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经济政策范例(3篇)
地方经济政策范文篇1
关键词:政策性金融;效应分析;VAR模型
中图分类号:F830.3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0017-2015(4)-0038-04
一、甘肃政策性金融发展现状
1994年12月,农发行甘肃省分行在兰州成立,随后相应在地市和部分县域成立辖属机构。20年来,先后经历了粮棉油及扶贫贴息贷款、粮棉油收购资金供应与管理、全方位信贷支农等三个重要阶段,目前形成了以传统粮棉油业务为一轮,以农业农村基础设施中长期贷款为另一轮的“两轮驱动”的发展格局。至2013年底,累计发放贷款1800多亿,各项贷款余额从建行初期的45.36亿元增加到460.41亿元,存款余额从3.34亿元增加到40.48亿元。
1999年12月,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在兰州成立。15年来,致力于公路、铁路、电力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同时积极关注保障性住房、中小企业、生源地助学贷款等民生领域,是全省中长期和对外投融资的主力银行。至2013年底,累计投放贷款3500多亿,各项贷款余额从建行初期的97.46亿元增加到1093.57亿元,存款余额从0.96亿元增加到109.6亿元,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甘肃省经济发展与政策性金融支持
(一)1994年以来全省经济总量、居民收入与政策性金融情况
一是经济快速增长,结构逐步优化。1994年-2013年,甘肃省生产总值从453.61亿元增加到6268.01亿元,增长13.82倍,年平均增长率为10.9%。甘肃省产业结构比重由22.89:43.79:33.32调整为14.03:45.01:40.96,第一产业占比下降8.86个百分点,第二产业占比提高1.22个百分比,第三产业占比提高7.64个百分点。
二是城乡居民收入稳步增长,生活水平不断提高。1994年甘肃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58.13元,农村居民纯收入723.73元,2013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965元,农村居民纯收入5108元,分别增长7.13倍、7.06倍。
三是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持续加大,效能明显增强。2000年甘肃省政策性贷款余额203.16亿元,其中中长期贷款余额94.36亿元,占比46%,每百元GDP占用政策性贷款19.29元;2013年全省政策性贷款余额1553.98亿元,其中中长期贷款余额1313.99亿元,占比85%,每百元GDP占用政策性贷款24.79元。
(二)政策性金融支持全省经济发展效应的计量分析
1、研究指标选取、平稳性检验、协整检验
本文使用了三组指标来衡量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政策性金融支持情况,具体见表1。为减小模型的估计误差,对甘肃省生产总值、政策性贷款余额首先利用消费者价格指数剔除价格因素,然后进行取对数处理,取对数后的符号设定为LGDP和LDKYE。为避免出现“伪回归”现象,在实证分析前对时间序列数据进行平稳性检验,这里利用Dickey和Fuller(1974)提出的ADF检验法分别对变量进行单位根检验。
表2的检验结果显示,LGDP、LDKYE和DKBL三个指标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均为一阶单整序列。
利用Johansen协整检验,迹统计量和最大特征值统计量均显示,在LGDP、LDKYE和DKBL三个指标之间存在1个协整关系。
2、静态效应分析
在研究政策性金融与甘肃省经济发展的关系上,主要是通过分析政策性贷款余额、短期贷款与中长期贷款比例与甘肃省生产总值的关系,用逐步回归法建立如下的回归方程:
模型结果显示,常数项及LDKYE的系数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DKBL的系数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模型的整体拟合优度达到0.98,模型的残差项平稳。
3、动态效应分析
为反应政策性金融支持与甘肃省经济发展的动态关系,通过向量自回归(VAR)模型来刻画。
(1)VAR模型的滞后阶数确定。由于受到样本数量的限制,模型的滞后值只能计算到2期。
由表4可知,在滞后阶数为2时,LogL、LR、FPE、AIC、SC和HQ中除FPE外,均支持VAR模型的最优滞后阶数确定为2期。
(2)VAR模型建立。运用Eviews软件,建立甘肃省生产总值、政策性贷款余额和短期贷款与中长期贷款比重三个变量的无约束VAR模型,模型的估计结果如下:
剔除在5%显著性水平上不显著的系数后,将矩阵形式转化为表达式即为:
模型总体的拟合优度较高,三个模型的拟合优度均超过0.96。
