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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超速违法处罚细则范例(3篇)

来源: 时间:2025-11-11 手机浏览

交通超速违法处罚细则范文

一、“电子警察”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一)建设刚刚起步,应用水平差距悬殊。总体说来,我省高速公路的的“电子警察”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主要以移动电子警察为主,同时配有少量固定电子警察。而从应用上来说,各大队差距明显,非现场执法开展较好,而现场执法效果相对较差。

(二)本身技术仍有待发展完善。目前,针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电子警察”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各地使用的监控设备技术状况各异,甚至完全没有标准可言。也没有权威认证、检测机构,产品质量参[文秘站:]差不齐。笔者认为,不管对固定于各路段的监控设备,还对由车载移动或者由民警手持的监控设备,都应制定国家技术标准。固定的监控设备详细规定包括记录闯红灯车辆的感应设备的感应时间应为几秒、监控设备像素为多大、监控设备多长时间进行检修、准确显示时间等等,民警手持的监控设备除规定监控设备像素为多大、准确显示时间等外,还应对民警拍摄的具体情况做出规定,如拍摄违法停放的车辆需具备哪些要素,包括路段上的禁停标志标线、车牌和车型的清晰程度、车辆位于何路段等等。

从使用中的技术情况来看,主要的问题表现为六点:

一是采集图像质量高低参差不起。良好光照条件下,图像还比较清晰,但是夜间、逆光情况下,车辆颜色和牌照号码模糊。

二是达不到标称的号牌识别率。表现为(1)汉字难于识别;(2)低对比度条件下拍摄的车牌难于识别;(3)高速运动条件下,车牌难于识别;(4)在灯光直射下或闪烁灯光下拍摄的车牌难于识别。

三是漏拍车辆。“电子警察”本身处理能力不足、检测方式存在的缺陷、摄像机的设备存在死角等,都易造成车流量大时或车辆不规范行驶(跨、压线行驶)时漏拍或拍摄不全;照相机的设备存在着场面过大,图片过大问题。

四是抓拍图片指认性差。“电子警察”应达到这样的要求:抓拍图像中的被检测车道有一台机动车辆时,应能通过图像直接反映该车违法。抓拍图像中的被检测车道有多台机动车辆时,应能直观地反映某一辆机动车违法。有的产品在遇到多车道、大流量时,一张图像里几辆车,根本无法反映是哪辆车在超速。

五是集成度不高,稳定性与可靠性不强。早期投入使用的公路交通治安卡口设备需要在路边有监控室来安装工控机,给建设使用带来很大限制。现用的移动“电子警察”的摄像机系统的部件过多,一来安装、调校麻烦,二来也容易出故障。稳定性与可靠性不高还表现在防雷、防尘、防湿、抗高、低温等措施不够,所采用软件、操作系统经常出错、死机,自诊断与自动恢复措施表现不佳等,平均无故障连续运行时间过低;照相机系统的还算好一点,但是相机的寿命有限,需经常更换。

六是厂商自身实力不足,维修服务没有保障。有的厂商产品投建后达不到原定的运行标准,维修服务没有及时跟上,这都会给“电子警察”的建设、应用带来很大影响。

(三)与现有信息管理系统衔接不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车辆信息查询。现在用的“电子警察”普遍没有与我们的交警业务系统连接起来。抓拍的违法车辆信息,只能靠最原始的手工查询一条一条来查,没有完全与各类查询绑定在一起效率很低。二是道路交通信息运用方面。“电子警察”实时获得大量的实时道路交通信息(视频及交通流量、交通违法率等),但要将这部分信息全部传送到交通指挥中心,用于实时指挥调度,还存在一个信息传输、处理、存储与系统整合问题。目前,这部分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四)规定“电子警察”告知的方式尚不明确。以何种方式将违法行为及处理程序告知违法当事人,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对公安机关送达法律文书有这样的规定:“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

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根据交通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目前主要采取邮寄、登报、手机短信、建立互联网查询系统等方式,各有弊端。

一是直接告知不可行。一个基层大队每天通过“电子警察”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多则上百条,少则数十条,如果直接送达,这些违法记录的车辆车主的联系方式记录不全,无法一一查找,全支队500多名民警只此一项工作就忙不过来。

二是邮寄告知遭退信。自从“杜宝良事件”后,许多交警部门采取邮寄的方式告知,但是由于驾驶证、行驶证地址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相当一部分当事人无法收到邮寄的通知书。

三是登报、广播电台、手机短信、建立互联网查询系统均不是一对一的告知方式,需要当事人主动查询才能知晓。

笔者认为应规定“电子警察”告知的确切方式,规定当事人必须自行查询违法信息,并根据科技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定期对告知方式进行修改,将机动车所有人的信息及时更新。

