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突发事件上报流程范例(3篇)
医院突发事件上报流程范文篇1
前言:许多不明原因的疾病经常会引发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使更多人患病,利用相关信息系统能够做到比疾病预防机构更早更确切观测疾病的先兆,从而提前做好预防工作,减少疾病的发生,这对应对突发事件是有很重要的意义的。
1信息系统在医院中应用所需的材料和方法
1.1信息系统需要的材料:在信息系统管本文由收集整理理中,因数据是其进行管理的材料,故而数据的采集是必不可少的。医院中,遍布各处的门诊、医技和住院登记等各岗位之上,都需要安排联网计算机工作站和中心服务器来进行数据的采集。医院的信息系统使用到的数据库系统和服务器操作系统都能够为信息的存储和运算带来很大的便利。
1.2构建信息系统的方法:在信息系统构建的过程中,会应用到c/s架构,而服务器端的数据库就选择使用sqlserver2000数据库,这是能够将公共信息用到的数据库集成于医院信息管理所需的大型的数据库。前台开发使用的软件是powerbuilder。
设计过程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的文件要求,来使用报卡的方式报告公共信息。严格按照报卡格式和内容逻辑的要求来填报,在设计的时候就要想好填报的质量和效率等问题。尽量手工采集病号的信息,尽量少的使用选择方式录入,从而使采集规范。采集好的数据通过网络传输到信息管理处,信息管理处再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和统计。
公共卫生软件集成了医院的信息管理的门诊、医技工作站点和住院工作站等。在日常工作的过程中,当医护人员发现了需要报告的案例,就可以通过网络的方式,使用相关模块来进行报告和数据的传输。在相应的部门当中,适当安装数据分析及监控软件,来完成对数据进行统一的管理以及将数据按规定上报等任务。
2信息系统在医院管理应用中的成效
2.1利用信息系统,做好预防宣传:在门诊和住院工作站等地方集成的传染病相关报告软件以及在医院防保科处运行的传染病预警类软件,共同组成了传染病的报告和预警部分。
传染病的情况由相关软件进行采集和整理,并完成传染病的报卡提醒,保证准确、完整以及无重复。预警软件需要提前设定好一定的预警参数,然后负责审核、统计、整理上报来的病例,并把病例的数据和提前设定好的参数进行比较,从而进行监控和预警。
遇到传染性疾病的流行,充分利用网络对其进行分析和相应应对措施,并进行宣传和教育,从而遏止传染性疾病的传播和盛行。一些相关疫情适当在网络上进行公布,不仅能够使得群众了解到当前疫情的并进行相应反应,也有助于各地医务人员进行异地高效交流,尽量减少疫情的发生并更好应对疫情。
报告和预警模块的应用能够提高医院相关疫情报告的质量和速度,同时有助于察觉到新病情的传播和流传,从而提前做好有效的防御措施,对其进行控制。
2.2信息数据的采集和传送:当传染性疾病发生的时候,通过利用网络能够更好地切断感染源,保护医护人员免受感染,也防止疾病的传播。充分利用网络能够避免疾病的交叉感染,在传染性疾病盛行的时候尤其能够显示出其信息化管理的优势。
工作站点进行合理的配置,既能够方便医护人员的工作,还能有效地减少交叉感染。对于特殊高传染性疾病,就要适当增设微机工作站点,在清洁区及污杂区增设专门站点,这能够方便医护人员在在清洁区和污杂区内工作。尽量减少工作人员在污杂区内的工作时间,通过网上信息系统来进行病号的挂号、登记、检验和相关报告等工作,这就不需要面对面采集数据及情况,也避免了纸张传递等促进交叉感染的情况发生。医生在网上进行病历的调阅,吩咐医嘱以及写出相应的报告等,都能够避免传染性疾病的传播和感染。
利用信息系统来进行医院的一些管理,医院在实行了微机管理之后,影像的检查和病人的检验等报告都能够经过网络上传达到共享的目的,辅诊管理将病人的各种检验和检查类的报告在网络上进行传递,既能够在最短时间内投递到医生手中,又能够避免因纸质报告的投递而产生感染。
2.3远程会诊,促进疾病治疗:在信息化的社会中,充分利用网络能够为医疗带来很多的便利。比如远程网络的使用,实现了远程教学和医疗会诊,实现了零距离的诊断和教学,这在实践中被较好的使用。
一些传染性疾病都具有发病急、传染性强的特点,因此利用远程会诊的方式,来和相关专家来进行交流,探讨应对措施。进行网上会诊,远程了解病者的相关情况,网络传输病例和检验报告等,精心诊断并详细解答疫情中的问题。这使得远程会诊变得简单和高效。
3信息系统在应用中的一些注意事项
一些临床医生,对于感染和传染等疾病的报告不是非常重视,因此使得漏报错报等情况发生的比较多。填写门诊日志的时候字迹不清晰或者是项目不完全,这些都会造成发生卫生事件的时候不能准确快速地找到患者。所以在使用信息系统的时候,要认真核对患者信息,清晰明了记录患者病情,通过实现快捷卡来方便相关病情填报从而一定程度上提到工作效率。信息的采集要经过相关校对和提醒审核,使得填报质量能够相应提高并避免了漏报,实现方便快捷、准确地采集卫生数据。
医院突发事件上报流程范文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第十二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第三章报告与信息
第十九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
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条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二条接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发生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第四章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八条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