(3)脉冲响应分析。VAR模型的所有特征根均位于单位圆内,即小于1,我们可以认为VAR(2)模型是稳定的,可以做脉冲响应分析。
4、实证分析结论
(1)从甘肃省经济发展和政策性金融支持的静态关系来看,甘肃省生产总值与政策性贷款余额、短期贷款同中长期贷款比例有着长期稳定的关系,政策性信贷投入对甘肃省的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政策性贷款余额每增长1%,会推动甘肃省生产总值增长0.297%。同时,短期贷款比例提高会使得政策性资金对甘肃省经济发展的贡献率下降,短期贷款相对于中长期贷款每多投放1个百分点,对生产总值的贡献率减少0.003%。
(2)从二者的动态关系来看,上期的贷款余额对本期的生产总值有正向的推动作用,前两期短期贷款比例提高对本期生产总值增长的贡献效率降低,前两期的生产总值能够增加对本期的贷款需求,生产总值和贷款余额对贷款比例均没有影响。甘肃省经济发展自身有一定的惯性,上期生产总值每增长1%就会推动本期生产总值增长0.794%,上期政策性贷款余额每增长1%就会推动本期生产总值增长0.149%,与投入等额比例的中长期贷款比较,前两期短期贷款比例每提高1个百分点就会使本期生产总值发展速度减缓0.0024%。
(3)进一步脉冲响应分析结果显示,一是政策性贷款余额对甘肃省生产总值有稳定长期的正向效应,给政策性贷款余额一个正向冲击,甘肃省生产总值在当期开始提高,在第2期达到最大,从第4期趋于稳定;二是政策性资金中短期贷款占比的相对提高对甘肃省生产总值有长期的负效应,这种负效应在第3期最为明显,在第4期开始走向稳定;三是当期的生产总值对其后三期的生产总值有正向效应,但这种效应会逐步下降,从第4期起没有任何影响。
三、政策性金融支持甘肃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策略
围绕政府意图加大投入,积极支持政府宏观政策目标顺利实现。政策性金融应充分体现服务宏观调控的性质,落实地方加快经济社会总体发展战略,根据各自的业务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对接好相关的融资主体和项目,积极向总行争取更多适合甘肃地区发展的信贷政策,争取更多的信贷规模和资金,在防范好风险的前提下,持续增加投入,努力支持甘肃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民生建设。
坚持业务政策性特点同时兼顾商业性创新,促进自身可持续发展。在农业方面,积极支持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粮食、特色优势经济作物的生产加工和购销储,以及农村道路、土地整治、基地建设等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在工业方面,大力支持通过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来促进全省工业转型提质增效,重点支持循环经济发展和交通、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在服务业方面,着力支持旅游景区、商贸服务平台、区域性物流基地和跨区域大型商品交易市场建设。围绕这些关键领域,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审慎开展业务创新,逐步涉足配套政策性项目的商业性金融,从风险和财务等方面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
突出重点项目先行投资,积极引导商业性资金流向。甘肃省属传统的欠发达农业经济地区,工业产业结构单一,基础设施建设欠账较多,外向型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很多农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传统工业改造和战略性新型产业的项目都需要大量资金支持,但此类项目往往风险大、收益不明朗,商业性金融为规避风险不愿介入。现有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应配套政府财政资金在这些领域进行先行投资,向商业性金融机构传递政府经济政策导向,带动商业性资金参与;或者通过对基础行业、新兴行业的投入,打开经济发展的瓶颈或开辟新的市场,促使商业性资金的后续跟进,更大程度上形成突破经济发展瓶颈的合力。
优化信贷期限结构,充分发挥政策性中长期贷款的助推作用。甘肃省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对现代农业开发、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工业产业升级、经济技术开发、保障房建设等领域都有大量的中长期资金需求,按照实证分析结论,政策性金融机构应继续优化信贷期限结构,以提供长期甚至超长期贷款为主,对投资规模大、回收期较长、实现效益慢的项目进行融资,有效发挥政策性金融独特优势,推动甘肃经济社会加快实现转型跨越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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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AnalysisontheEffectofPolicy-orientedFinancialSupporttotheLocalEconomicDevelopmentandStrategyChoice
