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报告(收集5篇)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报告篇1
《补充规定》对《规定》的审批环节作进一步调整、简化和合并,最大限度地改“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同时压缩部份环节的审批时限,从而达到总时限的缩短。
本《补充规定》总工作时限50个工作日,只适用于一般建设工程项目。每个环节的审批时间从材料齐备受理之日算起。城市规划区外的建设项目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应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建设许可证。建筑方案审查范围:高层建筑、大中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0.5万平方米的生产性项目或建设用地超过1万平方米的项目、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建筑、某些特殊地段的建筑。较复杂需联审的方案10个工作日。初步设计审查只审大中型项目(含高层建筑)及重点项目;房地产项目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设书申请立项。
各地市可按本《补充规定》再进一步细化,但总工作时限不得超过50个工作日。
具体操作如下:
一、工作步骤和时限
(一)选址阶段外商投资企业根据自己的投资意向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预审,在城市规划区内,同时按要求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现场踏勘、选址意见书发放、提出选址意见和总平面规划设计要点,10个工作日;用地预审3个工作日。
凡属甲、乙类生产、储存火灾危险性的厂房、库房,应征得消防监督部门的认可、同意。
(二)总平面设计阶段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书后,向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建议书批复(房地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项目建议书合并批复)。同时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总平面设计,以及其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环境影响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总平面设计、环境影响报告编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分别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环保主管行政部门、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报批环境影响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独资项目免报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1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总平面图会审、提出建筑红线和规划设计要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分别为15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7个工作日)
(三)方案设计阶段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进行建筑方案设计,建筑方案设计完成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建筑方案审查,建筑方案审查7个工作日。
(四)初步设计阶段初步设计完成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初步设计审查(小型项目、技术简单项目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会审8个工作日。
(五)施工图设计阶段初步设计审查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办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含基本农田审批)。建设用地批准后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拆迁手续,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基本农田使用许可证5个工作日,用地审批15个工作日,先期办理拆迁手续3个工作日。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向抗震、消防、人防、规划各专业部门报请施工图专项审核,各施工图专项审核和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各5个工作日。
(六)报建阶段完成房屋拆迁和施工图专项审核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签发放样单、核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向审计部门申请中方开工前资金审计(独资项目免)。签发放样单、核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个工作日。核发施工许可证3个工作日,审计2个工作日。
总工作日50天。(见附表)
二、各审批环节应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选址意见书
1、填写《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1∶500地形图。
(二)用地预审
1、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2、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报批项目建议书
1、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2、《选址意见书》及蓝线图;
3、《土地预审意见书》和《土地预约协议》;
4、企业名称核准通知(房地产项目及文化、旅游等特种行业项目提供);
5、由省以上审批的项目地市计委转报批文;
6、同级房地产、旅游、文化等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房地产、文化、旅游等特种行业项目提供);
7、外商资信证明;
8、合作、合资中方资信证明。
(四)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公司成立批准文件、工商注册登记文件;
3、选址范围的总平面图;
4、与原单位签订的征地协议。
(五)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1、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下一级环保部门审查意见。
(六)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独资项目免)
1、投资意向或项目建议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
(七)建筑方案审查
1、建筑方案设计图。
(八)初步设计审查
1、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文件;
3、规划总平面和建筑方案审查意见;
4、初步设计图和相关文件(含地下管线图)。
(九)建设用地审批
1、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文件;
3、经审查的总平面图;
4、年度投资计划;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或土地部门签章的征地地形图;
6、征地协议及征地有关报表;
7、原土地权属证明;
8、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十)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城市规划区外免)
1、《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用地界限图;
4、拆迁计划、安置方案;
5、拆迁房屋产权审查证明;
6、建设单位与拆迁单位签订的正式委托拆迁合同。
(十一)施工图专项审核
1、规划施工图专项审核
(1)施工图;
(2)绿化总平面施工图;
(3)初步设计批文。
2、抗震施工图专项审核
(1)工程地质报告;
(2)计算书复印件(24米以上建筑);
(3)施工图;
(4)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3、人防施工图专项审核
(1)初步设计批文;
(2)规划总平面图;
(3)施工图。
4、消防设计图审核
(1)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请表;
(2)初步设计批文;
(3)规划总平面图;
(4)施工图(含建施、结施、水施、电施、设施图)。
(十二)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各专业部门施工图审查意见
(十三)中方开工前资金审计
1、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2、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及使用情况。
(十四)申请施工许可证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施工图专项审核意见;
