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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电动单车解决方案(整理2篇)

来源: 时间:2025-11-09 手机浏览

共享电动单车解决方案范文篇1

关键词轨道衡信息共享车号识别数据处理

文章编号1008-5807(2011)05-104-01

一、概述

我公司轨道衡始建于1992年,是由天水红山试验厂生产,已经运行十多年,同时因传感器精度不高,出现零点飘移现象,造成计量准确度降低。使用软件是DOS下的程序,维护和使用都很不方便,不能满足当今的信息化要求。

二、实施方案

1、通过选用高精度传感器,解决零点飘移和提高传感器的灵敏度;

2、升级称量软件及报表,解决信息化要求,实现与生产系统的无缝连接;

3、增加车号识别系统,解决车号录入的错误,降低工人操作人员的劳动强度。

三、改进措施

通过认真研究,确保轨道衡计量的准确性的实施步骤如下:

(一)传感器选型

为了保持安装使用的简单化和降低改造成本,要求除传感器外,其他硬件不受影响,这就要求我们在传感器的选型过程不能影响秤体的安装尺寸。

1、灵敏度高。我们要求传感器有较高的灵敏度高时和具有较高的信噪比,尽量减少从外界引入的干扰信号。

2、稳定性好。我们作业现场存在露天粉尘、潮湿对传感器造成短路的影响。腐蚀性对传感器造成弹性体受损或产生短路等影响。因此,要使传感器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必须要有较强的环境适应能力。

3、精度满足要求。传感器的精度只要满足整个测量系统的精度要求就可以,不必选得过高。精度选择满足下列两个条件:(1)满足仪表输入的要求。传感器的输出信号必须大于或等于仪表要求的输入信号。(2)满足整台轨道衡精度的要求。在对传感器精度选择的时候,应使传感器的精度略高于理论计算值。

4、对传感器数量和量程的选择。我们轨道衡为双台计量,单台面为50T左右,考虑机车在单台面时重量为70T左右,以及机车车辆通过时有较大冲击力,为了确保传感器的寿命和精度,我们认为选用单只传感器为30T的,四只传感器为120T,使其工作在40%~60%之间。

综上所述,我们选用HBM生产的16C-30T/A型传感器。为了保证新传感器的安装,我们重新制作了传感器安装座,保证传感器与台面的良好接触。

(二)通道选择

通道是电子轨道衡的主要部件之一,将传感器的微弱重量信号进行放大滤波,然后经模数转换器将模拟量转换成数字量送至计算机进行处理。通道方面要求提高信号的抗干扰能力,电路要求稳定,调整方便,减少零点漂移,提高数据处理能力,实现误差的修正补偿,便于后续数据的处理。我们选择单一供桥电源,减少零点的漂移,增大运算放大器,使用权零漂电平和干扰电平差动放大,便于处理干扰信号。

(三)增加远望谷车号识别系统。

为了确保车号的准确性,我们选用远望谷的车号识别系统,能够自动采集车号,减少因手工抄录造成的误差,大大减轻操作人员的劳动强度,缩短作业时间,提高过车效率。准确可靠地对超载、偏载车辆进行自动识别,报警成为现实。

(四)实现信息共享。

实现称重信息共享是轨道衡处理软件的最终目的,针对这一问题,我们通过研究分析,制定了一套切实可行的应用方案。整个方案是基于公司计算机网络架构的方案。当完成一次车辆称量时,数据采集设备读取数据并发送给计算机,磅房操作人员通过计算机完成数据称量,车辆信息记录,数据统计和信息管理等功能。并将数据存储到公司数据库服务器内。此时,信息就已经实现了公司内共享,通过访问权限,可以对数据进行查询和打印,无权修改。

通过此软件可以汇总称重数据、录入车号识别数据、查询打印各种分类报表。轨道衡的称量数据通过公司网能实现共享。管理人员可随时查阅历史信息,并为领导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支持。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明显提高。

共享电动单车解决方案范文篇2

再审被申请人A: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汉族,职业,住址,电话。

再审被申请人B: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汉族,职业,住址,电话。

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年月日下达的(2008)大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事由

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

申请再审的请求

1、撤销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大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再审被申请人A的全部诉讼请求。

2、再审申请人的上诉及申诉费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事实与理由首先,原审法院与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重大错误。再审申请人不是辽B12345轿车所有人,该车所有人为再审被申请人B.2008年4月8日普兰店人民法院下达的(2008)普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辽B12345轿车所有人为再审被申请人B,且该车因发生交通事故所得赔偿支付给被申请人B.但二审法院对此事实视而不见,强行认定:再审申请人允许再审被申请人B购买的车辆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从登记生效的这一刻起,再审申请人与该车的权利义务不可分割。权利与义务统一,利益与风险共享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哪有法院判车辆所有人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的?这是二审法院错误之一。

其次,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主体的认定,尽管我国法律尚无统一规定,但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可以解读:对肇事车辆的运行起控制支配作用、享有运行利益并符合交通事故侵权构成要件者才是赔偿义务主体。按照二审法院认定的“登记生效之日起,再审申请人与该车权利义务不可分割,那么被盗车辆肇事的赔偿义务主体,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何只认定是驾驶被盗机动肇事者?而不认定是该车登记者?还有在没办理机动车买卖过户登记的手续,买方驾车肇事案,最高人民法院为何只认定买方为赔偿义务主体,而不认定登记的机动车车主为赔偿义务主体?原因只有一个,赔偿义务主体应是具有对肇事车辆运行起支配作用,享有运行利益,而不能简单认定登记的车主。故二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为赔偿义务主体是错误的。

再次,二审判决程序违法,没有通知对本案负有主要赔偿责任的主体到庭,违反民事诉讼法程序规定。

综上,再审申请人特提起申请,请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立案再审,并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XX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