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试用期总结(收集5篇)
国税试用期总结篇1
【关键词】建安行业营业税增值税
一、营改增试点改革的背景及必要性分析
(一)试点改革的背景
我国1979年开始引入增值税,1984年国务院增值税条例(草案),在全国范围内对机器机械、汽车、钢材等12类货物征收增值税。1994年我国实行税制改革,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而对其他劳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2009年,我国在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将机器设备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
为了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11月16日正式下发了财税[2011]110号文件“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并于2012年1月1日起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改革试点。在增值税现行17%的标准税率和13%的低税率基础上,新增了6%和11%两档低税率:对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对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而对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二)营改增的必要性分析
1.避免重复征税、降低税负。营业税按照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计算交纳营业税,每个流转环节都要进行交税;而增值税只对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征税,从而在总体上使相关企业避免了重复征税,推进了自身业务经营和发展中的专业化细分。此外,对于现行征收增值税的行业可通过抵扣向试点地区购买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从而实现结构性减税的目的。
2.推进经济结构的调整。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利于降低相关行业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从整体上降低各个行业的税赋,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和三次产业融合,从而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与国际接轨。从国际上看,增值税是一种在国外得到广泛认可的成熟的税种。我国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一种国际化的趋势,同时推动了增值税管理的进一步完善。
二、建安行业“营改增”的重难点
(一)税率
建安行业一般纳税人具有较大比例的可抵扣进项,但是如果采用“营改增”中提出的11%的增值税税率进行增值税增收,若无法保证每月平均的进项税额对销售收入的占比达到一定程度,将导致建安行业的税负不降反升,从而违背了结构性减税的初衷,也不利于建安行业营改增改革的顺利推进。
(二)税改范围
一般情况下,增值税税率越低、征收范围越大,则进项税越大、销项税越小、企业税负会较低;相反,如果增值税税率越高、征收范围越小,则销项税越大、进项税越小、企业税负就较大。建安企业成本项目不仅包括材料燃料动力和应税加工修理修配等增值税应税项目,还包括物流运输、租赁劳务、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营业税应税项目。当前上海市试点方案中与建安业相关的大量服务项目还没有纳入税改方案。在这种试点环境下,单独开展建安行业的营改增改革,将会对行业的税负带来较大影响。
(三)征收管理
一方面,从现行税制看,建安业营业税属于地方税种、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而增值税属于中央与地方的共享收入,建安行业实行营改增将会对地方财政收入带来重大影响。另一方面,建安行业在经营管理中普遍存在着跨地区、总分包经营,物资供应和设备租赁集中管理,以及单个工程项目跨期等特有的生产经营形式。在建安业税务征管中存在就地缴纳、跨地域工程项目营业税分成等多种复杂征管方案,从而给建安业营改增的税改方案设计带来较大的影响。
三、建安业“营改增”的财税影响
(一)对财务核算的影响
1.对应纳税种、纳税税率和期限的影响。建安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一方面,其所涉及的混合经营业务和兼营增值税非应税项目且不能予以区分的,按照相关规定将会采用较高的税率从高征收。另一方面,企业不再使用3%的营业税率缴纳当期流转税,也不以实际收到计量结算价款或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是以11%的增值税率计算当期销项税额,再计算当期应缴增值税,从而据此计算缴纳其他流转税,并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应纳税额的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2.对计税依据和方法的影响。依据相关规定,我国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各种应税劳务收入的营业额、无形资产的转让额、不动产的销售额,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营改增前建安企业以全部计量结算收入计算缴纳当期流转税,营改增后按照全部计量结算收入中的“增值”部分计算缴纳当期流转税。
3.对会计核算内容与科目的影响。营改增前,建安企业依据当期确认的营业收入和税率等计算当期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依据当期实际计量结算收入和税率等计算缴纳当期应交税费,会使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科目。营改增后,建安企业依据当期取得的全部结算凭据收入和价外费用确定销售额,再计算当期销项税额;依据当期购进验收入库用于工程项目的物资材料等,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据此计算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主要使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明细科目。
