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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管理办法(收集5篇)

来源: 时间:2026-02-20 手机浏览

燃气经营管理办法篇1

通过开展燃气安全生产宣教行动,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切实将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到实处,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高中作文网www.gaozhongzuowen.net网站编辑为你收集的居民燃气安全宣传工作方案资料,提供参考,欢迎参阅。

方案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XX〕3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和宣传教育“三项行动的通知》(赣府厅字[20XX]67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和宣传教育“三项行动实施方案(洪府厅发[20XX]59号)的精神,推动全市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顺利开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正面宣传为主,以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职工安全技能为重点,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推进安全文化建设,为建设“安全生产年、促进燃气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思想基础、精神动力和舆论支持。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燃气安全生产宣教行动,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切实将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到实处,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增强用户安全用气观念。通过加强教育培训,促使企业全体员工、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得到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能力得到明显提升,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安全生产技能和素质进一步提高。

三、组织领导

处燃气安全生产“三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对我市燃气行业宣传教育行动的领导,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全市燃气宣传教育行动的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处法规宣传考核科,负责燃气宣传教育行动的日常综合协调工作。余弟龙任办公室主任。

四、工作重点

(一)抓好四项宣传一项检查。即法治宣传、主题宣传、成果宣传、典型宣传与入户安全检查。

1、着力抓好法治宣传。要积极组织各燃气企业开展宣传活动,要结合“五五普法,利用“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等时段和节点,做好以《安全生产法》为主体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普及和宣传活动。坚持法制宣传与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相结合,在执法行动和治理行动中坚持宣传先行、教育推动,强化执法,严格监督,达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目的。

2、抓好主题宣传。以新中国成立60周年、“全国安全生产万里行、“安全生产活动月等为契机,结合各个活动主题,抓好宣传教育。今年“安全生产万里行和“安全生产活动月的主题是“关爱生命,安全发展,期间要大力宣传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活动,使广大职工群众增强安全生产意识,自觉遵章守纪,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全社会坚持安全发展、关注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3、抓好成果宣传。通过举办成就展览、编撰图书、画册等形式,在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之际,充分展示改革开放以来燃气安全生产取得的成就,展示全市燃气行业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及推进“机关效能年的活动成果。

4、抓好典型宣传。通过评优树先,大力表彰和宣传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先进典型。重点宣传在抢险救灾遏制燃气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动中涌现出来的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宣传在燃气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工作中好做法,宣传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安全生产体制机制、队伍及安全标准化和应急救援体系等方面的好经验,通过典型带动,促进全面工作。

5、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履行对用户安全检查和安全服务的责任,确保对用户燃气设施和安全用气情况每12个月至少检查1次,并做好记录。

(二)加强燃气安全文化建设

安全文化是安全理念的总和,是安全意识的理论概括。要深入贯彻落实《江西省“十一五安全文化建设纲要》,以安全文化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园区、进农村、进家庭“六进活动等为载体,积极创新工作内容,创新工作方式,加快我市燃气安全文化建设步伐。

1、健全安全文化阵地。依托南昌市燃气管理网建立并丰富“安全文化专页,提供安全信息及咨询服务的平台。

2、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文化活动。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安全文艺汇演、“安全伴我行演讲比赛、职工安全知识竞赛等,突出宣传“关爱生命、安全发展的理念。

(三)抓好安全培训

立足于提高全社会燃气安全意识,增强用户安全用气观念,提高安全宣传水平。要加强对生产环节的人员培训和重视对监管环节的人员培训。

1、抓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培训。组织燃气执法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培训,使燃气执法人员规范执法、严格执法。

2、抓好企业全员培训。抓好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督促企业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对新录用工人进行岗前培训,做到应知应会才能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启动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再培训工作,推行高危行业企业全员持证上岗制度,逐步实现企业从业人员特别是“三项岗位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四)开展安全社区创建活动

开展燃气安全社区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强安全宣传,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最大限度降低和减少各类事故和人员伤害。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燃气企业、社区管理(服务)组织、物业管理单位的优势和作用,大力推动燃气用户安全管理和安全宣传进社区活动,逐步将燃气安全管理和宣传工作纳入社区工作中。要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向社会普及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增加用户使用燃气的安全知识。住宅的产权人有责任向租房人、临时居住人员告知燃气器具使用须知,正确使用燃气器具,提高防范燃气安全事故的能力。

