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办法(整理2篇)
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办法范文篇1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和部署,依法健全和完善农村财会管理体系,完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建设,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规范管理行为,健全监督体系,改进工作手段等措施,积极推行村级会计委托服务,逐步实现农村财会“管理科学化、程序规范化、理财民主化、监督制度化、手段现代化”的工作目标,建立起高效、统一的村级财会管理体系,全面提升我县农村财会管理质量和水平。到2009年底,全面实现村级会计委托服务。
(三)基本原则
1、民主自愿的原则。村集体实行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必须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利,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在村集体与委托机构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协议方可实施。不得强制实行村级会计委托服务。
2、“四权”不变的原则。村集体的资产是由其村民入股和长期劳动积累所形成的共有资产,属集体性质,归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实行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必须保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平调、挪用、拆借村集体资金,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不得侵犯村集体的合法权益。
3、独立核算的原则。实行会计委托服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原财务独立核算主体不变,实行按村、组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保持原村级债权债务关系不变,保持村级财务的独立性和完整性。
二、加强领导,成立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
为开展好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工作,成立了以镇长苏春满为组长,分管农经副镇长吴连章、纪委书记李懋为副组长,组织、人事、农经、财政、纪委及12个村的支部书记组成的“××镇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工作实施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该项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农村经营管理站,由蒋正龙兼任办公室主任,业务人员从农经、财政所、纪委抽调,负责村级会计委托服务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工作职责
1、农经站主要工作职责:负责村级会计委托机构的组建;负责对村级会计委托机构的日常管理及业务指导;负责组织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财务监督管理。
2、财政所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对村级会计委托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制定、修改、完善我镇村级会计委托服务的相关制度和办法;负责组织村级会计委托服务机构会计人员及农村会计人员的注册登记和继续教育;负责提供村级会计委托机构正常运转所需经费。负责对农村财会人员进行具体业务培训。
3、组织部门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办理村级会计服务机构设置的有关事宜。
三、村级会计委托服务机构、范围和主要内容
村级会计委托服务是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要求,遵循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在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利、保证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各项资金的所有权、审批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由村委会委托镇农经站统一村级会计业务。
(一)机构的设置
村级会计委托机构的设置,由镇组建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具体事宜按机构编制程序办理。
(二)实行村级会计委托服务的范围
凡在我镇行政区域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过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均可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以书面形式委托给会计委托服务机构。
(三)实行村级会计委托服务的主要内容
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实行村级财务和资金委托的管理方式。实行村级会计委托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村集体会计核算、资金管理、财务收支、会计档案和提供会计信息。
1、会计核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为每个会计核算单位设立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2、财务收支。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补助资金、“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集体资产发包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投资收益、国家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扶贫救灾款、上级部门专项拨款等所有村集体收入。支出主要包括: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村级办公经费、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所有村集体支出。机构按照协议规定的内容办理资金报账业务;按照规定的备用金限额办理备用金支付领用手续。村集体资金属于全体村民所有,必须全部纳入村级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统一管理,不得设置账外账。
3、会计档案。按核算单位及时整理村级会计档案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分类编号,装订成册,统一保管,不得散失、毁损。建立健全会计档案室,购置必要的会计档案柜,制定完善的档案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实施规范统一的档案管理和转移制度。
4、提供会计信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财务报告,提供真实完整的各类会计信息,保证上级业务监管和群众监督的需要。
四、岗位设置、工作职责
(一)岗位设置
1、服务中心设主任、会计、资金会计三个岗位,中心主任由蒋正龙兼任,会计由李金月兼任,资金会计由朱涛兼任,会计、资金会计分开设置,资金会计不得兼任会计档案管理。会计岗位负责编制记账凭证,进行会计核算,编报会计报表,并负责核查村级财务收支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整;资金会计(出纳)岗位工作人员负责现金收付、银行结算及相关业务。
2、村级集体组织法人(村主任)代表是村级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对本村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报账员。各村要设置专职或兼职报账员,由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村干部(村副主任)兼任。报账员产生后应及时向机构备案,报账员应积极参加农业、财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不宜随意更换。
4、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实行服务的行政村应通过民主程序产生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对村级收入、支出情况逐项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的成员不得由村干部以及村干部直系亲属担任。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组成人员应向机构进行备案。
(三)村级会计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财经纪律。
2、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要求,确定核算单位账套,设置会计账户进行会计电算化核算,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分户记账,定期与村报账员和银行核对账款,做到账账、账款、账实相符。
3、办理各村的现金收付、往来款项的收付、核定备用金以及其他收付事项。
4、负责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档案整理立卷,装订成册,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一定年限后,移交给村委会;中心定期向村委会提供各项资金的收、支、结存明细情况及相关会计资料,供村委会按有关规定向村民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5、办理农村收费票据的发放和核销管理工作,对农村财政和村集体组织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6、树立为民理念,强化服务意识,为各村提供优质服务。
(二)村委会的主要职责
1、报账员的职责。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登记现金收支日记账;收集、整理原始凭证,定期向机构报账;保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收款票据;负责财务收支计划编制、各种集体资产分户明细账管理、债权债务管理、会计档案管理、“一事一议”筹资分户台账和资料上报等工作。
2、村级财务实行预决算制度。村级财务预算由村委会每年年初在中心的指导下按规定编制,并经村民会议审议通过;村级财务决算在每年年终,根据中心的会计核算资料编制,经村民会议审议通过后张[榜公布。
3、村级财务实行审批制度。村委会各项支出要根据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按财务收支预算执行。各项支出由村委会“一支笔”审批,审批权限实行限额制,额度标准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并报中心备案。村委会各项支出,由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村负责人审批,超过一定数额的支出应提交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各村在向中心报账时应附村民会议通过的决议。
4、村级财务实行定期报账制度。村委会的各项支出,由村报账员将审批后的原始凭证向机构定期统一报账,每月报账1次。中心根据村财务收支计划和资金结存情况办理支出结算。对零星支出,由中心向报账会计补足备用金;对涉农补助款、民政优抚款、村干部工资、农户拆迁补偿费等涉及个人的支出,由中心按有关规定直达个人;对“一事一议”项目等专项建设资金由中心根据施工合同、项目预决算报告直达施工单位或个人。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要求
