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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条款范例(3篇)

来源: 时间:2025-11-20 手机浏览

违约责任条款范文

关健词:违约责任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

违约责任,也可以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通常是指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由违约方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是违

反合同义务的结果。

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后,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当事人只要违反合同,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依据合同法分为: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

失、违约金、定金等形式。

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作了上述规定,但实践中,如何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一是要根据当事人合同中的约定或法律规定;二是根据当事人的请

求;三是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一、继续履行

违约责任的继续履行,在《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为:“当事人一方不履

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第107条规定与《民法通则》第111条的规定类似。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一)继续履行的含义和特征

继续发行,又称实际履行、特定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其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继续按照合同所约定的主要条件继续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继续履行与一般履行行为有所不同,它是法律规定的对违约行为人的一种强制措施。继续履行作为违约救济的方式之一,一直为我国合同法律所确认。需要指出的是,实际履行后,还有其他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继续履行具有如下特征:

1、继续履行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合同法》第107条明确规定,继

续履行是一种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1)继续履行是在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正常履行义务时,由法律强制其继续履行该义务因而为法的强制,属于责任的范畴。(2)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与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形式一样,其适用的前提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条件,而不需要以其他违约责任是否能够适用为前提条件。

2、继续履行的内容是强制违约方交付按照合同约定来应交付的标的。法律之所以要规定不同的违约责任形式,是因为需要从不同的角度对受害方给予救济,由此不同的违约责任方式有着不同的功能和作用,从满足受害方的需求方面其相互之间不能替代。尽管一些责任之间存在着排斥的关系,但其主导方面是互补的关系。继续履行的功能是满足债权人获取债的标的意图,如果债权人的主要意图是为了获取标的,那么,继续履行就有着特别的意义。反之,债权人对于是否获取标的本身并不在意,而主要是通过标的交易获取利润。那么,如果履行就未必有太大的意义。因此,继续履行在有些合同中对于债权人有特别的意义。在有些合同中不一定有太大的意义。但是,无论其意义如何,其功能都是为了实

现合同的宗旨。

3、继续履行是实现履行原则的补充或延伸。在我国《合同法》的履行原则中常常强调实际履行原则,即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履行权利义务而不能以其他方式替代合同的实际履行。实际履行首先是应当为意义上的正常履行,即当事人自觉地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使合同目的得到正常实现。合同的正常履行固然是常态,而不履行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现象也在所难免,在合同不能得到正常实现时,强制实际履行不失为一项对实际履行原则的补救或补充,是实际履行原则的一种延伸。

4、继续履行可以与违约金、赔偿损失、定金罚则并用,但不能与解除合同并用。《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11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作为解除合同,就是合同关系

不复存在,债务人也不再负履行义务,因此,解除合同与继续履行是完全对立的补救方法,两者不能并用。

(二)金钱债务违约的继续履行

金钱债务是指当事人所负直接表现为支付货币的义务。当事人未履行金钱债务的违约行为,即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行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完全支付价款或报酬;二是不完全支付价款或报酬。无论是完全不履行还是不完全履行,违约方都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这里既包括了完全不履行也包括了不完全履行,也就是说,无论是完全不履行,还是不完全履行,违约方都应承担支付相应价款或者报酬的义务,守约方都有要求违约方支付相应价款或者报酬的权利。违约方完全不履行时,守约方有权请求其支付全部价款或报酬,违约方不完全履行时,守约方有权请求其履行其未履行部分。

(三)非金钱债务违约的继续履行

非金钱债务,是指除货币支付以外的债务,如提供货物、劳务、完成一定工作量等。非金钱债务不同于金钱债务,其标的往往更具特定性和不可替代性,所以非金钱债务的履行更加强调实际履行原则。当事人在履行非金钱债务时存在违约行为时,包括不履行非金钱债务和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条件时,通常守约方均可请求违约方实际履行。在违约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时,守约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强制违约方履行其非金钱债务。但守约方的履行请求,并不排除经守约方的请求,由违约方主动实际履行非金钱债务。

(四)对非金钱债务违约的继续履行的限制

根据《合同法》第110条之规定,对于非金钱债务的违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不能再向债务人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的目的是促使违约方完成履行合同约

定的义务,但如果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合同丧失了履行可能性,在此情况下,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也是不可能的。这里的“不能履行”是指履行的标的客观不能和永久不能,如果只是暂时不能的,对方仍可要求违约方履行。不能履行包括法律上的不能履行和事实上的不能履行。法律上的不能履行主要体现在根据法

