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纪律处分条例解读范例(3篇)
新版纪律处分条例解读范文篇1
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10月12日审议通过了党内两大法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下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条例》)。《准则》明确了看得见摸得着的自律标准,重在立德;而《条例》从政治、组织、工作、生活等分类详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
此前在福建考察时谈及监督执纪应至少包括的“四种形态”――批评和自我批评、轻处分、重处分、立案审查,由此亦传递出重要信息:新版党纪将使今后的执纪更严格更精准。此番两大党内法规的通过,既是对十以来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实践成果的固化,也是中共全面从严治党走向成熟的必然选择。
无论改革到了哪个阶段,党规党纪始终是管党治党建设党的重要法宝。在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形势下,能不能解决改革的深层次问题,越来越取决于党自身的改革和建设。只有进一步严明党的纪律,才能使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
之所以要实现党内执纪精准化,一个重要原因是长期以来存在对党员干部判断的“极化”现象: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一些领导干部甚至早上还在作指示,晚上被纪委带走。案例表明,一些领导干部往往是从破坏规矩、违反纪律开始,最终走向违法。在使用法律制裁手段之前,有很多可以用执纪解决问题的工作要做、可做、能做。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都是规定的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围绕“四种形态”,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正是精准执纪的必然要求。
历经革命、建设和改革淬炼,中国共产党已经从领导人民为夺取政权而奋斗的革命党,成长为领导中国走上和平崛起之路的长期执政党,其自身建设必然要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精准执纪正是上述要求的一个具体体现。
精准执纪要强调严格性。在好同志和阶下囚之间,还有各种可能和选择,应精准把握违纪定性,准确适用处分标准,层层设防,由此一个党员干部可随时在党纪的警示、调整、推动、惩戒之下,向着正方向靠进。
精准执纪要强调系统性。《准则》和《条例》出台后,各级党组织应立即着手构建立足本单位本系统实际工作的党纪考核监督方案及配套细则,并切实履行执纪职责,避免考核讲情面、处分打折扣,导致执纪失之于软、失之于宽。
精准执纪要强调常态化。从选拔任用到群众监督,“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批评与自我批评要成为常态。各级领导干部更需时刻保持组织意识、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小心翼翼、如临如履”要成为常态。
新版纪律处分条例解读范文
关键词:腰封虚假广告法律规制
腰封,指位于书籍中间地带另置的一条类似腰带的文字介绍,以配合行销或图书推荐。腰封于上世纪90年代从日本传入中国并成为图书出版业中的重要营销手段。最初的腰封,简约而精致,不仅保护了书皮封面,更能聚焦读者的视线。随着腰封被普遍使用,图书市场出现了腰封泛滥的现象,出版商在腰封宣传内容上可谓下足了工夫。然而在出版业渐显浮夸风气的氛围下,腰封上频频出现虚假夸大的宣传内容,已触犯到了法律的界限。
一、腰封虚假宣传内容的性质与类型
(一)腰封宣传标语的定性
第一,腰封属于商业广告。《广告法》第二条第2款虽然只是概括性规定,但对照其构成要素,腰封系出版商设计并承担相应费用,通过纸质腰封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图书的相关内容来促进图书销售的商业行为。因此,腰封属于商业广告。
第二,腰封的虚假宣传内容属于虚假广告。对于虚假广告的定义,我国法律法规,特别是《广告法》并未作出明确的界定。但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出版商在腰封广告中虚构并夸大图书销量、滥用名人名家推荐等行为,旨在夸大图书的影响,欺骗和误导了消费者,对图书的“质量”作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因此,可断定此类腰封广告属于虚假广告。
(二)腰封宣传标语的类型化
笔者将比较常见的涉嫌含有虚假内容的腰封宣传标语归为以下几类:
1.名人名家推荐型。例如,“俞€讇住⒙韤住⑻苺椎热饲闱橥萍觥钡取?
2.榜单销量排行型。例如,“《纽约时报》畅销书排行榜冠军”、“上市一个月销量突破200万册”等。
3.“最”高级别“必读”型。例如,“20世纪最畅销的都市情感小说”、“你一生必须要读的书”等。
4.政府企业“内参型”。例如,“世界500强企业最推崇的员工励志书”、“政府领导人的枕边书”等。
5.顺风便车巧搭型。“最让世界震撼,创预售销量奇迹,超越《€讇讇住贰钡取?