第三十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根据危害程度、流行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宣布为法定传染病;宣布为甲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十一条应急预案启动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二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第三十三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第三十四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第三十五条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三十七条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尽快组织力量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
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第四十一条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需要治疗和转诊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第五十一条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医院突发事件上报流程范文
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医院,江苏南京210042
[摘要]依据皮肤病专科医院的特点,从突发事件的分类、预防、应急反应、善后处理等方面,探讨皮肤病专科医院院内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模式,认为强化法律意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是专科医院生存与发展的基本要求与条件,加强细节管理是立足防范的重要举措,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需要医患双方的共同努力。
[
关键词]专科医院;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中图分类号]R197.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654(2014)08(a)-0068-02
院内突发事件是指在医院内突然发生的威胁生命健康与安全,需要院方立即采取干预措施的紧急事件。院内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是指围绕突发事件展开的预防、处置、恢复等活动。某皮肤病专科医院采用“立足防范、有错必纠、快速反应”的院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模式,收到了明显的效果。
1皮肤病专科医院院内突发事件常见类型
根据某皮肤病医院近20年来遭遇的院内突发事件,归类如下。
1.1突发内科急症
门诊患者在门诊就诊过程中突然癫痫发作、注射得宝松注射液后突发过敏性休克各1例;住院患者在住院过程中突发急性心肌梗死1例。
1.2外伤
门诊患者跌倒后导致骨折、高空坠落物坠落伤人事件各1例;老年住院患者坠床后导致骨折、热水使用操作不当导致局部轻度烫伤各1例。
1.3离院出走或院内自杀
住院患者住院期间因家庭及个人原因,在夜班交接班之际突然离院出走失去联系及突然跳楼自杀事件各1例。
1.4医疗纠纷
近年来,患者因对医疗服务不满或为了获取更多补偿采取在医院吵闹,或以粗暴语言辱骂医务人员,或以暴力毁坏公物,或阻碍医务人员正常工作扰乱医疗秩序,甚至暴力袭医事件时有发生。
2院内突发事件的预防
加强医院应急管理,把应急管理作为医院管理的重要内容,成立医院应急管理领导小组与工作小组,组织制订与落实院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员工培训、应急流程、组织分工等,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2.1加强细节管理,防范于未然
对80岁以上的老年患者及一般情况较差的门诊候诊患者,根据情况给予提前优先就诊,并做好其他候诊患者的解释工作。对空腹抽血的患者,注意观察其精神状态,如有精神紧张即给予适当安慰与鼓励,帮助其消除紧张心理。患者抽血后如出现头晕、心慌等不适,立即给予平卧、吸氧,空腹者及时给予进食糖果、葡糖糖注射液,必要时静脉推注葡糖糖注射液,以防发生晕厥。青霉素类药物注射前必须做皮肤敏感试验,得宝松类药物注射前需询问有无同类药物过敏史,并在注射后观察20min方可离院。
医院定期聘请专家对医务人员进行常见内科急症现场急救知识培训,组织模拟病例现场急救技能演练及急救技术操作考核,成立由医师、麻醉师、护士等专业技术人员及科主任、护士长等专业管理人员为成员的医疗急救小组,随时做好现场急救的应急准备。
2.2加强制度建设,消除安全隐患
病区、门诊大厅由物业指派专人定时巡视与打扫,及时清理地面水渍,要求保持地面干燥、过道通畅;厕所、楼梯等有台阶的地段设立“小心台阶”等醒目字样的警示标志,以防患者跌倒。病区病床配备床边护栏,对老年、儿童、重症患者养成使用床边护栏的习惯,以防患者坠床。开水器设在开水房内,并标有“开水房”等醒目标志,病区淋浴器冷、热水龙头标明“热水”与“冷水”,淋浴器的使用指导列为病区入院宣教内容之一,并对老年及文化水平低的住院患者给予重点指导,患儿淋浴规定需有家长监护,以防发生烫伤事件。
室内装潢尽量使用新型轻质装饰材料,后勤人员每日巡查诊疗区墙面及天花板的完好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与记录,并立即给予地面围挡、安全警示,督促施工方尽快做好修复工作,以防发生高空坠落物坠落伤人事件。
2.3加强人文关怀,做好安全防范
病区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医务人员经常巡视病房,对病重、病情反复或亲情缺失的住院患者给予重点关注。注意观察患者的心理动态,主动与患者进行交流与沟通,传播积极的生活理念,帮助患者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如发现患者情绪低落,及时给予心理干预并立即联系家属,要求家属陪护,告知家属亲情关怀的重要性,督促家属积极配合,防止发生离院出走、自杀等意外事件。
2.4提供优质服务,防范医疗纠纷
