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范例(3篇)
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范文
河南省服务业发展严重滞后,面对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际服务业涌入河南市场的严峻形势,河南省服务业要想顺利实施“赶超”战略,提高其国际竞争力,必须在充分发挥自身比较优势的基础上,加快发展适合本省省情的服务业。
(一)得天独厚的区位条件
河南地处中原,位于我国陇海―兰新经济带的中间部位,东邻发展势头强劲的沿海发达地区,西接广袤的西部地区,南接华南地区,北连华北、东北地区,具有承东启西,通南达北的优越区位。以省会郑州为中心,北距京津唐,南下武汉三镇,西入关中平原,东至沪、宁、杭等经济发达地区,其直线距离大都在600-800km之内。
河南省地处全国路网中心,是重要的铁路枢纽,共有京广、陇海、焦柳、京九、宁西等10条铁路干线和洛宜、汤鹤等4条铁路支线在境内交汇,形成了纵横交错、四通八达的铁路网。亚欧大陆桥横跨全省,省会郑州位于京广、陇海两大铁路干线交汇处,商丘是京九、陇海两大铁路干线交汇处。2007年末铁路通车里程3943.9公里。
无论从与全国经济联系考虑,还是从相邻省区经济技术交流来看,河南均处于中心位置。在当前西部大开发背景下,河南在发展服务业的区位优势是中西部其它各省区无法比拟的。
(二)博大精深的中原文化
一方面,中原文化具有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兼容并蓄的典型特点,代表了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方向,给后人提供了许多宝贵的精神财富;另一方面,河南作为中华“根”文化的发源地,有人祖之根――周口淮阳的伏羲太昊陵、中华民族之根――新郑黄帝故里、姓氏之根――河南是姓氏资源第一大省(中国百家姓中有73个源于河南)。河南在发展外向型经济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好中原文化的积极因素和海内外的“寻根意识”,围绕中原“根文化”做文章,并以此加强同海外华人、华侨的联系,让世界了解河南,让河南走向世界,真正使资源优势转变成经济优势。随着我国文化产业性质的确立,河南丰厚的文化底蕴优势,也将从更广泛和更深层面上促进河南省服务业的发展。
(三)丰富的旅游资源
少林寺、龙门石窟、龙亭、相国寺、殷墟等历史人文资源享誉海内外,嵩山、云台山、黄河等名山大川纵横。以古(古文化)、河(黄河)、拳(少林寺、太极拳)、根(寻根觅祖)、花(洛阳牡丹、开封)为特色的旅游资源,是河南旅游业发展的一大优势。近年来开辟的“三点一线”沿黄之旅,已成为河南旅游精品线路。河南可供观赏、旅游的景区、景点有100多处。丰富的旅游资源资源成为河南省发展服务业的动力之基,也对外商直接投资产生巨大的吸引力。
(四)稳步提升的经济实力
改革开放30年来,河南省经济发展速度年均增长10%左右。2007年,全省GDP达15058.57亿元,列全国第5位,居中西部各省区之首,占全国GDP的比重由1990年的5%上升到6.02%;人均GDP达16088元,在全国的位次由1990年的第28位上升到第16位。全省经济实力的稳步提升,经济活力的不断增强,为进一步发展服务业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河南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思路与对策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搞好规划
服务业的发展是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服务业的发展水平已成为衡量经济现代化和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服务业的发展。2007年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总理明确指出: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是一个国家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加快发展服务业,提高服务业在三次产业中的比重,尽快使服务业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对于解决民生问题、增加就业、促进消费、减少能耗和污染具有重要意义。东部沿海许多省市的服务业发展原本就有比较好的基础,近两年又明显加大了工作的力度,许多省市都出台了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意见和政策措施,一些省市还制定了服务业的发展规划。河南省委、省政府近几年虽然对发展服务业也很重视,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是总体来看,还需进一步在全省上下统一思想认识。要把发展服务业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增长方式、提升产业结构的重要方面来认识,作为扩大就业、扩大消费、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来认识,作为与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等重要的战略高度来认识。