(五)处罚适当的问题。“电子警察”毕竟是一种机械电子化的东西,而实际中许多情况要灵活处理。比如测超速,限80公里,就是只超过1公里它也照抓。测速本身存在的误差不算,相信大部分人靠感觉和汽车的仪表是无法判断出这超出的1公里的。碰到这种情况,完全按“电子警察”记录来处罚显然不妥甚至是错误的,需要人工干预。但是民警的灵活度过大,又会带来管理上的漏洞。因此,需要有一个规范来解决处罚适当的问题。另外,群众反映较多的还有禁令标志、标线设置不清楚、不合理,限速不合理等问题,这些问题也很突出。

(六)证据有效性的问题。“电子警察”获得的是一种电子证据,对这种证据的提取、保存目前也无统一的规定。如不及早规范,可能会在行政诉讼中引起败诉。

(七)规避“电子警察”的违法行为有所抬头。“电子警察”的应用有效提高了车主、驾驶员守法驾驶的自觉性,但是也有一些人仍是我行我素,漠视自己和他人的交通安全,和“电子警察”打起了对抗战。有的车主故意在车牌上粘贴饰物,遮挡号牌;有的则把车牌号码添笔加划,或者干脆涂成一团,让号码无法识别;有的打起了“高科技战”,装上“电子狗”,号牌加贴透明反光膜;有的则玩起“变脸”魔术,使用“自动翻牌器”、“可拆缺号牌架”;还有的使用假号牌,甚至干脆就无牌,种种花样,不一而足。如果不对这些违法行为开展严厉打击,“电子警察”的有效性就会大打折扣。

(八)“电子警察”执法中的处罚环节存在难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笔者认为处罚存在难度,例如交警部门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采用各种告知方式,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来处理,交警部门又如何对其进行处罚。有观点认为直接开出处罚决定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交警部门如直接开出处罚决定书,未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剥夺了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不符合法律程序。目前,部分驾驶证不需年审,六年一换,若不能作出处罚决定,就不能对当事人进行记分或吊销驾证,也不能阻止当事人六年后正常换证。而“不让违法车辆年检”的观点,我也不能赞成,因为笔者认为因法律没有规定通过技术监控记录的违法车辆不能年检,没有法律支持。

通过法律规定告知方式,及接受处罚的期限,超过一定期限不接受处罚即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或者通过技术监控记录的违法车辆不能年检。二、对上述问题的解决对策与建议

(一)加大“电子警察”建设投入力度

1、更新观念,充分认识到“电子警察”对现代交通管理的重要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原有的交通安全管理模式的局限性日益凸显:交通流量巨大,而警力有限,仅靠“路上站、车上巡”己无法达到安全监管和指挥的要求。而“电子警察”做为一种现代交通管理手段,不仅能有效解决警力与管理重任之间的矛盾,实现全天候监控,提高交通参与者自觉守法意识,而且有效地规范了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为打击规避年检、肇事逃逸、盗抢车辆等违法犯罪行为也提供了有力的侦察手段。从应用实践来看,“电子警察”绝不是一种“科技秀”,而是一种确实有效的“科技强警”手段。

2、拓宽思路,保证“电子警察”建设资金。资金投入是“电子警察”建设的一大难题,许多地方不是不想上项目,而是投入资金没有保障。解决资金问题最主要还是要靠政府投入,要借近年来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倍加重视的东风,多加汇报,算清投入产出两笔帐,算清安全效益、社会效益帐,争取政府投入。另外,不少公司对投资“电子警察”建设也很有兴趣,一些地方也有实例做法,只要合作形式合理、合法,引入公司投资建设,不失为一个改革新思路。

3、加强移动式“电子警察”配备。移动式“电子警察”具有投资少,使用灵活的优点。移动式与固定式互相配合,才能发挥“电子警察”的最大效能;最后做到使广大的司机根本就不知道也不清楚那里有,哪里没有,只要违法了就会被抓到从跟上杜绝侥幸心理。

(二)加强统筹规划,严把建设质量

1、建设“电/:请记住我站域名/子警察”应进行统筹规划。交警部门应认真做好对“电子警察”建设的调查研究,做好经验总结,统筹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电子警察”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具体可行的工作计划、长治久安,从大局着眼,组织制定有关建设及其应用的规范与技术标准,对大队的“电子警察”建设要进行及时、充分的业务指导。

2、招标要选择有资质和实力的公司。因为目前“电子警察”还没有全国统一的规范标准,而东西又都是现成的,检测器、摄像机、工控机、电源买来,再加上一套不知从何途径弄来的软件装上就行,造成目前市场上比较混乱,三、五个人的公司也做工程,资金少、技术低、信誉差,这种产品很难受到信任,使用中必定

