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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的财政政策范例(3篇)

来源: 时间:2026-02-26 手机浏览

主要的财政政策范文篇1

关键词:积极财政政策;扩张型财政政策;经济发展

什么是积极的财政政策,什么是扩张型财政政策,自去年朱镕基总理提出我国要实现积极的财政政策时起,在经济理论界引起了争论,时至今日,仍未有统一的看法。其实,积极的财政政策,是指政府利用各种财政手段调控经济的政策趋向。所谓的“积极的”,是指政府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在经济萎缩时采用扩张型财政政策,在经济过热时采用紧缩型财政政策,政府对经济发展的态度是“积极的”。扩张型财政政策和紧缩型财政政策均属于积极的财政政策,在我国目前情况下,这一点是必须首先加以说明的。

严格地说,从积极财政政策的理论渊源来看,积极的扩张型财政政策的历史应当追溯到很久很久以前。但现代财税经济理论中,积极的财政政策、扩张型财政政策一般被认为是来自凯恩斯的经济理论(参见《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正是凯恩斯主义者的极力主张,才使积极的财政政策成为财政理论宝库的宝物的。后凯恩斯主义者虽然对凯恩斯的理论有所发展,但其宗旨大致仍然不能摆脱凯恩斯理论的窠臼。

按照现代西方经济理论,财政政策通过调节总需求,发挥其调节经济、实现充分就业下的总供给与总需求平衡的作用。在一般情况下,财政政策是以一定的经济理论和财政学说为基础,按照既定的财政目标——赤字或盈余,通过税收、财政支出、公债等财政范畴和财政活动方面的相关手段表现出来的。

从世界范围来看,在19世纪常见的中性财政政策已经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和西方经济理论的发展,随着国家干预主义占据主要地位而退居次要地位,积极的财政政策已经成为政府刺激和抑制经济发展常用的财政经济手段。

从特征和产生的前提来看,积极的财政政策的产生,是因为国家采用干预主义政策,积极的利用财政政策调控经济,用政府干预这只“看得见的手”来取代市场竞争那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所以,国家或政府干预经济和个人收入水平,既是积极的财政政策的前提,又是区别于“夜警”国家或政府的主要特征。

从积极财政政策的利用来看,虽然积极的财政政策在现代西方国家产生并被广泛利用,但由其特征和产生前提决定,积极的财政政策在社会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发达国家的利用要早得多,也普遍的多。我国建国后,就一直运用财政政策对社会、经济生活即生产(流通)和消费进行调控,且在各个经济时期都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保证了国家不同时期政治、经济任务的完成。但是,由于我们坚持的是“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经济思想,喊出的财政思想口号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好象没有采用过积极的财政政策。其实,积极的财政政策并不必然反对“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二者不存在二律悖反问题。只不过是我国以往实行的实质上的积极的财政政策,显得有些宽泛,没有西方国家的积极的财政政策的经济目的明确,而且由于在一定时期内反对赤字财政,所以,一谈积极的财政政策,往往就是指西方国家刺激或制约经济的扩张型财政政策,其实东西方国家都在积极的利用财政政策来调控经济。

从现代西方常用的积极财政手段来看,积极的财政政策主要有扩张性财政政策和紧缩性财政政策两种类型。扩张型财政政策是指降低税率,增加转移支付和扩大政府购买,以刺激总需求的增加,劳动就业的增加;举借外债和发行公债,以及采用相应的降低利率的通货膨胀货币政策刺激生产和近期消费。紧缩型财政政策是指提高税收,减少转移支付和减少政府购买,配合提高利率增加储蓄、减少现期消费的通货紧缩货币政策,抑制社会总需求。西方国家由于经常爆发经济危机,失业问题一直是一大难题,所以,现代西方国家的经济学家比较注重研究和采用扩张型财政政策。他们认为,资本主义出现经济危机的原因是需求不足,商品过剩,生产下降,企业裁员产生失业。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政府用财政政策刺激需求使之增加,因为只有需求增加才会推动经济增长。

采用积极的财政政策,其结果不是减少财政收入就是增加财政支出,这必然带来财政赤字。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综合运用以下四条原则,即坚持年度预算平衡原则、经济周期预算平衡、充分就业预算平衡原则、机能财政平衡原则,适度发行公债和举借外债来弥补财政赤字,并要注意处理好充分就业、财政盈余与财政拖累问题。