(二)对税负的影响
笔者以假设的一个例子来具体说明建安业“营改增”对税负的影响。假设M建筑企业承包了一个施工项目,合同标价20000万元,合同工期从2011年1月起至12月止共12个月。M企业符合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整个项目由M企业独立完成没有进行分包或转包,企业当期计量收入中,购进并消耗的含税材料占比采用经验数据60%计算。企业的增值税税率11%、所得税税率25%、营业税税率3%、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税率5%(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假定企业应纳税所得税额大于零,且无其他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因素。
1.对流转税的影响。(1)“营改增”前,缴纳营业税。应交营业税及附加=20000*(3%+0.21%+0.12%)=666(万元);总产值税负率=实际缴纳额/企业总产值=666/20000=3.33%。(2)“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假定M建筑单位可抵扣进项税额(按17%的税率)主要集中在购进工程项目材料费,不考虑其他抵扣因素。由下面的计算结果可推知,在全部材料进项税可抵扣的前提下,建筑施工单位的总产值负税率呈降低趋势。
增值税销项税额=20000/(1+11%)*11%=1981.98(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20000*60%)/(1+17%)*17%=1743.59(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238.39(万元)
应纳城建税=238.39*7%=16.69(万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238.39*5%=11.92(万元)
总产值税负率=(238.39+16.69+11.92)/20000=1.34%
2.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1)“营改增”前,缴纳营业税的情况下:
营业收入=20000万元
材料费=12000万元
按3%的利润率计算得到其他成本费用=6734万元
流转税=666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60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600*25%=150万元
(2)“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
营业收入=20000/(1+11%)=18018.02万元
材料费=(20000*60%)/(1+17%)=10256.41万元
在建筑施工环境同等的条件下,沿用(1)中其他成本费用=6734万元
流转税=16.69+11.92=28.61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999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999×25%=249.75万元
依照上述计算结果推知,缴纳增值税后,材料费仍占总造价的60%且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按17%计算),则完成20000万元营业收入,应交所得税额将增加99.75万元。
四、结论
建安行业营改增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企业核算、经营管理模式等各个环节,因此企业应当认识到营改增是一把“双刃剑”,科学调整管理理念,转变传统的管理模式,从而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1]杨志勇.大势所趋下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J].资本市场.2012(01).
[2]李双贺.浅谈新形势下建安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J].现代经济信息.2011(1).
国税试用期总结篇2
误区一:
目的就是为了减税
营改增是减税措施,中小企业将受惠。中国的结构性减税,最重大的就是营业税改增值税,这是实质性结构性减税。营改增对于结构性减税、实质性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显得尤为重要。因为,目前企业利润普遍下降,尤其是小微企业大都处于盈亏边缘,减轻增值税和营业税负担是帮助中小民营企业渡过难关的重要举措。
从结果来看,上海市营改增已经实现了大规模减税。从上海1至5月的试行营改增的情况来看,试点服务企业缴纳增值税大致为85亿元,相对于征收营业税减少纳税大致为9亿元,而开具增值税发票下游可增加抵扣减税近60亿元,也就是说,通过营改增上海市减税幅度高达75%。
误区二:
国税的事,与地税无关
目前我国的财政体制中,增值税主要由国税机关征收,营业税主要为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根据改革设计,营改增后,将由国税机关统一征收。针对这一变化,税务总局要求,加强国税局、地税局之间的协作配合,按时完成征管资料和数据交接等工作。
根据改革设计,营改增后,由国税机关统一负责征收,收入仍归地方。调整目前国税与地税的功能和定位,这必然要求有规范的体制与之相对应.营改增之所以选择在上海先行先试主要是上海是国税与地税合一,改革涉及的问题不会太多,而营改增试点大幅扩大之后,税收统一由国税机关征收,地税机关的功能就存在重新定位的问题,这也是营改增最大悬念。
误区三:
企业税负必降
就目前上海试点的政策安排而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其实同时包括减税和增税双重效应。营改增是一项减税的政策,但上海“营改增”试点中出现了部分企业税负上升的现象。
从“营改增”试点内容来看,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下降非常明显,试点方案规定销售额500万作为分界点,销售额小于500万的企业可以选择做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旦划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就从原来营业税的5%,降为增值税简易征收的税率3%,税负下降超过40%。
