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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特点范例(3篇)

来源: 时间:2025-09-09 手机浏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特点范文

关键词:城市规划;土地;土地利用规划;协调

一、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1、二者之间的联系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是国民生产建设的重要基础,城市规划的核心是为了城市建设发展而提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是以土地的合理利用为核心的,二者都注重对土地资源的优化利用,强调土地的基础性,从宏观到微观层面,都对土地结构、资源进行综合的调整、配置,总体而言,城市规划互相联系,相互补充,二者在土地规划的目标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促进社会经济、建设的发展,不同的是城市规划的发展主要范围在城市,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范围是区域性的,城市规划根据城市的规模、功能、特点、发展方向确定,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计到辖区范围内的土地综合开发、利用、保护、整治等。由此可见,城市规划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具体标准的指导下,结合城市的环境、性质等,明确城市规划的内容与要求,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要考虑到城市发展空间的需求。

2、二者之间存在的矛盾

近年来,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对土地利用的需求不断增大,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差距逐步加大,甚至存在相互矛盾、冲突的地方,不仅影响了城市建设的总体效率和质量,也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目前,我国城市规划主要是根据城市范围内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计划来利用土地,这一规划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是从区域土地资源特点、功能及耕地保护等层面对土地的利用做出规划,这一规划主要依据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虽然二者的法律地位相同,但是侧重的内容不同,采取的规划方法、统计的数据也存在较大的差别,在数据处理上缺少衔接性,尤其是在农村耕地日渐减少、污染加剧的情况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更强调从农村土地保护的角度来制定规划,而城市发展则要求拓宽城市发展空间,对土地的要求较高。由此可见,城市规划要求最大限度地实现土地的空间功能,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偏向于对建设用地总量的控制。城市规划与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的矛盾,不仅体现在法律依据、指导思想的不同,还体现在执行、行政上的不同,城市规划有地方政府根据地方经济发展要求制定的,体现了地方意志,而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则是根据中央对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实施的,这也导致了在实际的规划执行中,城市规划与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存在不协调、甚至矛盾的地方。

二、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

1、法规体系的协调

由于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依据上存在差异,因此,应从法律上进行恰当的修改,调整,使《城市规划法》与《土地管理法》相互协调,补充,如在《城市规划法》中适当地增加对土地资源保护开发、合理控制的内容,加强对城市有偿使用土地的规划管理,在《土地管理法》中也可以加入社会公众参与、责任的条款,让社会公众、行政主体更加积极地参与到土地的合理利用及保护中,体现城市文明发展对土地利用的意义。同时,还可以结合我国区域及城市发展实际,加强区域性的土地规划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促进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互补。

将我国现有的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空间规划法规体系相协调,

2、行政体系的协调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行政管辖部门、管辖范围上需要根据规划的总体目标、规划实施的模式,进行科学、有效的创建、协调。为此,可以从中央一级建立统筹规划的行政管理机构,或结合建设、交通、城市规划、环境、土地资源等部门,以省、市、县(乡)逐级进行规划管理,省级及以下的管理机构需要接受上级行政规划部门的监督、检查与考核,由此,以统一的管理机构,结合区域规划的实际,以整体性、科学性、协调性为原则,促进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发展的一致性。另外,还要建立公众性的规划委员会,引入人民代表、工程师、规划师、建筑师、开发商等公众作为规划委员的成员,实施对土地规划的监督,在增强公众对土地规划参与积极性的同时,也有助于防止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政管理上的效率低下,腐败等问题。

3、编制体系的协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城市规划具有指导作用,城市规划师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从属与内容。虽然二者的侧重点不同,但是在规划的编制中,应以相互补充的依据为基础,使二者相互促进,共同为现代社会文明及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奠定坚实的基础。

