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信息化建设(收集5篇)
中央企业信息化建设篇1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必将对中央企业改革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中央企业要把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作为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深入推进依法治企的各项工作。
高度认识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全面打造法治央企,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选择。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必将为中央企业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发展产生强大推动力。在全会精神的指引下,我国市场经济立法进程将不断加快,保障公平竞争的法律规范将更加完备;依法行政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的深度和广度将进一步加大;公正司法通过一系列体制机制改革得到有效保障,司法公信力将明显提高;全民法治观念进一步增强,各类社会主体的依法治理能力也势必大幅提升。所有这些,都将为中央企业改革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同时也对中央企业平等适用法律、公平参与竞争、依法合规管理提出了新的任务和挑战。
全面打造法治央企,是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内在要求。随着国资国企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我们所面临的问题大都是比较难啃的硬骨头,包括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企业转型升级,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组建和授权运作,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规范发展,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等等。全面深化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前所未有。改革必然带来利益关系的调整和法律关系的重构,因此,改革越是艰难,越要依法合规。中央企业只有全面提升依法治企能力,自觉将改革精神与法治思维有机结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制度,规范运作,才能落实好各项改革措施,有效避免在实践中出现重大矛盾和问题。
全面打造法治央企,是中央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近十几年来,中央企业经过跨越式发展,资产规模不断扩大,经营指标大幅攀升,经济效益显著增加。而国内外大企业经验教训表明,企业越大,其经营发展就越依赖法治。正如一艘巨轮在大海航行,法治就是压舱石。如果离开了法治的保障,很有可能带来巨轮倾覆的大风险。未来一个时期,中央企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的任务很重,提质增效和保增长的压力也不小。面对宏观经济下行、市场需求不足、产能过剩以及融资成本偏高等不利因素,中央企业平衡短期增长与长期发展的难度将进一步加大。与此同时,中央企业还面临着日益严峻的内外部法律挑战。从国内市场监管看,有关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的统一规范更加严格;从国际经贸规则看,对国有企业的特殊约束将逐步加大。在这些挑战面前,中央企业只有信法守法用法,才能使企业巨轮在市场经济中乘风破浪驶向远方,才能在全球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全面打造法治央企,是企业法制工作向更高目标迈进的强大动力。打造法治央企,是中央企业依法治企的升级版,代表着企业法制工作的新高度。法制工作的价值,始终体现在保障和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大局上。当前,中央企业主营业务伴生的传统风险依然很多,重组整合遇到的风险问题错综复杂,国际化经营中的境外风险更加凸显,社会各界对央企广泛关注期待的舆情风险交织呈现。可以说,各种风险“警报声”不绝于耳,中央企业对风险防范的需求比任何一个时期都更加迫切。然而,当前中央企业一些领导干部运用法治化解风险的能力仍然不强,对法制工作的重视程度仍有待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配备比例不足,队伍的能力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企业快速增长的法律需求。因此,在顺利完成三个三年目标基础上,将央企法制建设全面提升到法治央企建设,这既是企业应对法律风险挑战的现实需要,同时也是企业法治建设进程中要实现的一次新飞跃。
准确把握法治央企的核心内涵。
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要求中央企业根据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任务,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努力将企业打造成为对外依法经营、对内依法治理的法治社会模范成员。要深入理解法治央企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法治央企的核心内涵。
首先,法治央企是依法治理的企业法人。要使法治成为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价值观。企业治理结构要依法构造,各治理主体要按规履职。企业规章制度体系要健全完备,制度执行要严格有效。全员合规意识要牢固树立,依法办事和按章操作要成为广大员工高度自觉的行为习惯。
其次,法治央企是诚信守法的经营实体。要带头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坚决杜绝违法牟利现象,为全民守法作出表率。要崇尚契约精神和诚信精神,重合同、守信用。支持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善于依法维护企业权益,切实保障国有资产安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充分发挥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的法律顾问队伍作用,确保法律审核全面到位,企业经营发展的法律支撑和保障坚强有力。
