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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违规处理办法范例(3篇)

来源: 时间:2026-01-27 手机浏览

机动车违规处理办法范文

让我们这些法律实务工作很光火的事情是我们有太多的部门规章“手伸得太长”,将一些不该管的(比如“馒头办”),管不好的(烟草行业),法律明令禁止管的(比如缔结民事合约的行为),不按程序管的(比如警察可以对特种行业进行治安管理,但特种行业的范围必须由法律和法规确定,但公安部却曾自立规章将汽车修理业纳入特种行业范围)。我认为全国广为实施的驾驶员“违章扣分”措施便有类似欠妥的地方。

本人认为作为“违章扣分”法律依据的《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存在下列问题:

一、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

表面上看,一次或者两次记分对驾驶员并无实质性的影响,因为该制度规定,记分年度期满未达12分者自动刷新记分记录(实际上很多地方的车辆管理部门对有过扣分记录的驾驶员在年审时往往附带其他条件)。但如果驾驶员的几次违章行为累计超过12分的话,则将承担除规定的行政处罚之外的“滞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考试合格后应当及时发还”,甚至“机动车驾驶员被记满12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不参加考试的,撤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的不利后果。

驾驶员违章本来就有处罚,而累计违章的结果不但要使其承担各自的违章后果,还要承担累计后的新的后果,事实上就会造成“一次违章+一次违章=三次处罚”的情况。因此,我们认为,该《记分办法》的实施违反了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原则。

二、对“记分”这种处罚种类的设定超出了法律的授权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条规定:“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同时该《条例》第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制定的规章无效”。这就是说规章不得同法律冲突,否则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规定为七种,同时对行政处罚种类设定权作了具体规定。该法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至于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的处罚种类设定权则规定为:“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我们可以看出,在国务院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前,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是不能设定除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以外的处罚的,更不能创设一种前所未有的处罚种类。

机动车违规处理办法范文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精神,结合宜宾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行动,为切实规范我街道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道路运输生产经营活动,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维护道路运输市场安全稳定,根据区政府工作安排部署,集合我街道实际情况,为做到工作无缝衔接,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牵头、部门联动、依法处置、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建立“打非治违”长效机制,依法开展打击非法营运行动,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群众出行安全,促进全街道道路运输行业健康发展。依法取缔客运站、医院、学校、商贸场所等人员密集地非法营运车辆的聚集点和两轮摩托车、电瓶车、三轮车的待客点,依法查处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公开曝光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人员,确保全街道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车辆明显减少,道路运输市场明显改善、井然有序、持续稳定,社会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基本原则

(一)全面整治,突出重点。专项整治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街道办事处负总责,对“打非治违”再动员、再部署,坚决打赢“打非治违”攻坚战。确保重点区域、重点路段、重点领域道路运输市场有序、稳定。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坚持综合治理、系统推进,牵头单位要担当履责、主动作为,具体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认真参与、形成合力。

(三)企业参与,上下联动。专项整治坚持企业与行业整体联动,街道与村(社区)联动,村(社区)与村(社区)联动,形成全街道“打非治违”整体一盘棋。坚持公开透明执法,定期通报“打非治违”工作进展。

(四)紧盯目标,常态推进。专项治理工作采取疏堵结合方式,逐步实现道路运输市场稳定有序。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坚持治理机制常态化、队伍常态化,持之以恒,防止非法营运蔓延升级。

三、整治重点

(一)重点人员。一是非法营运的牵头者和组织者,特别是欺行霸市、具有黑恶性质的非法营运团伙;二是长期从事非法营运的经营者以及群众举报、影响恶劣的非法营运人员;三是为获取非法利益,专门为非法营运车辆、非法售票点“喊客、揽客、组客”的违法违规人员;四是带头闹事、聚众滋事、阻扰执法和暴力抗法的违法人员;五是非法从事道路运输其他经营的人员;六是为非法营运充当保护伞的执法人员。

(二)重点车辆。从事非法营运的面包车、小轿车、摩托车、电瓶车等车辆,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车辆,站外揽客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证从事驾驶员培训的车辆,违规经营的出租车。

(三)重点区域。街道主要交通枢纽非法营运相对集中的汽车站、高铁站、学校、医院、商贸场所等区域。

(四)重点行业。道路客运、道路货运、机动车维修、驾驶培训、客货场站等。

四、工作步骤

“打非治违”行动从2019年7月15日开始,为期一年。集中整治分三个阶段进行,在集中整治后转入常态化执法工作。

(一)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19年7月15日—2019年7月25日)

1.召开整治动员会议。周密安排部署全街道“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牵头单位:XX街道交管办,责任单位:各村(社区)、XX派出所。

2.开展摸底调查。深入开展调研、调查、摸底,做到“六个摸清”,为“打非治违”工作提供可靠依据。一是摸清街道非法营运现状、参与人员、涉黑团伙以及“吃黑、养黑、护黑”涉嫌违法犯罪等基本情况;二是摸清残疾人从事非法营运情况;三是摸清机动车驾驶培训、违规培训情况;四是摸清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情况;五是摸清非法组客点,站外上客聚集点及违规经营客车数据。

责任单位:各村(社区)、XX派出所、XX街道残联、XX街道交管办。

3.完善“打非治违”工作方案。各村(社区)要参照街道方案,结合实际,制定辖区整治工作方案。

责任单位:各村(社区)。

4.强力营造舆论氛围。充分利用各种载体,广泛宣传道路运输法律法规、网约车政策,以及非法营运的违法性、危害性,引导群众不参与非法营运经营,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同时,加强舆情监测,做好正面引导,形成社会共识,营造打击非法营运良好的舆论氛围。

