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征文范例(3篇)
反洗钱征文范文篇1
[关键词]业;洗钱;反洗钱
一、洗钱与业
1.洗钱的界定。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从金融角度将洗钱定义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能无意间被利用为犯罪资金的转移或存储中介,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统将资金从一个账户向另一个账户作支付或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安全保管服务存放款项。
全球反洗钱国际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将洗钱定义为:凡隐匿或掩饰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流向及转移或协助任何非法活动有关的人规避法律应负责任,均属洗钱行为。
我国《刑法》第191条将洗钱定义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尽管对洗钱的定义不同,但各国或国际组织在对洗钱活动本质的理解上基本达成了共识。所谓“洗钱”,就是指将严重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清洗为表面合法所得的行为,俗称“洗黑钱”,就是将“黑钱”清洗为“白钱”的犯罪行为。
2.洗钱的特征和发展趋势。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洗钱活动作为一种常见的犯罪,也呈现出不断蔓延的态势。国内外洗钱活动的主要特征和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其主要特征:一是预谋性:洗钱往往是有预谋、有计划的犯罪活动,洗钱犯罪分子一般都是经过精心策划,不仅明知或应知是犯罪所得,而且每一步都有明确的部署、目标和报酬;二是特定性:洗钱针对的特定资金或资产,几乎全部来源于各种严重犯罪所得,如走私、贩毒、偷税骗税、贪污贿赂、金融犯罪等严重犯罪;三是隐蔽性:为了变违法所得为表面合法所得,消灭犯罪线索和证据,洗钱活动非常隐蔽;四是复杂性:为了改变犯罪所得的原有形式,消除可能成为证据的痕迹,为犯罪所得营造假象,使犯罪所得与合法所得融为一体,迫使采取的洗钱过程更为复杂化,以达到外表合法化的目的。
其发展趋势:一是严重性:洗钱活动逐步与上游犯罪相分离,与金融产品紧密结合,发展成为独立的犯罪行为,并对金融安全、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二是多样性:洗钱活动出现多种多样的方式,日益呈现出多样性,如利用投资贸易,借用金融服务,利用空壳公司,伪造商业票据,使用金融衍生工具,通过中介机构等方式洗钱;三是专业性:利用计算机等高新技术,利用金融、财务、会计、律师专业服务洗钱,一些专业人员如金融人员、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参与洗钱过程,使现代洗钱活动更具专业化;四是跨国性:随着经济全球化、资本国际化及信息技术高速发展,为洗钱活动提供快捷方便条件,洗钱活动的范围迅速扩展,日益具有跨境、跨国性质。
3.洗钱与业。厦门大学张亦春教授认为,金融学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外延又不断扩展和交叉的动态开放的综合性学科,其内容始终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业是从上个世纪80年代末才在全球迅速兴起的一个新兴产业。至2002年,它的世界“产值”(企业毛收入额)已达到9000多亿美元,成为世界第四大产业。随着国际业的发展,其涉及的赌资外流和“洗钱”问题都关系到了我国的金融利益和金融安全,是我们必须认真研究的重要问题。
业曾被称为“罪恶的行业”,近年来却得到了迅猛发展,截至2001年,全世界有109个国家或地区承认业合法化。经过多年的争论和实践之后,越来越多的国家把业作为推动当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的产业来发展。近年来,业的发展呈现出以下特征:一是国际化、全球化趋势。1988年业合法化的国家只有88个,到2001年则增加到了109个,世界上83%的岛屿存在不同形式的,越来越多的国家承认业的发展。传统的业集中在发达国家或地区,如拉斯维加斯、大西洋城和澳门等这些管制较少的地方。但发展中国家,以南非的约翰内斯堡和土属北塞浦路斯为代表,尤其是东南亚金融危机后,泰国、马来西来和印尼也都大力发展业以拉动本国的经济增长。二是专业化、技术化趋势。业的发展与现代科技的发展联系越来越紧密。业利用现代科技革新手段、创新项目、丰富工具,业的科技含量不断增加。业技术化程度的加强便其产品更具娱乐性和趣味性。具体表现为网上和电子化的发展和普及。三是产业带动作用突显。业的发展与旅游、娱乐、餐饮等行业紧密相联,相辅相成。一方面,业的发展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相关产业的发展又促进了业的繁荣。世界各区都争相发展与业相关的产业。
由于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其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一些其他行业所没有或很少出现的问题,其中洗钱问题就是业经营中出现的一个严重问题。业的非法活动和违法经营相对较多,许多公司和中介机构为了谋取利润最大化使其非法经营所得合法化,会通过各种渠道洗钱。尤其是在许多国家都规定网上是非法的,所以更需要通过洗钱来实现使其收入。
业的“洗钱”问题涉及两个方面:一是以洗钱为目的的;二是以为目的的洗钱。无论是属于哪一个方面,中国的法律都认定其是非正当行为,其赌资都需要通过非法的渠道流出境外。除私人进行现金走私或利用地下钱庄进行有组织专业化的现金走私外,赌资外流的主要渠道都是通过金融体系进行的。通过银行体系的洗钱方式主要有以下渠道:一是境外企业的在华商务机构以其合法账户为赌客办理资金划转;二是利用银行卡转移或透支赌资,即通过借记卡或信用卡;三是使用假身份证件开设虚假账户,向境外转移赌资;四是利用空壳公司作虚假交易转移赌资;五是赌客通过旅行社以高额团费的方式裹带赌资外出。这5种方式都是通过中国境内的银行系统向境外洗出赌资的,而赌资的源头有合法的“白钱”,也有贪污、贿赂等“黑钱”。其共同之处就在于都是以欺诈的手段实现银行的体系内洗钱。