需要说明的问题是:

1.积极的财政政策和扩张的财政政策并不完全相同。由于观察问题的角度、说明问题的表达方法、内涵大小不同,积极的财政政策的扩张的财政政策的内涵和调控目的也不完全相同。

相同点:

理论依据相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扩张的财政政策的施行主体都是国家或政府;奉行的都是国家干预主义理论学说,都主张国家要积极的关注整个经济活动,对经济过程进行干预。不同点:

(1)理论内涵不同。积极的财政政策表示国家干预经济的态度,包括刺激投资和消费的经济扩张的(性、型)财政政策,也包括抑制投资和消费的经济紧缩的(性、型)财政政策;而扩张的(性、型)财政政策只是积极财政政策的一个子集或组成部分。也就是说,扩张型财政政策本身是积极的财政政策的一个方面。除扩张型财政政策外,积极的财政政策还包括紧缩型财政政策。

(2)对应关系不同。积极的(性、型)财政政策对应的是一般的(性、型)财政政策,而一般的财政政策包括消极的收人型财政政策、追求财政平衡的需求型财政政策和中性财政政策;扩张的(性、型)财政政策对应的仅是紧缩的(性、型)财政政策。

(3)调控范围不同。积极的财政政策调控面宽,不但包括直接的减轻经济活动者的国家负担、增加其收入,还包括为其创造良好的环境,因而具有一定的政治性、社会性、经济性,而扩张型财政政策则仅偏重于经济扩张性。

(4)实质不同。积极的财政政策,是从财政政策施行者本身的指导思想和施为方针方面来讲的,重点反映的是国家对经济运行的态度和在某种态度下要采用什么样的财政政策;而扩张的财政政策是从财政政策的运作形态上来讲的,是国家对经济运行采用鼓励、刺激措施以促进经济扩张的财政政策。前者是国家经济政策在财政上的总体的反映;后者是国家启动经济的具体对策。

主要的财政政策范文

关键词和谐财政政策内部和谐性外部功效和谐性抉择原则评价框架

1和谐财政政策的内涵

和谐财政政策,是指能够支撑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发展,而财政体系自身又能够和谐循环的财政方针、准则和措施。和谐财政政策要求既能够满足当前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又不至于损害社会经济长远发展和财政自身的和谐循环,从而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

和谐财政政策至少应该从两个角度进行诠释:第一、内部和谐性。和谐财政政策的内部和谐是指各项财政收入政策之间具有和谐性,形成科学协调的财政收入体系;各项财政支出政策之间具有和谐性,形成科学协调的财政支出体系;财政收入政策与财政支出政策之间有效协调,实现和谐。第二、外部功效和谐性。财政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任何财政政策对社会都具有一定的调控功效。和谐财政政策的外部功效和谐是指各项财政政策的调控目的是统一协调的,在调控中发挥着配套作用,应该防止出现功效矛盾甚至完全抵消的情况;同时各项财政政策均应该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发展。

和谐财政政策的内部和谐性与外部和谐性是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和谐财政政策的内部和谐性是和谐财政政策的内在要求,是外部功效和谐性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内部和谐的财政政策体系,就不可能实现财政政策的外部功效和谐,也就不可能长久支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和谐财政政策的外部功效和谐性是和谐财政政策的本质内容和根本目的。和谐财政政策是构建和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甚至是主要手段,因此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是和谐财政政策的根本目的。

2和谐财政政策的抉择原则

树立科学明确的抉择原则是和谐财政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前提要求,也是构建和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和谐财政政策的抉择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战略为依据,以实情为基础,采用正确合理的方法对各项财政政策进行科学比较择优的过程。总体方向上和谐财政政策应该遵循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原则,具体来说主要应该遵循以下根本性原则:

2.1遵循市场优先原则,实现“两只手”的和谐

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发展中必然存在“市场失灵”,因此政府应该注重发挥主导调控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发展。但是政府主导绝不是政府主宰,回到传统计划经济的老路而不依照市场规律办事;也不是政府主财或政府主干,不发挥市场活力;政府主导不是要求政府对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都进行全方位的干预,而是要求市场自身能够解决好的尽量由市场解决。总的来说就是要处理好政府调控(看得见的手)与市场调节(看不见的手)之间的关系,实现“两只手”的和谐。

