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教师法范例(3篇)
高等教育教师法范文篇1
[关键词]教师资格证制度高师教育改革思考
一、问题的提出
1.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对我国教师职业化的积极意义。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在许多发达国家实施已久,并在其本国的教师专业化进程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促进本国教育发展方面功不可没。我国于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首次以国家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经过几年的深入调查研究,原国家教委从1998年4月至1998年底,起草制定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9月23日,我国教育部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这标志着我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全面启动,从此结束了我国没有法定教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历史,标志着我国教师职业化的新纪元。
我国教育部人事司明确指出,实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是为了“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能够依法管理教师队伍,从教师队伍的‘入门口’把住质量关;优化教师队伍,促使教师队伍中未达到资格规定的教师努力提高自己的文化知识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吸引优秀人才从教,为教育系统以外的人员从教开辟一条渠道;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体现教师的职业特点,为教师任用走上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奠定坚实的基础。”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最大化的促进了教师职业化。《实施办法》的实施为我国教师职业化提供了可操作的标准,并为教师职业终身制画上了句号。
2.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引发我国高师教育改革的新趋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师教育始终处于不断的改革和发展中。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必将引发高师教育改革出现新趋势。面对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高等师范院校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态度,一种为悲观态度,认为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实行将导致高师院校的萎缩;另一种是乐观态度,认为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实行使高师教育明确了培养方向,扩大了高师教育的范围,高师毕业生的职业优势将更加明显。两种态度表明了面对改革大潮,人们的不同反应。
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实行是基于促进我国教育整体发展的考虑,它对于高等师范教育的改革在客观上起到了促进作用。高师教育可以增加职后教育的内容,对在职教师或非师范类院校学生进行职业培训;明确教师职业标准,加强职前教育的教师教育质量,使高师毕业生的职业能力明显高于其他普通院校等。所以,高师教育改革不能等待召徘徊,必须以积极乐观的心态吃透《实施办法》的精神,明确培养方向,发挥高师教育的特点,采取具体的教育改革策略,扩大高师院校的职业优势。
二、由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引发的高师教育改革的思考
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客观上导引了高师教育改革的方向,那么高师教育改革就必须把握《实施办法》的核心来进行改革。我国实行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目标是旨在提高教学质量,保证教师的专业水准;目标的着眼点在于吸引其他有学科背景的优秀人才进入教师行业,并从提升教师的地位、待遇和奠定教师聘任制的基础上进行考虑。教
师专业化已成定局。把握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实行的契机,深人思考由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所引发的高师教育改革趋向是我们高师教育工作者的主要任务。
1.高师教育的体系由封闭型向开放型转化。新中国建立以来,在师资培养与培训上采取封闭定向型体制与结构模式,并维持至今,这一模式在体现师资计划性方面优势明显,但也存在着师资培养质量不高的问题,尤其是学术水平不高,师范性不强。我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推行,进一步明确了教师在行为品德及对教育的情感、《教师法》所规定的学历、教育教学的素质与能力、身体和心理素质等几个方面的标准,为高素质师资队伍建设找到了明确的标尺。师资队伍的质量保证需要高师院校不断地跟踪教育。师资培养与培训的质量是未来10年甚至更长时期内高师教育发展的核心任务。高师教育的体系由封闭型向开放型转化已成必须。
此外,教师来源的广泛性要求高师教育的体系由封闭型向开放型转化。从《实施办法》的目标上可知,《实施办法》为两方面的人员“把关”,一是在职人员,二是非在职人员。教师来源渠道的广泛性,客观上打破了原有高师院校对教师培养和供给的垄断局面。同时,为其他大学特别是综合性大学提供了培养教师的机会。但高师院校教师专业的底蕴却是其他高校短时间内无法抗衡的。而一些有实力的高等学校要与高师分享师资培养这块蛋糕,其竞争压力所带来的结果就是高师教育必须面向社会敞开大门,吸纳八方人士,广收生源,以高质量的教师教育水平稳固自己教师培养的龙头地位。
