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支付方式的优缺点(整理2篇)
医疗保险支付方式的优缺点范文篇1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当前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践来看,形成了“直通型”、“分工型”、“存储型”、“大统筹型”等“统帐结合”模式。这些模式虽然都有其合理性,但却都在实践中暴露出基金收缴困难、医疗服务和支出管理机制失灵等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难以形成一种模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界定的“低水平、广覆盖、双方负担、统帐结合”的基本原则,借鉴国内外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正反经验,笔者认为,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模式应当是多元协调混合型模式,这种模式的关键在于建立一种保障方式多层次、保障资金多渠道、支付方式科学、管理办法有效的医保运行机制。
一、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
根据实际情况,我国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应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1.基本医疗保险。这是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的基础,也是国家医疗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法定性质的政府行为,以强制性实施为主,财源主要来自强制筹集的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强调“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只承担基本医疗的保障职责,即限于提供适应绝大多数参保职工必要医疗需求的、医疗服务机构采用成熟的和适宜技术所能提供的、医疗保险基金有能力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
2.补充医疗保险。这是完整的医疗保险体系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在经济效益许可的条件下,由企业(行业)为职工、职工为个人自愿出资组成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为弥补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不足以支付巨额医疗费而建立的补充性医疗保险形式。在我国现阶段,应抓紧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形式有:一是“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保的是基本医疗,但是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病例又是客观存在的,尽管其发生的概率较低,但费用很大,致使单位和个人均难以承受。对于这些“超大病”的医疗问题,既不能一推了之,更不应该把这个包袱再推给用人单位,最佳的解决办法应是面向统筹地区建立“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减轻重病职工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二是“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采用统帐结合方式实施,其中社会统筹基金要确定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以统筹基金支付为主,但个人同样要负担相应比重。尽管相对统筹支付而言个人负担比例较小,但由于医疗费用相对较大,对于因病不能参加工作、工资收入明显下降的职工本人和家庭来说,还是困难重重。为了减轻重病职工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企业(行业)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有必要建立职工大病专项金,实行统筹使用,对困难者予以资助。
3.商业医疗保险。这是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中较为规范、起补缺和提高作用的层次,是被保险人在投保后,在保险期内因疾病、生育或身体受到伤害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在这一领域由人们自由选择,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随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当前应重点突出主要的险种有:(1)特种疾病保险。针对一些风险容易预测、发生率较低,但疾病费用较大的疾病而设计的险种,主要目的是为了在发生灾难性病症时保障投保者的治疗,以免由于经济原因使治疗受到影响。比如肿瘤、心脑血管意外病症。(2)康复保健医疗保险。主要为满足一些高收入人群或团体超出基本医疗需求以上的高水平的和特殊保健的医疗需求而设计的险种。如有些病房的设施将比较豪华,相应的收费标准也高,基本医疗保险不可能承担这部分费用,部分高收入人群就可通过参加康复保健医疗保险得到相应的待遇。
