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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经济发展(整理2篇)

来源: 时间:2025-08-26 手机浏览

全球化经济发展范文篇1

一、经济全球化的内涵、动因及效应

“全球化”这一概念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提出的。20世纪六十年代在法国人和美国人的作品中,全球化概念已经有了模糊的轮廓。这一概念是由经济学家T•莱维在1985年明确提出的,即商品、服务、资本和技术在世界性生产、消费和投资领域中的扩张。因此,当人们讲全球化时,其原意是指经济全球化。1990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前首席经济学家S•奥斯特雷也采用了这一概念,他认为全球化主要是指生产要素以空前的速度和规模在全球范围内流动,以寻求适当的位置,进行最佳配置,它意味着跨越民族国家疆界的经济活动的扩展,以及世界各国相互依赖关系的加深。

综合国内外研究的成果,我们认为经济全球化的内涵应是:在生产力发展,特别是在科技革命的推动下,市场经济不断深化的体现,是生产要素、商品和服务交易加速在全球范围内的流动与扩散,从而使世界各国的经济交往不断扩大、相互依赖关系日益增强,全球经济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的过程和趋势。

经济全球化不等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经济全球化表述的是各国经济相互联系和依赖的状态,主要属于经济层面上的问题;而世界经济一体化则是表述世界通过建立具有法律约束力和统一制度为基础的权威性国际组织机构,来统筹世界经济,它更多属于制度层面上的问题。B•巴拉萨给世界经济一体化下的定义是:资本与劳动力在国际间流动的人为障碍的完全消除;C•金德尔伯格的定义是:生产要素国际流动障碍消除,并导致要素价格均等化;我国学者张幼文的定义是:再生产过程各阶段上国际经济障碍的消除。从上述定义看,他们都强调了世界经济一体化应是人为的“经济障碍的消除”和“生产要素价格的均等化”。而要实现这些就必须要求各国政府签订一系列的协议和条约,并建立相关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和行政管理能力的权威性的国际经济组织,来统筹世界经济,将各国之间的经济关系从法律和制度上确定下来,使各国共同遵守。目前我们所说的经济全球化,显然没有达到这种程度。因为要实现世界经济一体化,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要有超国家的权威性的国际机构来协调一体化下的国家关系;二是各国之间要做出更大的让度;三是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经济差距应大大缩小,使“生产要素价格均等化”;四是要在国际上建立一套各国共同遵守行之有效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消除国际经济活动的人为障碍。因此,经济全球化只是世界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阶段,不是世界经济一体化必然导致经济全球化,而是经济全球化的深化可能导致世界经济一体化。

关于经济全球化的动因,有很多因素,但在众多因素中经常起作用的因素还是生产力。第一,经济全球化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的产物,是各国之间普遍交往的扩大,而各国之间普遍交往的扩大,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正如马克思指出:“只有随着生产力这种普遍发展,人们的普遍交往才能建立起来,”而“交往的任何扩大都会消灭地域性。”第二,有的学者认为,经济全球化是资本无限扩张的结果。但资本的产生与扩张,也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的结果。从历史上看,由于生产力的发展,资本才在封建社会的母体内孕育而生,资本也是在生产力发展的推动下不断扩大积累,不断向外扩张的。因此,资本的产生与扩张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第三,有些学者认为,科学技术的进步是经济全球化的主要动因。“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几次科技革命都推动了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但是,科学技术也是生产力的范畴。马克思指出:“生产力中也包括科学。”

综上所述,无论是资本的扩张,还是科技进步,或是其他因素的作用,归根到底推动经济全球化的根本动因还是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经济全球化是否有其客观发展的必然性,经济全球化会产生什么效应,它对世界各国来说,是福还是祸?我们认为,经济全球化是生产力和科技进步发展的结果,有其发展的客观性,是呈现在人们面前活生生的现实。经济全球化是生产要素在世界范围内的流动与配置,总的说来它有利于世界经济的发展。但经济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它既给各国带来机遇和利益,也给各国带来挑战和弊害。由于经济全球化是在发达国家主导下进行的,因此对发达国家来说,利多弊少,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则利少弊多。