按照规定,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应税额就是当期的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进项税额的多少,直接关系到最终纳税额的多少。进项税额太少导致应税额过多,最终推高了税负,这也是目前上海市在试点过程中,遭遇最多的难题。
尽管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企业能够抵扣外购产品与服务所含税款,起到减税作用,但不同企业由于外购产品与服务的价值与比例不同,所以减税程度也有较大差异。企业税收负担的最终变化情况,取决于减税效应和增税效应两者叠加在一起所产生的净效应。
误区四:
导致试点扩围地区财政收入锐减
营业税原来归地方,现在改增值税后,还是按原来算账,地方财政收入不会受影响。重新设计增值税收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划分,可行的办法是改变现有的分配格局,适当提高增值税收入中地方财政的分享比例。
改革肯定会对地方财政的收入造成一定的影响,但不改革影响会更大。营改增试点后,地方税收收入减少,会否令到地方财政收入雪上加霜?由于营改增的收入仍然归属于地方,所以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较小。如《湖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制定的试点改革期间过渡性政策中,对于税收收入归属问题提出:试点改革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改革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改革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改革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负担。
在中央减税与地方如何执行方面,实际上有博弈。一是少减,今年整个经济不景气,增长率下降,地方政府会认为营改增对地方财政冲击太大,地方财政的增长能力受到影响,再实行减税,地方财政不能承受。二是增税,本来营业税是地方税,改成增值税后,是按照中央75%地方25%的比例分配,那么就把地方税改成了以中央为主的共享税。上海实行增值税试点,中央收取的部分最后还是返回给地方。三是总体上改革后比改革前甚至多收,由于土地出让不利,加上经济不景气,许多地方财政困难,有的地方财政给税务和其他收费部门提出了保财政增长的要求。四是有些地方认为,服务业在本地的经济结构中占的比重不高,所以也没有太大的动力来进行营改增。五是推行“营改增”的同时,同步改革财税体制,主要是进行转移支付改革,比如在二次转移支付方面,中央应该根据各地情况,设定转移系数,地方政府在获得转移款后纳入地方预算,通过这样的改革设计,可以保证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
误区五:
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
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进项税额并非可以全额抵扣,是否可以抵扣需视情而论。一般而言:
一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是对于那些年销售额低于500万的小规模试点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是购进的货物直接用于非应税、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则没有进项税额;
四是购进的货物已经作了进项税额抵扣,后来又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则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五是发生非正常损失的产品、产成品,不能实现销售,不会产生销项税额,所以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已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增值税必须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国税试用期总结篇3
随着营改增试点今年8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铺开,新一轮税制改革也将得到进一步推进。营改增作为以减税为目的的改革,在试点的一年多时间里,为大部分企业减少了税负。但改革初期也暴露出不少问题,比如,营改增征税范围界定不清,一些企业因进项抵扣不足等原因使税负不降反升,未来地税和国税的关系如何平衡等。如何通过全面试点发现问题,并在此期间将一系列问题逐步解决?未来营改增将要达到一个什么目标?《新财经》记者就此专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和著名税务专家、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教授、国际税收联合会中国研究员高金平。
税负增加需动态调整
《新财经》:营改增试点一年多,总的情况怎么样?试点企业的税负有哪些变化?
张斌:总的来看,已经进行的两轮试点比较顺利,除了试点涉及的“1+6”行业,原来缴纳增值税的行业,由于抵扣增加,整体上税负也减轻了。试点中少数税负增加的行业,试点地区已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缓解了税负上升的压力。
高金平:从上海试运行的情况来看,试点的各项政策措施运行情况总体良好。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由原来含税金额的5%下降到不含税金额的3%。大部分一般纳税人税负略有下降,现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因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增加而普遍降低。少数行业,如交通运输业、融资租赁业税负略有增长。交通运输业原适用营业税税率3%,调整为增值税税率11%,由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有限,会导致增值税负增加。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原来按照差额征收营业税5%,现改为差额的17%,税负明显增加。
《新财经》:能否谈谈,营改增在试点过程中都发现了哪些问题?
