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监管范例(3篇)
海关监管范文篇1
油船作为海事管理部门的重点监管客体,其对于水域环境和海洋清洁的重要意义引起了各级海事部门的高度重视。据统计,由于油船在航行中搁浅、碰撞、触礁、起火爆炸以及船体本身结构破损等造成的溢油事故,在世界各地,每年大约溢出原油20万吨~40万吨。日趋严重的水上溢油污染事故加剧了与当前严峻的海洋环境保护状况的矛盾,蕴藏着影响船舶安全和防污染工作的巨大隐患,使得海事部门的防污染监管面临严峻考验。怎样有效推进油船安全及防污染监管,切实保障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探索实效型监管手段已成为目前的当务之急。
?荩清醒认识油船防海域污染严重性
青岛是典型的“三高”地区,即:安全风险度高、环境敏感度高、民生关联度高,若发生油船污染事故,将对区域海洋环境及人民生活造成巨大影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据统计,2009年辖区载重吨不满5000吨的沿海运输小型油船进出港船舶8047艘次,货物吞吐量321万吨,随着北方船舶保税油基地的建设投产,进出青岛港的油船数量将成倍增长。另外,青岛辖区岸线长,小型油码头布局分散,海上通航条件复杂,交通密度大,航线交叉、占用航道现象时有发生,为青岛海域带来巨大安全及防污染压力。因此,应提高船舶管理方和船员的防污意识,提升船员职业道德,使其认识到污染的严重后果,尽最大可能控制减少人为因素导致的污染事故发生。
?荩严把审批关,构建安全检查全覆盖式体系
处理危险货物审批和船舶办理签证手续时,认真核对船舶、船员证书和船舶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把好第一关口,确保船舶从证书、文书上做到船舶适航、船员适任。办理油轮港内作业审批,应充分考虑天气、海况、货种等综合因素,经现场核查符合作业要求条件后再予审批。
立足严把审批关口,构建安全检查全覆盖式体系,避免和杜绝意外事故发生。对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标明根据航行时间和区域可以减配的船舶,重点核查船舶配员是否符合本航次要求。2011年1月1日后,国内航行油轮办理签证手续时,对船舶结构进行重点核查。
?荩现场作业监管,强化法律保障
夯实海事监管执法基础,实行动静执法无缝式对接,凸显海事执法的服务功能。对于已发生或经检查发现的非法排污、污染事故、配员不足等违法行为,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从重从快处理,为青岛辖区海域长治久安打下坚实基础。
加强船、岸作业界面检查,核实船舶、码头安全防污染措施是否到位,船、岸双方是否进行了必要充分的信息沟通并确立了联系沟通渠道,船岸双方是否明确应急情况下双方采取的行动程序,检查船岸双方是否签订船/岸检查表并按照检查表的要求落实好每一项工作。
船舶作业开始之前,船岸双方对确定的通信方法应充分进行试验,并设立第二种备用的通信方法。船舶开始作业之前,船岸双方应备妥消防、防污染器材,船舶布置围油栏,船、岸消防系统处于随时可用状态,双方都应备有国际通岸接头。
油轮应按照规定显示信号、值守人员坚守值班、舷梯口悬挂告示,标明:警告、禁止烟火、未经许可禁止登船等内容。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船岸之间因电势差产生回路电流。通常这种措施通过船岸电气绝缘或跨接的方式实现。输油软管的外表应无磨损、压扁、膨胀、皱折等明显缺陷,软管应定期进行压力试验,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并在软管上标明试验日期。
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应消除身上静电,严禁在作业时穿着及更换尼龙、化纤服装,严禁穿带钉的鞋子。执法人员登轮前要释放静电,穿着的服装和鞋帽应符合要求。作业现场禁止人员佩戴老花镜。
当油船或毗邻泊位油船进行装卸挥发性石油或油温接近或高于其闪点的非挥发性油作业时,船舶生活区的所有外部开口(泵舱除外)均应保持关闭,保持关闭的舱门不得上锁并应有明显开关指示标志。
油轮进行作业时,不得同时进行船舶加油、加水、残油接收、拷铲、雷达检修、热工作业等产生静电和火花的作业。油船停靠油码头期间应备妥应急托缆,油船锅炉、主机、舵机和其他操纵所需设备都应保持可使油船迅速离泊状态。
?荩安全与防污染监管
油船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除满足一般货船的要求外,应注意下列特殊要求,并加强检查:
凡150GT以上的油船,应备用《油类记录簿》第一、二部分,150GT以上的油船应配备主管机关批准的《海洋污染应急计划》,计划应按照规定进行演练并进行记录。
所有便携式灯具和电器设备应经主管机关认可,使用前应仔细检查,以保证在使用中绝缘完好,电缆连接牢固,包皮没有损坏。20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应设有符合要求的固定式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其安装和布置应在起居处所的所有走廊、梯道,脱险通道内提供感烟式探测保护及手动报警按钮。
若多油舱透气装置连在一起,透气装置管路则应装有截止阀或其他可接受的设施以隔绝每一油舱。若安装的是截止阀,则应配备锁闭装置,并由负责的高级船员控制。透气系统应设有防止火焰进入液货舱的装置(防火网),检查时应注重透气管的锈蚀情况和防火网的状况。若透气采用动力式排出,且透气的节流速度达到不小于30m/s时,透气孔在货油舱甲板之上的最低高度为2m;若采用气体混合物自由排出的方式时,透气孔在货油舱甲板之上的最低高度为6m;当透气孔布置在步桥两侧4m以内时,则透气孔应在前后步桥以上高度不少于6m。