(一)准备阶段(2009年8月6日—2009年8月12日)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村级财务管理越来越成为农村工作的难点、农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农村各种矛盾的焦点。各村要充分认识推行农村会计委托制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推行农村会计委托,是加强会计监督,进一步从源头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有效方法,是加快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各村要切实把农村会计委托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一村干部、村财务人员和村民代表的思想,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这项工作迅速落实好。
2、广泛宣传、发动群众。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村务公开栏、宣传单、标语和组织工作队进村入户等形式,广泛宣传村集体会计委托的目的、做法和意义,统一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消除他们的思想顾虑,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同时,借助群众力量来进一步推动这项工作,真正作到依法。
(二)实施阶段(2009年8月13日—2009年10月30日)
1、自检自查。2009年8月13日至8月25日,各村要完成村级财务的自检自查工作,包括: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收支情况、集体债权债务情况、固定资产的增减情况等进行自检自查。
2、清理财务账目。2009年8月26日至9月25日,在实施农村会计委托前,镇组织对各村开展村级财务清理。一是清理离任村干部与村集体的经济往来手续;二是清理账目,结清旧账,整理会计档案;三是清理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四是清理集体债权债务,包括历年为农户垫付的税费;五是清理承包合同,落实承包欠款,历年合同文书要整理归入会计档案,通过清理,达到财务清、合同清、手续清,做到账款、账证、账物、账账、账表“五相符”;六是清理会计核算,整理齐全,造册登记。
3、签订会计委托协议,办理移交。2009年9月26日至10月10日,中心在各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事项的基础上,接受所辖各村的委托开展会计服务,并与各村签订会计委托协议,协议主要内容有:村委会负责将村级会计业务委托中心,只设置一名报账会计;中心确保村级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不变;确保及时办理各项收支结算业务,提供优质服务;确保代管资金、会计资料的安全、完整;确保不向村委会收取费用。
村会计要编制交接清单与会计办理交接手续。会计交接由村主任、村务监督小组成员、镇经管站负责人负责监交。
4、设置账务,办理相关业务。2009年10月11日至10月30日,中心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为各村设置账套,办理会计核算和相关业务事项。
(三)完善阶段(2009年11月—12月31日)
1、规范业务流程。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经济业务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后,由经手人和证明人注明用途签字后,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并由负责人签字后加盖民主理财印章,交村集体主管财务领导按规定的权限审批签字后交村报账员。村报账员定期向机构进行报账,并妥善保管会计资料,对机构退回的不符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2、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委托机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财产清查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等。财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货币资金管理、债权债务管理、资产台账、票据管理、会计档案管理、财务开支审批、村干部任期届满经济责任和离任审计、“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货币资金、销售和收款、采购和付款、存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借款等制度。
3、建立会计回避和轮岗制度。会计与村级组织的主要领导或报账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该组织的会计核算业务;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对各会计的服务对象实行定期轮换。
4、完善监督约束机制。
(1)完善民主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村级民主理财小组,规范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
(2)规范会计监督。会计委托服务机构及会计人员切实履行会计监督职责,依据有关规定,对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有效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办法范文篇2
兰州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兰州市人民政府第12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20xx年3月21日印发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的管理,做好委托代理工作,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甘肃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撤村后代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社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村集体“三资”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占、平调、挪用。
农村集体资金是指农村集体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
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荒滩、荒坡、水面、滩涂、建设用地等资源。
第四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按照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加强服务的要求,做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保证农村集体“三资”合理使用和保值增值,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和农民增收,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第五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应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受益的原则,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三资”占有、出售、收益、抵押、担保、退出、继承和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充分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
第六条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的保障、农村财会人员的从业资格认定和继续教育等工作;市县民政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公开、公示工作;市县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日常业务指导以及农村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等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负有组织领导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含涉农街道,下同)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委托代理
第七条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在保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审批权“四权”不变和自愿的前提下,实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制度。
第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整合资源,建立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要为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配备熟悉农村政策、具有财务会计知识、具备一定财务管理能力的专门人员,配置相应的办公设施,确保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有固定工作场所、有专职业务人员、有适当工作设备、有稳定经费保障。
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与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签署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依据委托代理协议履行代理服务职责。代理工作接受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指导。
第十条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工作应建立由县乡政府领导,纪委、监察、财政、审计、农业、民政等相关单位配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积极参与的长效管理工作机制,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第三章农村集体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规范财务收支管理。农村集体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各种补贴、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筹资、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必须纳入农村集体经济核算。集体资金支取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双印鉴”监管制度。不得坐收坐支、白条抵库,严禁私设小金库以及公款私存。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结合村级收支实际,确定备用金数额。
