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经济政策范例(3篇)
民族经济政策范文
关键词:民族地区大开发;区域经济合作;内生增长
1民族地区大开发面临的挑战
1.1政策方面的不足
1.1.1原则性过多,缺乏应有的约束力
在已经出台的民族地区大开发政策中,许多应该用数值指标做出的规定更多的是用文字表述,使之具有很大的操作弹性,缺乏政策应用的约束力。一些较为模糊的用语,作为总的政策框架,表明一种政策倾向是可以的,但负责实施政策的有关部门应该有一种量化的实施细则,做到心中有数。但实际上,在一些部门出台的政策文件中,原则性的表述仍然过多。
1.1.2优惠政策的效应降低
民族地区要形成对各种资本的吸引力,就需要构建“政策洼地”。诚然,在六年来国家已经陆续出台了一些向民族地区倾斜的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对于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国家当年给予东部地区的很多优惠政策还在继续发挥作用,使得民族地区的“政策洼地”就很难形成。
1.2市场经济大环境的转变
1.2.1市场机制作用的逐步强化
首先是经济体制的新变化。中国经济体制经历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体制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阶段性改革。东南沿海是中国体制改革创新试点地区,经济体制均超前于全国阶段性改革的推进速度。因此体制约束均要小于其它地区。但到了民族地区大开发战略实施时,我国的经济体制已经进入了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新阶段。市场经济体制最大的功效就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市场是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经济市场化的特征是要向能够产生更高报酬率的地区和部门流动,提高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律。
1.2.2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实践证明,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的进步,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的提高,单纯走原有的高能源消耗、生态环境破坏的模式,是难以保持经济高速稳定和持续发展的。粗放式的扩大再生产向集约化、高效化、节约化的循环经济转变是大势所趋,这也是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此背景下,民族地区经济增长也必须走集约化、技术型、高附加植的增长方式,不能仅靠掠夺式的开发资源,一哄而上的项目来获得经济的发展。因此,在民族地区经济平均水平落后的情况下,将分散的民族地区各区域的资源、资产和技术进行有效的联合和合理的区域分工,通过借助整体的力量才能适应和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2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新构思
2.1加快民族地区大开发相关政策立法
(1)国家应当通过法律法规规范和约束各个主体的行为。
以往我国区域经济政策多变或失效的原因很多,但其中最根本的一个原因,是政策立法工作落后。不论是党中央的原则性政策,还是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的具体政策,多数是以文件、规定、条例、意见等形式实施的,只有极少数部分要通过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才能实施。所以,这样出台的区域经济政策的法律含义和强制的约束力就很低,作为地方政府和企业来说,既可执行,也可不执行,甚至变相执行。可见,政策的立法问题不解决,对民族地区大开发的影响是非常大的。
(2)建立关于民族地区发展政策的根本法和特定法律。
可以考虑先从“《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开发促进法》、《民族地区投资法》、《民族地区生态保护法》”等民族地区开发的根本法和关于环境保护、土地使用的法律入手为当务之急。用这些基本的法律形式把国家实施民族地区大开发战略的总体方法、实施手段、各有关的责任主体、义务和利益等重要问题给予明确的界定,使这些政策措施更加规范并具有法律保障,有效地提高政策措施的实效性和操作性。
2.2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干预的有效性
2.2.1改善西部经济发展的硬环境
在政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前提下,通过增加对民族地区硬环境的建设,改善民族地区的投资环境。如增加对民族地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铁路、公路、地铁和其他城市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电网、气网、水网、信息网建设;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坡改梯地、生态综合治理、长江、黄河防护林、主要江湖流水污染整治与大气污染治理等生态保护和环境整治工程建设;运用高新技术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技术进步;水资源开发;培育旅游优势产业;建立生态经济示范区;国家中草药地区基地建设;地区优势资源开发利用和发展科教产业等项目。
2.2.2注重软环境体系建设
