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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污染的主要来源范例(3篇)

来源: 时间:2026-02-12 手机浏览

海洋石油污染的主要来源范文

关键词:海洋石油开发;法律体系;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9-0159-02

石油作为当今世界最重要的能源之一,曾被称为“工业的血液”,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类物质生活需求的提高,石油能源渗透到的领域越来越广,已成为“现代经济的血液”。海洋蕴藏着丰富的石油资源,在石油需求量急剧增加,而陆上石油生产增长缓慢的情况下,许多国家都加快了开发海洋油气资源的步伐。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虽逐渐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并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近年出现的一些重大事故,造成了严重的海洋污染、巨大的经济损失以及复杂的诉讼纠纷等问题,反映出在海洋石油开发的法律体系上,存在许多不足与缺陷。而完善的法律体系,是进行合理适度有序开发海洋油气资源的法制基础,是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实现海洋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是维护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吸引更多外国石油公司进行投资和参与建设的重要条件,还可以为与邻国之间的领土领海之争提供法律依据[1]。因此,加强海洋石油开发的法律体系的研究、完善工作,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十分紧迫的。

一、海洋石油开发法律体系的结构及内容

法律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体系是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包括被本国承认的国际法。国际法在渊源上表现为两国之间的条约(或多边公约)和习惯(或称惯例)。广义的国际条约,包括条约、专约、公约、协定、议定书、换文以及、规约等。

因此,结合我国现行立法体制来看,法律体系可以认为由以下层次构成:相关国际法;宪法;相关法律;相关行政法规;相关部门规章;相关地方性法规;相关地方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

关于国际法的法律地位有不同观点,笔者认为相关国际法的法律地位不一定高于国内法。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不能忽视其应尽的国际义务,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又不能无视本国的。两者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互相补充和互相制约。在内容上,海洋石油开发的法律体系涉及到海洋权益、海洋资源、环境保护、海运及海事、安全生产、职业健康、节约能源等多个方面。

第一,海洋权益方面如:1996年5月,中国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属于综合类文件);2001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确立了海域使用管理法律制度所应遵循的原则,等等。

第二,海洋资源方面如:我国的《矿产资源法》(1996);《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1982年1月,2001年9月修订),等等。

第三,环境保护方面如:1998年3月,我国加入《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1999年1月,我国加入《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等。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1983)、《海洋倾废管理条例》(1985):《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5)《海洋石油平台弃置管理暂行办法》(2002),等等。

第四,海运及海事方面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我国的《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港口法》(2003)、《航道管理条例》(1987);《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1990);《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等等。

第五,安全生产方面如:我国的《安全生产法》(2002)、《消防法》(2008)、《海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2000)、《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2006),《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浮式生产储油装置安全规则》(2010),等等。

第六,职业健康方面如:1994年10月,我国加入《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2004)、《食品卫生法》(2009)、《职业病防治法》(2011)、《深海石油作业职业卫生管理办法》(2005),等等。

第七,节约能源方面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2)、我国的《节约能源法》(2007)、《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计量法》(1985)、《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水法》(2002)、《电力法》(1995),等等。

另外,在现有海洋法律法规基础上,我国将进一步完善海洋法律体系,已列入“十二五”议程的有:将制定《海洋基本法》;继续推动《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法规的修订;促进《南极活动管理条例》、《渤海区域管理法》、《大洋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法》、《领海基点保护条例》的立法进程[2]。

二、海洋石油开发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中国海洋石油工业的发展主要依靠政策支持,法律调整力度小,海洋石油产业立法的框架体系极不完善。现行海洋石油法律多为单项法规和规章,不仅效力低,而且因缺乏体系上的合理规划与相互配套致使立法体系出现混乱,专业执法体系不顺,力度不够,使已有的立法不能有效实施,已无法与海洋石油工业的发展相适应。

目前,我国海洋环境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存在诸多缺陷:相关法律规定太笼统,缺乏相应实施细则、赔偿标准缺位、信息披露义务缺失、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刑事立法不足等[3]。对于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我国目前仅有《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等等,在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合同的主体、客体、内容、相关法律责任和争议解决上的规定上都过于简单,有的甚至无法确定,与我国有些法律和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也有不少冲突和矛盾之处,存在合同法律关系的模糊、合同主体的不确定、合同内容的不规范和不完整、合同客体的不确定,使纠纷产生以后争议的解决带来了巨大的不确定性,使侵权责任主体的无法确定,使后续的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程序无法正常开展。