高金平:营改增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也不少。第一,对有些行业来说,在营改增征税范围的界点上难以划分,例如,税法规定纳入营改增范围的咨询服务泛指“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对于提供服务的主体,没有专业资质要求。实际操作中,有些服务合同将中介服务与咨询服务合同同时签订,如营销顾问合同服务内容,包括策划整体营销方案,同时还提供销售推广,按照产品销售收入提取佣金。又如国际采购的询价服务、招商政策咨询服务费、健康咨询、房产中介咨询、期货咨询、医疗咨询、城市发展规划、集团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管理服务费等,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需结合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特点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因而导致这方面的纳税争议很多。咨询类服务如果定义太过宽泛,企业可能将佣金等中介服务收入包装成咨询服务收入,享受低税率或纳入抵扣,这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征管漏洞。
第二,少数企业短期内税负可能出现大幅上升或不平衡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般纳税人将向非试点纳税人承租的有形动产转租给其他纳税人,实行17%税率征收增值税,但无相应进项税额抵扣,使得税负过高。
原交通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实行11%的税率,但企业经营规模小,短期内无增购交通工具计划,而原有存量资产进项不能抵扣,导致企业税负较重。
融资租赁业可能产生的进项提前、销项滞后的抵扣不平衡问题比较突出。企业购进融资租赁设备时取得大笔进项税额,但收入却是在较长周期里分期实现,进项抵扣不平衡,企业在较长一段时期内(至少3年)无应纳税款。此外,按照现行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执行结果测试,融资租赁业务基本税负率均在1%以下。税改后,即使实行税负超3%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税负仍然大幅上升。
第三,税收优惠的衔接问题。国际远洋运输业务原属于免征营业税项目,税改后是否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以及开具何种发票尚无明确规定。
《新财经》:从试点的结果来看,小规模的纳税人税负降低明显,但一般纳税人税负水平变化不大,这其中有企业进项抵扣不足的原因。未来随着试点范围扩大,能不能解决这个问题?
张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这与原来营业税的最低税率相同,因此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有显著降低。一般纳税人的情况比较复杂,因为不同的行业适用不同的税率,各行业的成本构成也有较大差异。随着营改增的推进,纳入试点的行业越来越大、地域越来越广,进项税额的抵扣也会相应增加。同时,企业也要积极转换经营模式,提高专业化分工水平,按照增值税的特征安排生产经营活动,以实现税负的降?低。
《新财经》:从试点结果来看,某些行业不但没有减税,反而税负增加了,比如交通和物流业,这个问题怎么解决?
张斌:部分行业税负增加的原因很复杂,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收原理是不一样的,比如某些企业在试点期间,如果没有购置新的机器设备,它的税负可能会有所增加,但在购置机器设备的年份,税负就会有明显下降,很可能从整个固定资产的使用周期看,税负总体是下降的。由于企业购置机器设备的时间不同,因此税负增加与否,不能用一年的时间来判断,要用购买设备和没有购买设备的年份平摊下来计算才比较准确。
从交通运输业的情况来看,部分试点企业税负增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配套措施不到位导致的税负增加。如燃油费发票是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但很多加油站现在还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企业由于抵扣不足导致税负增加。二是试点局限在部分省区的部分行业,试点企业现阶段的外购服务尚不能完全抵扣,随着试点范围和行业的扩大,试点企业的税负会有进一步的下降。三是企业经营周期的影响。在试点期间未购入机器设备的企业税负较重,但未来购入机器设备时税负会大幅下降。四是企业经营模式的影响。营业税仅对销售收入征收,但增值税允许中间投入和机器设备抵扣,许多企业的经营模式因不适应增值税征收机制而导致税负上升。例如,采取挂靠经营、内设修理车间的交通运输企业在改征增值税后,负担会增加较多。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营改增的减税效应还体现为下游企业可抵扣税额的增加。即使短期内试点行业的税负增加,但如果全产业链的税负下降,试点行业增加的税负会通过价格机制在上下游企业进行动态调整,经过税负转嫁后试点行业的税负也会相应下?降。
高金平:从试点情况来看,交通运输业和融资租赁业税负略有增长。交通运输业原适用营业税税率3%,调整为增值税税率11%,由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有限,会导致增值税负增加。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原来按照差额征收营业税5%,现改为差额的17%,税负明显增加。为解决因营改增导致少数行业短期内税负增加带来的成本提升问题,少数地方为支持营改增,采取了政府补助的做法。从长远来看,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最终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会通过服务价格的调整将税负向下游客户转移,因此对企业的经营及整个行业的发展不会产生影响。
有利于完善企业经营模式
《新财经》:营改增除了给企业减税外,企业还会得到什么好处?
