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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保障的现状范例(3篇)

来源: 时间:2025-07-28 手机浏览

农村医疗保障的现状范文

关键词:流动人口;医疗保障;法律制度建设

根据社会生产和经济的不断发展现状,城市和农村之间的差距也越来越大。以户籍为基础的二元次结构城乡制度也成为了阻碍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二元次机构制度主要分为两种不同的资源配置,这种资源的配置进一步的展现出农村和城市的居民权益的不平等。对于流动人口来说,他们既不属于城市居民,可以享受公共服务机构带来的权益保障,又不属于农村,不能够获得农村乡镇的福利优待。在这样一种社会的背景下,流动人口的医疗保障法律制度就展现出它的重要性了。

1流动人口医疗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1.1医疗保障松动,不够规范

根据我国目前的医疗保障制度来看,主要的法律来自于2011年推行的《中国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在本法的第三章中对医疗保障问题作出了基本的规定,但是这个规定比较宽松和广泛,对于流动人口群众并未作出医疗保障的明显规定;另外我国当前和医疗保险制度相关的法律大多数都是普通的条例规定和建议,法律制度十分的不规范,层次十分的低下,造成这样一种想象的主要原因还是因为各地的地方政府都是按照地方性政策执行,普遍的素质不高,主要的保险模式分为北京大病统筹模式、山海成都保险综合模式以及深圳门诊统筹模式这三种。这些政策因为各个地区的不一样,所以存在着大大小小不同的缺点,使得社会保障的核心被分割,使得立法的滞后,造成了许多保障方面的问题以及在诉讼处有状告无门的现象。

1.2法律监督和机制薄弱

我国流动人口医疗保障法律制度在实施的方面力度还是不够,机制的建设也相对薄弱,缺乏了医疗保险方面的明文规定,也缺乏了法律的效益。我国大部分的城市都存在着挪用医疗保险资金、挤占医疗保险资金和截留医疗保险资金的现象,这些现象中出现的挪用、挤占和截留等行为都是违法的行为,但是因为保险制度的不完善使得这些行为得不到及时的处理和惩罚,使得这些行为越发的放肆。流动人口医疗保障不仅仅需要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更加需要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从根本上为流动人口进行医疗保障的保证,阻碍一切侵害保护流动人口医疗保险的行为,从根本上为流动人口的医疗保险保驾护航。

1.3医疗保障救助制度不全面

医疗保障救助制度从根本上来说是医疗保障制度的最高级别,国外很多的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起了完善全面的救助制度,而我国还处于对救助制度的不断摸索阶段,只能算的上是中下水平。我国现在存有的一些救助机构都是一些社会公益性的组织,依靠着和企业的捐助和社会政府的拨款来进行基本的维持,这些公益的机构影响力并不大,能够接受帮助的人也并不多,大多数都是不被世人所看重的。因为我国社会会对于这种救助制度的缺失,使得大批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孤寡老人都得不到相应的经济保障和生活保障,这使得我国的弱势群体抵抗疾病的能力大幅度的减弱,从而使得这些儿童和老人在发病的时候承受不起巨额的医疗费用,造成了恶性的社会现象[2]。

2对建设流动人口医疗保障法律制度的建议

2.1建立起健全的医疗保障法律制度

因为大部分流动人口虽然在城市进行工作,但是他们的户口多数还留在农村。他们享受这新型农村医疗合作的制度但是这种制度还缺乏完善的规定。因此,我国必须加快建立农村健全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进程,同时针对农村流动人口的特点和属性建立起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这个基础上,再进行法律法规的细化和完善,务必保证其法律制度的完整性和全面性。根据目前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来看,我国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法律建设方面还处于空白的状态,农民的权益得不到真正的保护。因此法律制度的建设需要明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个方向和目标,从确定法律上要明确的规定好农民医疗保障的模式、农民医疗保障筹资的机构以及农民医疗保障的管理体系和管理责任,这样才可以有效的解决存在在农民医疗保障中的医疗纠纷和问题。

2.2健全农村医疗保障监督的体系

从我国农村医疗保障监督和管理上的薄弱可以看出我国对于医疗保障资金的运作和筹建上的监督力度还不够。我们需要修改修改现行的刑法法律,对于挪用、挤占和截留医疗保障资金的不法分子进行严惩,杜绝这种行为的出现。根据我国的现状,还可以在法院中增加保障社会劳动的小分庭,专门对于这类社会保障纠纷的案子进行处理,有司法的保护使得农民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再受到侵害。同时政府部门还需要强化自身的管理制度,努力承担起保障农村流动人口权益的责任。第一步就需要政府出面解决好农村合作的医疗制度运行透明问题,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特别是要建立起监督的体系,提高制度的运行效率,保证农民的服务优质和补偿公平。第二步就是政府需要为建设和调整农村的医疗为甚服务机构负起责任,需要加大对于医疗保险制度的资金投入,在建设制度的过程当中充分的考虑到农民的生活水平和收入水平,满足更多的贫困人口需求,积极的安排医疗救助,尊重他们的生命安全。根据每个地区不同的状况,选择符合当地农民适合的医疗保障体系,从根本上使得农民都能够有病就医和有病能医,进一步保障好农民的医疗保障合法权益。

