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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范例(3篇)

来源: 时间:2026-01-28 手机浏览

粮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范文

一、年粮食调控工作情况

年,我们按照省粮食局关于切实做好粮食调控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重点抓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上抓落实。

1、认真做好日常的粮油价格监测工作。一是严格制度考核。我们对照《考核办法》,从严考评各县区粮食局上报数据及分析材料的质量,并及时通报考核结果,充分调动了粮油价格监测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二是强化预警监测。我们密切关注粮油价格和市场供求变化情况,主动与市区各大购物超市及部分个体粮油销售点建立了粮油市场价格信息协作关系,并经常到各协作点实地查看粮油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启动粮油价格监测日报制度,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及时落实应对措施,防止粮油出现脱销断档和群众排队抢购粮油的现象。

2、认真做好粳米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一是制定保供稳价措施。根据省发改委等八部门《关于保证粳米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及时起草了《关于保证粳米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的通知》,由市委机要局下发到各县区。二是启动日报调度制度。市粮食局启动了粳米、粳稻价格库存日报制度,每天调度市直各大超市、农贸市场大米库存及销售价格和数量等情况。三是请示增加稻谷储备。根据通知精神,起草了《关于增加稻谷、粳米市级地方储备的请示》报市政府。

3、认真做好粮油市场的保供稳价工作。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关于印发省粮油市场保供稳价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情况,科学制定了《市粮油市场保供稳价工作实施方案》,并根据《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市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制定了市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采取强有力的调控措施,加强粮油市场监测,积极做好粮油购销调运等工作,增加市场供给,合理引导市场预期,维护粮油流通秩序,确保了全市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月25日,省政府下发《关于贯彻国发[]40号文件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通知后,市粮食局党委高度重视,针对元旦、春节临近的实际,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把稳定粮价和保障粮油市场供应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工作调度和粮食市场分析,同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及时研究解决粮食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我市粮食安全和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二)在努力搞活粮食流通上抓落实。一是抓收购,掌控粮源。一年来,全市粮食部门面对粮食市场化改革的新形势,面向市场,转换机制,搞活流通,服务“三农”,努力构建粮食流通新格局。二是抓订单,稳定粮源。按照省粮食局部署要求,我们积极抓好惠民粮食订单收购示范县的创建工作,并不断总结经验,拓宽思路,强化措施,完善办法,有力推动了全市粮食订单收购工作。各县区粮食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定期走访签订粮食订单的企业和农户,及时协调解决粮食订单收购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扎实推动全市粮食订单收购工作科学发展。年,我市小麦播种面积329.66万亩,其中订单小麦106.8万亩,实现小麦订单收购21.6万吨。

(三)在严格粮食收购许可上抓落实。各县区粮食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严格按照申办程序进行《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审批办理。对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严格按照《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暂行办法》要求,进行其自有资金、检验设施、仓库条件、检验保管人员等情况的实地复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发放《粮食收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其改正。同时,根据省粮食局统一部署,协同工商部门对已到期的《粮食收购许可证》进行了年审。

目前我市粮食收购量比较大的企业,都办理了粮食收购许可证。截止到月底,全市累计发放许可证192个,其中国有及控股企业和其他法人实体121家、个体工商户71家。

(四)在提高粮食调控能力上抓落实。一是认真搞好地方储备粮轮换工作。我们按照《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夏粮上市前,积极做好地方储备粮轮换的准备工作。各承储企业在轮换过程中,认真组织,严格把关,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和应急预案的实施。全市轮换储备小麦25600吨。二是努力扩大地方储备规模。年,我市落实新增地方储备小麦规模10500吨,其中市级新增10000吨,县级新增500吨。目前,我市新增储备规模全部落实到位。全市从东北接收移库玉米13523吨。三是积极落实应急储备。根据省、市政府要求和省粮食局部署,为确保我市食用油和成品粮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积极抓好应急储备工作落实。目前,我市已落实地方食用油储备1700吨、成品粮面粉储备3200吨。

