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学的定义范例(3篇)
地质学的定义范文
关键词:物质决定意识新探
一引言:艰难的辩解
现行各类文献及教科书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权威理解,普遍采用以下基本观点:
世界是物质的;精神现象是物质的派生物并反映着物质;物质世界处在不断的运动、变化中;……在社会发展中同样不是精神的因素决定物质的因素,而是物质的因素决定精神的因素,不是社会意识决定社会存在,而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1]
马克思主义哲学指出,生产实践的发展是决定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根本原因,它科学地论证了存在决定意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以及意识对存在的反作用的关系。[2]
既要肯定物质决定意识的原则,同时还要承认意识具有相对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能动性,也就是说,意识对物质具有反作用。[3]
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反作用于物质,这是辩正唯物主义关于物质和意识关系的基本观点。[4]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又能反作用于物质……[5]
这些思想的直接本源,应当是马克思、恩格斯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论“一般意识形态,德意志意识形态”以及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下列观点:
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6]
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7]
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曾出现过对物质对意识能否起决定作用的大争论,《社会科学争鸣大系·哲学卷》对此有过较为详细的综述,结果是肯定与否定双方难以说服对方而未有定论。
从语言学角度看,在阐述这类物质与意识关系,尤其是被称为“历史唯物主义核心内容”[8]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基本观点时,马克思、恩格斯及后期理论家并没有特别附加任何说明,因此,这里所涉及的物质、意识、决定、社会存在、社会生活等语词在语义上应当仅限于普通含义上的理解。于是,对各种初学者或者有一定程度的研习者(本人即属于此类;并经多方咨询,该领域一些高水平专家也往往难道其详或者解释的难以让人满意),在理解这些经典命题时——尽管“物质决定意识”原句并未在马克思、恩格斯论著中找到,但该命题无论在内容上抑或形式上,显然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本意——往往存在种种难以清晰理解、真正领会的情形。较为常见、直接的诘难有以下具体表述:
如果说“物质决定意识”,那么,作为源于人脑的意识,可以做出对任何外在物质乃至对人脑自身做出改造、损毁主张等决定,将如何解释?
如果说“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那么,有些民族、地区、国家的当权者,或者全民公决,在一定时期可以有个人意志或群体意志偏好地,选择特定的社会政治、经济形态,又将如何解释?显见的示例如,俄罗斯国家近乎一夜之间经历了由最正统、最完全的社会主义制度到彻底的资本主义制度社会形态——社会存在剧变。
在试图回答以上诘难时,还应当注意的是,马克思本人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还表达了另外一种思想:
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9]
一般文献、教材中也在阐述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般特征、意识的作用、认识论、人的本质等思想时,也多次不同程度地重申了如下类似观点:
总之.马克思主义哲学对于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哲学无用论”和“哲学万能论”都是锗误的。[10]
马克思主义哲学同时又坚持意识的能动性。在肯定物质决定意识的前提下,承认意识在认识相改造世界中表现出来的巨大的能动作用。只有把物质的决定性和意识的能动性统一起来,才能科学地回答物质和意识的关系问题,才能真正理解意识的能动作用及其实现的途径。[11]
人们就是通过各种实践活动,去认识事物,或者是将一定的意见、计划、思想、方案转化到现实之中。从根本上讲。离开了实践,人们既不能认识世界,更不能改造世界。[12]
没有正确理论指导的实践是盲目的实践;只有在正确的思想指导下,人们才能更好地去改造自然,改造社会。[13]
意识性,能动创造性。社会主体不仅要适应客观世界,使社会主体的活动符台客观对象的尺度,即对象本身的结构,属性、本质和规律性,而且要改造客观世界,使客观世界符合自己的内在尺度.即社会主体要根据自己的要求,需要和本性去塑造自然物,改童自然物的形式,使之符合于人类的要求。[14]
人们的任务最根本的就是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15]
面对如此丰富的“改造”世界的观点,难免让人很自然地将其看作与“物质决定意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思想存在一定意义上的抵触。事实上,其中也可以看到对前述关于“物质决定意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思想两项诘难的辩解,只是在众多“改造”观点的冲击下,任何含有辩解意味的说法似乎只能是艰难的,而且也实质性的难以自圆其说。
带有根本性冲突的是,任何“改造世界”的过程,其意向的产生乃至操作具体完成的直接承担,无疑全部来源于意识、受控于意识。简言之,“意识”、“社会意识”具有改造世界——“物质”、“社会存在”的主动性和直接性。这样,再行认可“意识”、“社会意识”被“物质”、“社会存在”决定,难免陷入思维混乱的泥沼,也让任何辩解都显得苍白无力。转贴于二症结:宽泛词义的狭隘使用
回顾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根本对立,也即如所周知的“先有物质”、“物质第一性”还是“先有意识”、“意识第一性”问题,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稍有一定现代科学常识的人,已绝不会再行抱守“先有意识”、“意识第一性”这种最原始的唯心主义观点(而对其他变形的唯心主义思想要加以反驳,仍非易事)。然而,从断言“先有物质”、“物质第一性”到断言“物质决定意识”(暂时搁置“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论题),却存在实质性差异:断言“先有物质”、“物质第一性”,仅仅是断言“意识”相对于“物质”的存在次序;而断言“物质决定意识”,则是断言了物质对意识的作用形式。
那么,“物质决定意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中的“决定”究竟是什么样的作用形式呢?