律规定,违约后债务实际履行会与其他法律相冲突。如在债务人破产时,如果强制其履行其与某债权人所订立的合同义务,这实际上是赋予该债务人优先权,使其优于违约方的其他债权人受偿,这是有悖于破产法的规定的。二是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并不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而只能要求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事实上的不能履行体现在标的的特殊性,如标的物是特定物时,因债务人违约致使其毁损丢失的,就在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费用过高。债务的标的是指债务内容,

也就是说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内容。强制履行又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要求法院强制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不得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等其他违约责任代替履行。强制履行有两层含义:一是非违约方必须借助国家的强制力才能使违约方完成履行;二是必须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标的履行。但如果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非违约方不得要求违约方履行,如在基于人身依赖关系以及提供个人服务产生的合同义务不适于强制履行。强制债务人提供一定劳务就可能涉及侵犯人身自由的问题,我国宪法和法律都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不受侵害,如果强制债务人履行一项劳务势必会侵害债务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人格权。此外,如果强制履行费用过高,会在经济上导致不合理。非违约方也不得请求强制履行,任何合同的履行都要体现在经济上的公平性和合理性,违约责任的目的在于弥补非违约方的损失,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如果费用过高,既会给违约方带来不合理的负担,又会给履行本身付出巨大的经济代价。因此,履行费用过高的,非违约方只能选择其他违约方式得以救济。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是

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债权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向违约方提出继续履行的要求,如果超过合理的期限,债权人的这种请求即先消失,不能再提出继续履行的要求。至于何为合理期限内,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这就要求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斟定。但不能违反法律有关诉讼时效期限之最长规定。

二、采取补救措施

采取补救措施,主要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的事实发生后,为防止损失发生或扩大,而由违反合同行为人依法律规定或者约定采取的措施,以给权利人弥补或者挽回损失的责任形式,主要适用于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伙、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一)违约人承担的违约责任的确定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当事人已经作了约定的,依据合同自由原则,自然应适用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但这并不排除法律对约定的调控。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适用法律推定。

(二)法律推定的责任形式

当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如适用《合同法》第61条仍无结果的,则受损害方可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责任形式。具体而言:

1、修理。修理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交付的标的质量不合格,有修理的可能并为债权人所需要时,债务人消除标的质量缺陷的补救措施。该种补救措施主要适用于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

2、更换。更换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交付的标的质量不合格,在没有修理的可能,或者如果进行修理所需费用过高或者修理所需时间过长的情况下,债务人交付,同类、同质量、同重量的标的物的补救措施,该种补救措施多适用于买卖合同。

3、重作。重作是指在基本建设工程承包、承揽等合同中,由债务人重新完成工作成果的补救措施。

4、退货。退货意味着要解除合同,只有在卖方所供标的物质量瑕疵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方才可选择退货的补救措施。

5、减少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若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方有权请求减少价款或报酬,以维护受损方的合法权益。

三、赔偿损失

(一)赔偿损失的概念及特征

所谓赔偿损失,是指合同当事人由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财产上的损失时,由违约方以其财产赔偿对方所蒙受的财产

损失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它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对此损失承担的补偿性责任。

赔偿损失,是违约责任中的一种重要形式。《合同法》第112条规定了赔偿损失适用的场合,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113条规定了赔偿损失的方法,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违约的赔偿损失具有如下特征:

1、违约的赔偿损失是合同违约方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形式。违约赔偿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并且违约方违反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当事人一方违反的不是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合同没有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撤消等,其所要承担的不是违约的赔偿损失责任,而是应当承担缔约过失等其他责任。

2、违约的赔偿损失具有补偿性。违约的赔偿损失是强制违约方给非违约方所受损失的一种补偿。违约的赔偿损失一般是以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为标准,这与定金责任、违约金责任等违约责任有所区别。

3、违约的赔偿损失具有一定的随意性。我国《合同法》允许合同当事人事先对违约的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予以约定,或者直接约定违约方付给非违约方一定数额的金钱,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

4、违约的赔偿损失以赔偿非违约方受到的实际全部损失为原则。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会遭到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这些损失都应当得到补偿。

