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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货币政策的建议范例(3篇)

来源: 时间:2026-02-07 手机浏览

对货币政策的建议范文

一、信用卡出现后发达国家货币政策调整情况概述

以美国为例,自1970年来,美联储将M1作为货币调控的中间目标。当进入信用卡业务发展的第三阶段,即从20世纪70年代末金融创新开始,美国经历了多次货币政策的调整。为了规避金融管理当局的监管及与不断出现的各种非银行金融机构展开竞争,美国的商业银行创造了一大批包含信用卡内的新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这些金融工具既可以支付利息,又可以迅速变现,与原来的M1有很多共同之处,造成传统的货币统计发生很大的偏差。从本质上讲,金融创新是由货币供给的内生性引起的,美联储为了控制货币供给而制定的各种规定,在内生货币供给的过程中,变成了金融机制规避的对象。另外,金融创新工具使得传统的M1、M2、M3的定义变得模糊不清,货币供应量日益成为一个由不断创新的金融市场动态变化而内生的一个经济变量。货币供给内生性的增强,削弱了美联储对货币供给的控制能力和控制程度。

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初,高通货膨胀一直是美国经济的主要问题。由于两位数的通货膨胀使利率存在着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问题,再以利率作为中介目标也不可能。美联储遂接受货币学派的政策主张,于1979年8月对货币政策运作进行了一次重大调整,即以控制货币供应量M1增长率作为其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并以抑制通货膨胀为首要调控目标,实行紧缩性货币政策,以稳定币值、遏制通货膨胀。与此同时,美联储放松了金融管制,增加货币政策的透明度。

1980年开始,美联储几次修改货币度量方法,货币供应总量指标由M1扩展到M2,并进一步扩展到M3和L。美国自20世纪70年代以后,面对各种信用流通工具不断增加和金融状况不断变化的现实,先后多次修改货币供应量不同层次指标。到20世纪80年代,公布的情况是:

M[1A]=流通中的现金+活期存款

M[1B]=M[1A]+可转让存单+自动转账服务存单+信贷协会股票+互助储蓄银行活期存款

M2=M1B+商业银行隔夜回购协议+欧洲美元隔夜存款+货币市场互助基金股票+所有存款的储蓄存款和小额定期存款

M3=M2+大额定期存单(10万元以上)+定期回购协议+定期欧洲美元存款

L=M3+银行承兑票据+商业票据+储蓄债券+短期政府债券

但是,另一个影响货币供应量作为中间目标的问题出现了,即货币供应量与名义GDP和通货膨胀之间的关系开始失去稳定性。尤其当电子计算机的广泛应用以及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后,使全球金融的电子化和网络化程度不断加深,资金的转移开始主要建立在金融业的电子化和网络化之上,可以很容易地把一种金融资产变换为另一种金融资产,然后再进入电子货币账户进行支付与结算,导致作为货币的资金账户和投资的资金账户之间的差异进一步缩小。这使得原来意义上进行的货币统计其准确性和实用性都在降低,传统货币供应量与经济增长、物价变化之间的数量关系更加不稳定。1987年,美联储宣布不再使用任何货币供应量指标作为货币政策决策中间目标,改均衡实际利率为货币政策中间目标。

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的经济和金融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货币政策也发生了重大调整,实行以实际利率为中介目标的中性化货币政策。实际利率是指名义利率减去公众预期的通货膨胀率之差。而所谓“中性化”政策是货币政策根据对宏观经济形势的判断灵活调整利率,使利率水平保持中性,对经济既不起刺激作用,也不起抑制作用,从而使经济以其自身的潜能在低通货膨胀条件下持续稳定地增长。从1994年以来,美联储开始公布联邦基金目标利率,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政策工具,及时调整利率目标。但近几年,美联储贴现政策又有了的新变化,新建立的两种贴现窗口贷款分别取代了原来的调整信贷和扩展信贷。

美国货币政策之所以会有这样的演变,主要原因之一是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货币供应的定义和统计变得日益困难。货币当局所能控制的只是基础货币,而决定着基础货币到货币供应量之间的杠杆,即货币乘数,并不是货币当局所能控制的,而是取决于商业银行意愿持有的超额准备率和公众意愿持有的通货比率。从1993年“单一货币”规则的提出,美国宏观经济在通胀率和失业率“双低”的情况下持续稳定增长,从实践层面证明了美国货币政策调整的效果,对各国中央银行的货币操作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其后,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和一些新兴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货币操作与利率调控也基本上都是遵循该规则或其演化形式进行的。

