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起点作文网,请分享给你的朋友!

当前位置 : 首页 > 范文大全 > 办公范文

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收集5篇)

来源: 时间:2025-12-30 手机浏览

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篇1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妥善解决开发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问题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内容,以提升城市品位、推进城市建设为目标,统筹考虑村民安置、城市景观和经济社会发展,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等因素,稳步推进开发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工作。

(二)目标任务

实施“村庄社区化工程”,力争用3—5年时间,在开发区规划建设6个搬迁安置社区,逐步搬除现在部分村庄,建设新型城市社区,防止私搭乱建和二次搬迁造成的公共财政和公共资源浪费,实现村民向安置社区集中,集约利用土地,强力推进开发区城市化进程。

(三)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属地实施。坚持开发区统一领导,因地制宜,加强协调。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区内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

2、统筹规划,分布实施。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工作,统一编制改造规划和计划,明确近期工作目标,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各项工作。

3、市场运作,政府支持。充分发挥个人、企业等多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筹措资金。开发区管委会在政策与资金上给予必要的支持。

4、多方结合,综合发展。城中村改造是棚户区改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与城市危旧房改造、城市建设用地挖潜结合起来,注重改善城市发展环境,注重提升城市形象。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鼓励综合开发。

5、整体推进,配套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安置先行,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将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成房屋质量优良、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城市社区。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暖、供气、通讯、消防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商业等公共服务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6、因地制宜,多模式改造。对列入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的项目,要在深入调查、摸清底数、精确测算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改造方案。对有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城中村),应当通过房地产综合开发方式进行重建。对改造难度大、经政府认定不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城中村,可由政府直接组织实施改造,择优选择业主单位,其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政府在土地和规划建设上给予支持。

二、用地、规划、设计和建设标准

(一)安置社区用地

政府支持,市场运作,鼓励企业参与土地整理,因地制宜,安置用地政府划拨。

(二)安置社区规划

严格按照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选择6个安置社区,整体规划,分期实施,规划深度达到住宅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范要求。

(三)安置社区设计和建设

按照“先建后搬,边搬边建”的原则,选择条件成熟的棚户区(城中村)为建设试点,先行启动,逐步推进。

建筑设计坚持“符合规划,结合实际,因村制宜,一村一策”的原则。

(四)建设标准

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要按照国家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充分考虑回迁户的购买能力和意愿。结合回迁户住房实际情况和收入水平确定,以50-90平方米中小套型为主,根据实际适当建设90平方米以上套型住房。

三、补偿安置办法

(一)结构符合正常居住标准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

1、“两证”(宅基证和房产证)齐全者按有效证件上的面积对待。(1).宅基面积为147㎡,且建筑面积达到180㎡以上,可置换180㎡的安置房屋,超出180㎡以上部分,且有房产手续,实行400元/㎡的货币补偿,超出部分没有手续,实行200元/㎡货币补偿。(2).宅基面积为189㎡及以上者,建筑面积达到220㎡以上可置换220㎡,超出部分手续齐全,实行400元/㎡的货币补偿,超出部分没有手续,实行200元/㎡货币补偿。

2、宅基地达到147㎡以上(189)建筑面积达不到180㎡(220㎡)的,以180㎡(220㎡)为标准,差额部分面积回迁户按400元/㎡成本费交足差额部分款项,也可获得180㎡(220㎡)的安置房。

3、宅基地面积不足147㎡者,建筑面积超宅基面积1.2倍者,最多可获得宅基面积1.2倍的补偿;多出部分,房屋有手续的部分按400元/㎡货币补偿,房屋没手续的部分按200元/㎡补偿。宅基地不足147㎡,且建筑面积达不到宅基面积1.2倍者,被搬迁户按成本价400元/㎡补足差价,可获宅基面积1.2倍的建筑面积房屋安置。

(二)“两证”不齐全者,根据实际情况,在2004年市航拍图内已有住户建筑或办事处、居委会两级认定为老宅的住户,按照三、1执行,否则认定为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和安置。主动拆除的,给予救济性补助200元/㎡。

(三)“两证”齐全的回迁户要求货币补偿的,批准面积内的部分按回迁户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折旧等因素,以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四)一户多宅的,只按一处对待。