在编制城市规划的过程中,应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价值,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土地利用结构、内容等,进一步解决城市土地供需之间的矛盾。在城市规划中,还应加强对乡镇、村庄、产业园区、开发区等区域范围内的规划,引导不同类型的功能区域能够对交通、基础设施、风景园区、重点保护区、生态园区、工业园区等践行合理的土地建设控制要求,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空间分布、建设指标设置提供一定的依据。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除了对土地进行全面、具体的分析、研究外,还应该适当地结合城市建设发展方向及实际,补充城镇用地结构、功能,对城市土地规划提供更加切实的指导。使城市规划能够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所提出的标准进行科学的设定。在编制上二者还应明确各自的重点,避免重复或矛盾。

4、运作体系的协调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是区域规划中必不可少的内容,为了促进区域范围内人与自然、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应以区域规划为协调运作的平台,在加强自身规划质量的同时,遵循国家、区域、公众的利益,积极沟通、合作,使规划的各项要求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实施,在二者运行过程中,管理部门、职能机构应本着发展区域社会、经济的目标,在合理利用、珍惜、保护土地的基础上,促进人、生态、城乡的协调发展。

三、结论

综上所述,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虽然在法律依据、编制性质、内容、运行体系上存在不同之处,在具体的规定上甚至存在矛盾的地方,但是二者的目标是一致的,为了促进二者的协调,充分发挥二者在现代社会中的互相补充、促进的作用,应从法规体系、行政体系、编制体系及运行体系上进行全面、深入的协调,以更好地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作用,使城市规划更加科学、细致,进而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生态、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

参考文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特点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市、村镇规划,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和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第五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落实规划编制工作经费,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规划编制

第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

根据需要可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村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各地应当在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对村庄土地利用的总体布局作出科学规划和统筹安排。

第七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

第八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前期工作基础上,以真实、准确、合法的土地调查基础数据为依据,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

前款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包括:规划背景,指导思想和原则,土地利用战略定位和目标,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总体安排,规划实施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审查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与所在地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步编制。

第十一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对涉及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区域和城乡协调、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利用结构布局优化、土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等重大问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专题研究和论证。

第十二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可以向社会公众征询解决方案。

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利益的规划内容,应当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

采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专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论证,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当作为报送审查材料一并上报。

第十五条承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工作业绩;

(三)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目录。

第三章规划内容

第十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二)规划背景与土地供需形势分析;

(三)土地利用战略;

(四)规划主要目标的确定,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安排等;

(五)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节约集约用地的优化方案;

(六)土地利用的差别化政策;

(七)规划实施的责任与保障措施。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前款规定的内容。

第十七条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部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情况;

(二)重大土地利用问题的解决方案;

(三)各区域土地利用的主要方向;

(四)对市(地)级土地利用的调控;

(五)土地利用重大专项安排;

(六)规划实施的机制创新。

第十八条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省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

(二)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的安排;

(三)土地利用分区及分区管制规则;

(四)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五)对县级土地利用的调控;

(六)重点工程安排;

(七)规划实施的责任落实。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中心城区,包括城市主城区及其相关联的功能组团,其土地利用控制的重点是按照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确定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的规模与布局安排,划定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的扩展边界。

第十九条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市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

(二)土地利用规模、结构和布局的具体安排;

(三)土地用途管制分区及其管制规则;

(四)城镇村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

(五)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区域的确定。

(一)基本农田地块的落实;

(二)县级规划中土地用途分区、布局与边界的落实;

(三)各地块土地用途的确定;

(四)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

(五)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安排。

第二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包括: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图。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图,包括规划现状图、专题规划图和规划分析图。

第二十二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四章审查和报批

第二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分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两个阶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审批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指导思想、战略定位、基础数据、规划目标、土地利用结构与空间布局调整等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未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重新申报审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通过审查后,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的原则,自上而下审查报批。

第二十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划文本及说明;

(二)规划图件;

(三)专题研究报告;

(四)规划成果数据库;

(五)其他材料,包括征求意见及论证情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意见及修改落实情况、公众听证材料等。

第二十八条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人民政府转来的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并自收到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审查工作。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较大分歧时,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各方进行协调。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规划审查期限的,可以延长审查。

第二十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

(一)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

(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

(三)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土地利用相关规划;

(五)其他可以依据的基础调查资料等。

第三十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重点内容包括:

(一)现行规划实施评价;