此外,法治央企是公平竞争的市场主体。要在遵守市场规则的前提下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通过自主平等、规范有序的市场行为,引领带动各类所有制企业共同营造法治化的市场环境。要重视倡导公平正义,自觉维护市场秩序,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要进一步增强参与国际竞争的主力军意识,熟练掌握国际规则和东道国主要法律,逐步取得有关国际规则制订的话语权。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国家如此,企业亦如此。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使法治成为中央企业实现做强做优、世界一流目标的基本遵循和保障,这是中央企业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承担的神圣使命和重要职责。我们一定要大力彰显法治精神,增强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经济的践行者、推进者和带动者。
今后一个时期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的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
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必然要求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在顺利完成三个三年目标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再深化、再提升、再创辉煌”。今后五年(2015―2019年),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的总体目标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中央企业改革发展中心任务,按照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总体要求,力争再通过五年努力,进一步深化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合规管理能力和依法治企能力,中央企业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的法律顾问队伍全面实现专职化,法律人员配备比例接近国际同行业标准,全部中央企业法制工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三分之一以上企业力争进入世界先进行列,努力为中央企业改革发展、做强做优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支撑和保障。
根据上述总体目标,下一阶段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的重点任务是:
继续推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再深化。
这是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服务企业改革发展、更好发挥作用的核心要求。要围绕法治央企建设,进一步拓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领域。结合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规范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加快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等重点改革任务,严格开展法律审核,确保企业各项改革于法有据,切实加强产权保护,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着力将法律服务全面融入企业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和国际化经营,重视处理好风险与商机的平衡,以更加完备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中央企业提质增效升级。要加快建立全集团统一的法律管理信息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使法律审核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刚性约束,从而有效实现法律风险防范的全覆盖。要针对境外企业法律风险高发频发领域,深入研究制订法律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妥善应对境外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坚持独立法人地位,有效防范因“刺破公司面纱”带来的法律风险。
继续推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再深化。
加强和深化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推动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再上新台阶的重要组织保障。要按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要求,切实把进一步健全完善中央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在组织建设方面的重点任务。要继续推进总法律顾问的专职化和专业化,全面落实总法律顾问职责。在业务规模大、国际化程度高、法律工作机制完备的企业,积极探索推动专业素质高、管理能力强的总法律顾问进入核心决策层。要适应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的改革要求,深入研究企业法律顾问能力评价机制,抓紧推动建立并积极发挥全国性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的作用。要进一步加大企业法律顾问培养力度,健全保障激励机制,拓宽职务职级和专业技术晋升通道,深入开展企业法律顾问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努力打造一支适应法治央企建设需要、能与国际法律同行同台过招的优秀法律顾问队伍。
继续推动企业法律工作体系建设再深化。健全完备的法律工作体系,是进一步提升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层次水平的重要基础。要全面促进法律工作体系不断完善提高,确保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作用发挥三个方面同步推进。要科学界定企业法律部门承担的法律管控、法律服务、法律监督等职责,深入推动法律管理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有效融合。要加快健全中央企业境外法律工作体系,大力推动在境外重要子企业全面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或配备专职法律顾问。要积极开展与国际跨国公司法律工作的对标,加快制订本企业法律工作规范和指引,全面明确法律工作内容、程序和手段方法,努力提高企业法律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努力实现企业合规管理能力再提升。大力加强合规管理,是未来一个时期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应对法律规则变化、支撑企业稳健发展的重要着力点。所有中央企业都要坚持把依法合规作为业务开展的前提、检验结果的标准,在处理合规管理与经营业务的关系上,要始终坚持合规要求高于经济利益,业务活动遵守合规制度,对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要尽快建立统一有效、全面覆盖、内容明确的合规制度准则,健全企业前期防范、过程控制及违规惩处机制。要结合各企业实际,探索建立分工负责、协同联动的合规管理工作体系,明确由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律部门作为合规管理综合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纪检审计监察等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要突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商业贿赂以及环境资源、税务、劳工、知识产权等合规管理的重点领域,面向企业领导干部、关键岗位人员、海外工作人员等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加强合规教育培训,加快形成全员合规的良性机制。
