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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安全论文(收集5篇)

来源: 时间:2026-03-18 手机浏览

外卖安全论文篇1

天津国际拍卖公司2003年秋季文物艺术品拍卖会于2003年11月20-23日在天津友谊宾馆举行。

经过两天6场的紧张拍卖,此次拍卖会总成交额2100万元,总成交率71%。成交价最高的拍品是清乾隆御笔《洪咨夔春秋说论隐公作伪事》手卷,拍出214.8万元。这场成功的拍卖会使我市“收藏文物热”再度升温。

本次文物艺术品拍卖会是天津国拍经过半年多的精心筹备而推出的。由于准备充足,并以几大特色赢得了海内外收藏家与全国各地文物收藏爱好者的青睐,因而使本次拍卖会的现场气氛格外活跃。

本次拍卖会上出现了许多新面孔,这一方面说明我市文物收藏队伍正在扩大,另一方面也证明我市的拍卖会越来越具吸引力,引来了众多的“外来客”。此次拍卖会,中国书画专场异常火爆,强劲的购买力,令人对中国书画不得不刮目相看。有专家大胆预测,中国书画拍卖的高潮已现端倪。这次拥有1800余件文物珍品的文物拍卖会,由于众多“皇室真品”从海外回流,而显示出天津文物拍卖的实力。天津目前已被看好是北方重要的文物中心之一,其在国内活跃文物市场的能力越来越被看重。

此次秋季文物艺术品拍卖会,在本市及全国反映强烈。特别是“海内外华人文物艺术品慈善拍卖会”专场,填补了国内在海内外范围内征集文物艺术品拍卖开展慈善事业的空白,并一举成功。会场爆满,气氛热烈,100多个号牌轮番竞价,406件拍品全数拍出,成交率100%,善款突破30万。此款已决定全部用于建立一所希望小学。此外,这场秋季文物艺术品拍卖的拍品质量,吸引了全国各地及港、澳、台、日本等地大批客户。拍卖会参加人数众多,本市竞买者比例也大幅提升,约占50%以上,反映了天津经济正在蒸蒸日上蓬勃发展。

通过次此文物艺术品拍卖,显示了我市文化产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影响力和实力,增加了建设文化城市的新的着力点。此次拍卖也显现出逐步形成以天津为文物集散中心城市的辐射作用的趋势。近年天津经济的高速发展带动了收藏升温。津京两地文物拍卖有逐渐融合的趋势。津京两地拍卖活动在时间上相互协调和影响着,已形成了两城市每年拍卖活动,既相互补充又相互影响的格局。许多行家预测京津在文物收藏及流通领域的联合是必然的趋势。从中显示出京津两大文物中心相互依托和融合的必然性,可以预测,今后以京津两地为集团的连环性拍卖活动将成为中国乃至世界最具规模、最有影响的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中心。

海内外华人文物艺术品慈善拍卖会

外卖安全论文篇2

外卖送餐拼快更要拼安全

广西南宁市长湖立交桥下,一间不大的平房里,20多名外卖配送员坐成几排,两名交警正讲解注意事项。而后,配送员在手中的《交通安全事前信用承诺书》上,签下名字。承诺书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交警部门留存。

当下,外卖送餐越来越多,配送员骑行不规范也带来各种安全隐患,日前,公安部出台《关于警企共治创新外卖行业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治理工作的通知》,部署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加强警社合作、警企共治。

南宁市交警与外卖企业合作,实施准入培训、信用惩戒和制定文明骑行公约等具体措施,试图破解外卖骑行交通违法难题。规定施行以来,效果如何,有哪些经验值得借鉴?

外卖违规骑行常发

配送员屡罚屡犯,亟待加强规范管理

中午,正值外卖订单高峰期,配送员小李手里有7个订单,取餐的店里顾客很多,出餐慢,客户着急,小李也着急。取餐后为了尽快送到,他只好开足马力,一骑绝尘。电动车骑得飞快不说,小李和他的同事们还边骑行边看手机,手动“抢单”,一旦平台新订单,谁抢到算谁的,送得快,抢得多,赚钱自然也多。

一个中午,小李逆行一次,违规变道了两次,停放也不太注意位置,曾经,这是“小李”们的工作常态。

“南宁的电动车数量多,下班高峰期很拥挤,一次我下班骑车回家,旁边一辆外卖电动车骑得飞快,可能嫌非机动车车道堵,还一下子窜到了机动车道上,差点被后面开来的一辆汽车撞上,特别危险。”南宁市民黄先生回忆当时的情景,不免为外卖配送员捏了一把汗。

外卖配送员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参差不齐,闯红灯、逆行、违反标志标线指示、随意变更车道、乱停放等现象屡屡发生,外卖送餐交通安全问题已成为城市治理的痛点。

南宁市交警支队一大队副大队长莫民超说:“有一次我在路口巡查,看到有位外卖配送员逆行,立即拦住他进行教育处罚。一查记录才发现,这段时间他已经因为交通违法被处罚5次了,每次都是简单接受了半小时学习教育。因为违规成本较低,他屡教不改。”

外卖骑行同样关乎企业形象,配送员的服装和车尾送餐箱都印有外卖企业标识,如果扰乱交通秩序也会损害企业形象。因此,外卖送餐企业也需要加强规范管理。

警企联合信用惩戒

将制定外卖配送员安全记分管理办法

2018年4月,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与外卖企业美团外卖正式签订战略合作协议,联合实施准入培训、信用惩戒等12项具体措施,规范和加强外卖送餐电动车的通行管理。

“我们建立三级沟通协调机制:交警支队与美团外卖南宁专送渠道团队对接、交警大队与片区配送站对接、交警中队岗组与企业维护岗对接,明确各层级的对接负责人,通过印发通讯录、建立微信群等方式沟通协调。”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罗义学介绍。