二、反洗钱与业
1.反洗钱的界定。反洗钱是与洗钱相对而言的,我国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将反洗钱界定为,是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洗钱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不仅破坏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破坏市场经济有序竞争,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和正常运行,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而且洗钱活动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贪污腐败和偷税漏税等严重刑事犯罪相联系,已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以及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911”事件之后,国际社会更加深了对洗钱犯罪危害的认识,并把打击资助恐怖活动也纳入到打击洗钱犯罪的总体框架之中。
2.业反洗钱的迫切性。业是一个特殊的产业。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产品具有特殊性。无论是赌台、、赌、还是跑马、跑狗、等游戏,都具有结果不可预知或不可预测的特性,都是用来以满足赌客赌瘾这一心理需求的特殊产品。二是产品定价的特殊性。产品的价格在实际中表现为赔率、抽成率、输赢概率等各种数学形式,而其实质是根据一定的百分比从总额中所做的扣除,它等于在一定时间内所有赌客输给的钱。由于赌客到的行为是一种消费行为——一种以货币为玩具的特殊的消费行为,而这种消费行为对价格的敏感率远低于其他消费市场,所以产品的价格弹性较低。世界各国近年普遍开赌的现象就是对业高收益的最好注解。三是业是一个有着巨大社会成本的产业。所造成的社会成本涉及犯罪、因犯罪而产生的司法成本、工作时间和劳动效率损失、失业、破产、自杀、健康成本、家庭成本、个人财务成本、社会服务成本和贫困等诸多方面。由于的“原罪”性质,我国一直采取“禁赌”的政策。除业本身会造成巨大的社会成本之外,与业联系在一起的赌资外流和洗钱问题也已经对我国的金融利益和金融安全造成了严重影响。
反洗钱对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维护社会公正和市场竞争,打击洗钱等经济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例如,2003年5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对收集到的居民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数据进行筛选和分析,发现8位居民的交易存在疑点,对其进行跟踪调查后发现部分当事人存在伪造身份证并有非法买卖外汇交易的前科,最终认定这8人均涉嫌从事非法买卖外汇交易。并于2003年8月27日移交杭州市公安局,称之为“8.27”专案,后经侦察审讯证实这是一起澳门赌资洗钱案。澳门的放贷公司在向大陆赌客放贷后,直接派人来大陆收回赌债;收债之后,为便于将赌资携带出境,再就地将收回的人民币资金通过大陆的外汇市兑换成大面额港币,并经由珠海等口岸出境后流向澳门。该案件是我国利用外汇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破获的一起重大跨境洗钱案件。
三、业反洗钱体系的构建
反洗钱对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维护社会公正和市场竞争,打击洗钱等经济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完善和细化反洗钱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并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也都于2007年施行。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必将为反冼钱工作的稳步推进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石。
但现行的《刑法》中未对洗钱罪予以规定,现有的《反洗钱法》也未对业涉及的洗钱活动明确规定,只是以“等犯罪”三个字一带而过。中国作为一个禁赌国家,于理于法都有必要把以为目的与以洗钱为目的的均视为洗钱行为。特别是面临世界各国普遍开赌的包围,中国只能靠自己的法律来遏制境外及由此引起的赌资外流和洗钱的问题。除了打击个人的现金走私和地下钱庄的有组织地下现金走私外,更要重点打击通过银行系统进行洗钱活动,在最大程度上减少中国的金融利益损失。因此监管当局在《反洗钱法》的配套制度建设时应充分考虑业洗钱的问题,制定业反洗钱的工作指引。
2.完善银行业反洗钱机制。1988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就提出了防止罪犯利用银行系统洗钱的原则声明,指出防止洗钱第一位和最重要的防护措施在于完善银行自身的管理制度。而洗钱者利用银行的现金、转账等支付结算、贷款、外汇、保管箱等业务,使非法所得合法化,客观上使银行成为整个“洗钱链条”中的重要环节和洗钱的有效掩体,甚至成为洗钱的机器。作为现代社会资金融通的主渠道和实施预防洗钱活动的核心主体,只要银行履行好反洗钱义务才可以使业的反洗钱工作事半功倍。
《反洗钱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而且,商业银行追求利润的前提是合法合规,不损害社会和国家利益,不损害公平竞争的秩序。
