%以上。可以说,世界海洋渔业生产已经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几乎走到崩溃的边缘。

3对海洋生态系统产生的影响

3.1物种品质的退化

持续捕捞压力,导致种群个体变小,通常来说,体长大的个体怀卵量多、卵径大、生殖力高,产出的卵子含有更多的能量物质和生长因子。持续选择捕捞大个体的渔业活动会有利于生长速度慢、性成熟早的基因型群体,使群体的进化发生生殖力降低、生命活力下降、性成熟年龄变小、年龄结构降低等现象,目前我国海域的几种经济鱼类等发生了这种现象,有些种类由于雌雄个体具有明显的生物学性状差异(如个体大小)或生态习性(如生殖洄游)差异,一些雌雄同体或存在性别转换的种类,在其生命的某一特定时期往往为某一个特定性别,在另一阶段会改变为另一性别,商业性海洋捕捞往往针对某一特定群体,必然造成群体内性比的变化。对于大西洋月银汉鱼的研究清楚地证实了这种现象的发生。生态系统内一个目标物种生物量大为降低后,捕食者必然转而捕食其他营养价值低的种类,在导致其种群数量下降的同时,其体质生物性状往往降低,例如美国东南沿海在鲱鱼被大量捕捞后会影响到一些顶级捕食者鳕鱼、金枪鱼、条纹石鳍等的一些生物学性状。

3.2海洋生物多样性锐减

我国的海洋生物资源丰富,海洋生物共记录到22561种,约占世界海洋生物物种总数的10%,在世界上占有重要地位。然而,在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我国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我国海洋生物群落结构趋向简单,生物多样性和均一性指数处于较低水平。近20多年来,渤海潮间带生物、底栖贝类、鱼类种类多样性明显降低。海洋鱼类资源衰落,产量下降,渔获物组成低龄化、小型化和低值化。位于海岸带的红树林、珊瑚礁和海草床等湿地生态系统本身蕴藏着丰富的生物多样性,生境破坏直接导致生物多样性的减少。

4科学利用海洋空间资源。

坚持规划用海,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优化沿海空间布局,明确岸线、滩涂等空间资源的功能定位和发展重点;坚持集约用海,集中适度规模开发,提高单位岸线和用海面积的投资强度;坚持生态用海,以生态友好、环境友好的方式开发使用海洋,维护、保持海洋生态系统基本功能;坚持科学用海,提高对海洋资源环境变化规律的认识,加快海洋监测调查及研究成果转化应用;坚持依法用海,做到依法审批用海,坚决查处违法用海、违规批海。科学保护与利用岸线资源。组织实施海洋环境综合整治与湿地生态修复工程。继续推进海岸带资源环境保护,带动重点岸段的保护工作。通过实施海岸带沙滩修复、拆除违章建设、建设沿海防护林等措施,保护与恢复海岸带自然景观。加大对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环境整治与生态修复力度,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