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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投资案例范例(3篇)

来源: 时间:2025-06-03 手机浏览

保险资金投资案例范文篇1

相对锁定中长线投资

一些银行推出短期高收益产品以吸引投资者资金搬家,但是,考虑到投资的起算时间等,产品的实际收益往往低出不少。

【案例】B银行的理财经理向A银行的客户王女士推荐了一款理财产品,投资期1个月,预期年化收益率4.2%,“如果投资金额达到50万元的话,能有4.5%的收益率”。

【点评】对于银行资金搬家来说,可能涉及转账费用、交通成本、新开户费用等,可见为一些临时性的高收益产品动辄资金搬家并不明智。

招式二

识别“存款”式理财产品

一些理财产品或是投资工具冠以“存款”的名称,但它们并不是存款,有的还具有较高的风险。如一些银行推出的“投资存款”,是将普通的外汇存款与外汇期权合二为一。

【点评】事实上,这种“存款外汇期权”的双货币理财产品在2009年时就给投资者带来较大损失。目前,仍有一些同样的产品被冠以“存款”的名称,加上理财经理对风险揭示的缺漏,导致仍有投资者对此类产品产生误解并直接招致投资损失。

招式三

慎用银行房贷理财账户

并非所有存入“房贷理财账户”的资金都可以用来抵减房贷余额,而是采用按比例提取一部分资金的方式获得贷款利率与活期存款利率之间的息差收益。如果分摊到所有资金上,这一收益率并不具备优势。

【案例】前几年刘先生买入一套房产还有80万元的贷款余额。银行的理财经理为他推荐了“房贷理财账户”,50万元的资金不用提前还贷,却可以抵减房贷余额降低利息支出。结果,刘先生却发现事实并非如此。

【点评】对于贷款客户来说,选择这样的产品需要了解的是理财账户收益的实际计算方式。不同的银行对于资金的分档、收益的计算各有其详细的规定。

招式四

提防高利率贷款陷阱

一些消费贷款、无抵押贷款的利率通常较高,为了吸引贷款人,理财经理通常会使用一些小花招,如选择“还款计划表”作为替代答案。贷款人不具有专业知识,很容易被不同的利率计算方式所混淆。

【案例】“我想申请20万元的贷款,两年还清,理财经理为我试算了一份还款计划,使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每个月还款9984元就可以了。”马女士说。

【点评】无论理财经理使用怎样的替代答案,我们必须要求理财经理准确告诉我们贷款的实际年化利率是多少,并把这一利率写入贷款合同中。

招式五

制定独特的理财计划

【案例】傅先生请银行的理财经理为自己做了一份理财建议,但他发现,很多理财经理的理财建议、理财规划雷同。

【点评】对于客户来说,在请理财经理为自己制订理财规划时也有一些诀窍。一是对自己的财务状况如实相告。二是与理财经理充分沟通,包括自己的投资经历、偏好、未来的需求等,让理财经理更加了解你。在理财经理的选择上,客户也可以多加观察,最好选择实战经验丰富、金融知识全面的理财经理,他们制订的理财规划往往更加实用、具备可操作性。

招式六

走出保险产品的误区

选择保险产品应以保障为先,保险产品在其功能上的一些特殊性和局限性需要我们有全面的认识。从这一点来说,许多所谓的保险产品并不适合我们。

【点评】对于投资者来说,选择保险产品仍应以保障为先,保险产品在其功能上的一些特殊性、局限性需要我们有全面的认识。

招式七

不宜多参与金市短线博弈

对投资黄金而言,账户金更适合交易;溢价较低的金条适合作为实物投资的对象;工艺精美、溢价高的品牌金条并不算好的投资对象。

【点评】对个人投资者来说,缺乏较为可行的风险对冲机制。因此,除了在资产中配置一定比例的黄金外,不建议个人投资者过多地参与黄金的短线搏杀。

招式八

大额消费慎用分期付款

理财经理通常建议对于大额消费可分期付款,一般情况下分期付款总利率都会超过10%。

【案例】“关键是费用很低。”小苗就很喜欢用分期付款应对大额消费支出,小苗说,虽然信用卡中心会收取一些费用,但在他看来完全可以承受,“分期一个月的费率是0.6%,6个月也就3.6%”。

【点评】持卡人需要真正认识到信用卡分期付款、现金分期中产生的实际成本,并慎重作出选择。

招式九

卡消费用“密码签名”

保险资金投资案例范文

[论文摘要]保险资金的有效运用,是维护保险资金运用秩序,保证保险企业偿付能力,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然而,要保障保险资金的有效运用,就必须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法律、法规,健全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体系,加大保险监管力度,规范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行为。本文通过英、美、日、中四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法律制度的对比,得出各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特点,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英、美、日、中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立法规定比较