二、我国货币政策演变历史回顾

我国目前采用以货币供应量为目标的货币政策,主要的货币政策工具包括公开市场操作、准备金制度、再贴现等,操作目标为基础货币,中介目标为货币供应量,最终目标为通货膨胀率和经济增长率。

从1998年至今的十余年间,我国的宏观经济运行面临复杂的局面。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宏观调控的难度在加大。相应地,货币政策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压力。在改革之初,我国货币政策中介目标主要是控制现金量,之后,转向控制广义货币供应量,但当中央银行对基础货币吞吐不能自主操作时,为了货币、金融的稳定,就不得不又将贷款规模也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在这之后的十几年里,贷款规模对于抑制信贷需求,控制货币供应量方面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贷款规模的作用在逐步削弱,其弊端也逐步日渐暴露出来。

1998年,央行取消了实行近五十年的贷款规模限制。这一传统调控手段的寿终正寝,标志着我国货币政策当局认识到“信用总量”这一中介目标现实意义的局限性,并已淡化其在货币政策中的调控地位。1993年,央行首次向社会公布货币供应量指标。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首次根据流动性的高低定义并公布了我国的M0、M1和M2三个层次的货币供应指标。M0即流通中现金;M1包括M0、企业活期存款机关团体部队活期存款,农村活期存款以及个人持有信用卡类存款;M2包括M1及城市居民储蓄存款、各种单位和个人的定期存款以及各类信托存款。1996年,央行采用货币供应量M1和M2作为货币政策的调控目标,标志着我国开始引入货币政策中介目标。1998年,随着信贷规模控制遭到放弃,货币供应量作为中介目标的地位更是无可争议。目前,我国的货币供应量指标已受到政府的重视,被看作是货币政策取向的风向标。

我国货币政策实施的理论逻辑是,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即货币供应量或贷款增量与宏观经济指标有稳定的关系,而基础货币与货币政策中介目标之间关系稳定,即货币乘数稳定,央行可以操作货币政策工具调控基础货币,影响中介目标。同美联储相比较,我国货币政策也有“中性”货币政策和“泰勒”规则的影,比如“保持币值稳定规则”目标和中介目标中的“两量”、“两率”。

三、对我国货币政策的启示

目前,我国信用卡发展显示出非常强劲的势头,这表明我国很快会遇到与发达国家相似的情况。金融发展与创新使货币的范围不断拓展、扩大,货币供应量指标的可测性、与经济增长和物价变动之间的相关性越来越差。在电子货币、信用卡等金融创新的层出不穷,货币供应量的可测性问题变得日益突出,使准确度量货币变得非常复杂,难度越来越大。面对变化,央行必须不断调整传统的政策手段,来适应信用卡对现行金融体系所带来的变革。

(一)调整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创新货币政策工具,加强货币政策执行效果

目前,我国把货币供应量作为了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但是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是呈现多元化趋势的,因此,应该转换货币政策的中间目标,实现从货币供应量到利率的转变。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和金融机构的日益复杂化,决定货币供求和价格水平的因素已经越来越复杂,传统的货币政策工具的有效性逐渐下降,呈现出很多不适应性。因此,建议央行扩大货币政策工具的使用范围,主动运用一些非常规性的创新手段,如直接信用控制和窗口指导等,同时充分培育利率市场运行环境,为有效发挥利率杠杆作用、引导资金流向大好基础。

实践证明,央行只控制商业银行存款而忽视了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信用创造方面的作用,导致大量的金融和信用失控,货币政策效果不明显或无效。因此,建议央行扩大货币政策调节作用的范围,把控制的触角逐步伸展到商业银行体系以外的各类非金融机构,并注意政策的均衡性。除基础货币外,央行在执行货币政策过程中还应扩大视野,对诸如信用卡等金融创新工具出现导致的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结构的变化,根据实际情况拓宽缴存范围。

(二)有效控制电子货币发行量,限制电子货币发行主体

央行不仅应当有效控制电子货币的发行数量,还必须对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和电子货币的种类进行必要的限制。目前,国外主要有以下几类发行机构:银行、受管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但是多数国家发行电子货币的机构主要还是信用机构。在中央银行制定电子货币的监管措施时,应当首先考虑电子货币发行机构的信用等级,并根据其信用等级决定获取电子货币发行资格、发行电子货币的数量、种类和业务范围。而电子货币发行机构的信用等级应当每年进行核定,考核的指标可以选择资本金、已发行电子货币的数量及其余额,流通速度、外汇交易额、准备金和存款保险等内容。

