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转正工作总结(收集5篇)
国税转正工作总结篇1
关键词:退税率;出口额;中国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5-0014-03
据海关统计,2010年第一季度中国对外贸易恢复性增长势头良好。第一季度,进出口总额6178.5亿美元,同比增长44.1%,比上年第四季度加快34.9个百分点。其中,出口3161.7亿美元,增长28.7%。在出口商品中,2010年第一季度,中国机电产品出口1890.8亿美元,增长31.5%,高出同期中国总体出口增速2.8个百分点,占同期中国出口总值的59.8%。同期,传统大宗商品出口快速增长,其中服装出口240.4亿美元,增长9.1%;纺织品出口152.1亿美元,增长26.6%;鞋类出口72.6亿美元,增长13.8%。从2008年8月1日起至2009年6月1日,中国对出口退税率又进行了多达7次的调整,然而此番调整主要以调高出口退税率为主。2008年5个月内4次调整出口退税率,先后受惠行业包括纺织、服装、模具、箱包、机电产品等。到2009年2月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4月1日,再次提高部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将纺织、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6%,与全额退税只差1个百分点。并将调整范围扩大至轻工、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和电子信息等行业。到2009年6月中国再次上调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涉及国内优势产品、劳动密集型产品、高技术含量产品和深加工产品[1]。由此看到,本次以纺织品为代表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出口退税率上调,为缓解劳动密集型、出口依存度较高行业的生存压力,促进出口显现出一定的效果。显然出口退税已成为促进出口的政策工具。
一、出口退税作用分析
随着经济理论的不断发展,对出口退税的研究也在不断深化。从不同角度进一步考虑出口退税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理论上看,出口退税政策是一种对出口没有促进作用的非倾向性政策。对于出口的产品,政府返还给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属于间接税。间接税税负具有转嫁性,虽是对生产和流通企业征收,但实际上是由最终消费者负担。对出口国而言,由于出口货物并未在国内消费,而在国外消费,因此应将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所缴纳的间接税退还;对进口国而言,进口货物在进口国境内消费,其间接税应由国内最终消费者负担,进口国要对进口货物依照本国税法征收间接税。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国出口商品没有退税,则在进口他国后,会被再征收一次间接税,从而造成重复征税。因此,出口国对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就可以避免双重课税。实际上按照WTO规定,免除出口产品的国内税,或退还不超过该产品已缴纳的国内税,将不视为补贴而被限制采用或被征收反倾销税[2]。从这个意义上看,出口退税具有中性的特点。
第二,从发展国际贸易的需要来看,不同国家的货物要在国际市场上公平竞争,就必然要求在税收负担上享有同等待遇。但是,由于各国的税制不同而使货物的含税成本相差较大,这样无法进行公平竞争。要消除这种不利影响,就必须使出口货物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所以说,只有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才能使本国的出口货物具有竞争力,从而达到公平竞争,促进出口的目的。如果不实行出口退税,实际上是限制出口,最终影响出口国的经济发展,尤其是间接税所占比重较大的国家,实行出口退税具有更为重要意义。
第三,从出口退税政策的实际操作来看,各国政府正在加强对出口退税的管理,使其成为国家调节出口商品结构、促进出口的政策工具。对本国出口商品返还不同比例的间接税,可以对出口商品实施有差别的经济鼓励。因此,各国政府看重出口退税的政策促进作用。通过理论退税模式与现实运用方式的结合与转换,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强了对退税倾向性杠杆的操纵力度。从中国历次出口退税率调整的情况来看,中国出口退税政策一直在刺激出口增长与减轻财政压力的矛盾中寻求平衡:出口减缓或不振,则上调出口退税率;出口形势好、财政压力大,则下调出口退税率。这成为中国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基本轨迹[3]。
二、退税率调整对出口额影响的实证分析
(一)建立模型分析
影响出口的政策性因素主要是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出口退税则是财政影响出口的具体表现。从表1可看到,出口退税规模整体扩大趋势与出口总额和税收总额扩大趋势是一致的,出口退税额的稳步上升和出口总额的上升有着密切的关系。中国从1994年开始税制改革,因此本文截取1994―2008年的有关数据进行分析(见表1)。
假定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退税率的高低直接影响退税额的多少,因此,利用spss统计软件对出口额与出口退税额之间做相关性分析,然后建立模型进行回归分析。
通过相关分析可知出口额与出口退税额之间关系为正相关的线性关系。出口额与出口退税额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979,显著正相关,显著水平为1%。
接下来进行线性回归分析:
由上面的分析可知,出口额与出口退税额之间存在明显的线性关系,所以考虑以出口退税额为自变量,以出口额为因变量建立回归模型。
出口额=4294.801+17.957*出口退税额
(二)分析结果
从以上模型的回归分析结果来看,本文构建的模型,出口退税额对出口额影响是显著的,回归方程:出口额=4294.801+17.957*出口退税额
上式中:在其他因素保持不变的条件下,17.957表示出口退税额每增加1亿元,则出口额会增加17.957元;4294.801表示即使出口退税额为0的情况下,出口额为4294.801亿元。由此可得出结论,退税率调整对出口额构成直接的影响。
三、出口退税率频繁变动对出口企业的不利影响
出口退税率变化对出口额的影响是直接的,但这种将出口退税调整作为奖励或限制出口的临时政策工具并不可取。对出口企业有诸多不利的影响。
一是影响企业正常的经营决策。下调出口退税率,是国家借此控制低附加值产业出口,鼓励企业升级;上调的理由,则是应对金融危机背景下国外订单减少,企业经营困难,就业压力增大。从上页图1可以看到1999―2009年纺织、服装退税率的频繁变动。按照静态测算,出口退税率上调1个百分点,就相当于将企业一般贸易出口总额的1%直接转为利润。问题在于,退税率下调1个百分点,就会导致一批企业成本上升订单减少、产能下降甚至倒闭。一年之后退税率掉头向上调整,近期更是调整频繁,但是企业主动放弃的订单不会得到,企业就不能马上复产。退税上调仅能让企业在保有订单的时候享受实惠,缺少订单和出口量时,退税优惠仅仅是看上去很美而已。尽管近期出口退税率上调可以收到一定效果,但是因政策反复调整而扰乱企业预期所造成的损失不容忽视,企业会在某种程度上形成对政府政策的依赖。不可否认上调出口退税率对于企业来说是有利的,但退税上调并不能成为挽救中国制造的长久之策。
二是影响产业结构优化的调整。鼓励企业转型、追求低消耗、高附加值,是产业政策调整的主调。近年来生产要素成本提高,人民币持续小幅升值,削弱了劳动密集型行业出口企业的竞争力;由于价格弹性较低,企业不能提价来转嫁成本,盈利空间日渐缩小,出口也出现明显下降。在这样的条件下,一些企业开始调整产品结构,逐步转向附加价值较高的领域。然而,出口退税率回调所映射的效果是直接而迅速的,出口利润增厚将有效带动整个行业激发高效产能。2008年5个月内四次调整出口退税率,先后受惠行业包括纺织、服装、模具、箱包、机电产品等。据海关统计数据显示,上述调整的商品2008年共出口2484.8亿美元,增长9.6%,占当年中国外贸出口总值的13.1%,环比增长4.1%。纺织、服装出口表现好于总体出口[4]。金融危机下,经济增长是第一重要,而实现就业目标的要求可能更直接、更迫切。但不能忽视产业规划的长期战略功能。
按照本文前面所分析的中国退税率调整的轨迹来看,渡过了经济危机,还要回到下调出口退税率的政策轨道上。下调退税率政策,会带来另一个后果,那就是企业要减低出口退税率下调带来的不利影响,将更多地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然而,贴牌生产为主的加工贸易,会减弱企业自主创新和培育品牌的积极性。政策调整的目的是淘汰落后产能,扶持高新优质企业,这样的后果是政策制定者始料不及的。2009年,加工贸易出口占中国总出口比重的49%,外商在华投资企业的出口占总出口的56%,这说明中国出口贸易的相当一部分利润都为别国所得。
三是引起贸易摩擦的加剧。出口退税率的提高,使得出口商品以低廉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而其价格优势可能加剧国与国之间的贸易摩擦,与过去不同的是,以往对中国的指控主要集中在倾销上,而现在纷纷指控中国的出口补贴。自金融危机发生以来,世界范围内贸易保护主义不断抬头,据中国商务部的统计,仅2009年涉及中国产品的贸易摩擦案就超百起,涉案金额约120亿美元,不仅美国和欧盟,许多发展中国家也逐渐拿起贸易保护主义的武器来对付中国。
四、结语
汇率改革以来,人民币已有显著的升值(见上页表1),而且还有进一步升值的预期。据中国第一纺织网测算,人民币每升值1%,纺织行业销售利润率将下降2%~6%。在这种背景下,退税率上调带来的利好将直接被人民币升值给吃掉。出口行业、尤其是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已经面临着严峻挑战。中国的出口退税改革应结合中国的实际,将改革重点放在依靠出口退税政策,进一步引导产业结构的调整上,发挥出口退税的宏观调控作用。在不同产业、不同产品中实现政策倾斜,限制高污染、高能耗、资源型产品的出口,提高整体资源配置效率,使出口商品结构更趋合理;而对出口商品附加值低的企业要采取其他配套改革措施。帮助企业走出困境。因此退税政策应符合可持续性发展的战略,建立合理的、较为稳定的退税体制,使中国出口产品由初加工到深加进行转换,由出口数量转变为质量的竞争,实现中国出口货物由低端产品向高端产品的升级。以此来提高中国出口贸易的整体效益,进而促进中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的升级,实现党中央可持续性发展的战略方针。
参考文献:
[1]商务部网站,mofcom.省略.
[2]马海涛.中国税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58-59.
[3]张斌,高培勇.出口退税与对外贸易失衡[J].税务研究,2007,(6):26-27.
[4]张加双.金融危机下出口退税改革效应分析及建议[J].商业经济,2010,(1):39-41.