三、完善海洋石油开发法律体系的建议

(一)加快相关机制、制度建设,加快新法制定

加快海洋环境污染赔偿和生态补偿标准的制定,完善海洋环境保护刑事立法[3],建立政府、公司和第三方主体在应对海洋污染事件过程中的良性互动的法律保障制度,完善我国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的法律救济机制,完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的救济机制,完善海洋石油勘探油污损害评估机制,建立国际海洋石油勘探油污污染损害赔偿基金[4]等等。建议制定《海洋法》、《海岛开发管理法》、《海洋资源开发管理法》、《海洋资源综合利用法》、《海岸带管理法》[5]、《海洋油污染赔偿法》[6]、《海洋生物资源保护法》、《海洋生态保护法》、《海洋污染整治法》[6]等等。

(二)积极加入海洋油污损害赔偿的国际公约和组织

海洋恶劣复杂的勘探环境和储藏特性,使得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具有“高技术、高风险、高投入”的特性,一家石油公司往往不能同时具备这些要求,跨国间的合作是海洋石油勘探的首要选择,而石油油污对海洋环境的危害又属于世界级难题,因此,相关国家可以制定国际性公约,公约缔约各国可根据自身优势进行资金、技术、设备、人员等方面的责任分配[4]。

我国海域相邻众多国家,无论是在勘探开发方面,还是在事故救助、污染治理方面,都需要相互配合与合作。因此,在问题得到解决的前提下,我国应积极制定或者加入区域性的公约或条约,为海洋石油开发提供法律支持。

四、结论

判断法律体系的形成,一般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标准:一是在各个方面,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出来。二是由这个法律体系内所有法律规范形成的法律制度,与实际相适应,能够满足发展的需要。三是法律体系内部的所有法律规范之间和谐、统一,能够形成一个有机统一整体。

对于我国,近些年来海洋石油取得快速发展,但历史尚短、经验欠缺,而海洋石油开发的法律体系,无论是在法律数量上,还是在体系架构上,都难说足够和完善,甚至存在明显的缺陷。如果仅仅就法律而言,按现代法治国家的标准,我国法律的数量不仅不算很多,还明显偏少。完善我国法律体系,还有一个怎样实现立法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的问题。这一点尤其符合海洋石油开发法律体系。因此,希望有关各方共同努力,清晰梳理体系架构,通过修改、废旧、利新等方式加强立法,尽快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和时展要求的海洋石油开发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1]何沙,李志刚.亟待为我国海洋石油勘探与开发立法[J].学术界,2005,(3).

[2]刘赐贵.建设中国特色海洋强国[N].光明日报,2012-11-26

(13).

[3]张宸.我国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2,(4).

[4]张华,周建鹏.跨国海洋石油开发中污染治理的法律初探[J].知识经济,2012,(6).

海洋石油污染的主要来源范文篇2

一、海洋溢油事件的危害

从去年大连输油管道爆炸事件,到今年的中海油渤海湾漏油,我国接连发生海洋污染事故。世界各国的漏油事故也有越演越烈的趋势,海洋污染对生态破坏影响巨大,后果极其严重!墨西哥漏油事件发生后,美国卫生专家曾提出石油漏油已表明,与石油和化学物接触可能会影响肺、肾脏和脾脏功能,且因此造成的精神紧张可能会增加焦虑、抑郁,并在之后长达6年内可能造成创伤性压力。从健康角度考量有四个主要担忧问题:一是空气质量,二是皮肤与石油的接触,三是石油对海洋的污染,四是影响心理健康。还有就是漏油事件会对当地渔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鱼类、鸟类等生物大量死亡,损害当地海洋环境的生物链,甚至会伤害到濒危物种。而油气散发到大气之中,会影响人类身体健康;随着时间的推移,其排放的大量有毒气体,将加剧大气污染,腐蚀海岸线,影响土地肥力;还会随着台风以及洋流流入大西洋,进而影响欧洲地区。由此可见,海域溢油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二、海洋溢油的问责维度和力度偏低

接连发生的漏油污染事故值得我们警惕。通过与欧美国家漏油时赔偿情况对比可以看出,我国对污染环境企业的问责力度较低,将巨额的环境污染成本转嫁给政府和社会。笔者认为,对污染环境企业的问责应当包括多种责任承担方式或者说是责任种类,包括社会责任、法律责任等,其中法律责任中又可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2010年墨西哥漏油事件中英国石油公司(BP)对美国海洋污染损失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赔偿,BP公司已宣布向墨西哥湾灾民赔偿1亿美元,创建一笔200亿美元的基金,专门用于赔偿漏油事故的受害者。另外将会受到美国政府可能达200亿美元的处罚。而之前的漏油事故,如1999年“埃里卡”号漏油,罚款数额为37.5万欧元,同时法院判决法国道达尔集团向约100名原告赔偿高达1.92亿欧元赔款;1989年美国“凡尔德斯”号漏油,埃克森公司为此支付高达43亿美元的赔偿及罚款费用。从这些例子中就可以看到,欧美国家对于污染环境企业的问责实际上是较为全面的,涵盖了从政府机构、民间组织、司法机关等多重问责的机制,从惩罚、赔偿、恢复等多个角度确保问责的最终落实,从根本上讲,问责机制的健全也是避免今后一而再、再而三发生类似海域溢油事故的一种举措。

而对于我国中海油蓬莱19-3油田漏油事故来说,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问责机制又是如何的呢?