3、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用地界限图;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报告篇2
一、项目的安排阶段
(一)立项的依据及原则
1、立项的依据
(1)依据区区域规划纲要、“三区一线”及各镇总体规划。
(2)依据《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2、立项的原则
(1)符合建设国际化工城,打造绿色的原则。
(2)符合区委、区政府提出的“三区一线”发展战略重点建设项目的原则。
(3)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保障基础设施先行建设的原则。
(4)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解决热点、难点的原则。
(5)符合集中财力,聚焦城市开发建设的原则。
(二)项目的提出
1、列入年度区实事重大工程的建设项目。
(1)通过媒体公开征集实事项目。
(2)向区各职能部门、各镇、街道及各管委会征集重点建设项目。
(3)向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以及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征集实事、重大建设项目。
2、根据发展需要区领导适时提出的建设项目或职能部门提出的建设项目。
(三)项目确定办法
1、综合平衡资金,落实建设资金。
2、选择对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必须投资建设的项目。
3、广泛征求和多次论证听取全区各方面的意见。
4、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展改革委)编制项目建议讨论稿报区领导审阅、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
二、项目建议书审批阶段
(一)建设项目的建议在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由项目建设主管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建议书,进行预可研究,做好预可报告(或方案)。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匡算低于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项目可以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项目建议书,超出3000万元的项目,需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的审批,上报资料应包括如下内容:
1、项目建议书的上报文件。
2、项目建议书。
3、符合机构(设施)设置的标准。
4、基本具备土地使用、市政配套等建设条件。
5、各级财力安排的可能。
6、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7、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区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建议书进行研究。区发展改革委针对建设单位提出的项目建议书,对符合投资导向的项目,会同区有关部门对项目选址、规模、投资匡算等提出初步意见,并对重点、大型项目进行项目建议书评估后报区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阅。
(三)项目建议书审批手续。区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阅后,区发展改革委对建设单位上报的项目建议书进行报批(含项目匡算)。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审批,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
(一)项目建设主管单位依据区发展改革委的项目建议书批文,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估算等一般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总投资超出项目建议书20%的,应重新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区发展改革委在征得区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同意后调整批复。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要进行多方案比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应进行专家论证。对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投资咨询公司组织专家评估,并出具评审报告,进一步确定项目的选址、建设规模及项目投资等内容。区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审意见,形成书面材料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上报资料应包括如下内容: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上报文件。
2、有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评估意见。
3、有效期内项目建议书的批文。
4、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5、土地管理部门的用地预审报告。
6、资本金承诺,资金落实。
7、市政配套部门征询意见(含环评意见)。
8、总平面图等。
9、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区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区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进行报批(含项目投资估算)。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直接审批;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由区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四、初步设计审批阶段
(一)项目建设主管单位根据区发展改革委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规模、建设内容,并根据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与优化,合理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不得超出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范围。凡工程概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额10%的,应重新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原审批部门进行审批,区发展改革委在报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调整批复。
(二)初步设计文件(含工程投资概算)审批。需区政府审批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专家会审后给予批复,需要市政府审批的项目由市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初步设计审核后给予批复。
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批,上报资料应包括如下内容:
1、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的上报文件。
2、有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文件说明、设计图纸及项目概算书。
3、有效期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文。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报告篇3
关键词:基建审计审核规程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提高竣工决算的质量,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改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使竣工决算审计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七条,结合工作的实际情况,对项目审计的有关事项整理如下:
一、近年来,随着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扩大,基本建设审计工作日趋重要,基层基建投资审计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引起我们的重视。为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审核行为,特制定了本规程。
二、基本建设项目审核包括工程造价审核和基建财务审计。其中工程造价审核包括内部基建审核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和建设单位委托由造价公司独立出具审核报告。具体工作规程如下:
三、建设工程造价内部审核工作规程:
建设工程造价内部审核工作分审前阶段(也称计划阶段)、审核阶段(称实施阶段)和出具审计报告阶段三个环节来具体实施。在工作过程中要做到各阶段工作目标独立明确,前后照应,统筹兼顾,确保总体项目审核质量。