首先,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规律的作用,先进与落后不是绝对的,而是相互转变的。英国工业革命使英国走向了富强之路,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被称为“世界工厂”。但是,美、德等国抓住了第二次科技革命的机遇,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甩掉了英国,成为世界上的强国。亚洲“四小龙”原来都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是由于抓住了第三次科技革命的机遇,跃居于中等发达国家水平,有的接近了发达国家的水平,关键是发展中国家能否顺应历史潮流,抓住机遇,采取正确的对策。

其次,经济全球化确实对发展中国家利少弊多,但也给发展中国家带来机遇和迎头赶上的有利条件。一是发展中国家现代化的起步较晚,绝大多数始于战后。然而,他们是在殖民体系瓦解,各国纷纷独立,经济全球化进入新阶段,第三次科技革命浪潮席卷全世界,和平与发展成为世界主流的大背景下,启动现代化的;同样也为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国内、国际环境和机遇。二是发达国家的现代化起步较早,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不成功的教训。但它们的现代化起点较低,经历了一个由低到高的漫长发展过程。而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虽然起步晚,但起点高,绝大多数国家真正起步于信息时代。这样,发展中国家既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教训,少走弯路,又可以自身开发和引进先进技术,实现跳跃式的发展。三是经济全球化意味着生产要素在世界范围内的流动与配置、各国之间彼此交往和相互依赖的加深。当今世界,不仅发展中国家需要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和资金,发达国家也需要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和资源。发展中国家可以利用、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加速自己的发展。四是发展中国家由于现代化起步晚,长期受殖民主义的侵略和剥削,经济比较落后。但在独立之后,要求发展经济,摆脱落后状态的愿望比较强烈。这种强大的精神力量,也会变成巨大的物质力量。

二、经济区域化进程与趋势

从人类交往的历史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经济交往总是从国家到地区,再到全世界,即从局部扩向整体。英国工业革命首先发生在英国,然后扩展到欧美。第三次科技革命发端于美国,再波及到世界。战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区域性的组织发展迅速,数量急剧增加。到20世纪九十年代中叶,全球已建立的区域性组织多达109个,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欧洲联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等。此外,还有次区域性的组织,如中美洲共同市场、加勒比共同体等。

战后区域化的发展经历了曲折的过程,出现了两次高潮:第一次高潮发生在20世纪六十年代,但到七十年代末受挫;第二次高潮发生在八十年代中后期,一直持续到现在。战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源于发达地区——西欧。1958年《罗马条约》的签订,标志着欧洲共同体的形成。其后经过几次扩大发展为欧洲联盟。该区域组织在内部实行统一的关税、贸易、货币等政策,推动了欧洲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堪称世界各区域组织的典范。

欧洲共同体的建立引发了六十年代第一次区域化的浪潮,这次区域化浪潮主要集中在发展中国家。非洲是在第一次区域化浪潮期间最早尝试组建经济一体化的地区。首先由肯尼亚、坦桑尼亚和乌干达三国组成东非共同体;1964年一些讲法语的国家,包括刚果、中非共和国、乍得、喀麦隆和加蓬成立了关税同盟;1973年西非经济联盟宣告成立。

拉美地区第一个区域化组织出现在1960年,当时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尼加拉瓜、萨尔瓦多、哥斯达黎加率先成立了中美洲共同市场;第二年,墨西哥、巴西、阿根廷、智利、巴拉圭和乌拉圭、玻利维亚、厄瓜多尔共同组成了拉美自由贸易联盟;其后,又相继成立了其他一些区域组织,其中影响较大的有:安第斯条约组织和加勒比自由贸易联盟,后发展成加勒比共同市场。

亚洲第一个区域经济集团是1961年7月由马来西亚、泰国、菲律宾三国成立的东南亚联盟,1967年新加坡和印尼又加入了这个联盟,改称为东南亚国家联盟。

在第一次区域化浪潮中,除了欧共体保持发展势头并逐步升级外,发展中国家的区域经济合作到20世纪七十年代末大都受挫。但是,区域化的发展并没有退出历史舞台,到20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由于世界经济形势的好转,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欧共体得到新发展的典范作用,美国贸易政策的理念转变,发展中国家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区域化又出现了第二次高潮。这次高潮,无论是在区域经济组织的数量上、规模上,还是合作的方式上、发展的趋势上,都比第一次有较大进展和不同,因此有人将这次的区域化发展称为“新区域主义”。