努力实现依法治企能力再提升。不断提升依法治企能力,是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的最终目标。未来五年,要持续强化企业各级领导的法治思维,将企业领导干部集中学法制度化、常态化,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指标。要深入推动将依法治企成效纳入所属子企业考核体系,积极探索具体有效的考核办法。要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依法治理水平,高度重视公司章程作为企业内部的统领性、基础性规范作用,依法明确公司治理各主体间的职责权限。要依法规范中央企业对子企业行使股东权,加快完善授权委托制度,正确处理好维护出资人权益与尊重子企业经营自的关系。要深入培育中央企业法治文化,努力为依法治企能力的再提升营造良好的法治文化氛围。
推动落实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新五年规划的工作要求
上述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是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新的五年规划。为确保完成,再提出五点工作要求: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中央企业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实施新的五年规划,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举措。我们要从推动国资国企改革、保证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研究明确新五年规划的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实行任务到岗、责任到人,健全相关督促检查和奖惩机制,确保这项工作落实到位。
制订计划,落实方案。所有中央企业都要以新五年规划为依据,结合本企业实际,认真抓紧制订具体工作计划和方案,把准时间节点,细化分解任务。要在制订方案中注重巩固三个三年目标成果,防止工作滑坡。要突出问题导向,将解决本企业法制工作的薄弱环节作为下一步工作的落脚点。要加强调研论证,切实摸清底数,明确对照指标,确保各项措施可操作、可检查、可考核。要在实施方案中注重将落实新五年规划与支撑企业重点业务、保障企业重大项目结合起来,把能否依法促进企业提质增效升级作为检验法制工作的重要标准,争取做到边实施边见成效。
突出重点,深化提升。新五年规划的重点任务,概括起来就是“继续推动三项建设再深化,努力实现两种能力再提升”。要准确把握各项重点任务的内在联系,做到环环相扣、协同推进。要始终以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核心,以法律顾问队伍建设为抓手,以深化完善法律工作体系为基础,全面提高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水平。要将合规管理能力的提升,作为当前推进依法治企的重中之重,尽快建机制、定规则、成体系。要重视总结实践成果,通过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手段,将依法治企的工作要求切实转化为企业各部门、各业务板块的行为准则和规范。
大胆探索,分类指导。中央企业在实施新五年规划中,要坚持区分不同子企业的法律需求,因企施策,分类指导。要针对上市企业与非上市企业的不同特点,将证券市场准则和有关监管要求,融入上市企业的法律管理。要区分境外子企业与国内子企业面临的不同法律环境,注重将国际经贸规则、东道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纳入境外子企业投资并购、开展国际贸易法律审核的重点内容。要根据资本运营企业与实体企业的区别,针对资本运作法律风险防范的特点,着重加强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和决策的法律程序监督。要区别混合所有制企业与国有独资企业,对混合所有制企业重点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行使股东权利等方面把好关。
广泛宣传,营造环境。中央企业要以全面建设法治央企为契机,积极宣传落实新五年规划的重要意义,努力争取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要重视调动企业各职能部门的积极性,凝聚合力,协同推进。要按照四中全会要求,深入开展企业全员法治教育,持续推进普法工作,积极创新法治宣传形式,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2014年10月1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正式施行,中央企业要依据条例及时公示信息,维护企业信用,努力在全社会展示诚信央企、阳光央企的良好形象。
为切实做好对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新五年规划指导推动工作,国务院国资委将采取以下三项措施:
第一,强化两类指导。一是贯彻四中全会精神,结合中央企业实际,研究制订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指导意见,推动落实法制工作新五年规划各项目标任务。二是针对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中有关法律风险防范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出台有关工作指引,进一步发挥法治在企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中的支撑保障作用。
第二,完善两项制度。一是继续推动完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制度,积极参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相关改革任务的落实工作,努力争取在立法层面进一步明确企业法律顾问的组织体系、职责范围和总法律顾问的职责定位、职级待遇等。二是探索完善企业法律顾问评价制度,加强与相关部委的沟通协调,研究建立企业法律顾问能力评价体系,逐步构建企业法律顾问专业技术晋升渠道,统筹发挥全国性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的作用。
