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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的相关规定范例(3篇)

来源: 时间:2025-08-24 手机浏览

森林防火的相关规定范文篇1

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灾后处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宣传培训、预防巡查、队伍建设、扑救等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挥机构日常工作,并配备专职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条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林场等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森林火灾专业或者群众综合应急救援扑救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建立森林火灾群众综合应急救援扑救队伍。

森林火灾专业、群众综合应急救援扑救队伍建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制定。

森林火灾专业综合应急救援扑救队伍的建立或者撤并,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联防区域,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实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运用先进监测手段、防火扑火技术和防火设施设备,提高森林防火能力。

第十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和连续3年未发生森林火灾的乡镇、辖区内有森林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一条每年2月为全省森林防火宣传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普及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规章和森林防火安全常识,增强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林场等区域的特定范围为常年禁火区。

划定的森林防火区和常年禁火区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每年10月至次年5月为全省森林防火期,2月至4月为全省森林高火险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命令,调整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调整森林防火期、森林高火险期,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以及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等火灾高发时段森林禁火令,规定禁火期和禁火区。

第十四条森林防火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林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十五条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禁止在森林内吸烟、使用明火、野炊、燃放烟花爆竹、祭祀上坟烧纸、放孔明灯等行为。

森林防火期内,从事烧灰积肥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用火之前告知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用火单位或者个人采取相关防火措施。

第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抢修设备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火申请:

(一)火险等级三级以下;

(二)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

(三)有用火责任人监管用火现场;

(四)预备有应急扑火力量,有扑火及清灭余火工具;

(五)落实其他相关的安全措施。

对符合条件的用火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在10日内作出同意用火许可决定,并及时将用火许可情况通报当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对不具备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和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护林员履行以下森林防火工作职责:

(一)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规章和森林防火安全知识;

(二)巡护森林,排查并报告火灾隐患;

(三)劝阻并协助查处违反规定的野外用火;

(四)报告森林火情;

(五)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以县为单位划定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以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为单位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

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森林防火规划、全省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全省森林防火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森林防火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规划,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必要的森林防火物资,根据实际需要整合、完善森林防火指挥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林场等单位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森林资源情况和火险区划等级标准等,确定森林防火重点单位,并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航空护林防火基地,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相关单位参与的航空护林防火协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林场内景区景点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配备必要的森林防火设施和器材,设置森林防火宣传标语,经常性地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隐患排查。

第二十四条铁路、电力线路、通信线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设置固定的森林防火安全警示标志,清除周边可燃物,并组织人员进行巡护,采取防火措施,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二十五条在森林防火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应当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生物防火林带、设置森林防火宣传标识等森林防火设施,并将森林防火设施的建设纳入规划方案,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项目时,应当通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在项目竣工时通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参与验收。

森林周边的住宅、厂房、易燃易爆场所周围,应当开辟宽度在10米以上的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生物防火林带。

第二十六条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配备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和通讯设备。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认定的森林防火专用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时,免收车辆通行费;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森林火险预警监测及信息系统,加强森林火险气象自动监测站建设,提高森林火险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加强森林火险气象监测、森林火险气象预警、林区防雷、人工增雨的技术研究和业务应用,及时、无偿提供森林防火天气预报和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降低森林火险等级。

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移动、电信、联通等通信单位,应当根据森林防火工作的需要,配合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无偿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森林防火公益信息。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不得干扰依法设置的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九条鼓励和支持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参加森林保险,提高抵御森林火灾风险的能力。对协助办理森林保险业务的基层林业部门,保险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一定的工作费用。

第三章森林火灾扑救及灾后处置

第三十条扑救森林火灾,应当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报警电话。

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接到报警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核实情况,迅速处置。

第三十二条发生森林火灾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在森林火灾现场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办法启动后,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在核实火灾准确位置、范围以及风力、风向、火势的基础上,根据火灾现场天气、地理条件,合理确定扑救方案,划分扑救地段,确定扑救责任人,并立即赶赴森林火灾现场组织指挥扑救。