(五)在提高粮食应急水平上抓落实。一是建立健全了粮食应急体系。目前,市、县(区)都制定了粮食安全应急预案,明确了应急工作职责,强化责任落实,建立起了省、市、县三级粮食应急体系。二是提高了粮食应急加工、供应能力。按照《市粮食应急预案》要求,市粮食局对全市认定的15家粮油应急加工企业、9家粮油应急供应企业,定期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应急储备粮油按时加工,足量储备,保证应急需要。三是认真抓好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核定办法的制定和出台工作。市粮食局起草了《市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量核定办法》,目前在修改完善。下一步,我们要切实抓好核定办法的出台工作。认真做好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的核定工作,确保粮食经营者库存有利于全市粮食安全。

二、年粮食调控工作打算

年我市粮食调控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市粮食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确保农民持续增收、保障粮食有效供给、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为重点,引导粮食生产,服务粮食消费,加强流通管理,保持市场稳定,为保障全市粮食安全做出新的更大贡献。围绕上述总体思路,重点抓好以下四项工作。

(一)在粮食购销体系建设上实现新突破。认真落实好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今年国家将继续实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格已经公布,我们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创新收储方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各方面参与托市收购的积极性。努力搞活粮食购销工作。我们要积极组织和引导国有粮食企业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发挥表率和模范带头作用,在粮食充裕时不压级压价,不损害农民利益;在粮食偏紧时,不囤积居奇、哄抬粮价,不扰乱市场秩序。继续抓好粮食订单收购,掌握优质粮源,同时强化措施,努力抓好粮食销售工作,保障粮油市场供应。

(二)在粮油储备体系建设上实现新突破。以提高政府粮食宏观调控能力为重点,加强地方粮油储备体系建设。目前,我市储备规模由1亿斤增至1.5亿斤。储备品种全部为小麦。我们要按照省、市政府和省粮食局关于加强地方粮油储备体系建设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地方粮油储备体系建设,创新地方储备粮油管理机制,为确保粮食安全夯实基础。

(三)在粮食应急体系建设上实现新突破。切实抓好新的粮食应急预案出台和实施工作。认真做好粮食最低最高库量的核定工作。进一步加大社会宣传和执法检查力度,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执行制度和监督机制,把粮食应急体系建设落到实处。切实抓好应急网络建设。切实加强应急企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运行情况。对不符合应急工作要求或不能正常运营的企业,及时做出调整,确保应急网络运转正常、畅通无阻,确保粮食应急工作不断线、不断档。

粮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范文

第一条为保证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时粮食的有效供给,确保全市粮食市场稳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粮食应急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的原则。本预案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

(二)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市有关部门要按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工作。

(三)联动的原则。在应急工作中,有关职能部门要协调行动,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政府应急征购、征用社会粮食资源,调度加工、运输时,有关企业(单位)必须无条件配合和服从安排。

第三条本预案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

(一)紧张状态。全市超过一半的市场粮食供应较为紧张,群众争购粮食并出现情绪不稳定,粮食价格持续一周内上涨30%以上。

(二)紧急状态。紧张状态持续10天或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50%以上,全市粮食市场供应紧张,群众抢购粮食并出现心理恐慌,个别地点出现粮食脱销。

(三)特急状态。紧急状态持续15天或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100%以上,全市粮食市场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

第二章应急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成立**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全市粮食应急保障供应工作,下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负责日常工作和应急措施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指挥部由市政府主管领导任总指挥,市发展计划局和市粮食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计划局、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经贸局、市农业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农业发展银行**支行和市新闻办等有关负责人组成。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粮食局长兼任。

第六条指挥部职责

(一)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供求状态,提请市政府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行动;

(二)指挥各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三)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上一级政府及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以及向社会公布有关粮情信息和政府的对策措施;

(四)根据需要,向**市或省政府,以及当地驻军请求支援和帮助;

(五)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一)掌握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向指挥部总指挥提出应急行动的意见和方案;

(二)按照市政府或指挥部的指示,召集联络指挥部成员单位协同开展应急工作;

(三)综合有关情况,草拟有关文件;