(二)赔偿损失的构成要件

赔偿损失的构成要件,因其适用的归责原则不同而有所不同。

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赔偿损失的构成要件包括:(1)损害事实。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承担赔偿责任的第一要素,没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也就根本谈不上支付赔偿金。(2)违约行为。如果仅有损害事实的发生,但不存在违约行为,也就是说,损害事实的发生是由于其他行为造成的,行为人也不承担责任。(3)主观过错。(4)违约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赔偿损失的原则

因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时,依法应当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其损失的赔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进行:

1、完全赔偿原则。所谓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当然,《合同法》中所称的定金赔偿是指对受害人遭受的全部财产损失予以赔偿,同时此种赔偿应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

2、合理预见原则。定金赔偿原则是对非违约方的有力保护,但从民法之基本原则出发,应将这种损害赔偿的范围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其主要内容为:(1

)预见的主体为违约方;(2)预见的时间为合同订立之时;(3)预见的内容为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范围;(4)判断违约方能否预见的标准采用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即通常与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

3、减轻损害原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之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违约方此时也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中扣除本可避免的损害部分,所以也称为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原则。

减轻损害原则的构成要件:(1)损害的发生由违约方所致,受害人对此没有过错。(2)受害人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受害人根据当时的环境,尽自己的努力实施了一般人认为可能防止损害扩大的有效措施,即使行为结果未能阻止损害的扩大,也认为受害人尽到了义务。(3)受害方的不当行为造成损害的扩大。

4、损益相抵原则,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即违约方仅就其差额部分进行赔偿。

损益相抵原则的构成要件:(1)违约损害赔偿之债已经成立,这是适用损益相抵的前提条件。(2)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和收益,即违约行为不但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害,而且为受害人带来了收益。违约行为与损害和收益都具有因果关系。

5、责任相抵原则。《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体现了责任相抵原则,其构成要件是:(1)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即双方都存在违约行为,是适用相抵原则的前提。(2)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违约金

(一)违约金的概念及特征

违约金,是指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非违约方一定数量的金钱。违约金是合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之一,违约金在大多数国家通常由合同当事人约定,法律对此不作规定。其具有以下特征:1、违约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2、违约金的数额是由当事人预先确定的;3、违约金条款是否适用,取决于合同当事人是否违约。

(二)违约金的性质:第一,违约金的稳定性;第二,违约金的惩罚性和补偿性。

(三)违约金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方承担违约金责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行为存在;2、有违约金责任的约定;3、当事人违反合同行为不具有免责事由;4、对违约金责任的限制,《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五、定金

定金的概念及特征

定金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以担保其债务的履行为目的,而向对方给付一定金钱或其他代替物,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具有以下特征:1、定金具有从属性,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从债。2、定金具有实践性,定金担保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还需要实际交付定金。3、定金具有违约金性质,在定金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定金交付以后,主合同双方当事人无论哪一方未按合同履行,定金就会对违约方进行制裁,并可补偿债权损失,定金就相当于预先交付的违约金。

定金依法成立,并实际交付,便产生了法律效力。定金的法律效力是指定金合同有效成立后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相应权利义务关系。在发生违约情况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需要指出的是,定金与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预付款是不同的。预付款是当事人预先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价款,实质上是一种在合同履行期限还没到时而提前支付的价款,是对合同义务的预先履行,它本身就是价款或者价款的一部分,它不是对合同履行的担保,在对方不履行合同时也不适用双倍返还的定金罚则。

主要参考书目:

(1)最高人民法院编著:《合同法解释与适用》,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

(2)李国光主编:《中国合同法条文解释》,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

(3)宋海萍、何志、毕献星著:《合同法判解研究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违约责任条款范文

民间担保合同范文一借款人:

担保人:

出借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借贷条款

第一条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须合法使用。

第二条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三条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个月,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到年月日止。

第四条借款利率:

借款期限内的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即利率%的四倍。

第五条还款方式:

借款到期时一次性还清全部本金。

第六条如出现下列情形,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1.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2.担保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提供出借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3、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资信出现危机,有可能导致出借人无法收回借款的。

第七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出借人的监督和检查;

2.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第八条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借款人支付借款;

3.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款本金和利息,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担保追索权。

第二部分担保条款

第九条担保人: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权并有权处分权的全部财产(含夫妻共同财产)担保给出借人,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

本合同项下担保财产为:。担保人保证:所担保的自有财产满足担保条件,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但保人所承担的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

第十条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出借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等)。

当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出借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出借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部分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借款人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情况,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可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

2.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出借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的违约金,并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等)。