第三十三条发生在相邻两个以上行政区的森林火灾,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火灾扑救工作,同时,将火灾信息告知相邻的县级人民政府,并及时向上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报告。上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应当启动联防机制,协调组织火灾扑救工作。

第三十四条接到扑火命令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

参加火灾扑救的公安消防、武装部队、森林火灾扑救队伍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做好自防自救工作。

第三十五条组织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第三十六条森林火灾扑灭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的原因、扑救情况、事故责任、损失情况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形成调查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生跨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火灾损失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灾害统计和救灾范围。

第三十七条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散布虚假的森林火灾信息。

第三十八条对因参加扑救森林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保障、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森林火灾扑灭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当年或者次年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二)发生森林火灾后,负责人未按照应急预案到森林火灾现场组织指挥扑救的;

(三)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四)瞒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信息的;

(五)发生森林火灾,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

(六)对森林火灾案件不及时调查处理,对事故责任者迁就姑息的;

(七)不依法履行森林防火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提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用火之前未告知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烧灰积肥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的;

(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四)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和侵占森林消防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森林防火:起火主要原因森林火灾的起因主要有两大类:人为火和自然火:

(一)人为火包括以下几种:

1.生产性火源:农、林、牧业生产用火,林副业生产用火,工矿运输生产用火等;

2.非生产性火源:如野外炊烟,做饭,烧纸,取暖等;

3.故意纵火:燃烧干草,燃放爆竹礼花等;

森林防火的相关规定范文

一、完善森林防火组织机制

在原有防火组织机构的基础上,全面实施以乡村级为重点责任区的村干部为巡防主体,在林区重点防火地带设立防火巡查的森林防火新机制,将森林防火组织落实到最基层,强化基层森林防火管理。

(一)以乡村级为重点,落实防火责任区。村干部、乡干部都要划片包干,尤其是行政村里的防火责任区要与财政转移支付相挂钩;村级护林巡护经费,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对落实了责任的行政村与转移支付挂钩;加强乡村防火能力建设,添置必要的防火设备,建设防火设施。

(二)建立以村干部为责任主体的巡防制度。由村干部牵头,与经营者、“三防协会”成员组成巡防队。巡防制度要具体化,村干部的防火责任要与经济相挂钩,对责任区没有发生火灾的,要通过财政转移支付采取以奖代补形式给予适当报酬。

(三)加强乡村级半专业队建设。乡村要加强半专业队建设,增加配备一些灭火工具,从实际出发,建立及时发现,尽早扑灭的机制,具备就近打早火、打小火的能力。

(四)村、组设立防火员

1、森林防火员的人选

重点林区要设立防火巡查员,防火巡查员由素质高、能管事、责任心强的村民担任。

2、森林防火员的职责

(1)负责森林防火宣传,做好鸣锣、送发宣传单、召开森林防火户主会等工作;

(2)负责责任区“痴、呆、傻、老、幼”和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落实,明确监护责任;

(3)负责各自责任段森林巡护,进入三级以上火险天气,每天坚持进山检查野外火源,管理野外用火,制止各种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并及时报告火情;

(4)负责责任区的重点地带砍出防火隔离带,负责防火林带的抚育。

(5)建立工作日志,对上述工作进行记录存档。

3、森林防火员考核。按照上述主要职责,由乡、村防火办组织年度考核,并实行月、季动态考核,考核结果报区防火办。

4、森林防火员的待遇。重点防火期内,防火巡查员报酬每月不低于300元/人。

二、完善森林防火预防机制

凡出现三级以上火险天气,全乡森林防火工作进入警戒状态,各单位应根据火险等级采取下列响应措施。

(一)野外火源管理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三级以下火险天气由乡村按要求组织野外生产性用火,并报区防火办审批备案。未备案属违规用火,发现违规用火,当事人及所属村、场分别罚款1000元。