CurrentExportTaxRebateRateAdjustmentontheImpactofExports
CHENWen-jin
(HubeiUniversityZhixingCollege,Wuhan430072,China)
国税转正工作总结篇2
在我国西部地区、中部地区、东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的四大区域战略划分中,“中部崛起”战略是中国区域经济布局板块轮动中的重大决策。作为我国区域板块轮动中最后启动的一个经济区域,促进中部崛起税收政策的运用,既具有后发地区的优势,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一)改革开放已经走过了以减税让利支持区域发展的历史时期
改革开放30年来,以深圳等经济特区为基础、浦东开发为引导,珠三角、长三角已迅速跃升为中国经济最活跃的地区。这两个地区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的跨越式发展,相当程度上受益于税收优惠等政府减税让利的扶持政策。但这一特殊历史时期已基本结束。
例如,在《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20号)中,给予天津滨海新区的税收扶持政策主要包括两条:一是,对天津滨海新区所辖规定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比照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天津滨海新区的内资企业予以提高计税工资标准的优惠,对企业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予以加速折旧的优惠。在“两法合并”前,中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向地区倾斜,沿海开放地区和经济特区受惠最多,而“两法合并”后滨海新区在未来吸引投资方面却没有特别的优势。这从一个侧面表明,在21世纪初期谋划区域经济战略布局的调整中,区域性税收政策的地位已日益淡化。
中部地区作为我国区域经济板块轮动中最后启动的区域,对其给予类似于珠三角和长三角地区改革开放初期,大规模特定区域税收优惠和财政体制倾斜的可能性,已大大降低。中部地区的崛起将难以单纯(或主要)依靠减税让利的历史发展模式,而需要从税收政策促进区域产业空间布局优化、承接国内产业梯度转移等经济发展的视角,尝试探求包括治税理念创新在内的公共管理制度创新。
中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薄弱,在全国经济区域板块横向比较中,整体竞争力偏低。即便是相对有限的税收优惠扶持政策,对于中部地区企业而言,其刺激作用仍较东部地区显著。
(二)中国区域经济板块发展的高速轮动,制约了后发地区税收调控的政策空间
从世界范围看,区域发展不均衡是一个普遍性问题,各国缩小地区差距大都需要相对漫长的过程。即使如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其南部崛起也经历了从二战后到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大约30年的时间才总体完成。
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末期提出西部开发战略,到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支持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加快调整和改造,再到200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明确提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在不到10年的时间跨度里,三大区域经济板块的重点发展轮番启动,板块轮动的间隔周期较短,政策着力点的变迁速度相对较快。这种制度变迁的频率,自然是基于我国幅员广阔且区域发展不均衡问题较为严重的理性选择。但是,对于作为最后一个启动板块的中部地区而言,其可供选择的税收政策,大多是其他经济区域已采行激励措施的普适性推广,而较少具有独特的先导性激励政策,使税收政策调控工具的选择空间较为有限。
例如,2007年7月1日起中部地区26个城市参与的增值税转型试点,就是在此前东北地区普遍试点基础上试点范围的转移。尽管可以对于中部地区经济发展形成一定的“政策洼地”效应,但与东北地区相比,中部六省纳入试点范围的市县,比东北地区少了10个市和62个区县,试点政策对中部地区的惠及面相对狭小。
(三)总部经济的发展以及大型企业集团汇总合并纳税,导致中部地区税源净流出问题日趋严重
总部经济是近年兴起的一个区域经济发展理念,体现了未来一定时期内企业区域集群布局的发展趋势。总部对于所在区域的税收贡献主要包括:一是,由于结算中心通常设在总部,企业的部分税收会在总部所在地纳税:二是总部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贡献。2005年底的第一部《中国总部经济蓝皮书》中,对全国35个主要城市总部经济发展能力的评价结果显示,中部地区只有湖北省武汉市进入总部经济发展能力前十名。。并且,在总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中小城市的企业总部向大城市迁移,大城市的企业生产基地向欠发达地区转移的流动趋势。。
在中部崛起的过程中,中部地区面临着承接国内经济发达地区产业梯度转移的历史机遇。这些生产基地引入中部地区,并呈现进一步扩张的趋势。但是,在总部经济实行汇总纳税的情况下,这难免会加剧中部地区税源的转出。以中部地区的河南省为例,据测算,在2002~2005年间,该省企业所得税净转出呈现日趋递增的态势,分别净移出税收收入12.12亿元、19.48亿元、29.62亿元和41.53亿元。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2008年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判定所得税纳税人的标准由原来的“独立核算”改为“法人”标准。在法人所得税制下,原来“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因不具有法人资格而由总机构汇总纳税的情况,将会有所增加。而中部地区总部经济发展相对滞后,这种汇总或合并纳税将进一步加剧税收收入与税源区域间的背离,影响中部地区政府可支配财力水平。
二、促进中部崛起税收政策的近中期建议
(一)突出税收政策的中长期导向,探索在中部地区率先推行税制改革试点
税收制度安排作为一个国家(或地区)整体经济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调整和变动,不仅涉及企业等微观经济主体短期盈利能力的变化,更体现为企业对于未来中长期经营环境的预期。在制定促进中部崛起相关税收政策的过程中,需要从中长期制度安排的层面入手,突出促进中部崛起税收政策体系的整体性色彩,尽可能减少政策运行中的非规范调整,稳定纳税人对于未来相当时期内经营环境的理性预期。
同时,在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启动过程中,可以充分发挥中部地区在区域板块轮动中的后发启动优势,结合在中部地区实行增值税转型的试点经验,尝试把中部地区构建成全国性税制改革“试验窗口”的政策洼地,将未来税制改革的可能举措(如增值税的扩围、物业税改革等),在中部地区择机率先推行。
(二)鼓励中部地区结合自身产业结构特点,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应税收激励措施
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明确界定税权,赋予地方政府和立法监督机构必要的税收管理权,既是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也体现了世界性税制改革的发展趋势。在制定促进中部崛起的税收政策过程中,可适当考虑赋予中部地区适当的税收自,鼓励中部地区结合自身产业结构的特点,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应的税收激励措施。具体的税收制度安排如下:
第一,农产品加工方面。中部地区是我国重要的农副产品生产基地,为全国提供了37.9%的稻谷和小麦,农副产品深加工既是中部地区实现增产增收、做强农副产品产业的必由之路,也是完善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的现实要求。可以结合中部地区自身产业区位优势的特点,对中部地区农产品深加工行业给予必要的优惠扶持政策,对新办从事农副产品加工、畜牧业产品加工和深加工的企业,给予一定年限的减免税照顾。
第二,赋予中部地区必要的资源优势产业独立税收管理权。中部六省大多是资源大省,该地区拥有全国30%左右的矿产资源,其中贵重金属、有色金属、稀有金属、能源矿产等占全国矿产资源总量的1/3以上。就产业结构而言,中部多数省份的主导行业分布在原料工业、燃料动力工业和农产品加工等领域,只有少数省份形成了一些附加值高、技术含量高的主导产业。可考虑赋予中部地区在资源开采行业税负水平的确定上以较大的自,使得中部地区可以更多地分享相应的资源级差地租收益,为中部崛起筹集更多财力支持。
第三,允许中部地区在现行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主要税种的基准税率上,拥有在一定区间浮动的权力(如30%)。同时,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新办企业,比照执行西部地区优惠税收政策(如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合理补偿中部地区的税源转移损失,探索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管理模式
总部经济和大型企业汇总合并纳税,作为企业集团化经营的发展趋势,对中部等经济欠发达地区税源转出的影响,在短期内难以完全消除,并且这种趋势随着东部发达地区鼓励企业集中纳税举措的不断出台,可能呈现进一步强化的态势。由于我国政体结构和税权配置结构的特征,我们不具备采用类似美国那样组建跨州税收委员会、实行横向税收分配的客观基础。因此,需要结合推进中的财政转移支付立法,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以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适当补偿中部地区的税源转移损失。
现代经济史的发展和演进表明,中小企业是一国经济体中最具有活力的因素,也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动力所在。单纯依靠组建大企业集团和支柱产业,而忽视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战略,不仅蕴含着经济主体结构单一化的风险,也容易诱发垄断与寻租等非效率行为。中部地区的崛起,也需要从促进中小企业蓬勃发展入手来加以谋划。
在制定促进中部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税收政策的过程中,作为税权配置适当下放的试点,可以给予中部地区对中小企业实行税收灵活管理的权力。在具体操作中,可以结合当前我国税收征管实践中,对于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根据纯收益率确定综合征收率的做法,并参考20世纪90年代以来,东欧和俄罗斯成功实行的单一税改革,对于中部地区的中小企业实行具有单一税色彩的税制调整。既可以发挥单一税便于操作,征收便利,甚至“纳税申报表只有一张明信片大小”的优点,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又可以较大幅度降低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通过这种税收洼地效应,将极大地促进中部地区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更多的税源增长。
(四)探索实行国内税收饶让原则,确保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真正落实
国税转正工作总结篇3
引言
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和工具,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之一。增值税作为我国第二大税种,其对我国宏观经济的调控作用不可忽视。增值税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可以通过以下因素反映:国内生产总值(gdp),经济增长,就业,投资和对外贸易。
1消费型增值税改革
1.1第一阶段增值税改革从1979年开始,借鉴国外增值税施行情况,我国增值税经历了试点、在部分产品生产环节扩大试行和在商品盛产、流通环节全面实施三个阶段。首先试点的几个行业是:农业配件、汽车、船舶制作、机械等行业;计征方法由期初实行的“购进扣税法统一为“扣税法,采用价内计税。它在调节经济、组织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其他流转税不可比拟的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确立,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实行面太窄、税率档次多、计算较复杂等,它已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最终成为了经济的进一步增长,优化产业结构,进一步增加财政收入的阻力,以增值税改革为中心的我国新税制改革已经迫在眉睫。
1.2第二阶段增值税改革1994年的增值税改革是我国增值税发展的一个飞跃,生产性增值税全面推行。为规范税制,参照国际上的整理作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1993年12月25日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现行增值税制是在1994年l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施行。通过改革,计税形式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征税范围上全面在工业生产环节实施并延伸到商品批发和零售及加工、修理修配等领域:分设17%、13%和零税率三档税率;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金抵扣制度;内资、外资企业统一征收增值税等。新税制的确立使我国的流转税制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最终确立了增值税在我国税收体系中的主导地位。