2.3增强农民自身的医疗保障法律观念

农民对于医疗保障法律意识的增强,首先需要他们有医疗保法律的观念。我国大部分的地区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还是采用者自愿的原则,在推行上得不到很好的进步,在制度操作和实行的过程中也多是随意和散漫。很多的农民因为自身对于医疗保障的认识不够全面,所以很多的农民不愿意缴纳医疗保险的费用,尤其是一些生活困难的农民就更加不用说了。农民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用进行的过程是十分困难的,经常需要一些乡镇府一家一家的进行宣传和劝说,才会有人参保,这使得医疗保险变成了商业保险,失去了起保障农民医疗水平的的价值。因此,政府应该加强对于医疗保障制度的宣传力度,培养起农村人口对于医疗保障的法律意识,树立起对医疗保障制度的信心,从而使得农民能够积极的进行参保活动。当然这种宣传的手法应该是长期而持久的,这样才能把宣传法律的工作具体的落实到实处,让农民群众感受到政府真正的关心[3]。

3总结语

综上所述,因为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不完善,所以导致了我国医疗保障推行的缓慢。针对对流动人口医疗保障的研究还需要跟其他的方面相互结合,这样才可以发现流动人口的新特点和新趋势,从而提高发现社会问题的洞察能力,加强对于解Q问题的创新意识,为一些重大的社会问题解决提供一个基本的方向。笔者通过研究流动人口医疗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进行分析,得出了一些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希望可以为解决流动人口医疗保障法律建设方面起到一些实际的意义和作用。

参考文献

[1]马睿泽.流动人口医疗保障的法律制度建设探析[J].学理论,2016,04:90-91.

农村医疗保障的现状范文篇2

一、我国农村地区医疗卫生状况

(一)我国农村地区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缓慢。从1985年到2001年的16年中,我国经济是在飞速的发展,综合国力也在不断提升,但我国的农村医疗条件基本上没有大的变化。农村的卫生基础设施发展严重滞后、医疗资源匮乏、医务工作者短缺,难以满足广大农村地区的农民对基本医疗保障的需求。

(二)我国农村医疗卫生状况严重滞后于城市地区。长期以来,我国各级财政实行“分灶吃饭”,卫生资源投放主要集中在城市,卫生资源分配与需求呈“倒三角”形,很多地方县乡财政困难,重视不够,以致投入逐年减少,城乡差距拉大。目前,占全国人口15%的城市居民享受着三分之二的医疗卫生资源,而占85%的农村人口却仅获得不足三分之一的医疗卫生保障服务。这充分说明了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是极不平衡的,农村的基础卫生设施与城市比较起来还很薄弱,农民基本医疗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三)全国各地区农民收入存在很大差距。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的速度、发展层次极不平衡,各地区农民收入水平的差距进一步拉大,然而收入是决定农民对医疗保障支付能力以及医疗服务需求的主要影响因素。受收入水平的影响,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地区的农民就医需求呈明显差异: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农民就医倾向已不满足于合作医疗制度下较低的保障水平,更不满足于合作医疗对就医的种种限制,而是追求更高层次的更加完善的医疗保障体制;而在贫困和偏远地区,农民则是靠自己的力量来筹集医疗预防保健资金,即使是解决最低保障仍有相当的困难。因此,就我国的情况而言是不可能用一种统一的医疗保障模式来覆盖全国农村各地区。

二、重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基本指导思想是:逐步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以追求社会公平为目标、以民生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基于这样一种指导思想,我认为我国农村的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和发展也应该体现出公平性和普遍性,使广大农村地区的农民人人都能够享受到医疗保障。这就需要通过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来覆盖所有的农民,并满足他们不同的医疗需求。

(一)对我国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地区推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所谓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有其特有的优势,在农村不发达的地区具有适用性。广大农村落后地区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人均收人和医疗支付能力还将处于低水平线,维护“低水平,广覆盖”的合作医疗是保障农民初级医疗需求的合理机制。