责任单位:XX街道党政办、社事办、交管办、各村(社区)、XX派出所。

5.开展专题教育训诫。一是对有组织非法营运嫌疑的代表或牵头人进行教育训诫;二是对非法组客运输的“票串串”进行教育训诫;三是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的经营者进行教育训诫;四是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的经营者进行教育训诫。

牵头单位:XX派出所,责任单位:各村(社区)、XX街道交管办。

6.引导涉残车辆主动退出非法营运。全面审查残疾人的残疾证,严格残疾证件管理,教育残疾人不得从事非法营运;按照国家政策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障,做到应保尽保,尽最大努力帮扶残疾人就业,帮扶救助退出非法营运的特殊困难人员;配合研究残疾人代步车规范管理措施。

牵头单位:XX街道残联,责任单位:各村(社区)、XX街道民政办、交管办、XX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

(二)第二阶段:全面集中打击阶段(2019年7月25日—2022年7月24日)

1.从严实施打击。要大力配合联合执法机构,对非法营运突出的重点区域,重要路段、重点时间、采取定点与流动、错时错峰、例行巡查和突击暗访相结合等方式,并充分利用先进科技手段收集、固定证据,依法查扣处理从事非法营运的车辆和相关人员,对多次从事非法营运的经营者,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客运车辆超范围经营和站外揽客经营等行为进行打击。

2.严肃案件查处。发现违法行为后,要联合执法队伍,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和事实认定,将查扣的车辆信息和违法行为当事人信息立即录入行政权力公开运行平台,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开曝光,公安交管和交通运管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严格依法处罚。配合执法队伍,对非法营运经营者,按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处理;对机动车非法驾驶培训,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处理;对机动车非法维修经营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XX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处理;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及站外揽客,不按规定线路、班次行驶的违法行为,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处理;对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处理;对非法营运经营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及在打击非法营运过程中阻碍执法、妨害公务、围堵国家机关、扰乱工作秩序、冲关拒绝接受检查的,由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等部门坚决依法处理。

(三)第三阶段:巩固深化阶段(2022年7月24日后常态化执法)

认真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巩固打击成果,总结打击行动的好经验、好做法,逐步建立起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导、机关各部门联合行动,群众积极参与的打击非法营运长效工作机制,有效防止非法营运反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必须充分认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履职尽责。街道办事处成立由办事处主任任组长,办事处领导班子成员及XX派出所所长为副组长,街道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XX街道道路运输“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XX街道交管办,由交管办副主任XX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安排部署、统筹协调、督促指导等日常工作。各村(社区)也要成立相对应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组织辖区内“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扎实推进“打非治违”专项治理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单位要根据本方案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制订详细的工作方案,并密切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分析、会商、研判非法营运现状,实现打击非法营运工作常态化。

机动车违规处理办法范文篇3

一、不准违反规定建私房。根据**年7月12日经党中央批准下发的《中共中央纪委印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清理党政干部违纪违法建私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的报告〉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在城镇自筹自建私人住房。

《通知》后至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前,在城镇自筹自建私人住房的,应主动检查纠正,将产权交公,由有关组织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房改政策进行处理,并根据当时建房的实际情况给予个人补偿。不检查纠正的,以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后违反规定在城镇自筹自建私人住房的,由有关组织按规定对所建私房予以收购、拆除或没收,并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自筹自建私人住房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合并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不准违反规定参加集资建房。领导干部住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确有困难的,可以参加集资建房,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已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了公有住房,且达到住房标准的,不准参加集资建房。

违反规定参加集资建房的,必须主动检查纠正,或者退出已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退出集资建的住房。不检查纠正的,以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后违反规定参加集资建房的,由有关组织按规定对所建住房进行处理,并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参加集资建房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合并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军警车号牌及外籍车号牌。凡是违反规定使用军警车号牌的,应在本实施和处理意见后二个月内,更换为符合规定的车号牌。属于借用、占用挂外籍车号牌车辆的,应在本实施和处理意见后一个月内将借用、占用的车辆退还。对于不主动检查纠正的,以及在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后违反规定办理、使用军警车号牌、外籍车号牌的,责令限期纠正,并对专车、相对固定用车的乘车人及批准、办理车号牌的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车辆管理部门违反规定滥发军警车号牌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有关人员在办理军警车号牌中,收受贿赂的,依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八条给予党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未经批准不准用公款和单位车辆学习驾驶技术。检察、公安、安全、外事等部门中的领导干部,确属业务需要,须用公款和单位车辆学习驾驶技术的,部门负责人需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其他人员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培训费用只能从本部门支出。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前未经批准用公款及本单位或其他单位车辆学习驾驶技术的,应当主动检查纠正。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后未经批准用公款及本单位或其他单位的车辆学习驾驶技术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所用公款如数退出。

五、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的娱乐活动。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免费娱乐活动。

各地区、各部门都应结合实际情况作出明确的具体的规定和相应的处理办法。

六、在同国内的单位和个人的交往中,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

各地区、各部门都应结合实际情况作出明确的具体的规定和相应的处理办法。

七、“补充规定”及本实施和处理意见的适用范围,与**年《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年《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已经明确的适用范围相同。县(市)直属机关的科级干部、乡(镇)领导干部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参照执行。

“补充规定”的后两个“不准”及本实施和处理意见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适用于前款包括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