1994年税制改革确立的生产型增值税,基本上适应了当时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的需要。当时我国生产力水平较低,综合国力较弱,国家财政实力不强,实施生产型增值税可以起到稳定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作用,又由于1994年我国宏观经济态势是投资过热,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是实行经济的“软着陆,因此选择生产型增值税可以控制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促使宏观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端越来越明显,已经不适应新形势下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要求。首先,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会造成以后各环节的重复征税,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不利于启动消费市场。其次,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资本密集型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资本密集型、高新技术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大,生产型增值税的固定资产税金不予以抵扣,使得企业负担加重,不利于资本密集型、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最终会影响产业结构的优化。再次,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发展,生产型增值税下出口产品成本增加,造成出口退税不彻底,这必然使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大为削弱。基于上述原因,我国增值税改革迫在眉睫。
1.3第三阶段增值税改革2004年7月1日起,我国的增值税转型工作首先在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八个行业开始试行,允许企业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范围仅限于新增的机器设备等部分(厂房、建筑物等不动产除外)。抵扣的原则以税收增量为限,即企业外购固定资产必须在有增值税增量的前提下才能抵扣。2005年又进一步完善了试点方案,研究提出了豁免东北地区各类企业1997年以前历史欠税的实施办法,明确了东北地区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政策,为下一步增值税转型的全面推开积累了经验。
这次消费性增值税的试运行,对东北地区的经济起到明显的刺激作用。据测算,增值税转型将为东北地区的企业减税100亿元左右,考虑到因转型带来的投资超额增长,企业减负将更多。这对企业节约资金,加快发展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2004年,东北三省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5133.9亿元,同比增长12.3%,增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8%;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共完成增加值4869.6亿元,比2003年增长19.7%,是连续多年来增长速度最快的一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1328亿元,同比增长35.5%;招商引资效果显著,利用外资59.4亿美元,同比增长83.6%,高于全国平均水平70%。其中,辽宁省国内生产总值完成6872.7亿元,同比增长12.8%,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利用外资3项增幅超过了东南沿海平均水平。
然而,仍然存在些许问题,例如,截止2005年,吉林省的gdp占全国gdp的1.98%,税收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的1.4%,与2003年时吉林省gdp占全国的1.95%,税收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的1.63%相比较,税收收入在全国的比重下降了0.23个百分点,而2004年和2005年正是吉林省实施增值税转型的两年,因此可以看出,增值税转型确实对吉林省的税收收入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1.4增值税改革新举措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此次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调整。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进设备所含进项税额不再采用退税办法,而是采取规范的抵扣办法,和原材料一样,按正常办法直接抵扣其进项税额。此次转型改革在全国所有地区推开,取消了地区和行业限制,为了保证增值税转型改革对扩大内需的积极效用,转型改革后企业抵扣设备进项税额时,不再受其是否有应交增值税增量的限制。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由4%和6%的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③矿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④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允许企业抵扣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标志着我国增值税由生产型增值税过渡到了消费型增值税。此次改革将消除当前生产型增值税制产生的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有利于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转贴于
2增值税改革中出现的问题
纵观增值税改革历程,各个阶段政策的运用在起初都有其必然性和可行性,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形势的改变,增值税政策面临着不断完善的需求。为了更好的解决问题,下面总结一下在增值税改革过程中,在宏观经济方面,都出现了哪些主要问题。
2.1对经济增长的负面影响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可能刺激外延扩大再生产。外延扩大再生产就是在生产技术、劳动效率和生产要素质量不变的情况下,依靠增加生产要素数量以及扩大生产场所来扩大生产规模。长期以来,我国实现扩大再生产的方式基本上是以外延型扩大再生产为主。当前,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正在艰难地启动。消费型增值税将对外延扩大再生产有着较强的刺激作用。另外,目前投资较热,消费性增值税的实施还还将进一步促进投资,在这样情况下,实施消费型增值税短期内会对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带来负面影响,将加大未来通货膨胀的风险。据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我国通货膨胀指数为4.8,而2008年已经高达5.9。
2.2对产业结构调整的负面影响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口径,增值税转型所涉及到的实际上是采掘业、制造业、电力煤气自来水生产制造业、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扣除餐饮业)四个行业,其中只有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扣除餐饮业)属于第三产业。所以,增值税转型所涉及的主要是第二产业。
若第二产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节省下的现金用于再投资,在投资乘数的作用下,第二、三产业的产值比重关系会改变,进而改变原来相对合理的发展趋势。这无疑会进一步加剧我国三次产业结构不合理。从第二产业投资看,虽然比重较高,但内在素质不高,低水平产品供给过剩,而高水平产品供给不足,增值税转型所引发的投资热,有可能会进一步恶化当前的数量型、低水平重复建设问题。
以重庆市为例,从表1、2可看出,从2003年,重庆市对第二产业尤其是制造业和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的投资不断加大。从相对数讲,采矿(掘)业、制造业和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总投资的比重逐年上升。因此,增值税转型后,受益最大的是第二产业。
另外,从表3可看出,第二和第三产业的产值绝对数呈上升趋势,这两大产业及三大产业产值合计之和在五年间的年平均增长率增长迅速,但同发达国家第一产业产值比重一般在5%以下,第二产业比重一般在30%上下,第三产业一般为60%左右的结构状况相比,存在相当大的差异。发展趋势上,第三产业比重从2003年开始下降,发展趋势较为不合理。
2009年全国范围内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后,这一影响会在全国范围内扩大,使我国产业结构进一步调整。
2.3增加就业压力我国目前主要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占多数,消费型增值税的采用,扩大了固定资产的需求,导致资金需求量增大。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由于其资本有机构成高,所需生产人员减少,造成社会就业压力大,同时对就业人员的知识水平和技能要求的提高,使一部分人失去就业机会,同时在就业选择上可选择性减小。
2.4对短期财政收入的负面影响由于税基的缩小,增值税转型将直接导致税收收入的增长率的降低,而我国税收收入作为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最终会影响到我国的财政收入。如图1。
从2004-2008年税收收入及其增长速度来看,虽然税收收入是增长的,但2005年和2006年的税收收入增长速度均低于2004年,而2004年和2005正处于增值税改革试点推行的初期。由此可得,在增值税改革短期时间内,会对税收收入产生减速影响,最终是对我国的财政收入有减速增长的短期影响。
从2009年消费型增值税全面推广以后的情况看,全国财政收入3月为4402.21亿元,同比降0.3%,比2008年同月减少13.74亿元。一季度累计全国财政收入14642.05亿元,比2008年同期减少1329.29亿元,下降8.3%。分析人士认为,这主要因为经济增长放缓,企业效益下滑,财政收入来源减少;另一个原因就是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进行结构性减税的原因。
3解决办法
3.1减少增值税对财政收入的影响
3.1.1国债应该弥补一部分因税收减少而产生的支出缺口,以实现发行国债和税制改革的相辅相成。
3.1.2对于存量固定资产,为了保证增值税转型在全国范围内顺利实施,可采取两种处理方案:一是不予抵扣,这有利于减轻财政压力,但仍不能解决出口企业彻底退税的问题,不利于企业的国际公平竞争;二是将存量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分离出以后,作为待扣税款先挂在账上,根据增值税转型后的财政状况再分期消化,这既不影响增值税的彻底转型,又不会形成转型初期对财政的过渡冲击。
3.1.3增值税转型过程中的关键问题就是要设法弥补财政收入缺口。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成功经验。例如比利时实行抵扣的过渡措施,允许抵扣外购固定资产的部分税款,不准抵扣的比例逐年减少,直到全额抵扣;挪威、奥地利和荷兰过渡时期单独对资本品投资征收特别投资税;瑞典采用低税率抵扣政策,采用列举和规定的方法对不允许抵扣的资产进行剔除;在借鉴西方国家现成经验的基础上,同时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可以制定出适合自己的增值税转型方案。
3.2规范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健全增值税出口退税机制
3.2.1规范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在推行增值税改革的同时,应规范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增值税作为体现税收中性原则的税种,本来就不应该有太多的税收优惠。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原有的一些优惠规定,已经失去了保留的意义,而且现行的“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种类繁多的税收优惠方式都是不规范的做法,应予以取消。同时要废除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做法,以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使大量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被排斥在增值税链条之外,给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使中小企业能迅速发展,增加更多的就业机会。增值税转型后,对税收优惠要严格控制,并采取国际通行的优惠做法,维持原有两档税率以体现差别,对出口产品实行真正的零税率,以便与国际接轨,增强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3.2.2循序渐进的推进增值税改革增值税转型是一个复杂的工程,所以要循序渐进的分步实施,才能减轻对财政的巨大压力并避免过度投资的情况。首先,可配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分行业实施,在一部分鼓励发展的行业,如高新技术产业等先行实施,允许抵扣当年全部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税款,这样既符合我国产业发展的要求,又能缓解财政压力,还有利于平衡新老投资者之间的税负;其次,在所有行业全部实行抵扣当年购进全部固定资产所含税款,并逐年抵扣存量固定资产所含税款,实行完全意义上的消费型增值税。
3.2.3调整投资结构,缓解就业压力要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确立企业的微观经济主体资格,使企业投资预算约束逐步得到强化,以此遏止对资金需求的巨大压力,消除投资膨胀现象。对于就业问题,虽然资本有机构成提高,就业压力增大,但在一定时期,投资总量增大,生产规模扩大,就业机会也在增多。并且,由于整个社会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会使就业总量增大。在这方面我们还可以考虑对劳动密集型行业予以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矛盾缓解了再取消优惠政策。