张斌: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收原理是不同的,营业税是对销售收入征收,不同经营模式和成本构成的企业,只要销售收入相同,税负就一样;增值税是对扣除中间投入和机器设备后的增值额征收,经营模式不同、成本结构不同的企业即使营业额相同,税负也可能有很大差异。
例如,在征收营业税时,如果成本相同,一个企业自己内设汽车修理车间还是外购修理服务,对于营业税负没有差别。但改征增值税后,外购修理服务的支出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这样会鼓励企业进行更加细密的专业化分工。因此,除了减税,营改增还可以引导和促进企业完善经营模式,强化专业化分工,提高财务成本核算的水平。
高金平:营改增的真正利好远不止减税负,营改增对运输业、信息服务业、创意产业等行业从制度层面解决了影响服务业发展的税收瓶颈问题,有利于开拓服务业市场,延长产业链条。由于部分现代服务业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公司所服务的产业链上的客户同样可以进行增值税抵扣,从而降低了客户购买服务的成?本。
此外,在原营业税体制下,各个服务分包环节重复缴纳营业税,不利于企业业务的集成。而营改增有效避免了重复征税,进一步优化了产业分工和相互协作,促进了现代服务业发展。
《新财经》:营改增作为中国税收改革的重要一环,目的是减轻企业税负,同时发展服务业,这也是未来调整经济结构的要求。您认为未来能实现这个目标?吗?
高金平:我国稳定经济增长,助推经济结构调整的措施主要有5项:工业转型升级规划实施和技术改造、鼓励兼并重组、加强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促进产业转移和产业集聚、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由此可见,调整经济结构需要“多管齐下”,营改增是上述5项措施的辅助措施,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本身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的升级和技术进步。
地方与中央利益如何平衡
《新财经》:从地方财政收入来看,营改增是否意味着地方财政收入的减少?未来如何平衡地方财政与中央财政的关系?
张斌:尽管目前试点方案将原来征收营业税的企业改征增值税后的收入全部留给地方政府,但未来随着试点的推进,营业税最终将被增值税完全替代。原来增值税75∶25分成,营业税大部分归地方政府的收入分配格局打破后,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分配关系势必要进行根本性的调整。
目前来看,这种调整有多重方案可供选择,例如,通过事权上收以减少地方政府的支出压力;通过增加一般转移支付增加地方政府收入;结合税制改革,通过重新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税收分配关系,通过开征房产税作为市、县一级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来增加地方政府收入,等等。在这个意义上,营改增改革会对中央和地方财政体制的方方面面都产生重大影响。
高金平: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增值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营业税属于地方税。试点期间,为维持现行财政体制的基本稳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的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从总体上看,营改增会导致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同时减少;从长远利益看,企业税负的下降,降低了企业成本,增强了企业发展的后劲儿,经济发展了,税收收入反而会增加。要从根本上解决土地财政问题,不仅要调整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各地地方政府还应着眼于长远,因地制宜发展产业经济,同时通过减少楼堂管所建设,精简管理机构降低行政开支,加强廉政建设,提倡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等措施降低行政成本。
《新财经》:近期看到一些相关报道,说有的地方政府为了提高税收,增加了“零散税”等税种,这在一定程度又加大了小企业的税负,这种情况会发生吗?