省政府应以抓工业发展的思路和力度,抓好服务业的发展。各级政府都要建立发展服务业的协调机构和工作机构,规划协调服务业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当务之急是搞好调查研究,摸清家底;然后制定发展的规划和方案;在此基础上制定有关的政策和措施。
(二)优化产业结构,合理调整服务业与第一、二产业以及服务业内部比例关系
河南省经济的可持续增长有赖于三次产业的协调与均衡发展。鉴于河南省的省情,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没有办法摆脱农业大省的现实,这就迫切要求河南解决好包括农村、农业与农民的“三农”问题。同时,我们又处在工业化初级阶段。尽管我省的工业发展已取得巨大成就,但与我国先进省份及全国平均水平相差甚远。今后一段时间内,河南省工业发展的资源约束还不是很明显,但从更长的时间内则堪忧。因此,在确保农业与工业稳步发展的同时,保持服务业与其余产业的协调均衡发展,改变服务业发展滞后的局面就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实践上,今后有步骤、有重点地发展河南省全国第一大人口的优势,在最终消费型服务业保持稳定的前提下,加快中间型服务业发展的步伐,一方面可以有力促服务业的整体发展,同时也有利于协调三次产业之间的结构关系。
(三)保持整体服务业健康发展的同时,兼顾区域服务业的协调发展
第一,区域服务业发展要立足本地的资源禀赋条件,因地制宜,寻求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突破。鉴于第三产业门类广、层次多,内容庞杂,既有基础设施,又有流通部门和各种服务行业;既有传统产业,又有现代产业。因此,区域服务业发展应该注意选取有助于发挥本地资源优势的服务行业,以尽快形成本地特色。中原城市群产业基础好,服务业发展水平高,应该充分利用本地的各种资源优势,不断提高服务业发展的水平与质量,积极参与国际服务业分工的大格局,努力拓展国际服务贸易,使服务贸易与国际接轨。合理发展郑州市、洛阳市和三门峡市技术密集型第三产业,积极发展中小城市资源密集型第三产业,加强城市周边地区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建设,积极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参与科技素质要求相对较低的第三产业。加快区域一体化建设,构建区域交通、物流、信息一体化网络,避免大城市、特大城市的结构臃肿、规模庞大以及多功能中心的集中,适度发展有条件的中小城市,最大限度地吸引农村劳动力参与第三产业。应以带动效应为导向,有重点地扶持地区优势行业,充分高效地利用地区优势资源,在积极扶持的同时,应注重完善行业的自我适应与自我发展的能力。黄淮、豫西豫西南、豫北地区要进一步以特色经济促进区域服务业的发展,大力提高服务水平和产业层次。最终形成区域服务业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促进区域服务业快速发展。
第二,注意保持区域服务业与一、二产业的协调发展。由于不同地区条件差异,经济发展不平衡,服务业发展也必然各有侧重。中原城市群区第二产业发展水平最高,要充分考虑发展金融、保险、教育与综合技术服务业、各种信息咨询服务等行业的配套发展,使服务业中的新兴服务业发展水平更上一个台阶。同时,要充分利用该地区城市的聚集与辐射效应,实现城市服务业向农村地区的辐射,有效带动农村服务业的发展。豫西、豫西南、豫北地区由于工业发展水平较低,因此,服务业的发展除了保持最终消费型服务业的稳定发展之外,还要大力促进中间型及生产型服务业的发展,包括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商贸餐饮业等行业,在促进服务业自身发展的同时有力促进第二产业的发展。中部地区服务业发展也应该适当向农村倾斜。黄淮地区整体发展水平落后,因此,服务业要重点发展保障居民生产生活行业,有效保证人们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
(四)建立全方位、多渠道、多层次的服务业发展投入机制
资本要素的投入对服务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引导各种国内外资本,不断改善和提高资本投资规模与结构,逐步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格局,有利于服务业的发展与产业结构的升级。
第一,财政上要加强对服务业的投入,发展服务业是当前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应该专门有财政预算资金支持服务业的发展,财政支持的重点在于基础业行业,比如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以及教育培训等。
第二,银行业在加快自身金融改革步伐的同时,信贷应该向服务行业企业适当倾斜,为服务业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第三,积极引导和鼓励个人、私营等非国有经济形式进入服务行业,多种所有制成分并举。