第三,推动两个交流。一是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跨行业、跨区域的学习交流,树立国内先进、世界领先的标杆企业,宣传推广法制工作的好经验和好做法。二是积极推动中央企业与地方国有重点企业的广泛交流,在法制工作领域互相取长补短、加强“央地合作”,充分发挥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新五年规划的示范带动作用。
最后,关于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我再强调三点:
第一,四中全会的召开为中央企业法制工作迎来了又一个春天。面对法治建设的大好形势,中央企业法治工作队伍要抓住机遇,借力发力,突破重点,攻克难点。关于四中全会提出的刚性要求和国资委作出的明确部署,中央企业要逐条对照、加以落实。
第二,国资委明确提出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新的五年规划,是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对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向更高目标迈进的重要指引和强大动力。中央企业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总法律顾问和法律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完成目标,以实际行动为推进依法治国、打造法治央企作出新贡献。
中央企业信息化建设篇2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贯彻落实总书记来来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先行先试、加快转变、民生优先、党建科学”,加强与央企合作,强化协调服务,促进央企在我市发展壮大,推动跨越发展。通过与央企合作,聚集发展要素,加快结构调整,培育壮大产业集群,提升我市产业核心竞争能力;通过与央企对接,激发区域发展活力,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增强全市综合经济实力;通过为央企牵线搭桥,促进对台交流,把我市打造成为央企对台合作的重要平台和项目基地,促进两岸经贸交流合作。
二、工作原则
(一)合作项目做到“三个符合”: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国务院国资委所确定的央企发展主业;符合我市“十二五”规划,突出发展壮大钢铁制品、食品工业、汽车汽配、造纸纸制品、家电电子、电力工业六个支柱产业和培育发展生物医药、新材料、石化三大战略产业;符合影响我市长远发展的基础设施、城市建设、现代物流和旅游等产业。
(二)合作对象做到“三个为主”:以中央企业为主,兼顾在全国具有竞争力的地方国企、地方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和有影响力的外资企业;以钢铁、机电、食品、汽车汽配、电力、石化企业为主,兼顾装备制造、船舶修造、交通、旅游、生物医药、现代物流、现代农业等重点企业;以先进制造业为主,兼顾引进相应的大型研发、营销等功能性总部或区域性总部。
(三)合作方式做到“三个结合”: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互利共赢与对台、对外合作相结合,充分发挥我市和央企双方比较优势,实现合作共赢,争取央企与台资的合作项目落户我市;促进生产要素聚集与优化产业布局相结合,以开发区、园区、产业集中区和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园区)为合作主体,引导生产要素向园区聚集,优化我市产业布局,促进区域经济均衡发展。
三、工作机制
完善央企对接合作项目协调机制。市委、市政府已建立市推进与央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副书记、常委、等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发改局、财政局、建设局、国土局、交通局、旅游局、外经贸局等单位为主要组成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在市发改局。办公室负责做好我市与央企对接合作项目的策划、筛选、统计和推进工作,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为形成信息畅通、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明确以下工作分工:
(一)市政府办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项目落地配套工作。
(二)市发改局负责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牵头落实领导小组确定的各项任务;负责联系省、市发改委、国资委,研究相关央企主业、发展规划及投资动态,并将相关信息提供市领导、各乡(镇)场、开发区、有关市直部门参考;负责加强与在投资央企的沟通交往;负责协调推动与央企合作中需要国家和省核准的项目;负责汇总并跟踪全市企业与央企合作进展情况;联系市工业办负责统筹协调推动工业项目。
(三)市财政局负责对接央企合作中涉及的经费预算。
(四)市建设局负责对接央企合作中涉及的建设规划、工程施工等事项。
(五)市国土局负责对接央企合作中涉及的土地利用规划、土地报批等事项。
(六)市交通局负责协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事项。
(七)市旅游局负责协助推动旅游、酒店等项目开发。
(八)市外经贸局负责协调对接央企合作中涉及外资合作事项。
上述各成员单位每个月月底要向市推进与央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资料和项目进展情况。
四、工作重点
(一)提高思想认识,健全工作机制。各乡(镇)场、开发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以全局的高度、战略的思维和长远的眼光来认识与央企对接合作的重大意义,积极与央企携手开展全方位、宽领域、深层次、高水平合作。涉及央企对接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牵头、具体负责落实;与央企对接的大项目在落地过程中,各部门要提前介入、靠前服务,尽快推进大项目的落地报批。
(二)分析比较优势,明确合作重点。各乡(镇)场、开发区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分析本地区优势和特色,努力将自身优势与央企投资布局相衔接,努力将地区特色与央企优势结合,要紧紧围绕我市“十二五”规划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突出“特色”、“海西品牌”,着力引进汽车汽配、装备制造、船舶修造、石油化工、电子信息、生物制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先进制造业;引进提升食品、农副食品加工、水果花卉等传统产业;引进发展以对台祖地文化、“海上丝绸之路”、红树林、火山地质、温泉养生等特色的海峡旅游和以港口、铁路为依托的现代物流业。通过合作一个项目、对接一家央企、做大一个产业、形成一个集群,建立滚动开发、持续投资、合作共赢的模式。
中央企业信息化建设篇3
关键词:中央企业;国际化;竞争
