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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职责(整理2篇)

来源: 时间:2025-12-20 手机浏览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职责范文篇1

1是人员配备不足,人才匮乏与人满为患并存。天门疾控中心地处天门市钟惺大道,占地16000平方米,拥有办公场所5400平方米,其中实验室的使用面积1800平方米,现有干部职工111人,为全市总人口的0.69/万,其中高级以上技术人员5人,占疾控人员总数4.5%(5/111),中级以上技术人员59人,占疾控人员总数53.15%(59/111);其余为初级及以下人员。全市乡镇卫生院共28个,公共卫生人员总计167人,为全市人口总数的1.04/万,人员配备严重不足。此外,疾控系统人力资源还不适应科学发展需要,人才匮乏与人满为患并存,疾控系统在编制、学历、专业、人员流动等方面有待进一步改善优化。

2是财政保障机制不健全,缺乏稳定长效的投入机制。2009年天门疾控中心人员经费去年只有60万元,人平不到5500元,且没有核定工作经费。国家对各级疾控单位的收费政策正在大幅度削减,而财政补助迟迟不能到位。特别是2008年9月1日以来,国家免疫规划由6苗防7病扩大到14苗防15病,对绝大多数疫苗实行免费接种,基本断绝了疾控中心的收入来源,对疾控中心的生存和发展了产生重大影响。

3是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形势严峻。疫苗针对性疾病还没有完全控制。重大传染病防控形势不容乐观,艾滋病正由高危人群向普通人群扩散,结核病发病率居高不下。一些已被基本控制的传染病又死灰复燃。甲型H1N1流感、手足口病、不明原因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新发现的传染病以及口蹄疫、猪链球菌病等人畜共患病对人类构成严重威胁,心脑血管疾病、肿瘤、精神疾患、糖尿病等慢性病患病率已成为致残、致死的主要因素。

4是系统管理与疾控事业的发展要求不适应,市乡村三级疾控网出现破损。实行系统化的管理是疾控工作的性质所决定的,上下联动一盘棋,才能取得好的效果。但目前的情况,疾控中心对下业务指导单位是乡镇卫生院的公共卫生科,有些卫生院领导存在重医轻防的观念,对疾控工作毫不重视,有效益时管一下,无效益时不闻不问,既影响防保人员的思想情绪,更影响疾控工作的平衡开展。

5是社会大环境与全面履行疾控工作职能不相适应。疾控工作责任大、任务重,责、权、利不对等,环境不宽松。据不完全统计,每年至少有十多个部门向疾控中心收取名目繁多的各种费用,而疾控中心既无行政权又无执法权,开展工作非常被动。

关于建设现代化疾控网络的思考

1是地方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领导。遵循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原则,将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在人才培养、科研教育、发展环境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抓住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国家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机遇,坚持用科学的发展观指导

疾病预防控制专业学科的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疾病预防控制的能力和水平。

2是地方财政应切实加大对疾病预防控制的经费投入,使疾病预防控制事业费和人员工作经费在政府财政支出所占比重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到其应有的水平。同时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不折不扣的解决好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配套经费和计划免疫一类疫苗接种补助经费。

3是积极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和管理体制创新。首先应该优化疾控中心人员结构,提高队伍素质。根据湖北省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指导标准,应按照1.2-1.5人/万人口配备公共卫生人员。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在定岗定责的基础上进行竞聘上岗,实行两级聘任制,即法人代表聘任科主任,科主任聘任科员。严格控制勤杂人员比例,对一些无法提高的缓聘、待聘人员,给予创造第二次就业机会,鼓励创业或给予内退。其次是调整内部结构,适应新的医学模式。要按照疾控中心的基本职责和绩效考核的要求,从指导思想、理论观点、管理方法、各种政策等方面,积极促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过程中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4是加强乡镇公共卫生管理,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对乡镇医疗卫生机构的布局及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科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全乡镇的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爱国卫生、健康教育、农村卫协等工作,以及完成卫生行政部门、疾控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以及妇幼保健机构交给的其他任务。其经费来源主要是卫生局拨付的人头经费和工作经费,疾控中心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职责范文篇2

第一条为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提高疾病预防控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点是:加强国家、省、设区的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第三条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遵循“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明确职责、提高效能,城乡兼顾、健全体系”的原则,坚持基础设施建设与完善运行管理机制相结合,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体系,保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落实。

第四条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国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规划与指导,负责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管理,指导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建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规划指导,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高疾病预防控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发挥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作用,提高辖区疾病预防控制的综合能力。

第五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职能范围内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承担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第七条城乡基层预防保健组织接受所在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具体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任务。

第八条国家组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鼓励、支持开展疾病预防控制有关科学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为国家级、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四级。

第十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专业特点与功能定位,以及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的具体实际,明确职责和任务,合理设置内设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健全机制,规范管理,认真履行自身的职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一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能是:疾病预防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疫情报告及健康相关因素信息管理、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干预、实验室检测分析与评价、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技术管理与应用研究指导。

第十二条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实施全国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划,开展质量检查和效果评估;组织实施全国性重大疾病监测、预测、调查、处理,研究全国重大疾病与公共卫生问题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控制策略;

(二)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预警机制,指导和参与地方传染病疫情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参加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工作;

(三)开展免疫规划策略研究和实施效果评价,对预防性生物制品应用提供技术指导;