(二)规划编制原则与指导思想;

(三)战略定位与规划目标;

(四)土地利用结构、规模、布局和时序;

(五)土地利用主要指标分解情况;

(六)规划衔接协调论证情况和公众参与情况;

(七)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情况和相关部门意见,提出明确的审查结论,提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编制土地利用专项规划。

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行业特点编制行业土地利用规划。

土地利用专项规划、行业土地利用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特点范文篇3

关键词:乌兰浩特市现行规划实施评价

一、乌兰浩特市概况

乌兰浩特市(蒙古语,意为“红色的城市”)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东部、科尔沁草原腹地,大兴安岭南麓,处于大兴安岭山脉与松辽平原接合处。东经121°55′33″~122°51′54″和北纬45°42′00″~46°17′46″之间。其南部与东南接壤于吉林省白城市,东北与兴安盟扎赉特旗接壤,其余方向与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毗邻。北部为山地,南部为冲积平原,平均海拔263.60米,属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年均气温5.0℃。行政区总面积235350.00公顷(2009年未与科尔沁右翼前旗行政区划调整前总面积78875.11公顷)。下辖4镇:乌兰哈达镇(含城郊办事处)、义勒力特镇、葛根庙镇(含卫东办事处)和太本站镇。2009年底乌兰浩特市行政区户籍人口总计31.09万人,全市地区生产总值为69.66亿元,其中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分别为5.05亿元、33.11亿元和31.50亿元。

二、基本情况

现行规划根据中央(1997)11号文件和内党发21号文件精神,按照“贯彻落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以保护耕地为重点,统筹安排各业用地,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的指导思想编制的,经过十几年的实施,规划目标实现情况,用2009年末土地利用现状数据与规划目标主要指标进行了对比(见表1)。

三、现行规划实施情况

(一)现行规划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用“2009年规划值/2009年实际值”来表示用地执行情况,也叫控制率,控制率大于1,表明实际值没有超出规划值,该目标执行的好,反之,如果控制率小于1,则表明实际值超出规划值,该目标执行的效果不好。通过对比计算,新增建设用地控制率为58.57%

用“2009年实际增减量/2009年规划增减量”来表示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减少的完成率,得出农村居民点的完成率为78.6%,说明这项规划指标实施的效果一般。

(二)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

用“农用地中各地类分别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来表示规划期间农用地结构变化的满意率(2009年实际值/2009年规划值),发现耕地的结构变化满意率为109.53%,达到最高,园地的结构变化满意率为55.05%,最低;用“建设用地各地类分别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来表示建设用地结构变化的满意率(2009年规划值/2009年实际值),发现交通用地满意率为105.33%,最高,水利设施用地满意率55.23%,最低;未利用土地的满意率为69.32%。园地是全市所有地类当中满意率值最小的一个,由此可见,我们对园地的开发利用程度还不够。

土地利用率是反映一个地区土地利用程度的指标,从广义上是指农用地、建设用地等土地开发利用的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用“2009年实际土地利用率/2009年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率”来表示土地利用率满意度,通过计算得出土地利用率的满意度为99.48%。

用“2009年规划值/2009年实际值”来表示人均城镇用地、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指标实施的满意率,分别得出为54.86%、72.68%,小于1。

(三)现行规划实施的效益情况

规划实施的效益用执行率衡量,执行率(实现率)=指标实际值/指标规划值。采集2009年末全市各项经济指标,与2009年规划值进行比较,国内生产总值的执行率为90.2%;工业增加值执行率109.38%>1;农民人均纯收入执行率为117.23%>1;粮食总产量实现率85.22%;肉类总产量实现率为88.13%;油料总产量实现率为87.36%;

林地实现率为95.27%,牧草地实现率为74.89%。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众认知度的计算,采取专业人士占30%,非专业人士占70%来来进行统一加权计算,结果为47.60%;对规划的社会公众参与度选取三个问题的统计数据进行计算,采取专业人士占30%,非专业人士占70%来进行统一加权计算,得到计算结果为45.30%。

