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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处置制度(收集5篇)

来源: 时间:2026-02-28 手机浏览

废弃处置制度篇1

关键词:水电工程危险废物管理

一、危险废物的定义和分类

世界上各国对危险废弃物的定义都不尽相同,日本在《废物处理法》中将危险废物定义为“具有爆炸性、毒性或感染性及可能产生对人体健康或环境的危害的物质”,美国在《资源保护和回收法》中将危险废物的定义为“危险废物是固体废物,由于不适当的处理、贮存、运输、处置或其他管理方面,它能引起或明显地影响各种疾病和死亡,或对人体健康或环境造成显著的威胁”,联合国环境署将危险废物定义为“危险废物是指除放射性以外的那些废物(固体、污泥、液体和利用容器的气体),由于它的化学反应性、毒性、易爆性、腐蚀性和其他特性引起或可能引起对人体健康或环境的危害。不管它是单独的或与其他废物混在一起,不管是产生的或是被处置的或正在运输中的,在法律上都称危险废物”。

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将危险废物规定为“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又进一步定义为“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或“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固态废物和液态废物。另外,在《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中又规定“废弃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以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废弃后亦是危险废物。

我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危险废物共分49类,其中HW01~HW18是按危险废物产生来源进行分类的,HW19~HW47是按危险废物含有的危险废物成分进行分类的。同时制定有《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并规定“凡《名录》所列废物类别高于鉴别标准的属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范围;低于鉴别标准的,不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

二、水电工程可能涉及的危险废物及危害

水电工程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都有可能涉及危险废物,在工程蓄水和竣工阶段环境保护专项验收时,环境保护部门会对生产废油等危险废物处置与管理进行专题检查,所以在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对可能涉及到的危险废物有针对性的甄别。主要来源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机修废油及含油废水:主要是指施工机械和设备在运行、维护、清洗时产生的废油和含油废水。

2.化学灌浆废弃物:部分水电工程可能涉及采用化学灌浆来进行防渗和加固处理,常见的环氧树脂类、聚氨酯类、丙烯酰胺类灌浆材料废弃物(废浆液)皆可属于危险废物。

3.库底清理过程中涉及的危险废物:水电工程建设在进行库底清理的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厂矿企业,其废矿石和使用的化学药品均可能为危险废物。

4.厂房透平油:发电机组更换后废弃的透平油。

由于危险废物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传染性等特性,不但会对水体、空气、土壤造成污染,而且还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危害人类健康,如不进行妥善管理,将有可能造成长久的难以恢复的后果。

三、水电工程危险废弃物管理

1.提升依法管理意识

在水电工程的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当大力加强法规学习,提升依法管理意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此国家新出台的《环境保护法》及其环保部门配套出台的管理措施对新情况下环境污染行为监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对其的追究处置也更加严苛。环保部门再次提出将监管权力切实分配到需要之处,加强处理废油以及其他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制度,提高相关人员对于法律法规的学习力度,务必让其认识到环境违法行为的危险和相关法律责任。

2.完善危险废弃物管理制度

对于如何完善危险废弃物管理制度,应当从强化管理责任做起。企业应依据自身情况,如生产类型以及生产特点进行划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相关规定,有计划的策划修改对于危险废物管理的处置。要求落实管理范围、明确处置流程,对于危险废弃物的来源、分类、排放量、贮存方式、二次利用资源以及运输方法都要有明确的记录,严格按照“谁排放,谁处置”的规定承担起责任。要设立监管机制,严格要求承包人落实相关制度。

3.强化监管力度

企业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危险废弃物管理,尤其要加大对废弃物流失、排放与处置情况的关注,做好监督与检查的工作。应定期对危险废弃物的来源、分类、处置措施及排放量进行细致化的检查更新,保证危险废弃物全生命周期受控,建立健全危险废弃物管理档案以及台账的相关记录。严格遵循国家及地方相关要求,定期向当地的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上报危险废弃物的类别、排放量、流向情况以及贮存处置方法的有关资料。