(一)审前阶段
1、审前阶段工作内容是做好进入审核实施阶段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按工作计划或领导安排,进驻被审单位。
2、由项目负责人统一向被审单位提交所需材料清单。并督促建设单位按要求提供齐全,做好材料交接记录,对限期未能提供的,要求被审单位写明原因。
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包括:
①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各类建设合同等资料。
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及正式下达的基建计划等文件;
③项目工程峻工图、竣工内业资料、工程结算书(或经初审确认的工程结算书)、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竣工资料等审核工作所需资料。
④其他相关资料。
3、召开审核会议,确定审核时间,了解项目基本情况;重点是明确项目审核的工作内容、范围;组织学习有关政策法规。
4、确定审核人员组成审核组,做好作业分工,落实工作责任,针对不同专业知识的要求,由相关专业人员分别负责土建、水电、设备、安装、公路等审核工作。
5、各专业参审人员提出各自的工作计划及审核时间,(不含与施工单位核对时间)并提出负责所审核业务存在的相关问题(图纸、变更、签证的),同时负责审核建设单位所提供的审核资料合规性,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审核资料应认真使用保管。
6、由项目负责人协调解答各专业审核人员提出的问题,为下一步工作做好准备。
(二)审核阶段
工程结算审核阶段是项目审计过程中的重要实务阶段,是保证项目质量,取得审核成果的关键环节。审核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职业谨慎和职业道德,认真落实审核工作计划要求,严格遵守各项审核工作纪律确保审核工作质量。要组织做好以下各项准备工作:
审核人员首先应进行工程经济管理的审核,具体包括:
1、审查项目设计概算
①根据项目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图纸,概算指标,各项费用定额,取费标准、建设地区自然、技术经济条件和设备预算价格等资料,审查项目设计概算是否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是否超规模、超标准或缺项漏项、投资估算不足或高估等现象;相关手续是否完备。
②审查是否按规定履行招投标程序,是否有无资质而自行组织招投标等行为。
③审查建设合同,看是否签定工程建设合同,合同签定是否合规,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等。
④审查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看其相关手续是否齐全、合规。
⑤审查项目验收情况。看是否按规定履行竣工验收(或初验)手续,验收文件是否合规等。同时应查验现场,看是否存在工程质量问题。
⑥审查勘察、设计、监理及施工等单位是否具有相关资质。
⑦其他与建设项目审核有关的所有问题。
对工程经济管理的审核要做到有法律及规章的依据,有相关的审核依据条款可查。
2、审核人员进行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核
①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工程预算;工程招标标底编制说明;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资料是否齐全,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等;项目是否按批准概算执行,有无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规模等;主要材料取价、设备购置价格是否合理;费用计算是否符合规定;重大设计变更是否合理,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等;审核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等。
②审查依据包括:国家和地方统一制定的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人工、材料价格、价格调整指数等相关取费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专业定额;工程竣工图;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工程建设合同;工程监理报告;设计变更情况报告及核定单;竣工验收证明;建设单位现场签证。
对公路项目的审核要依据项目招投标时约定的〈招投标文件范本〉,对结算进行审核。
③审查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工程预算是否控制在概算允许范围以内;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与换算、费用和费率计取是否合理、准确;审定项目工程预算、竣工结算造价。
④审查步骤包括:收集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根据项目技术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审查方案;组织初审;根据审点深入现场实地调查;复审并出具审查结论。要求各种计算数据要做到准确无误,条理清晰,字迹工整,一目了然,如实填写查证核实单。审核人员应将每日工作情况编写《审计日记》,并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汇报审核结果。
(三)审计报告阶段
撰写审核报告阶段是实施项目审计全过程中的最后总结阶段。
1、审核人员应将上述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及审减的工程造价,进行汇总整理,编制相关工作底稿:
①填写“审核情况明细表”审核人员应签字,核实单后面应附有具体审减的计算依据、过程相关证据;
②填写“查证核实事项记实”审核人员应签字,核实单后面应附有相关证据;
③填写“工程结算审核书”审核人员应签字,核实单后面应附有相关证据;
④填写“项目审核汇总表”,汇总表后面应附有相关工程审核明细表及证据。
2、审计组各专业参审人员审核工作完了后,撰写规范的本专业的审计报告。各专业审核人员应依据查证核实单中记录的问题及有关资料撰写分项报告。要求一律按正规报告范本规定的格式撰写,具体内容:基本情况、项目建设投资完成情况、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评价、审计处理意见、审计建议等。
各审核人员将上述完成的工作及底稿,全部移交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统一与施工单位及被审单位交流审计结果;并经被审单位认可后签字盖章;由项目负责人将分项报告汇总后撰写出最终审核报告。
(四)审核材料的归档及保管
1、各部门及审计组出具各类审计报告,必须经审计组长审核签字后交领导审批,方可出具正式审核报告。
2、正式审计报告行文必须经领导审批签发。
3、审计项目终了后,项目负责人负责在15日内完成审计资料的整理装订工作。
4、审计档案管理人员,要主动及时做好审计档案的归集工作,审计报告登记编号在15日后,审计档案管理人员要向审计项目负责人督办、催收。
5、审计档案要进行分类保管及编号登记。审计档案一经移交入档,任何人不可随意调出。
6、审计经办人员或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须调档借阅,必须经领导同意批准。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报告篇4
第一条为规范*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设廉洁、安全、优质和高效工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部分或全额利用区政府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区政府资金是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外收入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和其他用于基本建设的财政性资金。其他用于基本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住房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及上级拨入的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等。
本办法所称区重要建设项目是指总投资3000万元或以上的区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建立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
(二)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三)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四)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监管制度,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五)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六)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工程监理和工程安全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七)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项目责任人制度。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区计划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审批、上报、组织实施及投资控制,会同区有关部门开展对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督查;