从中央企业的特殊性质角度来看,所谓中央企业国际化应包含三个方面内容:第一,中央企业资源配置国际化,作为国际化的企业,中央企业在经营上更具有国际化特征,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第二,中央企业市场的的国际化,国际化企业要求更着眼于全球化市场竞争,而不仅仅关注国内市场竞争;第三,中央企业国际化要求出资人以国有资本为主体,但具有多元化、国际化特点。当前,我国中央企业国际化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处于初级阶段,还有诸多矛盾和问题亟需解决。因而研究中央企业国际化问题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中央企业国际化发展的现状
1.中央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显著增加。近几年来,中央企业对外直接投资逐年增加,一批中央企业尤其资源类央企加快“走出去”的步伐,到海外开发矿产资源承揽工程,对外投资额不断增加。如表1,2005年~2010年期间中国企业对外经济合作合同额和完成营业额逐年增加,并且80%的投资是来自于中央企业对外投资。据商务部的统计,有117家中央企业进行对外投资活动,截止到2008年底,中央企业在全球127个国家和地区共设立对外直接投资企业1791家,累计对外直接投资1165亿美元,占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的63.3%。到2009年底,共有108家央企投资涉及境外单位5901户,央企境外资产超过4万亿元,当年利润占央企利润总额的37.7%。由此可见,伴随着中央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不断增加,中央企业国际化也取得了初步成效。
2.中央企业股份制改造扩大。在全球竞争的背景下,企业国际化是市场竞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近几年中央企业改革取得了良好效果,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已经发生了显著的变化,综合实力明显提高,成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市场主体,目前中央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制面已经达到70%,控股的境内外上市公司396家,80%优质资产已经进入上市公司。资本市场的发展为央企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和动力,而央企的发展也壮大了资本市场规模和质量。据统计,仅2009年,中央企业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向上市公司注入净资产超过1500亿元。共有40家中央企业,包括石油、石化、煤炭、通讯、民航、海运、冶金、建材、机械制造、建筑施工等优秀中央企业实现了主营业务整体上市,为中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持续发展注入了持久动力。
3.中央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品牌知名度不断增强。中央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一批中央企业放眼全球市场,主动加快建立全球营销网络。有的中央企业尝试在境外建立研发机构,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逐步缩小与国际先进技术水平的差距,通过在国际市场竞争积极打造国际知名品牌,中央企业的品牌知名度不断增强。近年来,一批中央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影响力不断增强,如中国石油、中远集团、中国移动、神华集团、中粮集团、中国五矿集团等中央企业,已经成为世界知名的企业。
二、中央企业国际化发展面临的困境
1.中央企业对外投资风险控制机制欠缺。目前,中央企业对外投资逐步扩大,伴随着风险也在逐步增强。一方面,我国中央企业虽然拥有大量的国有资本,规模大,但这些资源的初始配置基本是政府主导,而不像西方的大型跨国公司是在长期市场竞争中不断壮大,我国央企从一开始就缺乏竞争环境,市场竞争经验不足,对外投资的经验更是缺乏,在企业内部更是缺乏风险评估和控制的专门机构和制度;另一方面,由于中央企业的国有产权性质,导致产生多层委托关系,企业管理者缺乏剩余索取权,管理者的道德风险问题随着企业的扩张越发凸显,加之监督制度的不完备,往往容易产生“内部人”控制现象,最终导致央企的对外投资决策与责任不对称,“公地悲剧”现象屡见不鲜。例如:近年来,中铝集团在澳大利亚亏损3.4亿元;中国铁建在沙特亏损42亿元;中化集团在阿联酋、阿曼等国亏损上亿元。这些都暴露了中央企业对外投资的风险控制机制的欠缺。
2.中央企业跨国经营管理能力不足。
(1)部分中央企业在规模上居于世界同行业的前列,但是整体对外投资数量偏少。比如中石油居世界500强第153位,在世界同行业排名第八,但是跨国指数只有2.7%,从跨国经营管理能力看,发达国家跨国公司一直占据着对外直接投资的主导地位,早已实现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资源整合,从而降低成本拓展市场,培育新的竞争优势。而我国中央企业跨国经营水平普遍比较低,缺乏对世界各地不同的法律法规、宗教、文化、投资政策及环境等方面的了解,使中央企业境外生产经营面临一定风险问题。
(2)中央企业严重缺乏国际化经营管理人才。中央企业国际化发展需要高素质的人才队伍,而目前中央企业的外派人员多以外语人才为主,但这只是企业海外发展的最低要求,而在央企中既懂外语又会管理的高级人才并还不多,而高素质的领导人才更少。由于央企的特殊性,在招聘海外一流管理人才也受到不少限制,致使央企跨国经营管理人才短缺。
3.中央企业海外并购障碍重重。
(1)央企性质障碍。由于央企的国有性质,央企在海外的投融资受到诸多限制,央企在海外并购中往往还受到不平等待遇,出于本国经济安全考虑而给予我国央企并购更为严格的审查,最终致使并购失败。
(2)政治障碍。央企海外并购遇到的一个最大障碍可能就是政治障碍,央企“走出去”一直伴随着“中国经济威胁”、“威胁国家安全”等质疑和阻扰言论,非市场因素致使央企并购困难重重;例如:2005年,中海油收购美国优尼科被美国国会否决的案例,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而2009年上半年的中铝注资力拓失败,尽管直接原因是力拓股东拒绝中铝的注资,但其后也有深刻的政治原因。
(3)商业文化障碍。央企海外投资并购,往往遇到与东道国商业文化不相融的难题。中央企业国际化过程中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会遇到不同民族、不同、不同价值观、不同经营理念以及不同商业习惯等等,而这些商业文化往往我国差别甚大。商业文化的差异往往导致企业目标难以统一,效率低下,管理费用提高以及员工凝聚力缺乏等,而这些会大大影响央企海外并购的绩效,甚至导致并购失败。正如美国学者戴维·利克斯所说:“大凡跨国公司大的失败,几乎都是仅仅因为忽略了文化差异——基本的或微妙的理解所招致的结果。”
4.中央企业国际化相关法律制度建设落后。
(1)央企在跨国经营和对外投资活动中,相关法律制度欠缺。随着中央企业主要资产和业务的下沉,央企国际化中更多是其子公司承担具体业务,因而子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逐渐加大,子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仅会使母公司面临经济损失,在一定条件下还有可能使母公司直接承担法律责任,而这方面监管制度欠缺,2011年7月国资委颁布实施《境外资产监管办法》及《境外产权管理办法》,但这两个管理条例,主要侧重于境外企业的产权和存量资产的管理,而对央企的跨国经营和对外投资管理却缺乏具体监管措施;另外,央企在跨国经营活动中常常受到相关政策制约,大量时间和精力花在消除行政和人为的限制因素上,使央企跨国经营绩效大大降低。