第一次区域化浪潮与第二次区域化浪潮有不同的特点:首先,早期的区域组织往往是内向型的,保护性关税是维护区域内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而第二次浪潮中出现的区域组织大都是外向型的或开放性的。各区域组织不仅强调区域内的贸易发展,同时也比较关注与区域外贸易的发展。其次,在第一次区域化浪潮时,区域组织的组建主要有两种平行的模式,一种是南—南合作模式,即经济比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之间组建的区域组织;另一种是北—北合作模式,即发达国家之间组建的区域组织,如欧共体。但到了第二次浪潮时期,新的区域化组织更倾向采取北—南合作模式,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组成区域集团。再次,区域组织之间的重叠也是新区域主义不同于旧区域主义的一个显著特征。例如,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既是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成员,也是亚太经合组织的成员。

第一次区域化浪潮和第二次区域化浪潮相比较,旧区域组织和新区域组织之间的不同点,可概括为下表:

三、经济全球化、区域化与发展中国家对策

经济全球化和区域化有其共同点和不同点。经济全球化与区域化都是指生产要素、商品与服务交易跨越国界的流动与配置。因此,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两者从本质上是一样的,只是合作的范围和合作的方式不同而已。但是,经济全球化是以市场为导向,多属于自然流动方式,而区域性组织是人为地把世界划定板块,多属于人为的流动方式。特别是早期区域性组织具有自保性和排他性,即区域组织内部实行贸易、关税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区域之外的国家多实行贸易保护主义。这在一定程度上有碍于全球性的经济交往,有悖于经济全球化的历史潮流。正是因为如此,在第一次区域化浪潮期间建立的区域集团绝大多数以失败告终。在第二次区域化浪潮期间建立的区域集团,我们更多地看到两者之间的联系性和互动性。第一,各区域组织由于在内部实行更加开放和优惠的政策,促进了区域组织经济的发展,而区域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其经济活动向全球扩展,这就使区域组织中的成员间能够以一个整体面向世界,为经济全球化奠定了基础。因此,经济区域化并不是贸易和生产全球化的障碍,而是推动;第二,第二次区域化浪潮期间组建的各区域经济集团相互重叠,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这种跨越地区的区域组织,有助于区域集团之间的交往,成为联系各区域组织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第三,新区……全科论文中心t域组织往往实行北—南合作模式。这种模式有助于把各国的经济活动拓展到全球;第四,从区域合作的理念上,新区域主义更主张开放性。

全球化经济发展范文篇2

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带来了两个显著效果:一是市场的地理范围及市场的统一化和自由化程度大大扩展;二是为了适应市场的统一化和市场规则统一化的客观需要,国际经济法不仅必将且正在发生新的变化,国家的法律体系面临着如何处理全球化带来的复杂情况的新挑战。

一、全球化背景下世界经济的三大特点

(一)迅速回升的全球贸易,成为拉动世界经济增长的强大动力

在WTO正式成立后的十年内,如果按照货物出口总额进行统计,那么国际货物贸易总额从1995年的51610亿美元增长到了2004年的91240亿美元,总计增幅近77%,年平均增长率达6154%。其中只有1998年和2001年各比上一年略有下降,但是下降幅度不大,分别只有115%和319%。其余年份均有3%以上的增长幅度,其中上涨10%以上的年度有4个。在原油商品价格持续高涨和电子产品出口复苏的带动下,2003年和2004年的增幅更是创了历史新高,其中2003年比2002年增加了1519%,2004年比2003年增长21%。即使扣除了物价和汇率因素,2004年世界贸易量的增长也达到了9%。自2000年至2004年,世界GDP从32万亿美元的水平增长到40万亿美元的水平,总计增幅为25%左右,年平均增长率低于国际货物贸易的年增长率。②

(二)外国直接投资复苏和持续高涨,为世界经济的增长注入了持久活力

按照实际吸引外国投资金额来计算,1998年世界跨国直接投资额为690911亿美元,1999年猛增到1086715亿美元,比1998年增长近5713%,2000年在此基础上又增加2717%,达到了1387915亿的规模。由于受“911”事件等影响,2001年至2003年世界各国对外投资总额连续三年呈下降趋势,2004年开始,世界跨国直接投资又出现恢复性增长,比上一年上升了9%左右。③

