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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护理专业知识范例(3篇)

来源: 时间:2026-02-21 手机浏览

如何提高护理专业知识范文

病理学是联系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的一门重要医学基础学科[1]。它研究的主要对象是疾病,疾病又与人文有关的生命和死亡有密切关系,将生命和死亡有关的人文素质教育融入病理学教学过程中,有利于帮助护理学生建立以人为本的思想。人文精神和人文态度在整个护理教育中处于主导核心地位,是整个护理教育内在的灵魂。因此,病理学教学目标就是提高护理专业学生的人文素养[2]。

一、我国护理人文素质教育现状

1.护理专业学生对人文素质教育的认识不够

虽然各个医学院校都开设了像医学心理学等这样的人文课程,学生们也认真的将其学习完毕,但是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因为他们对人文课程的热衷根本没有专业课强烈,只是为了应付考试,顺利拿到毕业证或者拿到奖学金而已;有的同学干脆在上文人课程的时候玩手机或者做其他专业的作业,整节课下来根本不知道老师讲了什么。到考试的时候,背一下老师点的重点,应付考试而已。有些学校为了提高学生的护理操作技能,刻意减少人文课程的课时,给学生的感觉就是专业课大于人文课程。这样的培养模式的结果是学生的专业教育和护理技术得到了极大的提高,而人文精神却忽视了。

2.人文教育的理论和实践脱节

承担人文教学的主讲老师主要以哲学专业教师为主,不少教师缺乏医学教育背景,有的甚至本身对人文社科就了解不深,不具备护理专业知识,而且对护理工作没有临床护理经验,在教学工作中很难用护理实践中的生动、鲜活的病例进行深刻的分析和讲解,进而造成学生学习完毕感觉白学了,跟她没有任何关系,或者只是当做一个笑话来看:护理学生不知道怎么正确处理临床护理中日趋紧张的医患关系等问题;不知怎么跟患者及其家属沟通[3]。

3.现代护理实践操作中人文素质教育的缺乏

近年来,随着患者人数的不断增加,护理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护士比较注重的是护理工作的本身,而却忘记聆听患者的陈述,注重的是各项护理操作在患者身上如何更加快速完美的完成,却忽略了患者的情感和生存的质量,护理工作的性质与人文的矛盾凸显。目前我国医患关系陷入低谷,造成这一结果的主导因素是人文素质教育缺乏[4]。

二、人文素质教育在《病理学》教学中的应用

病理学的发展有着悠久的历史,是具有人文精神的学科,因而为病理学教学中贯彻人文素质教育提供了基础。有必要将病理学教学内容与护理实践结合起来。《病理学》教学和人文素质教育的目标是一致的:始终把对生命的关怀放在至高点,从人出生、在生命诞生、生活窘迫、死亡的过程中完成追求的生命价值[5]。我们把人文素质教育应用到在《病理学》教学中措施如下。

1.加强病理学教师对人文教育的认识

对学生而言,教师的人格魅力的吸引力远远超出教学内容本身[6]。教师的言谈举止可以耳濡目染的影响着学生的品德。因此,人文修养对于教师来说就与显得非常重要。病理学教师可在参加专家讲座、学术会议、继续教育等中加强人文知识的学习,自觉的地融入人文素质教育于其中,提升自身的人文素养,将其渗透到护理专业课堂实践去。这样学生的人文素质教育就能够在病理学听课过程中将得到持续和提高。

2.采用教学过程培养学生的临床思维能力

将案例教学法应用于各个教学环节,以病例为中心,提出问题,让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使学生将课上内容由瞬时记忆转变为长时记忆[7],提高学生自觉学习知识的积极性。同时也增强她们的语言表达能力等的基本人文技能的锻炼。每次实验实训课,先分好各小组,教师首先说明本次实验课的目的,之后举出与本次实验课有关联的病例,并提出相关的问题,各个小组集中十分钟进行讨论,十分钟后每组派代表发言,阐述对疾病诊断、出现的病理临床联系。而后由教师根据病例做深刻的分析和总结,让学生知道为什么错,错的原因是什么,建立基本的临床思维的能力,最后留给下课外作业,写出与该病有相关的护理诊断,并为此制定相应的护理措施。下次上实验课前上交相关的作业。过早接触临床知识,以团队合作的方式学习增强了同学们的沟通和交流能力,懂得了如何与别的同学相处,如何发表的自己的观点,最重要是具备了团队精神和合作意识,为将来护理工作中团队精神的培养,建立了基础。除此之外,也培养了学生剖析问题、解决临床护理问题的能力。