张斌:中国的税法立法权是高度集中的,地方政府没有权力增设新的税种,因此所谓增加“零散税”等税种是不准确的,更大的可能是加强“零散税源”的管理。按照目前的试点方案,原来征收营业税的企业改征增值税后,尽管由地方税务局改为国家税务局征管,但这部分税收收入仍然全部属于地方政府的收入,并不按照75∶25的比例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分成。目前地方政府加强对“零散税源”的管理以增加税收收入的主要原因是经济增速放缓后带来的总体税收增速下降。
对于小微企业尤其是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确实存在着“逆向调节”的问题。所谓“逆向调节”是指在经济形势较好、税收收入增收较多的时期,税务机关往往比较容易完成税收任务,因此对于征管成本较高的“零散税源”管理相对比较松。
但在经济增速放缓、税收收入增幅下降,地方政府收入压力比较大的时期,地方政府往往会通过加强对“零散税源”的管理来增加税收收入。而在经济增速放缓的时期,小微企业的经营往往也比较困难,这时加强征管会导致小微企业的实际税负上升。
造成“逆向调节”的原因有多个方面,就税务机关而言,应进一步强化依法征税的意识,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税收征管,尤其是要落实针对小微企业的各项减税措施,提高核定征收的科学性。
促进服务业发展
《新财经》:下一步,哪些行业适合尽快营改增试点?哪些行业暂时还不适合试点?为什么?
张斌:服务业的情况比较复杂,一般来说,生产业,如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信息服务等作为中间投入的行业应优先纳入试点范围;生活业,在产业链条中的作用不显著,可以考虑采用简易征收等方式稍后推进。今年8月1日起,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已经纳入了现代服务业试点范围,按照今年4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的要求,下一步会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
高金平:增值税共设有17%、13%、11%、6%、0%五档税率和一级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征收率3%。个人认为,为简化税制,彻底解决重复征税,使得增值税链条完整并解决营改增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政府应当尽快将营业税全面改征增值税,并以此推动国税、地税机构合并,降低行政成本。我国全面实行营改增在技术上已不是问题,重要的是首先要调整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确保地方财政收入不受大的影响。
《新财经》:营改增最后希望达到一个什么效果?目前来看,已取得了哪些效果?
张斌:营改增的最终目的是消除重复征税,完善税制,鼓励服务业的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未来,进一步推进营改增试点,除了要积极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处理好中央和地方财力分配关系外,扩大行业试点的关键是要解决服务业各行业间差异较大与增值税要求较少档次税率之间的矛盾,即处理好税负调整与税制优化的关系。综合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和增值税制优化的要求,结合降低间接税比重的目标,个人认为应将目前17%、13%、11%和6%四档税率逐步归并减少至两档,实现覆盖商品和服务的普遍征?收。
国税试用期总结篇4
一、研究背景
2011年11月16日,我国“营改增”试点工作启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及其相关政策。
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率先正式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7月3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第212次常务会议决定精神印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明确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其中北京9月1日起,将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并成为全国继上海之后,第二个试行“营改增”的城市。
二、研究设计
(一)调研目的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税学院暑期社会实践团由15名大学生组成,分别来自资产评估、税务、财政学专业。希望通过本次调研活动,结合增值税改革试点方案,对北京市增值税改革进行预测,并根据调查的企业情况,分析后提出对增值税改革的合理建议。
(二)前期准备
本次调研活动历经近1个月的前期准备,项目申报成功后,策划了活动方案,决定采用调查问卷、分组调查的方式进行,其中调查问卷分为实地调查和网络调查,同时实践团也对“营改增”相关政策进行了学习,有助于后期设计问卷和实地调研。
(三)问卷设计