根据我国于1999年12月25日、于2000年4月1日起施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笔者引用的法条仅是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因此责任人承担的也仅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责任。我国对海洋污染责任企业的惩罚力度与欧美国家相差甚远,美国墨西哥湾漏油导致海洋污染面积达到23000平方公里,按200亿美元罚款来计,每平方公里罚款金额折合人民币556.5万元,假设按该标准,中海油蓬莱漏油造成840平方公里海域污染,应当受到46.7亿元人民币的处罚。这一行政处罚的力度目前来说是无法达到的,也缺乏相关的法理依据,那么在现阶段应当如何来规范环境污染企业的法律赔偿责任呢?让我们再来看现阶段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三、海洋溢油污染的现有法律规定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由上可知,笔者认为该赔偿责任应当按索赔主体区分为国家索赔和民间索赔两类,这两种主体的共同点是由于海域溢油而遭受了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而不同点则在于国家索赔系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向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环境污染企业索赔,而民间索赔则是由遭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向责任人进行索赔。

四、海洋溢油损害赔偿的法律困境

还是以我国中海油蓬莱19-3油田漏油事故为例,国家海洋局在事故发生后宣称不排除代表国家对康菲公司进行生态索赔,因此康菲公司赔偿的金额可能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十万元的行政处罚款项。其依据的就是《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之规定。

以2005年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爆炸导致松花江发生重大水污染一案为例,环境部门对中石油的罚款仅为人民币100万元。但今年6月,国家环境部信息显示,5年来国家和当地政府累计投入的治理污染资金已达到78.4亿元,其影响深远和危害烈度远不是100万元的罚款所能弥补和挽救的。

而去年的大连输油管道爆炸导致的漏油事件,最终中石油仅以“投资抵赔偿”的方案进行补偿,而实际后续赔偿工作全部由大连市政府承担,在给地方政府增加不小负担的同时,人们不禁要问,对环境污染企业的索赔制度为何会失效?

其实,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我国目前还没有生态赔偿的相关规定,因此一旦污染发生,很难评估出环境污染导致损害的具体赔偿金额,因而无论是政府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行使国家索赔权抑或是受损单位或个人的民事索赔权都无法有效行使,最后往往就是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企业进行一次性罚款了之,而最终为长期环境污染买单的还是政府和当地居民。尤其是在政府接手处理环境污染的后续治理事宜时,由于政府部门未能依据法律法规行使国家索赔权,而又是政府部门在为环境污染企业处理后续治理事宜,因此,受损单位或个人欲行使民事索赔权更是困难重重,限于种种压力或是环境污染企业已与地方政府部门达成“补偿方案”,受损单位或个人的维权之路实际是非常困难的。即使一纸诉状将环境污染企业告上人民法院,但法院在司法过程中又会面临如何确定受损单位或个人的主体资格、如何界定环境污染的范围以及如何明确环境污染导致的具体损害结果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这些问题既无先例可循,又无规定可依,更令人尴尬的是,连对环境污染损害结果进行评估鉴定的权威机构都没有,而现有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规定过于抽象,无法量化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害结果。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应当进行整治和恢复。

但就像之前所述的,如何量化这个整治和修复的费用是一大难题。也就是说,若发生该等索赔诉讼,原告如何证明该损失是源于这一次海洋溢油事故造成的污染,又如何证明污染前的环境状况抑或是污染后整治和恢复到何等程度。环境污染损害后果应当包括环境污染行为直接造成的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和自然资源破坏、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及其减少的实际价值,也包括为防止污染扩大、污染修复和恢复受损生态环境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在正常情况下可获得利益的丧失、污染环境部分或完全恢复前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损害。这些金额费用的计算就应当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定。目前国家海洋局已经批准了《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但作为一种计算标准,是否能够成为法院判决的依据,事实上还是存在争议的。

此外,由于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均属于央企、跨国公司之类的“巨无霸”企业,地方司法机关在受理、审判中必然会面临更多的压力与困难,而将此类诉讼统交由高级法院受理又必然会增加维权者的负担。因此,“小”法院如何去审理“大”企业又是一个摆在面前的现实问题。所以,处理对海域溢油事故导致的环境污染索赔纠纷、明确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赔偿责任,就必须解决前述这些问题,而这些问题,笔者认为正是我们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亟待解决的。