第一,构筑良好的政策环境。政策是政府干预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和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重要形式。政策的透明度和稳定的政策是政策效力的重要保证。因此,在民族地区政策环境的构建上政府应注意实现政策的公开性和透明化,以及政策在不同时间的连续性和不同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的协调性,充分发挥政策的极力约束效应。
第二,实现制度改革和创新。树立市场经济观念,科学界定政府职能,使政府成为真正的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制定者和仲裁者以及社会大众的服务者。以制度创新规范社会各个角色的行为,保证市场竞争的效率与公平,为社会提供基本的公共物品及信息服务,同时创造和维护公开、公平的经济环境。
2.3构筑民族地区经济圈,加强区域合作,实现协同发展
(1)区域经济联合即区域经济圈是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必然选择。以资源共享、利益共赢为特点的区域性协作发展是21世纪新潮流,如果说20世纪是以国家和区域的细小化、独立化为主导追求独立运行目标的话,那么,21世纪则是在此基础上,通过区域协作追求更大规模效益目标的新阶段。在世界范围内,欧共体基础上形成的欧盟,在顺利的实现了历史性的东扩后,又在统一宪法上有了新的突破;亚洲的东盟组织、亚太经合组织、北美自由贸易区、亚欧会议以及各种国际性的论坛诸如博鳌论坛等,已成为影响当今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的重要力量和重要形式而被广泛的推崇。因此,适应区域经济圈全球化协作新潮流,构建民族地区经济圈是西部地区经济发展适应全球发展的必然选择。
(2)区域经济圈已成为我国目前和未来经济发展的主导模式。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现状和未来十年的走向来看,以区域中心城市作为核心的都市经济圈正在加速形成并高速向前推进,这是我国完成农业化向工业化转变和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必然规律,事实上,我国区域发展战略也是这样向前推进的。20世纪80年代启动沿海区域发展战略、2000年启动的西部大开发战略、2003年启动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就是例证。展望未来,伴随这一发展过程,将会产生和形成以城市化为中心的资源、资金、人才和市场集聚带。
(3)构筑民族地区经济圈,带动整个民族地区经济的跨越发展。民族地区地区经济发展和基础条件较差,工业发展滞后,对外经济联系与合作较少,民族地区各省自身独立的工业体系及经济循环系统还相当脆弱,这一直是民族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主要瓶颈。若能通过民族地区地区内部的合作与联合形成三大西部经济圈,则可以将现有的资源进行新的优化整合和高效配置,并发挥整体优势,这样,才能提升整个民族地区产业在全国和全球产业分工中的地位,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促进城镇化战略的实现。
2.4增强西部地区内生发展的能力
(1)加快民族地区国企改革和发展。深化国企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取得的成果是显著的,但伴随着改革进程的逐步深化,涌现出来的问题也是不可忽视的。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收购(MBO)、独立董事不独立等都是国企改革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即便碰到了问题,中央和西部地区就更应该加快改革的步伐,学习借鉴国外如新加坡(淡马锡公司)国企管理的成功模式,突破旧有屏障,实现民族地区国有企业产权与经营权、权利与权益、责任与义务相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政府与企业的积极性。
(2)推进民族地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民族地区大开发以来,国债资金在民族地区开发中发挥了主导作用,随着财政政策由“积极”转为“稳健”,长期建设国债将不可避免地逐渐淡出。因此,采取大力推进西部地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战略策略,提高西部存量资源的利用律和经营效率,也是增强民族地区内生增长实力的必然之路。从东部经济发展的历史看,国有经济占有的工业化资源越低,经济发展越快。而民族地区城市现有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及净值所占比重普遍在80%以上,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因此,民族地区发展与改革面临的重要问题是如何实现资源要素的优化重组,提高存量资产的利用效率,盘活存量。而民营资本具有在民族地区开发进程中起到十分重要的甚至是关键性的作用的潜力。
3结论
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各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涌现出来的问题也是急需政府的高度重视。在这样一个长期的开发战略当中,如何摆正政府的角色,如何增强民族地区内生增长能力,如何让民族地区大开发的参与者得到利益的保障以及激励他们继续进行投资建设,如何让民族地区人民从大开发得到真正的更多的实惠都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因此,进行民族地区大开发,更应回归到法律立法、政府体制等根本方面进行改革,使民族地区大开发更能得到法律和政策的保障,提升民族地区大开发的质量。
参考文献