(一)英国

英国保险业历史悠久,保险市场有健全的自我管理能力。因此,英国政府对保险的监管比较宽松。英国保险业在一定的管制下,可自行决定其投资项目范围,只要保险人具有规定的偿付能力,并依法将营业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呈交工贸部,同时按期公布。这种以宽监管的态度明显地反映在英国1982年的《保险公司法》中。该法第38款规定:“工贸大臣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不投资于其类资产或者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变卖公司拥有的全部或一定比例的资产”。这些都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并未涉及投资的具体内容,在正常情况下,工贸大巨不会行使这些权利。

(二)美国

美国早期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并不严格,致使保险企业的投资相当紊乱。当时纽约州有不少寿险公司凭借其雄厚的实力从事种种不当行为,如动用巨资影响立法机关对保险企业管理的立法,集中投资于某一公司的普通股进而控制该公司等等。

鉴于上述问题的严重性,1905年纽约州由参议员Armstrong组织设立了Armstrong委员会,开展对保险业的调查。1906年Armstrong委员会提出了著名的《阿姆斯特朗调查报告》,倡议设立保险管理机构,监督保险立法的执行,并提出了保险资金的运用应首先考虑本金的安全,而不是投资收益。纽约州议会根据这一报告通过了Armstrong法案,严格禁止人寿保险公司对普通股票与不动产的投资,而对权益资产的投资未加限制。

纽约州通过Armstrong法案后,各州均予仿效。纽约州对保险资金运用的从严监管,大大地保证了保险企业的财务稳定性,甚至在1929~1933年的世界性经济大危机期间,纽约州也没有一家寿险公司破产。

(三)日本

日本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也类似于美国。日本政府根据1890年的旧商法,于1900年制定了日本保险法,该法对保险资金的运用也作了规定。日本的保险法在1912年、1927年、1933年、1934年、1935年、1939年屡次作了修改。修改后的保险法对保险资金运用的对象及各类投资对象允许占的比例都有明确规定。这反映了日木对保险资金运用以严监管的特点。

(四)中国

1995年《保险法》颁布实施,从这个时候起,我国有了真正意义上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该法第104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

2002年,新《保险法》出台,该法在上述基础上,加了以下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2004年,我国出台《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该规定进一步放宽了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该法重新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方式:“保险资金只可运用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买卖金融债券、买卖企业债券、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

总的来说,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有起步较晚、发展较快、监管较严的特点。

二、英、美、日、中保险资金运用对象的监管比较

(一)债券

英国保险企业可以投资债券,投资多少保险企业自己把握,没有通过保险立法作明确规定。

美国各州对保险人的债券投资有不同的规定。如纽约州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投资的公司债券必须是依法设立并具有完全清偿能力的公司发行、担保之债,而且该公司从未有过延迟支付债券本息的记录。人寿保险业对每一公司债券的投资不得超过其认可资产的5%。德克萨斯州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业投资购买公用事业债券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寿险认可资产的5%。寿险业投资于其它债券,则对每一公司债券的投资,不得超过认可资产的l%,其总投资额不得超过认可资产的5%。

日本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购买同一公司的公司债券、股票以及以此为抵押的放款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

中国1995年《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2004年《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规定:除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外,保险资金还可用于买卖企业债券。

(二)股票

英国保险人可以投资股票,比例由公司自行决定,政府只对其偿付能力进行监管。

美国各州对普通股投资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直到1951年后,美国各州才陆续开禁。路易斯安那州保险法规定,保险业投资的普通股必须经《证券交易法》注册登记,其发行公司在人寿保险业投资前五年中任何三年,每年对其股份所分配的股息不得少于股票面额的20%,股票无面额时以申报额为准,人寿保险业对每一公司股票的投资,不得超过其认可资产的5%。

日本保险法规定对股票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30%。

中国在2004年《保险资金管理规定》颁布后才开始允许保险人投资于股票,但没有限制其比例。

(三)不动产

英国保险人可以投资于不动产。

美国保险人在1906年前对不动产的投资业务一直很兴旺,Armstrong法案颁布后,禁止保险企业对不动产投资。1942年以后,由佛吉尼亚州首开先例,保险人又投资于不动产,后来各州也纷纷解禁。