四、规划实施评价指标体系与评价方法

(一)评价指标体系

根据乌兰浩特市现行规划编制情况和现行规划实施情况,建立了规划实施评价的指标体系,主要有土地利用变化情况、现行规划实施效益和现行规划控制指标的执行情况三个方面。具体由1个目标、3个因素、7个因子和23个指标组成(详见表2)。

(二)评价方法

1.评价指标量化的方法

由于各指标数据的单位和量纲不同,为了使其具有可比性,需要对指标数据进行规格化处理。本文根据量化模型和规划实施评价指标的特点,采用折线型无量纲化方法。具体如下:

式中:a―基期值,―标准化值,b―2009年规划数值,x―2009年实际的数值。

2.指标权重确定的方法

指标权重的确定方法有很多,但各种方法均有其优缺点。本文采用Delphi与AHP相结合的方法来确定指标体系的权重。具体过程,首先采用特尔斐法(Delphi法),制作专家打分表,让专家打分,根据专家的打分,首先对各项指标之间的相对重要性程度进行排列。然后应用层次分析法(AHP法),采用1―9标度方法对这些指标进行标度,逐层控制,从而构造出各个层次的判断矩阵,最后得出各层各个指标的权重。

3.现行规划实施综合评价

根据评价指标的量化值和指标权重,采用综合评价模型对乌兰浩特市现行规划实施请况进行测算,计算公式为:

式中,―第i个指标的标准化值,A―规划实施评价分值,―第j个指标的权重。

本文采用当A≥90时,表示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效果明显,实施的特别好;当70≤A<90时,表示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起到一定的效果;当50≤A<70时,表示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作用不大;当30≤A<50时,表示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比较差,没有达到预期值;当A<30时,表示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特别差,基本上没有起到任何作用。

五、现行规划实施后的综合评价

通过上面确定的指标量化值和指标权重后,代入公式,进行计算,得到:见表2。

六、主要结论

(1)乌兰浩特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实施评价的最终得分为87.72,规划的实施情况较好,表现的作用比较明显。在现行规划实施评价的因素中,现行规划指标执行情况为87.96,现行规划实施的效益得分为88.18,规划实施后土地利用变化得分为86.45,由此可见规划实施后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数最低,从现行规划的预测指标来看,现行规划已经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用地的需求,因此需要对现行规划进行重新修编。

(2)从现行规划实施后的土地利用变化情况来看,土地利用结构变化的得分为86.84,土地利用程度变化的得分为85.65,得分不高,由此可见,现行规划的实施对土地利用结构的优化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效果不突出,土地利用程度变化也正趋向于合理化方向发展。

(3)从现行规划实施后的效益来看,经济效益达到的效果最好,得分为94.51,社会效益达到的效果最差,得分为78.94,生态效益达到的效果居中,得分为87.53,三者分值有差距,说明现行规划实施注重了经济效益,对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影响力不够。

(4)从现行规划的控制性指标来看,乌兰浩特市耕地保有量指标的得分为100,建设用地指标的得分为69.90,由此可见建设用地的执行情况不如耕地保有量的执行情况。在规划实施期间,对耕地做了最严格的保护,达到了规划确定的目标。建设用地指标偏低,表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建设用地的执行力度在逐渐下降,以致在规划末期建设用地已不能满足规划确定的目标。可见,现行规划急需修编。

七、对新一轮规划修编的对策与建议

1.评价发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不一致问题的存在,是影响规划编制与实施的重要原因。因此,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注重基础数据与图件的更新调查,实事求是地确立新的规划基数与图件。

2.增强规划的弹性,可以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划定建设用地可调整区,在耕地保有量、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等控制指标上,应留有一定的机动指标,建立机动指标储备库,实施动态管理。

3.进一步提高公众的参与程度。在规划编制过程中,除了反复征询相关政府部门的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讨论论证外,还应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使规划更符合当地实际,更具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孙施文,周宇.城市规划实施评价的理论与方法[J].城市规划汇刊,2003,(2):15-19

[2]蔡玉梅等.FAO土地利用规划研究进展评述[J].中国土地科学,2005,24,(1):7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