为保护油舱,油船应配备一套符合要求的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对载重量小于4000t的油船,可仅设泡沫枪,泡沫枪的数量不少于4支;对小于500总吨的油船,可采用可携式泡沫枪替代泡沫系统。油轮的消防总管应在船舶尾楼前端有保护的位置上设置隔离阀,且在货油舱甲板上消防总管每相隔不大于40m的位置都应设置隔离阀,以便在失火或爆炸时能保持消防总管系统的完整性。
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应设有污油水舱,总容量不得小于船舶载油容量的3%。对于设置专用压载舱或清洁压载舱,或设置有货舱清洗系统,且该系统可以使用污油水舱的水清洗货舱,可以接受2%。对于既设置有专用压载舱或清洁压载舱,又设置有货舱清洗系统的船舶,可以接受1.5%。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应装有排油监控系统和油水界面探测器,以便能确保排放的油污水符合要求和迅速而准确地测定污油水舱中的油/水分界面。
?荩船员监督检查,规范操作技能
油轮船员除持有普通船员的证书外,还应持有特殊培训证书。对于减少配员的船舶,重点核查船舶配员是否符合本航次的配员要求。加强船员消防、防污染方面的实际操作检查,确认船员是否了解应急情况下自己的职责和是否具备职责范围内的操作技能。油轮停泊值班除满足一般船舶值班要求外,还应满足危险货物船舶的特殊值班要求。除船长、大副及轮机长、大管轮不能同时下地外,甲板部、轮机部还应分别安排一名高级船员和多名普通船员值班,通常值班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1/2,确保紧急情况下船舶能迅速撤离泊位。
?荩善于分析总结,探索有效监管途径
海关监管范文
海关作为执法者,一直以来不断健全、创新与完善加工贸易保税监管制度,在《海关法》和《关税条例》的法律制度构架下,努力探寻加工贸易发展规律,目前已经逐步建立了与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基本相适应的制度体系,形成了具有中国海关特色的加工贸易保税监管基本制度体系和创新模式。
基本监管制度安排
产业准入制度
为规范加工贸易管理,自上世纪90年代,国家明确了加工贸易业务准入条件,设立了加工贸易企业和商品准入门槛,即:D类企业和列入禁止类目录的商品不得从事加工贸易业务。2004年起,为优化加工贸易产品结构,禁止和限制“两高一资”产品以及加工水平低的产品加工贸易,完善准入管理,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环保总局等部委陆续出台加工贸易禁止类和限制类商品目录,从产业、企业、商品、区域等多维度设定了加工贸易准入门槛。上述制度安排有力地缓解了国家在能源、环境和资源等方面的压力,同时,加工贸易结构优化有助于我国抓住全球资本重组、产业转移的机遇,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进程。
文件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意见的通知》(【1999】35号)
历年来公布的禁止进出口目录以及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手册(账册)管理制度
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海关为其设立加工贸易手册,企业凭以进口料件并加工生产,在其将制成品通过出口(其中,深加工结转出口视同出口)、内销(缴纳税款和缓税利息、并交验许可证件)、剩余料件结转、料件和成品的放弃(销毁)、退运等途径办结海关手续后,海关为其办理加工贸易手册核销结案。手册(账册)管理制度通过建账、管账、销账形成了清晰的管理链条,确保了保税货物始终纳入海关的监管视野。其中,值得一提的是,为满足现代物流、电子商务、即时生产、零库存等新的管理理念和生产营销方式的需求,中国海关独创了联网监管模式。
目前,海关对占全国加工贸易进出口值四成多的业务实施联网监管(E账册和H账册),此种模式更适合较大规模、实行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企业。与此同时,自2009年起,海关为中小微企业打造了纸质手册电子化模式,满足了中小微企业以合同为单元管理的实际需求。海关通过对不同类型企业的分类指导,既加强了监管也便利了企业,实现了双赢。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后经第168、195号署令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0号)
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是指经营企业在加工贸易手册设立时,按照其拟进口料件金额向指定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申请设立银行保证金台账,加工成品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复出口并办结核销手续后,由银行核销保证金台账的制度;分为“实转”和“空转”两种形式。
文件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意见的通知》(【1999】35号)。
《海关总署2010年第5号公告》(实施台账电子化)
分类管理制度