1、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优势。(1)新型的资金筹措方式:最重要的表现是国家投入,而且拿大头,这有别于过去的合作医疗仅是农民自己出钱,互助共济的形式。(2)报销的重点是新的:明确规定报销是以大病统筹为主,把70%的合作医疗资金用在大病、重病的报销上,避免农民一家人因病致贫、返贫。(3)报销封顶线是新的:医疗费用报销有封顶,不是全部报销,目前的报销封顶线大多在1-2万元。(4)资金管理是新的: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制度的基金采取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方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挪用。(5)促进了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发展: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开展的这个东风,许多省份都加强了村卫生室、乡卫生院和县医院三级医疗机构的建设,有力地促进了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新发展。

2、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困难。(1)在经济上:目前许多村集体经济已经没有了积累,农民个人经济承受能力较低,面对广大的农村弱势群体,仅靠中央、地方财政和农民个人集资,资金来源有限。(2)在思想观念上:在农民中广泛存在侥幸心理,因为看病的支出不属于刚性支出。因此,相当部分农民社会医疗保障意识不强;同时,农民害怕交了钱而不得病,钱被别人使用,心理上不平衡。(3)在医疗服务水平上:目前乡村卫生院医疗技术水平整体不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相当数量的农民认为即使有病乡村卫生院也不一定治好,从而影响他们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

(二)在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推行商业医疗保险制度。在东部沿海农村及城市郊区等生产力水平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较快的富裕地区,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条件已基本具备,应采取措施,全面建立农村医疗保障的各项制度及医疗服务网络。医疗保障体制建设,应纳入城乡一体化发展,农民的医疗保险制度可以向城镇过渡,甚至结合。在中等和较发达地区,可以在发展和完善现行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上,尝试向医疗保险制度过渡。

商业医疗保险模式是农民健康保障制度的补充形式,参加对象主要是富裕的农民,以“住院大病保险”为主,是由保险公司主办,以特定人群的健康者为投保对象,每年缴纳一定的保险费后,发生保险责任规定的医药费用给予一次或多次报销。因此,该模式的适用范围较窄,针对性较强,我国绝大多数乡村地区尚不具备施行这种模式的条件。但是,商业医疗保险模式从某种程度上减轻了政府的压力,将部分农民的医疗保障交给了商业医疗保险公司进行市场化的运作,这势必要求政府部门要加大对商业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以避免其侵害了参保农民的利益。

(三)对广大农村地区的弱势群体推行医疗救助制度。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农村传统救济的力度,国家财政支出的传统救济金额逐年增加,国家定期定量救济的人数增加,集体给予补助的人数减少,农村散居五保户救济人数出现了明显的减少。建议在我国传统救济的体制之下建立农村医疗救助体制,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在政府的主导下,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一项面向弱势群体的医疗救助行为,其目的是将部分生活处于低收入甚至贫困状态的农村弱势群体纳入医疗保障体系之中,通过救助为他们提供最基本的医疗保障,它具有一种公益性,发挥最后“兜底”的防线作用。

三、政策建议

(一)政府加大对农村卫生经费的资金投入,为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有效运行提供条件。目前制约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主要问题是经费不足,这种状况势必会影响到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因此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卫生事业的资金投入。政府资金投入的重点在三个方面,分别是确保合作医疗资金中政府支出部分的按时、全额到位;加大对医疗救助的资金投入,使受助者得到保障水平更高的医疗服务;加快农村医疗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变农村卫生条件落后的现状。

(二)推动商业医疗保险在农村地区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广大农民以集体的形式参加商业医疗保险,从而充分使其发挥补充医疗保险的作用。给予商业医疗保险公司更大的优惠政策,比如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商业保险公司的发展,以减轻国家的压力。

农村医疗保障的现状范文

1流动人口医疗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1.1医疗保障松动,不够规范

根据我国目前的医疗保障制度来看,主要的法律来自于2011年推行的《中国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在本法的第三章中对医疗保障问题作出了基本的规定,但是这个规定比较宽松和广泛,对于流动人口群众并未作出医疗保障的明显规定;另外我国当前和医疗保险制度相关的法律大多数都是普通的条例规定和建议,法律制度十分的不规范,层次十分的低下,造成这样一种想象的主要原因还是因为各地的地方政府都是按照地方性政策执行,普遍的素质不高,主要的保险模式分为北京大病统筹模式、山海成都保险综合模式以及深圳门诊统筹模式这三种。这些政策因为各个地区的不一样,所以存在着大大小小不同的缺点,使得社会保障的核心被分割,使得立法的滞后,造成了许多保障方面的问题以及在诉讼处有状告无门的现象。