4.分类管理、集中收集、安全储存、依法处置

首先在危险废弃物的管理中各个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收集危险废弃物,在清理的过程中不得用沙土覆盖掩埋,需严格按照危险废弃物的性质进行分类处理及收集。应设立专用的收集场所,集中放置集中处理,严格做好防范措施。其次危险废弃物应遵守防分散、防渗漏以及防流失三项基本原则,并且贮存设施应具备防雨棚、围墙和地面硬化的等硬性条件。废弃物设施地的废水排放管道也应进行分类,要求单独设有液体排放装置和半固体废物排放装置。最后要求危险废弃物场地应设立危险废弃物警示公告,保证废弃物容器表面标签与废弃物的一致性,如标签有所损害应及时进行调换。在废弃物场所中应具备相应的消防设施以及个人防护物品。

在水电工程的建设和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少量废油、机组透平油以及检修废油等危险废物应当进行集体贮存、统一运输与集中处理。依照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于相关具有废油处置资格的机构进行对危险物品的集中运输与处置,并配合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开展相关工作。

参考文献

[1]梁万松.浅析危险废物的管理.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2

[2]代江燕,李丽,王琪,魏世强.重庆市三峡库区危险废物管理与处置现状及对策.环境科学与管理,2006

[3]王文川,闫静.四川省危险废物管理现状分析及评价.四川环境,2011

[4]邵春岩,孙俊.危险废物管理中分类管理的必要性.《环境保护科学》,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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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处置制度篇2

【关键词】医疗废弃物;逆向物流系统;医疗废弃物处理时下各级医院产生的医疗废弃物逐渐增多,其合理处置需求日益突出。尽管各地政府和各级医院为应对此问题采取了相应措施,但其措施具有滞后性,且管理理念相对落后,以致医疗废弃物得不到及时处理,并在处理过程中有流失,给生态和生活带来严重危害。依据逆向物流系统的特性,在医疗废弃物的处置中它将发挥重要作用。

1逆向物流系统

与传统供应链反向,为价值恢复或处置合理而对原材料、中间库存、最终产品及相关信息从消费地到起始点的有效实际流动所进行的计划、管理和控制过程。它以市场为导向,利用发达的信息技术,通过供应链成员将物资从供应链的下游向上游移动。在医疗废弃物处置费用不断增加的情况下,采用逆向物流系统可使相关单位获得可观的环境和经济效益。

2医疗废弃物及其处理现状

医疗废弃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的废物。较之发达国家在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安全转运和规范管理等方面形成的完善体系和先进处理技术,我国则存在一定的问题。

2.1政府在医疗废弃物的处理方面投入不够,科研队伍培养未跟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片面追求经济发展,在经济发展方面投资力度远大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投资力度,以致每年仅有不多的医疗废弃物得到无害化处理,且有部分废弃物在流通中不知去向。

2.2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弃物的管理体系不健全。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者在追求医院的经济效益及医疗水平提高时,并未形成健全的、有效的医疗废弃物规范处理、管理体系,且疏于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及宣传教育,防范意识不强。规范的从业人员较少,难以有效控制,加大了医疗废弃物外流的可能性。加之医疗废弃物的收集、转运、储存不规范,分类收集度不高,提供的专用包装物、容器和运输车辆等较少,运输中的污染现象很难规避。因此相关卫生机构建立和健全科学有效的医疗废弃物管理体系已迫在眉睫,将对医疗废弃物处理及环境保护有着积极意义。

2.3外部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弃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理单位,统一回收,集中分类处理,任何一级机构不得私自处理。但较多地方的医疗卫生机构并未完全依照规定进行合理处置,少量机构伴有将部分医疗废弃物随意混合、燃烧、丢弃的现象,这种行为不仅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危害,还给当地群众的生活和健康埋下了安全隐患。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废弃物管理中所暴露出的诸多问题,反应出外部监管部门监管的不到位。提议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3逆向物流系统在医疗废弃物处理中的作用

逆向物流系统是一种新型的物流应用系统,在医疗废弃物的处置方面扮演重要角色,在回收成本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逆向物流系统的特性,其在医疗废弃物处置中通过收集、分类、运输、追踪等方式发挥其特有功能。