(五)一户3人及以上,搬迁安置不足90㎡者,按90㎡进行安置。

(六)安置过渡费补助标准。自行安置过渡费按安置面积3元/平方米?月计算,共18个月,超过18个月加倍补偿。

(七)安置程序。(1)个人申请。申请人提出入住申请,根据家庭人口和安置标准,申报户型和安置面积。(2)签订协议。居委会、办事处对申请人的入住资格全面审核,与申请人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和安置房认购协议》。(3)安置房分配。以组为单位,适当集中,根据安置户认购情况,结合群众意愿,由办事处、居委会和回迁群众按照先搬先挑的原则予以实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

开发区管委会成立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该项工作的具体指导和协调。建议市发改委、住房建设、规划、土地、等部门积极协助做好开发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相关工作。开发区辖区办事处依法组织统一补偿安置,统一组织社区化管理。

(二)认真落实优惠政策

1、资金筹措政策

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建设资金筹措采取市场化运作,政府奖励的方式,以市场化运作为主,多渠道筹措。积极争取国家、省的支持和奖励,支持奖励资金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使用,按照“多干多补、少干少补”的原则进行分配。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是城市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区财政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土地出让等收入中,按规定安排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要积极探索市场化融资方式,通过土地出让、房屋产权调换等渠道筹措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资金。

2、土地支持政策

纳入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范围并完成搬迁安置工作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土地储备机构统一纳入储备计划,实施开发整理,也可以委托有资质、有实力的企业参与城中村改造建设用地的开发整理,开发整理后的土地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居民安置费、搬迁补偿费、开发整理费一并计入公开出让地块土地成本。前期参与投资开发整理土地的资金,按实际投入成本加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给予补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用于安置的市政和公用设施用地及配建公用房屋用地和安置村民房屋用地以划拨供应。出让土地所得收益,优先用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对于配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涉及使用的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比照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用地报批方式优先报批,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公。管委会将已完成棚户区(城中村)拆迁安置,开发整理的改造项目用地纳入当年的土地供应计划,按期供应,保障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开发建设顺利进行。

3、税费优惠政策

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中,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项目;免收的全国性政府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收费标准低限减半征收。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部门要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征收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偿还原搬迁房屋面积部分,免收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按3%征收。回迁户因回迁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面积,未超出搬迁面积的,免征契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中配建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4、搬迁安置政策

搬迁安置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公开公正、和谐拆迁的原则,从维护社会稳定、构造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做到群众参与、社会监督、阳光操作、减少拆迁矛盾和纠纷。城中村改造房屋搬迁由开发区办事处具体负责。同时,鼓励有资质、有实力的企业参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搬迁和土地管理。改造搬迁安置实行项目宗地核算办法,根据项目范围、被搬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容积率、折旧等因素,以市场评估价确定。企业投资搬迁整理的土地出让后,除补偿其实际投入成本外,净收益部分政府和企业按六、四分成。

5、产权政策

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用于回迁居民安置的房屋,产权归回迁户所有;商品住房以市场购买后确认产权。

6、优先入驻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入住安置社区的村民转为城市居民,享受城市低保、社保、医保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并在管委会引导下成立管理公司或物业公司,优先为入驻开发区的项目提供所需服务。社会保障部门每年为入住安置社区的居民安排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和免费技能培训名额,解决“40”“50”人员以及低收入家庭的生活困难问题。在确保先安置已搬迁村民的情况下,住房部分被搬迁或暂没有列入搬迁范围的村民,可申请按照上述补偿标准先行搬迁入住安置社区。

五、组织实施

(一)编制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发区管委会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任务及资金筹措情况,按照3年完成改造任务的要求,编制3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加快项目审批。将所有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全部纳审联批范围,实行一站式、一条龙集约化审批服务。相关部门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

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篇2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城市空间的不断拓展,呼和浩特市发展模式正由原来的逐渐外溢式向跨越式多核心模式转变,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扩大使该区域内的“城中村”成为了城市的一部分,而其农村的行政组织形式已越来越不适应城市发展,“城中村”现象严重破坏城市的环境,制约着城市的拓展,加快和推进“城中村”改造已是迫在眉睫的问题。2013年呼和浩特市将周边23个“城中村”列为改造对象,南店村为其中之一。