(二)区财政部门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财务管理和监督;
(三)区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用地、规划管理和监督;
(四)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监督;
(五)区审计部门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管理和监督;
(六)区监察部门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廉政监督。
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统一由区政府设立的建筑工务机构负责建设实施,区政府常务会议另定的除外。
第二章计划编制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
第七条区计划主管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发出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通知。各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于每年11月1日前提出计划申请,报送区计划主管部门。区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确定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根据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和中长期建设计划,区计划主管部门对各建设单位的申请计划进行综合平衡,拟订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方案。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于下一年度计划开始前编制完毕。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和投资结构;
(二)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及分项投资安排、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三)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类别包括前期工作计划、新开工项目计划、续建项目计划和收尾项目计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与项目审批程序滚动递进。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单列大型设备购置项目、土地及物业购置项目、二次装修项目和信息工程项目。
第十一条列入计划新开工项目的总投资,必须以计划主管部门核定的项目总概算为依据。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项目申报、项目建议书编制和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报批、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编制和报批。
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编制和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完成前期准备工作的项目方可申报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三章项目审批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涉及下列事项的,区政府必须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和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二)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调整;
(三)区重要建设项目的立项。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涉及下列事项的,区计划主管部门必须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和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二)区重要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责任人;
(三)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因情况变化,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项目总投资,或者增减新开工项目;
(四)预算超过总投资(概算)10%或300万元的区重要建设项目,预算超过总投资(概算)100万元的其他建设项目;
(五)设计变更累计增加工程量超过50万元的项目;
(六)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预留金额和待安排项目;
(七)审计决算超过预算10%或300万元的区重要建设项目,审计决算超过预算100万元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审批、开工报告审批、项目调整审批等环节。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与下达应与项目审批的进度相衔接。项目建议书获批准的方予下达前期工作计划,初步设计和总概算获批准后方予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具备开工条件方予批准开工报告。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拟建规模、拟建地点、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三)建设条件分析;
(四)项目进度安排;
(五)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
(六)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项目建议书由使用单位或建设单位编制,区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区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前,须征求区监察部门意见。项目建议书获批准后,属重要建设项目的,由区计划主管部门下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其他建设项目经区计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直接进行初步设计并编制项目总概算。
第十九条区重要建设项目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提出的背景和依据;
(二)拟建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
(三)项目可行性的概况、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建议方案及确定的依据;
(五)土地、水电等配套情况;
(六)建设条件及建设选择方案;
(七)技术工艺和主要设备选择及其依据;
(八)建设规模、建设方式、建设标准、建设进度及其依据;
(九)项目设计方案、平面布置方案,协作配套工程;
(十)研究环境保护影响及治理方案;
(十一)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十二)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
(十三)项目经济分析与投资环境评价;
(十四)社会效益分析;
(十五)结论与建议;
(十六)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编制,区计划主管部门委托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或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审,提出评审结论并按程序审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估算等一般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相应范围。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及环境影响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工作深度。
第二十一条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必须出具经过金融机构、区财政或审计部门审查的其他资金来源证明。非财政性资金原则上必须与财政性资金同步按比例投入。