一般词典及专业词典中“决定”一词与上述命题相关的含义主要有以下几种:“起主导作用”[16];“某事物成为另一事物的先决条件;起主导作用”[17];“某事物成为另一事物的基础或先决条件”[18];“某事物成为另一事物的先决条件;……客观事物规律促使事物一定向某方面发展、变化”[19]。
由于具有能动性、主动性的意识,显而易见地对仅具有被动性、从动性的“物质”具有“改造”功能,这样,“物质”对“意识”具有的“起主导作用”以及“……客观事物规律促使事物一定向某方面发展、变化”的作用,将不复存在。换言之,从“决定”诸含义的不同层面看,真正表征“物质决定意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中具体含义的主要就是“某事物成为另一事物的先决条件”、“某事物成为另一事物的基础或先决条件”部分;而“起主导作用”、“……客观事物规律促使事物一定向某方面发展、变化”部分,并不存在——反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对前述诘难观点的直接支持。简言之,在“物质决定意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中,“决定”的含义被狭义广用了。
不难想见,针对上述诘难,也许有人会提出“物质决定意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中的“决定”是在更具体、更本源的意义上说的,也即是就“意识”、“社会意识”在本源上依存于“物质”、“社会存在”而言的。如此,在普通意义上遭到诘难,转而寻求对词义进行牵强的延伸,这种舍直接而诉诸曲折的硬性补救方式,多少存在有违惯例的嫌疑。这也正是本文提出异议的主要原因。
三明晰:各司其职的关系
中国古代思想者对天、人关系有过一些精妙的论述:
天道曰施,地道曰化,人道曰为。为者,盖所谓感通阴阳而致珍异也。人行之动天地,譬犹车上御驰马,蓬中擢舟船矣。[20]
天之所能者,生万物也;人之所能者,治万物也。[21]
人非天地不生,天地非人不灵。[22]
从这些观点不难领略这样一些思想:天的功用在于为人供给,产生万物,没有天,人就不会存在;人的功用在于主动作为,料理万物,没有人,天下也不会有富含灵气的智慧。这里的人当然泛指广义的具有一定智能或类似智能的人及逐步演进的“前类人”。
这里论及的天人关系,与前文论及的“物质”、“意识”关系有极大的相似性。尤其是“车上御驰马”的比喻,深刻地揭示了自觉、主动的能动性与非自主、被动的从动性的相互关系:没有车、马,人做出的“御”及其赶路、运货、征战等目的将无从谈起;而没有人,即使有车、马,也仍然无所谓“御”,更谈不上御的赶路、运货、征战等目的。
事实上,纵览世界哲学史可见,直到列宁才给出物质的完整、明确的定义,并对其特性进行了根本概括,此前数千年来的西方唯物派、唯心派哲学家们,对物质是什么尚且没有明确,居然能够围绕世界的本源究竟是物质或意识长期争执不休,这种现象不能不说是人类文明史上的一大乖谬;而且,此类现象,即便在当今学术领域,也仍然在一定程度上时有发生(如对“真理”、“科学”、“理性”等概念的认识,难说有多大程度的共识,但自说自话的论述仍然洋洋洒洒)。关于物质的定义及特性概括,列宁认为“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这种客观实在时人通过感觉感知的,它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为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物质的唯一‘特性’就是:它是客观实在,它存在于我们的意识之外”[23]。
这一观点表明,物质“是客观实在”,能够“为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或者从物质与感觉——意识的本原关系来说,物质与意识间属于这样一种关系:物质对于感觉——意识具有客观实在性,能够为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而意识作为人脑的机能——物质高度发展的产物,来源、依托于物质,同时,意识的作用对象也是物质,且至为关键的是这种作用是能动的。因此,为避免“决定”一词的广义狭用,导致对物质与意识、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关系的理解含混,不妨在保持揭示其关系本质的前提下,以如下形式更清晰地进行阐释:
物质与意识、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物质、社会存在以其非能动、非生命性本质,是意识、社会存在的依托基础及功能作用的先决条件,并对意识、社会存在发挥功能作用有一定制约性;意识、社会意识以其长期发展而来的能动、生命性特质,在立足于物质、社会存在的前提下,对其发展、变化具有导向、支配作用。
或者,更简要地概括为:物质、社会存在对意识、社会存在有先决、制约功能,意识、社会意识对物质、社会存在有导向、支配作用。
与传统的“物质决定意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中的“决定”含义相比较,不难发现,上述概括中的核心词“先决、制约”、“导向、支配”含义正相当于上述“决定”含义的不同侧重方面。前一方面揭示了“物质”、“社会存在”对于“意识”、“社会意识”的基础性功能,后一方面揭示了“意识”、“社会意识”对于“物质”、“社会存在”的主动性作用。
四结语:
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来源之一,苗力田、李毓章主编的《西方哲学史新编》在论及其自然界与人的关系时特别提及了下列被很多哲学史文献忽略了的深刻思想:
自然界这个无意识的、非发生的永恒实体,是第一性的实体,但不过是时间上的第一性而不是地位上的第一性。人这个自然界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物的实体,在时间上是第二性的,但在地位上则是第一性的。[24]
尽管这一观点用于解释物质与意识、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仍显不够完全,如物质、社会存在对意识、社会意识不仅是时间排序上的第一性,而且更重要的是赖以依托的基础性的,然而,仅此已能够极为深刻、形象地洞悉物质与意识、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各司其职关系。
马克思、恩格斯也许并不认同费尔巴哈的上述观点(或者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但是,从“物质决定意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到意识、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各司其职观点的改变,仍然包含于恩格斯“随着自然科学领域中每一个划时代的发现,唯物主义也必然要改变自己的形式”[25]重要理念之中,当然很自然地加上这一理念的扩展:随着社会思想领域中的每一个新的探索,历史唯物主义也可能要改变自己的观点。
注释:
[1]《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北京.上海,1987年,第18页