一、南店村基本情况

南店村位于呼市政府以东、机场路以北、成吉思汗大街以南,住户集中在铁路南北两侧,村东距机场2公里,交通便利、地理位置优越。全村总面积7平方公里,拥有农用地125万平方米,集体建设用地50万平方米,涉及拆迁面积276万平方米。全村住户2300户,总人口9200人,95%以上的村民从事农业生产,少数村民兼搞副业,如养殖、运输、修理等工作。早在2005年时南店村因其地理位置的特殊性,已列为全市首批“城中村”改造对象,经过近8年的改造建设,南店村基本改造完毕,原来的村庄已完全消失,村民已搬进了安置小区,拆迁出的大片空地也由政府统一规划,成为开发建设新城区的储备用地。而南店村改造模式也成为了全市“城中村”改造的典范,其中许多经验值得思考和借鉴。

二、主要经验和做法

为使改造工作能够稳步有序的开展,新城区政府首先组织成立了由区长挂帅,分管区长具体负责,城建、土地、拆迁、市容、环保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工作人员从各部门抽调。指挥部以政府为主导、村委会为主体、各部门相互协作为机制,通过召开定期不定期办公会议,解决改造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一)制定“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

千头万绪,总要提纲挈领才能有条不紊。为此,指挥部组织并协助村委会,依据《呼和浩特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和《呼和浩特市城中村改造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南店村实际情况,制定南店村改造实施方案,重点提出改造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及主要任务。指导思想,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整体改造、分期实施、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将“城中村”建设成为现代化城市居民社区,实现城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通过十年分期分步完成整村改造,首先完成土地整理,把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其次完成村民安置,包括住房、就业、养老等各项村民安置工作;最后完成改造区域内项目建设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上述三个方面同时开展,但进度不同,最终达到“南店村改造成为城市功能完善,生活服务体系健全,居住环境优美的东河新区”的目标。

主要任务是全面加快南店村城市化进程,实现“五个转变”。一是行政体制形式转变,撤销原村委会建制,建立新的社区居委会;二是经济体制转变,以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在全面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处置、分配村级集体财产,组建新的股份经济组织,使农民变为股民,集体经济转变为城市混合经济或股份经济;三是身份转变,将“城中村”村民的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农民转变为居民;四是土地性质转变,原集体土地依法转变为国有土地;五是生活方式转变,按照现代城市住宅小区的标准,对“城中村”进行拆迁改造,建设现代化文明社区,“城中村”转变为现代化文明社区。

(二)确定改造资金

南店村改造资金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土地整理资金,二是建设资金,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改造区内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建设。土地整理资金主要由政府投入,政府通过整理土地进行市场化运作方式来筹集建设资金,即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对土地进行拆迁、收购、整理、储备、然后以招、拍、挂等形式进入市场。而土地整理工作是基础,整个南店村约需资金30亿元,其中来自政府投入约20亿元,项目投入10亿元。

(三)做好拆迁工作

拆迁工作是城中村改造实施的重点,也直接关系到村民和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往往成为矛盾的激化点,需要认真细致地开展工作,同时出台合理的拆迁补偿方案,既维护被拆迁人的利益,也给政府节约资金。为此,区政府专门成立拆迁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主抓、分管区长任副组长具体抓,建立拆迁组长会议制度、拆迁动员岗位制度、宣传制度、制度,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上下联动,重点突破”,短短两年完成拆除各类建筑260万平方米,为改造顺利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妥善安置村民

1.村民房屋安置。南店村采取整体回迁安置,自建村民还迁小区。南店村委会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村民集资、村委会征地款为资金实施村民回迁小区(滨河新村)的建设。村民回迁小区以多层为主,沿街建有高层,配套建设有医疗卫生站、老年人活动站、警务室等生活服务设施,幼儿园、商业步行街、社区服务店等商业服务设施。

2.村民就业安置。主要是通过三方面解决:一是政府大力支持,开展就业服务和培训,多渠道解决村民就业。二是村委会积极主动开拓就业途径,想方设法解决村民就业问题,确保每个家庭至少一人就业。三是南店村改造过程中增加的就业岗位,优先安排村民。其中村委会集体经济成为解决失地村民就业的主要途径。村委会依托区位经济优势,通过自建、入股、联合开发等方式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先后成立了供热公司、物业服务公司、商贸公司、劳动服务公司等,为村民提供方便服务的同时,也提供了数百个就业岗位。