二、建立合理的医疗保险费用筹措机制
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考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职工的收入水平并不高,财政收入极为有限,企业效益大多数处于较低水平的现状,本着“最基本的筹资水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的理念,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按工资的一定比例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具体划入比例根据个人帐户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因素确定。
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由国家给予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积累,资金组合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可个人参保,可由用人单位与个人各付一部分保险金,有条件的单位也可全部由用人单位为职工投保,并以此作为稳定职工、吸引人才的有力措施。在此,除了为保证国家公务管理的正常运行,由财政为国家公务员提供一定的医疗补助外,国家不为其他任何社会成员支付保险费,但可通过有关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参与保险。其鼓励政策至少有两条:个人用于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收入免交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用于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费用,可在税前列支。
三、建立科学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
医疗保险难搞,难就难在医疗费用的支出控制。医疗消费具有即时性、难预测性、道德风险大的特点。一些试点城市的社会统筹基金大量超支,都与缺乏有效的医疗费用制约有很大关系。实践证明,建立科学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是医疗保险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
1.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标准。现代的医疗科学技术发展很快,几乎天天都有新药、新的诊疗手段出现。基本医疗保险只能根据保证基本医疗需求和与医疗保险基金筹措水平相适应来确定用药、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和给付标准。
在选择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诊疗项目的具体方法上,国际最近流行用经济学的评价方法,综合考虑和比较药品或治疗技术的成本效果。比如,甲药单价很贵,但很快就能见效,病人不久就能康复、上班;乙药单价很便宜,却在较长时间的服用后有效,自己工作受影响。如果仅仅看单价成本,乙药看起来属于“基本医疗”,但在对甲、乙两种药物的成本效果进行认真、细致的比较之后,甲药就可能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所以,基本医疗保险的界定是医疗技术问题,但更是经济学上的问题,可以预计,成本效果的评价方法和思想理念将影响未来基本医疗的界定和选择。
2.实行基本医疗保险“板块式”的统帐结合方式。即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之间割断关系,实行独立分别运作,分别核算,风险各自负责。个人帐户管小病,主要用于门诊医疗服务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服务,个人帐户用完后,全部自负。统筹基金管大病,主要用于起付标准与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住院和门急诊大病医疗服务,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板块式”帐户运作方式首先在小病上设立个人帐户,加强了个人对小病的自我保障责任;其次,由于次数频、难控制的小病费用进不了统筹基金,减少了统筹基金透支的可能性,统筹基金集中解决大病,加强了抵抗大病风险的能力;再次,大病的医疗服务、药品消费具有较强的“资产
专用性”,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把管理的重点放在费用高又较易监控的大病部分,集中力量抓主要问题,有利于提高统筹基金的管理效果。