日本,对不动产的投资在最早出现的1900年保险法中已有规定。日本保险法规定对不动产的投资不能超过保险人总资产的20%。中国目前还不允许保险人投资于不动产。

(四)贷款

英国,允许保险人给其保户贷款。

美国,纽约州保险法规定:第一,贷款的担保必须是不动产第一顺位抵押;第二,不动产没有设立任何其它物权;第三,贷款额不超过不动产价值的2/3。

日本,保险法要求保险人对同一人的贷款不能超过总资产的10%,以同一物体为抵押的贷款不能超过总资产的5%。

中国,不允许保险人发放贷款。发放贷款的权力主要集中在银行身上,一直到最近的国际金融危机爆发,才稍微放宽了对民间借贷的限制。

三、总结

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我们应该重新审视各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体系,找到适合自己发展的经验,汲取其他国家的教训,建立适合中国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体系。就当前情况而言,我认为应该冷静对待保险资金投资股票这一现状,尤其应该加强这方面监管。我们更应该牢记:繁荣兴盛的背后是危机!

参考文献

保险资金投资案例范文

在全球金融风暴中,对冲基金行业遍体鳞伤。许多过去拥有骄人业绩的明星对冲基金经理被拉下神坛,只有约翰・保尔森(JohnPaulson)屹立不倒。

在市场哀鸿遍野之际,保尔森为投资者带来了惊人的回报。2007年,他旗下基金最高的回报率是令人咋舌的590%;2008年,他再拔头筹,旗下基金没有一只亏损,最高的回报率达到20%。他管理的资产也从2007年前的80亿美元,急速膨胀到360亿美元,其个人收入也达到十位数,超过很多第三世界小国的国民生产总值。

有两个方面的事实值得指出。一是保尔森的“连庄”――2007年还有好几位对冲基金经理和保尔森一样押对了次级债崩盘而大获赢利,如Passport的约翰・布班克(JohnBurbank)、Harbinger的菲利普・法尔肯(PhilipFalcone),但是2008年他们兵败如山倒。二是,2008年是“系统性风险”空前的一年,股市和债市猛跌,对冲基金十几类投资策略中,除了“全球宏观”(globalmacro)和“纯卖空”(dedicatedshort),全都是负回报,尤其是“并购套利”(mergerarbitrage)和“可转债套利”等策略基金,都创下了损失记录。然而,保尔森的套利基金却安然无恙。称他为“对冲基金之王”,实在不算夸张。

保尔森在其投资人推介会上总是态度谦和,讲解非常耐心全面,没有任何花哨的术语。对他的投资者,保尔森是非常透明的。关于他的投资策略的详细描述,可以从互联网上轻易获取。这使人们有理由相信,他所缔造的神话并不像“麦道夫骗局”一样庞大而虚空。

渐入佳境

保尔森1955年出生于美国纽约皇后区一个叫Beechhurst的中产阶级小区。他的父亲从一个会计做到一家小型公关公司的首席财务官。他的外祖父给了他资本主义的启蒙教育,教他从超市买来大包装的糖果,再零售给他班上的同学。

在纽约大学期间,他被罗伯特・鲁宾(RobertRubin)关于风险套利(riskarbitrage)的讲座所着迷。但从哈佛商学院毕业后,他并没有直接去当风险套利交易员,而是去了波士顿咨询公司从事管理咨询。

不久,保尔森就发现,这并非自己“挣钱”的正途。于是他经人介绍,加入华尔街某著名投资银行家刚刚自立门户的小型投行,算是正式“上街”。两年后,28岁的他进入贝尔斯登。此后四年,他在贝尔斯登并购部从最低的分析员升到了董事总经理。在这一过程中,他意识到,投资银行家给人提供并购服务收取手续费,获利远不如自己直接管理投资和交易。

保尔森最初涉足投资,标的是一些房地产和一家啤酒公司,交易规模不大,但获利不菲。1994年,他看准了对冲基金的势头,用自己积蓄的200万美元,雇了一个助理,和其他几家小对冲基金合租了一间办公室,创立保尔森对冲基金,专做并购套利(风险套利的一种)和事件驱动投资(event-driven)。

开始的几年,保尔森的资产增长缓慢,到互联网泡沫破灭前,他的基金规模只有2000万美元左右。因为规模不大,他更注重建立一个良好的业绩记录,投资非常谨慎。他的投资哲学有两条,一是对市场下跌准备充分,市场上涨时便不必费心;二是风险套利不是追求赚钱,而是追求不亏钱。

卖空是并购套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保尔森在这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2001年互联网泡沫破灭,给了他绝佳的机会。他当时的判断是,很多在虚高股价支撑下的并购案会“黄”掉,因此他大量卖空,在互联网股票狂跌的2001年和2002年,他的基金都分别增长了5%。逆市飘红,投资人便闻风而来,到2003年,他的基金规模达到了6亿美元。两年后,他管理的总资产更达到了40亿美元。但因为为人非常低调,在对冲基金行业之外,他的名声并不大。