(2)央企跨国经营缺乏相关金融保险制度支持。中央企业在境外生产经营需要大量外汇资金,而人民币并不是可自由兑换货币,而这些金融政策限制,往往影响到央企国际化的进程;另外,随着央企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跨国经营的风险也不断增强,央企海外投资规模快速扩张,但与之对应的海外投资保险的覆盖面仍然较低。我国保险业对央企跨国经营的保险业务相对落后,不能适应央企国际化的需要。例如,这次利比亚战火,中国信保是目前我国惟一承办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在利比亚的部分央企,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国信保”)投了保,但赔付额度相对有限,且索赔困难,无法弥补企业的巨额损失。
(3)央企国际化的海外资产管理制度滞后。随着央企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一个突出的问题开始显现,即央企海外资产的管理问题。央企境外资产管理面对的法律环境、文化环境、甚至突发政治事件等不可预测因素较大,且变化较大,而我国当前的海外资产管理制度明显滞后,往往问题出现却“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因而,对于央企境外资产的管理,对于进一步提高央企国际化水平有着重要影响。截至2009年底,共有108家央企投资涉及境外单位5901户,央企境外资产超过4万亿元,但目前这些资产监管仍缺乏具体的规范。
三、加快中央企业国际化发展的对策
1.政府层面的建议。
(1)建立中央企业跨国投资风险监控机制。由于中央企业往往是大型企业集团,造成多层委托关系,而这往往在跨国投资时容易造成风险叠加效应。因此,为了有效控制风险,确保国有境外资产的保值增值,必须建立有针对性的中央企也跨国投资的风险监控机制。笔者认为针对我国央企的特殊情况,应建立三级风险监督和控制体系。如图1所示,作为央企的子公司在对外投资前应把相关投资项目的情况报告集团母公司,并提交相关项目风险评估报告;央企集团公司应结合子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集团公司整体状况作出综合风险评估,如果项目投资额度不大且符合主业要求,集团公司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投资;如果投资额大或与主业相关度不高,集团公司应给予子公司风险提示,并上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查,国资委应综合各方面信息,决定央企集团公司是否投资;同时,如果项目投资巨大、涉及面广,风险不确定且对国家利益有重大影响,国资委应上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决策,并进行备案。三级风险监督控制机制有利于监督中央企业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有利于控制风险。
(2)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坚持依法治企。随着中央企业国际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对于央企及其各级子公司的监管越来越复杂,而法律和规章制度是依法治企的根本。当前,国资委应尽快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和调整《境外资产监管办法》及《境外产权管理办法》,以尽快将管理办法上升为法律制度,为央企跨国投资和海外国有资产监管提供长久法律制度保障。另外,笔者建议制定相关法律,为企业国际化提供配套法律支持,例如:制定《国有资本境外投资法》、《对外直接投资保险法》等等。政府应该给予中央企业跨国经营更多政策性支持,尤其是在WTO规则下,国家要建立央企在财政、税收、金融保险以及外汇管理上的配套扶持政策,并逐步法制化、制度化。
(3)加快政府信息化工程建设,为央企提供信息服务。在现代化的国际竞争中,一个国家拥有的信息质量和数量越来越重要。对企业而言,信息具有克服惯性和预警的意义。当前,在央企国际化过程中,亟需加快政府信息化工程建设,积极为央企跨国经营提供各种政治、经济、产业发展、商业文化等各方面信息服务。国资委应成立专门信息综合分析部门,收集国际国内相关信息,会同国务院发改委、商务部、统计局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国际竞争趋势、新兴产业发展、新技术、国际政治环境等等相关报告,给企业国际化提供参考。
2.中央企业层面建议。
(1)明确企业战略目标,有的放矢。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国际市场存在着诸多投资和并购机会,而这时中央企业尤其要明确自身国际化战略目标,在国际化经营中要围绕企业战略目标,坚持围绕主业,不一味追求企业规模扩张,避免盲目投资。当前,我国央企跨国投资和并购中往往出现机会导向,而非目标导向,而这往往容易陷入“并购陷阱”,最终致使并购失败,国有资产流失,这对中央企业进行跨国并购颇为重要。例如:2011年5月中国五矿集团宣布放弃收购伊奎诺克斯,就是在明确了企业战略的前提下,遵循商业化运作模式,对海外并购量力而行。
(2)立足国内,放眼国际,多种途径国际化。中央企业国际化国际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中央企业都不能只顾跨国经营,而忽视本国的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当企业巩固了本国市场后后,才能再向外竞争,跃升国际舞台。企业有了母国市场做基础,本身才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因此,一方面,中央企业要不断注重加强企业内部资源整合,规范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央企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另外一方面,央企要实施多种途径国际化,促进企业本土化。为规避相关的政治等非商业风险,央企国际化过程中可以利用资本市场,既可进行实物投资、跨国并购,也可购买相关公司股票、债券等进行资本投资。总之,央企国际化途径可以多样化,央企海外投资项目还要努力吸引东道国企业和私人资本参与,增加与东道国的利益共享,从而创造有利的国际化经营环境。
(3)加强国际化人才队伍建设。中央企业国际化必须要有国际化人才队伍作支撑。建议今后央企从两个方面,开展国际化人才队伍建设。一方面,要加强央企相关高层管理人员的培训,培养高层管理人员的国际视野,了解国外的商业文化和相关法律法规。央企也要进行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国际化交流技能和工作技巧;另一方面,加大选聘外籍高级职业经理人的力度。现阶段,央企可以大力加强子公司的外籍管理人员的选聘,外籍高级职业经理人具有多年的跨国经营管理经验,这些对于央企国际化可以带来积极影响。
(4)建设国际化企业文化。企业文化对企业的长久发展至关重要。中央企业国际化发展必然要求一个国际化的企业文化作支撑。中央企业要认真审视自身的差距,积极学习世界一流企业的先进经验,在国际化企业文化建设上迈出坚实的步伐。中央企业在海外实施“本土化”战略时,越来越重视企业文化和当地文化的结合,有利于发挥了企业文化的凝聚和导向功能。国际化的企业文化能帮助中央企业吸引国外高素质人才,还能促进央企融入当地社会的主流文化,增加当地国际市场对企业及产品的认同。
参考文献:
1.中国大企业要加快推进国际化进程.新华网,http:///theory/2010-04/12/c_1228328.htm,2010-04-12.
