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建工程监理规划范例(3篇)
房建工程监理规划范文
近几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建房监督管理工作,去年将农民建房乱收费乱罚款问题列入全市民生领域三个突出问题之一,开展了专项治理,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维护了群众的利益,促进了农村的和谐稳定。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务必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增强解决农民建房存在突出问题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农民建房监督管理工作一直是我市农村基层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许多农村纠纷和矛盾都是由农民建房问题而引发。当前,根据反映,农民建房突出问题主要有:村级规划滞后、审批程序不规范、一户一宅政策难以实施、少批多建、未批先建、以罚代管、乱收费等。这些问题如不妥善解决,将影响我市农村的和谐稳定。对此,各地、各部门一定要站在讲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市三次党代会,市三届人大会、政协会精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纠正农民建房存在的问题,推进农民建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维护好农民建房的合法权益,为建设幸福提供坚强有力的保证。
二、要进一步严格执行农民建房政策
严格执行农民建房土地政策。农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村庄布局规划和建设规划的要求进行选址和建设;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对村民将原有住房转让、出租或赠与他人、已安排返迁地(房)及一户多宅的,再申请建房的不予批准;鼓励符合建房审批条件的农民到农民集中建房点建房或老宅基地规划改造后集中建房及原址拆旧改造,禁止违规占用耕地建房;严格农民建房用地面积标准,农民建房实行一户(以户口簿为准)一宅,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对不符合农民建房审批要求,未批先建,违规乱建,违规占用耕地建房,必须坚决拆除。对符合农民建房条件,但建房对象不向国土部门及规划部门申请审批宅基地而擅自非法建设的或少批多建的,如非法占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如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则须坚决拆除。
严格执行农民建房收费政策。主要包括两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证书工本费,普通证书每本5元,国家特制证书每本20元,由农民自愿选择;由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其他如管理费、开垦费、规划费、防洪基金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收取;不得用罚款形式“以罚代批”、“以罚代管”。
严格执行农民建房缴税政策法规。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严格执行涉农收费政策,严禁向农民乱收费,切实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各项强农惠农政策,从源头上杜绝乱征税乱收费的紧急通知》等文件精神。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农民建房收费规定,严禁乡镇、村干部直接收取农民建房任何费用,严禁乡镇、村干部直接征收或代征任何税款。
房建工程监理规划范文篇2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县城规划区外县境内所有村镇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全县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建设局的业务指导或委托下履行管理职责,严格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管理”原则,县国土、安监、质监、供电、公路等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形成村镇建设管理工作联动机制。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村镇规划以及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村镇各项建设的,应当遵守土地、水利和公路管理及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建制镇规划区、乡集镇和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土地建设自住房的按以下程序报建审批:
1、建房户提出申请,村委会签署意见;
2、乡镇政府的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接到农户建房申请后组织乡镇国土资源所等相关单位到现场勘察,符合规划的由各相关单位在《县村镇农(居)民建房规划用地审批表》上分别签署意见,督促建房户使用全县推广的通用建筑设计图、签署房屋建筑施工安全承诺书;
3、资料齐全后由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建制镇规划区内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集镇和村庄规划区内占用农用地的实行一书一证”(《省村镇农(居)民建房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省农(居)民建房开工许可证》),乡集镇和村庄规划区使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的实行一证”(《省农(居)民建房开工许可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乡镇国土资源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5、建房户取得规划、用地及其他必须审批手续后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确定日期报乡镇建设管理机构申请放线动工,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接到农户申请后组织乡镇国土资源所等有关单位参加放线;
6、工程完工后由乡镇建设管理机构组织相关单位按照规定进行验收。
第六条建制镇规划区、乡集镇和村庄规划区以外的使用集体土地建设自住房的建设用地按以下程序报建审批:
1、建房户提出申请,村委会签署意见;
2、乡镇政府的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接到农户建房申请后组织乡镇国土资源所等相关单位到现场勘察,符合规划的由各相关单位在《县村镇农(居)民建房规划用地审批表》上分别签署意见,督促建房户使用全县推广的通用建筑设计图、签署房屋建筑施工安全承诺书;
3、资料齐全后,由建房户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建房户取得用地审批手续和其他必须审批手续后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确定日期报乡镇建设管理机构申请放线动工,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接到农户申请后组织乡镇国土资源所等有关单位参加放线;
4、工程完工后由乡镇建设管理机构组织相关单位按照规定进行验收。
第七条对使用国有土地或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建设项目一律依照《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报建和用地审批。
第八条对在国道、省道、县道沿线建房的单位和个人,其建筑物边缘距公路两侧边沟外的最小间距各为: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村道3-5米。
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在进行建设规划用地审批时对达不到公路间距要求的,要通知建房申请人到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在建房申请人取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意建房的审批手续后,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方可进行规划用地审批。
第九条对在输变电线路附近建房的单位和个人,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在进行建设规划用地审批时,要组织乡镇供电所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看,由乡镇供电所或有关单位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规定提出明确意见后,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方可进行规划用地审批,并在建房户进行动工放线和验收时组织乡镇供电所参加放线和验收。
第十条全县农村村民建房统一使用《县村镇农(居)民建房规划用地审批表》和《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呈报表》,农民建房时到乡镇建设管理机构一次性领取表格。
