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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范例(3篇)

来源: 时间:2026-02-07 手机浏览

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范文

一、工作目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加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放、装卸作业等环节的集中整治力度,增强联合执法合力,强化路面执法管控力度,实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规定时间、路线、速度通行,杜绝超速、超载、乱停乱放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秩序,确保全县道路交通安全。

二、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由县政府党组成员、公安局局长赵玉坤任组长,县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危险货物运输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镇、经济园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根据职责分工,以满足工作需要为标准,组建集中整治专项工作队伍,负责危险货物运输集中整治工作。

三、时间安排

全县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集中整治工作从2016年1月上旬为集中整治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1月15日至2016年9月30日为严格管理、严厉查处等违章违规集中整治阶段;2016年10月1日至10月30日为清理取缔非法停车场阶段和督查验收阶段。

四、整治重点

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危险货物运输、交通秩序和装卸环节的监管,防范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不按规定停放、超速、超载、违反操作规程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1.未经许可和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为;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自有车辆违规停放行为;

3.无资质人员非法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为;

4.安全防护措施不全,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行为;

5.未按规定维护或者检测检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车载罐体行为;

6.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行为;

7.压力容器和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情况。

(二)交通秩序

1.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载、超速、违法停车行为;

2.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3.危险危化品运输车辆未悬挂、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4.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5.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城区道路不按指定路线、时间和规定速度通行的;

6.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非法改装或伪装的。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未建立和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出入厂区安全管理制度的;

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未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资质检查制度的;

3.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装卸中未实施静电接地的;

4.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装卸现场未配备安全监护人员的;

5.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未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出厂检查制度的。

(四)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

1.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自有停车场地不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的;

2.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车场许可,违法经营的。

五、整治措施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镇、经济园区要强化危险货物运输管理集中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交通、公安、安监部门实施联合执法,全面加强监管,同时,突出重点路段、重点区域和高峰时段的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罚。

(一)严格管理

1.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按规定及时年度审验,严把危险货物运输市场准入关。

责任单位:县交通局

配合单位:县交警大队

2.2016年3月10日前,完成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的排查治理工作。

责任单位:县交通局

配合单位:县交警大队

3.2016年3月15日前,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装卸作业规范标准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排查治理。

责任单位:县安监局

4.加强重点路段、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的监督管理。

围绕北方新材料产业园、得胜工业园区、吴家精细化工产业园、古城子生物质能化工产业园区等化工产业集聚区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分布,要在305国道路、中心线等重点路段、重点区域开展集中整治。公安交通管理大队、交通部门要加大对禁行路线、重点路段的执法检查,确保每月不少于2次的联合执法行动,强化对路面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管理。要保证重点时段的不间断监管。

责任单位:县交警大队

配合单位:县交通局

5.严格城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路线的监督管理。

加强要对305国道—府前路—外环路早、中、晚高峰期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禁行的严格管控。

责任单位:县交警大队

配合单位:县交通局

6.加快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建设。

2016年9月30日前,完成新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车场建设。

责任单位:

7.加强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自有停车场管理。

2016年2月28前,完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自有停车场地整治,对不符合条件的停车场,报请市运输管理处吊销经营许可。

牵头单位:县交通局

配合单位:各镇、经济园区

8.实施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自有停车场对外开放。

2016年5月31日前,符合条件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自有停车场对外有偿开放。

责任单位:县交通局

配合单位:县交警大队、各镇、经济园区

9.加大取缔非法停车场的力度。

2016年10月24日前,完成未取得许可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车场的清理取缔工作。

责任单位:县交通局

配合单位:各镇、经济园区

(二)严厉处罚

对危险货物运输集中整治中发现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1.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超越许可事项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或者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对公安部门抄告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超载、超速,拒不改正列入黑名单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自有车辆不按规定停放的,报请市运输管理处依法处理。

牵头单位:县交通局

配合部门:县交警大队

6.超过运输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的;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不配备押运人员的;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8.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速的,处驾驶员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驾驶证扣3-12分。其中超速50%以上的并可处吊销驾驶证;