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和执行确实可能增加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减少其经营利润。目前,让商业银行积极参与反洗钱工作的两项主要措施是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和加强监督检查及处罚力度。例如2005年在反洗钱监测方面,对于金融机构的违规操作共处以5000万元的罚款。为了更好地调动银行系统参与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和实效,可以考虑建立反洗钱激励机制,设立反洗钱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反洗钱工作取得突出成效的金融机构和个人,实现监管部门与被监管部门的良性互动。
3.健全反洗钱监管体制。金融监管当局应有步骤地将反洗钱监管领域从银行业扩大到证券、保险、信托等行业,督促引导相关机构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和履行反洗钱义务,逐步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覆盖整个金融领域的反洗钱监管体系,有效控制金融机构面临的洗钱风险。
鉴于业洗钱活动的特点,反洗钱监管还要扩展到对旅行社、地下钱庄等为洗钱活动这些非金融行业的监管上,特别是对这些有组织的职业性洗钱活动应以重罚。对于个人资金走私的监管则应和海关加强联手。
4.加强国际反洗钱合作。经济的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给洗钱活动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性,业洗钱也呈现出跨国化趋势。为严厉打击洗钱活动,我国政府作出了努力,签署了一系列的反洗钱公约并切实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由于我国是禁赌国,业反洗钱活动往往涉及到我国港、澳地区和国际合作的问题,只有通过国际合作才能对业洗钱进行有效的控制。对于业反洗钱的国际合作,要早日加入FATF等反洗钱国际和区域性组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业反洗钱情报交流;加强与国际刑警组织、国外执法部门在打击业反洗钱犯罪活动中交流与合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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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征文范文
【关键词】银行反洗钱对策
伴随电子商务、网络银行、电子货币等网络支付方式迅速兴起,网络洗钱(cyberlaundering)也应运而生。网络洗钱,既具有传统洗钱“掩饰或隐瞒犯罪收益”的基本特征,又具有网络技术、电子支付的时代特征,其特点是隐蔽、瞬时、分散。“8.31”特大黄金期货非法经营案即具有鲜明的网络洗钱特点,剖析其非法交易特征,将有助于银行发现涉嫌洗钱犯罪行为线索。
一、“8.31”特大黄金期货非法经营案简况
2012年,金华建设银行报告了“中天香港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可疑交易线索。经侦查,公安部部署了“8.31”浙江金华特大黄金期货非法经营案专案集群战役,在全国29个省、市抓获犯罪人329名,查明涉案金额高达15亿元。
该案以郭某为首的犯罪集团租用境外服务器,搭建非法期货交易平台;自称拥有香港合法期货交易席位,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在内地大肆发展商;再由商招揽客户,让客户把保证金打入用虚假身份开立的14个私人账户,进行虚拟的黄金期货交易。案发时已发展公司、个人6000多个,分布于全国31个省市。
二、“8.31”案件体现的网络洗钱犯罪特点
(一)通过互联网交易,隐蔽性较强
互联网支付工具的账户开户、办理结算、账务核对都不需要面对银行人员,资金流转以电子指令发起且不留下纸质凭证,隐蔽性很强。“中天黄金”非法黄金交易机构即建立了基于互联网的投资交易软件平台,其电子交易系统具备合约交易、资金结算等功能,服务器位于境外;非法资金流转依托网上银行进行划转。无论其非法交易活动,还是资金流转都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二)电子结算,交易瞬时完成
凭借互联网支付工具的便捷性,洗钱犯罪行为人可以在瞬间把犯罪资金转移到全球任何一个地方。银行也不可能实时审查网上的每一笔业务,即便事后监测到可疑之处,依靠网络的瞬时性,黑钱早已转移。以“中天黄金”为例,投资者交易资金采用T+0结算方式,无论是交易资金还是商佣金都实时结算,非法交易和资金划转都瞬时完成。
(三)依赖银行开展业务并给银行带来较大风险
绝大部分非法黄金交易平台需要借助银行系统完成客户资金结算,部分平台甚至对客户进行虚假宣传,称资金受到银行的第三方监管,具备安全保障。一旦客户出现损失,银行可能因提供开户、结算等服务而面临纠纷,这给银行合规经营带来法律风险。
(四)接收客户资金账户呈现交易对手分散、交易频繁、整数进出等交易特点
一是交易对手极为分散、交易极为频繁。为方便商营销客户,不法机构用于接收客户资金的账户往往相对固定,资金从全国各地转入往往呈现交易频繁、对手众多的特点;二是账户单向流入的资金多为千元以上整数,符合客户投资金额特征;三是账户流出资金以大额整数为主。
(五)佣金发放账户呈现定期、大进小出的交易特征
一是资金转出时间较为集中。如“中天黄金”一般每月5-10日返佣,将佣金通过网络银行转账到商银行账户,这时返佣账户出现大量转出交易。二是大额集中转入,短时间内小额分散转出。返佣账户和接收账户相分离,在发放佣金时会有单笔或多笔大额资金转入,再分散发给商。
三、商业银行反网络洗钱对策
(一)高度关注电子渠道的异常交易
近年来,地下钱庄等非法活动多利用网络银行进行大额、频繁的公转私资金转账,商业银行要高度关注此类交易行为,严格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认真排查企业网银、现金管理系统发生的异常交易,对明显可疑的交易要在业务办理环节采取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
(二)及时报告可疑交易,调整客户洗钱风险等级