[2]《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北京.上海,1987年,第578页
[3]张铁森等编,《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1997年7月第一版,第57页。引者说明:选择本书作为参考资料仅仅因为该书语言叙述及对马克思原著内容的表达较为全面、细致。其他各种文献、教材核心内容基本一致,不再赘述。以下引用皆出于类似想法。
[4]玉波朱成全主编,《马克思主义哲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08月第1版,第54、55页
[5]赵家祥聂锦芳张立波著,《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01月第1版,第163页
[6]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第一版,第31页
[7]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第一版,第82页
[8][英]乔治.莱尔因著,《重构历史唯物主义》,姜兴宏、刘明如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2月第一版,第21页
[9]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第一版,第19页
[10]张铁森等,《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1997年7月第1版,第23页
[11]同上,第58页
[12]同上,第61页
[13]同上,第166页
[14]同上,第291页
[15]同上,第318页
[16]夏征农主编,《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缩印本,1990年12月,第一版,第415页;
[17]万启智等编,《新法编排汉语辞典》,新华出版社,1985年7月第一版,第226页;另,基本相同的有,李科第主编的《实用汉语词典》,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5月第一版,第498页;
[18]李行健主编,《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4年7月第一版,第718页;
[19]唐志超主编,《现代汉语词典》,吉林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第一版,第463页;
[20]东汉.王符,《潜夫论·本训》
[21]唐.刘禹锡,《天论·上》
[22]南宋.何承天,《达性论》
[23]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列宁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4月第一版,第128页。需要指出的是,列宁的定义未必无懈可击,然而。总体上并不妨碍唯物主义的核心立场。见拙作另文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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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为一种传统本体论,物质本体论的缺陷在于它是隐蔽的二元论并具有人的非在场性,由此决定了其无法证伪实践本体论。后者所确认的实践的终极的原初性,逻辑地要求实践作为本体范畴具有无条件性,因而实践本体论不能充当物质本体论的一个特例以同它相调和。通过实践的本体论地位的奠基,马克思哲学立足于人的在场性诠释感性世界的历史生成,这与那种人不在场的物质本体论大异其趣。
[关键词]马克思;实践本体论;证伪
最近有幸拜读了孙亮先生同我商榷的文章《马克思实践本体论:一个再证伪》(以下简称“孙文”),非常欢迎作者率直批评和对话的态度(因为这种态度在学术界似乎日渐减少),同时也对孙文观点存有相当多的疑问,现作出我的初步回应,以就教于孙亮先生和读者。
孙文名曰“证伪”,可究竟拿什么来“证伪”呢?在我看来,无非是重申物质本体论的传统观点而已。问题在于,如果不进一步“证明”物质本体论本身的预设是合法的,而仅仅局限于再次“宣布”物质本体论是正当的,那么,它就不具有“证据”的作用和价值,如此一来,所谓“证伪”云云也就无从谈起了。因为这样处理问题,面临的危险是使有关是非的讨论沦为不同哲学偏好的相互否定,从而将其变成一个完全见仁见智的相对主义的问题。
一、“本体论”的词源学追溯帮不了什么忙
孙文说:“要想分清楚‘实践本体论’的错误在哪里,以及‘物质本体论’的合理之处,明晰本体论这一基本的理论显然是关键所在,这样才能避免双方论战中出现‘独断’。”于是,孙文对于“本体论”一词进行了一番常见的词源学追溯。但在我看来,所谓“原生态的‘是论’”的考证,也帮不了物质本体论什么忙。事实上,澄清本体论之本义之后,恰好证明了物质本体论的致命缺陷和实践本体论的优越之处。其结果不是“证伪”了实践本体论,倒是证伪了物质本体论。何以见得?
本体只能是绝对的、无条件的,正因此它才能构成“第一原因”。既然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它必然具有唯一性。所以,从体系建构的角度说,本体论只有作为一个一元论系统,在逻辑上才是完备的。如果是两个或多个,那么它一定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在这个意义上,二元论和多元论显然是不彻底的,在逻辑上是自相矛盾的。
表面看来,旧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都是一种一元论,其实不然。因为在追问物质和精神何者第一性、何者第二性时,它们实际上已经先行地设定了心与物之间的二元分裂。只有在这一预设的前提下,何者第一性、何者第二性的问题才是可能的。“一旦把身体和心灵割裂开,就会产生足以使哲学家们世世代代去研究的种种问题”[1]。因此,可以说,旧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都是基于同一个前提而确立起来的。在此意义上,它们都不过是一种隐蔽的二元论而已,所以在逻辑上是不彻底和不完备的,从而有其致命的缺陷。先行地预设两种实在(最抽象的实在就是心与物),然后再寻求二者之间的统一,把一个归结和还原为另一个,这正是旧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根本缺陷。它只能得到一种非此即彼式的回答。就像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过古典哲学》第2章中所描述的那样。这种追问及回答的方式均以思维(精神)与存在(自然界)之间的二元分裂为其前设,正是它才使问题成为可能。黑格尔固然是按照“自己构成自己”的方式建构逻辑学体系的,但仍然未能从本质上摆脱“精神”的狭隘性,从而也就不可能真正走出旧本体论的二元论陷阱。马克思实现的哲学变革,乃是一种哲学观层面上的革命,而非在原有框架内对以往哲学的个别结论或具体观点的置换或改变。旧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局限和缺陷,就在于它们的根本逻辑前提。