9.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对驾驶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车辆,驾驶证扣3-12分;

10.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未悬挂警示标志、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分别对驾驶员处200元罚款,驾驶证扣6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违法停车的,对驾驶员处100元罚款;

11.非法改装或伪装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移交或抄告交通运输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对聚众闹事、暴力抗法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打击。

牵头单位:县交警大队

配合部门: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公共安全大队

13.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以下罚款;

14.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装卸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责成生产经营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引发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5.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时,未采取静电消除等可靠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牵头单位:县安监局

配合部门:县公安局公共安全大队

16.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牵头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配合单位:县交通局、县交警大队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整治责任。各镇、经济园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危险货物运输管理集中整治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强化贯彻落实,坚持“严格执法、严厉处罚”,全力开展集中整治工作,确保集中整治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二)密切协调配合,形成联动机制。各镇、经济园区、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密切协作,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抄告相关部门,实行追踪处理,加强职能互补,形成联合执法合力。

(三)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取得实效。各镇、经济园区、县直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能,加大对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集中整治工作力度,一律按上限从严从重查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集中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范文篇2

【关键词】交通运输;行政职能;完善途径

1、交通运输行政职能的主要内容

1.1交通运输行业调控职能

交通运输行业调控职能主要是指政府或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法律法规或者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全国或区域内的交通运输进行宏观的管理和调控。我国关于交通运输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等。

1.2交通运输市场准入管理职能

交通运输行业市场准入管理主要是指交通运输行业的准入条件进行审批和管理,例如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对该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技术的基本要求,例如对驾驶员的驾驶证和驾驶级别的要求,对从业个体户或企业的人数、资金、从业车辆的具体要求等等。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或企业给予营业执照和交通运输的市场准入管理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交通运输行业的经营及运行,在源头上管理好交通运输行业有关活动。

1.3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职能

运输安全监督是重点,我国对交通与运输由交警和路政共同管理,将确保运输安全作为主要监督任务。检查车辆安全设施、危险品运输、载量、废气排放是否合乎标准,对驾驶员安全驾驶、车辆及其运行管理等都有严格规定。

我国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条件、运输价格和运输竞争行为等实行监督,一旦经营者违法违规,包括罚款在内的处罚也很严厉。交通运输行政监督职能还包括对交通执法的监督和管理。

1.4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服务职能

交通运输部门不仅具有管理和监督职能,它还具有一定的服务职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一般都应该具有对运输经营业主的行政服务意识。比如:运输安全与驾驶员服务,信息服务,建立网站,或通过其他途径向公众提供有关交通运输的安全、政策以及其他行业信息;受理处理投诉,及时解决交通运输中出现的有关投诉事件,公正合理解决和处理交通运输中出现的事故等等。

2、当前我国交通运输行政职能存在的问题

2.1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体系不健全

我国自建国以来虽然颁布了关于交通运输的各种各样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但是还有一些相应法律的缺失,例如高速公路法目前还没有。还存在一些法律没有涉及到的问题,还有一些行政职能有重合或这存在真空状态,这些都需要完善。

2.2政府角色转变仍不到位

政府的基本职责是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自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的西方政府治道变革潮流,政府在公共服务供给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其角色也发生了转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交通运输部门对其角色定位也有了一定的认识和进步,但仍存在政府角色定位不清、转变不到位的问题。

2.3职能转变仍不到位

我国于1998年行政体制改革提出职能转变概念和任务,2002年十六大报告进一步明确了其目标、范围和内涵,但交通运输部门职能转变仍不到位。

一方面,政府履行职能方式未转变。体现为政府治理工具的落后,政府公共产品供给职能未从直接供给转变为授权与监督,且在“如何提供”方面尽可能利用特许经营、有偿服务和凭证发放等市场手段。