五、责任分工

燃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要按照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坚持主管局统一领导、各业务科室具体实施、各方面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各科室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认真实施宣传教育行动。其中:

1、市场稽查科:负责督促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落实对用户入户安全宣传和检查的工作。

2、工程管理科:负责督促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用户入户安全宣传和检查的工作。

3、法规宣传科:负责组织各燃气经营企业、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深入社区开展燃气法律、法规和用气安全常识的宣传、普及以及燃气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4、办公室:负责新闻媒体、南昌燃气管理网的燃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5、各燃气经营企业、自供单位和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负责履行对用户安全宣传和检查及安全服务的责任,确保对用户燃气设施和安全用气情况每12个月至少检查1次,并做好记录。

六、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加强对宣传教育行动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明确分工。要做到有方案、有项目、有人员、有行动、有督查、有成果。

2、建立信息沟通机制。每季度要向局燃气安全生产“三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加强信息沟通,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3、突出重点,狠抓落实。要加大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投入,保障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所需经费,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长效机制。要把宣传教育行动与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及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安全生产能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三项建设有机结合起来,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营造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

方案二

燃气泄漏的主要原因

天然气无色无味,为了使人们在天然气泄漏时能够很快分辨,一般家用的天然气都会添加一些特殊的物质,一旦发生泄漏,就会伴随着一股刺鼻的气味。

燃气泄漏是引发安全事故最重要的原因,那么什么情况下会造成燃气泄漏呢?

1、燃气灶具质量问题

购买了无产品合格证的燃气灶具,燃气灶具使用期超过8年,灶具超期“服役,很可能造成燃气燃烧不完全,开关磨损渗漏的现象出现,极易发生安全事故。

2、燃气管线损坏老化

家中燃气管线长期未检查维护,管道连接处松动,导致橡胶软管老化破损或两端接口松动;灶具本身内部开关、接口密封不严;阀门磨损或密封不严。

3、燃气使用不当

居民在做饭时,点燃燃气后没人照管,或燃气灶离窗户近,因为汤水沸溢或风吹等原因使火焰熄灭,造成燃气大量泄漏而发生事故。此外,使用燃气时,留出的安全间距不够,引燃周围可燃物,从而发生事故。

燃气泄漏后怎么办

1、立即关闭天然气总闸门

一旦在家里闻到了刺鼻的气味怀疑家里天然气出现泄漏时,一定要立即关掉控制天然气的总闸,及时阻止天然气进一步泄漏。如果此时你正在烧饭,那么一定要立刻关掉灶具上的明火;如果正在洗澡,应该关掉热水器,以免造成火灾。

2、迅速开门、开窗通风

发现天然气出现泄漏时,在关掉总闸门之后下一步就是开门、开窗通风,使家里的天然气能尽快地散出去,降低室内的天然气浓度。

3、燃气发生泄漏,家里要避免一切火源

在怀疑天然气出现泄漏之后,一定不要再次打开家里的电灯、电话等电器,因为这些动作都有可能产生静电或者火花,天然气一旦接触到火花就可能出现爆炸。

4、迅速撤离,拨打求救电话

做好上述几步之后人应该迅速撤离,转移到安全的地方,并及时拨打抢修电话,请专业人员进行处理。

燃气使用时的小诀窍

1、使用燃气具前要仔细阅读使用说明书,按要求正确操作。

2、使用燃气设备的房间必须保持通风良好。

3、定期检查户内燃气管道是否漏气。检查方法为用肥皂水刷在管道接口处,如果有气泡冒出,证明该处漏气,需要进行修理。

4、对灶具连接胶管进行检查,发现老化、磨损立即进行更换。更换液化石油气钢瓶时,要确认减压阀与钢瓶接口处的胶圈是否脱落、老化、坏损,减压阀是否上紧,严禁使用管钳等工具拧迸。