2.2遵循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原则

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是我国现阶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和原则。这些要求和原则在和谐财政政策中就是要注意处理好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树立正确合理的效益观价值观。国内外的历史经验表明,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不顾社会和生态效益,不可能实现可持续发展,也就不可能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和谐财政政策应该注重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实现价值观的和谐。

2.3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注重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追求的是长期和谐。而一项具体的财政政策的外部功效相对来说具有时效性和短期性。如果为了追求短期的和谐而损失效率,实质是对长期和谐的损害。因此和谐财政政策必须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短期和谐必须服从长期和谐而实现统一。

.4遵循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和谐财政政策的外部功效是相当广泛的,在抉择过程中必须根据科学的价值观对其在不同时段、不同产业、不同区域的外部功效进行判断权衡。只注重某一方面和谐而损害整体和谐并不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的。和谐财政政策应该综合考虑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实现局部和谐与整体和谐的统一。

2.5明确主次和先后

财政力量相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和发展的需要是有限的,急功近利思想不仅不能够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和发展,相反会危害财政政策的内部和谐性,从而不利于社会主义社会的长期性和谐以及整体性和谐。和谐财政政策只有明确主次和先后,在实现内部和谐的基础上才能够最大程度的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和发展。

3和谐财政政策的评价框架

构建和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和体现。为最大程度的发挥和谐财政政策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功效,对其和谐性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是客观要求。

3.1评价的价值取向

在和谐财政政策的评价中,首要环节是判断的价值标准,即要求有正确的价值取向。和谐财政政策的根本目的在于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因此在和谐财政政策的评价中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一切财政政策都要以其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功效判断其价值,并做出相应的取舍。

3.2评价方法

任何具体的评价方法都难免具有片面性和局限性,因此为保证评价的科学性需要采用多种方法并从多个角度进行。和谐财政政策的评价方法至少要注意这样几个方面:第一,评价方法多样性。只注重量化指标的做法很可能导致南辕北辙的后果,只有把定性方法和定量方法结合起来才可以既保证准确的方向,又能够做出精确的判断。其次,评价时机全面化。既要注重事前评价(政策出台前的评价),还要注重事中和事后评价(即政策实施过程评价和政策实施后效果评价),加强对政策的跟踪监控才能持久保证其科学性。最后,评价角度多样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是多方面的,仅仅在某一方面进行评价,难以对财政政策的和谐性形成正确认识。

3.3和谐财政政策的评价框架

和谐财政政策的评价,需要一系列的量化指标。而具体指标的选择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用同一指标体系评价不同具体政策是不科学的。但根据和谐财政政策的内在要求,可以构建统一的评价框架体系,如图1所示财政政策的内在要求。

4和谐财政政策的评价框架的应用

和谐财政政策的评价框架的建立,至少可以有两个层面的意义。一方面通过该框架可以明确和谐财政政策的内在要求和基本内容,指导和谐财政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另一方面在该框架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设计出具体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模型。下面将对后一方面进行说明。

4.1关于和谐财政政策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

根据评价框架,指标体系首先分为三个一级指标体系,即内部和谐性评价指标体系、外部功效和谐性评价指标体系以及内外和谐性评价指标体系;然后对每个一级指标体系再次分为相应的二级子指标体系,如内部和谐性评价指标体系可以再分为收入政策和谐性评价指标体系、支出政策和谐性评价指标体系以及收支和谐性评价指标体系;最后根据具体情况对每一个二级指标体系设计出具体的评价指标,如收入政策和谐性评价指标体系可以采用以下具体指标,具体包括财政收入的各种比例结构、财政收入依存度(财政收入占GDP比重)、财政收入对经济增长的弹性(财政收入增长率与经济增长率之比)等。

4.2关于和谐财政政策评价模型的构建

根据评价框架以及和谐财政政策的内在本质,可以从多个角度采用多种方法建立多个可用评价模型。较为容易的是建立线性规划模型,通过对各项具体指标打分加权汇总,得出总的目标函数,同时根据一定的价值观设定出一些基本的约束条件。这种评价模型的优点是可操作性强,适用于多种评价要求且难度不大;缺陷在于评价结果受评价人员主观性影响较大,精确性不高,但通过人员素质的提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予以克服。