第二十二条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开展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编制工作。初步设计获规划主管部门批准、项目总概算经区计划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审核并由区计划主管部门核定后,方可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一般不得超出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范围。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获批准后,区计划主管部门下达投资项目计划。建设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下达的投资项目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施工图设计由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项目预算由区审计部门审定后,报送区计划、财政部门。项目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计划总投资。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项目开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法人已经成立或者项目责任人已经确定,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已经到位,项目管理所必需的规章制度已经建立;
(二)施工图设计已获批准,项目预算已经核定;
(三)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经选定并已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
(四)项目主体工程或者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具备连续施工的条件;
(五)已经获取施工许可证;
(六)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开工报告由建设单位提交区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开工报告批准后,财政部门开始拨付工程款。开工报告未经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施工。
第二十六条需要列入当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但因项目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未完成,可以在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预留相应的资金,作为待安排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待项目符合规定条件时,区计划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批并下达投资项目计划。
第二十七条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可对已批准项目的年度投资进行调整。暂时不能动工或工程进度缓慢的,可调出该项目滞压资金,用于工程进度较快的项目建设,但调入资金项目的累计安排资金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资金调整方案由区计划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下达。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因情况变化,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项目总投资,或者增减新开工项目,由区计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提出调整方案后,按程序审批下达。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不宜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实行项目责任人制度。项目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经营。
项目责任人由具备建筑专业特长和工程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具体人选由建设单位确定,并报计划、财政、建设、审计和监察部门备案。区重要建设项目责任人按程序审批。
项目责任人确认后,建设单位与项目责任人必须依法签订委托协议,项目责任人对签订委托协议后投资项目的安全、质量、造价和进度负责,该委托关系至项目交付使用一年期满后自行终止。项目责任人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建设单位对项目责任人在权限内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负责。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
30万元或以上的建设工程(含二次装修工程),必须到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招标,区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信息工程项目的招标按照《深圳市*区信息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严禁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未依法实行招投标、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不得批准开工;已经开工的,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工。
区建设主管部门对有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等行为的施工单位,必须记录在案,并抄送区监察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施工招投标标底由区审计部门审定。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应当依法订立合同,并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工程担保制度。具体做法按照《深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施工图批准后,对没有定额的工程材料和工程内容,由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人会同审计等部门组成询价组,进行市场调查和询价,共同确定价格和造价。
第三十五条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组织施工。
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
如果发生特殊情况并且不是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设计单位必须出具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在现场共同确认,经区审计部门审核后,建设单位在3日内报区计划、财政部门。
如果发生施工措施改变并且不是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在现场确认,经区审计部门审核后,建设单位在3日内报区计划、财政部门。
如果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提出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的增加,设计单位必须出具设计变更,经区审计部门审核后,报区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上述情况累计增加工程量超过50万元的,按程序审批。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应按月向区计划、建设、财政等部门上报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报表。
区计划主管部门集有关部门定期召开例会,对投资变动、工程进度、资金到位及使用等情况进行研究和协调。
第三十八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工程接收或管养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认可或者准许使用的文件,报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应责令其整改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九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并必须在45日内将竣工决算报告报计划、审计和财政部门。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四十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由区财政部门统一预算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项使用。
第四十一条建设资金实行直接支付制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由使用财政性建设资金的建设单位,凭批准立项或批准新开工文件,以及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合同或协议,向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分期直接向施工单位拨付工程款。
没有单独设立财务会计人员的建设单位,其基本建设资金的会计核算由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部门负责。