5、使用燃气灶具时,不要长时间离开,防止火被溢出的汤水或风扑灭,造成漏气。

6、燃气热水器、灶具发生故障时,不要强行使用,需立即请专业人员修复。

7、燃气热水器禁止安装在浴室内。

8、不要在安装燃气设备的房间内再使用煤炉或其它气源的灶具。

9、如果长时间外出,一定要把燃气总阀门关好。

10、燃气灶周围不要放置易燃杂物。

11、不要长时间使用燃气热水器。

12、要教育儿童不要拨弄燃气具开关和划火点灶,防止发生意外。

13、使用燃气具时,要确认燃烧正常后才能做其它事务,使用完毕后,请检查开关是否关好。

方案三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建委《关于开展“燃情岁月之“燃气用户供用气安全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榕建液[20XX]52号)文件精神,加强对燃气用户的安全管理,进一步增强用户用气安全意识,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防范燃气安全事故能力,防范重大安全用气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方案。

一、时间安排

本次活动从20XX年12月1日开始至20XX年1月30日止,分三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20XX年12月1日―20XX年12月15日):动员部署,编制宣传活动材料,制定活动方案。

2、第二阶段(20XX年12月16日―20XX年1月20日):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用气宣传系列活动。

3、第三阶段(20XX年1月21日―20XX年1月30日):总结工作。

二、职责分工

1、局燃气站负责协调、指导辖区内燃气企业开展用气安全宣传活动,审查宣传活动材料的和活动方案,组织宣传活动,收集、汇总阶段性工作。

2、各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编制宣传活动材料,制定活动方案,组织开展用气安全宣传活动,总结、上报阶段性工作。

三、宣传内容

1、相关法律、法规;

2、燃气技术标准、国家规范及安全供用气常识;

3、正确选择和使用钢瓶、调压阀、燃气灶、热水器、燃气连接软管等方法;

4、剖析单位燃气用户用气事故典型案例;

5、用气安全检查要点、注意事项,以及防范和处置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措施和方法。

四、宣传工作方法与要求

1、围绕主题,精心组织安排宣传工作方案

此次“燃情岁月安全用气宣传活动的主题是“燃气用户供用气安全。各燃气经营企业要紧密围绕主题,指定分管领导负责宣传工作;要根据本企业供气性质和用户分布状况,精心组织,制定周密的活动方案,重点引导单位燃气用户落实各项安全用气管理制度,消除安全隐患。具体方案可参照“五个一要求,即印发一期宣传材料,悬挂一幅宣传标语,进一个社区或单位开展宣传咨询,组织一次入户安检,举办一期安全培训。

2、形式多样地开展宣传活动

(1)组织学习、培训。各燃气管理人员和各企业员工要组织学习《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燃气安全知识,各企业要加强对本企业服务、安检、维修人员的技能培训,并配合单位燃气用户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2)编印、发放安全供用气宣传材料。各企业要组织编印内容丰富、通俗的宣传材料,所有材料应向局燃气站报备。各燃气经营企业应在各燃气储配站、充装站和供应站门口,悬挂大幅宣传条幅及张贴标语、墙报,在单位燃气用户的用气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安全用气常识或操作指南、应急处理程序等宣传单。

(3)深入开展入户宣传活动。各企业应抽调精通业务、爱岗敬业的人员组建宣传队,深入各社区和单位燃气用户,联合当地居(村)委会、物业公司,开展宣传安全活动。活动内容包括:免费入户安检、安全用气常识咨询、分发安全宣传材料、剖析单位燃气用户用气事故案例等。

(4)多渠道营造安全供用气的浓厚氛围。充分发挥燃气行业协会作用,加强安全用气宣传活动协调和指导检查,并可联合公安、消防、安监、质监、执法、工商等部门,有组织、有步骤地做好用气安全宣传工作。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有线电视、广播网、报纸、通讯、网络等传媒手段,加大用气安全宣传力度,报道活动动态,力求做到安全用气知识家喻户晓。

3、加大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力度,保障用气安全

各燃气经营企业要以此次“燃情岁月宣传活动为契机,开展对本企业供用气设施设备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自查自纠。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对瓶装液化气流通环节的跟踪落实,严禁对无证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对用户用气场所、钢瓶存放地点不具备安全条件等问题,要向用户发出隐患整改书面通知单,并予以劝阻、制止、督促纠正;拒不整改的,依照合约予以停气处理;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入户安检,对擅自安装或擅自拆、改、移室内管道燃气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提出整改意见,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予以消除。