同时,各层级定期相互通报情况,实时响应需求,提高双方沟通协调和处置问题的效率。南宁交警支队秩序科长梁宇新说,微信群是一个微型协作平台,同时,还是一个宣传平台,近期交通管理重点、突出的交通违法和安全事故案例、需要宣教的文明出行要求等,都会通过微信群传递到每一个站点和外卖配送员。“我们双方会定期交换配送员、配送车辆的交通违法和事故等数据,企业会提供骑行送餐的热力图分析,通过在线交互和实时推送,及时发现隐患,迅速整治乱象。”梁宇新说。

合作协议中还明确:“凡在南宁片区申请成为美团外卖配送员的,需先做出配送期间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事前信用承诺,并经联合审核,方可准入。”通过审核后,“准配送员”还要以交通安全志愿者身份参与一次路口执勤,才能成为正式配送员。

对于配送员的交通违法行为,交警处理完,企业也要处理,实施联合惩戒,并将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肇事逃逸扣36分,逆向行驶扣12分……”在企业的安全记分管理办法初稿中,机动车违规与处罚措施挂钩,分数扣光则会被拉黑辞退,分数偏低则需参加交通安全学习。目前,警企双方正在讨论制定最终稿。

信息互通促管理升级

交警精准整治,企业合理调度,推动行业自律

“骑车路过之前站过岗的交通路口,就能想起当时自己也在那儿指挥过交通。”配送员梁守宇说,“在路口体验站岗执勤后,从交警的角度更能体会违法行为的严重性。”

南宁交警七大队中队长洪基清说:“我们跟辖区的配送站点建立联系后,管理和宣传教育针对性更强。”平日里,交警会定期对配送员进行交通安全培训教育。平台也会给外卖配送员100%推送交警部门制作的电动车安全规范课件。每日晨会,配送站还会进行交通安全骑行宣教。“现在辖区的外卖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少了一大半。”洪基清说。

在警企合作中,双方也尝试相互提供便利服务支持。南宁市青秀区某购物中心地处繁华商业街区,每逢用餐时间,外卖电动车就蜂拥而至,购物中心不允许外卖电动车在门前停放,配送员为了尽快取餐送餐,经常把电动车停在非机动车道上,既干扰交通秩序,也增加安全风险。了解这一情况后,南宁交警居中协调,促成购物中心与外卖企业协商。不久前,购物中心设置了两个停放点共60个车位,专门供外卖电动车停放,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通过警方的及时反馈,企业内部管理也不断升级。现在,美团外卖升级智能调度体系,精准派单,逐步取消“平均送达时长”等考核指标,改变了“有单赶紧抢、送餐拼命骑”的局面,同时正在试点配送员蓝牙耳机接单模式,避免配送员骑行时操作手机带来危险。

外卖安全论文篇3

事实上,个人卖房也要经过政府的许可。最新版本的《房地产管理法》、各省颁布的《房地产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部分县市建设局和房管局颁布的部门规章规定,民间转让房产,得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关责任人在申请材料上签字盖章之后,才能进行交易,否则不给过户。

其实据我所知,在古代中国的一些朝代,例如唐朝、宋朝和元朝,凡居民出售房产,也要先向政府提出申请,也要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就跟我们现在一样。

我们先看唐朝。唐朝大中五年(851),首都长安皇城外朱雀大街东面有一座寺庙,名叫安国寺,安国寺很大,但是僧人不多,寺僧想把一部分空闲房屋转售出去。问题是,这安国寺跟当时其他多数寺院一样,土地、房屋都是国家划拨的,属于公共财产,僧人们想卖掉一部分公房,自然得跟国有房屋管理部门打个招呼。当时的国有房屋管理部门分为两家,一家是庄宅使司,负责管理政府房产;一家是内庄宅使司,负责管理宫廷房产。安国寺的前身是唐睿宗做太子时的府邸,后来唐睿宗即位,把它舍为寺院,所以这安国寺属于宫廷房产,所以安国寺僧人出售空房之前,需要向宫廷房产管理部门也就是内庄宅使司提出申请。售房申请书递上去,内庄宅使司很快下了批文:

“安国寺一所,庄居东道并菜园,西李叔和,南龙道,北至道,舍三十九间,杂树四十九根,地一亩九分,计估价钱一百三十八贯五百文。牒:前件庄,准敕出卖。”(《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唐大中五年敕内庄宅使牒》)

什么意思呢?从“安国寺一所”到“计估价钱一百三十八贯五百文”,是安国寺僧人所提交卖房申请的原文,这几句话描述了待售房产的位置、四至、间数、面积,以及准备出售的钱数。“牒”后面的文字,是内庄宅使司工作人员给的批复,意思是你们的申请已经审查过了,这些房子可以出售。

以上是出售公房时提出申请的事例,出售私房是不是也需要提出申请呢?需要。唐朝法典《唐律疏议》卷13规定:“依令,田宅无文牒辄卖买者,财没不追,地还本主。”所谓“文牒”,就是指政府出具的批准书,按照唐朝法令,无论卖地还是卖房,都得向政府提交申请,等拿到批准出售的文书以后,才可以达成交易,否则没收出售所得,并将已经出售的土地或房屋从买主手里强行夺回来,原封不动还给卖主。

这样解释有点儿绕,咱们打个比方。假设我们家有一所老房子,要价五十万,卖给您了。咱们交易之前,我并没有向我们这儿的县政府提出申请,更没有拿到本县房管局允许我卖房的批文。然后呢,这事儿被居委会王大妈发现了,王大妈往县政府办公室打了一电话,第二天,执法局的人马就会杀上门来,让我把那五十万售房款上缴国库,同时还会请您出去。

表面上看,您白掏了五十万,而我却没有什么损失。其实没那么简单,因为您不傻,马上就会明白您的损失是我这个卖方造成的――我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在卖房之前向政府提出申请。好了,您会找我麻烦,让我把那五十万购房款赔给您。如果我赖着不赔呢,您就会把我告到法院。