2.央企海外投资尤须加强风险管理.新华网,http:///theory/2011-02/28/c_121129236.
htm,2011-02-28.
3.冯磊.中国企业国际化路径选择的现状及建议.国际经济合作,2011,(5):22-26.
4.(美)迈克尔·波特.国家竞争优势.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622,56.
基金项目:安徽省教育厅人文一般项目“企业竞争力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性机理分析和实证研究”(项目号:SK2012B063)和安徽省高校优秀青年人才基金项目“低碳经济背景下安徽省对外贸易转型与发展机制研究”(项目号:2012SQRW070)成果之一。
中央企业信息化建设篇4
【关键词】档案管理;困境;途径
1、引言
在我国国民经济中起重要作用的中央企业,档案管理工作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面临着挑战和新的发展机遇。中央企业档案是中央企业重要无形资产,是国有资产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在当前先进信息技术加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推动企业档案资源开发利用,使档案资源更好地发挥支持企业决策、管控、创新、发展,提升竞争力的基础数据资源的作用。
从2010年起,中央企业的档案工作由过去国家档案局直接管理转变为由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管理与指导。中央企业的档案管理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尤其是实行档案评价工作以来,央企的档案管理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档案管理体系、制度不断健全,硬件建设、人员配备不断加强,馆藏资源不断丰富,管理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不断加大,央企档案管理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但随着科技水平不断地发展,企业管理水平不断地提高,当前档案管理水平已远远不能满足当今时展的需要。
2、中央企业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2.1领导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不高。某些企业领导受短期经济效益影响,对档案管理缺乏重视,没有将档案管理纳入企业重要的基础管理工作范畴,工作标准和要求不高,“某些企业重经营、轻管理,档案管理走下坡。”没有认识到档案是现代化企业管理的基础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这是造成档案管理水平不高的重要原因。
2.2档案管理投入严重不足。“多数企业对档案管理缺乏重视,有钱也舍不得投资,资金问题成为一些地区和部门档案工作发展的最大障碍。”许多单位的领导往往认为档案管理只投入不产出,浪费财力、物力、人力,因而对档案管理不管不问、任其发展、置之不理,造成档案管理投入严重不足。
2.3档案管理人员数量不足、素质偏低。某些领导认为档案管理工作是一般事务性工作,不需要什么专业技能,对档案工作不够重视,安排一些专业素质以及实践管理能力不高的非专业人员管理档案,有的企业的档案工作甚至停滞,出现了档案堆积成山等现象。有些企业中的相关档案人员没有经过正式的档案培训,只是凭借传统经验,脱离了档案的规范化管理要求,更难与现代企业的发展相适应。此外,档案人员因为工作辛苦、清苦和艰苦,往往思想不稳定,人员变动较频繁,造成业务不精。
2.4企业全员档案管理责任意识普遍缺乏。目前,许多企业尚未形成全员参与档案管理的良好氛围,很多人都认为档案管理就是档案部门的事,与己无关,尤其是部分工程项目的总工及技术资料管理等人员档案归档意识差,对档案自行立卷要求在思想意识上更是认识不到位,认为不是份内工作,有抵触和畏难情绪。全员档案管理责任意识的缺乏,导致档案形成的前端管理十分薄弱,“谁形成、谁负责、谁移交”的档案管理要求难以落到实处。
2.5档案管理现代化管理水平及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不高。许多企业虽然购买、使用了档案管理软件,但仅仅实现了电子文件的适时归档,以及各类档案案卷目录的网上录入及查询,距离档案管理全文数字化的要求还有非常大的差距,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差距较大,档案编纂力量普遍薄弱,编研水平不高,编研成果较少,尤其深层次编研资料更是少,使档案资源不能充分利用。
3、中央企业档案管理发展途径
3.1增强意识,坚持依法治档。依照《档案法》、《企业档案工作规范》、《中央企业档案工作评价办法》等相关规定,树立牢固的全员档案意识。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切实落实把档案管理“三纳入”,即:将档案工作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纳入企业管理重要日程与制度、纳入相关人员职责和考核范围,营造全员参与档案管理的良好氛围,切实落实“谁形成、谁负责、谁管理”的要求,才能真正促进档案事业的全面发展。
3.2制定标准,规范档案管理体系。企业档案管理制度体系的建立是一件需要长期规划、逐步推进的系统工程,在建立过程中要重点关注“档案管理与企业发展相同步”原则,即:档案管理服务于企业发展,企业发展促进档案管理。企业应当将档案工作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把企业档案工作和企业的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融合为自由及整体的企业档案管理制度体系。
3.3加强培训,提高档案人员素质。将档案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纳入企业整体人才队伍建设体系,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确保档案工作人员队伍稳定。要采取在职教育、业务培训、实践学习等方式,着力培育一支爱岗敬业、忠于职守、积极向上、无私奉献、业务精湛、开拓创新的高素质档案工作队伍。中央企业要关注档案人员的学历教育、职称评聘、工资待遇等各类切身实际问题,为档案人才的成长进步、施展才华创造条件。
3.4保证资金投入,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应明确档案工作经费列支科目,并将经费列入预算管理,保障档案工作有序开展。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做好档案库房安全防范、保管装具、设施、现代化设备的配置、配备作用,做到设施齐备,同时,要加强人员对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培训,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做到档案管理工作“硬件要硬、软件不软”。
