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季传染病预防通知(2篇)
春季传染病预防通知篇1
各部门、各单位:
春季是各种呼吸道传染病高发季节,为了维护学院师生身心健康,特邀铜陵市疾病控制中心专家在本校开展一次春季传染病预防知识讲座,以便于广大师生对春季常见传染病知识能进一步了解,对传染病能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人员。
邀请各学院从事学生管理工作相关人员参加;请团委安排各学院学生代表参加;总务处安排校园内从事食品经营单位的责任人参加。
二、讲座时间:20xx年3月22日(星期三)下午3:00。
三、讲座地点:法学院报告厅。
四、主讲人:xx市疾病控制中心结防科xxx。
五、几点要求:
1、请各学院、各部门务必通知相关人员参与。
2、请听讲座人员准时参加。
春季传染病预防通知篇2
各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中专:
春季是季节性流感、甲型HIN1流感、手足口病、水痘、麻疹、风疹、流脑、腮腺炎、人感染H7N9禽流感等传染病高发季节,也是饮用水和食物中毒群体事故多发时段。为了切实加强我县学校(幼儿园)传染病防控、卫生安全隐患排查和卫生日常管理等工作,保证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各校(园)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因地制宜有序组织开展学校(幼儿园)卫生安全隐患大排查,结合卫生、食药监等部门的检查指导做好春季传染病防控和校园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各校(园)要切实加强春季传染病防控、卫生安全隐患自查和校园环境卫生工作,校长是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完善制度,明确责任,切实保证各项防控、自查、整治措施有效实施,保障广大师生的健康。
二、加强疫情监测,规范疫情报告。
认真执行《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的规定,各学校要明确校医或卫生保健人员为疫情报告人,负责校内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工作。认真落实晨检、因病缺课和复课登记追踪制度,建立台帐,切实做好对有发热、咳嗽等流感样病例的监测和报告工作,及时采取控制措施,按照“早、小、严、实”的原则快速处置,避免疫情扩散,同时向教育主管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严禁瞒报、缓报疫情。
三、加强自查排查,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各校(园)要主动加强与食药监、卫生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共同配合做好学校食品安全监督专项检查及后续处理工作。要重点排查饮用水设施、师生食堂、校园商店等涉水涉食关键环节以及学生宿舍、厕所等易于忽略的卫生死角的安全隐患。要认真清理库存原料和食品,发现有“五无”食品(“五无”食品是指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食品生产许可、无食品标签)、超过保质期、霉坏变质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坚决清理退库下架并做无害化处理。要特别警惕相关生活服务设施和物品因维修翻新、假期闲置封存、暴雨或者严重干旱等极端气候影响可能已形成的隐性破坏、污损,防止诱发卫生安全事故。要严格核查食堂三防(防老鼠、防蟑螂、防苍蝇)以及采购索证索票、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执行情况,检查饮用水检测、清洗、消毒过程及记录,对发现的问题都要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主动整改,坚决杜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加强卫生检查,落实卫生制度。
各校(园)要认真落实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检查制度,认真搞好校园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教学和生活环境要落实“每日清扫、定期消毒、经常通风”的卫生制度,特别是寄宿制学校,要落实专人负责学生宿舍的卫生管理工作。气温较低时要在课前和课间利用教室和走廊的窗户开窗换气,气温回升后要实行全日开窗的方式换气。要定期做好平时的预防性消毒,发生疫情后要按照疾控中心的指导对疫源地进行全面消毒。
五、加强知识宣传,增强防护意识。
各校(园)要根据春季传染病流行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防病知识宣传活动,要依据《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有序推进健康教育,严格落实校园禁烟规定,帮助学生逐步养成科学的卫生行为和饮水饮食习惯,提升健康生活素养和品质。要开足开好体育课程,认真落实每天锻炼一小时的规定,加强用眼卫生知识宣传,切实保护地学生视力,鼓励和促成学生经常远眺和多参加体育锻炼,增强抵抗各种疾病侵扰的能力。各校(园)应当为学生提供安全饮水,在适当场所配备洗手水龙头方便学生洗手和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通过宣传窗、、宣传单、健康教育课、广播讲座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甲型H1N1流感、人感染H7N9禽流感、手足口病、乙脑、水痘、季节性流感、脑膜炎、腮腺炎、麻疹等重点传染病的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提升自我防护能力。要利用家长会等形式,向家长宣传传染病的危害和防控知识,取得家长支持,共同做好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
各学校、幼儿园接此通知后,要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确定整治重点,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自查自纠,摸清底子,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县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各校(园)于4月30日前将开展春季传染病防控、卫生安全隐患排查和卫生日常管理等工作的有关情况报教育局政策法规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