1.2法律监督和机制薄弱

我国流动人口医疗保障法律制度在实施的方面力度还是不够,机制的建设也相对薄弱,缺乏了医疗保险方面的明文规定,也缺乏了法律的效益。我国大部分的城市都存在着挪用医疗保险资金、挤占医疗保险资金和截留医疗保险资金的现象,这些现象中出现的挪用、挤占和截留等行为都是违法的行为,但是因为保险制度的不完善使得这些行为得不到及时的处理和惩罚,使得这些行为越发的放肆。流动人口医疗保障不仅仅需要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更加需要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从根本上为流动人口进行医疗保障的保证,阻碍一切侵害保护流动人口医疗保险的行为,从根本上为流动人口的医疗保险保驾护航。

1.3医疗保障救助制度不全面

医疗保障救助制度从根本上来说是医疗保障制度的最高级别,国外很多的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起了完善全面的救助制度,而我国还处于对救助制度的不断摸索阶段,只能算的上是中下水平。我国现在存有的一些救助机构都是一些社会公益性的组织,依靠着和企业的捐助和社会政府的拨款来进行基本的维持,这些公益的机构影响力并不大,能够接受帮助的人也并不多,大多数都是不被世人所看重的。因为我国社会会对于这种救助制度的缺失,使得大批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孤寡老人都得不到相应的经济保障和生活保障,这使得我国的弱势群体抵抗疾病的能力大幅度的减弱,从而使得这些儿童和老人在发病的时候承受不起巨额的医疗费用,造成了恶性的社会现象[2]。

2对建设流动人口医疗保障法律制度的建议

2.1建立起健全的医疗保障法律制度

因为大部分流动人口虽然在城市进行工作,但是他们的户口多数还留在农村。他们享受这新型农村医疗合作的制度但是这种制度还缺乏完善的规定。因此,我国必须加快建立农村健全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进程,同时针对农村流动人口的特点和属性建立起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这个基础上,再进行法律法规的细化和完善,务必保证其法律制度的完整性和全面性。根据目前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来看,我国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法律建设方面还处于空白的状态,农民的权益得不到真正的保护。因此法律制度的建设需要明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个方向和目标,从确定法律上要明确的规定好农民医疗保障的模式、农民医疗保障筹资的机构以及农民医疗保障的管理体系和管理责任,这样才可以有效的解决存在在农民医疗保障中的医疗纠纷和问题。

2.2健全农村医疗保障监督的体系

从我国农村医疗保障监督和管理上的薄弱可以看出我国对于医疗保障资金的运作和筹建上的监督力度还不够。我们需要修改修改现行的刑法法律,对于挪用、挤占和截留医疗保障资金的不法分子进行严惩,杜绝这种行为的出现。根据我国的现状,还可以在法院中增加保障社会劳动的小分庭,专门对于这类社会保障纠纷的案子进行处理,有司法的保护使得农民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再受到侵害。同时政府部门还需要强化自身的管理制度,努力承担起保障农村流动人口权益的责任。第一步就需要政府出面解决好农村合作的医疗制度运行透明问题,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特别是要建立起监督的体系,提高制度的运行效率,保证农民的服务优质和补偿公平。第二步就是政府需要为建设和调整农村的医疗为甚服务机构负起责任,需要加大对于医疗保险制度的资金投入,在建设制度的过程当中充分的考虑到农民的生活水平和收入水平,满足更多的贫困人口需求,积极的安排医疗救助,尊重他们的生命安全。根据每个地区不同的状况,选择符合当地农民适合的医疗保障体系,从根本上使得农民都能够有病就医和有病能医,进一步保障好农民的医疗保障合法权益。

2.3增强农民自身的医疗保障法律观念

农民对于医疗保障法律意识的增强,首先需要他们有医疗保法律的观念。我国大部分的地区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还是采用者自愿的原则,在推行上得不到很好的进步,在制度操作和实行的过程中也多是随意和散漫。很多的农民因为自身对于医疗保障的认识不够全面,所以很多的农民不愿意缴纳医疗保险的费用,尤其是一些生活困难的农民就更加不用说了。农民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用进行的过程是十分困难的,经常需要一些乡镇府一家一家的进行宣传和劝说,才会有人参保,这使得医疗保险变成了商业保险,失去了起保障农民医疗水平的的价值。因此,政府应该加强对于医疗保障制度的宣传力度,培养起农村人口对于医疗保障的法律意识,树立起对医疗保障制度的信心,从而使得农民能够积极的进行参保活动。当然这种宣传的手法应该是长期而持久的,这样才能把宣传法律的工作具体的落实到实处,让农民群众感受到政府真正的关心[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