会出现问题。我们在建设“电子警察”中,要注意避免这一点,注意选择有一定资金规模,有自主研发力量,有稳定工程、售后网络队伍,产品经过权威部门认证,己在其他地区稳定使用成功案例的公司,并要进行实地考察、现场测试。

3、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产品选型。如在检测技术的选型上,目前普遍采用的有两种技术:视频检测技术和地感线圈技术。根据资料统计,目前大部分基于视频检测技术的共同缺点是夜晚无法有效防止汽车大灯强光干扰,从而造成部分误拍和漏拍、及车型识别的错误。采用地感线圈技术检测车辆的特点是准确度高、可靠性高,但需要切割道路施工,场地固定。因此,如果是固定式的“电子警察”,最好的方案还是采用地感线圈技术,而如果是移动式的,则可以考虑视频检测技术。

4、根据应用抓住关键技术指标。比如卡口系统要求:车辆图像抓拍率:≥99。能够清晰地反映车辆相对位置。当照度≥0.3Lux(F1.4)时,能够人工辨别所拍摄机动车辆的车型清晰可辨,车身颜色,图像色彩还原逼真;车牌图像抓拍率:≥95。以能够人工辨别所拍摄机动车辆牌照号码的所有字符为准;测速范围:10~200km/h,测速误差:<±5,应取得省、部级计量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等等。对这些技术指标,在建设时要坚决把握好,不降低要求。而对车牌号码识别,虽然也很需要,但因现有技术水平限制,国内现有卡口系统完整车牌的准确识别率往往不足55;车型的准确识别率基本上不超过50,根本达不到产品所标称的指标(在实验室条件下取得)。因此,在车牌号码识别的问题上则不必过于强调高识别率。如某厂商对于车牌号码识别确有独到之处,要通过实测来证实。

5、抓好互联互通。在“电子警察”进行招标建设时,还要注意抓好两个问题的解决:一是各监控设备与指挥监控中心的互通;二是监控设备获取的信息与现有交通信息管理系统的衔接、互用。

交通超速违法处罚细则范文篇2

一段阳光道,却天天上演着悲剧。一个老话题,却无情地被人漠视。我们人人都应为此大反省。

2016年端午小长假,我如期被堵在回京的路上,近三个小时的停留,的确让谁都会失去耐心,车窗外一辆接一辆的各式汽车,慢慢地开上了应急车道,很快,应急车道上的车队长龙像搭积木似的一直向身后延伸,直至一动不动。果然,后来的救援车辆只能远远地撕心裂肺地鸣着警笛,悲愤而无奈地叫着……

这一幕,让我想起,浙江甬台温高速温州方向,一辆厢式小货车与前车追尾,驾驶员被卡在驾驶室内,趴在方向盘上,绝望地望着被堵得严严实实的“应急车道”,一声叹息,眼睛死死地盯着远方,泣血控诉着眼前这条冰凉的车河。

这一幕,让我隐约听到,在连霍高速甘肃榆中段车祸现场,消防人员为了绕过被堵得水泄不通的“应急车道”,跑步前进8公里赶到现场救援的,那重重的脚步声。

然而,这么多揪心的事故历历在目,却丝毫没有触动人们的痛点。每逢节假日,我们几乎都能看到悲剧发生在“应急车道”上,我们几乎都能看到悲剧来自于被堵死的“应急车道”里。这一驾驶恶习俨然已是中国的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值得法律人去认真思考的问题。

占用应急车道,不仅是交通违章行为,还是危险

事实上,“应急车道”是人类道路革新中的一项最科学、最文明的设计成果,她包含了规则的遵循、习惯的养成、教养的树立和对生命尊重的意义。世界各国,包括美国、德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等都对“应急车道”作了明确的定义和使用规定。她已是一个全球化的准则和概念,她已是社会文明的标志。

所谓应急车道,我国法律规范是这样定义的:主要在城市环线、快速路及高速路两侧施划,专门供工程救险、消防救援、医疗救护或民警执行紧急公务等处理应急事务的车辆使用,任何社会车辆禁止驶入或者以各种理由在车道内停留。

也就是说,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非紧急情况下不得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那么,什么是可以行驶的紧急情况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如果确实遇到故障等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将车停在紧急停靠带内,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车后方150米处摆放警告标志,夜间、雨、雾等天气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尾灯和后雾灯;其他人员一定要撤到安全应急车道区域内,必要时及时拨打高速公路报警电话,请求援助。

由此可见,这一规定,既是驾驶时停驶应急车道的法律授权,也是等待施救连接生命的目标原点。一旦这条绿色的救援通道被切断,法律的这一授权必然会以悲剧的形式定格。

那么,现行法律对违背这一规定的后果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针对这一条款,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行为,我国的大多数省市自治区交管部门又作了细化规定,对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行为,罚款200元,扣6分。目前,处罚最高的是深圳特区,对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行为,罚款3000元,记6分。但多数是在被拍摄及现场发现的情形下才得以处罚。