2.高师院校的教师专业化特征日趋明显。长期以来,高师院校存在着游离于学术性和师范性的徘徊状态,一些高师院校过于忽视教师专业化特征,或者为了区别于中师而削弱师范生实践技能的培养,造成教师专业化特点不鲜明,失去了自己的职业特色。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进一步明确了教师这一职业的专业化特点,使高师院校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包括实践实习都指向教师专业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的改革:一是加强教师职业化培训,实现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对教师职业理论素质的高要求。首先改变过去的教育专业课程比例偏低,学科专业课程比例奇高的不正常现象,由过去的老三门教育学、心理学、教材教法增加到有教育理论和教育方法与教育技术几大类的专业知识,如教育心理学、发展心理学、教育评价与测量学、普通教法学,教育技术学等学科的设置。其次增加教师的师能培训,如教师的课堂教学能力,应用多媒体课件的能力,三字一话的能力,从而为各级学校培养高素质的教师。二是加大高师院校的教育实践实习力度,缩短师范毕业生的职业成熟期,实现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对教师职业能力的高要求。首先延长我国高师院校的教育实践实习时间。我国高等师范教育在教学实践环节即教育实习的时间普遍为6周左右。将见习、准备和总结的时间去掉,师范生能真正用于进行教学实践的时间约为4周,约占4年总学时的2%—3%。多数师范生在对教学似懂非懂的状态中匆忙结束实习。毕业生走上工作岗位后仍然为如何教的问题发愁。因此,适当延长高师院校的教育实践实习时间,是体现教师专业化的重要部分。其次,提升教育实践和实习的质量。现在,放羊式的教育实习成为潮流,且被誉为培养学生能力的创新之举。不少学生在实习期间去打工找工作,没去参加教育实习,等实习结束时随便找个学校打个证明应付了事,使被认为是师范教育最有特色最重要的一个教学环节出现了名存实亡的状况。因此,重视实习指导和考核已成为教育实践实习成效的关键。
3.高师教育形式实现多样化。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实行教师资格准入制、鼓励教师培训终身制,这必然引发高师教育形式的多样化发展。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学制形式的多样化。高师院校根据长、短期培训或教师教育的需要,可以有多种形式,即全日制、脱产制或半脱产制,培训时间上也可以具有灵活性。二是课程设置的多样化。高师院校的课程设置要突出教师专业化特点,围绕教师资格准人标准,依据各校的条件不同,进行自主选择。三是教学方法的多样化。教学方法是为教学目的服务的,当高师教育的主要目的是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所要求的教师资格标准化时,教学方法也会随之而改变。由于《实施办法》规定的教师准人标准不仅要求有理论知识,还要有教育教学的必备技能和能力,因此,过去大学中以讲述为主的教学模式会受到极大的挑战。人们会运用更多的教学手段,紧密于教学实习和实践,更加主动地探索新的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
4.高师教学评价走向标准化。我国的原有高师教育在教育质量上和规范管理上都是比较成熟的,但是毕业生的质量基本上都是由学校自主控制。因此,教育质量在学校之间会有较大的差异性。而《实施办法》规定的教师准入标准,从申请者的行为品德及对教育的情感、教育教学的素质与能力、身体和心理素质以及是否具备《教师法》所规定的学历等几个方面去评价。改变了过去对高师院校的评价方式,由过去重过程评价,转变为更重视对学生质量“结果”的评价。教育行政部门紧紧抓住“产品”——学生的质量标准,而对于办学过程则利用政策法规,采用宏观管理的方式进行调控。行政部门对于教师准人标准的“把关”,统一了教师资格证书的获得标准,高师院校会在这一标准的导引下,形成趋同性,由此促进高师院校教育评价走向标准化。我国现在在高校之间所进行的教学水平评估就是高校教育评价标准化的表现,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实行将促进高师教学水平评估的标准化。
三、结论
高师的教育改革是一个整体化的改革进程,它需要来自观念、制度、培养导向、教育实践、评价机制等多方面的理性思考。我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实行完善了教师教育制度,为进一步建立系统的教师专业化制度提供了政策依据。我们需要面对的是如何抓住这个契机,不断促进教师专业化新理念,加强教育理论和教育实践的结合;实现高师院校的体制改革,注重教师的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衔接,由封闭型向开放型转变;实现高师教育有层级的统一的评估体制和评价标准。只有这样,高师教育改革才能符合时代要求,实现与国际高师教育发展相接轨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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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教师法范文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教师不仅教给学生知识,更承担着使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责任。这就要求教师不仅要有系统全面的专业知识,在教书育人的过程中还要具有父母般的关心与爱护以及朋友间的平等和尊重,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然而,一些侵犯学生权益的事件,如打骂学生、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学生人格等时有发生。这充分说明了一些教师法律素质缺乏。在全社会学法、懂法、用法的大气候下,教师的法律素质有待提高。
一、要深刻认识提高教师法律素质的重要意义