――ACaseofGansuProvince
CHENHaiyanLINing
(ZhangyeMunicipalSub-branchPBC,ZhangyeGansu734000)
地方经济政策范文
关键词:经济适用房;政策偏差;政策缺陷
中图分类号:F293.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32-0097-02
一、经济适用房政策的演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对旧的住房制度进行改革,至今大致经历了五个阶段:第一阶段,1980―1985年,进行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共同负担购买住房的试点;第二阶段,1986―1990年,进行了以提高住房租金为突破口的住房体制改革;第三阶段,1991―1993年,以公房出售为重点,住房制度改革在我国全面铺开;第四阶段,1994―1997年,以住房公积金、安居工程为依托,住房制度改革全面推进;第五阶段,1998年至今,全面停止了实物分配的福利分房制度,住房体制开始探索市场化运作。至1998年国务院发文以“经济适用住房”的提法代替“安居工程”,并明确提出,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供应体系,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正式出台。
二、经济适用房政策失效的表现
(一)政策目标异化
我国制定经济适用房的初衷是为了解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保证“人人享有适当住房”社会目标的实现。在我国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中,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政策是解决中低收入者住房问题的主要手段。具体而言,低收入者通过政府的廉租房或廉租房补贴解决住房问题,中低收入人群通过有限产权的经济适用房购买有限产权住房。经济适用房政策推行至今已有11个年头,不但“中低收入人群通过有限产权的经济适用房购买有限产权住房”、“调控房地产市场运行”的政策目标没有实现,而其因为经济适用房户型不合理、价格过高、质量问题严重,经济适用房交易黑市活跃,高收入阶层也投机购买的突出现象等问题的出现,使得经济适用房政策还遭到了来自多方的质疑。
(二)政策表面化现象凸显
目前,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远远小于社会需求量。从2001年开始,我国的经济适用住房供给持续减少,从投资建设的面积来看,每年经济适用住房新开工面积占住宅新开工面积的比重呈现下降趋势。2000年,经济适用住房新开工面积占当年住宅新开工面积比重达到最高值,为21.77%。从2001年开始,这一比重开始出现下降。到了2005年,该比重仅为6.37%。从投资规模来看,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国房景气指数”表明:2006年1―11月,全国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16416亿元,完成商品住宅投资11550亿元,其中经济适用住房投资526亿元,经济适用住房投资规模占住宅投资比重为4.55%,如果以月平均值换算,2006年的经济适用住房投资规模占住宅投资比重也不过是4.97%[1]。对绝大部分中低收入家庭来说,经济适用房可望而不可及。
(三)政策扭曲化现象明显
一些地方政府在执行政策过程中使经济适用房政策的调控对象、范围超越了既定的要求。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之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的比例,并严格进行管理。”但事实上,一些经济适用房的面积大、价格高,经济适用房的“不经济”弱化了经济适用房的社会保障作用。此外,经济适用房一般建在交通条件差、配套设施不完善的远郊地区,导致购房者生活成本增加,一直以来备受追捧的经济适用房在一些城市受到人们的冷落,出现无人问津的现象。
三、经济适用房政策失效原因分析
(一)政策缺陷
1.政策目标偏差