类似法令并不只在唐朝存在,在宋朝法典《宋刑统》第13卷《户婚律》之《典卖指当论竞物业》章,也有如下条文:“其有质举卖者,皆得本司文牒,然后听之。若不相本问,违而辄与及买者,物即还主,钱没不追。”意即出售不动产需要先拿到当地政府出具的批准书,否则没收房款,并把已经售出的房子从买家手里夺回来。

另外在元朝政令汇编《通制条格》第16卷《田令》之《典卖田产事例》章也有两条法令。

其一:“诸私相贸易田宅,即与货卖无异,拟合给据,令房亲邻人等画字估价,立契成交。”

其二:“僧道自相典卖,并买民田纳税地土,依例于有司给据关防。如违,依例追断。”

前面一条是说,凡老百姓卖地卖房,需要向政府提出申请,同时呢,政府有关部门对于这些申请也不能推诿不办,只要是合法的、没有纠纷的房产,都应该批准出售。后面一条则特别强调,即使是出家人出售房产,也需要先拿到有关部门出具的“关防”,即批准书。

元朝至元二年(1336),福建省晋江县居民麻合抹想卖掉老宅的花园,按照法律规定,他向当地衙门提了申请:

“泉州路晋江务,据录事司南隅住民麻合抹状告:父沙律忽丁在日,原买得谢安等山园、屋基、山地,辟成花园,于内栽种花木,四围筑墙为界,及有花园外屋基地一段,俱坐落晋江县三十七都东塘头庙西保。递年立例,麻合抹通纳苗米二斗八升。原买山园屋基,东西四至,该载契书分晓。今为路远,不能管顾,又兼缺钞经纪,欲将上项花园山地出卖。未敢擅便,告乞施行。”(《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至元二年晋江县务给付麻合抹卖花园公据》)

这份申请描述了待售花园的来历、位置、税负,以及出售原因。如果再加上电话,做成表格,就跟今天某些县市房管局要求售房人填写的《房地产交易申请审批表》差不多了。

晋江县衙收到麻合抹的申请,做出以下批复:

“从公勘,当得:上项花园山地,委系麻合抹承父沙律忽丁原买梯己物业,中间别无违碍。出到各人执结文状,缴连保结,申乞施行。得此,除外,合行告给又字九号半印勘合公据,付本人收执。”(出处同上)

意思是申请已收到,经过政府工作人员的实地调查,认定该申请书中描述的情况基本属实,特此发给批文(批文以千字文编号,编为又字第九号),允许出售。

行文至此,有朋友就会问了:为什么古今政府都要求大家在卖房之前先交申请呢?

个中原因倒并不复杂,我总结了这么三条:

一、为了避免公共资产流失。

您知道,古今房屋都有公房和私房之分,即使是私房,下面的土地也可能是政府无偿划拨的。如果是私房私地,怎么卖掉都无所谓;如果是公房或者在公地上建造的私房(例如经济适用房),那就不能被某个人或者某个单位不声不响地卖掉。卖房人在交易达成之前提出申请,有助于政府“过滤”掉一些私自出售公房公地的非法行为。

二、为了避免交易双方将来闹纠纷。比方说,我卖房给您之前,有可能已经把房子抵押给了银行;或者因为我欠下巨债,这套房子已经被法院查封;或者这套房子的所有人并不只是我一个,还有其他共有人,我卖房之前并未征求共有人的同意;或者我提交给您的房产证、土地证是假的;或者我们双方签订的合同很不规范,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或者我把房子卖给您之前,已经把它卖给了另一个买家。俗话说的好,买家永无卖家精,说的就是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现象,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您只要不借助其他力量,就不可能对以上种种情形完全调查清楚。这时候政府出面帮您来了,它让我写申请、拿权证,在我们交易达成之前,先把所有必要的手续过一遍,一旦政府发现我这套房子有问题,就会驳回我的出售请求,这样您自然就可以不上当了。

外卖安全论文篇4

关键词:社交网络属性电子商务消费者信任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国内网上交易的不诚信甚至诈骗行为也不断增多,诈骗手段也日趋高端,对电子商务平台的良好运转带来较大困扰。目前,电子商务消费者信任已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和转型的重要因素。同时,目前新型网络技术和社交网络服务已在全国范围不断扩散,通过社交网络的传播,可以实现社交互动,不断促进电子商务活动的社会化。社交网络的目的在于利用社交网络属性来推动网络消费和商品传播,提升消费者网络购物的体验,提高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任度。在社交网络快速发展的环境下,如何良性利用社交网络中的各种属性,积极为电子商务消费者信任服务,已成为当前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本文致力于挖掘社交网络中的多种属性,分类研究这些社交网络属性对电子商务消费者信任的影响,为以后更深层的研究提供一定借鉴。

模型框架及理论假说

根据Sultan的观点,电子商务消费者信任的影响因素既存在一定的消费特性,也存在一定的网站特性。在这个层面上,笔者认为社交网络属性可能对电子商务消费者信任产生一定影响。本文基于Davis在1989年提出的技术接受模型框架,建立电子商务消费者信任模型。技术接受模型是以技术接受为基础的,而电子商务平台在本质上属于一种信息技术,因此对于电子商务消费者信任问题的研究,可以采用技术接受模型。技术接受模型(TechnologyAcceptanceModel,简记为TAM)提出了影响信任或接受程度的两个重要因素:一是感知有用性(PerceivedUsefulness),它反映了消费者认为使用某个产品或系统促进其工作效率提升的程度;二是感知易用性(PerceivedEaseofUse),它反映了消费者认为使用某个产品或系统的容易程度。基于技术接受模型,文章构建电子商务消费者信任模型,如图1所示。

本文着重研究社交网络属性对电子商务消费者信任的影响,综合已有文献的研究基础,笔者认为网络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程度、网络好友对产品的购买信息、网络好友的消费专业性、网络卖家的沟通能力、网络卖家的信誉程度等社交网络属性都可能影响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下的网络消费行为。为此,本文将社交网络属性分为网络好友属性和网络卖家属性两类,其中网络好友属性包括社会中的真实好友推荐、纯粹网络好友的推荐、网络好友的交易信息、网络好友的购买专业性、消费者与网络好友的情感交互程度、消费者对社会网络的信任;网络卖家属性包括卖家的交易沟通性和卖家声誉度。根据这些社交网络属性,首先提出8个待检验假说,具体见表1。