(一)提高教师法律素质是新时代社会发展的要求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极力推行国家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在教育领域也展开了教育法制的建设。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国家权力机关在教育立法方面进展很大,相继颁布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重要教育法律。进入21世纪,国家对教育法规的补充、修改、完善和一系列新的教育法律法规的出台,使教育的改革发展纳入了依法执教的法治轨道。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不断提高教育工作者的法治意识,培养教师的法律素质,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更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学生法律修养的必然选择。教师必须能够适应时展的这一要求,树立教育法制观念,养成教育法律意识,成为知法、懂法、能够依法行教的新型教师。
(二)提高教师法律素质是教师队伍现状的要求
据我国教科文卫体工会数据显示,我国现有教师1151万人。广大教师队伍从总体上看,主流是好的。他们在教育岗位上兢兢业业,为我国国民素质的提高做出了不可低估的贡献。但是,我们同时也看到,在教师队伍建设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些教师法律意识淡薄,不尊重学生,随意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甚至以“教育名义”对学生进行人格污辱、殴打,以至一些学生身心受到严重伤害。而在老师看来,这都不是违法,而是教育管理学生的“有效”办法,是为了让学生成才。其思想根源还是古已有之的“一日为师,终身为父”和“师道尊严”等传统观念。殊不知,正是这样“个别”的教师导致了整体教师队伍诚信度下降。
(三)提高教师法律素质是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需要
青少年在学校接受教育,与老师接触的时间最长,受教师的影响也最大。学校作为青少年受教育的主要场所,是青少年步入社会的必经之路,同时,青少年学生正处于基础知识的学习过程,人生观、世界观正在初步形成,因此,对其法律素质的教育要以引导为主,注重法律观念的形成,法律情感的培养,科学权利意识的确立,不能急功近利,强调法律知识的灌输。培养青少年法律素质要注意与学校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相结合,要在潜移默化中对青少年学生进行法律熏陶。然而,很多教师认为自己业务水平高,教学能力强就足够了。实际上,只有教师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为人师表,才能培养出具有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合格人才。
二、要深刻认识提高教师法律素质的紧迫性
提到教师一词,很难与违法犯罪联系起来。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教师的心理和行为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不断出现教师对学生擅自停课或随意开除,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或是对学生谩骂、侮辱、挖苦,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权;罚款、没收或长期占用学生财物,侵犯学生的财产权;甚至体罚学生、强奸女生等恶性人身侵犯案件,还有的利用学生变相向家长勒索钱财。由此可见,教师的法制观念淡薄等问题,不但不能很好地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而且对于青少年学生的日常行为也产生了很多负面影响。据调查显示,近几年由于教师法律观念淡漠,而导致、引导青少年学生犯罪的比例在逐年升高。
因而,提高教师法律素质,使其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依法执教,必将使学生受到法治的熏陶。这对年轻一代养成依法办事的观念和习惯,成为新一代合格公民具有重要意义。教师职业最重要、最典型的是其典范性。许多优秀教育的经验表明,要求学生做到的教师自己首先要做到。教师如果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而自己却不能守法,就会使学校的法制教育苍白无力。因此提高教师法律素质是促进全社会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需要,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
三、要着力拓宽提高教师法律素质的途径
教师法律素质的培养是一项经常性、持久性的工作,要结合新形势下教育改革发展的特点和环境,抓重点、分层次,采取多种渠道和形式,把教育部门对教师法律素质教育、培训与教师自主学习法律法规知识、自觉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提高教师法律素质培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首先,进行师范教育课程改革,把教师职业法律知识纳入师范教育的本科课程计划及教育硕士课程计划,使所培养的新教师具有依法行教的能力,并将这一课程的学习及学分的获得作为取得教师资格证的必备条件,促使准备当教师的公民引起重视。这样做,相当于提高教师行业的法律门槛,可以从“入口处”对教师法律素质进行把关。
其次,加强在职教师的教育法规知识普及、培训工作,组织教师学习《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提高教师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增强教师的师德观念,让每个教师都深刻认识到,不懂法律、不依法执教是不合格的教师。并采取一定考核方式使其落在实处。
高等教育教师法范文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主要探讨了教育法学的原理、高等学校法律的重要性、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以及权利与义务、学生的法律地位以及基本权利等,下面就我所学到的《高等教育政策法规》,谈谈我自己的心得体会。