按照《城乡规划法》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在县建设局办理的审批手续,统一由县建设局委托乡镇办理和发放,各乡镇于每年年底向县建设局书面报告委托办理的审批和办证情况。
第十一条各乡镇在办理所有审批手续时,只能按照政策规定收取工本费,不得违规向农户收费或变相收费。
第十二条参与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乡镇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制定村镇建设规划管理规定和相关措施,严格规划用地审批程序,负责村民建房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发放工作,接受县建设局委托负责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2、县建设局:负责对全县村镇建设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督办;对乡镇建设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对乡镇发放的规划审批手续的备案情况进行审查。
3、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安排各乡镇国土资源所履行对村镇建设用地管理的职能,严把土地审批关口,严格执行先规划、后批地、再建设”的建设程序,对未取得相关建设规划手续的不得批准用地。
4、县安监局:负责对全县村镇建设安全实行综合监督管理,协调配合建设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抓好村镇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5、县质监局:负责履行对全县村镇建设建筑产品的质量技术检查工作,对不合格建材产品严格查处。负责本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对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进行检测,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工作。
房建工程监理规划范文
一、目标任务
2011年全县商品房开发及保障性住房建设总体任务:
(一)经营性房地产新开工面积不少于68万平方米
(二)保障性住房建设:
新建廉租住房200套1万平方米;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677套,5万平方米;
改造城市棚户区拆迁409户,3万平方米。
二、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上级政府的要求,加强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推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落实工作责任。健全和落实稳定房地产市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责任制。要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和完善房地产市场秩序。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的分析和监测,深入研究市场运行态势,及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正确宣传国家及省、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及时政策措施和相关统计信息,稳定市场预期,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
三、具体措施
(一)规范商品房开发,扩大经营性房地产规模
1、加强宏观调控,保障房地产业平稳发展。深入调研,制定我县房地产业中长期发展计划,科学合理地调控房地产业的发展速度及规模。同时,进一步健全房价预警机制,完善房价监测体系,根据房价的波动情况,动态地调整监管决策,保证商品房价格的平稳走势,努力实现房地产市场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
2、加强规划管理,提高商品房审批效率。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做好商品住房项目的规划设计工作,并及时提请规划审批,确保按时开工建设。严禁迟延或以各种名义拖延规划设计的完成。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划设计的指导和督促,提高规划审批效率。严禁擅自变更规划设计,严禁借规划变更名义,拖延开发进度。房管、国土、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对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商品住房项目,要采取促开工、促上市措施,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项目的建设和销售。
3、加快开发进度,增加商品房有效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规定的开发期内完成商品房开发并上市销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要明确限定建设开发周期,并采取措施督促开发企业按期完成开发工作。要加大已供土地的清查力度,责令开发企业立即开工建设,对未按进度开发或故意拖延工期的,要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严厉追究其责任。
4、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参照外地经验,出台《县商品房预售方案规范管理规定》,加强对开发企业预售方案的审查和审查后执行情况的监管。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建立健全我县房地产市场异动情况监察信息系统,加强对商品房市场异动情况的及时掌握、监控和处理,加大对市场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5、发挥房地产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成立县房地产协会充分发挥协会行业自律作用,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体系,为行业健康发展服务。
(二)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落实住房保障需求
1、高度重视廉租房建设。切实做好廉租房建设工作,确保廉租房建设用地、拆迁、配套资金满足项目需要。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廉租住房建设的投入。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安排,要保证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土地出让净收益按规定比例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拆迁安置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等项目中要配建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其中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拆迁安置房项目中配建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2010年度及其以前的廉租房建设项目,必须确保在今年10月底前建成。对2011年200套廉租住房建设任务,要尽快完善相关报建手续,并确保在今年6月份前开工建设,年底主体完工。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户不少于800户,完成已建成廉租住房的摇号分配工作。
2、加大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力度。2010、2011年青年城项目,共建设公共租赁住房1040套,目前已经开工建设,要确保在年内竣工并交付。
积极申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发改、财政、城乡建设、房产和重点工程等部门要积极编报项目,争取国家公共租赁房“以奖代补”资金。建设地点建议安排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带以及十字开发园区等外来人员聚集区域。
3、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的改造进程。从2010年开始,用3-5年时间,结合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基本完成城市集中连片的棚户区改造,使棚户区群众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要按照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多渠道筹集棚户区改造资金,全面落实土地供应、税费优惠、安置补偿政策,争取国家和省级补助资金。确保年度工作任务的完成。2011年化肥厂周边地块改造项目要在今年6月份之前实施,同时做好拆迁400余户的安置房建设工作。
4、加快国有林区危旧房改造进程。着力改善国有林区职工家庭的居住和生活条件,要科学规划,加快进度,严格管理,强化质量监管,严把质量关,确保2011年度587户林区危旧房改造工程按质按期完成。
5、落实经济适用房建设方案。参照《市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暂行办法》,出台我县经济适用房建设具体方案,在商品房开发小区按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20%配建经济适用住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