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篇3

为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提高城中村人居环境质量和居民生活水平,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空间结构布局,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当前国家宏观政策和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任务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约用地、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和“市级指导、区级组织、村级实施、市场运作”的思路,大力推动城中村改造快速和谐实施,确保三年内已列入遗留问题的12个城中村和“四横六纵”主街主路沿线的城中村全部拆迁改造完毕,同时加快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区内其它村庄改造。

二、规划方案

(一)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村民安置、经济发展和区域城市功能等因素,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由辖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组织编制。对适于合村并建或集中改造的相邻城中村,可由辖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组织统一编制规划方案。

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应当包括村庄现状、拆迁安置方案、用地规划和建设设计方案以及经济效益分析等。

(二)城中村改造规划用地原则上应在现状宅基地范围之内,并根据该村拆迁安置等情况合理确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安置村民用地、公开出让用地的面积、位置和界限。村民安置用地面积,综合考虑实际宅基地面积和20xx年12月底公安部门登记的人口数量确定。集体商业设施建筑面积由规划、国土部门在保证城中村改造后村民的基本收入和生活保障的基础上确定。

(三)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经辖区政府初审后,由市规划局会同国土局、建设局、房管局等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审后实施。

(四)已列入遗留问题、正在实施改造的城中村继续按原批准的规划执行。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在实施改造过程中,如确需变更用地规划和建设设计方案以及拆迁安置方案时,须按原程序报批。城中村改造规划批准后两年未实施的,须重新编制报批。城中村改造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五)在城中村改造中用于产权调换部分的房屋,其单套建筑面积不高于国家规定的普通商品房最大建筑面积。所建商品住宅,其套型结构比例应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有关规定。

(六)在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确定范围内,市规划局不再审批其它建设项目。城中村规划改造范围内的所有产权单位,无论隶属关系,应服从该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

(七)市政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到村庄拆迁的,应当按照本意见进行改造。

三、土地利用

(一)城中村改造用地应当纳入全市用地计划。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之外的其它用地,由市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储备。

(二)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市政及公用设施用地、产权调换安置村民用地、回迁安置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服务及办公设施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其它土地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地。

村民安置费用计入公开出让地块土地成本。出让土地收益扣除土地成本和国家规定用途资金后,出让净收益的90%用于村民社会保障和公益事业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剩余10%用于辖区政府组织城中村改造工作。

(三)鼓励土地一级开发单位采用一级开发模式整体实施城中村改造。辖区政府商市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委托有实力的经济实体通过一级开发模式实施城中村整体改造,先期拆迁安置和建设投资,在土地公开出让所得中支付。出让净收益的90%用于村民社会保障和公益事业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剩余10%用于辖区政府组织城中村改造工作。

(四)土地公开出让方案由辖区政府、村(居)商市国土、规划部门制定,由市国土部门商辖区政府、村(居)组织实施。

四、拆迁安置

(一)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实行“一村一案”。拆迁安置方案由辖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指导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制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体大会或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和辖区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拆迁管理办公室批准和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二)实施城中村改造,应当按照旧村整体拆除,优先建设安置住宅的原则进行,确保被拆迁人及早入住。旧村未拆除的,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应在辖区政府组织、监督下实施。

(三)对按规定给予补偿或安置后,仍难以支付差价款的困难村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照顾解决。

(四)未经依法批准,没有取得合法手续私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按照违法建筑处理,不予补偿。

五、优惠政策

(一)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户口农转非后的现有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现有土地使用权人依法申请办理国有土地权属登记手续。

(二)城中村改造中所建住宅、非住宅按照《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

例》依法进行权属登记。用于安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新建住宅、非住宅按规定申请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用于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包括回迁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服务及办公设施,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渣土处置费、墙改费。项目资本金按建安总投资的20%缴存。

公开出让土地上所建商品房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建收费工作的通知》(石政发〔20xx〕9号)有关规定缴费。

(四)各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缴费通知单以后,持相关合法文件到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报市收费局,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减免,不再先缴后返。