3.提高护理专业学生健康的心理素质

现代医学模式要求护理专业的学生们不仅能够病人生理上的疾病护理,而且能够做好心理护理。护士必须通过心理疏导、稳定情绪、介绍疾病、宣传疾病、疾病如何发展以及如何防治等方面跟病人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保证各项治疗措施顺利进行。要达到以上条件,护士必须要有健全的头脑,坚韧不拔的意志和心理承受能力,抗挫折能力。

综上所述,在整个医学教育体系中,人文素质教育占有及其重要的部分。护理专业人文素质教育的实施是医学和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病理学教学过程把人文素质教育渗透到护理专业学习中,使护理专业学生在医学教育获得人文精神,同时在以人为本的思想中学习医学知识,两者相辅相成,共同进步。

参考文献

[1]陈淑勤.病理学实验课教学的思考[J].福建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5(1):41-42.

[2]杨朝晔,秦红兵.基础医学教学中渗透人文教育的探讨[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7,20(5):110-111.

[3]韦义萍,廖海涛,常维纬等.《病理学》理论教学中人文教育切入点的探讨与实践[J].中国使用护理杂志,2013,29(3):25-27

[4]张俊祥.在医学专业课教学中注重人文精神的渗透―以医学影像学专业为例[J].安徽医药,2008,12(4):381-382.

[5]祝鸿程,夏援嫒.基础医学教学中入文精神培养的方法与价值[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11,32(10):66-67.

如何提高护理专业知识范文

[关键词]专有技术秘密性贸易知识产权保护

自1474年威尼斯共和国专利法及英国1623年作为反垄断例外的现代专利法保护制度形成以来,专利权一直是国家授予个人的有期限独占权。专有技术虽无授权,但也在不同国家的相关法律保护之下。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问世后,对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早已得到国际社会的公认,并逐步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体系,由三个国际组织管理,分别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体系和《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体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管理《世界版权公约》,世界贸易组织管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协调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发展莫过于TRIPS协定的出台,因为该协定第一次把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联系起来,并使后者成为影响前者的重要因素。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随之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

一、问题的提出

有这样两个案例:一位美国华侨研制出一种新型变压器,欲在其家乡广东某市寻找受让方。某厂有意受让,但要求对方先介绍该变压器的技术性能或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方可作决定。对方未作反应,不了了之。

另一案例涉及专有技术加工贸易。美国某家具五金公司有意与珠三角一家外向型家具五金公司签订来样加工贸易协定。在建立正式贸易合作关系之前,美方公司要求中方公司必须与其先签订《技术保密协议》。由于该协议的标的是专有技术,因此,美方公司没有明细拟委托中方公司进行加工的产品式样,而是概括性地要求中方公司对其提供的所有专有技术产品式样承担保密义务。中方公司不得生产加工与其提供的式样相同或相似的产品,不得允许他人参观其技术产品的生产流程,不得泄露其技术秘密(包括中方公司的员工),等等。任何违反保密协议的行为一经发现,中方公司必须向对方支付5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中方公司经过慎重考虑之后表示不能接受对方的概括性保密义务条款,只同意就某一具体专有技术加工协议所涉技术承担保密义务,并且要求美方公司对协议项下的专有技术提供说明和图示,理由是:如果美方公司提供的专有技术式样与中方公司已拥有的专有技术产品式样相竞合,一旦签约,中方公司便不能再生产自己原有的专有技术产品,否则就构成对美方公司的违约或侵权。由于双方在保密问题上互不相让,磋商无果而终。

上述两个案例都涉及到专有技术保密这一关键性问题。为何保密问题在专有技术贸易中如此重要?怎样从法律的角度增进国际专有技术贸易当事人的互信以利贸易的顺利进行?要回答这些问题,有必要对专有技术的特质作扼要介绍。