3.2.4借鉴国外经验西方国家05年的税制改革实践证明,在增值税改革的准备阶段和实施阶段,突破增值税改革困境和协调改革矛盾的主要方法是:政策妥协和延期实施,保证增值税改革实现曲折前行。宽领域消费型增值税具有优良的财政收入能力,但是其毕竟属于经济利益的重大再分配,需要综合考虑政治因素、各方面经济承受和财政收入等影响因素。世界各国尤其是国土面积最大的几个国家,在认识和采纳转贴于
消费型增值税过程中,面对国内维持现状的政治和经济影响因素的强大影响,增值税改革的决策是异常痛苦的过程。在增值税改革的过程中,世界大国的增值税制具有强烈本国色彩,均将是否符合本国政治和经济利益放在改革考虑因素的首位,因此不能将个别国家增值税改革经验作为国际惯例直接进行套用,世界增值税改革规律要求中国增值税改革要有延期实施的耐心和政策妥协的勇气,同时要认识我国增值税改革的曲折和艰巨。具体来说,可以做一下借鉴:
3.2.4.1完善出口退税制度现行增值税的出口退税制度应与增值税的转型扩围相适应。在比较健全的法律制度下,我国出口退税制度主要需要在如下几方面予以完善。首先,科学调整出口退税率。与鼓励出口的补贴不同,出口退税是一项中性制度,因此,对出口退税应实现“征多少,退多少,退税率和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应保持一致。目前我国出口退税财政压力比较大,对不同的产品实行不同的退税率,出口退税率成为国家在外贸领域里的一项重要的宏观政策工具,这一做法将国家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在需要重点发展的领域,起到了产业导向的作用。但是,这不符合“税收中性原则,应逐步科学调整出口退税率,使其与征税率一致。其次,扩大退税范围。除国家禁止和限制出口的以外,凡出口商品,不论是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还是国内采购,都实行出口退税,从而消除不同加工方式、不同商品在出口退税待遇上的差别。使更多的产品和纳税人在一个公平、合理的税收环境下进行竞争,提高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3.2.4.2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国际经验证明,一个好的增值税制度,税基要宽、范围要广、免税要少。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征税范围主要集中在产品的生产、流通和销售,尚不能覆盖到货物和劳务的所有领域,既影响了增值税促进市场经济作用的发挥,也影响了其组织收入的功能,在实践中产生了许多弊端.目前我国正从传统的工业经济向现代工业经济过渡时期,世界经济正处于由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时代转变的阶段,无论从我国还是国际趋势看,我国第三产业都将得到迅猛发展,如不改变现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增值税的税基将会不断下降,与经济发展难以同步,长此以往,将冲击增值税的主体地位。实际执行中,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基本上都把商品和劳务的销售纳入增值税税基,这有利于公平税负和税收征管。而我国现行增值税范围包括销售和进口货物,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这就基本放弃对劳务的征税,使增值税与营业税管辖权限出现冲突和矛盾,在实施中无法明确准确界定两者的权限,给纳税人偷税、漏税以可乘之机,而且若增值税抵扣率和征税率不统一的情况下,会造成税负失衡而加重了下一环节的税收负担。但增值税范围的扩大并不是可以一蹴而就的,在扩大范围之前还要考虑由于扩大增值税范围对原来征收营业税的企业税负会带来较大的变动,以及由于营业税的减少而导致的以其作为收入来源之一的地方税收减少的影响,建议采取分阶段逐步扩大征收范围。
国税转正工作总结篇4
这也许并不是一个难以回答的问题。区区100多公里的路程,对大多数人而言也就是高速公路上的一小时而已。但是对基美电子(苏州)有限公司这批陶瓷电容而言,苏州到上海的这段路途却走得有些不寻常。
2008年2月1日16时30分,报关离开苏州。
2008年2月4日14时,抵达深圳口岸。
2008年2月4日20时,进入香港基美仓库,分拨。
2008年2月5日11时,香港机场出发。
2008年2月5日14时,到达上海浦东机场。
2008年2月6日零点,这批陶瓷电容终于走完旅程的最后一步,静静地躺在了旭电(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的仓库之中。
一边是一步之遥的地理间隔,一边是近一周曲折漫长的运输过程。如此巨大的反差和鲜明的对比让我们不得不正视这种似乎不合情理却又存在已久的贸易形式――国货复进口。
国货复进口是指在本国生产制造,并已实际出口离境的原产于本国的货物,在未进行实质性加工改变货物状态的情况下,因某些原因需要复运进境的活动。
回顾改革开放30年,国货复进口以惊人的速度滋生繁衍着:1980年,中国国货复进口仅为0.24亿美元,而到了2007年,我国国货复进口总额由2005年、2006年的551.6亿美元、733.3亿美元进一步上升至857.4亿美元。27年间,这个小数字已经增长了3000多倍。国货复进口已经将它的触角悄悄伸入普通大众生活的每个角落,它是路边小店挂出的“出口转内销”招牌,它是淘宝易趣上充斥的“外单”商品,它更是“顺差”、“热钱”、“流动性过剩”这些耳熟能详字眼的“幕后作手”。
造成复进口的原因有多种,比如对方退货,跨国公司统一采购和配送等。但像中国如此大规模的复进口额,当然不是由局部因素引起,而是因为制度方面的原因,是与出口退税等一系列政策纠结在一起产生的。
适者生存。国货复进口是贸易主体和政策制定方为适应环境、为了效率和效益,而进行的生存游戏。
如今,这个游戏正在走进更加合理的阶段。
为什么兜圈子
上海到苏州的路为什么要拉这么长的战线?让我们走进苏州工业园区――这个距离上海最近的加工贸易发达地区看看。2007年,在海关统计数据库中,这里有相当一部分的企业国货复进口总值令人惊讶。
这些企业中,既有位于园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又有区外的普通进出口企业,既有生产加工型企业、也有物流公司,他们或多或少,或间接、或直接都舍近求远从境外绕了一大圈又回到了境内,个中原因又为哪般?
贸易习惯为兜圈子埋单
国际上习惯于把具有劳动力优势的中国当作产品制造基地,而把具有世界级自由港优势的香港等地当作全球统购分销基地,这种习惯自然会导致不同国家尤其是靠劳动力优势从事国际产品加工的国家的“复进口”。中国相对于越南、印度等国家而言,在国际物流格局中,加工量大,进口量也大,所以“复进口”现象也比较突出。
“香港或者新加坡等地域集中着很多世界级贸易公司,要求我们出货到这些地区,然后再中转卖给其他公司。这样的国货复进口并非本地企业能够控制。”苏州工业园区大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胡这样说。
改革开放30年来,尽管国内经济发展的速度令世界咂舌,然而“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对像香港这样的自由贸易港而言,集中了数千家国际跨国巨头的总部和亚太分部,其物流运作和贸易分销优势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的典范,尽管国内上海、北京、深圳崛起的速度、城市建设的规模看来可与之相媲美,但在物流环境、体制因素和自由流通方面,差距还是不言而喻。
与胡的观点类似,绝大多数受访者都将贸易习惯等因素列在首位:我国已逐渐成为世界的制造基地,大量产品在我国生产,但是产品的销售权、货物所有权(来料加工方式)并不都在我国,有的是在跨国公司总部或是地区总部,有的是在专业的贸易供应商手上。
正像旭电(苏州)科技有限公司物流及关务部助理经理杨卫兴所述:“配套供应商在中国的工厂仅仅是一个制造基地,其本身没有销售权,其生产产品由其境外公司作统一的全球分配。”所以国内加工贸易企业需要根据销售总部或是贸易商的指令将货物出口,尽管其最终用户可能还是在国内。
全球化擦掉国界
由于跨国公司习惯于在全球统一采购和配送,如果其中某些产品的最终用户在国内,就必然导致“国货复进口”现象的产生。这就是全球化的一个特色。
全球化这个词眼从出现开始,就成为一道国界的“橡皮擦”。各种各样的经济的、文化的、科技的边界随之被模糊。
“全球化采购就像饭店备菜,各个地方、各个口味的原料都要准备,我们并不知道客人是谁,他需要什么,但我们必须做好准备。也许我们又把菜卖给了采购地的客人,这没有什么奇怪。”对于国货复进口,三星电子电脑有限公司的采购经理徐大锡先生这样告诉记者。
苏州得尔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戴岭表示:“应现代物流的要求,中国企业越来越走向国际化,采购和销售都全球化,物流项目也必须跟上脚步。很多国际化企业总部在香港,并且会选择香港等地区作为亚太地区的配送中心(VMI,DC项目),来源于全球的货物集中于此(包括来自于中国内地的),再通过配送中心发往全球各地(也包括中国内地的市场)。”
“厂商或客户有多个生产基地,在境外设立仓库,应对全球的客户快速物料调配需要”。志合电脑(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进出口部课长金东也这样认为。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第三方物流服务的理念,全球采购、全球配送、全球分销的物流模式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生产商负责将产品交给指定的境外物流企业,物流企业再根据客户的要求进行配送,这种物流模式下就可能带来国货复进口的问题。
统筹采购、统筹销售,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过程中,国货复进口成为淹没在其中的一个自然现象。
上游企业要得利
对供应链上的上游企业来说,来自竞争的压力,使他们竭力追求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获取权衡之后的收益。一条路走不通,只要有另一条哪怕是羊肠小道,只要不违反政策,他们就会努力去尝试。而国货之所以复进口,走的就是这条羊肠小道。
目前,国税部门对于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实施的是“不征不退”的政策:“不征”是指不征收企业本环节加工增值部分的增值税,“不退”是指不退还企业用于生产该产品而采购国内料件的那部分进项税。所以上游供应商一直在“不征”与“不退”之间权衡得失,选择徘徊。
如果国内采购料件价值在成品价值构成中所占比例高,而企业本环节增值部分在成品价值构成中所占比例小的话,采用深加工结转方式享受“不征不退”政策是划不来的,因为这会使所占比例高的国内采购料件的进项税沉淀在成品中,即使产品结转给下游企业最终实现出口,上游企业也无法获得退税,这笔进项税就进入了产品的生产成本。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上游企业最优的选择是放弃深加工结转模式,而改将货物出口,下游企业再进口,尽管因此而徒增了许多运费和时间。
“现在很多国际知名厂商在中国境内都有工厂,导致与其配套的供货商及外包厂商也陆续来华生产,甚至就在其周边办厂。但是对于上游供货商而言,由于出口退税政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局限性,导致必须将产品先出口到境外后再返销到国内客户手中。”苏州三星电子电脑有限公司管理部经理王电说。
对于同样设厂在国内的客供双方,本可以通过国内结转的方式完成交易,但现行的深加工结转税收政策让上游企业在很多情况下选择放弃,而经由香港一日游这样一种方式,牺牲部分物流成本和时间效率,来换取相对略高的退税收益。
离岸外包无奈折返
尽管我们一直强调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强调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和自有技术的提升,然而从本质上说,目前不少国际高新技术并没有真正被领进国门(如12英寸晶圆的生产技术),更没有落地生根。这在半导体行业尤为显著,造成了不少企业“中国制造”的产品必须出境进行一些关键工序的加工再返回境内,尽管这些加工看起来并没有改变产品的实质。
“对于半导体行业来说,封装工序完成后就可认定为‘中国制造’了。但是由于产能的限制和工艺的限制,有一些高端的工艺环节,如检测和程序的烧录等很有可能外包到国外进行,再运回国内进行打标、包装、出货,这种方式也是国货复进口。”飞索半导体(中国)有限公司物流经理李这样认为。
在园区,还有不少生产厂商,他们为使自身不具备核心竞争力的生产工艺从企业内部剥离,转包给那些更具有专业制造管理经验、产品低损耗率的OEM企业,从而专营自己具备核心竞争力的工艺。这种外包分为国内外包和离岸外包两种。而把部分产品外发到新加坡、马来西亚、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OEM企业代工再返回的即为离岸外包。由于细分的程度、技术水平和合作优势等等因素,离岸外包还将在普遍范围内长期存在。
这种由特定行业垂直分工造成的离岸外包,在苏州工业园区这样IT产业聚集、半导体封装测试行业发达的地区,日益成为产生国货复进口的无法忽略的因素之一。
吃尽税率倒挂的果实
“通过出而复进,为税率倒挂埋单。”一家企业的关务半开玩笑地说。原材料进口税率高于成品进口税率,这就是所谓“税率倒挂”。近年来随着关税税率的逐步下调,一些IT产成品的原材料进口综合关税率大于该产品成品的进口关税率。在这种情况下,上游加工贸易企业如保税进口原材料,加工成关税税率较低的产品后再内销,根据海关税收征管规定进口关税需按原材料补征,补税税率较高。因此对于同样产品,下游企业从降低成本的考虑更愿意采用让上游企业出到境外,再以成品状态复进口,从而导致国货复进口。企业通过这种方式,实际上规避了料件与成品之间的税差。
应该说,这是一种显而易见的合理避税方式,但所有被调研人员都不认为这是国货复进口的主要原因。“毕竟税率倒挂所涉及的商品不多”,关于这一点王电的话比较具有代表性:“况且企业选择出口方式的话,还会增加一些报关、物流等额外费用,增加物流时间,所以这之间还会有个冲抵平衡的力量。”李甚至认为:“这样的税率设置在一定程度上会鼓励企业增加加工深度,有利于加工贸易产业链的延伸,相对于企业规避的少量税收,其积极意义依然明显。”
兜圈子换效率
不知从什么时候起,现代企业对效率的追求已经成为追求利益的代名词。而在园区,物流效率和资金运作效率被喻为企业发展存续的两大命脉。
“由于不同地区财税部门对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执行操作不统一,或转出地征税、转入地出口退税不同步,使企业额外增加税负或导致企业资金积压,也成为企业避开结转采用国货复进口的重要原因。”志合电脑(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进出口负责人窦萍还提到:“深加工结转操作手续上的不便也是一个因素,如加工贸易手册需异地备案,手册寄送过程可能影响其他进出业务,因不同海关对品名归类认定不一导致无法报关等。”
更有一些企业反映选择国货复进口,是因为一些政策上的原因限制了企业供应链管理的效率。比如来、进料贸易性质难以转换,加工贸易余料在不同企业间调拨目前难以运作等等。
国货复进口到底损失了什么
国货复进口虽然怪得有理,但人们总觉得有点别扭。事实上,国货复进口日趋增长的数字,已经使很多人对中国的加工贸易和开放型经济产生了强烈的顾虑。
漏税通道?