(四)建立质量控制体系,促进全国公共卫生检验工作规范化;负责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实验室网络技术管理和菌毒种保存管理;

(五)建立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网络平台,管理全国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健康危害因素等相关公共卫生信息网络;

(六)建立食品卫生安全、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和环境卫生等公共卫生危险性评价、监测和预警体系,研究和推广安全性评价新技术、新方法;

(七)组织实施国家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项目;

(八)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与卫生监督执法相关的检验检测及技术仲裁工作,负责指导全国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

(九)负责疾病预防控制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培训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考核;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医疗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规范性指导;

(十)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应用性科学研究,开发和推广先进技术;拟订国家公共卫生相关标准。

第十三条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完成国家下达的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的指令性任务,实施本省疾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对重大疾病流行趋势进行监测与预测预警;实施辖区免疫规划方案与计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使用管理;开展疫苗使用效果评价,参与重大免疫接种异常反应及事故处置;

(二)组建应急处理队伍,指导和开展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与处置;

(三)开展病原微生物检验检测及毒物与污染物的检验鉴定和毒理学检验,负责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实验室质量控制;

(四)建设省级网络信息平台,管理全省疫情及相关公共卫生信息网络;

(五)组织开展公共卫生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开展卫生学评价和干预;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开展食品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和环境卫生等领域危险性评价、监测和预警工作;

(六)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与卫生监督执法相关的检验检测及技术仲裁工作,承担辖区内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

(七)指导全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和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八)开展对设区的市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组织实施设区的市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考核;规范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

(九)参与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应用性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参与拟订国家公共卫生相关标准。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完成国家、省下达的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的指令性任务,实施疾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组织开展本地疾病暴发调查处理和报告;负责辖区内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组织、实施预防接种工作;

(二)调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因素,实施控制措施;

(三)开展常见病原微生物检验检测和常见毒物、污染物的检验鉴定;

(四)开展疾病监测和食品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和环境卫生等领域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管理辖区疫情及相关公共卫生信息;

(五)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与卫生监督执法相关的检验检测任务;

(六)组织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七)负责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业务考核;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十五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完成上级下达的疾病预防控制任务,负责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具体工作的管理和落实;负责辖区内疫苗使用管理,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

(二)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调查与信息收集、报告,落实具体控制措施;

(三)开展病原微生物常规检验和常见污染物的检验;

(四)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与卫生监督执法相关的检验检测任务;

(五)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城市社区卫生组织和农村乡(镇)卫生院开展卫生防病工作,负责考核和评价,对从事疾病预防控制相关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六)负责疫情和公共卫生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报告,指导乡、村和有关部门收集、报告疫情;

(七)开展卫生宣传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普及卫生防病知识。

第三章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行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自查、抽查与考核相结合的定期考核制度。

第十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实验室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实验室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实验室安全。

第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使用统一的专用标志,专用标志由卫生部制定。

第十九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配置,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执行。严格执行执业资格、岗位准入以及内部考核制度。改革人事管理制度,实行人员聘用制,逐步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酬,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人员要以维护人民身体健康为宗旨,热爱疾病预防控制事业,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依法办事,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十一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配备能够熟练掌握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信息管理、消毒和控制病媒生物危害、实验室检验等相关技能的人员,在疫情暴发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能有效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加强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具备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能力人员数量的比例在规定编制内为:国家级和省级20~30%、设区的市级30~40%、县级40~50%。

第二十二条加强队伍建设,调整优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队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主要领导应由专业人员担任。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培训机制。加强对业务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的培养,保证业务技术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培训。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17号)和《关于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若干意见》(财社〔*〕14号)的规定,由同级政府预算和单位上缴的预算外资金统筹安排。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计划等部门要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编制内人数和预算定额落实人员经费,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必要经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业务经费,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重点疫情监测、重大疾病预防控制、计划免疫等项工作的合理需要。

第二十六条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涉及面广危害严重的重大传染病预防控制、地方病和职业病的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重大灾害防疫等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七条在建立和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同时,卫生部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完善公共卫生财政经费保障体系的要求,在深入研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经济运行机制的基础上,制定进一步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财政补助有关政策和办法。

第五章城乡基层疾病预防控制网络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城乡基层预防保健网络的建设,合理安排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疾病预防控制经费和建设资金,保证开展疾病预防控制服务所需的基础设施和条件,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传染病预防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九条基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可由政府举办的卫生机构提供,并按其服务数量与质量,予以合理经费补助;也可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或者乡村医生和个体开业医生按照服务的数量与质量购买,所需经费列入卫生经费预算。

第三十条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管理指导下,承担基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做好以下工作:

(一)实施预防接种工作;

(二)传染病疫情、疾病与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

(三)指导有关单位和群众开展消毒、杀虫、灭鼠和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四)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防病知识;

(五)承担乡村(社区)疾病预防控制的具体工作;

(六)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

第三十一条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的预防保健组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按照服务人口、工作项目等因素核定预防保健人员。业务、机构建设与发展等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任务与绩效考核结果给予补助。

第三十二条充分发挥村级卫生人员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中的作用,村卫生室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预防保健任务,协助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第三十三条乡村医生和个体开业医生承担预防保健任务的报酬,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乡(镇)卫生院等机构根据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和绩效考核结果给予补助。

第三十四条提高基层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素质,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制度,加强基层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医生接受相关学历教育。非卫生技术人员要有计划地清退,对达不到执业标准的人员要逐步分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