(四)总结预案实施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五)协同有关部门编制、核定实施预案各项费用开支和补贴;

(六)完成市政府和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职责

(一)市计划局、市粮食局会同物价部门负责对粮情进行监测、预测,收集掌握全市及省内外有关粮食供求信息、行情,分析预测全市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及价格行情走势,及时向市政府和指挥部提出预警级别意见;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

(二)市民政局负责及时了解和通报灾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实施应急救济粮食的发放工作。

(三)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秩序,为运送粮食车辆提供交通保障,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

(四)市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实施粮食应急所需有关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五)市经贸局、市交通局负责做好电力和运力调度,保证应急粮食加工和调运的需要。

(六)市物价局负责加强价格监管,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牵头制定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他价格干预措施,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七)市工商局负责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趁机囤积居奇、掺假掺杂、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八)市卫生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监测粮食质量,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的粮食趁机流入市场。

(九)市审计局负责对应急所需经费开支的审计。

(十)市农业局负责组织恢复粮食生产,确定生产规模和品种。

(十一)市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落实采购应急粮食所需资金贷款。

(十二)新闻单位负责做好宣传报道。

第九条各镇政府和海宴华侨农场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粮食应急工作,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按照市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第三章应急准备

第十条市指挥部建立粮食供求行情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网络系统。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切实做好省内外、市内外有关信息采集、整理、分析、预测,掌握粮食市场动态,及时向市政府发出预警信号,必要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落实地方储备粮收储计划,并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及时足额落实粮食风险基金,确保政府在应急情况下的需要。

第十二条根据应急需要,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

(一)与国内主要粮食产区建立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确保在正常及应急情况下的粮源供给。

(二)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系统。根据我市实际,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粮食加工车间(包括自营和出租)基本具备应急粮食加工能力,确定为应急条件下的定点粮食加工厂。必要时征用民营粮食加工企业作为辅助应急加工。

(三)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根据我市驻军、城镇居民及城乡救济需要,合理安排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台城镇要指定8个应急供应网点,其余各镇(场)要指定1—2个应急供应网点,在应急状态下,由指定的网点承担政府行为的粮食应急供应。

(四)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系统。粮食部门要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提前安排落实应急条件下的粮食应急储运体系,确定好运输线路、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在应急条件下的粮食运输。

第四章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根据粮食市场出现不同程度的紧急状况,相应采取不同范围、不同力度的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当出现紧张状态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启动应急供应系统。市粮食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立即协调组织调配社会周转成品粮库存(包括国有粮食企业,粮食加工厂,批发零售店),加大投放市场粮食数量,组织和监督粮食加工企业(包括国有和民营粮食加工企业)将其库存原粮进行加工,并通过指定的粮食销售网点,投放和供应市场。积极筹措粮源,优先确保军供站的当地驻军粮食供应。

(二)立即组织采购。市粮食部门要立即组织力量,快速采购粮食,并启动应急加工,抓紧做好粮食的调配工作。

(三)加强粮食市场监管。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和市质监局要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四)加强市场监控。市粮食局会同市物价局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实时监测,科学分析、预测市场走势,及时提议制定相应调控措施。

(五)维持社会秩序。市公安局要密切注意社会动态,维持社会秩序,保证粮食运输畅通,打击造谣惑众的违法行为。

(六)加强舆论导向。新闻单位要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稳定民心。

第十五条当出现紧急状态时,除采取第十四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动用储备粮供应市场。当本市粮食市场的商品粮源不足,个别地点出现脱销现象,而采购和调配粮食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预计将很快出现较大范围脱销时,动用地方储备粮供应市场(如地方储备粮不足,则由市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

(二)按照经济补偿、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农业部门会同计划、国土资源、水利、财政、物价等部门组织启动全市粮食生产能力,尽快恢复粮食生产;确定生产规模,组织农用物资供应和技术指导。

(三)市政府根据粮食局和指挥部意见,可协调产粮省商调应急粮食,必要时,向省和国家申请安排粮食进口配额。

第十六条当出现特急状态时,除采取第十五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发展计划局、市粮食局、市财政局研究制订价格干预措施,包括确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粮食品种。