商业银行要对符合网络洗钱异常交易特征的客户,结合客户企业性质、经营范围等加强分析,及时通过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上报,同时上调其洗钱风险分类级别;对可疑交易特征明显、怀疑存在洗钱行为、符合人行报送重点可疑交易报告要求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提交重点可疑交易报告。
(三)扩展可疑交易监测范围
从近年网络洗钱案况来看,所涉及的交易类型和客户行为特征日益丰富。商业银行不仅要继续关注频繁公转私交易、信用卡套现、频繁ATM转账、大量集中开户、频繁境外大额刷卡消费、地下钱庄等与洗钱活动相关的交易或客户行为,还应将非法经营、票据中介、虚假注资验资、利用股权投资非法集资、利用假证件办理业务以及偷逃税款等纳入可疑交易的监测与报告范围。
(四)提高风险预警和防控能力
从部分网络洗钱案例来看,反洗钱检测分析系统曾多次监测、生成异常交易报告,但部分营业机构和员工未能持续观察账户交易动态并向上级行报告,上级行也缺乏主动收集和分析风险信息的意识,导致相关风险没能及时得到有效防控。各商业银行要推动上下级机构有效传递风险信息,明确信息沟通机制,通过下发风险提示、协助分析可疑交易报告等方式,加强对风险防控的督导力度;营业机构要定期回顾分析辖内客户交易情况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发现重大风险要及时上报,严防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机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五)重点防范员工内部违规违法风险
反洗钱征文范文
关键词:洗钱;反洗钱;监管制度
文章编号:1003-4625(2011)08-0106-06中图分类号:F832.2文献标识码:A
认识是人类在实践的基础上对外在客观世界的能动反映,人类对洗钱和反洗钱的认识,也要在掌握洗钱和反洗钱基本规律的基础上进行。从已有的相关文献看,业界对洗钱和反洗钱的研究深度和广度与人类反洗钱实践水平密切相关。随着人们对洗钱危害、影响及后果的认识越来越深刻,各国政府、国际组织采取的反洗钱措施也就越来越严密。因而,业界对洗钱和反洗钱的研究也遵循着这样的规律:洗钱活动的危害、影响及后果一洗钱活动产生原因一打击洗钱犯罪的刑事立法研究一预防和遏制洗钱活动的行政手段研究一反洗钱制度、框架、技术、方法等研究。本文重点对洗钱涵义和反洗钱监管制度等方面的研究进行总结评述。
一、关于洗钱的研究
关于洗钱的研究,可以概括为来源“引申化”、定义“官方化”、过程“阶段化”、危害“不确定化”。
(一)来源引申化
从已有文献来看,洗钱最早来源于20世纪初美国旧金山一家饭店老板圣-弗朗西斯的行为。该老板看到饭店收取大量沾满油污的硬币容易弄脏顾客的白手套,而这些污染的硬币可能会影响饭店的日常经营,于是就用碱液清洗这些“脏钱”。因而,最初的“洗钱”行为是与犯罪没有任何关系的一般清洁行为,与现代意义上的洗钱含义有重大区别。现代意义的洗钱行为则是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芝加哥阿尔・卡彭(Al・Capone)等有组织犯罪集团以经营洗衣店为名,将贩毒收益融入正常的营业收人并申报纳税,变成合法收入的一部分,业界普遍认为这就是现代意义上带有犯罪性质的洗钱活动的开端。
第一次使用“洗钱”是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水门事件”期间,当时美国总统尼克松的竞选班子将受贿所得的非法政治捐款转移到墨西哥,随后再通过迈阿密的一家公司将这些资金转回美国,此后英国媒体报道了这一事件,并创造性使用了“洗钱(MoneyLaundering)”一词。而最为权威的英语词典《牛津英语词典》则在“Launder”词条中收录了洗钱的现代含义,特别援引了英国《卫报》(TheGuard-ian)的相关报道"Suitcasesstuffedwith200,000dol-larsofRepublicancampaignfunds;moneybeing‘laun-dered’inMexico”。可见“洗钱”的现代意义与其原意不尽相同,而是在其原意基础的引申。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服务国际化,洗钱手法和方式隐蔽性、多样性、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特征越来越明显,洗钱的过程也越来越复杂,更加赋予了“洗钱”一词的现代含义,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已成为一种犯罪的专有名词。
(二)定义官方化
由于洗钱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从目前的文献资料来看,对洗钱的定义大多见诸各种国际公约、各国法律。
1988年《联合国禁毒公约》第3条第1款将洗钱定义为:“(一)明知财产得自按本款(a)项确定的任何犯罪或参与此种犯罪的行为,为了隐瞒或掩饰该财产的非法来源,或为了协助任何涉及此种犯罪的人逃避其行为的法律后果而转换或转让该财产;(二)明知财产得自按本款(a)项确定的任何犯罪或参与此种犯罪的行为,隐瞒或掩饰该财产的真实性质、来源、所在地,处置、转移相关的权利或所有权”。这是最早得到国际上认可的正式的定义。此后的1995年《联合国禁止洗钱法律范本》对洗钱作了如下界定:“直接或间接参加来自于犯罪收益的财产的交易,接受、拥有、隐匿、掩盖、处理犯罪收益财产或将犯罪收益财产带入所在国;明知或者有理由表明财产来自于非法活动或者间接非法活动变现而来,没有合理的理由,不采取合理的步骤确认财产是否来自于非法活动或者直接或间接从非法活动变现而来”。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从监管者的角度1988年对洗钱下的定义为:“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可能在无意中被用作转移或储存来自犯罪收益的中介。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银行系统付款和将资金从一个账户转入另一个账户,掩盖资金的来源和受益人以及通过保管设施保存银行票据,这些行为一般称之为洗钱”。