另一个笔者认为海域溢油环境污染事故中法律赔偿问题的重点在于环境污染企业的赔偿能力。海域发生严重漏油事故时,企业很难凭借自身力量承担全部风险。此前的墨西哥湾漏油事故中,英国石油公司获得了35亿美元左右的保险赔偿,即便如此,该公司仍背负了巨大债务,甚至开始出售资产筹集资金。同时,他们创建了一笔金额为200亿美元的专项基金,专门用于赔偿漏油事件的受害者。这笔赔偿基金用于清理当前的油污、损失赔偿,同时也为将来可能显现的影响预留赔偿金,每年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对受油污影响区域的清理、修复、长期生态影响评估以及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持续补助。

作为一个新兴经济体,近些年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迅速,对石油的需求量日益扩大。我国是能源相对匮乏的国家,为了保证能源安全、尽可能摆脱受制于国际巨头定价的局面,我国石油企业将通过技术输出等手段扩大海外石油资源的占有,提高石油进口量。但与此同时,石油在开采、运输等环节面临的风险将大大提高,一旦发生风险事故,漏油导致海水污染,这些跨国石油企业将按照国际标准进行赔偿,面临巨额的赔款压力。而按照国内法律规定,针对此次中海油漏油事件,责任方仅需支付二十万元的行政罚款,不会对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影响,但这并不是结束,而只是赔付的开端。

五、海洋溢油赔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海洋石油污染的主要来源范文

06石景山区阅读下面文段,完成18-19小题。(共8分)①20世纪以来,随着国际贸易的空前繁荣,海洋运输业发展迅猛。与之结伴而来的海上溢油污染愈演愈烈,一次又一次向人类敲响了警钟,由船舶引起的油污染成为关注的焦点。②海洋油污染发生的次数约占所有海洋污染次数的80%!据有关资料统计,过去40年,全世界大型油轮搁浅漏油事件共有45次,的一次是1997年“大西洋皇后号”油轮在新西兰出事,最小的一次也漏油28吨。2003年底发生在西班牙海域的“威望号”油轮断裂事件,导致7.7万桶燃油泄漏,为此,仅西班牙一国为清理“威望号”漏油污染就已耗资10亿美元。这些事故,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③海洋油污染绝大部分来自人类活动,其中以船舶运输、海上油气开采,以及沿岸工业排污为主。由于石油产地与消费地分布不均,因此,世界年产石油的一半以上是通过油轮在海上运输的,这就给占地球表面71%的海洋带来了油污染的威胁,特别是油轮相撞、海洋油田泄漏等突发性石油污染,更是给人类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④多达几十万吨的溢油,一旦进入海洋将形成大片油膜,这层油膜将大气与海水隔开,减弱了海面的风浪,妨碍空气中的氧溶解到海水中,使水中的氧减少,同时有相当部分的原油,将被海洋微生物消化分解成无机物,或者由海水中的氧进行氧化分解,这样,海水中的氧被大量消耗,使鱼类和其它生物难以生存。同时,燃油溶解的过程极易产生多种有毒化合物质。致命的是,海面浮油内的一些有毒物质会进入海洋生物的食物链。一方面毒害海洋生物本身,另一方面通过食物链最终富集在人体内,从而对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最后剩下的油膜凝聚以后的残余物,包括海面漂浮的焦油球以及在沉积物中的残余物,虽然短期内不会对海洋生物产生明显的影响,但却破坏了海洋环境的自然景观。⑤目前,我国海上石油运量已跃居世界第三位,仅次于美国和日本。专家认为,我国海洋溢油的潜在威胁正日益增大。如何将海洋溢油造成的浪费和污染减少到最小,已成为我国急需解决的问题。18.第③段指出“海洋油污染绝大部分来自人类活动”,结合上下文说出三条依据。(3分)19.阅读下面材料,结合文章,分析“蓬莱漏油事件”对我国海洋环境造成的影响。(5分)【材料】美国康菲石油有限公司与中方合作,开发中国海上油田之一——蓬莱油田。今年6月连续发生溢油事故,截至9月中旬,溢油事故累计造成5500多平方公里海水污染。对此,康菲石油公司负责人却在媒体会上表示,目前漏油事件对环境影响如何尚未可知。答案:18.①海洋运输业迅猛发展,导致海上溢油污染愈演愈烈。②过去40年,大型油轮搁浅漏油事件频发,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③船舶运输、海上油气开采,以及沿岸工业排污等人类生产活动是主要污染源。评分:共3分,每个要点1分。19.①大片油膜,既使水中的氧减少,又在分解时大量消耗氧,使鱼类和其它生物难以生存。②燃油溶解过程中产生的多种有毒化合物质,进入海洋生物的食物链,毒害海洋生物,并对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③油膜凝聚以后的残余物,破坏海洋环境的自然景观。评分:共5分,每个要点1分,表达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