3.1逆向物流系统以下游产物为基础,结合其供应链特性,可有效的搜集医疗废弃物。现阶段,医疗废弃物错综复杂,种类繁多,收集、回收困难。依据逆向物流系统,医疗废弃物的处置必然要设立专职专岗人员定时收集、处理,而且人员要经过严格的培训,具有必要的防护措施。此系统为相应的管理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合适的方式方法,可帮助各单位按照相关的政策及法规对医疗废弃物的收集进行监督和管理。从收集、回收上控制外流及其他不规范处置,近而有效回收利用,遏制医疗废弃物的危害。

3.2逆向物流系统对医疗废弃物的合理分类可促使其高效运转,并可规范处置废弃物。收集起来的医疗废弃物应严格按照政府卫生部门颁布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进行分类,经过严格分类的医疗废弃物可使逆向物流系统运转高效化。相对于整个逆向物流系统而言,医疗废弃物的分类显得犹为重要,只有分类好的收集物,才有助于整个系统进行良性运转。同时,畅通的逆向物流系统促进医疗废弃物的回收与处理,两者相辅相成。

废弃处置制度篇3

关键词:重庆市;生活废弃物处理;市场化

中图分类号:F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23-0114-02

重庆市地处长江上游、地域辽阔、人口众多,每天产生的生活垃圾量巨大。截止到2010年6月,仅重庆市主城区每天生活垃圾清运量约为3500吨,而产生的垃圾量甚至更多;况且重庆气候湿润,产生的生活垃圾极易腐烂给垃圾回收处理带来极大困难。目前重庆市环卫集团主要负责管理生活废弃物的清运、处理工作,但由于市环卫集团基本垄断了主城区生活废弃物处理行业,导致生活废弃物处理行业缺乏竞争,使得生活废弃物行业市场化程度仍然很低。因此,为了响应政府建设“宜居重庆”的号召,美化居住环境,实现生活废弃物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降低对城市环境的污染,重庆市必须加快生活废弃物处理市场化改革的步伐。

1重庆市生活废弃物处理市场化发展现状

从宽泛的意义上讲,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包括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中转、运输以及最终的处置。狭义的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则仅指生活废弃物处理的最后一个环节,即填埋、堆肥、焚烧。如未特别说明,本文中的废弃物处理一般采用宽泛的定义。

当前主要负责重庆主城区餐厨垃圾等生活垃圾清运和处理的是市环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环卫集团”),它是2002年12月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并由市政府出资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市环卫集团实行企业化管理运作,承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责任。其主要下设有市固体废弃物运输有限公司、长生桥垃圾卫生填埋场、黑石子垃圾处理场等。但由于环卫集团存在国有企业的通病,缺乏内部活力和外部压力,管理效率低下,导致生活垃圾清运与处理效率低下,也影响了重庆的市容市貌。因此,政府必须加快生活废弃物处理的市场化改革步伐。

重庆市为了促进生活垃圾处理的市场化改革,缓解政府资金压力,于2008年3月首次采用BOT方式运作的日处理垃圾能力达1200吨的同兴垃圾焚烧发电厂投入运营,标志着重庆创新垃圾处理体制机制,改变政府单一投资主体,推行政府购买垃圾处理服务,多渠道引入社会资本,建设大型环卫基础设施,迈出实质步伐,现已取得可喜成效。同兴垃圾焚烧发电厂在5年内共计处理垃圾256万吨,约占主城垃圾产生总量的50%,截止到2010年4月,发电共计5.86亿千瓦时,上网4.56亿千瓦时,每吨垃圾发电量为228.9千瓦时,扣除按照特许经营协议、重庆财政按照垃圾处理标准支付1.78亿元外,垃圾发电上网直接产生经济效益1.73亿元。在2010年5月,已经在巴南区丰盛镇开工建设投资7个多亿元、日处理能力1800吨的主城第二个垃圾焚烧发电厂,届时两座垃圾发电厂可“吞下”主城区的全部生活垃圾,将极大提高生活废弃物处置的减量化、无害化的效率,美化市容市貌。