4、加强交流,做好信息传递、反馈工和燃气经营企业要指定专人将本企业宣传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收集汇总,加强宣传信息传递、反馈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方法。

五、有关动员部署安全宣传及检查的具体时间

1、12月13日组织召开燃气经营企业负责人会议,传达贯彻榕建液[20XX]61号文件精神,部署开展宣传活动工作,制定活动方案。

2、20XX年12月20日局燃气站牵头组织福盛公司、利民公司、安然公司、立兴公司在城区凤蝶广场举办大型咨询宣传活动,剖析用气事故案例、宣传安全用气知识、发放安全用气宣传手册,形成“安全供用气的浓厚氛围。

3、福盛公司、利民公司、立兴公司分别在20XX年12月22日、23日、25日在松山镇、碧里乡、起步镇、西兰乡、飞竹镇开展宣传活动。

4、在城区主要街道、燃气充装站和供应站门口悬挂安全宣传条幅及张贴标语。

5、20XX年1月9日、10日各燃气经营企业组建宣传检查队,深入各社区、主要街道的饮食店、用气单位,进行燃气安全咨询和入户安全检查。

6、20XX年12月27日、28日对燃气经营企业的充装站进行安全检查。

7、安然公司、华润公司分别在20XX年1月13日、14日在各小区开展管道燃气安全宣传活动。

六、总结评比

燃气经营管理办法篇2

各燃气经营企业:

为确保全市城镇燃气安全运行,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相关要求如下:

一、整治目标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进一步树牢新发展理念,巩固深化专项整治“一年小灶成果、深入开展“三年大灶,切实维护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平稳态势,不断提升我市燃气供应保障能力和燃气设施安全运行能力。

二、整治范围

全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用气设施以及在建燃气工程。

三、整治内容

(一)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1.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各类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各种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教育培训、持证上岗等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是否落实到位,关键岗位的职工是否熟习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制度。

2.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管网及站场安全隐患是否进行了全面排查,燃气管网、重要生产设施、特种设备、消防设备是否完好,是否定期进行日常巡查、保养维修、定期检测检验,过去监管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是否整改到位。

3.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管道与其他管线是否存有相互交叉重叠或被压占情况,交叉重叠部位是否采取重点安全保护措施,管线违章占压现象是否得到清理。

4.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是否制定有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队伍和应急装备、器材是否配足配齐,应急措施落实是否到位,是否有效地进行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对各类重大危险源及安全隐患的监控和应急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二)瓶装燃气经营企业

1.瓶装燃气企业是否全面落实液化石油气充装、运输、销售等经营企业的主体责任,按照《兴化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统一服务规范、统一销售价格、统一车辆、统一着装、统一标识的要求完善配送服务体系。

2.瓶装燃气企业是否明确专职人员负责燃气安全管理,是否建立燃气安全管理制度,从事燃气作业的人员是否进行专门培训并取得作业资格。

3.瓶装燃气企业是否严格遵守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工作要求;是否存在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和超期限未检验、无二维码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的现象。

4.瓶装燃气企业是否加强送气工队伍的教育和管理,确保瓶装液化气的安全配送;送气工是否持证上岗;送气工是否存在私自在家中、租用房屋等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装液化石油气气瓶的行为;是否存在倒气行为。

(三)燃气用户用气设施

1.燃气经营企业是否对燃气用户开展安全用气宣传和指导工作。

2.燃气经营企业入户安全检查与隐患告知、督促整改是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到位。

(四)在建燃气工程

1.在建燃气项目建设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或不按规划实施的情况。

2.在建燃气工程是否认真落实防滑坡、防水淹、防塌方、防触电等的各种安全防护措施,精心组织、科学施工,防止燃气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实施步骤

此次全市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3月)

各燃气经营企业要按本方案要求制定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建立目标管理和考核制度,将整治工作责任按职责范围落实到具体人员,并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23年4月至10月)