[1]武康平,费淳璐.现有政策评价民族地区经济增长的方式与途径[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民族经济政策范文篇2
【关键词】民族经济发展财政税收优惠
【正文】
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几乎是各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共有的现象。消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一直是我国民族工作的重点。新中国成立以来,为了发展民族经济,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国家实行了一系列促进民族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使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经济活动更多地受市场机制调节,民族地区在旧的体制保护下享受的优惠政策受到冲击,许多实行多年、深受民族地区欢迎的优惠政策或被取消,或名存实亡。财政税收体制的改革、市场竞争机制的引入事实上拉大了民族地区与汉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差距,这是落后民族由旧体制向新体制过渡必然要面对的一种“阵痛”。改革是大势所趋,民族地区不能沉浸在对旧体制的怀恋中,民族地区同样需要通过改革发展经济。面对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式,发展民族经济一定要结合民族地区的特点,进行财税制度创新。
一
民族自治地方财政和一般地方财政相比,除了享有财政自治权外,其财政管理和资金运行又有自身的特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是建立在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落后基础上的财政,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低,财政的集资能力也低,财政收入主要靠税收来维持。而财政支出中非生产性开支所占比例大,缺乏财力进行生产性投入。民族地区如果进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必须要有国家的大力扶持。因此,国家在不同的财政管理体制下,都给予民族地区相应的政策倾斜。
在“统收统支”时期,中央财政对边境民族地区实行免费医疗,对民族贸易在价格上实行“赔钱补贴”、“以赚补赔”等优惠政策,并规定民族贸易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的80%由国家财政拨款。为了恢复生产,国家还给民族地区发放救济款、补助款和低息贷款。在“划分收支、分级管理、分类分成”时期,虽然没有针对民族地区另拟预算管理办法,但在编制全国预算草案时对民族地区作了一些特殊规定。国家不仅通过调整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中央调剂收入的归属扩大民族地方财政收入的范围,而且拨出多种补助专款,如生产补助费、卫生补助费、教育补助费、社会救济费以及无息贷款等。“二五”期间,“”和化运动使国家财政工作遭受了一定的挫折和损失,国家财力困难,社会总财力严重失控,导致实施不久的《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暂行办法》无法贯彻执行(《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家第一个以立法程序产生的体现民族治地方财政权限的法规。它既体现了国家财政预算“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又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大于一般同级地方的财政收支权和一定的税收立法权,为改进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体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1963年国务院转批了财政部、民委《关于改进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体制的报告和关于改进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的规定(草案)》,民族自治地方开始实行“核定收支,总额分成,多余上交,不足补助,一年一变”的办法。这个办法虽然划分了收支范围,但重点是国家在财力上对民族自治地方给予适当的照顾和必要的补助,作为民族地区特殊性开支专款。期间,国家财政危机四伏,财政管理体制频繁变动,国务院1963年批准的《草案》不能全面执行。但是在国家财力极端困难的情况下,《草案》中所规定的财政三项照顾仍然得以落实。据统计,从1964年至1979年,国家共拨出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民族自治地方机动金和预备费照顾三项共34.07亿元,减轻和缓解了民族地区的财政困难[1]。
80年代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国家分步骤启动财政体制改革。在改革中,对民族自治地方也采取了一些特殊的政策和措施。1980年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其中规定:民族自治区仍然实行民族自治地区的财政管理体制,除保留原来对民族自治地区财政所作的某些规定外,以1979年收支预计数作为支大于收的基数,确定中央补助额,补助额每年递增10%。这些规定一直执行到1988年。从1980年至1988年中央对8省区的定额财政补助累计为506亿元,拨付民族地区专项补助约60亿元[2]。80年代末期,经济体制改革中掀起的承包热潮开始向财政领域渗透,1988——1990年间实行的财政承包制有6种类型,民族地区属于定额补助这一类型,即按照原来核定的收支基数,支大于收的部分,中央财政进行固定数额补助,各种专项补助根据专款的用途和各地实际情况另行分配,体制补助额每年递增10%的优惠政策因财政承包制的实施而被取消。财政承包制同企业承包制一样属于过度时期的产物,于1994年被分税制代替,并从1995年开始适用《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按照现行体制,中央财政对自治区财政的拨款包括体制补助、税收返还、专项补助和年终结算补助四部分,另外将8个民族省区和民族省区之外的民族自治州纳入了政策性转移支付的范围,以缓解民族地区财政运行上的突出矛盾。