有人认为,原来内购的料件通过出口可以先获得退税,而国内买方再以加工贸易形式保税进口,这样卖方就规避了内销料件的增值税。
对此,三星电子电脑有限公司的财务总监李洪一先生这样为我们分析:国货复进口的途径一般有两种,企业直接从国内采购后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或以深加工结转方式从国内采购后采用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两种方式出口后又由买方复进口回流到国内。复进口方式大致有三种:一是以一般贸易方式复进口,海关是按进口货物处理,征收关税和17%的增值税,而企业当时一般贸易出口时只享受到≤17%的退税率,加上了关税的税负后再进口,正常情况企业是不会操作的。二是以加工贸易方式复进口。海关凭加工贸易手册办理进口报关手续,由海关继续监管其加工成成品后最终出口,此时下游企业同样可以在该环节实现退税,退税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所以从国家监管制度上而言是没有漏洞的,不存在企业有规避增值税的问题。
其次,企业早退税反而存在着一定的利益损失,从而增加国家税收。从目前退税率设置看,一般而言产品越处于上游,加工程度越低,所享受的出口退税率也就越低;而通过产品的不断深加工,在下游环节出口实现退税的话,可享受到较高的出口退税率。试举例说明,如果上游卖家的成品价格为100元人民币(设定价格构成为:原材料70元,企业生产增值部分30元),该产品退税率为13%;下游买家加工成品出口价格为150元人民币,其出口退税率为17%的话,做以下分析:
A:买家(下游企业)国内采购加工后出口方式。应退税额:150元×17%=25.5元;而企业进项税:100元×17%=17元,由于17元
B:卖家(上游企业)出口,买家(下游企业)进口方式。
卖家应退税额:100元×13%=13元;而企业进项税:70元×13%=9.1元,由于9.1元
买家由于是改成保税进口上游企业的原材料了,所以就没有进项税可以退了,产品出口使其可以享受到该企业本环节增值部分的免税,即(150-100)×17%=8.5元增值税是不用缴纳的。
上下游企业通过该方式共同可得惠:13+8.5=21.5元。
由A和B两种方式比较可知,企业采用方式B提前实现退税,将损失4个百分点的出口退税率差(4元/100元=4%),所以很明显选择第一种方式对企业更有利。企业之所以选择第二种方式操作,是由退税以外的其他因素决定的。
巧取政策优惠?
不少人认为,上游企业为享受某些优惠政策(如争取到产品出口型企业资质可以在银行授信、税收优惠方面得到便利)而将原本国内销售产品出口,提高出口比例,再由下游企业保税进口。
对此,某公司的采购经理徐大锡表示:首先上游企业是供应商,下游企业是客户,按贸易惯例而言,供应商一般是听命于客户的,反过来由客户为满足供应商的出口业绩而改变自身的采购模式,并且徒增许多物流成本和时间,其可能性微乎其微;其次下游买家以保税方式进口,如果其加工产品最终没有返销出口的话,该企业将承担料件的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等于说关税的成本是多增加的,如果增、退税率间有差异的话,其还将承担这差异部分的成本。
“堆高”外贸顺差?
舆论普遍将国货复进口列为我国贸易顺差不断扩大的罪魁祸首之一。
众所周知,贸易顺差通过贸易统计数据来反映。对此,海关统计权威部门表示:首先必须澄清一个概念,即,对于国货复进口的一出一进两个环节,无论是一般贸易方式还是加工贸易(统计数据显示,这两种贸易构成了国货复进口的主体),海关都是计入贸易统计的,不存在某些媒体所称只计出口不计进口的情况;同时,国货复进口时因为增加了物流、税收、贸易等因素,进口价格一般会高于原出口价格,因此,国货复进口在贸易统计上体现出来的是逆差(出口价格
“兜圈子”本身就是损失
从实际案例分析看,国货复进口似乎既没有堆高外贸顺差,也没有在总体上造成国家税收流失,更没有使企业享受到多少国家优惠政策,似乎大可不必大惊小怪。但在实际上,国货复进口就是兜了圈子,我们真切的看到,货物多走了物流的路程,浪费了宝贵的时间,还额外产生了物流费用。
“其实除了全球化和贸易等客观商业因素,我们并不想选择这个无奈的模式。”志合电脑(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的金东认为,“至少这个模式增加了我们不少的物流成本,在效率上也失去了很多竞争的先机,尤其在这样一个快鱼吃慢鱼的时代。我们是在很多因素权衡下选择这个模式,所谓‘两害相权取其轻’就是这个道理。对下游企业来说,这样做会增加他们的采购成本。”
来自国家发改委的报告也认为,国货复进口大量增加,尽管没有扩大顺差,但是毕竟既虚增了出口,也虚增了进口,造成物流等社会资源的浪费。从发展服务贸易的角度看,这一流转过程造成不少物流服务环节的大部分利润流到了境外。
诊治“兜圈子”
国货复进口兜了圈子,或多或少地产生了浪费。从中国经济整体的大局和企业自身发展需要看,对国货复进口的情况还是应当采取适当的限制措施。不少舆论建议“取消国货复进口的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政策,并对国内能够生产供应的料件限制以加工贸易方式保税进口”,提出“对于区外加工贸易项目在国内销售的加工贸易产品,应按规定征税,货物最终出口后再按规定退税”等等,认为此乃治根之本。
“堵”之惑
“这样的话我们公司可能会损失很大一部分商的客户,这些客户通常通过香港做国际贸易,而且短时间不会全部进驻大陆。”站在国际化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视角,得尔达物流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戴岭评价:“世界级企业的VMI项目,我们没有办法参与。例如MOTOROLA,SONY,TOSHIBA等大企业的亚太地区VMIHUB设在香港,从全世界采购货物,并源源不断供应给中国大陆、越南、印尼、印度等IT代工厂生产。而在采购这些货物的时候,这些大公司并不能确定这些货物是否会发往中国大陆,如果完全限制国货复进口,对于中国的材料供应商或者是代工厂都将付出巨大的代价。如果‘对于区外加工贸易项目在国内销售的加工贸易产品,应按规定征税,货物最终出口后再按规定退税’这样的规定出台,我们这些供应商的税收成本将很难计算,因为根本无法预计我们的客户是否会将我们的货物再发往国内。”
作为世界知名的半导体生产商的物流经理,李也明确表示了担忧:“一方面如果先征税后退税的话将严重影响公司资金的周转,半导体行业的原材料东西小价格高,如征税的话企业将先垫付很大的一笔资金,不利于企业日常的营运;另一方面况且有可能牵涉退税率的问题而产生退税不足的情况发生,而且关税无法抵扣,这样的话我司的生产成本将提高。而全球半导体行业竞争激烈,一旦我司因成本上升而不得不提高价格的话将严重影响我司的竞争力,失去市场份额,大大降低在华投资信心。”
“如果取消对国货复进口的保税政策,进口企业会优先考虑采用其他国家生产的相同材料来替代国产货物,因此这一政策本身不利于国产配套,不利于国内产业的升级和发展。释放出来的这部分产能又会加剧贸易顺差的压力。”身为世界500强企业物流及关务部负责人的杨卫兴则对可能产生的影响估算得更为精确:“取消对国货复进口的保税政策,仅我们苏州厂的直接成本就将每年增加9000万元人民币。”
杨卫兴甚至进一步认为:“这将从根本上动摇我国的加工贸易保税制度,当初这一制度是招商引资、提升产业发展的重要手段。毫无疑问,投资资本会给一个国家带来积极意义,然而当前投资资本具有很大的国际流动性,加工贸易保税政策的重大调整,会带来可能超乎我们想像的消极影响。尤其随着印度崛起,其对资本的吸引力越来越大,因此政策的重大调整需要慎之又慎。”
专家认为:加工贸易经过多年的发展,已逐步形成一些比较成熟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之间相互配套,整合各自的资源优势,从而提升整个产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如果按照上述“堵”的思路,企业搞加工贸易就只有两条路,一是只能搞加工贸易产业链中的一个环节,并且在这个环节进口的原材料还不能是国内企业生产的;二是逼着企业只能花更高的价钱去购买国外企业生产的产品,导致生产成本的增加,直接影响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这是在人为割裂加工贸易产业链,造成产业链一段在国内,下一段必须在国外,等再下一段才能再回到国内。这与加工贸易要延伸产业链,优化供应链,发挥产业集聚效应背道而驰,与十六届三中全会确立的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精神背道而驰。
此外,实施“先征后退”还将带来其他一些负面影响。一是这笔先征收的资金进入政府系统,但政府又不能真正支配使用这笔资金,使其再进入经济运行系统发挥作用,这势必不利于宏观经济的正常运行;二是国税部门实施先征后退,进一步增加了其工作量;三是对于企业国内结转贸易,海关是按加工贸易在保税监管,国税是按国内贸易在征税处理,两个部门监管不在一个政策层面上,如果最终下游企业的产品内销了,海关将对其实施补税处理,这就造成已被国税部门征收过的增值税又被海关再征收了一遍,显然是不合理的。
可见,光靠“堵”可能会带来许多操作层面的问题,更为严重的是可能引起外向型经济的较大振荡,不利于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那么,出路何在?