巅峰时刻

让保尔森登上事业巅峰的,是2007年2月开始的次贷危机。实际上,保尔森早在2005年4月就开始部署他的卖空次贷指数的投资。这中间近两年的时间里,他执着地坚持着。正如他曾经告诉《对冲基金新闻》的记者,他最喜欢的名人名言就是丘吉尔所说的:“永远不要放弃。永远不要放弃。永远不要放弃。”为了减压,他每天在中央公园跑步一个小时。

一直做并购套利的保尔森,为什么选择卖空次贷指数?这是因为,随着对冲基金队伍的不断壮大,高度的流动性在追逐有限的投资机会,造成了“丑女不愁嫁,风险没人怕”的市场状态。注重风险的他发现,越来越难找到他认为风险和回报成比例的投资,特别是在他的并购套利领地。他开始移转目光,并观察到当时市场上风险最高的就是房价,涨幅太大,泡沫太多。由于无法卖空房地产本身,他选中了次贷指数,因为次贷恰是整个房地产产业链中最薄弱的环节,因此下跌风险也最高,卖空次贷指数可以证实他的投资假设。卖空次贷指数的另一个好处是,只需投入交易总额很少一部分的保证金,资金运用灵活。

但是2005年,保尔森的基金回报率是负0.84%,同期的标准普尔500指数增长4.9%。2006年,他再次以11.5%跑输标准普尔500指数的15.8%。但是,他并未放弃自己的主张,直到2007年一季度,次贷危机全面爆发,约翰・保尔森的判断在市场上得到了印证。

太平洋基金管理公司(PIMCO)的著名债券基金经理比尔・格罗斯(BillGross),也和保尔森一样嗅出了次贷的危险,在2005年就开始回避这一领域,其间也有许多人幸灾乐祸,看他连续两年落后同侪。2007年,他和约翰・保尔森一样收回失地。但是,因为他管理的是公募共同基金,受法律限制,不能运用太多杠杆,所以虽然他成功躲过次贷一劫,回报却只能是个位数,远远低于保尔森超过5倍的回报率。当年,保尔森的个人收入超过30亿美元,远远超越乔治・索罗斯、吉姆・西蒙斯、斯蒂夫・柯恩、肯・格里芬等明星对冲基金经理的记录,人们不得不对这个没怎么听说过、有点枯燥平淡的基金经理刮目相看。

进入2008年,人们很自然的一个疑问,就是保尔森能否持续他的“点金术”。他没有让投资人失望。他的制胜法宝,是正确判断银行业的“病情”。

绝大部分人都没有预料到,银行的风险控制机制是如此不堪一击。在贝尔斯登倒下后,市场普遍认为最坏的时候已经过去了,市场出现了相当大的反弹。保尔森却意识到,没有人真正理解这些复杂的结构性产品,更糟糕的还在后面,于是他果断卖空金融股,并预见到欧洲银行很快会被卷入,把行动范围扩大到欧洲。期间最成功的一笔交易,是2008年9月雷曼兄弟破产后,他通过事先购买雷曼债券违约掉期(creditdefaultswap),赢利超过10亿美元。

风控为王

保尔森在投资方面的成功,和他高度警觉的风险成本意识是分不开的。他对风险的理解和关注,在投资过程的任何一个环节都是极其突出的。

并购套利的主要赢利机会,在于正确判断并购案成功与否对被收购方和收购方的股价走势之差(dealspread)的影响。如果预计并购案会成功,就可以买涨被收购方的股票,同时卖空收购方的股票来对冲。如果预计并购案会失败,就反向行之。如果并购案不能在预期内结案,双方的股票都会大幅波动。这非常考验从事并购套利的投资人的判断力和风险应对能力。

保尔森的团队都具有实际操作并购案的经验,并且还有深谙公司法的法律顾问。他们筛选案子进行投资时,不仅仅从经济角度(资金来源与业务潜能)评估,还会花大量时间评估并购合同的合理性以及监管机构的可能政策反应,对并购案的前景有相当把握之后才会投资。

在投资组合(portfolio)层面,他们非常注重分散投资风险。

就并购资金来源形式而言,他们的投资分散于现金收购、股票收购和现金加股票收购三类之中,不偏向于任何一类。就并购案例数量而言,他们的投资组合规模一般在30个-40个左右,每年累计总数大概在120个-180个之间,平均个案头寸在组合总资产的3%左右,对风险低收益高的个案,也可加大筹码到10%。就并购案例发生的地区而言,他们一般至少有30%投在美国以外的国家(因此外汇风险也是他们关心的因素之一)。就涉及的并购公司的规模而言,他们注意分散于大型、中型和小型公司之间,以及分散于不同行业之间。