政策目标偏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策目标缺乏有效性,经济适用房政策将中低收入人群纳入保障范围,按照收入水平划分,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的住房供应体系覆盖人口范围大约分别是15%、80%和5%,而如果将80%的中低收入者和5%的最低收入者都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无疑是与商品化、社会化的改革目标存在矛盾的[2];统计数字显示,我国大多数家庭属于中等收入家庭,约占城市家庭总数2/3左右,范围如此之大,使得经济适用房解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问题力不从心,政策目标难以实现。“中低收入者”的标准过于宽泛,现实操作过程中较难确定中低收入者的具体标准。二是政策价值目标偏差,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制定涉及“公平”与“效率”,政府为保证“人人享有适当住房,社会目标的实现”,通过政策补贴等措施,完成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实现社会公平,但这种公平在现实操作过程中难以实现,即使实现了也是一种低效的公平,而将房地产市场一份为二,实行二元体制,这与当前我国正大力推进的市场经济体制相矛盾,人为对市场的划分必然造成市场分割,导致社会福利的损失。
2.政策执行机制存在缺陷
就政策执行机制而言,经济适用房政策的执行,实际上是国家请客而地方政府买单,因为作为经济适用房的土地是无偿划拨的,相关费用是由地方政府承担的,所以,地方政府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积极性不是太高,直接造成政策表面化、扭曲化现象出现。
3.政策过程的监督难以实现
经济适用房政策是涉及政府、房地产企业、目标消费群体三大政策主体的多过程的复杂政策。现代公共选择理论的代表人物詹姆斯・布坎南提出,人们在市场行为和政治行为中都是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地方政府也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政府官员不是简单的政策解释者和执行者,而是在个人利益的驱动下去解释政策和执行计划[3]。政策参与的各个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特性决定了,决定了政策的高效执行需要对各主体的行为进行有效限制,监督必不可少。
(二)政策执行主体动机偏差
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不规范的分权及地方官员政绩评价体制,导致地方政府自利性动机的膨胀,尤其在经济适用房政策领域更加明显。当前,地方财政的收入主要包括预算内收入预算外收入和制度外收入等三类。地方财政由土地所产生的收入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是预算内的土地带来的相关税收的收益构成了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内收入的支柱。现行分税制下,城市扩张和土地占用带来的税收包括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营业税、所得税及耕地占用税等则全部由地方享有,近年来已经成为地方政府预算内的支柱性收入。第二是土地收益已经成为地方政府预算外收入的主要来源。在现实的开发过程中由于无法核实相应的土地开发成本,土地出让的收益几乎全部留归地方。1994年之后,土地出让的收益完全留与地方政府不再上缴中央财政。土地出让的收益成为政府预算外收入的支柱性来源。“东部一些发达地区城市土地出让金几乎占预算外收入的60%以上。”[5]第三是一些部门征收的土地规费和制度外收费,比重相对较低。
四、对策及措施
1.明确经济适用房政策在保障性住房政策体系中的角色
经济适用房政策是具有过渡性质的住房保障政策,是我国住房政策领域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特殊产物。经济适用房具有保障性与商业性双重属性,由于政策制定本身存在缺陷,执行主体利益驱动机制偏差,监督成本过高等方面因素严重制约了经济适用房地保障属性了发挥,政策目标偏离和政策效率低下。从我国国情出发,应推行廉租房政策为主逐步淡化经济适用房政策角色住房保障体系,在促进社会公平的基础上更好地分配社会资源,真正帮助弱势群体解决住房问题。
2.强化政策执行主体的公共服务动机
地方政府有义务承担社会责任和谋求公共利益,制定并高效执行住房保障政策,解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但不可忽视的是,在现有体制之下地方政府的自身诉求利益与其应承担的公共服务角色存在矛盾,致使政策执行出现偏差。追究其原因,我们“不能单纯地从官僚的个人品质上去找原因,而是因在充分认识官僚个人需要和利益的同时,提供一种良性的压力,引导官僚的理做出有利于组织的选择。”经济适用房政策在出现政策表面化、扩大化、扭曲化等问题,其主要原因是作为政策执行主体的地方政府缺乏执行政策的激励机制,即所谓的“良性的压力”。因此,我们在政策设计的过程中体现为对各方利益的考虑和均衡配置。譬如中央适当分担地方财政负担,或者将土地的无偿划拨变为低偿划拨,从而使地方也有利可图。在具体操作的过程中,体现为选择性激励机制的配套建立。例如,在对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考核制度中,纳入对经济适用房市场规制职能履行的内容,使这些因素也直接影响其晋升。如此双管齐下,从政府官员个人和地方政府两个方面建立利益动机。