(三)建立健全电子货币的监管体系,完善现有的硬件设施及法律环境

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不管是从监管的能力、监管技术还是监管的法律法规上来说都是比较落后的。我国目前基本上是将这一业务划归各部门的科技机构负责,着重从技术上加强管理,但是却忽视了其对国民经济发展、金融系统的健康稳定可能产生的深刻影响。因此对于信用卡的发行就不能采取放任的态度,应该建立一个专门的监管部门,除了加强从技术上和安全上进行管理以外,还应该研究其对央行金融体系和货币政策的影响,以便及早制定相应政策和法规,建立一套适应信用卡发展的、健全的法律及金融监管体系。通过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明确信用卡型电子货币的监管框架,并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参考文献:

对货币政策的建议范文篇2

【关键词】货币政策制定权;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制定程序

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2-042-02

我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拥有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权,我国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但是在制定货币政策方面人民银行却不具有这种相对独立性。从货币政策目标的有效实现以及国家机构权力分配角度来看,将货币政策的决策权从央行手中分给政府的做法是有不合理之处的。这种制度设计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我国货币政策委员会的性质,货币政策委员会作为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讨论相关货币政策事项并提出建议。在实践中对此种建议缺乏法律上的制度保障,使货币政策委员会在货币政策制定中难以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一、中国人民银行有必要在制定货币政策方面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无论是从经济学的调查结果还是从权力分配的合理性角度来看,中央银行的相对独立性都是非常必要的,这不仅有助于合理制定货币政策,而且有利于国家机构各部门间良好运作。

(一)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决策方面独立性的理论概述

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是指中央银行可以自主决定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程度。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问题集中在中央银行与政府、国会的关系问题上,在我国是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问题。经济学家哈什将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问题概括为三个方面,即认识独立、信用独立和政策独立。政策独立是指中央银行制定、贯彻货币政策的操作空间,如果中央银行能自主决定实现货币政策的方式,则中央银行的政策工具也是独立的,反之如需政府的批准则没有独立的政策工具。本文主要从政策独立方面进行研究。

反对中央银行享有独立性的理由主要有:第一,从国家行政权配置方面来讲,对本国经济福利负责的是政府,故政府应控制中央银行这一重要的公权机构。第二,为维护民主政治原则,独立的中央银行在政治上是不可忍受的、是明确的和彻头彻尾的独裁主义和极权主义。第三,加强中央银行独立性会造成宏观经济政策协调困难。第四,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有时可能鼓励它追求央行的自身利益而非公共利益。

赞成中央银行保持高度的独立性的理由主要是:第一,中央银行关注的中心是货币币值稳定,如果在制定货币政策时不以币值稳定作为重点而受到其它目的干涉则会导致它不能有效地控制货币供应量,就不可能达到维持币值稳定的目的。第二,货币政策在宏观调控中具有重要的、独特的作用,且货币政策的制定需要有专业知识背景的专家立足于他们长期金融实践经过专业分析做出。第三,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困难并不能成为反对中央银行独立性的理由,问题的关键是独立的中央银行制定与实施的货币政策是否会危害其它宏观经济目标,事实上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目标通常来说方向是一致的,在特例下才会出现二者完全背离难以协调的场合,如何协调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也是可以依靠制度设计来进行规制的。第四,凡是国家权力,均有被滥用的风险,于是产生了权力制约平衡理论。这种国家权力的划分交给权力争夺的两个国家机关显然是无法解决问题的,这应该是由立法解决的问题。认为央行独立会鼓励央行追逐自身利益是不合理的。

(二)中国人民银行有必要在制定货币政策方面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上述反对与赞成央行保持高度的独立性的观点各有利弊。综合两方面的观点,本人认为具体运用于我国央行的实践中,二者的折衷即相对的独立性更有利。所谓相对的独立性是中央银行相对于政府的独立程度,是指在政府领导下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方面应享有高度的自。这绝不是夸大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说中央银行要绝对地独立于政府之外或凌驾于政府之上。