不过近年来,跨国直接投资开始呈现出两大变化,其中第一大变化是包括印度、巴西、墨西哥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开始成为资本输出国;第二大变化则是第三产业成为跨国直接投资新的领域。上述两大变化业已对传统的国际经济法提出新的课题。

(三)随着自由贸易区的蓬勃发展,世界经济的区域一体化和国家集团化进程呈现加速态势在过去的十年间,跨地区的经济贸易发展迅猛,双边和多边的区域贸易安排和协定数量激增,并且重叠交错,这已经成为国际经贸发展的重要特征之一。截至2004年底,向GATTPWTO申报的区域贸易协定已接近300个,其中依然有效的200个左右。不仅如此,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势头在广度和深度上均有所拓展,例如2004年5月1日,欧盟成员国从15个增加到25个,占世界贸易总值的20%;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所覆盖的加拿大、美国和墨西哥三国,区内贸易数额也很可观。此外,美洲国家首脑会议在美国主导下,于1994年商定建立美洲自由贸易区,预计今年可完成谈判,届时将正式建成这一包括34个国家、8亿人口的自由贸易区。④根据统计,目前世界贸易的三分之二是在这些自由贸易区内发生的。到2007年底,全球贸易体系将被300多个双边和区域自由贸易协定所分割,出现更加错综复杂的局面。⑤

另外,伴随着全球贸易规模的扩大,发展不平衡问题难以避免,贸易摩擦日益增多。

二、国际经济法发展的新动向

(一)包括国际商法在内的国际经济法的统一趋势明显加强

国际经济法统一趋势的表现之一,就是处理各种国际经贸关系的国际公约不仅数量日益增多、作用日益增强,而且各国规制市场方面的经济立法出现趋同现象,在这方面,以WTO为代表的各类经贸国际公约和国际协定,是效果最为显著的实体法统一化的突出范例;表现之二,就是作为相关国际经济法(特别是国际商法)主要法律渊源的现存条约或公约的参加国的数目大幅增加。

各国商事立法和其它经济立法之所以会出现统一,主要原因是:其一,以WTO为代表的各类经贸国际公约和国际协定,在促进各国和各地区的实体法的统一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效果最为显著;其二,正在日益走向经贸一体化的自由贸易区的形成和发展,又把自由贸易区区内各国大量的经济法和商法进一步推向统一;其三,在国际公约、WTO协定和NAFTA的约束下,各国的商法和经济法出现趋同的迹象。此外,越来越多的国内商事立法和其它经济立法正在向国际经贸惯例靠拢,也导致了各国法律的统一化运动日益向纵深方向发展。

(二)国际经济立法与其它各领域立法的关系日益密切,出现了联结和互动趋势

全球化趋势的进一步加强,使得各个领域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逐步取得了功能上的整合,与此同时,国际经济法律制度与环境、外交、卫生、社会等领域法律制度的联结日趋紧密。国内有学者将这一趋势称为“国际经济立法的一体化”。⑥鉴于对这一说法仍有争议,笔者暂时将上述趋势称为“国际经济法的互动和联结”趋势。

根据美国学者达维德·W·利伯隆的划分,国际经济立法联结主要分为两种基本形态:一是“规范性挂钩”;二是“策略性挂钩”。

所谓的“规范性挂钩”,指的是基于其各自调整对象和法律原则本身的关联性或适用结果的牵连性导致的不同领域的国际法律的互相挂钩。例如,反倾销、补贴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规则、进出口许可证、技术壁垒、检验和检疫措施、纺织品贸易、海关估价等协定本身所调整的对象各不相同,但是由于他们都是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规则,所以被纳入WTO多边贸易的第一层面的法律规则。以国际贸易自由化为主要宗旨的世界贸易组织正是基于这一点,运用诸如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透明度、互惠等共同的法律原则将其连接成国际贸易法的一个整体。又如,投资领域的国际法律制度发展比较慢,而且投资与贸易本来是两种不同的行为,但是为了贸易自由化原则的充分贯彻,WTO将其连接起来,制定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这就是将投资法与贸易法挂钩的生动实例之一。