此外,美国、英国、加拿大、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家也都在相关的反洗钱立法中明确了洗钱的定义。我国则在刑法修正案(六)第191条明确了洗钱犯罪的定义,“明知是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即构成洗钱罪”。
可见由于洗钱活动的特殊性及打击洗钱的专业性,对于洗钱的定义一般由国家立法机关或权威组织界定。
(三)过程阶段化
洗钱通常涉及以隐藏资产来源为目的一系列交易,以方便罪犯在处置这些资产时不被暴露。对于洗钱的过程,杰弗里・罗宾逊(1998)认为,典型的洗钱有三个阶段:一是放置(Placement),即洗钱分子将犯罪收益融人合法收入放入银行,转化为金融机构存款;二是离析(Layering),即掩饰犯罪资金的来源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掩盖其非法特征;三是融合(IntegrNion),即将清洗后的犯罪收入或资金转移至与犯罪组织或个人无明显联系的合法组织或个人的账户中,从而完成整个洗钱过程。
国内学者多是借鉴国外经验,也将洗钱分为三个阶段,尽管表述不尽相同,但意思相近。邹明理、宫万路(1997)认为一旦非法资金业已被存人金融机构,该笔资金可以电汇的形式存放在世界的任何角落。其运作步骤为:部署,主要指非法资金存入金融机构以便将其转化为无纸存单;也可以把赃款走私到境外而只申报一部分或不申报;或者以商业机构作为屏障,以解释巨额现金储蓄的来源;或贿赂银行管理人员以免于银行的审查。分层,即洗钱分子伪装交易的层次,以迷惑司法机关。同化,一旦非法资金经过足够的“屏幕公司”多次使用,则将不必担心被查获。周云龙(1999)认为洗钱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放置就是将贩运所得的收入转移到金融系统中;离析是旨在隐瞒非法现金来源的一系列转移活动;归并是洗钱的最后阶段,在这一阶段,非法所
得终于同化为合法收入。陈亮(2000)认为洗钱通常有三步:存放阶段,对来自非法活动的现金款项进行处理;分离阶段,通过一系列复杂而频繁的金融交易掩盖资金的来源;融合阶段,将资金转回犯罪地,以合法的形式回到罪犯手中。张燕玲(2002)认为洗钱活动的过程相当复杂,也没有固定的模式,但是从逻辑上讲,一个典型和完整的洗钱过程包括三个阶段,即放置阶段、培植阶段和融合阶段。封文丽(2002)认为典型的洗钱交易分以下三个过程:入账,即通过存款、电汇或其他途径将不法收入放入一个金融机构;分账,即通过多次复杂的转账交易,使犯罪活动收益脱离其来源;融合,以一项显示合法的转账交易为掩护,隐瞒不法钱财。通过这些过程,罪犯便将非法所得转移并融合到有合法来源的资金中。有时洗钱过程中的三个阶段并不容易明显划分,李若谷(2004)认为洗钱活动的过程相当复杂,模式并不固定,但一般的洗钱过程有四个特征,洗钱分子首先要考虑隐藏犯罪收益的真正所有权和来源;其次要改变有关犯罪收益的形式,例如,将现金变成金融票据;再次,尽可能避免在洗钱过程中留下明显痕迹;最后,洗钱全过程能被洗钱分子有效控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三个阶段有时明显,有时则发生重叠,交叉运用,难以截然分开。
(四)危害不确定化
从国内外的研究成果来看,洗钱危害的不确定性,主要表现在危害后果不确定和洗钱规模不确定两个方面。由于洗钱活动侵害的是一个国家的经济金融秩序,并没有最直接的受害人。因而,对一国的洗钱规模及对经济金融活动的损害难以直接观察,单从局部或微观领域角度出发很难研究。Quirk.Peter.J(1997)就国际范围内的横截面数据进行了计量分析,对一国货币表现和洗钱、逃税、就业的关系进行了研究,结论是洗钱对一国货币具有重要影响;在1997年的研究中,他进一步指出,犯罪行为是工业国家通货和货币需求之间存在差距的重要解释变量,犯罪量每增长10%会导致通货需求量减少10%,总的货币需求量就会减少6%,而从货币需求的变动情况也能估计出洗钱的规模。
由于反洗钱数据属于国家秘密,反洗钱权威机构受制于保密要求不能随意向社会公众,国内诸多研究机构和学者由于无法掌握上述数据,因而对我国洗钱规模的测算不一定能够反映全貌。如蔡羽中(2002)估算,中国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出去的2000亿元人民币黑钱主要分为三部分:走私收入洗钱约为700亿元人民币,腐败收入洗钱300亿元人民币,其他则为外资企业把合法收入通过地下钱庄转移到境外,逃避在中国缴纳税款。梅新育(2004)通过计算,得出1987-2002年中国资本外逃合计2766.6亿美元,是同期我国利用外债资金总额的1.47倍。其中1998年,中国资本外逃规模平均估算为536.8亿美元,大大超过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455亿美元,当年中国资本外逃占GDP比重高达5.7%,甚至超出金融危机时期的墨西哥、韩国(约2.2%)一倍以上。尽管如此,上述学者的研究成果对于测算我国洗钱规模仍具有开创性意义。
国内对洗钱危害的研究多采用规范的方法阐述。一般来说,洗钱破坏市场经济规则,干扰经济运行,严重危害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梁英武(2003)认为洗钱危害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发展,造成经济扭曲,导致经济调控政策失灵,阻碍民营经济发展;危害金融体系,引发信任和支付危机,影响利率和汇率的稳定;损害国家形象及危害政治稳定与社会安定。李东荣等(2004)则从政治、经济和社会等三个方面阐述了洗钱的危害,洗钱对国内政治的影响主要表现为洗钱滋生腐败,影响政府信誉;洗钱对国际政治关系的影响表现在洗钱会严重损害国家在国际社会的威信,反洗钱工作不利会使国家陷入孤立的境地;加剧国家间贫富差距的拉大,从而使得穷国依附性加强,为南北问题的解决雪上加霜。洗钱对经济的影响表现在破坏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对金融机构的损害尤为严重,以洗钱为目的的假投资造成经济短期内的假繁荣,对一国金融市场产生不良影响,发展中国家的产业结构会受到冲击和影响,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影响守法投资者的投资信心。洗钱对社会的影响主要有:洗钱助长上游犯罪行为,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平原则和威胁国家安全。