在评估风险时,他们同时考虑大环境下的系统风险和个案的独特风险。系统风险指市场巨幅动荡可能给投资组合造成的影响,如股票大跌或者利率大涨等。他们用“最坏条件”来进行压力测试(stresstest)。规避这种风险的主要方法是全面对冲(fullyhedged),或者就压根儿不投资于对市场依存度高的案例。

而个案风险,是指每个案例特有的、影响并购案达成的因素,如企业利润率的变化,信贷和监管方面的障碍,不确定的财务和税务后果,等等。这些因素,都是放在“该并购案如果失败,损失会达到什么程度(downside)”这个背景下衡量的。

由于对以上风险因素都有明确的量化指标,保尔森的团队可以对并购案宣布后出现的异常变化实时跟踪,快速反应。他们建立了一个并购案数据库,把十多年来的并购案例集中在一起。这已经成为他们的知识产权,对他们评估每一个新案例提供了宝贵的参考资料。

在保尔森将近20年的投资历史中,只有一年取得了负回报,那就是1998年长期资本管理公司(LongTermCapitalManagement)破产的那一次,他的基金下跌了4.9%(同期的标准普尔500指数回报达26.7%)。总结经验,他发现当时的投资组合包含较多“事件驱动”投资,而且资金杠杆率较高。这类投资与市场的相关性在市场下跌时会突然增加,而这时杠杆率又放大了它们与市场的相关性,导致投资组合损失放大。从此以后,他非常严格地控制杠杆率,减少在“事件驱动”投资方面的资金分配,维持整个投资组合相对较低的股票市场净头寸。

一般来讲,并购套利赢利空间有限,损失范围无限。这类策略对风险控制要求非常高。所以,保尔森一直都非常谨慎,并不像其后来“风险胃口大开”,狂赌次贷的风格。但事实上,这些举动仍在其风险控制哲学之下。

保尔森之所以敢坚定地押注卖空次贷,一方面是因为他的分析显示次贷资产的风险回报比例已经完全不合逻辑,下跌是必然的,换句话说,卖空次贷风险极低;另一方面,他看到市场上的并购案例以前所未有的并购价差在发生,规模速度也是空前的,大多属于不理性、没有潜在价值的一类。他意识到,这种“狂欢式”(orgy)市场流行病马上会带来灭顶之灾,再孜孜不倦地投资并购套利的风险已经太高了。

2008年,保尔森对风险的控制仍然表现一流。除了在投资方面保持极低的股票市场风险头寸,在操作方面的谨慎,对他继续领跑市场同样至关重要。

保尔森一直把自己的账户分散在不同的证券经纪公司,哪怕对自己的老东家贝尔斯登也不偏爱。贝尔斯登是专门为对冲基金服务的证券经纪公司中规模最大、服务最好的。在贝尔斯登刚开始被市场谣言困扰时,他就把那里的账户缩减了规模。

再者,保尔森和所有证券经纪公司签订服务合约时,均要求每日结算,这样,他的基金与证券经纪公司的往来款永远都只有一天的应收期,即使经纪公司倒闭,他的损失和麻烦也都很小。而很多对冲基金为了从经纪公司那里获得优惠融券融资利率,在这方面的要求就没那么严。但是,后来雷曼兄弟破产,很多绑在雷曼兄弟这一棵树上的对冲基金,无法从雷曼兄弟下属的经纪公司脱身,合同无法执行,赚的钱拿不回来,有的更是资产冻结在破产法庭,只好关门大吉。

“云端”漫步

2009年和将来,保尔森能否留在“云端”,继续让人们仰视?

最新资料显示,他的基金已经在2009年1月从卖空苏格兰皇家银行(RBS)一笔交易上赢利约4.2亿美元。当然,“过去的业绩不代表未来”,这句永远被人们忽视的套话在他身上也是适用的。有两个因素不容乐观:第一,他现在管理的资金规模庞大,他的一举一动受到极大的关注,必然会影响到他在市场上的灵活性;第二,他的功劳簿很大很高,是否会影响到他的工作动力?

针对第一点,让我们稍感安慰的是,保尔森旗下的大部分基金已经不再接受新的投资人加入,而他目前正在推介的新基金和他以前管理的基金不太一样,将主要投资于流动性差的财务困难金融企业(distressedfinancialcompan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