二、专有技术的涵义及其秘密性特征

“专有技术”译自英文“know~how”,又称“技术秘密”、“技术诀窍”、“非专利技术”等,其法律定义,迄今也不统一。目前,对专有技术作出的较有影响且被许多国家采用的定义为1969年在布达佩斯召开的保护工业产权国际联盟会议上通过的匈牙利代表团的提案:“专有技术指享有一定价值的、可以利用的、为有限范围专家知道的、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式和不作为工业产权取得任何形式保护的技术知识、经验、数据、方法或者上述对象的组合。”我国未对专有技术的定义作直接明确的规定,而是从工业技术和生产管理及商业经营几个方面有所侧重地作出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规定的技术……包括(二)以图纸、技术资料、技术规范等形式提供的工艺流程、配方、产品设计、质量控制以及管理等方面的专有技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中未明确规定“专有技术”,但对“商业秘密”的界定里明显涵盖了专有技术的内容: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可见,专有技术是一种以秘密性为重要要件、事实上占有而又未取得专利权、未经法律授权的技术。由于未申请专利,所有者只能依靠自身严密的保密措施来维护其对技术的专有权,因为一旦被公开,该技术便进入公有领域,其商业价值随之丧失。有鉴于此,国际上成功的企业无不对其专有技术秘密特别重视。美国斯诺敦公司总裁桑德拉?斯诺敦女士在她的《全球优势---你的公司如何在世界市场取胜》一书中,论述了参与国际贸易应遵循的若干基本原则,其中一条就是提高警惕性。IBM公司面对外国间谍的猖狂活动,采取了一系列严密的保密措施,建立稳定化、规范化的保密制度。而可口可乐公司之所以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叱咤风云上百年,其对配方实行的“限定知悉范围”原则是关键。对于可口可乐的关键配料,公司总部的三个高级职员各管一样,而且这些人互不知道另外两样配料是什么。分设在世界各地的生产厂使用的原料是公司总部提供的“浓缩液”,根本不知道配方秘密。

三、国际专有技术贸易中秘密的保护

1.法律保护

据统计,国际技术贸易总量中的90%都涉及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许可,其重要性可见一斑。专有技术虽然处于秘密状态,不象专利那样直接申请法律保护,这并不等于专有技术不受法律保护。反对“不公平致富”、“不正当竞争”、或者“恶意行为”,主张“任何人不得靠有意损害他方的行为来牟利”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和立法价值。迄今,对专有技术的法律保护体系已在国际国内两个层面的立法中展开。

(1)知识产权国际协定

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首次将“未披露信息(undisclosedinformation)”作为知识产权加以保护。普遍认为,TRIPS中有关“未披露信息”的规定就是对商业秘密的规定,其中涵括了专有技术的法律特点,可以说是对专有技术持有人的权利第一次在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中予以保护。后于TRIPS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完全照搬“未披露信息”条款的内容,只是将“未披露信息”换成了“商业秘密”。

(2)反不正当竞争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其1996年起草的《反不当竞争示范法》中明确规定“侵犯商业秘密”为不正当竞争。该《示范法》第6条第3项对“侵犯商业秘密(secretinformation)”的解释与TRIPS第39条“未披露信息”的含义一致,显然,专有技术也被纳入其调整范围。虽然该《示范法》尚未获得通过,但其作为示范法对知识产权国际国内立法的作用不可忽视。

(3)国际技术贸易规则

20世纪70年代,在联合国的主持下,国际社会在多国集团分头努力的基础上,形成了《国际技术转让守则草案》,旨在建立调整国际技术转让行为国际统一法。由于在许多主要问题上各国立场相去甚远,未能在联合国贸发会第五届会议上获得通过。但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当时提出的10多份有关专有技术转让的文件,如着重于专有技术转让合同谈判受让方可提要求的1979年《合同评价指南》等,则为各国进行技术贸易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合同蓝本。

(4)我国立法

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也没有制定有关保护专有技术的专门性法律,对专有技术的保护分散地规定在不同的法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48条规定,“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2条规定,雇员在受雇期间及解雇或离职后一定时期内,对其因职务上的原因所接触到的一切技术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理》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受方应当按照双方商定的范围和期限,对供方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了侵害专有技术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予以制止。《刑法》第119条、220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刑事责任。