我所任职的*****学院是一所民办高校,我国的高等学校按举办主体可划分为公立高等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两个类别。公立高等学校由中央或地方政府举办并由公共财政经费维持发展,区别于以社会力量而非用国家公共财政经费办学的民办或私立高等学校。民办高校管理从本质上与一般教育管理并无二致,只是管理活动聚焦到了民办高等学校这一特定对象,但民办高校管理在实践中又应与公办高校有所区别,因为办学主体的非官方性,办学经费的自筹性,法人地位的特殊性,管理决策的自主性以及人员聘任的灵活性,办学目的的多样性等原因。按办学形式又可分为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即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是在完全中等教育的基础上进行的专业教育,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主要社会活动,成人高等教育则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按办学层次划分可以根据实施学历教育的层次分为本科层次院校和专科层次院校。高等学校的设立也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2.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3.不得以盈利为目的;除此之外,高等学校的设立还需满足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等条件,通过申请和审批成功后才得以成立。学校作为依法成立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专门机构,为完成其基本职能,必须拥有相应的权利,如自主管理权、教育教学权、招生权、学籍管理权、颁发证书权、聘任权、财产管理权、拒绝干涉权等。高等学校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遵纪守法、贯彻方针、维护权益、提供情况、合理收费及接受监督等。
一、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高等学校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社会责任能力。主要体现在:(1)高等学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主要体现在高等学校教育的法人地位,高等教育一定要经审批机关审批。(2)高等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高等教育作为社会活动的参与者,有义务接逐级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和管理。高等学校是以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进入行政复议程序或是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行政诉讼。但高等学校同时作为行政主体,在依法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同时,也要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在各种社会关系中的位置。这主要涉及到教师的法定身份,以教师为主体的法律关系的特征以及法律规定的教师的权利义务等问题。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教师社会地位的具体体现。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就要依法确定和保护教师的法律地位。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具体来说是通过教师所享有的法定权利与义务表现的,而法定的权力与义务直接来源于法律对教师身份的确定和相关的具体法律制度。由于目前我国高校教师的身份与地位,法律上尚未明确规定,加之处于转型期的高教体制,都对教师的权利义务有直接的影响。高等学校教师既不是特殊公务员,也不是自由职业者,在现阶段是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专业人员,拥有独特的权利义务,其职业具有公益性质。国家应弱化对教师的人事管理性,增强行业自律性管理。对高校教师的救济保障主要是通过教师申诉制度解决,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学生的法律地位。从法律意义上讲,高等学校是受教育者中的一个群体。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因此,高等学校学生就是在我国高等学校接受高等学校教育的学生。高等学校的学生也有参加教育活动权,获得学金权,获得公正评价权,申诉诉讼权,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权,组强和参加学生团体团等。同时,高校学生基本都是已满18周岁的公民,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寻衅滋事,严重破学校教育秩序,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等,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高等学校也实施了一些管理制度,如高校学籍管理制度、高校奖惩制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对高校学生进行管理,切实努力为提前学生素质服务。
民办高等教育法律制度。民办高等学校的界定即非国家机构举办、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来源、是面向社会的。一般分为民办普通高等院校、独立学院、国有民营民办高校。民办高等学校的举办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及遵循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申请程序,而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有校长负责制、主办单位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及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我们****学院作为一所民办高校。也是国家教育体系的一部分,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是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必由之路,也是实现高等教育多样化的重要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