(二)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凭居民户口簿或身份管理凭证,由市政府指定的应急粮食供应点(商店)供应粮食,供应价格粮食部门组织实施居民定量供应。

(三)实行临时市场管制。由市政府下令临时关闭粮食市场,停止所有粮食交易,并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强行征购社会现有粮食资源,统一分配供应。

第五章应急响应

第十七条市指挥部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一)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粮食紧急情况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了解掌握有关情况,提出采取应急措施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总指挥报告。

(二)出现粮食紧急情况,指挥部办公室全天候与各镇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派员深入粮食市场调查。

(三)接到各镇(场)的紧急报告和求援,应立即作出准确的判断,并迅速报告总指挥后,立即部署应急行动。

(四)及时向市政府和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五)引导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

第十八条市有关部门接到指挥部通报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位,按照本部门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第十九条各镇政府及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一)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全天监测粮食市场动态,随时与指挥部办公室保持联系,必要时发出紧急支援的请求。

(二)及时落实应急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粮食的调配和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三)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平息谣传,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四)迅速执行市政府和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第六章事后处理

第二十条应急工作结束后,市、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第二十一条动用储备粮后,在半年时间内,由市粮食局负责组织,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

第二十二条市审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预案的各项支出及时组织审计。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经审计核定的支出及时兑付和结算。

对农民因恢复粮食生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按事权责任负担补偿。

第二十四条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二)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三)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四)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指挥部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二)违抗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三)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四)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不坚守岗位,的。

(五)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附则

粮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范文篇3

第一条目的与原则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应急预案,是组织、指导、协调全委应急工作的总体部署,是规范委内各科室、代管机构和委属机构的基本程式。预案坚持集中决策、统一指挥,反应快速、运行有序、分工负责、精干高效、保障有力的原则,及时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快速有效地开展应急协调工作,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二条编制依据

依据《国防法》、《防震减灾法》、《价格法》、《传染病防治法》、《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应急预案》、《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省发展和改革委综合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应急工作范围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急工作包括:

1、按照省政府、市政府要求,做好经济领域突发或异常情况的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恢复阶段应急措施的制定;

2、重点做好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预警预报、情况监测预报;

3、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恐怖事件时,协调重要物资的应急生产、应急采购(进口)和应急调运等;

4、监控粮食、棉花、药品、医疗器械和重要物资等国家应急储备资源,必要时提出动用国家、省或市储备建议并按国家、省或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5、提出突发公共事件紧急状态恢复阶段经济社会政策建议。

第四条应急预案体系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应急预案,主要规定应急状态下协调经济运行、重要物资供应和恢复阶段各项工作的基本原则、组织指挥机构、应急响应基本程序等基础性内容,是我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各类专项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分别制定的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是综合应急预案支撑性程序文件,对特殊工作要求分别做出具体规定。

第二章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第五条组织机构

作为市应急指挥体系组成部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立应急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委主任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各有关科室科室长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各专项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经济运行局,作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六条职责

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针对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预警、预防、缓解、应对和恢复各阶段工作,实施全过程管理,形成集中决策、统一指挥的快速高效工作机制。

领导小组职责:根据市委、市政府指令,领导全委开展各项应急工作。对各职能科室的各类预测预警信息,做出正确判断和评价,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并报告市政府,根据市政府决策组织实施。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应急机制的基础建设和日常管理。汇总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紧急状态时经济运行管理的建议;综合管理应急物资实物储备、生产储备、社会储备;提出煤、电、油、气、运及粮食、棉花、药品和国家、省、市应急储备重要物资及重要原材料的应急调度措施建议;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协调和集中采购(包括紧急进口);建设并管理突发公共事件物资储备与调度系统网络;负责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和相关信息报送。

各专项工作组职责:各科室根据工作职能分工和应急工作需要,服从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在应急响应状态下,分工负责重要物资和商品储备、市场价格监管、经济政策调控、产业政策协调、新闻等有关专项应急工作。