本研究设计了三个类型的调查问卷,分别以“营改增”试点企业、增值税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人为调查对象,团长联系了北京市平谷区、丰台区两地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领导,得到了有关工作人员的大力支持,调查问卷经过了三个阶段的设计,“预调查—修改完善—定稿”,由选择题、填空题、建议题组成。调研活动从8月6日开始,第一个调查地点是平谷区,根据税源的分布情况,前往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城关税务所进行调研活动。8月7日,开始对丰台区地税局调研。8月9~10日,为了获得更多平谷区的数据,继续进行调研活动,8月13日起,在其它地区进行调研。调研活动于8月15日截止,通过实地调查和网络调查,共收到150份有效问卷。
三、调研分析
(一)样本情况
本次共调查150家企业,分别填写三种问卷,分别为“营改增”试点企业问卷、营业税纳税人问卷、增值税纳税人问卷。其中,“营改增”问卷67份,营业税纳税人问卷35份,增值税纳税人48份,在本次调研中,并未采访到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根据样本情况统计,本研究发现有限责任公司有60家,私营企业37家,国有企业17家,总体来说分布比较合理,详情见图1。
(二)企业“营改增”试点培训调查
问卷设计的问题是: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征税的税务机关是否对管理、税务、财务、运营等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A.全面培训
B.对部分人员开展了培训
C.没有
在这题中,本研究先对三种不同类型的纳税人进行统计,原因是有的企业规模较大,存在多种经营方式,纳税类型并不单一,因此有必要先进行全面统计,如针对“营改增”纳税人的问卷填写企业以增值税应税项目为主,填写的行业类型为其主业。
本次调查的150家企业中,“全面培训”的有20家,占13%;“对部分人员开展了培训”的有73家,占49%,“没有”的有57家,占38%。为了更好地了解“营改增”企业的培训情况,我们这里单独对“营改增”试点企业问卷进行分析。在试点企业中,“全面培训”的有14家,“部分培训”有36家,“没有”的有17家,经过培训的有50家,占调查企业中的74.63%(14+36=50,50÷67=74.63%)。
在面向各类型纳税人的调查问卷显示,截至8月15日,仍然有一部分的企业暂未接受有关“营改增”政策的培训,详见图2。原因可能为纳税人企业的任一业务均不涉及“营改增”的征收范围或是虽有涉及,但短期内影响不大,暂未接受培训。值得一提的是,在调查中仍然有部分非“营改增”纳税人表示对“营改增”政策的关注,希望加入试点范围。
对比看来,将要试点的“营改增”单位已接受了有关“营改增”试点政策系统的培训,同时在调查的前期准备中,也发现北京市部分区税务局已经对部分企业开展了培训,帮助企业尽快学习。
(三)企业相关人员学习情况调查
对关于“目前相关人员对北京市增值税试点方案(包括税率、抵扣、申报等)是否已经深入了解”问题的调查结果如表1、表2。
从表1、表2可以看出,大部分的企业,无论是否在试点范围,有超过八成的企业对“营改增”政策开展了学习,表现出了国家税收政策变化的高度关注,比如,某银行在接受我们的采访时表示虽然银行暂不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但工作人员希望接受相关新政策的培训,以便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对比两表,本研究发现,“营改增”试点企业对“营改增”的相关政策比较关心,在调查企业中,有91.04%的企业对营改增试点方案的税率、抵扣、申报等进行了学习,仅有8.96%的企业目前暂未学习。
结合图2(“营改增”试点企业培训情况统计图),本研究发现有近75%的企业接受了税务机关的培训,但这里发现有约91%的企业已学习“营改增”政策,说明北京市“营改增”进程进展顺利,企业积极学习。
国税试用期总结篇5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是货物劳务税改革的重要组成,而货物劳务税是中国当前收入占比最大的税收类型,收入规模占国内税收总收入6成以上,其征收范围广泛涉及货物和劳务的生产、流通和进出口环节,与国民经济运行高度关联。在当前国内国际经济发展形势中,中国货物劳务税面临良好改革机遇和迫切要求。
货物劳务税制度改革的历史机遇
货物劳务税制度改革是改善民生的内在要求。当前,就业和收入分配面临诸多新问题,呈现出新特点。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数据,2012年城镇需就业的劳动力达2500万人,比“十一五”时期的年均数多100万人,就业形势依然严峻。抓紧落实国家提出的结构性减税政策,推进货物劳务税制度改革,可以通过降低各次产业融合成本,对增加就业岗位产生结构性正效应,拉动就业增长。