实证模型及量表设计

(一)实证模型

基于前面构建的电子商务消费者信任的技术接受模型,本文采用结构方程模型方法进行检验性的因子和路径分析,验证前面提出的假说是否成立。根据结构方程模型的基本原理,可将模型分解为量测方程和结构方程两个部分。其中,量测方程定量反映了潜变量与指标的关系,结构方程则量化反映潜变量与潜变量之间的关系。潜变量与指标关系的量测方程具体形式如式(1)和式(2)所示:

X=Λxξ+δ(1)

Y=Λyη+ε(2)

其中,X表示由外源指标所组成的向量集;Y则表示由内生指标组成的向量集;Λx衡量了外源指标和外源潜变量的关系,由外源指标在外源变量上的因子载荷矩阵来表示;Λy衡量了内生指标和内生潜变量的关系,由内生指标在内生变量上的因子载荷矩阵来表示;ξ表示由外源潜变量组成的向量集;η表示由内生潜变量组成的向量集;δ为外源变量的随机误差项;ε为内生变量的随机误差项。

衡量潜变量与潜变量之间关系的结构方程如下:

η=Bη+Γξ+ε(3)

其中,B为衡量内生潜变量之间关系的矩阵;Γ为衡量外生潜变量对内生潜变量影响的矩阵;ε为随机误差项,反映了结构方程中不能被解释的成分。

(二)量表设计

根据前文提出的社交网络属性指标的相关理论假说,设计问卷调查所需的量表。基于现有的研究基础,本文采用Likert七点尺度量表方法进行设计。对前文提出的因素(社会中的真实好友推荐、纯粹网络好友的推荐、网络好友的交易信息、网络好友的购买专业性、消费者与网络好友的情感交互程度、消费者对社会网络的信任、卖家的交易沟通性、卖家声誉度)分别设计量表项目,假设8个因素的变量名称分别为ξ1、ξ2、ξ3、ξ4、ξ5、ξ6、ξ7、ξ8,因素集为ξ={ξ1、ξ2、ξ3、ξ4、ξ5、ξ6、ξ7、ξ8}。量表项目以电子商务消费者购买决策的步骤为脉络进行问题设计,具体为客户对购买需求的认知、客户对信息的搜索、客户对购买信息的对比和最终的产品购买。

“社会中的真实好友推荐”相关量表项目包括:我会同社会中的真实好友商讨欲在网上购买的商品;社会中的真实好友往往能向我提供欲购买商品的有效新信息;社会中的真实好友对商品购买信息的推荐很可能影响我对电子商务网站的选择;我觉得社会中真实好友推荐的电子商务网站往往能带给我更好的购物体验。

“纯粹网络好友的推荐”相关量表项目包括:我会同网络好友商讨欲在网上购买的商品;网络好友往往能向我提供欲购买商品的有效新信息;网络好友对商品购买信息的推荐很可能影响我对电子商务网站的选择;我觉得网络好友推荐的电子商务网站往往能带给我更好的购物体验。

“网络好友的交易信息”相关量表项目包括:我很有意愿选择好友光顾过的电子商务网站;好友在网站上的交易经验往往能为我提供购买商品的有效信息;好友在网站上的购物经验对我购买商品的网站选择产生重要影响;好友在网站上的交易经验对我购买商品的决策选择产生重要影响。

“网络好友的购买专业性”相关量表项目包括:我觉得能为我提供建议的好友往往对该商品具有较丰富的经验;在我决定购买商品之前,经常会向具有购买专业性的好友咨询意见;好友的购买专业性对我购买商品的网站选择产生重要影响;网络好友的购买专业性对我购买商品的决策选择产生重要影响。

“消费者与网络好友的情感交互程度”相关量表项目包括:网络好友经常会来光顾我的主页;我也会经常光顾网络好友的主页;我愿意和网络好友进行长时间的交流;我愿意与网络好友交流自身的隐私信息。

“消费者对社交网络的信任”相关量表项目包括:社交网络好友向我提供的信息往往是可靠的;社交网络好友往往会最大限度地帮助我;社交网络好友对我的购买需要十分关照;我觉得社交网络中的欺诈行为要比一般网络环境少。

“卖家的交易沟通性”相关量表项目包括:我会经常光顾较熟悉卖家的电子商务网站;我觉得与卖家的良好沟通往往能为我提供购买商品的有效信息;在我购买商品之前,经常会与卖家进行商品信息的交流;我能在与卖家的沟通中获得积极体验。

“卖家声誉度”相关量表项目包括:我会经常光顾声誉度较高的卖家的电子商务网站;我觉得声誉度较高的卖家往往具有更多的客户购买量;我经常会对比卖家的声誉度;卖家的声誉度对我购买商品的决策选择产生重要影响。

本文以社交网络属性的消费者信任为研究变量(η),以消费者的态度和购买行为为切入点进行项目设置,最终构建量表项目如下:网络好友对商品的购买建议是值得信任的;网络好友的购物经验能增进我对卖家的购买信任度;我经常会选择和购买网络好友为我推荐的商品;社交网络好友的购买参与往往能进一步提高我对卖家的信任度;与网络卖家的社交沟通能增进我的购买信任度;声誉度较高的卖家往往是值得信任的。

实证结果及分析

(一)数据搜集

本文主要针对社会网络环境下电子商务平台的消费者购买信任进行研究,考虑到电子商务和社交网络用户基本以年轻人居多,因此本文的问卷调查对象主要为年轻人群体。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放问卷,最终回收问卷208份,根据问卷提供信息对问卷进行删减,最终得到有效问卷173份,有效率为83.17%。