所谓“策略性挂钩”,是指一些国家或国家集团,出于谈判策略的考虑,交换投票权而形成的各领域的国际经济法挂钩。例如,一些国家在A领域具有优势,希望在某一领域签订一份对其有利的国际协定;但是另一些国家在B领域具有优势,希望在该领域签订一份对其有利的国际协定;如果单独在AB领域谈判,可能永远不会有谈判结果,因为凡是前者同意的后者就反对。在此种情形下,如果将AB两个领域合在一起进行一揽子的谈判,双方妥协的可能性较大,于是AB两个领域的协定或条款,就顺理成章地出现在同一国际组织制定的协定体系中,甚至被写进同一个协定之中,而且此种情形并不少见。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旨在维护发达国家利益的WTO《知识产权保护协定》与反映发展中国家利益的《纺织品协定》二者共存于WTO体制之内。

(三)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融合日趋加深,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越来越模糊

众所周知,作为国际经济法主要渊源的国际条约,其制定一般是由几个主要的国家或国家集团在谈判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某一国家(地区)或集团的谈判实力越强,谈判技巧越高,其国内法律或域内法律对国际法的影响就越大,同时在另一方面,国际法一旦成型,它又会对成员的国内法或域内法产生反作用。

例如,无论是GATT的《反倾销守则》还是WTO《1994年反倾销协定》,都是以欧美的反倾销法(特别是欧共体的反倾销基本条例)为蓝本而制定的,都吸收了美国和欧盟大量的国内立法经验。最为明显的例子之一,就是WTO反倾销协定直接借鉴了欧盟推算价值计算中期间费用(SG&A)和利润率的计算规则,使正常价值的计算更为详细和合理。再比如,WTO《1994年反倾销协定》就是在借鉴了美国贸易法中关于损害威胁确定因素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反倾销调查中的关于产业损害调查规则。但是反过来,在1995年,美国和欧盟又根据WTO《1994年反倾销协定》调整了其反倾销法的内容,美国不仅改变了旧法中关于正常价值等一些独特的术语,而且取消了旧法中关于推算正常价值的公式中期间费用和利润率的比例;欧盟不仅仿效WTO反倾销法与反补贴协定分开立法的体例,改变了1988年理事会基本条例将反倾销与反补贴两种调查合为一体的立法模式,而且明确限定了反倾销调查的时限。经过上述作用与反作用之后,已经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格局。现在如果再将欧美反倾销法的条款与WTO反倾销协定的条款拆开放在一起,已经很难分辨出哪些是欧美国内法的条款,哪些是国际反倾销协定的条款。

从两大法系国内货物买卖法和合同法对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1994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影响,到《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马德里条约》对各国知识产权法的反作用,所有例子都显示了一条越来越清晰的轨迹,那就是: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发展正呈现出日趋融合的迹象,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正在变得越来越模糊。

(四)国际经济法律规则越来越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权威性

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世界各国越来越清醒地意识到,只有遵守国际经济法律规则,其基本的国家经济利益才能得到维护、巩固和发展,因此,国际经济法的规则更具有了权威性和生命力。

(五)国际经济法立法主体呈现多元化的趋势,一些私人国际机构在全球规则制定方面的作用日益扩大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国际经济立法的主体日渐呈现多元化的趋势。除了传统的国家、国际组织之外,一些私人组织日益参与到国际经济法规则的制定过程中。这一现象引起了一些国际知名学者的关注,著名欧盟法专家施奈德(Snyder)教授就将这一趋势视为国际经济法和欧盟法的一个新动向。根据该学者的研究成果和我们的观察,至少三类私人组织对国际经济立法产生的影响是值得关注的。

首先是跨国公司对国际经济法规则制定的影响。众所周知,跨国公司为实施全球经济扩张战略,在其全球生产、销售、管理等各个环节均制定了统一的内部规则和标准。同一个跨国公司在其全球范围内的分支机构建立的同一的产品质量标准、操作流程、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员工守则以及其在对外签约时广泛采用的标准合同,正在影响着一些技术性较强的国际经济法的立法进程。这些规则虽然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其实际效果和执行力度是有目共睹的。