(五)市政府对启动早、改造快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给予鼓励和奖励。20xx年以后启动的项目,出让净收益返还部分,村按每年5%、区按1%的比例逐年递减。同时,鼓励城中村连片、整体改造,并给予适当政策倾斜。

(六)城中村改造中市各部门收取的管理费,有幅度的按下限收取,无幅度的减半收取。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名单附后)。各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充实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力量,保证机构、人员、经费落实到位。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和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下一年度城中村改造计划,经批准后纳入年度市委、市政府对区政府政绩考核的内容。

各区政府作为辖区城中村改造的第一责任人。要实行区委、区政府领导分包城中村改造项目,对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加大督导协调力度,并在项目现场成立由分包领导挂帅、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城中村改造协调督导办公室,抽调业务精通的干部现场办公,确保城中村改造工作和谐、有序进行。

(二)完善基础设施。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按规划完成规划改造范围内的道路、管网、路灯、绿化等设施建设及相邻城市规划道路、市政绿化和公用设施的拆迁腾地工作。市政府统筹组织各主管部门做好市承担的规划道路建设和供电、燃气、供热、电讯、有线电视、供水、公交等配套建设。

(三)加快配套改革。城中村改造不仅是拆旧建新的过程,更是实现村民转为市民、村委会转为居委会、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村集体企业转为股份制企业的过程。对列入改造计划、尚未完成“四化”转化的城中村,在坚持辖区政府组织的前提下,由市公安局负责做好村民转市民工作;市民政局负责村委会转居委会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集体土地转国有土地工作;市发改委负责集体企业转股份制企业工作。同时,社保、医保、农业、国资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履行职责,做好各自工作。

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篇4

为主动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城乡一体化战略进程,按照**区委第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文件的有关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区委第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深化“213”发展战略。自觉服从并服务于工作大局。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服务意识,推进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和职能向下延伸,扩大城市管理覆盖面。配合全区做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努力建设“民富、村美、人和”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城乡同发展共繁荣。

二、工作重点

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加强以卫生整治、水环境整治、风貌整治、拆除违法违章建筑为内容的村庄环境整治;切实配合镇(街办)抓好城镇改造、新居工程、集中居住区的建设;帮助镇(街办)宣传、引导农民逐步向城镇集中,向居住区集中居住;进一步加大对集中居住区、安置区市容秩序的管理力度,并积极将城市管理服务功能向农村延伸。

三、工作任务和职责

局直属执法大队和各镇(街办)执法中队要充分发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主动融入,积极参与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确保工作高效、有序开展,根据各镇(街办)的工作重点,现将各执法中队的工作任务和职责安排如下:

(一)**执法中队:负责整治镇政府所在地及新居工程周边市容秩序;抓好芙蓉家苑市容环境执法管理工作;创建省级市容示范镇;配合镇党委、政府巩固全国文明村镇建设;对八角、花篱、天王、新庄即将建设的社区,协助镇党委、政府建好社区和做好对拆迁农户的宣传安置工作。

(二)**执法中队:负责抓好交易区、**路旅游快速通道沿线的市容市貌;配合镇党委、政府巩固省级文明村镇成果;配合抓好**新城区及花乡民居集中居住区(**、**、**)市容环境卫生的规范管理。

(三)**执法中队:负责加强对**城镇的市容市貌管理;加强对惠民、正宗社区市容环境卫生的规范管理和治理整顿;配合新城办搞好新城区公平片区和做好城郊结合部市容环境卫生秩序的管理;在城镇改造进程中,主动协做改造工作,提出合理的建议,促进城镇改造的顺利进行。

(四)**执法中队:负责对**、**社区市容环境卫生的整治管理;对**大道、**园周边的流动摊点、商贩给予取缔;配合新城办搞好**片区和做好城郊结合部市容环境卫生秩序的管理;配合街办搞好城镇改造中人员安置等工作。

(五)**执法中队:负责对街办所在地和科技园周边流动商贩进行清理,整治违章摊点和出摊占道;配合街办搞好**、前进社区的安置工作,配合街办清理整顿前进社区违章搭建物;对需进行二次安置的**、**集中居住区协助街办做好人员安置工作。

(六)**执法中队:负责管理规范**大道沿线的市容市貌;管理镇政府所在地和科技园周边的市容市貌。配合镇党委、政府做好光明苑、鱼凫家园建设的规范管理和人员安置工作。