同时,收入分配问题也与民生息息相关。在2012年3月1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温总理部署了当年要完成的七大任务,其中制定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居首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也提出,要抓紧制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总体方案。面对当前收入分配问题,不能完全依赖直接减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税收方式,而需要重视通过间接调节购买力的方式予以调节。税收收入分配作用的发挥,主要是在国民收入分配过程中,通过一个完整的税制体系对个人收入来源、分配、使用、财富积累与转让等财富的流转和存量进行直接或间接调节来实现。而货物劳务税则可以对个人可支配收入的使用方面进行间接调控,主要是通过调节货币的实际购买力来实现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货物劳务税尤其可以借助对某些特殊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征收特定的税种,在这方面产生更加显著和灵活的效应。完善和增强货物劳务税制对宏观经济的整体调控能力,正是发挥货物劳务税易于转嫁特点,在消费环节实现收入分配调节,同时尽量避免减少中低收入群体的福利损失。可见,抓紧落实货物劳务税制度改革,有利于解决收入分配问题,完善国民经济分配格局,提高中低收入人群购买力,有利于改善民生。
货物劳务税制度改革是适应国际经济形势发展的紧迫要求。在2012年7月6日举行的中国-新加坡双边合作联合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国务院副总理表示,当前,全球经济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各国均面临不同的挑战,当务之急仍是确保经济增长和就业增加。在这样的国际经济环境中,不进则退。我们只有抓住机遇,抓紧落实货物劳务税改革,才能更好地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矛盾,更好地适应国际经济形势变化,使中国经济在协调国际经济关系中发挥应有作用,在新一轮国际经济发展中获得更好的比较优势。
货物劳务税制度改革是新一轮税制改革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货物劳务税改革离不开统筹兼顾。现阶段,我们要通过抓紧解决改革的广度问题,推动改革向纵深发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试点工作已于2012年开始实施,货物劳务税制度体系的改革逐步启动,整个制度体系的改革完善需要整体协调。货物劳务税制度改革不仅有利于优化整个税收制度体系,促进经济社会更加注重公平,逐步提高所得税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而且必然增强间接税对宏观经济的调控能力,使税收制度成为更加灵活和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种内生变量系统。
货物劳务税制度改革的几项重点
如果我们认为增值税更具有税收中性特征,那么消费税和进出口税收则更加明确地体现各方面税收职能。基于这样的理解,对货物劳务税制度体系改革提出以下基本认识:
(一)关于增值税
一要抓紧完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要同时拓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的地区和行业,在持续稳步扩大试点地区的同时,建议结合《“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内容,选择部分行业和重点工程,例如节能环保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等,在全国范围实行试点。力求在“十二五”期间对提供货物和劳务应税行为实现统一的普遍的增值税征收。二要降低增值税法定税率,通过协调财政收入和消费税政策调整,在试点改革过程中,将增值税法定税率逐步降低到14%左右。三要同时完成清理和规范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关于消费税
消费税尽管不是普遍征收,但是既承担了财政收入职能,又要能够更加充分明确地体现调节生产和消费的作用,因此需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适时拓展税基。消费税征收范围亟待进行结构性调整,从而更好发挥消费税政策各方面主要职能;要完善消费税征收管理方式办法,稳步提高消费税征收管理水平。
一要确立原则。本文认为,现阶段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特点新形势,对消费税征收范围需进行结构性调整,首先要确立消费税征收范围结构性调整的若干基本原则。调整范围主要在应税货物征收范畴进行,同时应避免因税目划分层次粗放导致大而化之地减少税目。具体调整内容的确定,应更多考虑的是如何把握和权衡产品结构和消费群体结构关系、税收弹性和市场影响、关联产业政策要求、替代产品情况影响及相关经济效应等因素的原则。
二要选择突破口。要研究当前居民消费的新特点,要了解掌握节能减排不同产业要求,选取调整消费税传统征收范围和促进节能减排的突破口,论证和确立拟开征消费税的产品及其所属行业的生产技术特征及指标,稳步拓展征收范围。例如,可研究对部分一次性木浆制品征收消费税的可行性。
三要摸清情况。摸清情况是完善消费税政策的基本要求。要充分掌握相同税目不同类别产品的相关详细情况,全面了解产品特征及其生产流通消费的整个流程,熟悉产品技术特性和分类标准、明确法定依据,把握行业领先技术水平以及相关产业政策,分析相同税目中不同层次类别产品的消费群体,据以细化税目结构,进行结构性调整,实行分类征收,完善相关消费税政策。
四要加强征收管理。按照消费税征收范围内不同类别产品的特点,依托先进信息和科技手段,采集掌握其生产流通相关信息并予以加工运用,制定完善分类征收办法,适时科学合理地调整征收环节,不断提高征收管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