“疏”之道
“要解决国货复进口问题,在某些方面的限制是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应当顺应企业全球化经营的需要和规律,针对其形成的真正原因对症下药。”苏州工业园区海关关长钱建中一针见血地指出:“总的来说,要疏堵并举,以疏为主。”
“中心一日游”VS“香港一日游”
从全国首个保税物流中心B型发展到全国首家综合保税区,苏州工业园区对保税物流特殊区域的探索和实践始终走在前面。
据悉,从2004年10月保税物流中心正式运作到2007年8月升级为综合保税区,短短不到3年时间,处理由“国货复进口”改为通过保税物流中心操作的货物的报关单22万余份,占同期报关单量的70%;监管货运量93万吨,占同期货运量的72%;监管货值208亿美元,占同期货值的60%。业务延伸到全国25个省市自治区的千余家企业。
统计数字表明,2004年以来,苏州工业园区国货复进口的增幅迅速回落,从2004年的88%下降至2007年的5.5%。尽管外界曾对此表示置疑,认为这个中心有“逃税”中心的嫌疑,然在2007年5月12日来自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外汇管理总局的四部委3周年总结会上,不容置疑地认为值得肯定和推广。并认为:随着全球制造产业向中国转移趋势加剧,国内许多行业的产业链越来越完整,加工贸易上下游企业间的相互配套情况日益增多,由于国内政策、跨国企业商业模式等因素,上下游企业通过“境外一日游”方式形成“国货复进口”的情况日益增多。保税物流中心(B型)由于具有进口保税、出口退税、区内自由等政策,区外大量生产企业逐渐采用保税物流中心平台实现其上下游结转的物流运作,有效解决了“境外一日游”的问题,对于减少“国货复进口”发挥了积极的疏导作用。
近年来,除苏州工业园区外,江苏省内张家港保税物流园区、苏州高新区、南京龙潭港等保税物流中心(B型)相继封关运作,这些保税物流特殊监管区域的业务日趋完善,货物进出业务量迅速增长。原先很多“境外一日游”货物在保税物流园区或中心建立后选择直接进入园区或中心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江苏省国货复进口迅速增长的问题。2007年,受此原因影响,江苏省国货复进口增速比上年回落10个百分点。
“二线进出不列入贸易统计,这是保税物流特殊区域在解决国货复进口问题上发挥功效的重要因素,至少可以直接从数字上降低因国货复进口而导致的外贸虚增。”苏州工业园区海关负责统计的工作人员从海关统计的角度分析说。
尽管由于像保税物流中心这类特殊区域“一日游”的出现,解决了部分类似“香港一日游”现象,但还有部分企业仍然选择了后者。
“贸易的多样化带来商品物流和资金流的不一致,保税物流中心内实施比较严格的外汇管制政策,这也是部分厂商不敢轻易尝试中心而仍然取道境外的重要原因。”某公司窦萍小姐十分坦率地表示。这一方面说明现行保税物流特殊区域的政策配套还应跟上,操作手续还要进一步简化。但更重要的是传递了这样一个信息,国家可以通过将原先需要取道境外复进口的国货引入保税物流特殊区域,加强国家对物流和资金流的监控管理。
“我们的货物很多都在通过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进行配送,但是这仅仅能解决华东的配送。华南客户需要进口货物的时候希望在当地清关(一般出于对当地税收贡献或者进出口量贡献的目的),但是目前综合保税区并不是与其他保税仓库或者保税区都能够转关,造成华南客户无法在当地清关,所以就只能依靠绕香港,再从皇岗进口的做法。”
很显然,保税物流特殊区域是一条化解国货复进口问题的有效途径。问题就在于如何用适当的配套政策引导复进口的国货由“出境”改为“入区”。
“设置区位的灵活性是保税物流特殊区域的显著优势。同时大力发展我国现代物流业,吸引更多的国际物流企业将区域性的物流配送中心、分拨中心设立到国内来。这就尤其需要加快我国保税港、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等新型物流载体的建设,加快海关、国税、外管等部门的政策配套,为物流企业进入中国,发展现代物流业提供更合理、更宽松的环境。”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管理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李铭卫认为。在谈到规划布局时,他认为:“与目前国货复进口的主要境外中转地港澳台和新加坡等不同,保税物流特殊区域可以紧随区域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步伐,因时因地因需自主选建,不受国际因素的制约。这可以有效降低物流等社会资源的浪费,大大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那么,如何改善我国服务业环境,吸引更多的跨国企业将区域销售总部设立到国内?
“要进一步考虑赋予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等物流载体以贸易功能,从而建立更多的可体现进出口贸易性质的载体,允许在区内、中心内设立纯贸易公司,吸引企业在区内、中心内完成国际贸易的结算,逐步推动建立起一些带有行业特色的区域性国际商品交易市场。这既可解决因多方贸易因素引起的国货复进口问题,更重要的是可将贸易所带来的增值部分及其税收留在国内。”负责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招商引资工作的经济贸易发展局副局长陆志刚告诉记者。
解开深加工结转之“结”
事实证明,在保税物流特殊区域设立初期,入区退税政策最受企业欢迎,大量的二线业务很大程度上冲其而去,其功能优势在解决深加工结转不能或不便的问题上体现得十分明显,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深加工结转退税问题是导致供应链上游企业国货复进口的重要因素。可见,如果从深加工结转政策这个源头入手采取措施,无疑将有效解决大量国货复进口问题。
“我们目前最希望的,就是调整现行深加工结转‘不征不退’政策,将不同地区财税部门对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执行操作统一起来,使结转业务视作实际出口给予退税政策,由海关监管结转货物最终实际出口。一旦内销结转由海关按进口货物补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企业就不必绕道境外了。”李建议。
让税率杠杆撬起来
南京等五个直属海关的联合调研报告建议,要通过调低或取消部分原材料、零部件的出口退税来缓解国货复进口问题。报告中提到:“近年来,国家为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在屡次下调‘两高一资’产品出口退税的同时,将部分IT产品和原材料出口退税率由13%提高到17%,这也引发了以IT产品为代表的国货复进口进一步升级。对此,适时调整我国出口退税政策,有利于减少贸易顺差和进一步遏制国货复进口的增长势头。”
更确切地讲,应围绕抑制因进口关税率倒挂而引起的国货以一般贸易方式复进口的现象,综合调整进口关税率和出口退税率。使出口退税率更合理地体现抑制资源性初级产品出口,鼓励高附加值、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导向性作用,使国货复进口企业虽然提早获得退税,但也损失了退税率差。
此外,对于国产设备以投资设备方式复进口,享受减免税政策,不少企业承认,这对国家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而给予免税政策的初衷是相违背的,应该调整相应政策加以限制。可以通过明确限制国产设备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或限定国产比例)的做法进行宏观调控。
国税转正工作总结篇5
[关键词]避税;跨国公司;收入来源国;预约定价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跨国公司的纳税问题愈来愈引人注目。一方面,来自跨国公司的税收占收入来源国税收收入的比例不断增加;另一方面,跨国公司又凭借其得天独厚的全球运作优势,想方设法地逃避税收,于是在跨国公司与收入来源国之间便展开了税收博弈。本文着重分析跨国公司与收入来源国尤其是我国作为税收博弈主体的特殊性和它们各自在税收博弈行为中不同策略选择下得益情况的推导与比较,从而得出收入来源国只有不断加强信息获取能力,加大稽查力度,完善税收制度,才能在与跨国公司的博弈中求得有利于自己的纳什均衡。
一、税收博弈主体:跨国公司与收入来源国
(一)跨国公司的特征
首先,跨国公司是由分属在不同国家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实体组成的,实际上这种实体都是依据东道国的法律组成的法人或其他法律主体。由于跨国公司内的这些实体具有不同的国籍或住所,而使得其区别于一般的国内公司。一般的公司是在一个国家领土范围内从事活动。其次,这些实体联系起来的原因是由于所有权或者其他的因素,如合同关系或者是知识产权上的联系;在多数情况下是由于所有权(股权)关系。再次,这些实体在经营管理和经营战略上是由诸多实体中的某一个公司(即母公司)所控制的,因此,在经营管理和其他的商业活动中,母公司对其他实体有向心力的作用,使得跨国公司各组成部分可以共同分享产品、技术和资源等。跨国公司与国内一般公司相比呈现许多不同,归纳起来大致有:
1经济实力强大。来自世界银行和《财富》杂志的统计显示:2000年世界500强企业的销售总额为14.07万亿美元,占当年世界gdp规模30.35万亿美元的46.36%,将近一半。据了解,2000年世界500强企业的总资产已经超过45万亿美元,全球雇员接近4800万人,当年的利润同比上升20.4%。一些跨国公司已逐步拥有了超国家的经济实力。1999年,埃克森美孚、沃尔玛、整理汽车3家企业的全年销售收入均超过了俄罗斯当年的gdp;2000年埃克森美孚的利润额比1998年印度尼西亚的财政总收入高出了近35亿美元。这些大的跨国财团,真正可以称得上是“富可敌国”。经济实力的强大带来了一系列有利于跨国公司的连锁反应,如被投资国政府高度重视,控制、影响市场的能力巨大,持久吸引人才等等。
2现代企业制度完备。首先,跨国公司已经形成了相当完备的企业制度。治理结构上,母子公司、总分公司、地区总部、研发中心等企业形态的综合配置,可以保障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其次,在分工协作方面,跨国公司已经建立了开放竞争体制,专业化分工极其精细,具有非常大的比较成本优势。再次,在内部机制上,跨国公司有一整套发展激励机制与企业价值观建设工程,可以激活公司的内在活力,赋予公司永久的前进动力与创新活力。
3经营结构合理。经营结构上,跨国公司是“哑铃型”(研发和营销这两头特别重,而生产环节细小);国内企业的经营结构恰恰相反,是“橄榄型”(生产制造环节特别大,研发和营销这两头特别小)。而巨大的利润空间正是集中在研发和营销这两块。目前,多数跨国公司已经形成了结构优化机制,相应地,巨大的品牌效应、资金优势、人才优势等,使跨国公司的发展一直呈现良性循环态势。
4垄断与内部化优势。(1)垄断优势。垄断所具有的自身优势是现代跨国公司形成的重要原因。生产和资本的集中不仅给企业带来了资本优势,也形成了其他多种优势,如技术优势、无形资产优势、利用资源的能力和技巧的优势、产品多样化优势、低成本要素投入和管理一体化优势等。随着跨国公司的不断发展,从资本、产品、市场垄断进而发展到管理、技术、人才垄断。当然,随着垄断的逐渐加强,跨国公司对市场竞争的抑制性也日益明显。(2)内部化优势。经济学家鲁格曼(rugman)把内部化定义为“在企业内建立一个内部市场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内部市场取代外部不规则市场,并且由行政命令来解决企业的资源配置问题。企业组织由内部价格(或转移价格)来调节,并且使内部市场像潜在的规则市场一样具有效率”。跨国公司内部化是该定义的延伸,即当内部化的范围超越国界时就形成跨国公司内部化。由于现实经济的主要特征是许多市场的不完全性,因此,企业总会有强烈的内部化倾向。国际市场上众多的贸易壁垒和其他程度更高的市场不完全,使跨国公司的内部化倾向更强烈,而内部化结果使跨国公司形成内部化优势。跨国公司内部化优势表现为:一是避免或减少通过外部市场交易带来的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同时可以控制要素市场而增强竞争优势;二是形成跨国的内部化转移生产要素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利用本企业的特定优势,同时可以避免或减少政府的干预,避免或减少汇率风险,利用不同国家税收政策的差异所带来的利润最大化机会;三是内部化所形成的子公司网络中,不同子公司分别服务于不同的市场,以便分割市场,并利用价格歧视获取垄断利润,同时,也可以获取规模经济的利益。内部化市场的最大优势即重要特征就是转移价格的运用,在以股权控制关系为纽带的母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运用转移价格可灵活、优化地配置公司要素资源,以达到全球范围内的利润最大化。要建立内部化优势的主要途径之一就是不断提高内部化程度。