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对本单位重点燃气设施及所属场站开展自查自纠,对检查发现的燃气安全隐患,逐一对照核实,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能在短期内进行整改的,立查立改;对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各燃气经营企业要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全面梳理专项整治的情况,并于10月31日前将专项整治情况总结上报市住建局燃气办。

(三)督查整改阶段(2023年11月至12月)

按照市城镇燃气和城市地下管网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的要求,住建局联合其他有关部门成立督查组,对全市燃气行业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查出的问题跟踪督办、限期整改,确保燃气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到位,并向社会公布督查结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责任落实。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精心安排,认真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专项整治具体工作责任和责任人,确保整治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严格自查整改,落实主体责任。各燃气经营企业要按照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开展彻底、全覆盖的自查自纠,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对自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建立台账及时进行整改。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完善安全规章和制度,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

(三)强化责任追究,依法严肃问责。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对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存在严重隐患的企业,要把隐患作为事故对待,依法依规处理;对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没有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的企业,对隐患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兴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2月26日

(此页无正文)

抄送: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

兴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2023年2月26日印发

燃气经营管理办法篇3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局党委下达的管理目标和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明确燃气发展新方向、新任务、新目标,以解放思想、抢抓机遇、开拓进取统领行业安全管理,加大行政监管力度,创新管理模式,整合协作方式,努力实现和全面完成各项管理目标。

二、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目标

1、杜绝燃气重大火灾、爆炸、死亡责任事故;

2、围绕《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要求,落实安全教育和开展从业人员上岗培训;

3、加大燃气行政执法力度和安全督查;

4、贯彻新规范,全面实施瓶装燃气供应许可的换证及经营企业安全评估整改、备案工作;

5、做好各类燃气行政许可事项。

三、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1、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坚持安全考核制度

各镇建设管理服务所、燃气经营单位要紧紧围绕燃气安全运行为重点工作,认真做好年度本区域、本单位的燃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更好更快地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措施,保障企业安全资金投入,及时更新安全设备设施,确保全年平安无事故。

为更好地抓好企业安全管理情况,汲取经验,创新管理模式,今年起对各燃气经营单位实施《燃气安全管理考核手册》制度,进一步加强和督促企业安全管理,深入规范经营行为,全面考核各企业安全管理,以此作为年终考核评优的主要依据。

2、认真贯彻《条例》精神,办理相关行政许可

根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年内我区将有一大批燃气供应许可证即将到期,为了及时落实换证工作,保证正常合法经营,燃气经营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安排专人对本单位直属和挂靠的站、点内的规章制度、安全台帐、消防安全组织排查,督促整改到位。积极认真地做好直属站、点瓶装供应许可证的换证工作和协助挂靠供应站、点做好瓶装供应许可证换证工作。本次换证期间,各镇建管所要对所属燃气企业站、点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确保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逾期未换证的站、点,一律按无证照经营查处。

及时落实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单位申领《资质证书》的资料审核、现场勘查和上报核准工作。

3、强化镇级管理职能,做好区域燃气管理

燃气供应和燃气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建设管理部门是燃气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因此,要求各镇建设管理服务所,尤其是分管燃气安全管理的同志,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履行燃气管理职能。要依照《安全生产法》、《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的精神,抓好本区域范围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一要科学规划和严格审批、严格监控。在天然气以及天然气管网设施控制范围内要防止各种违章工程项目作业及设置隐患。二要严格监管天然气工程的项目实施。三要全面掌握本区域的燃气经营和活动状况。指定专人负责,坚持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督查制度,正确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坚持“谁供气、谁负责”及安全责任制度,把安全工作做深、做细、做透。四要协调本镇的安监、工商等部门对本区域的各种燃气经营的违章行为进行查处,确保一方平安。

4、继续规范市场行为,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各燃气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规范自身经营行为,营造良性竞争的氛围,正确处理好与用户之间的关系,避免矛盾的发生。但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有《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供应站、点要尽快办理,杜绝无照经营行为,同时严格实行挂牌经营制度,加强直属及挂靠站(点)的安全管理工作,完善责任书与协议;严格执行钢瓶塑封制度,不向无证、无照经营燃气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经常开展自查自纠,查找隐患,认真落实各项整改措施,保障各类设备、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止事故的发生。