2重庆市生活废弃物处理市场化存在的问题

重庆市虽然初步出现了生活废弃物处理行业的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管理企业化模式,但生活废弃物处理市场化程度仍然很低,生活废弃物处理相关市场化配套政策法规尚不健全、环卫结构改革缓慢、生活垃圾收费标准低、生活废弃物处理行业的社会资本参与度不高等问题仍然存在,竞争性局面尚未形成。

2.1市场化的相关政策法规尚不健全

近年来,重庆市为了改变生活废弃物回收处理长期以来落后的局面,提高生活废弃物回收处理的效益和效率,加快对生活废弃物处理市场化改革的步伐,相继颁布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条件和程序规定》等相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为重庆市加快生活废弃物处理市场化改革提供政策性支持。但生活废弃物处理市场化相关配套的政策法规尚不健全,极大制约了重庆市生活废弃物处理市场化改革的步伐。

2.2环卫机构改革缓慢

重庆市环卫机构改革缓慢,仍然停留在计划经济体制的模式。首先,重庆市环卫机构结构复杂,形成多级管理体制,但其权责不明确,多头管理,当出现问题时,各层环卫机构则会尽量推脱责任;环卫机构内部人浮于事,管理水平较低,服务不到位的传统痼疾依然存在。其次,市环卫集团虽然进行了企业化运作,但仍为国有独资企业,并没有实现股权多元化,在没有资本市场、服务市场的有效约束的情况下,环卫集团难以建立有效运转的公司治理结构。

2.3生活垃圾收费标准低

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重庆市自2004年5月1日起,重庆市政府对城市居民每户收取8元垃圾处置费,对城市暂住人口收取每人2元垃圾处置费,虽然重庆市对居民的征收率达到近80%,取得一定的成效。但生活垃圾收费标准仍然很低,据环卫局某领导向笔者介绍,重庆市主城区仅生活垃圾的清运、处理等运营成本就有110元/吨,且生活垃圾的清扫费由城市维护费用出。若按城市居民一户三口计算,每人每天产生生活垃圾人均1公斤,则一户每年产生量就达1吨多,每户生活垃圾处置费就达110多元,而实际上每户每年只交96元,如果再扣除征收的成本,真正能够用于垃圾无害化处理的金额则更低,远远不能弥补生活废弃物处理的运营成本。

2.4社会资本参与度不高,竞争性局面尚未形成

目前重庆市采用BOT方式运作有由中国环境保护公司、重庆三峰、重钢集团等企业投资兴建同兴垃圾焚烧厂和已经在建的巴南区丰盛镇日处理能力1800吨的主城第二个垃圾焚烧发电厂,但仅仅限于生活废弃物处理环节,而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运等环节的社会资本引入还是空白,资金的来源几乎全靠政府的财政拨款,社会资本参与度不高。虽然同兴垃圾焚烧厂在生活废弃物处置环节上每年约处置主城区一半的生活废弃物,与市环卫集团形成相互竞争的格局,但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运环节主要还是市环卫集团一家垄断,竞争性局面尚未形成,无法实现公平竞争、降低成本的目标。

3重庆市生活废弃物处理市场化的对策

3.1建立和完善生活废弃物处理行业的相关配套政策法规

政府要想加快生活废弃物处理市场化的改革步伐,为参与生活废弃物服务的企业营造公平、可靠的外部环境,政府必须建立和完善以下的政策法规:

(1)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招标政策的政策法规;给予民营企业、外企跟国有企业同等对待的待遇,防止在招标过程中产生的招标机构与竞标企业之间的合谋,竞标企业之间的合谋等行为。(2)进一步落实税收、补贴、建设用地、低息贷款等优惠政策法规;使得垃圾处理企业具有相对宽松优惠的外部环境且具有法律的保障。(3)进一步落实生活废弃物服务企业特许经营权的政策法规,对服务企业经营权应给予法律上的保障,不应随着当地政府领导的更换而改变;需以立法的形式,保护和落实生活废弃物处理行业的产权关系制度,使产权明晰化,确立排他性的产权,明晰产权边界和各产权主体的权利和责任。(4)政府急需出台废弃物源头减量化和资源化循环利用相关政策法规,缓解日益增长的生活废弃物排放对城市环境的压力和实现资源化再利用。