二、关于反洗钱监管的研究
(一)国外反洗钱监管文献综述
从国外的反洗钱监管研究成果来看,对反洗钱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金融机构反洗钱、反洗钱监管制度、反洗钱监管组织架构、经济学在反洗钱中的应用和反洗钱信息技术等领域。
1.金融机构反洗钱研究。从国际反洗钱监管经验来看,几乎所有涉及反洗钱的国际公约都把金融机构反洗钱置于核心地位,反洗钱金融行动工作组(FATF)1990年提出了促进世界反洗钱立法和行动计划的《40项建议》,其中第4项一25项建议为金融业在制定反洗钱措施方面提出了重要的指导原则,明确要求金融机构采取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措施,以避免金融机构沦为洗钱工具。我国已认识到金融业与洗钱密切相关,也通过立法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防止金融机构被洗钱分子利用。
从洗钱的过程来看,金融业(尤其是银行)既是发生洗钱活动的主要行业,又是各国政府有效反洗钱的前沿阵地。RowanBosworth-Davies(1997、1998)和Byrne,JohnJ(2000)研究了反洗钱中重要的原则“了解你的客户”(KYC)与侵犯客户隐私权的问题,认为如果运用不当,无法保护客户隐私权。JackA.Blum,Esq.,MichaelLevi,R.T.NayIorandPhilWilliams(2005)深入探讨了离岸金融中心、银行保密原则与洗钱关系,研究结果表明,洗钱与其他金融犯罪在离岸金融中心有着共同的手段特征,离岸金融中心的金融机构能够更有效地帮助个人企业隐藏自己的财产,单独修改银行保密法对此未必能起到帮助作用,更有甚者,还会促进这些金融机构采用更为先进的金融工具组合协助转移资金。
2.反洗钱监管有效性的研究。国外学术界对反洗钱监管评价出现了无用论和有效论两种观点。无用论认为,反洗钱制度阻碍了经济发展。Masciand-aro(1998)根据意大利反洗钱制度发展历史,认为反洗钱制度严重影响银行的效率。Rahn(2002)认为反洗钱措施对于打击犯罪是无效的,当局采取反洗钱措施只能助长犯罪的发展。洗钱业可能由于反洗钱而发展演变成一个崭新行业,反洗钱制度会加大了社会成本,干扰市场的运行。
与此相反,有效论认为反洗钱制度有助于减少上游犯罪。随着各国反洗钱实践经验的积累,FATF组织、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各国反洗钱监管部门开始对反洗钱制度的有效性开始进行认真评估,英国政府不断评估监管制度的有效性,并以此
改进和完善反洗钱体系。美国也迫于行业的压力,于2007年6月启动了提高反洗钱监管效益和效率的监管改革计划。从业内学者的研究情况来看,多数认为强化监管有助于减少洗钱上游犯罪及洗钱数量,反洗钱制度越有效,洗钱成本就越高,对洗钱行为的抑制作用就越明显。
3.反洗钱监管框架的研究。由于各国的法律、社会环境的不同,因而相关的反洗钱监管框架也不相同,概括来说有五种监管框架:一是以重罚为主的美国模式,在此模式中,不同政府部门和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和优势进行分工,形成分工清晰、有效合作的反洗钱框架,法规对洗钱行为采取了严厉的刑事处罚和监管处罚措施,以保证反洗钱法律的能够有效执行。二是以自律为主的瑞士模式,自律是瑞士反洗钱监管框架的主要特征,行业自律组织在反洗钱法规体系、监管机构和监管职能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监管职能分工以行业自律组织为主,监管部门为辅;监管手段以外部审计为主,现场检查为辅。三是以适度监管为主的英国模式,该国反洗钱法规体系包括法律、行政规章、监管手册和行业指引等四个层次,这种制度安排形成了政策制定部门、监管部门、执法部门、金融情报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等组成的综合监管体系,将官方监管与行业自律、政策制定与实务操作、打击犯罪与防范风险等有效融合,从而形成较强的反洗钱监管合力。四是以教育为主的澳大利亚模式,该国较少动用刑事处罚措施,以教育和指导式的监管为主,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强调更多的是合作关系。五是以中央集权为主的韩国模式,韩国金融情报中心承担主要反洗钱监管职责,一般委托韩国银行和金融监管委员会进行反洗钱检查,必要情况下由该中心直接对报告机构进行检查。
上述模式与所在国的法律体系、文化等密切相关,尽管监管框架和运行模式不同,但从实践来看,上述体系和制度安排对打击洗钱活动起到了巨大的威慑作用。
4.反洗钱监管的经济学分析方法研究。人们逐渐认识到要全面认识反洗钱的基本规律,需要借助经济学理论。从国外反洗钱经济理论分析所使用的方法来看,主要体现在博弈论、成本收益分析、信息经济学等领域。意大利经济学教授Masciandaro(1999,2001)在洗钱分析中引入博弈论,研究结果表明反洗钱活动与监管存在反向关系,并运用意大利的数据进行了实证检验。英国金融监管局(2003)利用调查问卷的方法测算一个国家反洗钱制度的成本和收益。PeterReuterandEdwmM.Truman(2004)评估了全球的反洗钱制度,尤其是美国反洗钱制度的有效性。国际货币基金专家ElodTakats(2007)运用博弈模型推导出金融机构“防卫性可疑报告”出现的结果,并利用美国数据进行了实证检验。瑞士巴塞尔大学教授HansGeiger,OliverWuensch(2007)认为执行规则的成本很高,银行需要付出显著的成本和投入,制度的收益以减少反洗钱上游犯罪为目标,而预防金融体系被犯罪分子利用是一个可靠的衡量有效性的目的指标。
5.反洗钱监管信息技术研究。金融机构要落实反洗钱义务,就必须从其庞大的账户交易数据中进行数据挖掘,从中发现可疑交易线索上报监管当局;而各类机构按规定将可疑交易报告给监管部门后,这些监管部门同样面临着从海量数据中挖掘金融情报的问题。因而,提高自身的反洗钱信息技术水平是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面临的共同难题。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非常重视IT技术在反洗钱监管中的应用,美国金融执法犯罪网络(TheFinancialCrimesEnforcementNetwork,FinCEN)建立了“GATEWAY”数据库,通过SQS查询系统、VisualLinks、12等软件技术开展情报分析。法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以色列等国家也都开发了科技含量较高的反洗钱情报系统,来从海量数据中挖掘可疑情报线索。这些情报系统还有一个功能就是对报告机构的数据报送情况进行有效评估,利用技术手段有效遏制了金融机构滥报告、乱报告的行为。