海关依据加工贸易管理政策,按照商品类别、企业类别对加工贸易实行商品和企业分类管理,即分别划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允许类商品以及AA、A、B、C、D类企业,并根据类别不同实行风险式差别化管理措施。与此同时,通过实行中西部与东部地区在台账实转政策上的落差,推动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地区梯度转移。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7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银监会2007年第71号公告》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意见的通知》(【1999】35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2009年第120号公告》
《商务部、海关总署2008年第97号公告》
《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44号公告》
单耗管理制度
单耗管理制度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京都公约》当中的“therateofyield”(产出率)与我国海关的单耗概念基本类同,均反映了成品与料件问的对应关系。我同海关的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同时,我国海关将单耗又细分为净耗和下艺损耗。目前,海关单耗管理遵循如实申报、据实核销的原则。海关总署正按照“靶心原理”制定更贴近企业实际和监管实际的单耗管理办法,值得期待。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5号)
内销征税制度
内销征税制度就是企业因故无法将本应复出口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包括剩余料件、成品、边角料、副产品、残次品、受灾保税货物等)复运出境,而转为同内销售或使用时,应依法办理有关保税货物海关手续的制度。内销征税时,企业须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等税款以及缓税利息,并须交验许可证件。
文件依据:
《海关法》、《关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后经第168、195号署令修订)
保税核查制度
保税核查制度就是在保税监管的期限内,对保税的货物和经营保税货物的企业、场所进行验核查证,是对企业的经营行为和申报内容进行真实性、合法性的验核查证。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税核查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3号)
保税担保制度
保税担保制度是对风险较高的加工贸易业务通过征收保证金或保函等担保方式实行监管的制度。目前,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银行保证金台账项下的保证金担保形式;二是依据加工贸易有关规章,企业需要直接向海关缴纳的保证金或保函。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后经海关总署令第168号、195号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
近期新政
以下是针对海关近期在加工贸易监管方面的新政梳理。
简政放权、转变职能
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六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广东为全国探路:在广东地区先行先试,允许加工贸易备案环节免予提交《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内销环节免予提交《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批准证》。
配合行政审改,加丁贸易业务制度将进一步完善,信息化系统将作相应调整,期待通过上述改革,逐步建立起加工贸易领域更加科学有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推动“小政府、大社会、大市场”目标早日实现。
创新模式、转型升级
服贸外包:自2009年起海关在全国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试点并推广了保税政策,对从事ITO、BPO、KPO的企业给予进口设备的保税优惠政策,支持该类企业的发展。
截至目前,全国海关共为7个关区(大连、上海、北京、成都、杭州、武汉、厦门)21家企业办理了100余本服务外包手册,备案金额近1300万美元,实际进口近1200万美元,服务外包项下保税进口货物涉及电路板测试设备、软件开发测试设备、医疗检测设备等行为。据测算为服务外包企业节余资金成本近2000万元人民币。
飞机船舶:充分考量飞机船舶行业发展规律与特点,通过为其量身定制“电子底账+企业自核”的风险式监管模式,实现了该类企业管理单元由“合同”向“企业”的转变,解决了频繁更换手册、加工周期长多次延期等长期以来令企业头痛的问题,同时,使保税物料监管更加贴合企业物流管理,帮助企业节约了更多的时间成本,提升了企业的竞争力,促进了飞机、船舶等行业加工贸易企业的转型升级。
简化流程、便利内销