3.2加快环卫机构改革的步伐

重庆市加快生活废弃物处理市场化改革的前提是必须加快城市环卫机构的改革。环卫机构要转变职能,由过去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投资者、管理者和经营者,转变成为城市废弃物处理行业发展的引导者、培育者和监督者,从直接管理转变为宏观管理,从管行业转变为管市场,从对企业负责转变为对公众负责、对社会负责。支持已改制机构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鼓励民营、外资等企业入股或投资。加快各区属环卫事业单位的改革,使之成为自负盈亏、自我经营的企业实体。

3.3完善垃圾收费制度

重庆市虽然在征收生活垃圾处置费取得了不少进步,处于全国领先水平。但生活垃圾收费标准低,远远不能满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需求,市政府应该根据“保本微利”的原则,研究健全垃圾收费制度,通过大规模实地调查,科学测算全市的垃圾收费标准,改变目前垃圾收费标准过低,计费标准不合理的现状,逐步实现收费与垃圾生产量挂钩,确保垃圾费用水平可以较为客观地反映其产生垃圾的处理费用,起到抑制垃圾产生量,促进垃圾源头的分类、资源化的作用。政府应积极通过电视、报刊、广告栏等媒介,大力宣传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收费的必要性,提供居民的环保意识。政府还应该出台对低收入者家庭进行补贴政策,通过资格审核对低收入者家庭免费收取垃圾处理费,或象征性获取一定量的垃圾处理费。

3.4积极拓宽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提高社会资本参与度

为了缓解政府资金压力,提高生活废弃物处理的效益和效率,重庆市政府应拓宽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提高社会资本参与度,积极引入民营等企业从事于生活废弃物处理行业的收集、清运、处理等环节。政府可以利用税收、补贴、信贷、建设用地、电力等方面的政策优惠,吸引社会资金和外资的投入;通过银行信贷、投资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拓宽生活废弃物处理行业的融资渠道,积极探索相关资产证券化融资、产业投资基金、垃圾债券融资等融资手段,如重庆市可以借鉴美国发行市政债券,尝试发行垃圾债券。另外,通过利用街道、街区的广告权、命名权等方式,来吸引民营企业、外企等投资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运环节。政府把该街道或社区的广告权、命名权在一定的时间内给从事于生活废弃物的收集和清运的民营企业或外企,而他们可以通过广告牌和街区的命名权等方式使自己的品牌价值、服务理念潜移默化的影响着社区居民。

3.5加强监督与管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政府需鼓励有实力的民营、外企等企业积极参与生活废弃物处理行业投资和经营,允许他们在兼顾社会公益目标的前提下追求合理的经济利润。政府还应该制定详细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逐步完善招投标管理体制及加强对日常废弃物处理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为参与生活废弃物处理行业的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参考文献

[1]冯中越,宋卫恭.城市公用事业的市场化改革与政府管制研究[J].北京社会科学,2009,(2).

废弃处置制度篇4

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资处的有关人士介绍,北京市将继续按照“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通过采取加快推进试点建设,打击非法集散市场,完善回收体系,落实资金、税收政策,加大宣传力度等措施,强化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置体系的建设。

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完善法规体系、国务院正在审议《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置管理条例》。北京市将根据国家条例的报送稿及本市相关前期研究成果,着手制订北京市相关配套法规,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多元回收、集中处置;生产者延伸责任制等原则,明确政府的职责、社会各界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置企业行为,推动产业健康发展。明确监管部门和职责,由市法制办牵头制定地方法规;市发改委负责制订全市电子废弃物处置规划,推进重点示范项目建设;由市商务局牵头,规范电子废物回收和交易活动,完善回收体系建设;市环保局加强对电子废弃物加工处置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电子废弃物加工处置过程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二次污染,加大对非法处置企业的环境执法力度;市质监局研究制定二手电子产品准入标准等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各区县政府加大对电子废弃物非法集散地的整治力度。加强标准研究,研究制订再生电子电器产品的质量标准、安全性能标准,再利用商品的标识办法;电子废弃物拆解、资源化利用和处置的技术规范以及环保标准等。