建国以后我国实行了统一的税收制度,但对民族地区,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了一定的优惠措施。农牧业是民族地区的基础产业,国家对民族地区的农业税长期实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轻税政策,其中牧区采取了轻于农业区与城市的税收政策。1950年通过的《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和畜牧地区农、牧业税征收办法,由各省人民政府拟订,经核准后执行。《关于一九五三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示》中规定,少数民族聚居而生活困难的地区,交通不便的贫困地区执行“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方针,牧区采取轻于农业区与城市的税收政策,一定时间内减免牧民的赋税。1954年新解放区农业实行累进税时,分别提高了各民族地区的起征点。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生产落后、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交通不便、生产落后和农民生活困难的贫瘠山区,可以减征农业税。这一条例实施至今。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根据各民族地区不同情况,对其实行税收减免和优惠税率。对边境县和民族自治县的社队企业,免除工商所得税五年;对云南、贵州、、新疆、青海、宁夏、内蒙古、广西八省(区)基建企业实现的降低成本,在扣除营业外支出和提取的企业基金后,按降低成本额三七分成;对实行民族贸易三项照顾地区的基层供销社减征所得税,并对民族贸易三项照顾地区的民族用品手工业企业所得税实行定期减征;对民贸三项照顾县的商业企业的自筹商业设施建设投资,从1985年起免征建筑税三年,对其应缴的能源交通建设资金,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酌情减免;对实行民族贸易三项照顾地区的医药商业比照民贸商业免征建筑税和能源税;对民族用品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民族用品,给予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及减半征收所得税;对由经贸部批准的边贸公司通过指定口岸进口的商品,除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和烟、酒、化妆品外,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产品增值税;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超过人民币300元,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增值税;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贫”地区新办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3]。
二
政府所有的功能都需要财政支撑,政府所有的行为都会反映到财政上。回顾建国以来民族地区的财税政策,不难发现优惠政策是贯穿始终的一条主线。改革开放以前,国家更多地是通过财政政策的倾斜扶持民族经济的启动和发展,税收优惠主要针对农牧业。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国家财政体制的改革,分税制的确立,国家和地方之间利益分配逐步制度化,民族地区曾经享受的部分财政优惠政策在新体制下失去了存在的空间,而新的替代措施未能适时出台,所以财政优惠政策受到了相当的冲击,但税收优惠的范围在逐步扩大。
两个时期财政和税收优惠政策的走势总体上与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是相适应的。建国初期,民族地区经济极端落后,整个民族地区几乎没有现代工业,传统商业规模小,税收优惠缺乏必要的经济活动作为载体,只能针对民族地区的基础产业农牧业。而财政本身的职能决定了财政优惠政策在这一时期能大显身手。在民族地区财政长期入不敷出的境况下,国家通过财政优惠政策以直接“输血”的方式给予民族地区极大的扶持,对稳定民族地区的社会秩序、恢复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有效促进了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极大地改善了民族关系,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民族地区经济获得了长足发展,具备了一定的工业化基础和商业规模后,应该相应扩大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加大税收政策的调节力度。相反地,即使没有经济体制的转变,财政的直接“输血”也应该逐步被其他方式的优惠替代。财政体制改革导致的部分财政优惠政策的失效,客观上迎合了这一趋势,但是替代优惠措施滞后。因此,缺憾更多地体现在财政优惠政策上。