第七条应急机制运转原则

一、资源共享。为适应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时间、类型、程度和范围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对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管理的相关资源要及时沟通情况,保证应急调用及时有效。

二、分工协作和效率优先。在现有机构和职责基础上,按照应急工作总体要求明确应急分工协作关系,实现应急工作与现有科室职能分工的有机结合,体现分工负责特点和效率优先原则,发挥全委应急协调整体优势。

三、协同配合。在全市应急体制中,参与事项积极沟通配合。建立应急预案联系制度和应急信息沟通机制,建立与市卫生局、市工信局、市粮食局、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县(区)和重点企业的信息传递渠道以及预案备案制度,开展交流和培训。

第三章监测预警机制

第八条监测预警信息

完善各类经济信息监测预警机制,重点做好宏观经济、市场价格、经济运行动态(煤电油气运)等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提出监测预警报告。

一、报告内容。监测预警范围内的异常现象、异常原因初步分析,动态趋势判断(消失、持续、扩大),预防措施建议。应急状态时的监测预警重点报告事件原因、主要过程、已产生的影响和损失,有关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当前事态受控制程度和发展态势预测,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以及应对措施建议等。

二、报告程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科室按分管领域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监测预警情况、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有关重要信息。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及重点企业等在发现异常情况后,可以直接报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关于异常情况报告或预警信息后,立即组织有关专家进一步分析判断,评估措施建议并协调落实;继续跟踪动向,重大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组织提出预防处置的有关措施建议。领导小组根据监测预警报告以及办公室的建议,综合判定事态性质和程度,确定响应级别,发出预警信息,采取预防缓解措施。

第九条异常情况判断和响应

本预案重点对涉及经济运行调节,应急生产组织,重要储备动用,价格干预和价格紧急措施实施等应急情况做出程序规定。特定异常情况在相关预案中另行具体规定。不可预见异常情况及时补充提出。

一、粮食、主要副食品供应方面:粮食、主要副食品(含食用油、肉、蛋、禽等)供应紧张或出现市场异常波动,涉及数个县(区),在较大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购买或粮食、主要副食品脱销等事件的处置,按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省粮食应急预案》、《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二、煤电油气运方面:煤电油气运突发性供应困难,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受到明显影响的情况,按《省煤电油气运调度协调应急预案》执行。

三、市场价格方面:当粮食、药品、化肥等重要商品(与群众生活及生产密切相关对价格异常波动具有重要影响的消费品)个别品种价格在短时间内发生突发性大幅度上涨,可能对群众特别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群的生活带来严重影响的情况,按照《省粮食应急预案》、《省药品储备工作预案》、《应对突发价格异动事件加强监管工作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医药用品方面: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生物化学恐怖袭击事件、核与辐射恐怖袭击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以及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对医药用品提出紧急需求的情况,按照《国家医药储备应急预案》、《省药品储备工作预案》执行。

五、物资储备方面: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社会安全事

件,以及初级产品、成品油料等物资严重短缺或过剩时,按照《省物资储备应急预案》执行。

其他方面的异常情况识别原则,根据需要和单项预案内容及时补充提出。

第四章应急响应程序

第十条应急响应级别和启动条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的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急响应状态设为两种模式:一是一级警戒应急响应(全市应急状态)。适用于达到严重程度的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启动条件为: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未得到有效控制,或者突发性、破坏性很强,严重威胁多个县(区)甚至全市范围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秩序,县(区)或有关部门应急措施已难于控制事态发展;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全市性应急措施(启动总体预案或专项预案),成立统一指挥机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即动员全部力量,采取多种综合及专项应急措施。实施一级警戒应急状态时,启动全部应急指挥系统,并视需要增加新的专项工作组。二是二级警戒应急响应(预警准备状态)。适用于较重程度的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启动条件为: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已对个别地方产生较大影响,扩散态势尚不明朗,县(区)或部门已采取相应措施(启动县区预案或部门预案);领导小组根据有关县(区)或部门报告或监测预警信息,研究认为有继续扩散的可能性,在市委、市政府做出明确决定前,需要办公室有关成员加强监测预警分析,提前采取预防性措施、应要求采取配合支援措施或准备采取应急措施的情形。实施二级警戒应急响应状态时,主要启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专项成员。