对于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已不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应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或社会医疗救助等途径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的封顶额应是“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起付额,即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的封顶额后才进入“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3.选择按病种付费的结算办法。目前国内普遍采用的医疗服务机构与医疗保险机构之间“按服务收费”的偿付方式,在客观上促使医疗机构以过度使用医疗资源的方式,而不是以最有效的方式提供服务。“按病种付费”是根据每一种疾病或病程所需全部服务进行事先定价后,按此标准支付给医疗服务提供者。美国的预付制和德国的按点数付费,在本质上都属于“按病种付费”方式。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对同一疾病的治疗有了越来越多的治疗方案,其费用的差别也越来越大。医疗实践的发展迫切需要通过技术经济分析科学测算每一病种的标准化诊断、标准化治疗、标准化药品的费用,在众多的治疗方案中,选择适当的治疗方案,并作为医保机构费用偿付的依据。“按病种付费”方式,可有效地限制医生在决策中的“独断专行”,避免提供过度服务。
四、建立政事分开的医疗保险管理体制
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制定医疗保险法规和政策,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的运作框架,规范和监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个人、医院、制药、金融等相关利益群体的行为,确定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有关照顾扶持政策。这里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基本医疗保险划归卫生部主管比归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更为合理。由于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益和需求总量的控制与医疗服务的供方(医院和医生)密切相关,这就要求医疗服务部门和基金管理部门在同一个部门的领导下,相配合而不结合。因此,社会医疗保险划归卫生部管理是比较合理的;将有利于卫生部门实行行业管理、统筹规划、充分利用有限的卫生资源,有利于逐步形成政府卫生部门指导下的医疗保险方和医疗服务提供方双方买卖的格局,促进现代医疗市场的发育和完善,有利于扩大医疗服务范围,将预防、保健与治疗以及社区服务、医院服务有机结合,为最终实现全社会医疗保险和人人平等享受医疗服务奠定组织基础和管理基础。国际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管理体制也朝着卫生部主管的模式发展,并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尤其是新建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
医疗保险支付方式的优缺点范文篇2
一、按服务项目付费(FeeforService)
这是一种运用最早而又最常用的一种付费方式。其通常做法是:保险人根据患者在医院接受服务所花费的费用按收费单据报销。美国蓝十字蓝盾医疗保险方案和我国商业性医疗保险均采用这种付费方式。
1.优点:患者方便,容易操作;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医疗服务提供者关系简单。
2.缺陷:医疗服务价格定价困难;无法约束医院的医疗行为,容易造成服务过度;医院缺乏成本控制意识;刺激医院引入尖端诊疗设备和推销高价格药物;逆选择的风险增大,医疗费用难以控制;保险人审查工作量大,管理成本较高。
3.保险人的主要风险控制措施:针对这种付费方式,保险人一般采取的费用控制措施为:一是服务项目和药物、材料按照价格分类供给;二是为投保人设置费用报销免赔额;三是为投保人设置一定的自负比例;四是设定报销的最高限额。不难看出。以上几项措施都是针对投保人的,而对医院则没有直接的控制措施,这是医疗费用持续上涨的根本原因。
二、总额付费或总额包干(ScalePayment)
这是预付制最容易想到的方法。具体做法:以前期医院总支出为依据,在剔除不合理支出后按年度拨付医院费用总额。我国在进行医院体制改革前,国家对多数公有制医院实行这种付费方法。现在一些地方社保机构也采用这种方法。
1.优点:不需要复杂的测算,医院非常容易接受;管理成本低;医疗费用容易得到控制。
2.缺陷:医院会主动减少医疗服务的供给,盲目节约成本,为患者提供的服务容易被打折扣;确定预算总额有一定的难度,因为合理支出的概念难以界定;弱化市场作用,影响医疗机构的运行效率,医务人员缺乏工作积极性。
3.保险人的主要管理工作:收集确定费用总额的相关数据;界定“合理支出”的界线,显然这项工作必须依赖专业医学权威机构才能完成;协调患者与医院之间的纠纷。
三、按人头付费(Capitation)
这是在没有完整、高效的管理系统前,常被社会保险采用的一种方法。按照既往数据,测算出每一住院人次的花费,再考虑地域费用水平和医疗费用上涨等因素确定付费标准。
1.优点:方法简便易行,保险人和医院均易操作;医疗费用控制有效;管理相对简单,管理成本不高。