在它们所固守和捍卫的框架内,必然派生出它们各自的局限性(即马克思所揭露的旧唯物主义的直观性和唯心主义的对精神的抽象发展)。因此,马克思试图超越而且事实上也已经超越了旧唯物主义同唯心主义之间的外在对立。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1条中,他明确地表达了对旧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双重不满。旧唯物主义离开人的存在和人的活动去确立物质的本体地位,必然使之成为一种与人的存在本身无关的抽象的物质,也就是那个自在之物。如果说旧唯物主义抽象地发展了物质的话,那么与此相反,唯心主义则抽象地发展了精神。从逻辑上说,实践乃是一个比心物及其二元分裂更为原始的范畴。把实践置于本体论的前提地位,就消解了心与物之间的分裂和对立,从而超越了它们的二元性,达到了本体范畴的绝对性。当然,马克思在命名自己的哲学时仍然使用了“新唯物主义”或“实践的唯物主义”,其中保留了“唯物主义”的措辞。问题在于,马克思所谓的“物”不再是指称那种与人的存在无关的抽象物质,而是指人的实践活动本身的客观性。因此,马克思虽然使用了“唯物主义”措辞,但已经不是在二元论框架的背景下使用了,而是在存在论的基础上使用的。这是实践本体论在逻辑上的必然要求。
必须指出,物质本体论之所以在应对唯心主义的挑战时遇到难以克服的危机,一个根本原因就在于它的基本命题即“物质决定精神”已然隐含着物质与精神的二元分裂了。通过发生学关系,把精神逆向地还原为物质,有一个致命的困难:精神显然有一种不可还原的特质即人造物被归结为自然物之后的“剩余规定”。于是,唯心主义利用这一困难对唯物主义提出致命的诘难。实践本体论不再沿着旧唯物主义这一失效的路数作出自己的回应,而是通过寻找比心物二元分裂和对立更为原始的原初基础来取消这一问题本身。
孙文通过对本体论的词源学追溯来反驳实践本体论,实际上不过是拿传统本体论的模式来裁决现代本体论,其结果只能是一种倒退和遮蔽。因为它使得已由现代本体论澄清了的问题又陷入被视而不见的境地。
本体论问题关乎一切可能的“在者”之“在”的最终根据或理由,亦即寻找逻辑意义上的“第一原因”。诚然,本体之普遍性唯一地在于它使一切可能的“在者”分有了“在”,从而获得“在者”之“在”的可能性。表面看来这同人的存在无关,其实不然。从历史上看,本体论问题之所以误入歧途,就是因为人们对于“在”(或者“是”)的追问方式出现了致命的偏差,即由于游离了人的存在,把一个原本应该是内在性的体认式的问题,置换成了一个与人的存在相梳离的纯客观的问题。如此一来,“在”的“在者”化,即海德格尔所谓的“在的遗忘”就在所难免了。因此,在建构本体论时,人们是否自觉地意识到一种反身性的关系,这是现代本体论同传统本体论的一个重要区别。现代本体论对这一关系的自觉确认,正是其人的存在论立场之奠基的前提。
相对于传统的本体论,现代本体论的优越性在于:一是超越了本质主义的追问方式,它不再按照预成论模式(以祛时间性为标志)给出一切可能的在者之在的内在理由,而是按照生成论模式给出这种理由,从而与时间性达成“和解”。二是超越了主—客二分的对象性的前设框架,因此避免了科学认知式的本体论追问方式。从某种角度说,实践的本体论意义在于它确立了绝对的主观性视野,亦即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所谓的“从主观方面去理解”。这个“主观方面”代表着本体论的发问者的体认式的领会姿态。马克思诚然指出了唯心主义的危险,但陷入这种危险的原因仅仅在于“不知道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本身”[2]。倘若立足于“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本身”,亦即确立起实践的终极的原初性地位,就逻辑地排除了这种危险的可能性。“主观”既可以是指主观与客观相对而言的规定,也可以是指绝对的主观性。在后一种意义上,它类似于黑格尔所谓的“主体”即“实体”意义上的主观性。作为本体论视野的实践的主观性,只能在这个意义上成立。不少人一听到“主观性”就神经过敏,更何况又是“绝对的”。事实上这里大可不必担心唯心主义之嫌。三是实践本体论由于真正地回到了比心—物二元框架更为原始的基础之上,消解了使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及其对立成为可能的前提本身,因此,它不是解决了而是取消了问题。这也正是它的彻底性之所在。所以马克思在自己的著作中采用的是“合取”的运思方式,而不是固守于旧的哲学框架并在此基础上去寻求某种可能的答案的传统思路。在这一点上,马克思明显地区别于恩格斯。
对于发问者来说,本体论的追问为什么必须采取一种反身性的姿态?说到底这是为了避免本体论的误入歧途。因为使一切可能的“在者”之“在”本身成为可能,恰恰是实践这一特殊“在者”的“在”的方式。实践所内在地固有着的生成性、创造性、开启性,决定了它作为本体范畴的原初地位和资格。海德格尔所批评的“在的遗忘”,其原因固然是由于把“在”误当作“在者”来追问了,更根本的则在于它离开了人的存在来进行这种追问。这才是传统本体论的致命缺陷和根本误区。只有基于实践所体现的内在性的而非对象性的角度才能开显“在者”之“在”,从而避免“在”的“在者”化命运。这也正是海德格尔之所以立足于“此在”的原因。传统本体论由于其追问方式脱离了人的在场性,不可避免地沦为科学认知的方式,它不过是要把哲学做成最大的“科学”而已。“在”的“在者”化之误区,根源于那种把“在”当作一个外在对象来予以追问的设问方式。之所以陷入这一误区,乃是因为设问本身离开了人的存在而企图设想一种人不在场的外在式的追问。这显然是想确立一种超出人及其存在之外的探究姿态。这种“无我”的方式恰恰导致把一切都对象化的科学认知方式。拿这种方式去领会本体论意义上的“在”,就不可避免地走向像科学般地认知对象那样去看待“在”本身的结局。这种“客观的”发问,造成了一种与人的存在无关的本体论假象。马克思的实践本体论克服了传统本体论的上述缺陷,立足于人的现实存在来领会世界,并在此原初性根基上给出一切可能的“在者”之“在”得以开显的内在理由。这就避免了那种与人的存在相脱离的旧式本体论设问方式的误区。
也许有人会担心,把这种立足于“我”的实践作为本体范畴,是否有主观唯心主义之嫌?其实,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因为实践的终极原初性决定了它是比旧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及其对立更具有始源性的基础。在此意义上,确立实践的本体论地位,恰恰意味着对唯心主义式的伪本体论形式的否定,其结果只能是后者的失效。这又怎么会导致唯心主义的偏差呢?倒是物质本体论只能在结论的意义上而无法在前提的意义上否定唯心主义,它的这种否定的不彻底性在于陷入一种知性意义上的否定,因而无法最终战胜唯心主义。这是唯物主义所遭遇的命运,也正是马克思不满意于历史上的唯物主义的地方。也许有人会担心,实践本体论岂不是存在着走向人类中心论的危险吗?从人的存在这一内在视角契入问题,恰恰不会陷入人类中心论。因为人类中心论表征为以人类的狭隘性去测度作为对象之规定的外部世界的偏好。而作为本体论视野的人的实践乃是“大我”,它并不存在于同对象之间相互对待的关系之中,相反,它是比一切对象性关系和结构之产生都更为原始的前提。总之,在先行地确立实践的原初性地位时,一切使人类中心主义得以成立和表达的基础尚不存在,谈何人类中心论?