6.其他虚假夸大型。
二、虚假腰封广告的行为构成
依据《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虚假广告的行为构成是:(1)行为主体,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但笔者认为,由于图书出版流程的特殊性,腰封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的角色,通常都由图书出版商来扮演,体现出广告的主体合一性。因此,虚假腰封广告的行为主体应为图书出版商。(2)行为的客观方面,是利用腰封广告的形式进行虚假宣传。(3)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广告主属于故意,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的故意和过失均构成违法。豍笔者认为,由于前述的主体合一性,所以虚假腰封广告的行为人其主观方面的故意和过失均构成违法,即在此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4)虚假腰封广告行为侵犯的客体有,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豎笔者认为,虚假腰封广告行为还涉嫌侵犯其他个人以及法人的姓名权和名誉权。
三、虚假腰封广告的法律责任
(一)对消费者的法律责任
尽管腰封广告法律关系所涉及的主体多元化(主要有消费者、图书出版商、其他经营者、行政监督检查部门以及腰封广告内容中涉及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贯穿始终的。
1.民事责任。首先,出版商违反了真实信息告知义务,销量数据、读者反馈以及社会影响力等都是同图书质量密切相关的信息,出版商将其列于腰封上作为广告,应当依法保证其内容的真实性。《消费者权利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十九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另外,《广告法》第七条第2款第(三)项规定广告中“不得使用部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第十条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其次,出版商的虚假广告行为,对消费者进行欺骗和误导,侵犯了《消法》第八条第1款规定的消费
者对商品的真实情况知悉权。责任方应当根据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然而,我国现行立法对虚假广告侵权责任所规定的处罚标准并不一致,主要参考的依据是《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和《消法》第五十条。
2.行政责任。由于涉及主体的多元性,对实践中发生的案件,现行法律难以根据具体法律关系给出明确而系统的法律依据,往往散落于各部法律的条文之中。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实施监督检查。由此可见,现行法规监管的重点在于出版物内容是否违法违规和出版物的印装、编校等质量方面,而并未对腰封广告这一“特殊部分”的内容进行规范,使得其炮制者有空子可钻。
3.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了虚假广告罪,其客观方面包括违反《广告法》的规定进行虚假宣传以及证明文件虚假。但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否则不成立犯罪。实践中,构成本罪需要违法所得较大,消费者遭受损失较大,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及其他严重后果的才属于情节严重。豏笔者认为:第一,腰封广告的成本低廉;第二,在一般情况下,仅仅是腰封登载的广告内容虚假,图书实体内容不涉及违法违规而造成恶劣影响;第三,图书本身的物理性质也决定了其难以像电器、食品和药物之类的商品那样容易对消费者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较大损失。因此,虚假腰封广告行为一般不适宜利用刑法手段进行处理。
(二)对“名家荐书”的法律责任探讨
“名人名家推荐型”虚假腰封广告,主要包括“名人虚假推荐”或者“虚假名人推荐”两种形式。
1.名人虚假推荐。笔者将其定义为,是指在某领域具有较高声誉的个人与图书出版商形成有偿的合作关系,对其出版图书的相关内容进行虚假或夸大的描述,使得图书出版商以此作为广告内容向消费者进行宣传的行为。
此形式类似于广告代言。然而,《广告法》第三十八条作为虚假广告受害人要求民事赔偿的基本依据,对广告法律关系主体的民事责任均有涉及,但惟独缺乏对为广告代言的自然人民事责任的规定。因为代言广告的名人既非广告主,也非广告者,亦无法归为广告经营者一类。可见现行《广告法》是将其排除在虚假广告民事责任主体之外的。但笔者认为,可将所谓的名人与出版商看作是共同侵权的“共犯”或是起帮助作用的共同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以及第九条第1款之规定,只要符合以下共同侵权构成要件的,荐书“名人”则须同出版商承担连带侵权责任:(1)实施了具体的侵权或帮助行为;(2)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现实的损害;(3)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4)主观上为故意。
2.虚假名人推荐。与前者最大区别在于,这里的名人是“被腰封”。笔者将其定义为,是指图书出版商未经当事人授权,擅自利用其姓名以及社会影响力,以其名义编造言论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行为。例如,作家陈村也是常常“被腰封”的一个人,在得知自己的名字出现在某个悬疑作品新书的腰封上时,他曾公开批评“名人推荐都是狗皮膏药”。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侵犯了“被腰封”的个人的姓名权。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侵犯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包括了盗用他人姓名、名称,即不经本人同意而使用其姓名、名称。豑另外,如果图书粗制滥造,甚至包含法律所禁止的内容,给“被腰封”的个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则出版商还涉嫌侵犯当事人的名誉权。
同理,出版商擅自以其他法人或组织的名称及其影响力进行虚假腰封广告宣传的,其法定代表人亦可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请求出版商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
(三)对其他合法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的定义采用概括加列举式。该法第二条第2款为概括性规定,第九条又具体规定了禁止虚假广告。