第十二条规范财务开支审批权限和程序。村级支出必须严格执行经办人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审核、村委会负责人审批、村出纳报账制度。村主任审批权限实行限额制,超限额支出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议、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本村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确定财务审批权限(限额标准),并报乡镇备案,由乡镇监督实施;应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强化办公费、差旅费、报刊费等非生产性开支管理。
第十三条规范财务岗位管理。制定乡镇代理会计、村出纳、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岗位职责,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管。乡镇代理会计与村出纳每月核对现金、银行存款余额,村出纳应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办企业之间要严格界定管理职责及往来核算关系。
第十四条加强财务票据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财务结算使用国家税务、财政部门监制的合法票据,内部财务往来收支结算业务统一使用由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收付款凭据。建立票据领用登记销号制度,严禁使用自印或自购的票据。
第十五条规范村级财务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每年1月份公布当年财务收支计划,每月公布各项收支及资产负债增减变动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依据会计资料,对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每月逐笔逐项向全体成员公布;重大事项、涉及村民利益的敏感事项要及时公开。公开内容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签字后,报乡镇审核加盖印章后方可公开。公开内容要真实、及时、全面、细致。
第四章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资产台帐制度。农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帐的内容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要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农村集体资产发生变动和处置时,必须经过村务监督委员会审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处置必须采取公开协商或公开竞价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要合理界定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严禁资产体外循环。对国家投资、社会捐赠、农村集体和农民出资出劳等多渠道筹资建设形成的产权不清的资产,按照有利于管理维护、有利于发挥效益、有利于维护稳定、有利于促进发展的原则,明晰产权。国家无偿投资形成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的资产,原则上全部界定为农村集体资产。对各级政府部门和乡镇在农村直接实施项目且形成资产的,要在竣工验收后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资产清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款、账物相符。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制度。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等方式处置时,要制定具体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期限、租赁方式、出让条件和价格以及是否招投标等事项。对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经营目标和奖惩措施等。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书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重大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须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工程项目完工后必须实施竣工决算审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签订项目建设合同时,应约定“工程造价的结算必须由上级审计部门审定后方可进行款项结算”条款,充分发挥审计的预警作用。工程完工后要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以保证对项目、资金的全面监督。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借助社会中介机构力量,开展对工程项目的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县区财政预算。
第五章农村集体资源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资源登记制度。凡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等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台账,逐项记录并建立文档。台账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农村集体资源,还应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住址,承包、租赁资源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资源属性发生变动时,对有关事项要全面记录。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资源开发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农村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经营的土地等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承包、租赁集体资源方案应交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重大事项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农村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实行合同管理。合同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注明经营责任、资产增值保值和收益上缴标的等。承包、租赁产生的收入归农村集体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承包、租赁合同及有关资料要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要求,实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登记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归农村集体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用于改善村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村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留归农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要纳入“公积公益金”科目核算,严格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章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三资”民主管理与监督的主要形式是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形式、程序和内容,公开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当及时提供财务资料,并指导、帮助、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公开。
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对财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公开时间的及时性、公开形式的合理性、公开程序的规范性进行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三资”民主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实施。
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农业和审计部门要依法做好具体审计工作。
市级农业、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民主管理工作的巡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公开的内容提出质疑;
(二)有权委托村务监督委员会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和台账;
(三)有权要求农村集体负责人对农村集体“三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四)有权逐级反映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产、资源对外投资、合作经营的,投资价值要经具备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和县区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章违规行为处理
第二十九条有关责任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或者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农村集体“三资”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追究其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及乡镇以上纪检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收支款项,或者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农村集体“三资”;
(三)违反规定处置农村集体“三资”,或者擅自用农村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
(四)在农村集体资金使用、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以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没有实行公开招投标,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
(五)不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济审计和监督检查;
(六)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农村集体“三资”。
第三十条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和委托代理服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农村集体“三资”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