其次是在跨国公司推动下成立的非政府组织,例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会计标准化委员会(IASO)等。其中,IASO目前在世界上112个国家中设立了153个专业会计机构,其职能是制定和批准国际会计标准和准则。尽管IASO标准在法律上并不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尽管各公司名义上仍然可以按照各国的会计准则自主聘请会计师事物所编制各种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但是在实际上,如果公司财务报表不符合所谓的“公认会计原则(GAAP)”,那么其在全球的股票发行和筹资行为就会遇到困难。最后是一些公益性的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的有力推动下,一些多国公司迅速行动起来,建立了旨在为保护国际环境生态协调服务的私人网络组织,其中最为知名的就是国际社会环保鉴定和标签联盟,包含了七个国际环境网络,赢得了广泛的公众社会支持,其制定的认证和签证规则业已成为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接受的国际标准。

(六)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有日益扩大的趋势,其中,作为新法律种类的“软规则”的出现和发展十分引人注目

正如经济影响和文化渗透能力被称为“软实力”一样,包括施奈德教授在内的一些国际法学者们将上述传统国家和以国家为主体的国际组织之外的私人组织制定的事实上在全球通行的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称之为“软法律”。出于避免歧义的目的,我们觉得或许“软规则”的提法可能更为适当。根据施奈德教授的观点和我们的理解“,软规则”原则上虽然不应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却由于具有广泛的实用有时也能产生切实的法律上的效果,其贯彻落实的效果甚至比硬规则还要有效。这些规则不仅为国际企业和律师所熟悉,而且以国际行为准则之形式对跨国公司的管理活动产生了重要的作用。与硬性法律规则相比,软性法律规则有着交易成本上的优势,通常更加易于适用于一些不确定的情况和要求作出妥协的情形。⑦

(七)国际经济法对世界范围内的贫富差距的缩小所起的作用仍然十分有限,但是这一问题已经开始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浪潮正在冲击着各个国家和地区,以WTO为中心的国际经济法律体系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从某种程度上来讲,现阶段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律体系仍在加剧世界范围内的贫富差距。人们在统计数字中惊讶地发现,全球化在给人类带来巨大财富的同时,也在全球范围内带来了越来越大的贫富差距。根据联合国《2005年人类发展报告》,世界上最富有的500人的收入总和大于4116亿最贫穷的人口的收入总和。⑧另外,国际贸易法律领域内也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平现象。据分析,目前,世界上最高的贸易壁垒其实是针对包括最贫穷国家在内的发展中国家而设置的,贫穷国家向富国出口时所遇到的保护主义,平均要比富裕国家相互之间出口时遇到的壁垒高出好几倍。

之所以会产生上述现象,一方面是由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在资源配置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在国际较量和博弈中往往缺少谈判实力和筹码;另一方面,由于受到国家综合实力的制约,发展中国家政府在从事国际谈判的资源、能力和专业谈判人才及其谈判所需的知识、技能和经验方面均处于比较匮乏的状态。上述这两个因素使其在国际经济“游戏规则”的制订方面必然处于劣势,只能被动地接受发达国家的游戏规则。在这方面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现行的国际补贴和反补贴制度。众所周知,发达国家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比较发达,无须政府补贴就可以使其产品在国际竞争中具有明显的优势,但是在农业方面则处于劣势。为了在国际贸易中使其农产品占据更大的市场份额,为了巩固农业在各国的基础地位,更主要的是为了吸引人数较多的农民选票,所以尽管其在农业科技和投资方面具有相当的优势,西方发达国家仍普遍对农业和农产品的生产和出口给予政府补贴。而发展中国家虽然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廉价劳动力,在农业方面无须政府补贴就具有一定的优势和竞争力,但是其在第二和第三产业则处于劣势,为了在国际贸易中使其产品具有竞争力,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着对某些制造业及其出口给予政府补贴的现象。

经济全球化,就是投资、贸易等经济活动及其各生产经营要素流动的自由化,就是世界市场的统一化,与其说这是一种静态的结果,还不如说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经济的全球化,客观上要求各国市场在拆除贸易壁垒的基础上实现统一。而市场的统一,要求市场规则的统一,这就涉及到法律层面的全球化问题。前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约瑟夫·斯蒂格里茨指出:“从根本上来说,经济全球化是将世界各国和人民更加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综合进程。在这一进程中,阻碍各国之间货物、服务、资本和人员自由流动的人为障碍将被打破,交易成本(包括运输和通讯成本)将大大减少。新型的国际机构和国际民间组织将被创造和涌现,跨国公司是这一进程的强有力的推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