出版商利用这一不正当竞争手段,夸大图书真实内容以及影响力,对消费者进行欺骗和误导,侵犯了其他守法出版商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1款中规定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大量出版商争相效仿,严重扰乱了图书市场以及出版业的正常秩序,我国法律应当对其进行制止与规范。
四、对腰封广告的法律规制提出立法建议
(一)建立必要的腰封广告登记制度以及消费者举报咨询机制
1.很多腰封广告被定性为虚假广告,是因非法滥用他人姓名或名称、虚构且夸大了销量或榜单排名。笔者认为,应当建立腰封广告登记制度。出版商要在腰封上添
加名人推荐或销量等可查明的内容,须到广告登记部门进行内容登记。如果荐书名家人数较多、可能造成较大影响或销量数据明显高于普通水平,则出版商和荐书者须同时在场或者由出版商提供能证明销量、榜单排名等信息真实来源的书面证明,再登记备案,最后方能印刷及销售。把好腰封广告进入市场的第一关,不仅能减少虚假腰封广告的数量,也便于日后出现纠纷时查明,明确法律责任的分配。
2.基于上述制度的建立,还应配套完善消费者举报咨询机制。消费者发现疑似含有虚假内容的腰封广告,可向登记机关举报和咨询,登记机关根据备案予以调查和答复,并定期列出附有虚假腰封广告的书目,责令出版商进行改正或整顿。这样,在图书市场中形成良性循环,图书出版业的自律、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消费者的监督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必将有利于图书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修改相关行政法规,建立更为完善的行政法规体系。
1.腰封于上世纪90年代传入我国,而直接规范广告行为的《广告管理条例》于1987年12月1日就开始实施了,无法将腰封广告的概念纳入其中。因此,需要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弥补立法上的缺陷。
2.腰封广告从设计到图书的出版发行,都与出版商密不可分。因此,兼顾出版与广告的《出版管理条例》,应增添对虚假腰封广告的界定与规制。例如增添以下界定标准:(1)未经他人允许,擅自利用他人的姓名、名称及社会声誉进行广告宣传的;(2)虚构销量数据、夸大图书内容及影响力的;(3)在腰封广告中运用部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性用语的等。
(三)荐书名人应当为图书作实质性的内容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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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从严治党全面实践
中图分类号:D26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82(2016)08-0309-02
“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党的几代领导人对于党的建设理论都有重要的论述,这些论述不但丰富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建党的学说,更主要的是在理论和实践上成功地指导了党的自身建设。的从严治党思想更进一步的突出强调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既从思想建党的角度强调了统一全党思想、坚定理想信念,又从实践角度严格落实党规要求、严明政治组织纪律,把全面从严治党有效延伸到基层、解决好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一、思想教育从严,筑牢“从严治党”信仰根基
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首先从理想信念和价值观入手,重视思想建党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坚持不懈的加强思想理念教育教育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首要任务,是根本性建设。
“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是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是共产党人经受住任何考验的精神支柱。”在这样一个和平年代,我们关于理想信念最简单的思考就是在面对困难时,我们的党员干部是否可以以“为人民服务”为先导做决策,在面对各种诱惑时,可以理智的处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可是眼观现实世界,新兴媒体的兴起,传播方式较之过去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这种新事物的出现改变了人们接收信息和情绪宣泄的途径,改变了过去由政府主导舆论权的现状,它的特点是及时性,海量性,全球性,还有盲目性,一方面方便了党的思想理论建设的传播,另一方面也对非马克思主义,反的思想提供了渠道和空间,“西化”、“分化”等不利思想也通过这些新媒体趁虚而入,一个政权的瓦解往往从思想领域开始的,苏联解体、苏共解散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理想信念的动摇。其经验教训告诉我们理性信念的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因此我们更应该有所警惕,从严思想教育,要提醒党员干部,在面对敌对势力的时候,是否可以保持清晰的头脑,坚定信仰,“如果有一天需要我们面对那样复杂的局面,作为党员的我们是否能够站出来捍卫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共产党领导。”
实践总结告诉我们,时下党员干部群体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就是理想的滑坡,信念的迷失,共产党人不但要在仪式上入党,更重要的是要强调思想的党性,从思想上入党,强调党员干部的党性,坚定其理性信念。我们一直在党员的思想教育上努力下足功夫,过去是,现在是,未来更是,从而筑牢“从严治党”的信仰根基。
二、严格选人用人,夯实“从严治党”组织保障
党要管党关键在人,首先要管好干部,从严治党,关键在于从严治吏。国以才兴,政以才治,“曾说”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是决定因素”,根据中央组织部最新党内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中国共产党党员总数为8779.3万名,比上年净增110.7万名,增幅为1.3%。党的基层组织436.0万个,比上年增加5.6万个,增幅为1.3%,由此可见党员干部队伍的枝叶庞大,选人用人就显得尤为重要,要把从严管理干部贯穿到干部队伍建设全过程中去。
从严管理干部的核心是从严选拔干部,我们不能用好人定义来定义好干部,好人主义是培养不出好干部的,要求不严就出不了好的人才,2014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为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从严培养选拔干部,从严管理监督干部提供了依据。