这是在赞成中国人民银行享有高度的自主性观点的基础上,首先肯定人民银行在制定货币政策时应享有高度的独立性,至于如何在政府的领导下,则是制度设计技术的选择。从权力位阶上看,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从本质上受享有我国最高行政权的国务院领导,而中国人民银行的地方分支机构可认为非独立的国家机关而不受制于地方政府,处理人民银行与国务院、人民代表大会之间的关系应依据宪法及相关法的权力分配制度,让权力主体自己决定自己权力的范围是违背政治统治原则的;从货币政策制度设计的技术选择上看,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制定和执行均应享有高度的独立性,而国务院的领导在货币政策的决策方面更多的是关于人民银行是否、制定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而不是审核货币政策是不是具有实质正义性,国务院任何其它部门均无能力就货币政策这一专业领域的事项提出较专门从事货币政策制定的部门更合理的看法,即国务院的领导更多的是程序上的领导,进行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

二、我国货币政策委员会制度设计的立法现状

1997年4月15日,国务院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1997年7月,货币政策委员会成立。我国货币政策的制定制度特点如下:

(一)我国中央银行缺乏独立性

从货币政策的内容的角度,经济学家将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划分为目标的独立性和工具的独立性,中央银行目标的独立性指央行可以自行决定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而中央银行工具的独立性指央行可以自行运用货币政策工具。

2003年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货币政策制定权和执行权。关于货币政策制定方面本法第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对比本法第七条的规定可知,在货币政策执行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具有相对独立性,但是在货币政策制定方面不具有相对独立性。将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制定权和货币政策执行权相分离的做法是立法上的偏差还是立法者有意的决定难以探究,至少从语义上解释,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货币政策的决策时是缺乏独立性的。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内设的咨询议事机构——我国货币政策委员会更加没有货币政策的决策权。

(二)我国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程序规定不明确

《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报请国务院批准货币政策重要事项的决定方案时,应当将货币政策委员会建议书或者会议纪要作为附件,一并报送。这种制度设计并未能有效解决货币政策委员会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的关系。本规定的言外之意是中国人民银行既可以听取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建议也可以听取由人民银行其他部门决定货币政策的方案;国务院是采纳中国人民银行的方案,还是采纳货币政策委员会的方案,又或是二者皆抛弃而接受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方案或是由国务院自己再提出方案,这些问题法律上都没有明确规定。

由于我国中央银行缺乏独立性,我国中央银行对我国的货币政策无须承担任何责任。我国的相关立法中并没有关于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制定程序违法或是实质违法时责任承担的规定。

(三)货币政策委员会制度设计未达到预期效果

我国目前的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设置是一种转型时期的过渡的产物。一方面,2003年修改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体现出立法上希望货币政策委员会发挥重要作用。条文中使用了“应当”二字,但性质上只是倡导性规范,且没有相关的关于货币政策委员会怠于履行职责时的责任规定。

另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这印证了前述我国目前中央银行在货币政策制定方面的缺乏独立性的观点,在制定货币政策权方面国务院与中国人民银行是存在权力争夺或利益侧重的,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交由立法机关来规定更合理,而国务院对于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的体现可以表现在货币政策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程序上的领导。

三、我国货币政策制定制度的立法完善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要拥有相对的制定货币政策的高度独立性,首先应立法明确货币政策制定权归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及货币政策委员会,再建立起相应的货币政策制定的程序性法律制度。

对于货币政策委员会,为改善其在实践中未能起到预期的重要作用的现状,建议货币政策委员会与中国人民银行之间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在货币政策的决策程序中承担部分独立的法律责任,具体建议如下:

(一)立法上明确规定在国务院领导下中国人民银行独立的制定货币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法》其第五条第一款可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做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国务院仅对上述事项进行形式审查,不考察该决定的实质正当性”。第七条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地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完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的制定程序的规定

可以制定关于货币政策制定程序的单行法规,也可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内设章节明确规定货币政策制定权属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内制定货币政策的机构是货币政策委员会,同时规定货币政策的制定程序、中国人民银行如何受国务院的领导制定货币政策、以及货币政策程序不合理时中国人民银行责任的承担。相对于中国人民银行外部责任的承担,由于货币政策委员会是其内设机构,货币政策的制定不善中国人民银行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明确规定货币政策委员会职权与责任并授权国务院制定有关货币政策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程序的规定

在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货币政策的决策机构为货币政策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相应责任由中国人民银行以及货币政策委员会共同承担”。这是基于货币政策委员会既有相对于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同时又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内设机构的考虑。

国务院制定《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应充分尊重中国人民银行的意志。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草案,且在一般情况下批准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的方案,在确实有必要的特殊情况下可以反对、修改,提出反对意见需负有说明反对理由的论证义务。

四、结语

本文立足于中国人民银行在制定货币政策方面应当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的理论基础,分析了我国目前货币政策的制定制度现状,认为目前我国货币政策委员会未能发挥预期的作用、货币政策的制定方面存在的货币政策决策权限划分不明确的、决策缺乏程序规范、责任主体不明确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制度设计方案,以期有利于我国货币政策的制定制度的改革。

参考文献:

[1]范方志.中央银行独立性问题研究[D].复旦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博士毕业论文,2005:37.