3担保人因隐瞒担保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已担保或者已出租等情况,或故意隐瞒其自身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经不具备担保能力的,而给出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出借人承担赔偿责任。

4、本合同项下的借条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

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原告居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1.在签订本合同前,合同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合同自各方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3.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合同。

借款人(签字或盖章):出借人(签字或盖章):

担保人(签字或盖章):

签约时间:年月日

民间担保合同范文二借款人:

担保人:

贷款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借贷条款

第一条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用于且必须合法使用。

第二条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三条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内的(年/月)利率为。(借款人到期未归还本金的,逾期部分按照在本条约定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利率)

第五条还款方式:借款人选择以下第种还款方式:

1、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按(月/季)结息,利息支付日为每(月/季)末本清。

3、其他。

第六条如出现下列情形,贷款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1、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2、担保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3、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资信出现危机,有可能导致出借人无法收回借款的。

第七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和检查;

2、保证本借款按照借款用途使用且不用于非法活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第八条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按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3、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贷本金和利息,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担保追索权。

第二部分担保条款

第九条担保人: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自愿以其拥有所有权并有权处分权的全部财产担保给贷款人,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财产为:

担保人保证:所担保的自有财产满足担保条件,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但保人所承担的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

第十条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仲裁费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等)。

当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部分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借款人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情况,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可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

2、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贷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的违约金,并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仲裁费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等)。

3、贷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视为严重违约,应承担其他方所付出的直接费用,并向借款人另行支付全部贷款本金%的违约金。

4、担保人因隐瞒担保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已担保或者已出租等情况,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贷款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1种方式解决:

1、提交淮北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1、在签订本合同前,合同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合同各方选择以下第种约定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

(1)自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2)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2.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2、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

借款人(签字或盖章):

担保人(签字或盖章):

贷款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

民间担保合同范文三保证人(甲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____

贷款银行(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_________

为确保乙方与_________签订的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保证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元,贷款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二条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对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催收到(逾)期贷款通知书》之日起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履行清偿义务。

第三条保证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和实现贷款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借款合同展期的,以展期后所确定的合同最终履行期限之日为届满之日。

第五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除贷款利率以外的其他内容,应当事先取得本合同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七条保证期间,甲方机构发生变更、撤销,甲方应提前_________天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对甲方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承担。如乙方认为变更后的机构不具备完全的保证能力,变更后的机构或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有义务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第八条保证期间,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甲方应如实提供。

第九条保证期间,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第十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使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贷款、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十一条甲方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乙方支付被保证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_________%的违约金,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未承担保证责任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乙方有权直接与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_________。

第十三条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违约责任条款范文篇3

甲方(借款人):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出借人):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借给甲方人民币(大写)贰拾肆万元整。

二、本借款合同收取利息及还款的方式为:

1、自借款之日起至2016年X月X日期间,不收取利息;

2、自2016年X月X日起,开始分期还款,具体还款方式为:每月20号之前向乙方偿还本金壹万元及当期应当归还的一万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4倍所产生的利息。

3、本借款合同自2016年X月X日起分24期完成,即至2016年X月X日之前清偿完毕。

三、保证条款:

1、甲方自愿将其名下所有的,拥有自主产权的一套房产(房产证编号为):,具体地址为:抵押给乙方用于保证清偿本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

2、甲方如有发生超期还款或者该期还款数额不足本合同约定的情形时,乙方均有权选择就该抵押房产实现抵押权,用以清偿余下所有债权。

3、甲方应当在2016年5月1号前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如遇其他情形致使该房产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需向乙方提供其他动产或不动产自房产管理部门明确告知该房产不能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之日起3日内就其他动产或不动产办理抵押登记。

四、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未能如约清偿当期应当偿还的本金及利息的,每日按当期未能清偿的本金余额的1%向乙方支付延迟金。

2、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的,视为违约,乙方可向人民法院要求甲方偿还所有债务。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

民间借款合同范本【二】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交付甲方。

借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期限:

还款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还款方式:现金/__________支付。

违约责任:

1、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从到期日起付日息1%.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提交__________人民法院。

本合同自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附身份证复印件):

合同签订日期:合同签订日期:

民间借款合同范本【三】

贷款方:

借款方:

保证方: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也已审查批准,经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

第二条: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千分之,利随本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

2,还款方式:

第七条: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品由贷款方退还给借款方。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5,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贷方追偿的权利,借贷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加减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

第十条其他

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报送等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签字)

地址:电话号码:

借款方:(签字)

地址:电话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