3.推进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市场化运作
在经济适用房政策过程中,坚持市场优先原则,运用供给、价格、竞争、税收等多种手段,灵活选择各种政策补贴工具,最终使经济适用房步入正轨,发挥其保障效用,真正实现“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的社会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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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经济政策范文
关键词:地方低碳经济;发展;税收;政策;
中图分类号:F810文献标识码:A
前言
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将发展低碳经济,节能减排任务列为重中之重,而税收政策作为抑制高碳生产、消费行为,激励低碳经济发展的最有效的手段,应充分发挥其有效调控作用,但我国目前税收政策中并没有纯粹意义上的低碳税种,因此研究税收政策中存在的不足,找出解决措施,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1税收政策对低碳经济的有效作用
低碳经济是以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是一种能够改善地球生态系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经济。低碳经济越来越引起世界各国的关注,对我国而言更是符合国情的发展战略。而税收作为各国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可以从技术、资源、经济等方面有效促进低碳经济发展。
1.1鼓励企业进行技术研发和发展可再生资源
税收主要在研究、开发以及交易阶段会有效的促进低碳技术的发展。我国的税收政策在鼓励扶持高科技研究开发方面涉及了各个角度。如:我国企业所得税这样规定研究开发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期限届满后继续长期持有本公司股份获得的股息收益,可以给予税收减免,降低这部分股息收益的税率。税收优惠政策除了有效的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产业化外,还进一步提高了市场的渗透力和经济竞争力。2001年对于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增值税。由于可再生能源开发项目属于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根据西部大开发的相关政策对于西部的可再生能源开发企业,享受按照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等。
1.2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
增长根据经济增长对资源和环境的影响情况来看可以分为两种模式:①传统的增长模式;②循环经济模式,即“生产-消费-回收-再生产”的循环发展过程,这样不仅能够更有效的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还能在回收的同时可以带动回收、技术研发等多个社会产业的发展,在循环中多产业增长。为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环保相关产业已经成为了中国新的经济增长点,国家对于环保产业都给予一定形式的税收优惠:对于环保投资以及捐赠等以退税或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环保设备生产企业和防止污染企业的固定投资实行加速折旧制度;对清洁生产的进口设备仪器等免征关税和增值税;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实行免税政策并鼓励家庭安装节能设备。
1.3推动低碳消费为了达到优化产业结构并推动低碳产业发展的目的,首先应当改变生产者和消费者高碳生产和高碳消费的偏好,因此,政府有意识的通过税收政策以及财政补贴购买低碳产品等方式引导和鼓励居民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为构建低碳社会奠定良好的社会公众基础。
2税收政策在促进地方低碳经济发展上存在的突出问题
目前,针对低碳经济的发展我国还没有设置专门的税种,对于低碳经济的鼓励也分散在各个税种中,并且这些税种的设立初衷也不是为了支持低碳经济,因此,税收政策在促进低碳发展上还存在诸多问题。
2.1税种种类模糊,激励性的税收政策不够完善