就本体使一切可能的存在者之存在成为可能而言,它的确是涵盖一切的。但“物质”这一范畴能否扮演这一角色呢?恩格斯把世界的统一性归结为物质性(很遗憾,从马克思的文本中找不到类似的确认),并不能解释精神何以由物质“决定”的充分理由。“决定”的含义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时间在先意义上的发生学关系,二是逻辑在先意义上的根据关系。恩格斯只是给出了前者的揭示,却并未解决后者的问题。这就给唯心主义留下了可乘之机。马克思则试图在另一个层面上解决问题,即通过追寻比心物二元对立更为原初的基础而把问题本身消解掉。这恰恰是马克思哲学的彻底性之所在。
对于本体论的词源学追溯并不能澄清本体论的误区,并不能克服海德格尔揭橥出来的所谓“在的遗忘”的歧途。因为对于本体论问题的拨乱反正来说,“being”究竟怎么翻译才是贴切的,已是次要的问题,真正吃紧的倒在于如何恰当地把握发问的机缘和立足之处。归根到底,这不是一个翻译问题,而是一个看待方式的立足点是否恰当的问题。
本体范畴的终极的原初性决定了它的确立必须是逻辑在先的,不然那个“第一原因”就不可能找到。但是,本体范畴本身又必须内在地固有其时间性的可能性。而真正的时间性只能是历史性而非历时性,这只有从人的存在在同一切非人的存在的异质性的差别中才能被发现。因此,本体论的原初范畴的确立,只有在回到人的存在本身上来的时候,才是可能的。这也恰恰是本体论与人本学之间走到一切来的根本原因之所在。传统本体论的致命缺陷就在于它远离了人的存在的维度,在祛时间性的同时,把本体范畴的内在时间性给遮蔽掉了。海德格尔所批评的“在的遗忘”在很大程度上乃是由于“在者”之“在”被剥夺了一种展现的可能性。在非时间的抽象的境域中,“在”本身所遭遇到的命运只能是被幽闭或者被遗忘。因为只有在表征为时间性的历程中,一切可能的“在者”才能以其本真性的方式“在”起来,而“在”的这种开显的机缘,是唯一地由人的存在本身所给予的。
我承认自己受到了海德格尔思想的某些影响,但我认为哲学家的名字不应成为一种标签,成为一种先验地加以取舍的标准,一听到某位哲学家的名字,先存有一种近乎本能的好恶,然后决定对其思想的态度。在某种意义上,就像一个哲学家的历史就是他的思想的历史一样,同样地,一部哲学史也并不是哲学家的历史,而归根到底不过是思想本身的历史。所以,在我看来,哲学家的名字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思想本身。也就是说,我们不应看思想出自谁人之口,而应看他所说的有无道理。否则,一个人无论是偏好还是厌恶某位哲学家,都有陷入独断论的危险。
因此,孙文充其量不过是再次表明了关于马克思哲学的实践本体论解释同物质本体论解释之间的对立,但仅仅指出这种对立并不能“证伪”实践本体论,而且就目前人们对于这种对立本身已无什么分歧的情况而言,也缺乏真正的建设性。
二、作为“本体”的实践之原初性是无条件的
把实践的本体论意义限制在唯物史观范围内,这一做法的困境何在?一是曲解了本体论的含义,即终极的原初性,不可归结和不可还原性,因而具有唯一性。二是本体论的确立还有赖于一个本体论之外的视野,这就把本体论视野有限化、相对化了,它显然有悖于本体论的绝对性。
孙文说:“实际上‘物质本体论’在实践是人类社会生成和发展的基础,是社会结构生成和社会历史发展的原动力这一点上从来没有与‘实践本体论’发生真正的分歧。”在孙文看来,“实践是唯物史观的基础或者说是本体”,而物质则是整个世界的本体。按照这个解释,物质本体论同实践本体论可以并行不悖。孙文提出的问题是“实践在何种领域内能够成为‘本体’”?我认为,孙文的这种折中调和的做法,是有悖于本体论的逻辑意义的。实践倘若是在有限领域内起基础作用,那么它就与本体范畴没有任何关系。
本体范畴的终极的原初性决定了它的唯一性。说物质本体论同实践本体论可以并行不悖(因为据说后者只是在历史领域有效),是对本体之唯一性的否定。这同本体的原初意义(孙文在谈及“本体”时并没有否认它的这一意义)也完全不符。孙文的这种把实践的本体论意义有限化,从而把它看作是物质本体论的一个特例的解释,在本体范畴的使用上存在着逻辑紊乱。
孙文以恩格斯的三部著作(即《反杜林论》、《自然辩证法》和《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的观点为根据,试图把马克思哲学解释并证明为物质本体论。问题在于,在我看来,这只能说明恩格斯哲学而非马克思哲学是物质本体论的,因为孙文在这样论证之前,需要先做一项前提性的铺垫工作,否则就将缺乏足够的说服力:证明恩格斯在哲学上究竟是“补充了”马克思还是异质于马克思?对此问题的回答,取决于如何看待马克思同恩格斯在哲学上的关系,也取决于把马克思哲学定位于物质本体论是否恰当。恰恰在这些问题上,孙文并未做出什么令人信服的回应。