(二)国内反洗钱监管文献综述
国内反洗钱研究体现出了明显的时代特征,随着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首次对洗钱罪做出规定,国内开始了对洗钱和反洗钱的研究,但研究的重点集中在洗钱犯罪的刑事立法层面,而此前对洗钱和反洗钱的研究几乎是空白。自2003年人民银行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以来,国内有关反洗钱的文献开始增多,这些文献重点研究了我国金融业反洗钱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国际经验提出具体建议。从研究反洗钱的群体来看,以单位组织的研究为主,复旦大学专门成立了中国反洗钱研究中心,与人民银行合作开展了反洗钱专题研究。从研究重点来看,反洗钱监管方法由研究规则为本的转变为研究风险为本。从研究领域来看,研究范围由银行业扩展至证券、保险业,伴随着人民银行监管范围的扩大,又扩大到对非金融业反洗钱的研究。国内反洗钱文献综述如下:
1.对金融机构反洗钱作用的研究。在当今经济及金融全球化的趋势下,金融市场国际化和金融服务信息化成为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而金融机构在国际化和信息化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被洗钱分子所利用,洗钱分子之所以选择金融机构洗钱,是因为通过金融机构洗钱相对成本较低、效率较高,有利于犯罪分子对清洗后的犯罪收益再利用,而且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给则洗钱分子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因而,许多国家都将金融机构反洗钱列为反洗钱工作重点。从国内专家学者对这方面的研究情况来看,对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的作用持肯定态度。王大东(1998)认为一切具有相当规模的洗钱活动都得通过金融渠道进行,金融机构的行动在反洗钱中具有重要意义,是反洗钱的重要环节,政府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的各种努力,若无金融机构的积极配合将难以奏效。王自力(2003)认为由于国际洗钱活动主要通过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金融机构在反洗钱活动中处于第一线,加强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能力是打击洗钱活动的核心。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课题组(2005)认为现金交易使得洗钱资金难以追踪,异常现金交易的背后隐藏着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并总结了现金异常交易的特征,构建了异常现金交易监测分析模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课题组(2006)对证券、保险行业的洗钱风险进行了研究,总结出了证券、保险行业可疑交易特征,并提出了相关的资金监测模型。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课题组(2006)认为银行业电子支付在为社会经济活动提供便利的同时,也由于自身特点,给洗钱分子利用银行业洗钱提供了更快、更隐蔽、更难跟踪的新手段,严重威胁银行的生存与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课题组(2009)认为银行被动卷入洗钱主要通过存款、贷款、现金、支付汇兑、银行卡、网上银行、私人银行和信用证业务,银行应从产品设计的源头考虑防范被动洗钱风险。
此外,还有部分学者对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进行了研究,蔡丛露(2007)认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成为洗钱犯罪的中间媒介和主要渠道。完善我国金融机构洗钱内控制度必须严肃银行开户审核制度,建设反洗钱信息系统,独立反洗钱工作职能,加快培育反洗钱专业人才,建立内部反洗钱奖罚制度,健全反洗钱评估制度,编写反洗钱评估手册,完善内部会计记录原则,提高对反洗钱的警惕性等。熊海帆(2008)从商业银行角度揭示了内控制度与反洗钱活动的内在关系,认为商业银行应坚持反洗钱的“基于风险的方法”原则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在风险管理框架下,致力于建立与反洗钱相关的内部报告、内部审计和内部评估制度,高度重视并切实搞好反洗钱的员工培训工作,严格划分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岗位责任。