3.5提前介入,档案和企业信息化发展同步。即与企业信息化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开展。要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企业信息化建设轨道,同步开展并保证进度,满足档案业务开展要求,适应档案信息化、现代化管理需要。要逐步建立数字档案馆,实现档案资源数字化、信息采集标准化、信息存储安全化、信息服务网络化,要逐步建立企业档案资源目录数据库和全文数据库,满足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需要,实现重要档案资料数字化。
4、结束语
总之,企业档案管理是一项复杂的、巨大的、长期的系统工程,要把档案管理放到一个长期的战略规划体系中,加强档案管理信息技术开发,形成有效的档案文化氛围,从而使档案管理形成固定、完成的体系。
中央企业信息化建设篇5
一、基层央行征信系统建设与发展现状
当前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包括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企业征信系统建设始于1996年贷款证制度的建立,1999年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投入运行,贷款证由文本登记方式转为电子化管理,2006年7月底完成了由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向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的切换;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始建于2005年初,到2007年6月末基本实现了所有中资、外资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全国联网,标志着涵盖全国所有金融机构个人征信系统初步建成,该系统在防范个人信贷业务风险和增强居民信用意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怀化市辖内430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已全部接人人行征信系统,两个数据库已分别为6142户企业和96万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通过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征信系统为辖内金融机构了解有关客户的基本情况、还债记录、负债状况、担保情况等信息提供了较为方便的查询服务,节省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贷前调查的时间和成本。
二、基层央行征信系统面临的功能障碍及其原因
(一)由于缺乏先进的数据处理技术,从银行信贷咨询系统导人的信用信息未得到充分利用。自1999年建立以来,银行信贷咨询系统积累了大量的借款人信用信息,这些信息构成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主要信息来源。但由于数据处理技术落后,缺乏有效的信用评估、风险评估模型,这些信用信息的利用效率较低。从反应借款人资信状况来看。目前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只能进行简单的借款人信用记录查询,提供的信用报告并不能全面反映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更谈上以此作为决定借款人信用等级的主要依据;从防范银行业金融风险来看,人民银行尚未建立相关的分析模型,也缺乏相关的专业技术人才,征信体系金融监管功能处于空白状态。
(二)由于缺乏有效信息采集手段,从税务系统导人的未贷款企业信息。其真实性受到质疑。近年来,为扩大人民银行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覆盖面,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从地方税务部门导入了大量未贷款企业的非银行信息。这些信息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了解中小企业经营现状,拓展新市场、新客户起到了一定的参考信用。但是真正进入信贷审批程序时。这些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往往受到银行信贷审批部门的质疑,金融机构对建立在这些信息基础上的外部评级的公信力也存在较大疑虑。据某国有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反应,目前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很不规范,企业、税务、银行三套账的情形十分普遍。因此,银行在对中小企业特别是新客户的审核过程中,经常发现从人民银行中小企业信息数据库取得财务数据,与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存在较大差距。这使得银行拓展中小企业新客户时,往往不以这类信息数据为依据,而是以能否提供抵押担保为决定依据。
(三)由于缺乏使用信用信息的外部氛围,征信市场需求主体十分匮乏。目前各商业银行放贷时,只重抵押担保,不重信用风险评估,而且信用评估也只认可本行内部信用评级。这导致信用信息的需求主体十分匮乏,信用信息的应用范围也十分狭窄。以怀化市为例,由于各商业银行只使用内部信用评级,对征信行业中的评分模型开发、信用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需求很少,银行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开展业务都很少寻求专门的征信机构作信用状况评估,杜会信用意识不强,直接导致了征信市场的需求不足。据调查,目前怀化市征信市场结构单一,除了九家从事信用担保的征信机构外,从事信用评级、信用咨询等专业征信服务的机构还未出现。
三、拓展基层央行征信系统功能的主要途径
(一)加强系统应用技术开发,提高央行征信系统信用信息的应用价值。信用报告是征信系统最重要和最直接的产品,从目前的应用情况看,它服务的主要对象是金融机构的信贷审批人员和社会公众;从发展趋势看,将来要为整个社会各个层面提供信息支持。因此,征信系统程序的开发人员要多方面了解包括金融机构、企业、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提出的合理意见,从系统的使用者的角度出发,通过改善、增加和调整系统的功能设置,提高企业征信系统使用便利性和实用性,切实央行信用报告的应用范围和附加价值。此外,央行征信系统要树立服务金融监管的功能目标,逐步建立起利用征信系统信用信息服务于金融监管的方法和模型体系,使征信系统数据信息收集有的放矢。使银行、企业使用信用信息的积极性得到切实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