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规划报告范例(3篇)
土地利用规划报告范文
施工许可申请表;
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不动产证/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确定的施工企业证明文件(中标通知书/签订的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凭证;
建筑工程项目参建单位承诺书;
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承诺书;
人防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或易地建设费缴纳凭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申请书、申请表
其中出让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使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的已实现内部共享,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3、资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表、申请报告、设计承诺书;
土地证明文件及土地界址点坐标;
建设工程投资立项文件;
施工蓝图(总平面图、平立剖图纸);
4、资源建设土地开发项目整理立项
县级申请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估论证意见;
项目总体规划图、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涉及土地开发的有关批复文件。涉及林业、农业、交通、水利等事宜的,应附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有农田水利工程的项目应提供水文地质情况的相关资料;
对在采矿塌陷地区进行土地复垦的项目须提交项目区采空塌陷区稳定性评价意见;
项目区有关影像资料等;
项目电子文件(Word、Excel);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备案申报表;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备案项目效益测算表。
5、施工前期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申请;
项目自验工作报告;
项目竣工报告竣工图,规划图,土地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籍图;
项目竣工决算与审计报告;
土地利用规划报告范文篇2
第一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对各项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用地计划(以下简称用地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土地利用计划的组成部分,是加强土地资源宏观管理、调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实施产业政策的重要措施,是审核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和初步设计及审批建设用地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包括所有非农建设和农业建设用地。
农业建设用地是指农、林、牧、渔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修建的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永久性晒场等常年性工程设施用地。
第四条、国家每年下达的建设用地计划中占用耕地指标,是国家指令性计划指标,并作为考评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落实保护耕地目标责任制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用地计划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总量控制,分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
第二章、用地计划的编制与下达
第六条、用地计划分为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省辖市(地区、自治州,下同)、县(县级市、区,下同)四级。县为基层计划单位。
第七条、用地计划的编制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编制程序执行。具体程序是:省及省以下用地计划的编制,先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同级计划部门的统一部署,按照国家编制年度计划的要求,根据本地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提出本地的用地计划建议,报同级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分别由计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将计划建议报上级计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
第八条、国务院各部门(含计划单列的大型工业联合企业和企业集团,下同)及军队建设项目的用地计划,报国务院计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同时抄报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省级计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省级计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在编报用地计划时,应把部门用地计划包括在内。其中,属于国家重点项目的用地指标和占用耕地66.6公顷(合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133.3公顷(合2000亩)以上的项目的用地指标,应逐项列出上报国务院。
第九条、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在各地和有关部门报送用地计划建议的基础上,汇总提出全国用地计划建议,报国务院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国务院计划部门提出全国用地计划草案,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用地计划经批准后,由各级计划部门负责下达。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按照用地计划下达执行计划,抄送同级计划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下达的执行计划必须与各级计划部门的计划相一致。
第十一条、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用地计划,实行单列。
第三章、用地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纳入用地计划,必须严格按用地计划程序和权限报批。凡未纳入年度用地计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用地,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和初步设计审查时,须有土地管理部门参加,并提出对项目用地的意见。土地管理部门对不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和建设用地有关规定,不同意供应土地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
第十四条、国家建设项目申请年度用地,必须持有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其他文件。
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项目,必须有计划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方可申报用地。
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必须符合当地村(镇)总体规划,并经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方可申请用地。
第十五条、用地计划中的耕地指标属指令性,不得突破。国家在编制用地计划时,可适当留有机动指标(包括在总指标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需调整计划、增加指标时,按计划编报程序报批。
第四章、用地计划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各级计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用地计划的管理,特别是加强计划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计划外用地。
第十七条、建立用地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每半年必须将用地计划的执行情况向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作出报告,同时抄报同级人民政府及其计划部门,并附计划执行情况分析报告。省级土地管理部门报告截止日期分别为7月20日和1月20日。
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综合逐级汇总的土地变更调查结果,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的实际建设用地情况报告国务院,抄报计划主管部门。
对超出国家计划用地的地区和单位,由计划部门负责核减其下年度的用地计划指标,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注销其土地使用权,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追究当地政府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逐步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五年用地计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的规划、计划体系。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体现土地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的纲要,是编制五年用地计划的重要依据;五年用地计划是分阶段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中间环节,是指导编制年度用地计划的依据;年度用地计划是按照五年用地计划编制的分年度执行计划。
第十九条、五年和年度用地计划的编制时间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同,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规定的计划表格编报。
土地利用规划报告范文
技术要求
(1)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中使用MAPGIS直接按图中的2001年过渡期分类标准统计的地类的基础上,再按相应的细分对应标准对应到《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中来,即与电子报盘软件中的分类标准是一致的。细分对应标准请参看附页“过渡地类与国标地类对照表”,其中建设用地无一一对应关系,较难对应,须按用地现状的情况,按新分类中的分类释义理解,区分细分到不同的建设用地三级地类,如旧分类中为“201城市”的一个地类图斑,新地类可能细分为“05X商服用地”和“07X住宅用地”两个图斑或更多(表略)。细分的原则是“能确定细分无误的就细分”,同时新的图斑线要展绘到土地利用现状图、勘界图中并表示清楚。(2)是否占用基本农田、占用多少,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进行判断和统计。(3)规划图地类统计时,凡是靠近海边或河流的水面用地,不要再归类到农用地中,而是将河流水面、坑塘水面、苇地、滩涂归入到未利用地中,将水库水面、沟渠、水工建筑物归入到建设用地中,在城区的水库用地等归入到建设用地中。(4)电子报盘数据的填写。报省、国家审批的单独选址项目,按单独选址项目在新版的“建设用地电子报盘系统安装盘10-2009-4-8.exe”软件中填写,属市级审批的项目或报省分批次审批的项目,按分批次项目在原电子报盘软件中填写即可(图略)。(5)纸质成果装订方法及份数: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含报告书、勘测定界表、拟占土地权属分类面积汇总表、界址点成果表、用地地理位置图、勘界图)装订为一册(勘界图数量少能折叠装订的应订为一册,否则勘界图应另外做封面并另外装订成册),份数为一式4份(1980国家大地坐标系、含留底)、一式3份(珠海地方坐标系,含留底),拟占土地权属分类面积汇总表、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统计图折叠为A4纸大小简易装订(不加封面,只订一个钉即可,仅1980国家大地坐标系成果才有本项),属市级审批的项目或报省分批次审批的项目份数为一式4份(含留底),属省、国家审批的单独选址项目,或需往省或国家报批的属于征收土地、或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或未利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超过5hm2的非单独选址项目,份数为一式8份(含留底)。
注意事项
(1)单独选址项目:土地管理的原则是只能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用地。需要在上述范围之外进行建设用地的,存在可能的只能是重大能源、交通、基础设施类型的省和国家重点的项目。这类项目属单独选址项目,这类项目需往省、国家进行用地报批。(2)分批次报批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属建设用地,但土地利用现状图中仍是非建设用地的,项目为分批次报批项目。分批次项目分批向省报批。需往省或国家报批的属于征收土地、或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或未利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超过5hm2的非单独选址项目也属于分批次报批项目。(3)市级报批的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属建设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图中也是建设用地的,项目为市级报批项目。项目在市报批即可。(4)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前者按年进行更新,后者定期修编,两图由我院信息管理部门定期从市国土部门获取,该两图的指定版本是土地勘测定界中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分类和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分类的依据。(5)关注国家二调结果,对涉及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勘测定界测绘,以及国土主管部门指定需按二调版土地利用现状图进行土地分类统计的单项土地管理类测绘服务业务,需按二调版土地利用现状图进行土地分类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