(七)**执法中队:负责抓好城镇市容市貌;主动参与**集中居住区的建设,配合做好各项基础建设管理工作,为下一步安置新居的执法管理工作打下基础。

(八)**执法中队:负责抓好城镇市容市貌;配合镇党委、政府及建设部门,抓好柳岸花邻新居工程建设的规范管理以及人员安置工作。

(九)**:由**执法中队和城区执法大队抽调的人员负责抓好**城镇的市容市貌;配合镇党委、政府搞好农贸市场的市容秩序;配合镇党委、政府做好永盛场社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规范管理。

(十)城区执法大队下设四个中队:一中队和**中队协调配合抓好**社区市容环境的规范管理;二中队和**中队协同管理***、***沿线的市容市貌;三中队和**中队协同管理沙子沟集中居住区的环境卫生;四中队和**中队配合对**集中居住区环境卫生实施规范管理;城区执法大队要积极支持、协同配合各执法中队的执法工作。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为切实参与加快镇(街办)执法中队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督促、协调、检查各执法中队参与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职责分工,由***局长负责**执法中队;**副局长负责**执法中队;**副局长负责**执法中队;姚水洪副局长负责**、**、**执法中队;***纪检组长负责**执法中队、城区执法大队下设四个中队;镇(街办)管理科协调相关工作,各执法中队具体实施。

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篇5

一、总体任务

年年底前,主城区内个城中村(区村,区村、村,区村、村、村、村、村、村、村,区村、村、村、村、村,园区村)基本完成房屋拆迁、村民安置等主要改造建设任务;已拆迁的城中村土地要全部实现收储;在完成城中村改造的同时,基本实现土地性质转为国有、村民身份转为城镇居民、村委会转为居委会、集体经济资产转为规范的公司制运营(以下简称为“四个转变”)。

二、工作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要把改善民生作为城中村改造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保障村民和村集体的合法权益,充分保证村民在城中村改造建设中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通过城中村改造,从根本上解决好村民转为居民后的住有所居、老有所养、学有所教、病有所医、劳有所得等问题。

二是坚持加强领导。市政府已成立了以主管市长为组长的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陈双庆同志兼任,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全市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并明确各相关实施部门的责任。各区政府、区管委会都要参照成立相应的机构,充分发挥好在城中村改造中的主导作用。

三是坚持科学规划。城中村改造一定要以规划为龙头。城中村改造规划要在城市总体发展规划的指引下,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深度,要体现保障公共利益,凸现政府主导作用。改造规划必须经市规委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是坚持市场运作。各区政府、区管委会负责统一组织对城中村的房屋进行拆迁和对村民进行补偿安置。拆迁后的城中村土地要全部收储。改造前期资金支出可通过招商引资或由房地产开发等企业投入等多渠道解决。市、区各相关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建设、运营和管护单位都要全力以赴投入到城中村改造工作之中,提前谋划,及时跟进,不断拓展业务服务范围。

三、重点工作

(一)搞好规划编制。主城区个城中村改造的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经市政府审定后作为指导城中村改造的文件。由各区政府、区管委会负责,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全面完成辖区城中村改造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经辖区领导小组审定后,于月日前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批。

(二)尽快制定实施方案。在完成城中村房屋、土地等基本情况的摸底详查和改造规划工作的基础上,由各区政府、区管委会负责,月中旬完成包括组织领导、实施机构、改造方式、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居民安置、市政建设、民生保障、社会管理、经济测算、进度安排和未来社区经济发展等主要内容在内的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需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执行。

(三)抓紧拆迁安置。由各区政府、区管委会负责,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城中村实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着先安置、后拆迁的思路,制定相应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于月底前完成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鼓励货币补偿和异地实物安置,根据实际情况尽量做好现有村民的回迁安置工作,力争在上半年基本完成拆迁安置任务,并由各区政府、区管委会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及时进行地上建、构筑物拆迁完成后的土地收储工作,确保完成拆迁腾地与收储的总量平衡。拆迁安置中要做好细致的宣传和耐心的解释等项工作,由市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计生委等相关部门配合,协助各区政府、区管委会做好相关工作,有效减少各类不稳定问题发生。