2.对我国反洗钱监管体系、框架的研究。国内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对人民银行作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合法性、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职能等方面。刘泽华(2003)进行了反洗钱金融监管模式的研究,指出央行职能转变后,反洗钱监管模式模糊、定位不准,急需借鉴国外经验建立我国的反洗钱监管模式。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课题组(2004)从立法和实践角度论证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合理性,从合理使用政府资源的角度考虑,人民银行是我国最适当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并提出组建国家反洗钱局的构想。欧阳卫民(2004)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是对我国金融情报机构(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定位、定性、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深入研究,认为将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定性为“事业单位”,与联合国有关公约关于金融情报机构的定义相去甚远,金融情报工作与事业单位的工作性质有天壤之别,工作手段和方式更是大相径庭。
3.对反洗钱监管制度有效性的研究。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课题组(2009)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方法对我国的反洗钱工作有效性进行了评估,结果为我国的反洗钱监管工作和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大部分有效。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课题组(2009)利用信息不对称与公共物品理论、管制成本理论、激励相容监管理论和公司治理理论等对反洗钱监管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监管内化有效性概念及监管内化有效性的实现途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边维刚(2010)以反洗钱监管的有效性机理起点,在对金融业反洗钱监管有效性结构分析的基础上,以上海为例,对上海金融业的反洗钱监管有效性进行了总体评估,并提出了我国金融业有效监管的实现机制和优化路径。
与官方研究的结果相反,西安交通大学高增安(2007)认为由于我国金融机构与监管当局反洗钱目标存在冲突,金融机构对反洗钱报告制度褒贬不一,金融机构自卫性报告心理盛行,“狼来了”效应显著和报告制度缺乏成本交易性,导致我国反洗钱报告制度的效力较差。
4.利用博弈论、信息经济学对反洗钱的研究。原永中、张新福(2003)认为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在反洗钱问题上存在博弈,并对收益和成本进行了分析,通过将反洗钱行动中收缴的黑钱返还给商业银行,从而改变商业银行的利润函数,提高商业银行的努力程度;朱宝明(2004)从博弈论的角度,通过对洗钱各方的成本利益分析,揭示了影响我国反洗钱的微观机理及其主要影响因素,认为只有加强法制通过完善制度设计,建立反洗钱激励机制,培养反洗钱主体的反洗钱意识,增加洗钱分子的成本,从而构建一个良好的经济和法律环境才能更好地解决洗钱问题。严立新(2006)从监管部门的目标人手,分析中央银行在与商业银行的博弈过程中,应当如何合理地搭配和运用约束与激励这两个策略,进而更为有效率地打击洗钱这一非法活动,提出银行业反洗钱约束一激励机制的基本框架。李成、钱华(2006)运用博弈方法,对国际反洗钱非均衡金融监管现象进行了剖析,结论是短期内国家之间的反洗钱非均衡监管现象难以消除,长期来看,反洗钱均衡监管需要建立在共同利益基础上监管国际合作。李子白、沈杰、贺东(2007)认为金融机构反洗钱与自身利益存在冲突,监管机构应对金融机构进行成本补偿,通过激励机制引导其积极参与反洗钱。杨胜刚、何靖、曾翼(2007)认为监管机构在在完善反洗钱约束机制后适时采用分成制,按照一定原则向商业银行分配反洗钱追缴资金,从而使其做出符合监管机构目标的行动;监管机构可运用各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成效或社会声誉机制等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行为。邱兆祥、朱宝明(2007)通过对反洗钱过程中的洗钱方和反洗钱方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私人收益和社会收益的对比,揭示了外部性对银行业反洗钱的影响。戴淑庚、吴锦蓉(2008)通过建立博弈模型,认为金融机构、监管机构和洗钱分子存在错综复杂的博弈关系,金融机构已陷入了“囚徒困境”,不严格反洗钱是金融机构的最优选择。吴崇攀、朱米均(2008)站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角度,对反洗钱面临的制度和现实困境及相应的突破路径进行了探讨。福州、海口和深圳等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也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激励机制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以行政监管为主,激励机制为辅的激励性监管机制。
三、对国内外相关研究的评价
上述研究成果为本论文奠定了坚实基础,详细的研究方法、广阔的研究思路、完美的研究框架对本文都有很好的参考价值,但也有不足之处:
(一)当前反洗钱监管研究成果呈现出“六多六少”
对反洗钱监管制度从法律角度研究和国外经验的介绍的较多,立足于改进监管方法的研究较少;对反洗钱监管具体措施研究较多,对反洗钱监管制度低效的深层原因分析较少;利用博弈论分析工具从局部对洗钱和反洗钱研究的较多,而对反洗钱整体研究的少;对洗钱的经济影响总体估算多,精确计量较少;对洗钱和反洗钱定性分析较多,定量分析较少,尤其是通过建模并进行实证检验的研究更少。
(二)跟踪国外研究是我国洗钱和反洗钱监管研究的重要特点,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开展反洗钱工作较晚,时间较短造成的,我国的反洗钱研究成果与该项工作的深入程度呈现出正相关关系
从研究成果和研究内容来看,主要是跟踪国外反洗钱最新成果,利用相关经济学、管理学等理论对我国自身反洗钱工作研究的还不够深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