(二)中国作为收入来源国的特征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的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成为当今世界的一片投资热土,跨国公司的大量涌入与飞速发展就是例证之一。作为收入来源国的中国具有吸引跨国公司的优势包括:
1开放的经济政策优势。加入世贸组织,持续引进外资,鼓励跨国公司进入中国,逐步开放中国的所有市场领域,取消各种限制,使我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开放程度;此外,我国经济发展与金融保持长期稳定,使全球投资者对我国充满信心。连续多年以来,我国都是引进外资的大国。
2巨大的市场潜力优势。中国有十三亿人口的巨大消费市场,汽车、房产、旅游、娱乐、邮电通信、电子商务等市场都存在着难以估量的发展生机与潜力,这些对以追求全球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跨国公司来说都是极具诱惑力的。
3各种鼓励投资的优惠措施。中国法律给予外资的优惠政策是多方面的,其适用范围和优惠程度也是相当广泛和极其特殊的,尤其是在税收政策方面给予跨国公司的各种优惠为世界少见。这些优惠待遇对中国吸引跨国公司的投资曾经起过并仍将起到积极作用,有力地促进了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
4成本优势。据估计,在类似中国这样的低成本国家进行采购的跨国公司大约能实现20%~40%的成本节约。这些成本优势来自于几个因素:更低的人力成本、更低的资本投资成本、更低的本地采购成本、更接近消费市场、更大的经济规模,以及政府的激励。而最主要的优势来自于人力成本的差距。中国有数目巨大且技能熟练的廉价劳动力。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工人的平均收入等于美国工人的1%。经过20多年的发展,到2002~2003年,据一个美国专家的调查结果,美国制造工人的平均时薪为21.11美元,而中国只有64美分,仅相当于美国的3%。中国的劳动力成本不到巴西和墨西哥的三分之一,与印度持平。
二、跨国公司给收入来源国实施税收征管带来的挑战
(一)跨国公司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从20世纪80年代初,一些跨国公司开始进入中国。中国对于他们来说是一个陌生的潜在大市场,因此,跨国公司采取分阶段循序渐进、逐步发展的策略。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面对其他跨国公司在华的投资竞争,不少跨国公司采取收购股份方式直接进入中国投资。日本的五十铃公司通过购买股份与中方建立了北京旅行车股份有限公司。这种投资方式无须建立新企业,从投资到投产没有间隔,因而具有进入中国市场快的特点。1993年以来,跨国公司在华开始了大规模和系统化的投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特点:(1)大多数著名跨国公司开始在华投资。(2)投资项目数量急剧增加。20世纪80年代,在华投资的跨国公司多数仅有一两个项目。1993年以来,其在华投资项目猛增。(3)投资额急剧扩大。20世纪80年代跨国公司在华投资多数属于试验性项目,因此单项投资额度不大,有的仅有一两万美元。近年来跨国公司在华单个项目投资额平均超过1000万美元,超过1亿美元的项目越来越多。不少跨国公司在华实际投资额超过10亿美元。(4)投资的系统化程度加强。随着投资规模扩大,许多跨国公司在华投资项目纵向一体化(既投资最终产品,也投资零部件生产、售后服务和技术开发)和横向一体化(既投资制造业,也投资服务业;核心业务领先,其他业务跟进)趋势加强。将在中国的项目协调为统一的系统,最大限度地使资金、人员和技术等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优化组合,产生整体效益。(5)跨国公司三大环节进展迅速。在跨国公司全球网络中,生产制造中心、研究开发中心和管理运营中心是三个重要的环节。连续十几年巨额的外商直接投资已把中国变成世界的工厂。中国作为跨国公司的制造中心已初具规模。近几年,一些跨国公司又开始在中国建立只针对中国市场的适应性技术开发中心。但由于中国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欠发达,知识密集型服务业落后,更由于没有完全放开对跨国公司在华从事金融、信息、贸易等服务业投资的限制,中国还难以作为跨国公司的营运管理中心。
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研发项目有如下表现:一是支持当地企业的生产、销售、开发新产品。如整理汽车参与投资的泛亚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建立后,对别克轿车进行了600多项适于中国情况的技术调整。英特尔公司6年来完成研发项目100多项,成果全部推向市场。ibm设立中国研究中心以后,着重对汉语语音识别和输入技术进行研究开发,其产品被许多公司采用。二是实现全球研发(r&d)联网。美国宝洁公司要实现全球范围24小时不间断地进行生产、管理和创新,并与全球18个研发中心联网进行全球开发。三是充分利用当地廉价的智力资源。美国联合技术公司在上海设立了一家“虚拟研究所”,自身并无研究人员,而是同中国16家大学和科研机构合作,从事研究开发的组织工作。几年来,这家研究所同中国研究机构合作签订了56个研究合同,共投入150万美元,已完成了25个项目。
(二)跨国公司的进入对收入来源国的税收征管带来的挑战
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跨国公司更多地进入中国,大量资本、技术、管理经验及人才战略等随之涌来,这一切给作为收入来源国的中国带来了多层次、多方面的冲击,中国的涉外税收面临挑战。
挑战之一:跨国公司的国际性涉及到了国家之间财权利益的分配均衡,强化国际税收立法和管理十分重要、迫切。跨国公司通过广泛的集团网络,跨越国界进行生产、销售和服务,内部成员分布在若干国家,收入全球化、多源化、复杂化,对跨国纳税人征税必然涉及所得和费用在同一集团成员不同国家纳税人之间的划分,涉及到国家之间税收利益的分配。国际税收是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重要手段。近几年,一些发达国家税务当局纷纷加强国际税收立法和管理,并成立专门的国际税收管理机构,以确保本国在跨国税收权益的分配中处于有利地位,获取更多收入。强化我国的国际税收立法及管理,争取我国在跨国税收权益的分配中取得公平的份额,已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
挑战之二:跨国公司在中国投资策略的转变,使跨国公司对中国子公司的控制更强,税收监控难度加大。为了从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到管理决策等方面控制子公司,使子公司的经营活动更符合跨国公司集团的整体目标,近几年,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投资策略转向控股或设立独资企业,投资重点转向附加值高的高新技术产业,内部生产、销售、技术以及管理更强调一体化。跨国公司对中国子公司控制的力度增强,这必然使子公司在费用的分摊、所得的归属、股息的分配以及高新技术转让的方式、策略、技术定价等方面,与集团关系愈加密切,愈加受控于外国母公司;而作为收入来源国,中国对其税收监控的难度加大。
挑战之三:跨国公司集团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与维护税收的公正、公平产生冲突。跨国公司通过独有的组织结构、经营战略、内部统一安排,在原材料、产品、技术转让、服务等方面进行转让定价,转移和改变集团内部或关联子公司的跨国交易价格,将利润在集团内部不同子公司、不同国家之间进行转移,是其保证全球利益、长远利益最大化的主要形式,这损害了税收的公正、公平原则,是反避税的重要关注点,但由于跨国公司集团内部安排的隐蔽性以及价格确定的复杂性,使得转让定价反避税成为国际税收征管的难点。
挑战之四:跨国公司内部管理的信息化、网络化,对收入来源国税收征管的理念、方法和手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跨国公司实施有效的征管,就必须要有一整套能够获取、分析其信息的手段,包括获取信息的机制、人才和管理手段、审计技术等。没有获取跨国公司信息的渠道,税收征管人员没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对跨国公司的审计不具备现代化的审计技术,收入来源国的税务人员即使进入跨国公司也会在复杂的数据、高度的信息化和高超的管理技术面前束手无策。
挑战之五:跨国公司对税收信息和税收服务提出更高的要求。跨国公司业务复杂、内部安排多,为了避免受到税务处罚,降低税收风险,它要求税收服务专业性更强、服务更快捷、信息更全面。对此,跨国公司除了在其内部专门设立税收企划部门,不断研究收入来源国的税收政策及应对策略外,还长期聘请国际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其进行全方位的纳税指导,这样,跨国公司对税收问题的研究随着税收信息量的扩大而愈加深入,收入来源国税收征管面临许多新问题、新挑战。
三、跨国公司在我国的避税情况
(一)当前跨国公司在我国的纳税情况
我们先来看一组数字,根据国家统计局2005年5月23日公布的统计结果,1-4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部国有企业和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企业)实现利润389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5.6%。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现利润200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4.1%;集体企业137亿元,增长26.9%;股份制企业2015亿元,增长24.2%;私营企业401亿元,增长28.8%。相比之下,唯有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的利润仅为1075亿元,不但没有增长,反而出现了下降,降幅为3.5%。还有数据显示,外商投资企业的亏损面在过去的近二十年不降反升:企业亏损面在1988~1993年约占35%~40%;1994~1995年约占50%~60%;到了1996~2000年达到了60%~65%。
上面我们分析的是所得税的相关数据,再来看流转税的相关数据。1992年在国家工商税收中,涉外税收所占的比重是4.3%;同期外商企业的工业产值占全国工业产值的7%,1998年这个数字升到了24%,可是工商税收的比重到2000年才仅升到了17.5%,2004年工业增加值占全国工业增加值的28%,而2004年工商税收的比重仅为20%。
造成上述局面的原因至少有二:一是以跨国公司为代表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着我国颇为优厚的税收优惠政策,各种减免税及出口退税的政策倾斜,使得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率大约在11%左右,是国内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23%的一半不到;增值税税率大约10%,也比国内企业低。二是跨国公司等外商投资企业普遍实施避税措施。比较保守的估计认为,目前全国约有50万家外企,每年亏损金额在1200亿元以上,每年仅通过转移定价,我国就损失税款近300亿元。
(二)跨国公司在我国的避税策略选择