孙文诘问道:“物质本体论者否认过实践的作用吗?”其实,物质本体论的症结并不在于是否谈论过实践,而仅仅在于究竟是在什么意义上谈论实践。以传统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体系为例,它可以大谈实践的地位和作用,但却始终不能在本体论意义上谈论,而仅仅是把它局限在认识论的范围之内。在本体论层面上,物质本体论强烈拒绝实践的地位和作用,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否则,也就不会发生笔者同孙文的争论了。
孙文认为,实践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变革中的“重要意义”,“并不能构成实践是‘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体论的硬性根据”。倘若真地如此,那至少说明马克思所实现的哲学变革不具有本体论层面上的革命意义,它顶多不过是同旧哲学在共同的本体论基础上的一种改良而已。孙文甚至抱怨拙作“很繁琐的把早已很清楚的实践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变革中的意义(‘哲学的视野和立场’)叙述了一遍”。然而,从孙文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革命变革所做的了解看,其实它仍然是很不清楚的,从而有必要重申这一点。
实践作为本体范畴,倘若是有条件的(譬如只是在某个有限范围内成立),那么它就不配作为本体范畴而被确立起来。这是由本体论的性质和本体范畴的逻辑要求决定的。
孙文在对实践本体论作了一番限制之后,宣布“物质本体论”与“实践本体论”是“一致”的。然而问题在于,当把“实践”的本体地位仅仅局限于历史领域,而又外在地、旁观式地思考“整个世界”时,实践还具有本体范畴的意义吗?当孙文提出,“用‘物质’规定‘实践’,就是告诉我们,‘物质’是‘实践’中的更为深刻更为普遍的本质,‘实践’是‘物质’的一种特殊的表现形态”时,实际上已经是把实践本体论当作物质本体论的一个特例了。这事实上就意味着从根本上取消了实践的本体论地位。在本体论意义上,实践的原初性同物质的原初性是决不能并存的。因为本体范畴的原初性是终极的原初性,这就注定了实践作为本体范畴,其原初地位是无条件的。倘若在它之前尚存在一个比它更具有始源性的规定(即“物质”)决定着它,那么它的原初性就被实际地消解掉了。这显然同本体范畴的逻辑性质相悖。
三、“人”不在场的本体论想象与马克思哲学无关
说实践视野难以涵盖自在物质,这实际上体现着一种外在于实践的旁观者意义上的把握方式。在马克思的语境中,难道还存在着“把感性世界看成是实践活动”以外的看待方式的合法性吗?离开了实践的看待方式,就不可避免地陷入马克思所一再批评过的直观地去看待的姿态。正是这一姿态,才不能不把世界区分为“天然自然界”(即自在世界)和“感性世界”(即自觉世界)之类的划分。
事实上,当把“整个世界”设想为由“天然自然界”和“感性世界”两部分构成时,设想者已经完全抛开了作为视野和立足点的实践,使原本属于历史的自己硬要站在历史之外(或之上)去想像人不在场的状态下的分类及其格局(这里需要特别注意马克思曾批评过的那种“唯物主义和历史是彼此完全脱离的”[3]哲学的致命缺陷)。这种观察方法,恰恰是马克思一再批判的那种直观态度。这样做实际上就像一个人试图抓着自己的头发把自己提起来一样荒谬。这不是“一相情愿的幻想”又是什么呢?孙文强调“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一般世界观’,它必须对物质和精神的关系做出回答,而这就是立足于把‘整个世界’作为研究对象”。这里所谓的“整个世界”如果抽掉了实践本体论这一基础,就只能沦为马克思所摈弃的那种作为“感性对象”而非作为“感性活动”的规定。
如果不是从内在的视野确立实践的本体论地位,那么就难免会产生孙文存在的“客观地看待”的问题,这正是旧唯物主义难以领会实践本体论的症结之所在。这种看待方式必然会出现孙文所提出的那类问题,即除了实践之外,怎么会没“有”天然自然界的存在呢?若按照马克思的运思方式,是不会也不应该提出这类问题的。因为在以实践为视角和原初性范畴的看待方式那里,这类问题不过是伪问题。实践的终极的原初性已经取消了使这类问题成其为问题的那个前提。马克思本体论变革的合法性恰恰来自传统本体论存在的因人不在场而导致的致命缺陷。否则,所谓的马克思哲学变革的意义就大打折扣了。
孙文质问道:“仅仅限定在实践开辟的这样一个世界,试问你从何处开辟?如果只在这样一个‘实践的世界’,那如何拓展?人类还要不要发展?”在笔者看来,这恰好应该被用来回敬孙文:离开了实践所内蕴的开启性,离开了实践所固有的向未来敞开着的可能性,又如何“拓展”?人类又何以“发展”?孙文所谓的“天然自然界”又怎样造成这种“发展”?这不禁让我们想起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批评费尔巴哈的那种脱离实践的直观立场时早就说过的话:“他没有看到,他周围的感性世界决不是某种开天辟地以来就直接存在的、始终如一的东西,而是工业和社会状况的产物,是历史的产物,是世世代代活动的结果”[4]。难道马克思在这里说得还不够明确么?