第四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工作阶段所发生的费用,除区重要建设项目和前期发生费用较大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原则上由建设单位垫付,待项目正式列入政府投资计划后,项目费用纳入建设成本。区重要建设项目和前期发生费用较大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报经区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区财政部门拨付前期费用。
市及其它配套投资项目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及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区计划、财政部门予以协助。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不按本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区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建设资金。
第四十四条区财政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有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停止拨款或返缴拨款等强制措施。
第四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严格审核拨付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及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具体做法按照《转发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罗府〔*2〕69号)执行。
第四十六条区计划、审计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和审计所需经费,区财政预算安排应予保障。
第六章项目审计
第四十七条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审计。区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含二次装修项目和信息工程项目)的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对大型设备购置、土地及物业购置、工程招标评标评审等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十八条对需要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由区审计部门委托并对最终审计结果负责。
第四十九条区审计部门应当在收到竣工决算报告45日内向区政府提交审计意见书,同时抄送区计划、建设、财政、监察、会计核算等部门,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期限。
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出具的审计结论性文书,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均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条审计结果是工程项目财务结算的依据。审计结果经区计划主管部门确认后,区财政部门根据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拨付工程余额。审计决算超过预算限额的,按程序审批。
第五十一条审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部门对施工单位送审工程造价超过实际审定价25%的,必须记录在案,并抄送区监察部门备案。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五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办理产权登记。建设单位或被移交单位应当于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下达后1个月内,向区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并相应作财务会计处理。
第五十三条产权登记后,建设单位应及时与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十四条由区财政部门进行国有资产委托监管的,必须将投资项目的资产数额通过财务会计的处理相应调整委托监管的基数。
第八章监督
第五十五条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五十六条区政府每年两次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对区重大建设项目,区政府可以任命稽察特派员,稽察特派员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过程独立进行稽察。
第五十七条区计划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向区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五十八条区监察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含二次装修项目和信息工程项目)的概算、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大型设备购置、土地及物业购置、工程招标投标评审等过程进行监督。
区监察部门与项目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责任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单位、安全监督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等共同签订《反腐保廉敬业守法合约》,检查合约履行情况。
区监察部门对因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高估冒算等行为被记录在案的施工单位,必须通报,禁止其参与区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和承包。
区监察部门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根据举报线索,查处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对举报有功者,区政府予以奖励。
第五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接受社会监督。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涉及政府投资项目及其招投标等情况,通过区政府网站(域名为)和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政职务,禁止其三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备案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咨询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由区计划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禁止其三年内从事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文件的;
(二)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
(三)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上级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建设程序,或者违法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除分别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区政府于*7年10月20日的《*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管理的若干意见》(罗府〔*7〕80号)、*8年4月6日的《关于印发〈*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管理的若干意见〉(修订)的通知》(罗府〔1998〕28号)、*8年5月12日的《批转区财政局关于〈*区财政投资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罗府〔*8〕42号)、*8年7月20日的《批转区审计局基建审计奖励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罗府〔*8〕65号)和*9年5月7日的《关于切实加强我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规模控制的通知》(罗府〔*9〕38号)5个文件同时废止。
录在案的施工单位,必须通报,禁止其参与区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和承包。
区监察部门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根据举报线索,查处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对举报有功者,区政府予以奖励。