(二)信度和效度检验

为了使收集的数据更加真实地反映社交网络属性及电子商务消费者信任的情况,从而使本文的实证结果更具实际意义,首先对样本数据进行了信度和效度检验。利用SPSS软件,根据Cronbach`sα系数进行信度检验,结果发现所有变量的信度均高于标准信度有效值0.7,这充分反映了本文收集的数据是可信的。其次,通过主成分分析,发现同一变量下问卷项目的最大载荷都具有聚积性,而且任意变量相对其他不同变量的最大载荷均超过0.5,不存在变量横跨的特征。因此,本文认为设计的量表具有较高的区分效度。

(三)实证分析

利用Lisrel软件对数据进行结构方程估计,以量表项目为观测值,8个反映社交网络属性的因素为潜变量,电子商务消费者信任度为因变量,构建式(1)、式(2)中外源潜变量组成的向量集和内生潜变量组成的向量集如下:

(4)

η=(0.82,0.84,0.71,0.76,0.78,0.84)(5)

根据变量数据对模型进行拟合,结果见表2。由表2的拟合程度数据可知,本文结构方程模型的拟合效果良好,能够较切实际地反映社交网络属性与电子商务消费者信任之间的关系。

下面对前面的假说进行实证检验,本文设定路径系数的显著性水平标准为0.05,即回归系数的t统计量达到1.96以上,则假说显著成立;路径系数的弱显著水平标准为0.1,即回归系数的t统计量达到1.64以上,则假说为弱显著成立。由Lisrel软件得到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

根据表3的结果可知,除了客户与网络好友的情感交互程度这个变量对电子商务消费者信任的影响路径不显著之外,其余7个变量对电子商务消费者信任的影响路径都为正,且通过一定的显著性水平,因此真实好友推荐、纯粹网络好友的推荐、网络好友的交易信息、网络好友的购买专业性、消费者对社会网络的信任、卖家的交易沟通性、卖家声誉度对电子商务消费者信任度的提高都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其中,真实好友推荐、纯粹网络好友的推荐、网络好友的交易信息、网络好友的购买专业性、消费者对社会网络的信任这5项指标来源于社交网络中的买家与买家,卖家的交易沟通性、卖家声誉度这两项指标来源于社交网络中的买家与卖家。综合实证结果,社交网络各项属性总体上对电子商务消费者信任有明显的正向影响,因此无论是消费者还是卖家都要注重社交网络这一重要平台,争取通过这一网络平台获得对自己有利的信息。

结论及建议

本文采用结构方程模型,并结合问卷调查数据实证检验了社交网络属性对电子商务消费者信任的影响。结果显示,社交网络各项属性总体上对电子商务消费者信任有明显的正向影响,社交网络属性中尤其是真实好友推荐、纯粹网络好友的推荐、网络好友的交易信息、网络好友的购买专业性、消费者对社会网络的信任、卖家的交易沟通性、卖家声誉度这7项指标对电子商务消费者信任有明显的正向影响。根据本文的研究,笔者最后从卖家、买家和电子商务平台三个方面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首先,对于卖家方面的建议:

加强与消费者的沟通。首先,在与买家的交涉过程中,卖家要本着“人本”观念,积极从买家的角度考虑,从言行上和实际服务上让买家感到购买信息的可信性,让买家对购买的商品有充分的认识,让买家更具有购买安全感,积极博得买家的购买信任。其次,卖家也要扮演买家的角色,不断在社交网络中结交好友,并与网络好友进行友善交流沟通。在与网络好友的沟通过程中,不仅要关注卖家自身店铺经营的商品,更应该关注好友对同类型的或可替代性较强商品的评价,扩大卖家对市场的认识面。

积极获取社交网络提供的信息。首先,积极关注店铺各商品的买家评论。根据理论分析联系实证检验的结果,我们认为消费者的交易经验对提高电子商务消费信任度有重要影响,而交易经验从平时各种交易活动中积聚,因此交易经验与交易后的评价有重要联系。所以,卖家要时刻关注买家评论,根据商品的评论性质来改进商品质量和服务。其次,卖家应主动咨询周边朋友,为完善产品经营服务质量和提高电子商务消费信任度提供更多的建议。这样的行动不仅能使卖家更直接地获得有效改进方案,也能通过周边朋友的宣传获得更广泛的购物信息来源。

诚信经营,优化服务,努力提高声誉度。由于买家在购物之后会对商品进行评价,因此卖家的声誉度是衡量信用的重要指标。由此可见,卖家在网络经营活动中应尽量避免不公平、不诚信的交易情况,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尽量提高消费者对自己的满意度。若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一定冲突,卖家应及时采取措施补救,积极联系买家,留住老客户。

其次,对于买家方面的建议:

提高警惕,安全网上购物。首先,买家要本着严谨购物的心态,积极查阅信息,获取各种诈骗手段的防范和应对策略,做到网上购物保持公平。其次,要对商品及价格有充分的认识,切不可贪小便宜而尽量购买廉价商品,否则很可能既损害与卖家的关系,又无法获取满意的解决办法。再次,积极与好友洽谈购物安全防范经验,提高自己对安全购物的感知能力。

文明社交沟通,获取有效信息。第一,积极在社交环境中结识益友,并与好友进行多方位交流沟通,促进自己的购物经验提升;第二,在购物前积极与卖家进行沟通,有效了解所要购买商品的更多信息;第三,获取良好的购物经验,要积极与好友分享,不但可以增强好友购物经验,还可以通过交流升华经验。

最后,对于电子商务平台方面的建议:

积极规范卖家声誉度。根据目前的交易平台状况,制定分层次的金额等级,若交易者守信完成交易,可获得额外信用分,反之则扣除相应分数。进一步规范交易失信处理机制,采用“快升慢降”的方法约束交易失信行为。

完善第三方交易机制,提高交易安全性。由于消费者可能有一部分金额储存在支付平台内,因此电子商务平台要加强支付平台的安全机制,谨防盗骗行为。完善支付平台相关法律,使消费者的“电子货币”有安全保障,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SultanF,UrbanG.L,ShankarV.&BartI.DeterminantsandConsequencesofTrustine-Business[J].Workingpaper,SloanschoolofManagement,MIT,Cambridge,MA,2002