2.自我保护

(1)必要性

TRIPS前言明确指出,知识产权是“私权”。私权的保护主要由权利人利用国家现有法律体系的救济手段维护权益。就专有技术而言,法律保护的范围只限于对非法获取的秘密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泄漏的秘密加以禁止使用,如果秘密是意外发现的或由平行工程或反向工程发现的,法律则不予禁止。这就给专有技术权利人提出了如何加强技术秘密自我保护防止他人意外获得的问题。上文所述可口可乐公司配方的保密就是一个极为成功的例子。众所周知,专有技术持有人之所以不将其核心技术申请专利法保护,就是想通过自身严密的保密措施牢牢地永久地保持其对该核心技术的独占,因为,如果申请专利就必须在《专利申请说明书》中公开其技术秘密,而法律保护主要是通过对侵权或违约行为的事前禁止和事后责任追究及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等方式来实现的,其对侵权人的威慑力是可以预见和有限的,而受害人为此遭受的损失则可能是无法预计和无限的。试想,可口可乐公司如果将其配方申请专利保护情况会怎样?势必:官司不断,耗时费力,损失巨大!

(2)贸易中秘密的保护

专有技术贸易过程至少包括三个方面:合同签订前的准备工作、合同的签订以及合同的履行及后续工作。

在合同签订之前,需要对对方进行调查。对于许可方(提供方)来说,需要对被许可方(受让方)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如果对方的信用等级比较低,那么即使对方开出的条件很优厚,也应当谨慎从事。因为技术秘密具有“一旦公开就永远丧失”的特点,对方一旦获悉或泄密,技术秘密就不复存在。

在合同磋商过程中,被许可方往往要求对方披露一定的秘密信息。许可方可以在对方作出保密保证的前提下,披露一定的秘密信息。同时应当采用确认书等方式将披露的信息确定下来。

签订的合同条款应当完备。不论是专有技术转让合同还是许可使用合同,都需要包含“保密条款”,明确约定保密范围、保密措施、保密期限、泄密的责任等重要事项。

四、提高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增强国际专有技术贸易当事人互信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起步于上世纪70年代末,专门立法如《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相继问世,其他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如《刑法》、《民法通则》、《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等也陆续出台。另外,从1980年起,我国陆续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加入WTO后,我国又接受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无论从国内立法方面,还是在参加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对外合作方面,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前进的速度是相当快的。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前总干事和现任总干事都认为,中国用了短短十多年时间,就走完了发达国家上百年才走完的路。

不过,在建立起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时间不长的我国,人们对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还不强。观念的转变、意识的强化需要有个过程。龙永图反思了长达15年的WTO谈判中有关知识产权和环境保护方面中国代表的“激烈反应”,说了很深刻的一段话:“那时候,每当发达国家强调要保护环境和强调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就很反感,知识产权90%都在你们跨国公司的手里,保护知识产权不就是保护你们吗?……但是这几年我们也慢慢意识到这个问题,如果我们在中国不保护知识产权,就没有一个中国人会去创新,我们只能永远跟在发达国家后面;保护环境的重要性,现在大家都明白了。”

如何提高护理专业知识范文篇3

【关键词】中职;护生;职业防护;调查

有研究表明,美国每年有数百名医护人员死于因工作不慎感染的血源性传染病,平均每天死亡1人[1]。而我国护生在实习期间有很多直接面对患者的技术操作和护理病人的机会,加上护生的自我防护意识普遍薄弱[2],频繁接触患者血液、体液,尤其是在使用注射器、输液器时可能不慎会被血液污染的针头刺伤,就有感染血源性疾病的潜在危险,这一情况也暴露出了护生在校期间职业防护教育的缺失和不足。因此,本研究拟对河南省郑州卫校在校护理专业学生进行卫生职业防护情况调查,以期了解中职学生(以下简称护生)在学习过程中发生职业损伤的情况以及对职业防护知识的了解情况,分析后提出对策,为学生进入医院实习提供职业防护的安全保障,降低职业伤害发生率。同时,为河南省卫生职业教育护理专业课程改革提供依据。现报告如下。