第五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接受社会监督。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涉及政府投资项目及其招投标等情况,通过区政府网站(域名为)和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政职务,禁止其三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备案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咨询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由区计划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禁止其三年内从事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文件的;
(二)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
(三)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上级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建设程序,或者违法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除分别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报告篇5
1、立项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论证意见、项目评估文件、有关立项的会议纪要、领导重要讲话、批示)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用地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界址点成果表及用地界址测绘平面图(原件)。建设用地批准书、拆迁安置意见、协议、方案等,国土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钉桩通知单(复印件)
3、岩土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4、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人防、环保、消防等有关主管部门(对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及报告、节能设计备案文件(复印件)
5、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6、工程建设基本信息:工程概况信息表、建设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及现场管理人员名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总监及监理人员名册、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经理及质量管理人员名册
7、监理文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工作总结、工程暂停令、工程复工报告及报审表、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资料、工程延期申请表及审批表、工程竣工移交书
8、勘察单位工程评价意见报告、设计单位工程评价意见报告、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专家组竣工验收意见、工程竣工验收证书、规划、消防、环保、人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市政工程质量保修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表
9、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相关资料: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各1份;《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表》1份;各单位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证明资料
若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人员变更的情况,还需提交相应的变更办理手续
二、道路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原件)
1、开工报告及报审表、竣工工程申请验收报告
2、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技术核定单)、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等
3、测量交接桩记录、工程定位测量记录、水准点复测记录、导线点复测记录、测量复核记录、沉降观测记录、道路高程测量成果记录(路床、基层、面层)等
4、地基验槽记录、地基钎探记录及图、桩施工成果汇总表、桩施工记录
5、原材料材质证明(包括:汇总表、材料报审、见证取样、出厂证明文件、检验报告及进场复试报告)
6、各项施工记录文件:中间检查交接记录、水泥混凝土浇筑施工记录等
7、各项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文件:压实度检验报告、填土含水率检测记录、无侧限饱水抗压强度检验报告、道路弯沉值检验报告、路面抗滑性能检验报告等
8、混凝土、砂浆的汇总表、强度评定及试验报告(含见证取样)
9、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10、建设单位质量事故勘查记录、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
11、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12、市政工程分部质量验收报告
13、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4、道路竣工图、竣工测量图
三、桥梁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原件)
1、开工报告及报审表、竣工工程申请验收报告
2、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技术核定单)、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等
3、测量交接桩记录、工程定位测量记录、水准点复测记录、导线点复测记录、测量复核记录、沉降观测记录、桥梁高程测量成果记录等
4、地基验槽记录、地基钎探记录及图、桩施工成果汇总表、桩施工记录、沉井下沉施工记录
5、原材料材质证明(包括:汇总表、材料报审、见证取样、出厂证明文件、检验报告及进场复试报告)
6、各项施工记录文件:中间检查交接记录、水泥混凝土浇筑施工记录、构件吊装施工记录、预应力张拉记录、高强度螺栓连接施工记录、箱涵顶进施工记录、斜拉索安装张拉记录、斜拉索张拉调整记录等
7、各项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文件:土工击实试验报告、沥青混合料马歇尔试验报告、回填土压实度检验报告、桩承载力测试报告、构件射线探伤报告、高强度螺栓摩擦面抗滑移系数检验报告等
8、混凝土、砂浆的汇总表、强度评定及试验报告(含见证取样)
9、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10、建设单位质量事故勘查记录、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
11、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12、市政工程分部质量验收报告
13、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4、桥梁竣工图、竣工测量图
四、地下管线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原件)
1、开工报告及报审表、竣工工程申请验收报告
2、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技术核定单)、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等
3、测量交接桩记录、工程定位测量记录、水准点复测记录、导线点复测记录、测量复核记录、沉降观测记录等
4、地基验槽记录、地基钎探记录及图
5、原材料材质证明(包括:汇总表、材料报审、见证取样、出厂证明文件、检验报告及进场复试报告)
6、各项施工记录文件:中间检查交接记录、水泥混凝土浇筑施工记录、预应力筋张拉记录、给水管道冲洗消毒记录、箱涵、管道顶进施工记录等
7、各项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文件:击实试验报告、管道沟槽回填土压实度检验报告、填土含水率检测记录、焊缝质量检测报告、钢筋焊接连接接头检验报告、钢筋机械连接接头检验报告等
8、混凝土、砂浆的汇总表、强度评定及试验报告(含见证取样)
9、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10、各项使用功能试验记录:无压管道闭水试验记录、压力管道水压试验记录表、压力管道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管道通球试验记录、接地电阻测试记录、绝缘电阻测试记录、设备试运行记录、设备调试记录等
11、建设单位质量事故勘查记录、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
12、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13、市政工程分部质量验收报告
14、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5、地下管线竣工图、竣工测量图及管线成果表
五、建设工程声像档案拍摄内容
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城市建设声像档案技术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