5、协助签订特许经营,保证供气安全运行

经过前期的调研,为了规范我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将组织与新奥燃气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从而规范手续,更有利于行业发展。同时,强调“谁供气、谁负责”的原则,新奥燃气公司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要加强管网巡查,做好重点设施的保护;二是在工程建设中,完备手续,同时,要坚持严格的工程监理和工程验收制度,认真贯彻《常州市武进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避免事故的发生;三是要开展优质服务,加强对用户的安全知识宣传和入户用气安全检查;四是进一步完善当前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消防演练;五是根据区政府意见,积极配合做好“禁燃”工作,努力加快进度,保障顺利完成;五是做好天然气用户发展,加快管网建设进程,保质保量完成区委区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

燃气经营管理办法篇4

各县(市、区)建设局、××属有关单位、各有关燃气企业:

为规范燃气经营行为,加强燃气市场监管,根据《国务院继-----》(国务院第---号令)、《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第135号令)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省第×号令)有关“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和“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的规定,结合××××市燃气行业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㈠审批范围:[文秘站网文章-找范文,到文秘站网]

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燃气企业对所属燃气门站、储配站、调压站、输气管网、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储存站、储配站、瓶装供应站(点)、车用燃气加气站等设施的改动事宜。

㈡审批条件:

1、有改动燃气设施的申请报告;

2、改动后的燃气设施符合燃气专业规划、安全等相关规定;

3、有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

4、有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燃气用户正常用气的措施。

㈢审批权限:

需改动的燃气设施所属燃气企业位于各县(市)×区辖区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但储存能力超过200立方米的液化石油气企业和经营天然气的企业由市建设委员会审批;需改动的燃气设施所属燃气企业位于××市区的由市建设委员会审批。

㈣审批程序:

燃气企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审批机关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下达《不予许可决定书》。需提交的资料见附件一。

㈤审批时限:

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有关部门评审、专家评审时间不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㈥审批后管理:

燃气企业改动燃气设施后,应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经济、技术资料备案。

二、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㈠审批范围: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设立的,向各类燃气用户销售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的经营企业。

㈡审批条件:

1、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要求,并验收合格;

2、有稳定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气源;

3、燃气输、配、储存、安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要求;

4、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罐装等完整生产设施,设有残液回收装置,有2台(含)以上的储罐;

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管理、技术以及操作人员,并且具有从业资格,具有偿债能力文秘站:和抗风险能力;

6、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7、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8、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9、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要求;

10、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其它要求。

具体审批条件及需提交的资料见附件二。

㈢审批权限: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位于中心城区的由市建设委员会直接审批;位于区辖远郊乡镇、各县(市)、××区辖区的,由县(市、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报市建设委员会审批,但储存能力超过200立方米的液化石油气企业和经营天然气的企业由市建设委员会直接审批;。

㈣审批程序:

新建燃气企业或受其委托的人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下达《不予许可决定书》;符合条件的,由审批机关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满足其他条件后由市建设委员会颁发《

燃气经营许可证》。㈤审批时限:

审批时限为申请资料报至市建设委员会后20个工作日内,有关部门评审、专家评审时间均不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㈥审批后管理:

为了加强动态管理,对已经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实行年度审查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燃气行政许可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严格依法办事。对于弄虚作假,不按程序、条件审批的,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件一:燃气设施改动审批需提交的资料

附件二:新建燃气企业审批条件及需提交资料

二OO六年五月八日

附件一:燃气设施改动审批需提交的资料

1、说明燃气设施改动的位置、作业项目及改动原因的书面申请;

2、《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供气安全和服务的影响性分析报告;

4、设施改动的实施方案;

5、控制突发和紧急事故预案。

附件二:新建燃气企业审批条件及需提交资料

根据××市燃气市场现状,申请新建燃气企业可分为以下情况:

A、从未办理过《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燃气自供证》的欲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具备A类条件,由具有初审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方便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满足B类条件后,提出申请,市建设委员会审核合格后,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燃气;

B、原已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燃气自供证》的经营燃气的企业,换领《燃气经营许可证》;

C、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申请设立液化气换瓶点、车辆加气站等分支机构的,申请《燃气企业分支机构经营许可证》。