首先,财政优惠政策的效应基本上都是短期的,仅仅弥补了民族地区吃饭财政的缺口,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民族地区的依赖性,使民族地区形成了所谓靠“输血”维持的畸形经济机制[4],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民族地区自身发展能力的问题。
其次,有些优惠政策的执行和监督机制不完善,达不到预期的效果。中国社科院的温军博士对我国实行的民族优惠政策进行了评估分析,他的研究结果表明,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的保证执行程度分别为44%和36%[5]。其中,有些执行了的政策也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表现尤为突出的是在民族地区工业化进程中,以重工业为主体的现代工矿业大多是独立的“小社会”,与民族地区经济缺乏内在联系,这些大企业虽然构成了民族经济发展的现实基础,但难以真正带动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结果是当地群众不能从资源开发中得到利益,企业不能得到当地群众支持,甚至形成对立和摩擦,悖离了国家财政投资的初衷。
再次,大部分优惠政策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当计划经济体制开始让位于市场经济体制时,相当一部分优惠政策与现行体制不适应,而寻找替代政策和制定新政策的工作相对滞后,导致财政体制改革中出现了忽视民族地区特殊情况“一刀切”的现象,影响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使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处于更加不利和被动的局面。
当然,这些优惠政策对观念的影响是最深远的。长期以来,由于国家的大力宣传,无偿支援民族地区发展的方针已经深入人心,但发达地区对民族地区落后的历史原因缺乏了解,对计划经济时期民族地区通过资源低价外输所做出的贡献和牺牲认识不够,久而久之潜意识里把这种民族政策导向下的无偿援助看成一种负担。即使是中央财政对民族地区的扶持,也被认为是多分了其他地区的“一杯羹”。时至今日,仍然有人认为民族优惠政策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悖离的,民族优惠政策会弱化民族地区自力更生的能力,扶贫政策可以代替民族优惠政策。
按照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中央财政对省级财政的拨款包括体制补助、税收返还、专项补助和年终结算补助四部分。其中体制补助的标准由基准时期的收支平衡点决定,其关注的焦点是收支差额;税收返还与各省的经济实力挂钩,越富的省,得到的税收返还越多,它将原有的财力不均问题带入了新体制,可以说是中央对东南沿海富省妥协的产物,明显带有保证地方既得利益的目的;专项补助不仅项目庞杂,数额较大,而且各项补助的分配缺乏科学的依据和制度规范,透明度不高,随机性大,取决于地方的公关能力,难以避免寻租行为。虽然有学者高度评价《过渡期转移支付法》是从“基数法”向“因素法”转变的开始,在规范性和合理性方面有了明显进展,并且针对民族地区安排了政策性转移支付,但过渡期转移支付相对于规模庞大的、“基数法”色彩明显的其他形式转移支付而言,其调节力度极其微弱,难以发挥应有的调节地区财力差距的作用。总之,现行财政体制基本没有解决地区间财力分配不均和公共服务水平差距较大的问题,不能充分体现财政均衡的原则,甚至有扩大地区间差距的可能。
三
经过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艰苦探索,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初露端倪,随之而来的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加大解决地区差距继续扩大的力度,加快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发展的五项具体措施,1999年6月17日同志在西安举行的西北地区五省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座谈会上,明确提出了“西部大开发”战略,并作为党和国家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对于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而言,这一切既是难得的机遇,也是前所未有的挑战。任何现实的生产力都是对以往生产力的继承,任何地区经济的发展都离不开原有的基础。民族地区与汉族地区经济发展起点的差距,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以后各自发展进程的快慢。单靠市场机制的作用,会导致地区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因为市场的资源配置是不考虑民族、贫富和地区差别的,哪里能赚钱资源就流向哪里,直接的结果就是穷的越穷,富的越富。新时期发展民族经济,首先要走出观念上的误区。从表面上看,很大一部分民族优惠政策是与市场经济遵循的公平竞争规则相矛盾的,但是这些优惠政策又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追求的共同富裕的目标相一致的;民族经济发展的内因在于民族地区自力更生,但是外力的启动仍然很重要,国家政策上的倾斜和物质上的帮助正是通过“输血”方式健全其“造血”机能,增强其自力更生的能力。市场经济下的优惠政策不是鼓励懒汉、保护落后,帮助民族地区是要建设“造血经济”而不是“输血经济”。因此,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离开国家的帮助是不可想象的。这是由民族问题的特殊性、重要性和长期性决定的。但是单靠这种帮助,是远远不能解决问题的,还必须遵循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规律的要求,找到一种适合民族地区生产力发展的经济运行机制,否则,即使钱给得再多,还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发展民族经济必须结合民族地区的自然特点、产业特点和民族发展特点,不断调整生产关系和有关政策措施,借鉴沿海地区经济腾飞的经验,进行财税制度创新。