有报道称,公安部交管局公布,2015年,全国共查处高速公路占用应急车道违法行为6万余起,其中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5.3万余起,违法占用应急车道停车7000余起。为此,公安部部署,要求全国公安监管部门,严管严查严处占用应急车道违法行为,高速公路电子视频监控设备,进行24小时全天候监控。为做到依法及时处理违法占用应急车道的行为,各地公安交管部门采取了“五个必须”措施,及时处理违法占用应急车道的行为:1.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抓拍后必须在十日内录入交通违法信息系统;2.对外地机动车违法信息录入系统后必须在24小时内转递至机动车登记地;3.违法信息录入系统后必须在三日内通过互联网公共信息查询平台、查询服务电话等形式向社会提供查询,并通过邮寄信函或者电话通知、发送手机短信、发送电子邮件、微信、短信定制服务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4.要求当事人接到通知后必须在三十日内接受违法处理,否则公安交管部门将组织追查;5.无论是被现场查获的还是被电子监控设备抓拍的,必须依法从严处200元罚款,记6分,其中驾驶营运客车在应急车道违法停车的,记12分。总之,上述罚则强调的还是罚款,可悲的是,这个社会一部分人奉行的是,钱能解决的问题都是小问题的价值观念。

事实证明,这些罚则收效甚微。即便是刚刚过去的大小长假,由高速路应急车道被占而引发的悲剧仍然在频频上演。究其原因,存在“取证难”“驾驶恶习难改”“违法成本低廉”“从众侥幸心态”“执法成本过高”等诸多问题,并且技术和人力几乎无法解决这些难题。

但我们必须正视,违法占用应急车道是一种非常恶劣的驾驶行为,也是一种潜在性危险很大的危害行为,如果不严加管控,将更大地造成社会公共财产损失和危害人身安全的后果发生。

违法占用应急车道驾驶入刑,已经是时候

有网友说:“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因占用应急车道的车堵塞,造成救护车不能顺利救护伤员导致伤员死亡的,由占用应急车道的车辆赔偿,并追究刑事责任,因为这一行为等同于故意杀人。”这样说虽然语气重些,但的确为国家管理、交通管控,提出了一个很好的立法思考。

作为一位法律职业人,我认为,适度入刑,会是目前治理这一恶劣驾驶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有效的办法。“危险驾驶罪”自2010年政协会议被提案建议以来也颇受争议,但这一刑罚的实施,收到了积极的社会效果,酒驾、醉驾和因酒驾、醉驾引发的伤亡事故陡然减少。这一刑罚的运用,说明一个问题,当道德不能调整恶习时,法律是最好的矫正器。当执法成本过高的时候,入刑未必不是司法经济。

有鉴于此,笔者建议有关立法部门将“违法占用应急车道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补充入“危险驾驶罪”中,即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违法占用“应急车道”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四)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五)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交通超速违法处罚细则范文

20xx年交通违章处罚最新处罚标准1、醉酒驾驶机动车

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处15日拘留,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一律处15日拘留,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xx元罚款。

2、饮酒后驾驶

机动车: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处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300元罚款。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一律处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

3、超载或超员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尚未达到20%或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尚未达到30%的,一律处500元罚款。对公路客运超过额定乘员20%的或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一律处20xx元罚款。

4、超速

对机动车行驶时超过最高限定50%的,一律处1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5、无证驾驶

对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被暂扣期间继续驾车的,一律处500元罚款,并处15日拘留。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处15日拘留,并处200元罚款。

6、驾驶拼装或报废机动车

对上道路行驶的拼装、改装或者应该报废的机动车一律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一律处15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7、使用伪造驾驶证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它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一律处20xx元罚款。

8、记满12分继续驾车

对机动车驾驶人记满12分继续驾车的一律处800元罚款。

9、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10、肇事后逃逸

一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1、不给急救车让道扣3分

20xx年1月1日起式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把不让行急救车纳入扣分细则中。其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逆向行驶的,一次记3分。

12、无牌照车违章停车双重处罚扣6分罚200

对于司机摘号牌逃避违法停车处罚的情况,交警将通过记录和拍下车架号来开罚单,还会进行双重处罚。

13、公安部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23号令)下的交通违章处罚

随着元旦的临近,公安部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23号令)又一次引发市民的关注。市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解读了这一被戏称为史上最严的交规。

闯红灯一次记6分

扣分,是新交规的重要关键词。从元旦起,一次记12分的有未悬挂或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或污损号牌、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等11项违法行为,比原来多了5项。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等14项违法行为一次记6分,也比原来多了5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