2.Davis.F.D.,Bagozzi,R.P.,andWarshaw,P.R.UserAcceptanceofComputerTechnology:AComparisonofTwoTheoreticalModels[J].Managementscience,1989,35(8)

3.李萍.C2C电子商务中影响消费者网上购物态度的因素分析[D].哈尔滨工业大学,2007

4.武星星,苗维亚.基于结构方程模型的网上购买意愿影响因素实证研究[J].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9)

外卖安全论文篇5

内容提要:拐卖儿童犯罪在我国久经打击而不绝,并呈现出许多新特点,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拐卖犯罪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严厉的刑罚并不能铲除滋生犯罪的社会土壤。治理拐卖儿童犯罪,除了对拐卖者重拳出击外,还应对孩子加强社会常识的教育,建立儿童失踪反应机制,对收买者给予严厉打击。

近年来,拐卖犯罪在我国出现了上升势头,尤以拐卖儿童罪为甚。丢失孩子,成为许多家庭不能承受之痛,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纵观近些年的打拐行动,力度不可谓不大,刑罚不可谓不重,但是拐卖儿童犯罪不但没有被遏制,而且在一些地方犯罪活动猖獗,恶性程度进一步升级。严酷的现实告诉我们:严厉的刑罚并非遏制拐卖犯罪的灵丹妙药,仅从刑法学角度探讨拐卖犯罪的治理是治标而不治本的。而犯罪学以探讨犯罪原因、寻找犯罪对策为己任,可以从理论上阐明拐卖儿童罪的成因及对策,有助于我们认清犯罪形势、铲除犯罪土壤、进一步遏制这一严重侵犯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一、拐卖儿童罪的历史沿革及其现实特点

拐卖儿童罪的前身是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拐卖人口罪。拐卖人口行为在旧中国曾经非常猖獗。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政府的严厉打击,20世纪五六十年代这一现象基本绝迹。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80年代初,拐卖人口犯罪数量出现前所未有的增长,并开始出现拐卖儿童犯罪。基于严重恶化的治安形势,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3年9月2日做出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拐卖人口犯罪被列为“严打”重点,并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是1985年以后,随着“严打”活动接近尾声,人口贩卖现象又出现强劲反弹,直至1990年仍然增势不减。针对这种严峻的形势,199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对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拐卖人口罪做了重大修改与补充。根据司法实践中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大量发生的现状,将拐卖人口罪修订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并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刑罚,增加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由此展开了对“人贩子”的又一轮严厉打击。1997年修订刑法时,拐卖儿童罪及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被纳入刑法,基本延续了“决定”的内容。2000年3月20日,公安部、司法部等6个单位联合发出了《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又开始了一场全国范围内规模空前的打拐战役。从20世纪90年代到2000年初,打拐连续进行了四次,成效显著。2000年以后的数据显示,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数量直线下降,每年有2,000起左右。然而,2007年拐卖犯罪死灰复燃,很多地方还有愈演愈烈的态势。

近二十年的司法实践表明,拐卖儿童的犯罪不但没有被遏制,而且近年来一些地方犯罪活动猖獗,犯罪特点也悄然发生变化,犯罪恶性程度进一步升级。具体表现在:一是犯罪团伙化趋势明显,犯罪网络错综复杂,涉及地域众多,成员构成复杂,内部分工明确,作案具有连续性、专业性特征。有些地方,拐卖儿童甚至形成了盗抢售产业链。拐卖儿童的组织成员可以达到几十人甚至上百人,以女性为主。二是犯罪手段由单一的诱拐向采取偷盗、绑架、麻醉、抢夺等手段转变。以出卖为目的的盗抢儿童犯罪日益突出。三是拐卖行为往往多次转手,犯罪成员之间单线联系,致使被拐儿童下落难寻,造成解救困难。四是拐卖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案件明显增多,城乡结合部成为重灾区。五是拐卖、拐骗儿童,强迫从事乞讨以及卖淫、偷盗、抢夺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越来越多。六是跨国、跨境拐卖儿童案件屡有发生。

由于被拐卖儿童的数量逐年攀升,数目惊人,拐卖儿童罪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拐卖儿童犯罪摧残人性,践踏公序良俗,严重侵犯被拐卖儿童的人身权利,致使许多家庭骨肉分离、家破人亡,并由此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要求严惩拐卖犯罪、保障孩子安全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对于拐卖儿童犯罪,我国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自1991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以来,我国侦破并依法处理了一大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200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353件,比2007年上升9.91%;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2,161人,同比增长11.05%,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1,319人,同比增长10.1%,重刑率为61.04%,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的重刑率45.27个百分点。2009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636件,比2008年上升20.9%;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2,413人,同比增长11.7%,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1,475人,同比增长11.83%。①但良好的愿望和艰苦的努力仍无法遏制犯罪浪潮的上涨,这让我们不得不思考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拐卖犯罪久打不绝。

二、拐卖儿童罪的原因系统

犯罪学理论认为,犯罪的产生是个相当复杂的问题,要对其做出完整的回答,需要一个科学的理论体系——犯罪原因论。犯罪原因论应当是个系统结构,所以也被称为系统结构犯罪原因论。所谓系统结构犯罪原因论,是指以纵横交错而有机结合在一起的、作用性质和程度不同的、互相影响和作用的引起犯罪的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的综合体系来解释犯罪现象产生的理论体系[1]。按照系统结构犯罪原因论的层次即纵向结构,犯罪“原因”范畴可以划分为:犯罪根源、犯罪基本原因、犯罪直接原因和条件、犯罪诱因、犯罪人的犯罪个性等。