孙文反问道:“‘感性世界’之外的天然自然界对人没有意义吗?”这个问题实际上是无法作出一般地回答的,倘要给出答案,就必须先行地澄清究竟是在何种意义上追问的。也就是说,其关键在于所谓“天然自然界”究竟是在什么意义上才是“有意义”的?笔者从来就未曾在“前提”的意义上否认“天然自然界”的意义。正是在被孙文当作商榷对象的那篇拙作中,笔者专门澄清过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说的那段非常有名的话(即“被抽象地理解的,自为的,被确定为与人分隔开来的自然界,对人来说也是无”[5])的特定语境和含义,并把它同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费尔巴哈”章中的一段批评费尔巴哈的论述相比较,指出两者之间的差别(在批评的对象上,一是针对黑格尔的,一是针对费尔巴哈的)和内在的一致性。然而,不知为什么孙文却对此梳理和辨析采取置之不理、视而不见的态度,说什么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的那段论述“至今仍然被‘实践本体论’者加以歪曲,以此把‘非人化自然界’说成是对人没有意义的,甚至否定‘非人化自然界’的客观存在,这只能说明‘曲解’者缺乏科学的研究态度”。笔者本人似乎应该属于孙文所一再批评的“实践本体论者”,但是笔者不知道像孙文这样的讨论是不是认真的和郑重的。
孙文还提出,“马克思和恩格斯以人类解放为旨归,故而以整个世界作为哲学研究的对象,必须研究世界、社会和人的普遍规律,这是由他们所承担的历史责任、历史任务决定的。无产阶级的历史责任和历史使命是改造旧世界,创造新世界,是解放全人类,最终在全世界实现共产主义”。一般地这样说,似乎也没有什么问题。但是,由“以人类解放为旨归”,并不能必然地推出必须“以整个世界作为哲学研究的对象”这一结论。而且在笔者看来,“实现共产主义”这一崇高目标,同实践本体论立场不仅丝毫不矛盾,相反,它们之间恰恰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正是马克思再明白不过地指出:“对实践的唯物主义者即共产主义者来说,全部问题都在于使现存世界革命化,实际地反对并改变现存的事物”[6]。共产主义何以同实践本体论内在地一致呢?这归根到底是因为实践本体论所确立的看待方式超越了那种科学认知式的直观态度。因为后者最多“只是希望确立对存在的事实的正确理解”[7]。而这种“解释世界”的态度,必然导致对于实然世界的肯定,因而总是保守的和辩护性的,它不可能引发“改变世界”的“革命”。“共产主义”是决不可能在这样的基础上历史地生成的。这也恰恰是马克思之所以特别强调“改变世界”的原因所在。
孙文说:“我们发现《辩护》一文中,引用了大量早年马克思的著作来理解马克思本体论问题。我们知道马克思一生哲学向度逻辑进路中有一个‘哲学时期’、‘否定哲学时期’。如果把视角仅仅限于他的‘哲学时期’而不能以整体的视角兼顾考察那样一个否定旧哲学的时期,势必就会得出了那样一种‘实践本体论’这样一种哲学本体论范式。原因是在早期是马克思思想极具嬗变的时期,他脱离旧哲学领地的一个重要界碑就是实践。这一点何先生在文中对于实践的一些重要意义的分析,我们认为是事实。但是到了成熟时期的马克思并没有仅仅把视角局限在‘实践本体’,而是认识到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对象不只是实践活动所涉及的‘感性世界’。”
毫无疑问,马克思不是天生的马克思主义者。在马克思的一生中,总是存在着一个由非马克思主义者向马克思主义者的转变。问题仅仅在于,这个转变的标志和时间究竟何在。孙文也承认“他(指马克思——引者注)脱离旧哲学领地的一个重要界碑就是实践”。既然如此,那么奠定了实践基础的马克思哲学难道还不是“马克思主义”的吗?什么才是马克思主义者意义上的马克思?难道《德意志意识形态》还不是成熟的著作吗?按照孙文的解释,似乎所谓“否定哲学时期”的马克思有一个视野上的改变,即由“哲学时期”的以实践为原初基础的视野扩展为“整个世界”(即除了“感性世界”,还包括处在实践范围之外的所谓“天然自然界”构成的自在世界)。这种观点并不符合马克思哲学的一贯立场。笔者认为,马克思思想的嬗变并不存在一个所谓“哲学时期”和“否定哲学时期”的划分。那些过于看重词句的考据家们总是喜欢拿这类把戏为自己的成见服务。但如果注重马克思思想的实际,就不难发现,马克思的思想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有其内在的连贯性,在哲学的建构问题上,它不是一种断裂的关系,而是一种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备的关系。所谓“哲学时期”的马克思不过是奠定了他的哲学的基本立场和原则,亦即确立了实践范畴的终极的原初性,而所谓“否定哲学时期”的马克思并没有出现一个思想上的断裂,不是否定“哲学”,而是对他所确认的哲学立场和原则的贯彻、运用和实际地体现。正像我们每个人宣称一种观点,事实上都不过是一种解释学意义上的“我认为”,但并不需要每一次宣称都必须重复这一告知一样,马克思后来的研究(包括其晚期思想在内)不过是他早期确立的哲学立场和原则在实际的运思中的表征而已,它决不是否定了,恰恰相反,而是以最本真的方式肯定了原有的立场和原则。因此,马克思哲学已经实现了由“说”向“做”的回归。在马克思后来的文本中,人们可能找不到有关哲学的多少词句,但却可以发现那里无处不充满着鲜活的思想。所谓马克思思想存在一个“哲学时期”和“后哲学时期”,不过是一种基于表面化的判断而得出的肤浅之论。笔者已经就此作过有关的探讨[8]。马克思后来的思想乃是其早年所奠定的实践之原初性地位之后在思想上的展开和完成。他不再直接谈论哲学,不再使用哲学的辞藻,但已经把哲学融入了实际的运思之中,融入了对人的存在的历史的现象学把握之中。晚期的马克思已经在自己的哲学叙事中进行人的存在的现象学建构,这是运思中的哲学,如果说在其早期他更多地还是“谈论”哲学,晚期则更着眼于“做”哲学了。但这决非哲学观的改变,而是哲学的成熟和完备。因此,这是马克思对其早期所奠定的哲学基础的践行而非背叛。后来的马克思决非终结了“哲学”,而是本真地肯定了“哲学”,使其真正地成为有生命的、“活”的运思方式。如果仅仅拘泥于知识论形态的哲学标准,拿它去衡量所谓成熟期马克思的思想,当然发现不了任何“哲学”的痕迹,然而这恰恰是由错误的哲学观造成的遮蔽,而非马克思告别了“哲学”。所以,对于作为马克思主义者的马克思,其思想不是缺乏“哲学”,缺乏的只是“发现”。
我们过去对于马克思哲学有一种被视作理所当然的看待方式,即更愿意从某一部所谓“成熟的”著作中寻求对于马克思思想的充分解释,而宁愿撇开其前期的所谓“不成熟的”著作。这完全是一种非历史的、机械的,从而是不恰当的看待方式。那种认为被我们认可的马克思思想仅仅存在于所谓成熟著作中的看法,是不符合马克思思想的演进逻辑的。马克思并不是在某一本著作(哪怕该著作是被人们认为的所谓成熟著作或经典之作)中完成自己的哲学叙述的,相反,他是通过其一生的思想的实际发生及其展开来表征自己的思想脉络的。可以说,这是另外一种意义上的逻辑的东西与历史的东西相统一的体现。马克思并非经过研究,把自己的思想结论用一本著作集中陈述出来,其余的都是无关紧要的准备工作。相反,他的不同时期的著作共同组成了他的思想的展现环节。这也正是为什么马克思思想只有被当作实际地运思过程及其全部展开来对待时才能得以本真地呈现的重要原因所在。
在笔者看来,孙文无非是基于正统的物质本体论立场,重复了它同实践本体论的对立,但未曾进一步证明物质本体论的正当性,因此,自然也就没有相应地兑现孙文为自己确立的证伪实践本体论的宏愿。最后,笔者还是要感谢孙文对拙作的质疑。因为没有它,就不可能引发笔者对相关问题作进一步思考,从而也就不会有这篇文章的写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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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学的定义范文篇3