第十一条应急指挥工作流程

应急协调领导小组遵照市委、市政府的指示,组织执行交办的重大应急任务;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在职责范围内做出具体实施过程中相关重要决策。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的特点,会同有关方面及时向市应急办提供有关背景资料,包括灾害或事态情况,预测影响范围和持续时间、提交相关预案及对策建议等。根据预案迅速启动应急办公和通讯系统,实施24小时值班,建立工作联系网络。必要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建议,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和实施应急物资以及煤炭、电力、油料等紧急调运(调度)。根据需要组织重要物资应急生产和集中采购(包括进口),办理有关费用的预算、结算事宜。

领导小组成员根据领导小组的决策和指令,结合具体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的特点,按照快速、有序、准确高效的要求,分别做好职责分工范围内的有关专项任务落实工作。迅速编制储备物资或商品调用方案,落实品种、规格、数量和具体单位;迅速明确市场价格监控的重点地区和重点商品,派出检查或执法队伍,依法果断处理价格违法事件;迅速分析突发事件对宏观经济以及重点产业的直接和间接影响,提出财政、税收、价格、投资、贸易以及产业政策、运行调节等不同层面的调控措施建议;提出群众特别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群应急生活保障政策建议。各有关科室必须及时把握和报告专项工作进展动态,保证全委应急协调机制高效运转和应急保障任务如期完成。

第十二条重点专项工作

一、新闻。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下,委办公室负责新闻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并协助有关科室提出新闻方案,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其他部门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接受采访或信息。

二、交通运输协调。在应急响应状态下,根据应急工作对运输的紧急要求,交通运输专项成员负责重要物资紧急调运的综合协调工作,确保应急物资在规定时限内运抵目的地。

三、市场价格监管。市场价格监管成员加强价格监测预警,提出价格管理政策,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并组织实施;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价格干预措施等价格违法行为。

四、其他专项工作。根据应急工作需要,领导小组可以要求有关科室参加或组建专项工作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中的特定工作。

第五章应急工作保障

第十三条应急信息、技术与法律保障

建立应急指挥调度计算机网络平台,整合、衔接现有监测、预警及储备管理等系统,形成精干高效的应急指挥网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各科室结合应急工作需要,加强与有关部门以及有关行业协会、相关重点企业的信息沟通,及时收集、跟踪动态信息。建立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急工作专家数据库,为各项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法律等方面的支撑。

第十四条应急资金与后勤支持保障

将应急工作资金纳入部门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应急措施研究,编制应急预案,开展相关应急教育培训、应急物资生产能力储备管理、应急调度系统建设等。应急响应期间所发生的储备、采购(进口)、征用、补偿和赔偿费用不足,按实际需要额向财政部门申请特别应急专项经费(在紧急情况下,有的企业为服从国家应急需要,经济上受到损失后应给予相应的补偿)。应急响应期间应确保所需物资供应,保证所发生的储备、采购(进口)、征用、补偿和赔偿等费用及时到位。特别紧急时,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可行使紧急征用权。

第十五条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应急工作中擅离岗位、、失职渎职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部门和直属单位,要及时做好应急指挥相关后勤支持保障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名词术语

一、本预案所称应急,是指为避免或减少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造成巨大生命财产损失以及冲击社会经济和居民生活的正常秩序,采取有效预防、缓解、应对和恢复措施的全过程。

二、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和对全市的经济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三、本预案所称紧急状态,是指突发公共事件及其连锁反应在社会经济领域突然产生的大范围急剧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已经或极有可能造成经济社会秩序持续紊乱,危及经济社会安全,必须由政府采取非常规措施迅速消除、抑制、缓解全社会所遭受的破坏性影响,全面恢复正常经济社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与县(区)应急预案的关系

县(区)有关部门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制定本辖区经济领域应急预案时,可以参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应急预案,明确衔接关系,完善相关应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