虽然对于低碳主体在各个税种上都给予不同程度的优惠,但是由于政策分布零散没有真正涉及低碳经济有针对性的内容,并且多地仅是优惠节能项目以及设备。这种情况造成了我国目前的“种种税谈环保,种种税管不到”的尴尬局面。由于中国目前还缺乏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性碳税,因此,中国距离完善的发展低碳经济税收体系还比较遥远。虽然目前现行的税制中包含了一些有利于发展低碳经济的收税优惠政策,但是由于仅限于直接减免税收,因此形式过于单一。此外,对于环保科技进步和创新的优惠不足且没有形成一定的体系,从而很难充分发挥其作用。另外,客观上一些税收的优惠政策不利于环境保护从而抵消了其他税种的环保功能。
2.2现行税收政策调节力度不够
①消费税征税范围狭窄。目前,共设置了14个税目的消费税,对于容易造成环境污染的消费品没有列入征税范围且征收高污染产品的税率过低,因此,不能充分体现消费税对环保的作用;
②资源税征税范围狭窄,远远没有达到节约资源以及保护环境的目的。此外,我国还没有真正体现“谁污染谁负担”的资源税,对于高污染企业没有严厉的惩罚措施,不能发挥资源税的作用;
③涉及环境保护的税种太少,这样不仅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更难形成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来源,从而弱化了税收在环保方面的作用。
2.3缺乏对碳源头的控制措施
目前,我国缺乏对碳源头的控制措施:①对于煤炭的开发没有控制和保护措施;②人们重视重碳经济而忽视低碳经济。
3税收政策促进地方低碳经济发展的对策
3.1完善我国分税制体系
在现有税制框架的基础上,重构相关税种,将涉及节能减排的部分都列入可调整的范围。进一步推进资源税并改革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按照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实行累进税率,高污染排放的企业适用于较高的税率,低污染排放的企业适用较低税率,真正起到资源税对环境的保护作用。
3.2加强我国税收政策的激励性和约束性
为了调动各方面发展低碳经济的积极性,税收优惠政策除了运用税率式优惠外,还应更多的应用加速折旧、税前列支、投资抵免等税基式优惠政策:①取消不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使出口退税政策真正成为鼓励出口产业升级换代的产业政策手段,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限制“两高一资”(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的原则逐步取消或降低此类产品的出口退税(率)。②严格运用对碳税税收的优惠政策。对于二氧化碳排放削减到一定标准的企业,给予奖励。此外,与国家签订一定标准的二氧化碳减排或提高能效的相关协议,在节能降耗方面做出努力。③倡导绿色经济并鼓励政府购买环保低碳产品,以增加在政府购买产品中低碳产品的比例。
1)扩大政府采购节能和环保产品的范围,同时规范节能产品的认证标准;
2)为了发挥政府的“宣示效应”,应鼓励各级政府部门采购各种节能产品和环保产品;
3)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优先考虑购买节能率高的环保低碳产品。
3.3开征独立税种―――碳税
碳税是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为目的,以煤、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的含碳量或企业的二氧化碳实际排放量为计税依据的税种。碳税不仅能够直接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更是发达国家比较推崇的一个税种。
3.4尝试征收环境税我
我国环境税的试行政策与环境税收政策的制定,可以在个别省市进行试验,经验丰富之后,形成完善的体系之后再逐步推广。从税制及税收征管的可行性来看,目前基础阶段可以将各种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及噪音列人环境税的征收范围。从纳税人方面看,在我国境内排放以上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都是环境税的纳税人。从计税方式看,要考虑到环境遭受污染的范围,污染物成分及生命周期,对污染源的监测成本与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性等众多的因素,进行周密的考察分析之后,制定出合理的计税方法。
结束语:
政府的主导作用可以推进低碳经济在我国的发展,而税收是推动低碳经济发展重要的调控手段。将税制改革同低碳经济巧妙的结合起来,通过征收能源税、环境税和碳税等推动低碳经济持续深人的发展,逐步构建科学合理的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体系,是我国实现低碳经济发展模式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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