1、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创新。为了使转移支付制度能够有效地发挥横向均衡作用,提高财政优惠政策的稳定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保障民族地区的财政自治权,可以制定专门的《民族自治地区转移支付暂行条例》,针对民族地区设计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两种形式。一般性转移支付主要是为了保证民族地区财政提供全国平均水平的公共服务的能力,平衡民族地方财政预算。8个民族省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由中央财政无偿拨付,民族省区外的自治州、自治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由所在省级财政参照民族省区的标准拨付;专项转移支付可以保留过去对民族地区的一些特色项目,如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支援不发达地区资金、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等,在农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环保等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方面,向西部地区倾斜。同时还应考虑到民族地区内部也存在着区位优势地区与偏远落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象,专项转移支付应该主要针对民族地区内的偏远落后地区,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这些地区的投资环境,缩小民族地区内部的差距。在《暂行条例》中应该规范资金分配的原则和程序,完善省区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制度,免除一些专项转移支付要求地方安排的配套资金,建立专项转移支付的事后监督管理制度。简化转移支付的基本形式是我国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的方向,可以在民族地区先行一步。
2、税收优惠制度的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本身也是一种资源,一种先进的生产力。国家曾在特区建设中实施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吸引外资、调整产业结构乃至整个特区的经济发展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发展民族经济,可以大胆借鉴经济特区的成功经验。现在西部大开发战略已经启动,西部是我国少数民族主要的聚居地区,从某种意义上讲,西部大开发实际上是民族地区的大开发,这一战略实施的效应如何将直接影响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在西部大开发的政策措施中,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解读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不难发现目前的优惠集中在企业所得税,主要是针对产业的倾斜,地区效应有限,而企业所得税优惠在很大程度上会减少地方财政收入,西部地区捉襟见肘的财政承受能力会制约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发挥;西部地区在外资税收优惠政策上只是向东部地区“看齐”,适用与东部地区相同的优惠税率,而东西部地区投资环境的差距,导致西部地区在引进外资上处于劣势;在现行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中,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含金量”较高的,但各地对如何界定、认定“新办企业”有分歧,执行标准、宽严程度不统一,不利于招商引资。总之,现行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框架,不足以构成东部地区当年的税收优势。要使西部大开发稳步推进,尽快取得成效,应该切实拿出当年建设特区的魄力。在实行产业倾斜政策的同时,继续加大地区倾斜的力度,将西部现行15%的优惠税率再度下调,其中区位优势地区与偏远落后地区适用差别税率;采取税收返还等政策加大对西部地区部级开发区的支持力度;提高西部地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降低征收税率,吸引人才投身于西部建设;将生产型增值税过渡到消费型增值税,鼓励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还可适当提高地方财政对增值税的共享比例;将西部地区中央直属企业所得税甚至涉外企业所得税改为中央、地方共享税种,弥补地方财政因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少的收入;提高西部资源税的税率,一方面可以增加地方财政的收入,另一方面,可以遏制低水平的资源开发,保持可持续发展;将兼并收购现有企业的形式统一认定为“新办企业”,兼并收购作为直接投资的替代品,已经成为国际投资的主流形式,应该更新观念,顺应国际潮流,只有这样才能吸引更多的外部资金投资西部。
【注释】
[1][2]《当代中国》丛书编辑部.《当代中国的民族工作》(下)[Z].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208-209.
