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法处罚实施条例范例(3篇)
交通安全法处罚实施条例范文篇1
随着我国法制体系的建立健全、公民普法意识的增强,海事行政执法作为主管机关的重要监管手段,在凸显重要性的同时,也面临着越来越高的要求。这不仅仅是“对与错”、“是与否”的问题,而是需要在依法履职的同时,认真思考风险点并予以防范,在执法上加倍注意“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规”这七大要素,更好地履行海事“正规化”建设要求。
2典型案例分析
近一段时间来,多个海事法规陆续生效。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但随着船舶港务费取消、《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修订,处罚规定必将再次调整。海事诉讼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于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进一步明确了海事法院管辖区域、行政案件管辖和海事海商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审理等内容。海事行政处罚作为一项重要的海事行政执法活动,在民众法制意识逐渐提高的同时,也需要提升自身防渎职侵权能力。典型案例1:“浙舟XXX”轮2000年11月30日在长江口灯船附近海域沉没,上海海事局事故调查认定船长操纵不当,施救及临危指挥不力,导致该轮沉没,构成重大事故,负全部责任,违反了《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规定。依据《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备注:当时适用),决定给予船长吊销适任证书的行政处罚。该船长至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判决上海海事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案例审判过程:此案例中,海事法院采信的主张有两项,一是船长未履行法定职责,隐瞒船舶配员不足的缺陷,未如实办理船舶签证,对管理船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二是上海海事局具有作出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资格。但由于上海海事局未告知其诉权和期限,法院未采纳超期限的申辩理由;未依法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通知原告,上海海事局召开听证会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法规规定应并处两种处罚方式,错误使用减轻处罚规定,仅处以吊销适任证书而未罚款。典型案例2:渔船“桂北渔XX”轮2013年9月14日在北部湾雷州企水港对开水域被他船刮碰导致翻沉,有人员伤亡,肇事船不知所踪。后经湛江徐闻海事局调查、勘验认定“某某88”轮为肇事船舶,完成海事调查报告,出具水上交通肇事船舶认定书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徐闻海事局对肇事方作出7000元的行政处罚。肇事船东先后至广州海事法院和广东省高院,均判决徐闻海事局胜诉。案例审判过程:此案例中,法院对海事调查权限、调查程序、证据、事故分析及处罚适用法律依据等进行了详尽的审查。肇事船东提出的徐闻海事局是否有权调查涉案事故、“某某88”轮是否航经事发水域、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是否充足等质疑,徐闻海事局拿出了AIS历史轨迹证据、两船残余油漆红外光谱图和成分比对结果等完整证据链材料,获得了法院支持,并认为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徐闻海事局胜诉。
3海事行政处罚有效实施风险点和注意事项
交通安全法处罚实施条例范文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道路,是指县城规划区(以下简称城区)所有街道、公共广场、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凡在县城区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稽查执法力度。
城管局负责在不占用盲道、绿地、消防通道,不妨碍消防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处合理划定停车位,并配合交管部门执法。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及秩序管理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及秩序管理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第五条无号牌、无强险标志车辆不得上路行驶,违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机动车驾驶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条驾驶各种汽车、二、三轮摩托车、农用三、四轮运输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动车,必须携带有效的行驶证和驾驶证。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处50元罚款,无驾驶证的,依法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条一切机动车辆必须按要求在划定停车位有序停放,严禁在人行便道上停放各种机动车辆(摩托车可在不占用盲道、不影响交通安全、便道上整齐有序停放),严禁公交车辆在站外非停车点停车上下乘客。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由交管部门拍照取证,处警告或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影响道路交通秩序的要将该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第八条城区内禁止大货车通行,违者由交管部门处100元罚款。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依法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大货车、特种作业车确有特殊原因需驶入城区的,要到城管部门办理城区道路通行证,并按指定路线和时间出入城区,未办理城区通行证在城区内行驶的由交管部门处以100元罚款;履带车、铁轮车、超限车辆等对城市道路、桥涵有损害的机动车辆擅自通过城市道路、桥涵的,由城管部门依照《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规定,责令予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车辆、行人必须遵守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分道通行,各行其道。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混合的道路上,机动车在中间行驶,非机动车和行人右行。违反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的,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警告或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处罚的,可以扣留非机动车。对机动车驾驶人处警告或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在城区所有街道,机动车辆一律限速行驶。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每小时限速30公里;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每小时限速50公里。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的处100元罚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城管局负责在需要限速路段设置限速标志。
第十一条在城区主要街道和学校、医院50米以内的区域内,禁止使用高音喇叭。违者,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城管局负责在学校、医院等处设置禁鸣标志。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交通安全活动的,由城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安全法处罚实施条例范文
一、整治摊点乱摆行为
(一)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无证摆卖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二)在集贸市场外或者未进指定地点摆卖蔬菜和农副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三)跨门槛经营或者超出经营场地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摆卖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
(五)擅自占用道路开办市场、停车场、洗车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未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四十二条)
二、整治车辆乱停行为
(一)对不按规定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非机动车在人行道违章停放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可锁定车轮或者拖曳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四十二条)
(二)对不按规定在车行道上停放车辆的,责令其驶入停车泊位内停车或驶离。停车路段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的(含临时或长时),当场处以200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三)行人通行时违反道路交通信号或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对行人当场处以10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三、整治垃圾乱扔等不文明行为
(一)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2、不得乱倒垃圾、渣土、粪便、污水;
3、不得从楼上向地面或者从车内向车外抛撒各种废弃物;
4、不得在城市道路上冲洗车辆;
5、不得在城市道路上筛选、堆放或者晾晒建筑材料、谷物和其他杂物;
6、不得将固体废弃物丢进下水道和厕所管道;
7、不得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器内焚烧各种废弃物;
8、不得在街道上从事家禽家畜屠宰、肉类和水产品加工等影响环境卫生的活动;
9、不得将门前垃圾扫入道路、下水道;
10、不得在道路两旁堆积清掏出的下水道污泥;
11、不得有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处罚。
(二)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四、整治广告乱贴、线路乱拉行为
(一)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商场、药店、医疗服务机构、娱乐场所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依法履行管理义务造成违法印刷品广告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
(二)广告内容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或者含有、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或者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的,责令停止,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告法》第四十三条)
(三)未经登记擅自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四)未经批准在建(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张贴、悬挂宣传品、广告、标志牌等的,每处处以100元以下罚款;在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中公布的通讯号码,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后,通知通讯运营商中止其通讯工具的使用。(《**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九条)
(五)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并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未按规定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并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户外广告设施不及时维护、更新的,致使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强行拆除,并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九条、第三十条)
(六)城区内各种电线、电缆线路架设必须规范、整齐、跨街线路应遵循埋地处理的原则。对影响市容市貌的各种线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的,依据《**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整治工地乱象、建(构)筑物乱盖行为
(一)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完善,生活设施不符合要求,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责令改正。
(二)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或者车辆轮胎带泥进入城市道路,造成污染的,按被污染道路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5元以上40元以下罚款。(《**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三)临街或者道路施工工地不设置护拦或不作遮挡、不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建筑工地、施工场地竣工后不及时清理的,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临街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等建筑材料或者施工废水、泥浆流溢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
(四)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