为引导企业更好地面向两个市场、利用两种资源,促进和扩大内需,延长加工贸易国内产业链,2012年海关总署出台了《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明确提出“对B类及以上企业全面推广实施内销集中办理纳税手续措施”。为落实好此项工作,在充分调研与论证的基础上,近期将出台《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管理办法》,进一步便利内销,规范和完善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措施,努力提高内销的规模与质量。
提升手段、提高效率
物联网应用:深圳海关和大连海关均已实现利用物联网技术分别探索对加工贸易项下不作价设备和服务外包项下保税货物的监管。
台账电子化:2010年,全面实现银行保证金台账业务电子化,实现了海关、企业和银行三方共赢。
支持延长、鼓励延伸
延长产业链:通过完善深加工结转系统与建立外发加工系统,使深加工结转与外发加工业务管理环节更加顺畅,从而延长加工贸易产业链和价值链。
战略性行业:在尊重基层首创基础上,去年海关总署提出了以设计公司为龙头,将集成电路产业链上的设计、芯片制造、封装测试企业等全部纳入加工贸易保税监管范同的集成电路产业链海关保税监管模式。新模式免予审批,更加贴近设计公司的实际需求、更加有利于企业成本控制、更加有利于集成电路设计类“轻资产”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解决了制约设计企业境内下单的瓶颈,由此产生的利润全部留在境内,促进了集成电路产业的营销中心、结算中心和利润中心的建立。这也是产业向价值链“微笑曲线”的两端延伸的典型案例,
推动转移、扩大开放
海关监管范文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随着国际市场的持续低迷,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开始积极参与国内市场,经营模式逐步向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方向转变。为便利内销和采购国产料件,区内企业希望能够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享受营改增改革带来的红利。为此,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对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有关事项进行了研究,决定在在昆山综合保税区、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河南郑州出口加工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和深圳盐田综合保税区开展赋予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对开展试点的区域、试点企业的自愿原则、试点的税收政策、税务和海关部门的信息交换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试点的税收政策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赋予区内试点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内销货物(包括销售给监管区其他试点企业的货物)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二)试点企业从区外购进货物,可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购货物内销的,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所购货物外销的,作为出口退税凭证;试点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从区外购进的货物,继续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三)试点企业进口货物继续适用保税政策;内销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或向区外直接销售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按照保税货物入区时的状态,向海关申报缴纳保税货物的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并按照规定补缴缓税利息;试点企业向监管区非试点企业购买货物,比照进口货物适用税收政策。区内企业之间销售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不征税,由购货方继续适用保税政策。
(四)试点企业出口货物,在货物实际离境后申请退税;试点企业向监管区非试点企业销售货物,除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外,视同出口办理退税。
(五)试点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时,暂免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进口税收)。上述暂免进口税收按照该进口自用设备海关监管年限平均分摊到各个年度,每年年终对本年暂免的进口税收按照当年内外销比例进行划分,对外销比例部分执行区内税收政策,对内销比例部分比照执行区外税收政策补征税款。
三、执行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