(二)进入三级火险天气后,全乡森林防火工作应落实下列相应措施:

1、乡村将工作重心转移到森林防火工作上来,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按照户均一份的标准将森林防火宣传单发往各村、场,并由村、组防火员送到各家各户;

2、各村、组要在进山路口、林边、村庄和每户墙面竖立、刷写、张贴和悬挂森林防火警示标语;

3、中小学校每周要开设森林防火教育课,教育中小学生不能玩火;

4、村、组要加强对“痴、呆、傻、老、幼”和精神病人的监管,落实监护人,明确监护责任;

5、各村、组要召开一次森林防火户主会,警醒群众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不准野外用火。

(三)进入四级火险天气后,全乡森林防火工作在做好应对三级火险有关工作的基础上,还应落实下列相应措施:

1、乡森林防火指挥部停止组织一切野外用火;

2、乡森林防火指挥部出动防火宣传车,鸣锣进入林区进行全天候森林防火宣传;

3、乡村森林防火半专业队员相对集中,并保持通讯畅通;

4、乡、村、组干部到岗到位,乡、村、组防火责任人员全天候进入林区巡山,加大对重点林区、重点部位和人员活动密集区域的巡查力度,并在重要进山路口设立检查点,落实专门人员,佩戴防火袖章,对进山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严防火源进山;

5、护林员加大森林巡护力度,坚持每天进山检查野外火源,管理野外用火,制止各种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并及时报告火情;

(四)进入五级火险天气后,全乡森林防火工作在做好应对四级火险有关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下列相应措施:

1、根据区森林防火指挥部高火险天气应急预案,出动宣传车,深入林区加强全天候的宣传;

2、各村、场要将森林防火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主要负责同志不得外出,实行领导带班制度、24小时值班制度和零报告制度,随时保持值班电话和传真机畅通;

3、乡村森林防火半专业队队员相对集中待命,随时准备进入火灾现场扑救森林火灾;

4、乡、村、场取消双休日,乡、村、组干部进山入林进行全天候巡逻巡查,乡主要负责人坐镇指挥。

三、完善森林防火阻隔工程规划管理机制

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主、积极消灭”,重点突出是在一个“防”字,所以防火道的设计和开辟是森林防火的有效措施之一,也是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的重中之重。结合我乡近些年火灾发生情况,以山脊、道路、河流等天然屏障为基础,全面实施森林防火阻隔道网络工程规划管理,防火网络由主干、支干、山脚边缘构成。

开展边缘“七边”防火隔离带清理。针对发生的森林火灾,主要都是茅草山,或由路边“四边”茅草引起,要开展路边、林边、屋边、田边、坟墓边、重点设施(液化气站)的“七边”清理,砍出防火隔离带。清理的隔离带要符合防火的相关要求,重点危险区域水平宽度要达到30米,公路两边的隔离带宽度要达到20米。

为了有效扑救森林火灾,防止火灾蔓延,组建一支30-40人组成的防火道路清割队伍,队伍在相对集中的劳动力工作场所中组建,当扑救火灾时,调集到指定地点开辟防火道,按亩计件计算报酬。

四、完善森林防火档案管理机制

乡、村森林防火办公室应加强规范化建设,要按“一图二书三表四案五制六薄”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森林防火工作档案,具体内容为:

(一)一图:进山道路示意图;

(二)二书:森林防火责任状、村规民约;

(三)三表:重点防火期工作安排表,区领导包片、乡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责任分工表、护林员包山头、守路口责任划分表;

(四)四案:森林火灾处置预案,森林火灾应预案,森林防火实施方案,高火险天气工作预案;

(五)五制:森林防火办公室工作制度,森林防火值班制度,森林防火物资管理制度,森林防火办公室应急处置工作职责,森林火灾报告制度;