[2][美]弗里德曼.弗里德曼文萃[M].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1:495.

对货币政策的建议范文

此次会议确定的货币政策新的表述是,“针对当前物价连续下降的趋势,要进一步发挥货币政策作用,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适度扩大货币供应,支持科技创新、结构调整和扩大有效需求,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会议提出的旨在扩大货币供应的举措得到了一致同意。

已到光大集团任职的货币政策委员会副主席刘明康没有出席此次会议,此前刘一直是央行货币政策的主要制定者。根据货币政策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刘已经失去了委员的资格。

走出适度从紧的影子

虽然不时受到经济学家们的置疑,但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对于中国经济的导引,已经度过了6个年头。

适度从紧货币政策的提出,源于1993年的宏观调控。那一年,因为金融形势极度混乱,货币发行高度膨胀,出现了严重的通货膨胀。朱基出任央行行长后,大刀阔斧地对金融业进行了整治,稳住了局面。货币政策历来是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手段,在我国经济成功实现“软着陆”的过程中,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更是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此后,决策部门更是决定整个“九五”期间都将实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

专家们对此是有保留的。由于货币政策是针对一段时期的经济运行状况所采取的对策,因而过早确定货币政策的基本走向,无形中就使人们产生了思维定势。这种定势在遇到许多无法确定的因素时,就显得十分被动。这在1997年以来日趋严重的通货紧缩的经济形势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1997年下半年以来这段时间,是改革开放以来货币政策出台最多、操作最频繁的一个时期。央行采取了一系列的动作,取消了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降低存款准备金的比例,连续下调利率,扩大公开市场业务操作,批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拆借市场等。但是,这些松动因央行并未明确改变货币政策取向而难于得到市场的认可。

艰难的变迁

从今年初开始,货币政策委员会已经举行了四次会议,但直到新近的此次例会才对货币政策作出调整,人们认为它反映了决策部门行动的某种迟缓。

3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在京召开货币政策咨询会议,这是该委员会首次举行这样的会议。一批著名的经济专家如马洪、厉以宁、吴敬琏、刘鸿儒、董辅、李剑阁等应邀出席了会议。专家们对货币政策提出了严厉的批评,建议1999年中央银行要继续适当扩大货币供应,防止通货紧缩。专家提议,要综合运用公开市场业务、利率、存款准备金、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进行适时、适度的灵活调节。

专家的意见并没有立即得到采纳。

一个月之后,在货币政策委员会1999年春季会议上,“稳健的货币政策”一词成为主题。但是,“货币政策可以继续有所作为”的观点仍然是主基调。观察家认为,这无疑是对那些认为货币政策已经失效的舆论的反击。市场反应并不积极,人们认为,“稳健的货币政策”没有实际内容。

在中国经济通货紧缩的局面始终得不到改善的情形下,货币政策委员会1999年夏季会议于7月中旬在京召开。会议针对严峻的经济形势提出,下半年要努力发挥货币政策的作用,继续灵活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适时调节货币供应量。人们从这些话里读到的是无奈。因为尽管央行不断强调要加大货币供应,但实际情况却离央行的初衷相距甚远。

直到秋季的第四次会议,决策者们才面对现实,明确提出要适度扩大货币供应。令人遗憾的是,此刻,距离年末仅剩两个多月了。

适度扩大货币供应:路有几条?

权威人士认为,在今年末和明年,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发挥货币政策的作用。

择机降低存款准备金的比例,无疑是首选的可操作的工具。目前银行要将存款的8%上缴央行,如果能将这一比例降为5%,就会使商业银行的可用资金大幅增加。

同时,利率政策将有进一步发挥的空间。戴相龙在央行分行行长季度例会上提出,要以利率市场化作为长远改革目标,调整利率结构,扩大利率浮动范围。据透露,在保持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央行将下调再贷款和再贴现利率,逐步扩大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推广金融机构中长期金融债券。

此外,央行在保持公开市场业务回购的同时,将增加现券的购入,扩大基础货币投放。央行将考虑增加债券品种,以增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公开市场业务交易工具。央行还将拓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允许个人和企业通过银行柜台交易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