另一方面,政府监管体系未转变。主要表现为:监管职责主要以“三定方案”为依据而非职责法定;监管权力分散,导致多重监管等。

2.4政出多门,管理混乱

我国基层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是受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委托,虽然表面上看似分工明确,执法主体单一,但因被委托机关不同,就形成了各被委托机关各司其职、各行其政、多头执法、重复处罚的现象。公路路政、公路运政、规费征稽职能交叉最为严重,部门之间对权力和利益的争夺越演越烈,职能的人为划分,割裂了交通管理的完整性,没有体现管理的“精简、统一效能”。

3、我国交通行政职能的完善途径

3.1在事权关系方面应明确“政企、政事、事企和政资”分开

随着交通建设和车船通行需求的不断增长,交通问题不断出现,这已成为世界各国共有的难题。交通行政管理体制问题应当在事权关系上予以调整,通过整治“政企、政事、事企和政资”关系进行全方位综合整治。为此,必须按照“政事、政企、事企和政资”分开的新思路,合理划分政府部门、政府服务事业单位、公共服务事业单位、公共企业职能,进一步深化政府机构改革。

3.2在机构调整上朝大部门或大交通方向发展

从交通行政管理体制演进的基本规律来看,在机构调整上朝大部门或大交通方向发展,由分散走向集中,是交通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纵向建立集中统一的交通管理机构,实现统一法规、统一政策、统一规划,促进交通发展的必由之路。在实践中,大多数国家也都倾向于实行大部门或大交通的机构设置,通常把涉及交通管理的各个环节所应负的职责给予总体的划定,然后根据各部门的组织特点与管理优势,确定所承担的具体职责,实行统一管理,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的管理模式。

3.3在职能配置上逐步实现“投资、建设、管理和养护”相分离

交通部门必须重视按照交通功能分类对部门管理权限进行划分,注重“投资、建设、养护、管理”的职能分别由不同的专业部门来实施,决策性职能主要集中于政府管理机构,如投资的规划与实施、相关制度的设立,以及监督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执行;管理性职能主要由专门的执行局或交通警察机构负责,如车辆和驾驶员牌证的发放、路面执法(纠正违章、处理事故等);而像专业技术含量较高的辅职能,如车辆的认证检测、交通流量的指挥控制等,开始越来越多地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和民间组织来承担。

3.4强化部分职能的同时弱化部分职能

交通部门现行职能,大体包含三方面内容,即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行政管理习惯上总是称为行业管理,领导、指导交通企业。这三项职能,首先是领导、指导交通企业的职能将逐步走向消亡;其次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职能将由实施主导型向监管主导型转变;再次是交通行政管理职能将在新的定位上走向加强和规范。具体讲,可归纳为“四个强化”,“四个弱化”。即强化运输市场管理职能,强化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监管职能,强化路产、航产的保护管理职能,强化内河交通安全和船舶检验管理职能。弱化企业管理职能、弱化收费职能、弱化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生产实施职能,弱化交通基础设施养护的生产实施职能。

【参考文献】

[1]王盈嘉.道路运输业结构调整的研究[D].长安大学,2001.

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范文

关键词:道路交通安全;交通行政执法;道路交通法规

Abstract:WiththedevelopmentofsocialeconomyandThepeopletothetransportationrequirementenhancesunceasingly.,ledtoourcountryroadtrafficsafetyconditionsdeteriorate,roadtrafficandpedestriansafetywillbemorestriking.Thisarticlefromthecurrentsituationoftheroadtrafficadministrativeenforcementpresentsoftheexistingproblemsandshortcomings,whichmadethegoodroadtransportationadministrationlawenforcementrecommendations.

KEYWORDS:RoadTrafficSafety;TrafficAdministrativeLawEnforcement;

RoadtrafficRegulations

一、前言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是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授权的运输管理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运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运输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道路运输业的发展,道路运输执法问题逐渐成为一个社会热点问题。因此,如何提高道路运输管理的执法水平。实现自身建设的终极目标已经成为广泛关注、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道路交通行政执法的现状

目前,我国道路交通法规共80部,与其相关的司法解释82个,现行交通行政执法体制是以交通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除特别区分外,以下简称"省交通厅")为领导,以公路局、道路运输局、规费征稽局和港航局等专业管理机构为主线,以条块关系为联系,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乡分级管理的架构。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局隶属于公安部,其职能范围主要是对机动车辆和机动车驾驶人的管理,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在我国公安机关的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与交通局、公路局一样,也是道路交通行政执法的主体[1]。