(六)六薄:森林防火指挥部会议记录薄,森林防火值班记录薄,森林防火巡查督查登记簿,火灾火警登记簿,乡村组森林防火人员、护林员通讯联系薄,森林防火工作日志薄。

五、完善森林防火监督机制

(一)进入四级以上火险天气,乡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派出森林防火巡查组,到各村、场全天候检查森林防火工作,检查期间应佩戴防火袖章,并要深入山头路口排查火灾隐患,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责令责任人限期清除和整改,并对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进行记录建立档案,由检查人员和村、组干部签字后交乡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归档。

(二)进入五级火险天气,乡抽调包村人员到村协助防火人员全天候做好巡山、守路和开展宣传等森林防火工作,被抽调人员要密切配合,人员要服从调配。

(三)乡纪委、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立联合防火督查组,负责对全乡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查。对防火工作不落实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由区纪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完善森林防火奖惩机制

严格实行森林防火工作奖惩制度,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进行奖励,对违反森林防火规定的进行严肃查处。

(一)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乡人民政府分别给予奖励:

1、有林组年度无森林火警的,有林村年度无一般以上森林火灾的,有林乡年度无一般以上森林火灾的;

2、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迅速组织有力扑救并及早扑灭的;

3、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

4、主动抓野外火源管理,对发现野外用火行为,进行处罚的款额全部奖给举报者;

5、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表现突出的。

(二)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部门或林业部门通知不予清除的;

2、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用火的;

3、引发森林火警、火灾的。火警、火灾肇事者或违反野外用火规定的行为人,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人外,还应依法承担赔偿经济损失、支付扑火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限期植树还林等民事责任。同时,各(场)、可依据村规民约,给予责令书写、张贴悔过书和防火宣传标语、参加法制培训班和义务敲锣、防火值班等处理。

(三)对违反规定进行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人及森林火警、火灾肇事者,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及时适度曝光。

森林防火的相关规定范文

关键词:森林资源保护;护林;防火技术应用;分析

森林资源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支撑着我国的经济发展体系的相关建设项目,因此全方位、多角度地开发森林资源有利于我国全新经济发展项目的合理化展开,并且这也是我国生态环境建设的终极目标。而在我们的生活和生产过程中,对森林资源威胁最为严重的就是火灾,火灾作为一种不稳定危害,一旦发生,便会对我国的森林资源造成巨大的损害,同时这也会严重制约我国的经济体系建设,因此必须采用较为合理的手段来将火灾类灾害顺利规避,因此我们需要对森林火灾发生的原因有一个全方位的了解。

一、森林发生火灾的原因

经过不断的实践探究活动,我们将引起森林火灾的原因归结为自然原因以及人为原因两种。从自然生态环境的角度出发,雷电触及树木、山体岩石发生崩塌摩擦起火、撞击产生火花、太空陨石坠落的摩擦火花都是导致火灾发生的重要原因。而近几年,人为原因导致的森林火灾的数目逐渐增加,对森林资源产生了巨大的破坏。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在日常生产过程中的烧荒、烧灰集肥、炼山造林等活动,对于火源的看管工作,稍有疏忽就可能引发森林火灾。另外,人们在森林中吸烟、照明等活动,对于森林的护林防火工作都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问题。因此,人们必须重视护林防火的细节工作,避免发生严重的火灾。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必须重视森林资源的护林防火工作,并积极的响应国家对森林保护的相关政策、措施,保护森林资源以及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

二、森林资源保护中护林防火技术应用

1.火灾预防机制的建立

预防机制的建立有助于将火灾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这也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深入地开展森林保护事业。因此我们必须采取一定的体系规划来落实火灾的预防工作,首先可以通过建立一定的应急预案来使相关单位以及其内部的每一名员工都能够树立防火安全的意识,同时贯彻和落实相应的灭火准则,进而使火灾的防护机制能够为单位和群众切实执行。同时群众的力量是巨大的,因此防火机制的确立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借助群众的集中性力量,对此政府部门应安排相应专员对群众进行森林防火的教育,进而使这一巨大的中坚性力量能够被切实地投入到火灾预防机制的建设层面。当遇到雷雨天气时,必须密切关注林区的状况,以免发生火灾,错过最佳的扑灭时间。同时,完善护林防火的相关规章制度,对相关工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的培训活动,提高其在工作中的安全防范意识。另外,制定详尽的管理计划,严格控制火源,杜绝人们在森林密布的区域,从事与火源有关的生产工作,避免由于火源控制工作的疏忽,导致森林发生严重的火灾,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发展。