继续完善回收体系建设。提高电子废弃物回收门槛,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取缔非法回收站点。居民实行有偿回收,按照《关于推动北京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产业化发展试点方案的实施意见》,城八区及远郊区县在回收废旧报纸、纸制品包装物和废塑料的同时,增加回收废旧家电。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电子废弃物管理,监督行政事业单位的电子废弃物无偿交付指定企业处置,根据指定处置企业出具的回收凭据办理固定资产核销及更新电子办公产品。鼓励处置企业与销售商合作,继续扩展在销售环节开展以旧换新业务,要求维修企业的电子废弃物交付指定企业处置。研究推行生产者延伸责任制,针对北京市家电生产企业少、消费量大的特点,结合国家条例的有关内容,研究我市可行的生产者延伸责任制,明确生产、销售、使用等各环节的责任。

废弃处置制度篇5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弃危险化学品,是指未经使用而被所有人抛弃或者放弃的危险化学品,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海关、质检、工商、农业、安全监管、环保等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以及接收的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

废弃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

实验室产生的废弃试剂、药品污染环境的防治,也适用本办法。

盛装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和受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包装物,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量、安全合理利用废弃危险化学品和无害化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废弃危险化学品回收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实行充分回收和安全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集中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促进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产业化发展。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对全国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使用者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危险化学品生产者应当合理安排生产项目和规模,遵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尽量减少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量。

危险化学品生产者负责自行或者委托有相应经营类别和经营规模的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对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回收、利用、处置。

危险化学品进口者、销售者、使用者负责委托有相应经营类别和经营规模的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对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回收、利用、处置。

危险化学品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负责向使用者和公众提供废弃危险化学品回收、利用、处置单位和回收、利用、处置方法的信息。

第九条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报废管理制度,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计划并依法报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信息登记档案。

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品名、成份或组成、特性、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情况、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信息。

前款事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进行变更申报。

第十条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信息交换平台,促进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回收和安全合理利用。

第十一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回收利用、处置与其产品同种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提供符合下列条件的证明材料:

(一)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具备回收利用、处置该种危险化学品的设施、技术和工艺;

(三)具备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回收、利用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保证回收、利用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设施、设备和场所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对不能利用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或者承担处置费用。

第十三条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其提供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成分或组成、特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接收单位应当对接收的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核实;未经核实的,不得处置;经核实不符的,应当在确定其品种、成分、特性后再进行处置。

禁止将废弃危险化学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进行妥善处置,并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规范,对厂区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检测,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对场地造成污染的,应当将环境恢复方案报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在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对污染场地进行环境恢复。对污染场地完成环境恢复后,应当委托环境保护检测机构对恢复后的场地进行检测,并将检测报告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十六条转移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设区的市级以上行政区域转移的,并应当依法报经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方可转移。

第十七条公安、海关、质检、工商、农业、安全监管、环保等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收缴或者接收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当委托有相应经营类别和经营规模的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回收、利用、处置。

对收缴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有明确责任人的,处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由收缴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追缴;对收缴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能力承担处置费用的,以及接收的公众上交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由收缴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向本级财政申请处置费用。

第十八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安全负责。

从事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培训,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第十九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建设或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设施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发生废弃危险化学品事故时,事故责任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按照国家有关事故报告程序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并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

(二)不按规定申报登记废弃危险化学品,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将废弃危险化学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

(四)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废弃危险化学品的;

(五)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六)未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不处置其产生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或者不承担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规范对厂区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检测的;

(二)未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并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的;

(三)未将环境恢复方案报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进行环境恢复的;

(四)未将环境恢复后的检测报告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废弃危险化学品严重污染环境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决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挠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