同时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各级党委及组织部门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努力做到选贤任能、用当其时,知人善任、人尽其才,把好干部及时发现出来、合理使用起来。”必须制定严格的标准,提高选人用人的质量,遏制用人腐败与不正之风,标准必须能够回答“怎样是好干部”、“怎样才能成长为好干部”、“如何将好干部用起来”这三个问题。
一个好的干部的培养一定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必须坚持有效的采取一定的措施和方法。“两学一做的提出就是要推动从个别到全体,从少数到多数。“两学一做”,基础在学,学习党规,重在明确基本标准、树立行为规范,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引导党员通读熟读党规,弄清楚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把握共产党员为人做事的基准和底线,这是对一个共产党员最基本的要求。
三、垂范严肃党风,踏实“从严治党”落地之根
2014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强改进作风制度建设进行第十六次集体学习,要求“领导干部要坚持原则、恪守规矩,严格按党纪国法办事;要严肃纲纪、疾恶如仇,对一切不正之风敢于亮剑。”风气是一种上行下效的结果,“其身正,不令而行”,从“八项规定”,到教育实践活动;从整治公款送礼,到整治“会所歪风”;从狠刹“饭局之风”,到禁办奢华婚丧宴请……作风建设措施具体化、有针对性的,这种作风建设必须,也将形成为一种常态。
领导干部是一个地方,一个单位,一个部门,甚至是一个办公室的导向标,其一言一行,都是下行者所模仿的模板,因此如果领导干部的作风出了问题,蝴蝶效应就会在社会上展现,从而使得民众和干部的距离越来越远,人民长期对领导干部的不满意,不信任势必会影响对党的信任度,从而影响党的执政基础,“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人民是根基和血脉,从同志开始就告诫全党必须牢记“两个务必”,到今天同志更是强调“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因此,作风建设必须始终紧抓,一会抓,一会松就会有反弹,旧问题尚未解决,新问题又会出现。
同时好干部的标准不能等同于好人标准,同样的好的领导也不能只是一个好人,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尽应尽的责任,比如在其位不谋其职就是少作为,不作为现象,领导干部更应该懂得上行下效的道理,以上率下,才能产生了强大示范效应,当干部就必须付出更多辛劳、接受更严格的约束。
地方宣传部门也要加强对深化作风建设的宣传引导,与新媒体友好合作,利用其优势主动在突发事件以及社会热点事件要改变传统的应对方式,积极应对,作出正面的向导,使舆论引导变为引导舆论,对我们党为群众作出的贡献,将我们所做实事展现在明处,凝聚人心,引领正确的价值观潮流。
四、严明党纪,明确“从严治党”政治规矩
从严治党靠什么?关键是靠严明党纪,党纪就是管党治党的尺子,相当于党内“宪法”是任何党员干部不可逾越的底线。对于党员来说,意味着自愿加入的那天起就多了一份义务,意味着要放弃一部分的自由和权利。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围绕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落实主体责任,全面梳理了对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要求和纪律要求,并将其进一步细化、具体化为“四个必须”“八条规范”“六大纪律”等,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规矩简单,但透露出的是对自身、对形势、对未来事业的清醒认识。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适应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坚持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按照我们党的纪律建设规律和历史传统,将违纪行为整合规范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突出了纪严于法,执政特色和严格追责,通过《准则》这面引领党员干部的“旗帜”和《条例》这把管党治党的“尺子”,多点规范党员干部行为,实现抓早抓小,违纪则咎,全力解决在治党管当过程中出现的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由此而树立了的权威。
可以说,在今天重新提倡政治规矩,其本质就是为了维护党中央权威、维护党内团结统一、重塑党组织的纪律性和约束力,净化党的政治生态。
五、完善监督机制,扎紧“从严治党”制度笼子
近年来党员领导干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纵观而看,除了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薄这一重要原因外,根源在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使得官员权力过大或游离于监督机制之外,俗话说人性是经不起考验,人治昌盛不一定是社会的进步,但法治衰退必然带来社会的倒退,即便是一个人人学雷锋的社会,我们依然要建立规则秩序,以法为治,立健全的监督机制,使得有法可依。因此良好的政治环境的树立,明确的需要完善的制度去约束形成,要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
十之后,先后制定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等一系列法规和条例,细化“从严治党”的法律法规,有什么漏洞堵什么漏洞,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
实践证明,只有建立起一套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法规制度体系,强化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才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杜绝存在于笼子之上的提笼人的出现,才能确保反腐败工作更加持久、更加有效,才能赢得反腐败攻坚战、持久战的最终胜利。
参考文献
[1]《谈治国理政》,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年10月。
[2]《十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9月。
[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11月。
[4]《系列重要讲话读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4年6月第1版。
[5]《中国共产党怎样解决作风建设问题》,见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