2.火灾应对机制的建设

防护火灾的机制建立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应该对火灾发生时的应对机制进行系统化的建立,进而使火灾在发生的同时相关的人员能够有能力去灭火,能够从火灾的发生层面入手,形成一个具体的灭火思路,而不是盲目地进行没有意义的扑救,进而造成本能够被规避的经济损失。相对于森林局部的小型火灾而言,工作人员以及相应的群众都应该树立一种系统的灭火意识。以便于他们能够首先对火势发展的速度以及周边的森林环境有一个大致的了解,进而决定是否要执行人工扑火或水源灭火的机制。将局部微弱的火势迅速扑灭,防止火势进一步蔓延。当采用人工扑打以及用水无法将火势扑灭的情况下,可以就近利用身边的工具,试图用土将火苗扑灭。一旦发现火势蔓延的速度变快,就需要考虑使用化学灭火剂进行灭火,安排相关的工作人员,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制定相对详尽的应急预案,在紧急时刻及时启动紧急预案,尽量减少森林火灾给生态环境带造成的不利影响。

3.森林防火技术的推广

护林防火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建设体系来改善。可以针对易发生火灾的林区进行火灾防护带的建立,具体防护带的材料可以选择生土的覆盖、沟渠的挖掘、以及湿性防火林带来充当。以此来将火焰彻底隔离,从而使护林防火体系的相应建设达到最优化的成果。但是,防火带的实际设置过程中要注意,要尽量在没有植被的空地进行防火带的修建,以此来避免火灾的二次蔓延,这样一来防火带便能够实现自身的建设价值,从而在火灾发生时阻挡住火势的蔓延,进而保障我国森林资源的合理生长与发育。森林火灾对森林资源的安全、社会稳定以及生态环境的发展,都具有积极的意义。从目前森林保护工作的现状分析,我国森林防火的形势依旧严峻。频繁发生的森林火灾,已经造成大量植被无法正常生长、引发水土流失等环境问题。森林发生火灾,不仅会给国家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对于生态环境的破坏性非常大,使人们居住的自然环境遭到一定的破坏。

4.林业监测体系的完善

另外,我们还可以在林区的制高点位置合理的设置t望台,并配置现代精密的探测仪器,在雷雨等特殊天气里,需要对林区进行实时的、全面的监测工作。在发生雷电击中树木的状况时,必须利用专门的灭火设备进行灭火,防止森林火灾的火势持续蔓延下去。在森林中一旦发现火源,立即进行处理,避免森林发生重大的火灾事故。除了相关的技术方面的措施外,政府也应积极的发挥作用,强化森林火险预报的具体工作,及时、准确的森林火险等级,将一定的护林防火措施传达给人们,降低森林发生火灾的可能性。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对森林资源的有效需求随之增加,为了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下去,构建和谐的自然生态环境逐渐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森林资源作为我国生态环境的天然屏障,对生态环境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森林火灾的危害是巨大的,因此要重视护林防火技术的实际应用,进而使森林内部的火灾的发生能够被顺规避,而这有利于我国森林资源的健康生长,进而为我国创造更为丰富的经济价值和环境价值,有利于实现我国森林防护体系建设的合理化发展,同时还有利于实现我国森林资源的生态环境建设,进而推动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革新与全面进步。

参考文献

[1]陈雪雄,护林防火技术在森林资源保护中的应用探究[J],绿色科技2015

[2]彭贵友,护林防火技术在森林资源保护中的应用[J],农技服务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