参考文献

1刘思华.可持续发展经济学[M].武汉:湖北人

民出版社,1997

2邓子基.现代西方财政学[M].北京:中国财政

经济出版社,1994

主要的财政政策范文

关键词:薪酬内涵;会计核算;主要差异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4-0045-02

企业职工的主要收入来源为企业发放给职工的薪酬,职工薪酬的核算、制度的完善与否对于企业以及企业的职工都有着重要影响。随着企业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企业形式和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劳动用工制度发生深刻变化,劳动者的薪酬的核算有待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以下简称准则)中对职工薪酬的解释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首次对职工薪酬的定义和内涵进行了系统的规范,随之职工薪酬会计科目的设置、会计处理的方法和信息披露都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条例)对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又重新作了内外资企业统一的规定,本文结合《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作简要分析。

一、新准则职工薪酬内涵

职工薪酬计划是企业经营活动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但我国在新准则前对这一重要的概念没有一个整体的明晰的框架,对职工薪酬的理解比较狭隘,一般仅指工资和福利费,有关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规定也散见于各相关规定。新准则职工薪酬的内涵要广泛得多。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企业薪酬准则所规定的职工薪酬主要内容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报酬一致,将原单一核算工资、福利、社保等费用归一,明确企业为每一岗位职工所支付的全部报酬和企业成本。

二、新准则职工薪酬核算变化

会计核算时,设置“应付职工薪酬”一级科目,根据薪酬类别如工资薪酬、福利费、各类社会保险费用、辞退补偿、带薪休假费用等,设置二级科目,如“应付工资”、“应付辞退补偿”、“应付社会保险费”、“应付住房公积金”、“应付福利费”等,取消原先的“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其他应付款”等一级科目。准则统一了各类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原则: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确认为负债,根据受益对象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但辞退福利除外。

三、职工薪酬的会计和税法主要差异分析

职工薪酬从涵盖时间和支付形式来看,包括企业在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给予的所有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利;从支付对象来看,包括提供给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如支付给因公伤亡职工的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抚恤金。会计上核算的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较广,税法上应仔细鉴别,有部分并非是税法意义上的工资总额内容。

计量职工薪酬时,应该按照国家标准计提。国家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时,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

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时,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国家统计局的规定工资总额和新税法上工资的口径基本相同。从职工人员规定上来看,依照会计准则及指南会计上,职工人数的概念较广泛,包含与劳动法吻合的,签订合同的所有人员、职工;以及未签订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此外还有为企业提供了类似服务,也纳入准则的职工范畴。税法上,人员工资薪金能否作税前扣除,关键是看是否是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是否是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对合理的判断,主要从雇员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否配比合理进行,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2.职工福利费。新准则改变了以前按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的做法,而是采用按实列支的处理办法。新财务通则改革企业职工福利财务制度,原从职工福利费列支的职工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项目统一改为按照规定比例直接从成本中列支。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按规定据实列支,超过税法规定允许列支的部分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职工福利费扣除标准,但由于计税工资已经放开,实施条例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

3.社会保险费。指企业按照国务院、各地方政府或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包括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企业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属于提供的职工薪酬,应当按照职工薪酬的原则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

关于有关保险的税前扣除,税法强调的依国家有关规定缴交的可以税前扣除,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税前扣除。

4.住房公积金。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超范围和标准的住房公积金不允许税前扣除。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分别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和1.5%或2.5%计量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义务金额和应相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薪酬金额;税法上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些与科技部等六部委规定的比例及《工会法》规定的比例相衔接。

6.非货币利。企业以自己的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职工无偿使用企业资源,免费为职工提供商品或服务等。税法上对非货币利,是否应当计入工资总额还存在争议。或认为此情形个人并无可自由支配所得,因此不应当计入工资总额;或认为企业为职工个人负担的费用都应当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具体确认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应可作为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计入工资、薪金所得扣除,不符合规定的可作为福利费项目处理。

7.劳动经济补偿。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补偿建议的计划中给予职工的经济补偿,由于被辞退的职工不再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因此,对于满足负债确认条件的所有辞退福利,均应当于辞退计划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当期计入费用,不计入资产成本。税法规定,职工没有选择继续在职的权利,企业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及一次性补偿支出等,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或以后年度均匀摊销。若职工有选择继续在职的权利,属于或有事项,通过预计负债计入了费用。税法上对费用的税前扣除,原则上应为据实扣除,因此按税法规定对企业确认的预计负债而计入费用的金额不允许税前扣除。

此外,准则上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税法处理时,要注意和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相区别或予以剔除。凡是符合税法规定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才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