加强专业人才梯队建设,认真做好传帮带工作,对新入职的执业医师进行规范化住院医师培训,定期组织院内学术讲座、病例讨论、疑难病例会诊等学术活动,提高学术氛围,保证医疗质量,避免发生误诊误治。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培养与提高医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医患沟通能力,以适当的语言帮助患者调整心态,建立医患诚信。严格遵守诊疗规范,在诊疗过程中认真做好查对工作,坚决杜绝医疗差错和事故的发生。认真履行告知义务,手术、激光等特殊治疗的患者常规签署书面治疗知情同意书,药物治疗的患者告知用药方法及剂量、用药注意事项及复诊时间等健教内容。对发生药物不良反应的患者提供免费咨询绿色通道,根据引起不良反应的原因及反应程度,指导患者及时进行相应处理或提供优先复诊,对情绪波动的患者耐心给予解释与安慰,以增进医患之间的理解,防止矛盾激化。
医院定期聘请专家开展法律知识讲座,对典型医疗纠纷进行案例分析,帮助医务人员提高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觉做到依法行医、规范行医。建立立足防范、有错必纠的良性循环,医院通过接待投诉、行政查房、医疗质量检查等多种途径,及时发现和查找医疗安全隐患,以周会及邮件的形式及时向科室与个人进行反馈,并督促整改。
3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紧急启动应急预案,按照应急流程与组织分工,由相关责任人负责紧急牵头组织实施。
3.1现场评估与紧急报告
根据患者的病情或闹事方的人数、态度、要求等情况,对患者的病情或事态的严重程度迅速作出初步评估,并据此立即进行逐级报告。发现急症病例逐级报告当班医师、护士长、上级医师、护理部、医务处及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发生医疗纠纷,立即报告医务处和保卫处。发生暴力倾向及伤医事件立即报请110,情节严重者及时报告相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2应急处理
患者突发内科急症或意外受伤,首先由所在科室的当班医师、主治及主任医师(含副主任医师)、科主任等组成的科室团队先行紧急现场救治,护理人员积极参与配合。如科室处理不了,由医务处及时抽调医疗抢救工作小组进行紧急现场救援。突发内科急症者,现场救治同时紧急报请120援救;意外受伤者现场救治后如需后续治疗,立即报请120,及时送往综合医院或对口专科医院进行后续治疗。
发生医疗纠纷,根据事态由医务处负责接待处理,或由医务处会同保卫处及警民办公室驻院民警一起协同处理,或请求警方共同协调解决。
3.3善后处理
转院患者无家属在场时,医院派遣医务人员参与患者的转院护送,将患者安全移交至救治医院,并帮助患者联系家属。外伤患者注意做好安抚工作,帮助其解决外院就诊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增进医患之间的相互理解,使患者及其家属能够理性对待和解决突然发生的意外事件。
医疗纠纷发生后,相关部门及时召开案例分析会,对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及处理过程与结果等相关因素进行多视角的分析与总结,并整理记录归档,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加强针对性的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如有医务人员在纠纷中受到暴力伤害,医院及时给予伤情处理及精神安慰,并利用法律武器维护受害人员的正当权利。
4讨论
4.1强化法律意识
加强法制教育[1],建立健全医院各项规章制度,用制度来约束工作,用法律来规范医务人员的行为,防范于未然,既是患者安全的需要,也是保障医务人员自身安全的需要,是专科医院生存与发展的基本要求。
4.2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
医疗安全是保障医疗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的前提[2],医疗质量是医疗服务的灵魂和基础[3],,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是专科医院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专科医院在某一学科领域内具有其优势,但缺乏综合医院跨科会诊及转诊的便利条件则是其局限所在。
4.3细节决定成败
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及组织管理体系,加强医务人员的应急知识培训与演练,加强人文关怀与细节管理,规范诊疗行为,提高诊疗效果,是立足防范的重要举措。舒适的就诊环境[4]、合理的就诊流程、明确的指示路标、周到的便民设施、便捷的医疗咨询与投诉通道等细节服务,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途径。
4.4医患和谐需要社会的理解与支持
医患关系的改善仅仅依靠医疗主体加大自身完善是远远不够的[5],同时依赖于舆论导向、社会法治、医疗体制改革、国家卫生资源投入等多措并举,需要医患双方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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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廖纪稳,唐琳,王强.浅谈强化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提高防范处理医疗纠纷能力[J].中国美容医学,2010,19(5):154-155.
[2]雷万生.谈医院医疗安全管理“六到位”[J].解放军医院管理杂志,2011,18(10):954-955.
[3]马万强,陈俊国.某医院医疗质量管理的几点思考[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2(8):582-583.
[4]张玲妹,戎惠珍,杨晨红,等.激光美容医疗纠纷的预防措施及其效果分析[J].中国美容医学,2012,21(6):1064-10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