犯罪根源和犯罪的基本原因在深层上、更宏观的范围内决定犯罪的产生。也正因为如此,它们对具体类型犯罪的影响相对较小,更多的时候没有什么大的区别性影响。就拐卖犯罪而言,其犯罪根源和基本原因与其他类型的犯罪一样,都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矛盾。所以,犯罪学理论指出,在犯罪原因的研究中,对实践意义更大的主要不是对犯罪根源、基本原因的探讨,而是对与犯罪产生影响最大、最直接的犯罪原因、诱因甚至是犯罪条件的探讨。拐卖儿童罪与其他形态的刑事犯罪一样,不是由单一的因素引起的,而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拐卖行为将儿童作为商品进行买卖,其交易必然涉及买卖双方,而致使本应受保护的儿童脱离家庭,其监护人的失职也不容忽视。没有其中任何一方的作为或不作为,犯罪行为就无法得逞。

1.直接原因:经济利益的驱动是卖方拐卖儿童的主要心理动力

据统计,拐卖儿童犯罪已成为世界上增长最快、最有利可图的犯罪之一,年利润仅次于毒品和军火贩卖业。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贩卖儿童几乎没有什么成本,拐卖者基本上是能盗就盗,能抢就抢,能拐就拐。偷孩子的成本极低,赚的却非常多。从偷孩子到把孩子卖出去,“人贩子”的成本就是些交通和住宿费用,而利润往往在数十倍以上。花几十块钱甚至几毛钱的成本,一倒手就能赚上几万块钱,一些不法分子正是在暴利的驱使下,才敢于铤而走险。极小的成本投入与巨大利润的反差极大地助长了行为人实施拐卖犯罪的决意。

2.犯罪条件:买方市场的存在是拐卖儿童犯罪猖獗的重要条件

犯罪条件是使犯罪活动的实施成为可能的环境和因素。它提供了实施犯罪的机会,加速和推进了直接原因的作用,所以,犯罪条件经常被称作犯罪行为的“促进剂”或者“补充环境”。犯罪原因与结果的必然性联系,是以一定的犯罪条件存在为前提的。同原因相比,条件是可能性的,而原因是决定性的,除此之外,二者并无不同。

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案例来看,绝大多数拐卖儿童犯罪是基于贪财图利的动机,因此,消费市场的存在是拐卖犯罪得以实施并实现犯罪目的的重要条件。那些或偷偷摸摸或明火执仗的拐卖儿童的行为已经受到社会的唾弃并被人们所不齿,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在猖獗的拐卖行为的背后,有一个十分庞大的需方市场。买卖渠道的畅通和买方群体的庞大,助长了犯罪者实施犯罪的心理,也是造成拐卖儿童犯罪活动猖獗的重要原因。

传统文化中落后的观念是买方热衷于购买儿童的重要原因:第一,重男轻女的观念。许多家庭尤其是农村或者居住在偏远、落后地区的家庭,认为女孩将来要出嫁,即便是亲生女儿也将不是自己家的人。女孩在生产劳动方面处于劣势,男孩才能顶门立户,承担重体力劳动,家里没有男孩会被人瞧不起。这些家庭对于生育男孩有超乎寻常的渴望,而当愿望无法实现时,会不惜一切代价来获得男孩;第二,传宗接代的观念。在许多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没有子女,是最大的不孝,会对不起祖先。延续香火,是父辈生活的重要内容。有了孩子,家族的血脉才能延续;第三,养儿防老的观念。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不甚健全,老百姓尤其是生活较为贫困的家庭,对于未来、对于老年充满担忧,普遍认为子女是老年生活的保障,到自己无力从事生产劳动时,子女是唯一的靠山;第四,多孩好养的观念。有的家庭并非没有亲生骨肉,但认为抱个孩子来,两个孩子好养活。以前收买儿童多发生在贫困地区,而现在广东等一些发达地区买孩子的案件也很多。当地的习俗认为,谁家男孩越多,在当地的名望和地位也会越高;第五,淡薄的法制观念。由于法制宣传不够,许多收买者不知道收买被拐卖的儿童也是犯罪,认为自己花了钱,买个孩子养算不得什么大错,从而心安理得。这种法盲意识对于拐卖儿童犯罪的恶性膨胀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但是应当明确,买方在拐卖儿童犯罪中所承担的责任,只能是被动的、次要的。从长远的观点看,预防犯罪的重点仍应放在消除犯罪原因即打击拐卖犯罪分子上。但是,犯罪学理论告诉我们,从对犯罪进行预防的角度来说,有时减少和消除犯罪条件能很快收到预防犯罪的效果,因为减少和消除犯罪条件要比减少和消除犯罪原因更主动、更方便、也更容易一些。这一经验在同拐卖犯罪作斗争中同样有效。保护儿童、反对拐卖要变成社会共识,让广大民众来认同。买卖儿童不仅仅是拐卖者的责任,收买者也要主动拒绝,因为收买者的需求是直接决定拐卖者的拐卖规模,并刺激拐卖者肆无忌惮犯罪的重要条件。如果收买者不敢买、不愿买,那么就断开了拐卖与收买之间的“链”,拐卖犯罪就失去了继续实施的动力。

3.犯罪诱因:看管不力是导致拐卖儿童犯罪猖獗的被害原因

犯罪诱因是指与做出实施犯罪行为决定有关的外部影响和直接因素。这些因素可能是挑拨、劝说、唆使、刺激等行为,也可能是其他的各种事件,甚至包括实施犯罪的方便和可能。从犯罪诱因的性质上看,它是具有某些特殊性的实施犯罪的条件,所以有时也叫犯罪助因。

犯罪被害人是犯罪危害结果的承受者。对被害人的描述,可以为我们提供许多有价值的信息:第一,可以查明犯罪是如何在犯罪人与犯罪被害人互动过程中发生的,有助于认识犯罪的原因和发生机制;第二,可以告诉人们究竟哪些人更容易成为犯罪被害者,提醒人们注意自我保护;第三,有助于查明犯罪黑数,了解犯罪现象的实际规模及其严重程度;第四,可以为立法和行政以及刑事政策的制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2]。