[3]温军:《中国民族经济政策的形成、演变与评价》[J],《民族研究〉〉1998年第6期,第13-26页。
民族经济政策范文
民族地区的不和谐,关键是经济利益的不和谐。民族贸易是实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能够缩小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的差距。民族贸易通过一系列的民族贸易政策,包括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引导民族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加速民族地区商品流通,支持与鼓励民族地区民族特殊商品的生产。一方面满足民族地区人民生产生活的特殊要求,尊重了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促进了社会和谐。另一方面推动了民族地区产业发展与区域经济发展,促进了民族地区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民族贸易现行政策的弊端
在党和国家建国以来各个时期坚持实行的一整套特殊优惠政策的扶持下,我国的民族贸易不断发展。但与此同时,在贯彻实施国家民族贸易政策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
1.改制后,享受民族贸易优惠政策的对象和范围问题
自从对国有企业实行“抓大放小”和以调整结构、资本重组为内容的改革转制以来,民族地区大批基层民族贸易企业通过改、转、租、卖、并等方式,多已改变成为国有民营、社有民营、租赁或承包经营、股份合作制等形式的贸易企业网点。随着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全方位开展的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整个社会经济环境已发生了巨大变化,给传统民族贸易及适应计划经济体制时代需要的一系列民族贸易政策的贯彻执行带来了很大冲击。
2.民族贸易政策弊端问题
现阶段一些经济政策依然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做法,很少用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信贷、利率、汇率等现代化经济杠杆形式;经济政策以给钱、免税等输血式扶持为住,增长了少数民族人民的依赖心里,导致民族地区整个社会单求稳定、不思进取的倾向。
3.建立和健全民族法的监督机制问题
建立和健全民族法的监督机制是实施民族法规的重要保障。必须建立不执行自治法或法规的相应惩处法律,有明确的专门机构负责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民族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并实施行政的、法律的处理和制裁,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三、民族贸易政策调整的目标、思路、对策
1.民族贸易政策调整的总体目标
通过对民族贸易政策的调整,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市场经济不断繁荣,民族地区商品流通顺畅,民族地区人民的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特殊需求得到满足。另外,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公共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自我发展能力不断增强,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不断发展,产品结构与产业结构不断调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民族理论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民族法制建设取得较大进展,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2.民族贸易政策调整的思路
我国民族贸易政策的基本走向应该是:一是由“以物”为中心向“以人为本”的发展观转变。以“物”为中心,实行单纯以追求“GDP”增长为核心的“增长优先”战略,其经济增长的手段是加速资源开发。而“以人为本”的发展观,是旨在消除人类贫困,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民族文化,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是由输血型向造血型转变。在政策上,必须转变对民族地区政策投入的观念,逐步淡化以往优惠政策的安抚与救济色彩,强化民族地区自我发展的“造血”功能。同时建立完善宏观的间接调控体系,综合运用计划、投资、财政、金融、税收体制改革后税率、利率、汇率和货币供应量等作为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尽量弥补民族地区的先天不足。
三是民族政策向法律、法规的形式转变。为保障民族政策的有效执行,避免各级政府执行的随意性,民族政策应向法律、法规的方式转变。法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没有法制保障就没有健康的市场经济。
四是保障和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民族地区生态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全国的生态环境,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政策将促使民族地区经济产业的开发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考虑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民族贸易优惠政策的取向应以科学发展观为导向。
3.民族贸易政策调整的对策