现在我国公路事业快速发展,机动车辆大幅度增长,但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相对滞后,目前被允许合法上路的公路路政、运政、规费稽查等机构,各自行使自己的职责,管理范围各有侧重,使用的法律、法规各不相同,工作中不能很好配合,这样既增加了被管理相对人的负担,又容易制造矛盾。[2]。

由于机构设置和行政执法的相对独立性,以及各自单位部门利益的影响,造成交通行政执法的效率较为低下。因此,只能病急乱投医,这样的结果与我们所提倡"执政为民"的理念背道而驰。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公民法律意识日渐增强,对行政执法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许多地方在此方面存在空白及相关规定不配套等现象,依法行政工作难以落实,造成执法效率不高,不利于建立和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的后果,在交通稽征工作中,减免公路养路费的范围过宽,在社会上形成部分特权车、挂靠车,干扰了正常的征收秩序[3]。

三、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和弊端

(一)道路运输法制建设急需加强和完善。长期以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要依靠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市场管理,难以真正形成全国统一的法规体系。

(二)运政执法难度加大。道路运输违法现象频发,运政执法难度加大,影响到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一是拒检冲卡。二是颐指气使。三是软磨硬泡。四是阻挠执法。

(三)运政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一是部分运政执法人员的责任和服务意识较为淡薄,总是以管理者的姿态出现,态度蛮横,出言不逊,并未意识到执法人员既是管理者,更是服务者。二是运政执法队伍法律知识素质偏低,首先是缺少运政管理和运政执法的研究型人才。其次是缺少综合型的法律人才。另外就是滥用自由裁量权。

(四)执法环境日益严峻,暴力抗法频繁发生

近年来,由于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治理道路运输违法的力度加大,以及道路运输市场竞争加剧,暴力抗法事件的频繁发生,严重威胁到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给执法人员带来了极大的心理阴影甚至产生胆怯心理给运政执法工作造成了巨大阻力。

(五)缺乏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宣传工作不到位

在日常工作中,运政执法人员经常抱怨新闻媒体不配合工作,常常报道一些执法人员在查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过程中的不适当行为,却对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报道极少。因此在执法工作中遇到很大的阻碍[4]。

四、做好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

做好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法为民,认真履行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能,降低执法成本,创新管理方式,增强运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推进道路运输行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5]。

1、转变运管职能,深化运输管理体制改革

转变运管职能,深化运输管理体制改革,一是要合理划分、依法规范各级运输管理机关的职能和权限。二是改革行政管理方式。三是实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四是推进行业信息、业务信息的公开,实现转变运管职能,深化运输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

2、加大教育培训力度

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是做好运政执法工作的基础,交通部门和运管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运政执法人员的思想道德和法律知识教育。

3、切实减少运政执法过错责任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从以下两方面防止出现运政执法过错。

首先,由运政执法合法性向运政执法合理性拓展。其次,慎用和正确使用行政强制措施。

4、指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及操作规范

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运用主要要靠交通运政机关把关。交通运政执法部门可结合有关规章及本单位的执法实践,制定一个可操作性较强的自由裁量权实施则,以文件形式固定下来。

5、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一方面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做好行政复议和投诉受理工作。另一方面加大外部监督制约力度。

6、加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力度

行政执法过错既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给执法机构的形象造成不良影响,负面影响很大。为了提高执法水平,必须加大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力度。

7、加大奖罚力度

建立一支风貌齐肃,执法严明的运政执法队伍,必须奖罚分明,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以充分调动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参考文献:

[1]商岳,倪本会主编.道路交通行政执法概述[M],山东大学出版社,2003,26-29

[2]郑安文,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的现状与改善对策[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1),98-112

[3]巩航军,我国道路安全现状及对策研究.交通与运输[J],2006(1),46-47

[4]黄永,浅析运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C],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