跨国公司一般的避税措施有转移定价、资本弱化、滥用税收协定、避税港等。但是据统计,企业采用转让定价手段实现的避税要占到避税总金额的60%以上。特别是跨国公司凭借其生产全球化,在制定内部交易价格时,往往可以便利地应用转移定价的方法,达到减少税负增加利润的目的,并逃避税务当局的监管。另外,由于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复杂,企业产权关系不清晰,在引进外资过程中只注重引资的数量,不注意对外资的管理,导致企业与投资者、企业与企业、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等关联关系错综复杂,关联交易多而且隐蔽,这些也为跨国公司实施转移定价提供了便利。正因为转移定价是目前最常见的一种避税方式,我国当前开展的反避税工作主要是针对关联企业利用转让定价避税问题。如何加强对企业转让定价的管理已受到各国政府的普遍关注,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已有近70个国家制定了专门的转让定价税制。对企业转让定价进行监控已成为各国政府反避税工作的重点和关键。
四、我国的反避税工作
我国反避税工作起步较晚,直到1987年,深圳市才率先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与关联公司交易业务税务管理的暂行办法》。1991年7月1日,我国正式颁布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首次增加了反避税条款。1998年,国税总局第59号文《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讨论稿。《规程》的下发施行,表明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符合国际惯例的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机制。“九五”期间我国还开始着手对反避税法规制度进行不断完善,对反避税工作实施了分类管理、分类指导,推行了反避税工作目标考核制,使转让定价税收管理逐步走上了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的轨道。全国绝大多数地区都开展了反避税工作,一些省市还建立了反避税的专职机构。我国反避税工作中较成功的几点措施包括:
(一)《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定》的颁布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纳税人跨国交易行为越来越多。一些纳税人往往利用不同国家间税收征管上的差异和漏洞,特别是一国税务部门对纳税人跨国交易情况掌握不够准确的现实进行偷避税。因此,在国家间的税收协定中,基本上都规定了为防止偷避税而交换情报的条款。2001年初,国家税务总局了《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定》(国税发[2001]3号),对实施税收情报交换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我国和其他国家交换税收情报的有关事项,也意味着我国将更多地利用国际税收情报查处跨国偷避税案件。
(二)先进管理信息系统的引入
在10多年反避税工作的实践中,反避税人员遇到的最大问题是有关反避税必备的法规、国际协定、企业资料及案例等信息仅靠手工收集、整理、使用,速度慢、不准确、不规范,严重影响了反避税工作的全面开展。为此,国家税务总局推出了反避税管理信息系统。它是针对反避税工作的实际需要,严格按照《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规定,由国际税务司提出业务需求,信息中心经税务总局领导批准,委托深圳市地税局设计、开发完成的。反避税管理信息系统的广泛使用对提高我国反避税工作的整体水平起到了一定的拉升作用。
反避税管理信息系统主要解决转让定价的税收管理问题,而转让定价的税收管理是目前我国反避税工作的重心。反避税管理信息系统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业务信息管理,主要是建立和完善反避税工作的基础资料,包括法律法规、税收协定、案例信息、商品(产品)价格与费用标准信息、外汇汇率以及企业资料等,为对具体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调查、调整提供了丰富的资料;第二部分是业务操作管理流程,包括关联关系认定及交易额认定、调查审计对象的选择、调查审计实施、举证和举证核实、调查方法的选择、税收调整的实施等部分构成,使转让定价的选案、调查及调整遵循统一的标准、规范的流程,可以大大提高反避税工作的准确性、科学性和效率。例如,在审计选案中,系统设计了18个单项指标,反避税人员可以选出一些指标组合成综合指标,再输入若干企业的资料,系统就会自动排列出符合标准的企业名单,作为进行转让定价调查的对象。反避税管理信息系统是加快税收信息化的重要内容,是当前我国税务机关征管软件ctax系统的组成部分,其成功运行并接入ctax系统,将提高税收信息共享的程度。
(三)强化跟踪管理,巩固反避税成果
在大量的工作实践之后,我国税务机关认识到对结案企业的跟踪监控是巩固反避税成果的主要手段。近几年来,税务机关均按照《规程》的要求,对结案企业实施三年的跟踪管理,跟踪监控企业投资、经营状况、关联交易、纳税申报额等指标及其变化情况。通过对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的分析,评价企业的经营成果,对于仍存在转让定价避税问题的企业,在跟踪期内做税务调整,以巩固反避税成果。
(四)一种新型反避税措施——预约定价
1998年国税总局第59号文《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其第十一章第四十八条首次提到:允许企业通过“预约定价”的方式缴纳关联企业间的交易所得税,即允许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就相关应纳税所得或者销售利润率区间,进行商谈论证,并据此纳税。2001年新《税收征管法》第36条及其《实施细则》第51-56页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处理进行了规范,并对预约定价的方法和追溯调整的期限做出了具体规定。2003年国税发[2003]47号文对《实施细则》第56条进行了补充说明和解释。2004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国税发[2004]118号,以下简称“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该文的表明全国性的统一法规“预约定价”开始全面铺开实行。
“预约定价”,又称“预约定价协定制”,在我国称为“预约定价协议”,它是指纳税人事先将其和境外关联企业之间(有些国家还扩大到境外关联企业之间)内部交易与财务收支往来所涉及的转让定价方法向税务机关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作为计征所得税的会计核算依据,并免除事后税务机关一定期限内对其定价进行调整的一项制度。预约定价是国际通行的一种纳税方式,除了可以减低政府部门的漏征税风险与审查成本,跨国公司也减低了被稽查后双重征税的风险,因此,预约定价制度是当前许多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转让定价调整方法。
传统的转让定价税制着眼于关联企业间违反正常交易原则转让定价的事后调整。但是在各国的税收实践中,这种事后调整方式暴露出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调整的价格很难确定,也很难找到符合正常交易标准的调整价格。第二,一方面是税务机关举证材料难以齐全;另一方面,纳税人为了证明本身的转让定价方法符合正常交易价格,也需要提供相当繁琐的资料进行举证,而作为纳税人往往由于各种客观原因拿不出完全足够的材料来满足举证要求。第三,新的双重征税现象难以消除。通过对企业转让定价的调整,增加了被调整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如果对方关联企业未做相应调整,就会造成新的国家双重征税,引起税务争议。第四,税收收入不稳定,容易引起争议和征纳双方的矛盾。税务处理的不确定性和滞后性会影响企业的经营决策,造成对经济的过分干扰,调查时间过长,消耗征纳双方大量人力、物力等。
“预约定价”的出现使转让定价问题开始有了一个更主动的做法,无论单边、双边还是多边都是主动地去约定,而且税务机关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和跨国公司意见的重视,乃博弈的题中应有之义。它对企业的关联交易原则和方法做出了安排,而且这种安排基于一定的假设条件,即根据企业本身的经营状况和其所能承担的风险来核定合理的价格;也就是明确了企业的角色——该企业在集团中的功能定位。主要研发的企业和不承担研发功能的企业在利润上自然是不一样的。它将从更宏观的层面上优化投资环境。预约定价实施规则的出台,同时还意味着中国政府在税收管理方面更加透明化了,有利于更多地吸引外资,对于税务机关也是颇有益处。这个规则是“把主动权交给企业”,税务机关是“以静制动”,自然可以降低监管成本,节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以前各地政府在执行有关规定时,出于对优化本地“投资环境”的过多考虑,使得有些时候执法力度不够。“预约定价实施规则”的出台,再配合全国性软件系统的使用,将使得在这方面的执法更加统一和一致,有利于稳固国家税基,减少漏征与少征税款。因为可以预约定价,对广大的跨国公司来说有了明确的方向,使得它们在实施转让定价财务安排的时候,必须考虑到要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总体上来说,该规则发出的信号对规范企业行为带来的作用应该远大于通过其他方式调整税收带来的直接效益。
虽然“预约定价实施规则”已经比较详尽,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肯定会碰到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所以应该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以便更好地推行此项制度。预约定价本身实施程序复杂,企业接受预约定价需要时间。从调查分析、协商谈判至协议签订历时较长,企业和税务机关都需要花费较多人力、物力、财力。如果不注重效率,那么非常好的制度设计会因不效率和不及时而前功尽弃。预约定价协议达成的关键就是确定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而这需要大量有关关联企业、同行业企业、国际税收相关动态、经济环境相关信息等等。这些信息的收集、分类、分析的工作量极大,所以,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建立可信赖的价格信息系统,彻底解决我国多个部门管理、信息渠道不畅通、不公开的问题,使预约定价的基础性问题得以妥善解决,减少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预约定价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工作,不但需要熟悉税务,还要通晓会计、外语、谈判等方面的专业技巧,这就需要一大批对各种相关知识有充分了解的综合型人才。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应该及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另外,可尝试引入第三方中介服务的方式来解决税务机关的人才配备问题。
税务机关要与海关、外经贸、商检局、国家统计局、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建立起经常性的联系与沟通机制,大量收集和分析与转移定价有关的最新情报和动态。这样才会比较迅速、准确地确定合适的转移价格。有些国家的预约定价申请需要交纳一定的手续费,如美国的收费标准为5000~25000美元,我国目前尚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但是一定要尽快明确是否收费以及收费的具体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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