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案)》,这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审议通过的《义务教育法(修订案)》共分为: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等8章,63条,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1986年,我国颁布实施了《义务教育法》,到新的修订案通过之日,已经整整走过了20年。
新的《义务教育法》有何突破?它将对今后我国义务教育的实践产生怎样的影响?为此,记者走访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司长孙霄兵,请他深入解析
进一步强调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与强制性原则
法律条文: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孙霄兵:《义务教育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全面阐述了义务教育的特征与性质。按照原《义务教育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国城乡的义务教育学校一直收取杂费,用以补充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温家宝总理在2006年向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庄严提出:“从2006年起,用两年时间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2006年开始在西部地区实施,2007年扩大到中部和东部地区。”考虑到全面免除杂费需要国务院的统一安排,《义务教育法》在附则中对免除杂费的时间和步骤专门做了授权性规定,明确:“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义务教育免收学费、杂费的法律原则,就将惠及我国城乡的广大适龄儿童、少年。
建立一系列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制度与机制
法律条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孙霄兵: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原因的影响,目前,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状况在东中西部、城市与农村、不同学校之间还存在着明显的不均衡。因此,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成为法律修订中的重要原则。为缩小不同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的差异,国家将制定“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并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修订案特别强调了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均衡。
确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
法律条文: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孙霄兵:修订案确立了义务教育纳入国家财政保障,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担,实行省统筹的经费保障新机制。这是此次修订的重大突破,将从根本上改变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模式。
为使此项原则具有可操作性,修订案又从不同角度完善了相应的制度规范,如:为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的增长,确立了“三个增长”原则,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确立了国务院领导,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法律条文: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孙霄兵:修订案根据近年来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确立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同时,调整了义务教育管理的事权,增加了省级人民政府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职责。突出强调了推进实施素质教育,提高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质量
法律条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孙霄兵:修订案第一次在法律中提出了素质教育的概念,对在义务教育阶段贯彻实施素质教育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修订案突出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关注,特别重视提高每一所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水平,重视保护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为提高农村学校、薄弱学校的办学水平,修订案还专门就鼓励城市教师、高水平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做了规定。
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
法律条文: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孙霄兵:这一规定将目前中学教师职务系列和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了起来,将为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到小学任教,调动小学教师的积极性,提高教育质量产生重要的影响。修订案还明确了诸如:“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地区补助津贴”等规定,对保障、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都会有产生重要的影响。
对“上学难、上学贵”等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建立了预防、管理与监督机制
法律条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孙霄兵:当前“上学难、上学贵”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正在积极着手加以解决。修订案根据近年来改革实践中的经验,做了系统的有针对性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