1对象与方法

1)研究对象

选择河南省郑州卫校2012级护理专业在校学生(二年级)164名。

2)方法

(1)调查方法

采用问卷调查法,调查问卷由笔者在查阅相关文献的基础上自行设计。调查前随机抽取15人进行预调查,对问卷的效度、信度进行测试,均在0.8以上。发放问卷前,先向被调查者如实、详尽讲解调查的目的和意义。采用现场匿名填表的方式,并当场收回调查表。回收问卷时,调查者逐项检查,对因疏忽等原因漏填的项目要求立即补填,

(2)统计学方法采用spss11.0软件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2结果

1)一般资料结果

共发出问卷170份,收回170份,合格164份,有效回收率92.24%。本组有效调查资料共164例,其中男9例,女155例。年龄14~21岁,平均17.5±3.5岁。

2)164名护理专业在校学生损伤情况

10.62%的二年级学生发生过锐器伤事件,其中针头刺伤居首位。

3)164名护理专业在校学生对职业防护知识的了解情况(见表1)。

3讨论

1)在校护生职业防护状况尚可

调查表明,我校二年级学生发生锐器伤(10.62%)远远低于文献报导的21.71%。[3]。掌握护理职业防护知识和技能情况尚可(调查表中1、2、3、4、5条目正确率>56.10%)。因为我校教师“双师型”居多,对护生在学习、实践过程中如何进行职业防护、减少锐器伤的发生以及如何提高教学质量、保证护生安全上一直积极探索。首先,教师高度重视《护理学基础》课程中1个学时的护理职业防护知识的讲授,通过采取各种形式多样的教学方法,如讲授法、讨论法、角色扮演法、实验操作法、情景化教学法等,以提高学生职业防护意识。其次,《护理学基础》实训课上任课教师和实验老师都对学生安全高度负责,不断巡视并时时提醒护生注意加强职业防护,防止职业损伤。使得在校护生锐器伤的发生率远远低于文献报道。这表明在基础护理教学中开展职业防护教育能直接减少护生实习期间锐器伤的发生,和相关文献报导结果一致[4]。

2)护生职业防护意识亟待加强。

我校始终关注护生在理论学习、技能实训中如何增强职业防护意识、减少锐器伤发生,在教学中各专业课教师也有意识的和临床结合,将有关职业防护内容渗入课堂中,从而使在校护生锐器伤的发生率低于文献报导。但调查表也表明,抗肿瘤药物的毒性反应及职业保护、正确应用防护技能、发生锐器伤后的处理措施、普及性预防的概念和措施等方面的知识急需加强(正确率<40%)。原因是学校没有开设专门的卫生职业防护课程,导致护生对职业防护知识了解不

够全面、职业防护意识薄弱。

3)中职护校开设职业防护课程势在必行

文献报导有锐器伤经历的二年级护生进入临床实习后锐器伤比例高达52.68%[3]。这可能是因为护生在校获取职业防护知识不够,学校也忽略了实习前职业防护知识的强化培训,加上实习护士缺乏经验,在临床护理实践中发生护理职业伤害的情况就比较严重。如何使护生在进入临床实习之前就能掌握必要的职业防护知识,并具有较强防护意识和基本防护技能,应该引起护理教育者高度重视。目前,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已经被公认为是减少职业性损伤的有效措施之一,例如美国cdc制定并实施标准性防护措施后,有效防止了30%以上针刺损伤发生[5]。所以,在中职护校开展护理职业防护教育势在必行,这样可以提高护生职业防护意识,减少护生职业伤害,保证护生身体健康。

【参考文献】

[1]袁丽,蒋红.高职护生职业防护现状调查及对策[j].中华护理杂志,2004,39(10):795-796.

(上接第12页)[2]毛秀英,吴欣娟,于荔梅,等.部分临床护士发生针刺伤情况的调查[j].中华护理杂志,2003,38(6):422-425.

[3]庄丽琴,郑素玲.卫生学校护生针刺伤调查分析及防护[j].医学理论与实践,2010,23(3):370-3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