在我国,流动人口聚居区内拐卖儿童现象严重已是个不争的事实。这主要缘于流动人口聚居区人员居住、管理混乱,以及流动人口儿童入托率低、看护不力,给“人贩子”提供了下手之机。流动人口聚居区多位于地价和房租便宜的城郊结合部或以“城中村”形式出现,往往并存着城乡两套管理体系,却又常常变成“行政管理真空”区域。其形成多是自发性的,缺乏政府部门预先统一的规划和组织,加上大量外来流动人口的涌入,必然带来居住、管理方面的压力。在长期缺乏相应政策的合理引导和高效管控下,聚居区普遍出现无序和失控状态。因此,流动人口聚居区极易滋生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成为治安混乱、刑事案件高发地段。显而易见,在这种环境下生活的儿童极易成为人口贩卖犯罪者选择的对象。流动儿童一般入托率较低,许多正规幼儿园不但收费高,还设置了许多门槛把流动儿童拒之门外,再加上流动人口普遍存在超生问题,许多流动人口家庭的子女很难进入当地幼儿园接受到正规、平等的学前教育,并得到集中和安全的看护。而流动人口一般自身工资较低,忙于生计,很难顾及子女的看护,几岁大的孩子经常自己在路边玩,没人管,很容易成为“人贩子”的目标。

三、拐卖儿童罪的防治对策

针对近年拐卖儿童犯罪不断升级的现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于2010年4月1日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加大了对此类犯罪的侦破和惩治力度。2010年7月19日,公安部要求提升打拐专项行动力度,凡儿童少女失踪被拐,一律列为刑事案件,成立专案组[3]。但是应该看到,对于拐卖者的打击,总是发生在悲剧之后,即便将来孩子能够重回其原生家庭,结局也很难完美,曾经的经历可能会成为他们永难愈合的心灵创伤。近二十年打击拐卖犯罪所使用的刑罚不可谓不重,一次次的打拐专项行动,力度也不可谓不大,而犯罪久打不绝的现实和不断累加的失踪孩子的数目,促使我们不得不反思除了打击人贩子,我们还应该做些什么。

1.防患于未然:预防孩子被拐卖远比发生拐卖后再去寻找更为重要

应该多对孩子进行社会常识的教育,比如不要和陌生人说话,也不要接受陌生人的糖果。当代社会的格局已经发生相当大的变化,残酷的现实提醒父母们,年幼的孩子不能像以前那样脱离家长而自行玩耍,孩子需要必要的看护。而有关政府部门也应该为贫困家庭的子女在入托方面制定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让他们也能享受城市生活带来的文明,而不是迷失在城市边缘。

2.治患于初始:建立儿童失踪反应机制,第一时间儿童失踪信息

儿童失踪案件在美国虽然也很常见,但绝大多数失踪的孩子都会被找回来,重要原因之一是美国为寻找失踪儿童投入了巨大的警力资源和社会力量。在美国,警方接到儿童失踪报案后会立即展开紧急行动,投入大量警力,甚至动用直升飞机,紧急情况下可以启动“全国儿童警报系统”,向市民家庭寻人公告,引发当地社区的关切。美国还设有“全国失踪与受虐儿童服务中心”(NationalCenterofMissingandExploitedChildren),开通多种语言全天候的热线救助服务。失踪儿童家长可以借助该中心网站制作标准化的寻人布告,也可以请求该中心出动配有警犬的专业搜救小组。全国失踪与受虐儿童服务中心可以通过美国邮政署向全国各个邮局网点寻人传单。此外,美国一些大型公共场所还加入了名为“考德-亚当”(CodeAdam)的儿童安全警报系统。美国的几家电信运营商也加入了这一系统,失踪儿童的家长可以通过短信向手机用户发出求救信息[4]。

应该说,拐卖案件发生后的几个小时是救寻儿童的黄金时间。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儿童失踪快速反应机制,在案发后的第一时间动用公共资源和公共信息平台失踪儿童的信息、照片和犯罪嫌疑人的有关信息,这有助于在最短的时间内找到失踪儿童和提高破案率。

3.铲患于源头:对买方应当给予更为严厉的打击

我国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立法对于收买方的宽容曾广受诟病,很多观点更是直斥拐卖犯罪屡禁不绝就是因为放纵了收买者。《意见》充分重视了这一呼声,表明“要注重铲除‘买方市场’,从源头上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依法追究”。《意见》列举了明知是被拐卖的儿童而收买应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论处的几种情形。

但同时,《意见》强调要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对于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的,在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的基础上,依法从宽,体现政策,以分化瓦解犯罪,鼓励犯罪人悔过自新。《意见》对于打击收买者的规定,大大低于人们此前要求严惩收买者的预期,不但没有改变现行刑法的规定,而且还增加了“被追诉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有关单位反映,将被收买儿童送回其家庭,或者将被收买儿童交给公安、民政、妇联等机关、组织,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诚然,立法精神是为了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有利于减少解救被拐卖儿童的阻力。但笔者认为此种规定一定程度上牺牲了刑罚的严厉性和威慑作用,削弱了预防和惩治犯罪的效果,助长了拐卖人的嚣张气焰,这也正是拐卖儿童犯罪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待普法进一步深入、全社会都认识到收买儿童为法律所不容时,应当修订对于收买者的免责规定,将现行刑法规定的免责条款只作为从轻量刑的情节。消除法律软肋虽然任重道远,但必须为之。毕竟让收买者尊重人权,不去以身试法,远远比期冀其在儿童被解救时好好配合要重要得多。

结语:拐卖儿童犯罪与打拐斗争此消彼长的曲线历程以及近年来拐卖儿童犯罪活动的日益猖獗,说明人类社会目前仍然具有拐卖儿童犯罪生存的“肥沃土壤”(社会环境),因此从根本上遏制这种犯罪的方法是改善我们生活的社会环境。正像德国著名刑法学家弗朗斯·冯·李斯特所言:“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反拐”是一项纷繁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开展综合治理。要在根源上解决问题,还需要国家切实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矛盾,让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安居乐业,这才能根除拐卖犯罪的土壤。注释:

①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法发(2010)7号。

参考文献

[1][2]王牧:《新犯罪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61、20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