2.缺陷:诱导医院选择性接收病人,如接收症状较轻、住院时间相对较短者,推诿重病患者;分解患者住院次数,以获取更多的“人头”;医院缺乏竞争意识,医务人员没有提高医疗技能的积极性,致使医疗服务质量下降。
3.保险人的主要管理工作:准确获取既往资料,时间越长越好,至少要3年;考虑更多的影响因素,除地域、费用上涨等因素外,还应当考虑医疗技术因素,定点医院费用的平
衡等问题。采用这种付费方法,使医患成为矛盾的焦点,因医院希望减少服务量或降低服务档次以获得更大的效益,而处于被动地位的患者可能成为牺牲品。保险人在很大程度上要协调医患之间的关系,往往通过设定医院准入制度和协议来限制医院的医疗行为。
四、按服务单元付费(ServiceUnit)
与按人头付费方式相比,按单元付费更进一步,它把患者每次住院分解成每天或其他单元来付费,相对科学一些。
1.优点:方法比较简便,利于保险人操作,医院易于接受;有利于鼓励医院提高工作效率;费用控制效果比较明显;管理成本可以接受。
2.缺陷:与按人头付费方式一样,同样有诱导医院选择性收治患者的可能,医院乐于延长患者的住院日,也可能出现分解患者住院次数的行为,从而达到增加住院日总数或单元数的目的;医院可能不太关心服务质量,竞争意识减弱。
3.保险人的主要管理工作:确定单元付费标准,其方法与前一种付费方式一致,只不过把获取每一住院病人既往数据换算成每一住院日,既往数据时间至少要3年,这样可能观察到每一单元费用变化趋势;排除住院日数因素,可以较准确地获得药费、诊疗费、材料费等因素对费用增长影响的信息;保险人管理的焦点集中到患者的投诉、监测医疗服务质量和分析病种分布变化等工作上,通过准入制度和协议等方式调整医院的医疗行为;由于按住院日付费的标准已经事先确定,医院的主要目标是在保证医疗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患者的住院日,从而达到减少费用开支,增加经济效益的目的。因此,一旦采用此种付费方法,患者平均住院日一般都会不同程度降低。
五、按病种付费(DiseasesRelatedtoGroups)
即按疾病诊断付费方案。这一概念是由耶鲁大学研究者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来的。它的出发点是基于这样一个概念,即患者所接受的治疗与患者的病情有关而与医院的特性无关,如病床规模,是否是专科医院等。治疗每个患者都要消耗一定的资源,而每个患者因其年龄、性别、主要和次要诊断以及人院时的状况等因素的不同而消耗不同的资源。疾病诊断付费方案正是基于这个出发点用大量的临床数据,采用量化的办法,核算每种条件下资源消耗的正常值(或平均消耗量)建立起来的。医院被看成是一个生产多种产品的企业,它可以医治多种类型和不同状态下的疾病。显然,按照补偿的价格和医院可能消耗的资源,医院总是承担着一定的经济风险。按疾病诊断付费方案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它首先将疾病分成23种主要的诊断类型,进而将它们分成470个独立的组,然后再按美国不同地区工资指数制定不同的支付比例。预付标准从疾病的主要诊断、是否需要手术、患者年龄及有无合并症四个方面综合平衡,确定每种疾病的住院日和费用,用预付方式支付给医疗服务提供者。必须指出的是,DRG方式因涉及到医疗机构之间利益的公平性、标准评判和医疗责任界定等问题,为可能出现的法律诉讼,DRG是通过法案的方式推行下去的。这在动辄就打官司的美国比较容易实行,在其他国家则困难重重。
1.优点:支付标准相对更科学,极大地遏制了医疗费用上涨的趋势,患者的利益可以得到较好的保障;医院为在标准内提供服务,迫使其提高服务效率,增进了医疗技术进步。
2.缺陷:按疾病诊断付费这种预付制形式的目的是减少过度利用服务,最终达到费用控制的目标。但是实际操作中又出现了下列问题:一是医院为减少病人的实际住院日,增加了门诊服务,随之导致门诊费用上涨,医疗服务的总费用并未得到有效控制;二是医院不愿收治危重病人;三是部分医院因收入减少,被迫取消了某些开销大、社会又确实需要的临床服务项目;四是管理成本极高;五是审查工作量大。
3.保险人的主要管理工作:几种付费方式中,按疾病付费可能是最复杂的一种方式,目前只有美国使用最全面,诊断分类多达近500种,其他国家研究的多,采用的少。主要管理工作首先是要建立一套科学的、合理的诊疗规范,在规范的基础上核定各项服务价格,据此为按病种支付费用奠定依据,然后根据每年的经验数据调整支付标准,平衡各医疗单位的利益关系。审查有特殊理由超标准的案例。
以上五种费用支付方式可以归结为后付制和预付制。按服务项目付费是典型的后付制形式,其他四种都为预付制。简便易行的方法,科学性较差,费用控制效果有限,要么损害患者利益,要么调动不了医疗服务提供者的积极性。当按疾病诊断付费方案出台后,立即受到世界各国卫生经济学专家的追捧。它的出发点和科学性是不容质疑的,但要建立起这套体系的难度也是很大的,调整和完善这套体系更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而且成本极高。此外,推行这种付费方式还必须得到法律层面的支持,否则,支付标准将成为保险人和医疗服务提供方永远争论不休的问题。
几种付费方式不能简单地判定谁优谁劣,应根据自身管理能力和市场环境选择,看似简单的方法运用得当,同样能收到预期效果。纯粹地使用一种方式的情形也是极少数,如美国推行的按疾病诊断付费方案也仅仅包括了大约80%的病种,其他20%的病种还必须通过其他方式,如按服务项目付费来解决。现实情况是,把两种甚至三种付费方式综合起来使用,避免了很多困难和问题。总的来说,预付制方法正逐渐成为付费方式的主流,相比较后付制而言,预付制更能调动医疗服务提供方参与风险管理的积极性,同时又容易达到控制费用增长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