(四)加快土地报批。由各区政府、区管委会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协助,在月底前,基本完成将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此项工作可直接按现有政策操作,即除地块坐标材料需报省国土资源厅转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外,其他用地报批材料一律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进行实质性审查,符合规定的由市政府按照规定报批,不需要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受指标限制;由各区政府、区管委会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协助,力争在月底前,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全面将城中村剩余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依法转用、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并依法完成对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补偿。此项工作直接关系到我市今年城中村改造能否顺利推进并完成目标任务,也关系到项目建设和实现“四个转变”能否顺利推进,各责任部门和协作部门必须抓紧、抓实、抓细、抓好,发现政策和实际操作中遇到的突出的问题,要及时报请市政府协调解决。

(五)下大力推进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改革。由各区政府、区管委会负责,市农牧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政府农办、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协助,于月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对集体所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界定产权,并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力争在月底前,完成集体资产处置方案的制定和完善工作,并加快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改革,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年底之前,要全面对集体经济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造,组建成立新的有限责任、股份有限、股份合作制或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等形式的现代企业,争取实现正式挂牌运营和规范运作,为今后的社区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进步打下坚实基础。

(六)实施城中村农村人口转城镇人口。由各区政府、区管委会负责,市公安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协助,年底前基本完成城中村农村人口转城镇人口的登记和换证等项工作。

(七)实施撤村建居。由各区政府、区管委会负责,市民政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协助,力争在底前,依法将城中村原村民委员会依法改建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年底前,基本完成街道命名、街路标志和楼院门牌标志设置及组织机构工作交接、成员分工、定点办公等过渡性并转入正常运转,切实担负起城市社区综合管理职能。可采取一村改一居,也可打破原村界限,按照社区布局和居民数量设立居民委员会。

(八)全面推进城中村改造建设。由各区政府、区管委会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及各相关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协助,结合城中村房屋拆迁、土地征转等工作进展情况,于月初开始,同步推进城中村改造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拆改工作和配套建设;力争在月底前,按照城中村改造规划基本完成主干道及其地上和地下各类配套附属设施建设,确保居民安置房具备使用条件,基本完成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同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助做好居民安置房的确权、发证等项工作。

(九)妥善安排好城中村改造过程中以及改造后的城市管理工作。由各区政府、区管委会负责,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计生委等相关部门协助,做好社区治安、就业、环境卫生、计划生育等项管理工作,努力营造平安、文明、和谐的社区环境。

四、优惠政策

(一)用于安置城中村原村民的住宅用地,市政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村民自愿申请以出让方式取得安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可以按政府确认评估地价的缴纳;其他用于经营性开发的土地,依法公开出让。

(二)政府所得土地出让收益除刚性支出外,主要用于拆迁补偿安置,原村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工程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

(三)改制后的经济组织享有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种荣誉称号,承继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及其他承包租赁合同、档案资料,沿用原有的自营进出口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及资质。

(四)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经费、工作人员工资、生活补贴等费用按辖区居委会标准执行,由市、区两级财政解决并列入本级预算。

(五)从机关、事业单位选派和大型企事业单位派驻的社区工作人员,其工资、福利待遇开支渠道不变。

(六)城中村居民已实现就业(含灵活就业)并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缴费方式、渠道不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年满周岁及以上的居民(不含在校生),由本人自愿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审核身份后,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七)对已达到或超过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男达到周岁及以上、女达到周岁及以上)的城中村居民,向前一次性补缴满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未达到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年龄但不足年(男达到周岁以上,女达到周岁以上)的,按照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年龄满年的差,一次性向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根据不同的就业形式逐年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八)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超过年(男在周岁及以下,女在周岁及以下)的城中村居民,在企业就业的按城镇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九)向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相应年份全市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城中村居民补缴养老保险所需费用由市、区政府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政府负担,个人负担和利息。政府负担部分全部纳入统筹,个人负担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政府补贴资金来源于所得土地出让收益。政府补贴资金为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的补助资金,向后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城中村居民根据就业情况由企业和个人负担。

(十)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参保补费城中村居民给予补贴。

(十一)城中村居民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流程、补缴标准、记录缴费基数和待遇计发等有关事宜,可具体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中村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发[]号)精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