根据当前存在的问题,对新时期的民族贸易政策及其操作实施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要进一步明确享受民族贸易优惠政策的对象和范围。我国的宪法已明确规定,个体经济与私营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是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它与公有制经济在市场中享有同等权利。因此笔者认为:在国务院核定的民族贸易县境内,不论国营、集体、私营、合资、股份合作等何种所有制性质、何种经营形式,凡具备税务机关核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及其以上的独立核算、依法经营的公司、企业,其真正为少数民族地区生产生活服务的商品购销和民族特需商品经营的业务部分,经当地民族事务局、审计、行业管理协会及市场监督检查等政府授权部门审查确认后,均应列入享受民族贸易各项优惠政策的范畴,以鼓励它们为经营民族贸易事业的积极性,稳定物价,并鼓励社会各界向民族地区投资,开发实业,促进民族经济发展。
(2)进一步明确实施国家颁布的一系列民族贸易政策的主体。为了顺利贯彻落实民族贸易优惠政策,民委、财政、人行、企业和相关商业银行、合作社要加大协调衔接力度,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要切实抓住国家开始实施“十一五”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优惠政策(简称“两民政策”)的机遇,狠抓政策的到位。提高优惠政策的到位率,促进民族地区跨越式发展。
(3)建立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民族法体系,严格遵守法律化的民族贸易政策。要加强有关立法工作,国家要将切实能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的民族政策上升为法律。将现行的政策措施同《自治法》中自治权的有关条款协调与配套。不仅要宪法、基本法和若干单行法相配套,而且各层次的一系列民族法规与基本法、单行法也要互相配套。
(4)建立和健全民族法的监督机制。为了保障民族法的贯彻实施,要采取措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有关法律中惟独民族法缺少“法律责任”一章。建立和健全民族法的监督机制是实施民族法规的重要保障。
(5)在信贷和财政方面给民族贸易企业优惠政策
①信贷方面。现在是市场经济,一是要用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信贷现代化经济杠杆形式,贴息政策支持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相比财政直接补贴而言对企业的支持力度将更大,应该继续推行目前的贴息政策模式。二是针对定点生产企业大部分是中小企业、取得贷款难度较大的现状,建议进一步扩大承贷金融机构范围。三是允许利率适当上浮,允许金融机构对优惠利率“先收后返”。
②财政方面。建立健全公共财政支持民族贸易的长效机制:首先,建立健全财政扶持民贸企业资金稳定增长机制,新增财政支出向民贸企业倾斜。其次,完善财政扶持民贸企业投入政策,吸收社会资本。一是通过补助方式。二是完善货款财政贴息政策,加大贴息力度,将贴息政策面向所有金融企业。三是完善财政扶持民贸企业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
其次,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优化。作为支持欠发达地区发展的重要手段,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民族地区具有重要意义。民族地区曾经历了以财政优惠形式出现的宽泛意义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过渡期转移支付制度。在支持民族地区发展方面,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因此,需在总量、结构、分配办法等方面进行优化调整。
再次,税收方面。针对目前税负不公平、财税不合理、政策倾斜不明显、地方税不完善,笔者认为一是改革完善分税制财税体制,增强民族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首先,是要进一步明晰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划分,在将事权下放给地方的同时把必要的财权划归地方,使地方有充分的资金满足所需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做到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其次,是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管理权限,使地方可以结合当地不同模式和不同特点自主调节、配置地方资源。二是赋予民族地区一定的税收立法权。三是构建有利于刺激投资增长的税收制度。四是完善地方税收制。合并某些重复设置或性质相近征收有交叉的税种,如将车船使用税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与印花税、房产税与城市房地产税分别合并为一;进一步发挥地方税制的财政、调控和监督职能。
[摘要]民族贸易能够加速民族地区商品流通,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对我国民族地区和谐社会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对民族贸易现行政策弊端的分析,提出了民族贸易政策调整的目标、思路及对策。
[关键词]民族贸易政策和谐社会弊端调整
民族贸易是实现民族地区商品流通、保障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关键,对我国民族地区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原有的民族贸易政策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经济发展要求,对我国民族地区和谐社会构建产生不利的影响。鉴于民族贸易发展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本文尝试着对民族贸易现行政策弊端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民族贸易政策调整目标、思路及对策。
参考文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