A类条件:

1、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核;

3、企业章程;

4、验资报告(无合格证及验收手续的燃气设施不得计入资产);

5、规划许可;

6、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名册,资质证书。其中,储存能力200立方米以下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助理经济师以上职称不得少于1人,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得少于2人;储存能力每增加100立方米,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各增加1人;天然气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10;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B类条件: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土地使用权证。

2、工程竣工验收资料:⑴土建部分:规划许可,厂站平面图,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表。⑵燃气设施部分:设计、施工合同及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总布置图,主要设备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压力容器、管道、机电设备证明材料、检测报告。⑶消防、防雷防静电、环保、城建档案合格证明材料。

3、组织管理资料:A6所列条件,组织结构图和岗位职责,岗位操作规程,经营管理制度,客户服务制度,为职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凭证,以及燃气企业标准要求的其他规章制度。

4、安全管理资料: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负责人、安全机构、专职安全员资料,安全管理制度及抢险应急预案。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C类条件:

1、燃气企业开办分支机构申请书;

2、经营场所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或租凭合同);

3、规划许可;

4、消防许可;

燃气经营管理办法篇5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燃气工程(含燃气机动车加气站)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和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作为能源供应城市生产、生活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第三条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有关城市燃气的管理工作。

规划、环保、工商、*消防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城市燃气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城市燃气的发展,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燃气的科学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市、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城市燃气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必须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和消防安全要求,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

瓶装燃气供应点的设置,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消防部门批准。

第八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九条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城市燃气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管道燃气供应区域内新建、改建住宅的配套燃气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十条燃气工程采用的设备、材料、构配件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严禁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实行多家经营。

第十四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不得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或指定的单位生产、销售的燃气用具和相关产品,不得限定用户委托本企业或者指定的安装单位安装燃气器具。

第十六条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所供燃气的气质和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安全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二)不得向无燃气经营资质的经营者提供用于经营的气源;

(三)禁止充装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和损坏的钢瓶;禁止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四)禁止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五)按规定处理液化石油气气瓶残液;

(六)其它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十七条燃气供应企业及分销站点变更、停业、歇业、分立或者合并的,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因管道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调整用气量、降低供气压力或暂停供气时,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用户。但因突发事故需要调整用气的除外。

第十九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接到用户报修后,应及时派人到现场维修;对燃气泄漏的,应当立即到现场抢修。

第二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燃气价格收费。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需使用管道燃气的居民和单位应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开户申请。燃气经营企业在接到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办理开户手续,并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使用规则正确使用燃气;

(二)禁止盗用或转供燃气;

(三)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和适合本市燃气使用要求的燃气器具;

(四)管道燃气用户不得擅自增装、减轻、改装、拆迁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五)不得加热、摔砸、倒置、曝晒液化石油气钢瓶和改换钢瓶检验标记;

(六)不得倒灌瓶装燃气、倾倒残液;

(七)安装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空调等设备,必须经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并由持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管道燃气计量表和燃气计量表前的管理及其附属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和更新,用户应当给予配合;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更新。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指导。

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四条管道燃气用气量,应当以法定计量检测机构依法认可的燃气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管道燃气用户对燃气计量提出异议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请仲裁鉴定。

第二十五条管道燃气用户需要更名、过户、销户的,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办理更名或销户手续,结清所欠气费。

第五章器具管理

第二十六条在本市销售和使用的燃气器具,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的气源适配性检测,符合燃气使用要求的,方可销售。

检测合格的燃气器具,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燃气器具销售目录》,并向用户公布。

第二十七条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燃气器具经营企业必须有产品售后维修保证措施。

第六章燃气安全

第二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制度,及时报告、排除、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供气。

第三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实行每日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发现燃气事故或者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时,应当立即组织检修、抢险。

第三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安全使用规则,宣传安全使用常识,对用户进行安全使用燃气的指导。

第三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重要的燃气设施所在地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巡回检查。

严禁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毁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或者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有义务通知燃气经营企业以及消防等部门。

发生燃气事故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本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对燃气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除消防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经营企业问意,任何人不得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设计、施工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建设、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以上2000O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惊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对个人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