第四,加大服务业的开放力度,积极引导外资投入与承接国际服务业的转移。对于外资投入的行业可以放宽,重点应放在新兴服务行业上,比如各种高新技术服务业、信息咨询业以及中介服务业等。外商的进入一方面可以为服务业的发展提供需要的资金,另一方面又可以带来先进的管理手段与技术,促进服务行业的竞争,这在加入WTO背景下全面提升我国服务业的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五)缩小区域发展差距,增加居民收入,不断提高服务消费水平
服务业发展水平的高低从根本上受服务消费需求的制约。当前,居民服务消费率低是不可忽视的客观现实。收入是消费的来源和基础,是影响消费的重要因素。若要增加居民的服务消费,提高服务消费率,就必须尽快缩小区域发展差距及居民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提高居民收入水平。
首先,适当调整收入分配政策,逐步缩小居民收入差距。一是加快税制改革,加大税收调节力度。二是积极发挥政府职能,一方面加强对广大欠发达地区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企业职工工资的管理,防止克扣、拖欠职工工资现象时有发生。三是适当增加转移支付的比重,通过转移支付,增加低收入者、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的收入。
其次,着力提高居民收入,大力增强农民和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消费能力。对于城镇居民,应根据不同收入群体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措施,比如低收入群体要保底,保证其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对于农村居民,关键是要认真落实好中央出台的各项关于加强和保护农业、努力增加农民收入的政策措施,巩固和扩大已取得的各项成果。要加大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力度,大力发展优质、安全、高附加值的农业,提高农业产业化组织程度和规模效益,加大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投入力度,努力从农业内部挖掘收入增长潜力。当前,要围绕提高农民的务工性收入,认真清理对农民工的歧视性政策,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检查和处罚力度。
此外,树立正确的服务消费观也很重要。首先,要解放思想,树立服务消费有利于提高生活质量、促进身心健康的观念,鼓励中高收入阶层扩大服务消费。其次,扩大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只要是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有益于人们身心健康、有利于提高生活质量的服务消费,就应大力鼓励和提倡。
(六)积极扶持社区服务业的发展
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范文
[关键词]生产自救;以工代赈;社会福利生产单位;社会企业模式
[中图分类号]C9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353(2011)09-0159-05
社会企业在国内的研究是近几年的事情,但学界和实务界就社会企业的核心特征已经达成共识,一是社会公益性,指所从事的事业带有经济性和社会福利的性质;二是实体经营性,其产品和服务可以依靠自身经营从市场直接获取经济收入;三是就业导向性;四是以解决社会问题为核心的取向。国内学者通常会认为社会企业是来自国外的一种制度创新。但实际上并不尽然。本文将从建国之初论起,以社会企业的概念、特征为准绳,寻找新中国建国以来社会企业的足迹,总结经验教训,探寻社会企业的发展模式。
一、建国之初社会企业的萌芽与雏形(1949-1955)
1、由“生产自救”指导方针到“以工代赈”的具体劳动组织方式(1949-1951)
1949年新中国刚刚成立时,城市里存有大批等待救济的贫民,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生活问题,在国家福利资金配置短缺的情况下,党和政府提出了“生产自救”的方针,即吸收大批失业贫困人员参加国家举办的市政建设工程,例如:疏浚河道、修路等。通过这种方式不仅解决了很多人的生计问题,而且许多市政建设工程也得以迅速完成,形成了多方共赢的局面。例如:长沙市从1950年到1952年共组织了4.74多万名失业贫困人员参加这种建设工程,共发放工资100余万元,解决了约20万人的生活问题。其他城市也都采取这种方式,取得了很大的经济及社会效应。
可见,当时的“生产自救”针对的是城市贫困问题和失业问题、采取“以工代赈”临时性的组织劳动生产方式去解决综合性的社会问题,其性质兼备了经济和社会双重性,开辟了以生产自救方式解决某些救济对象生活出路问题的途径,实则是就业型社会企业特征的表现,因此,可视为社会企业的萌芽。
2、从“以工代赈”组织生产方式到烈、军属和贫民生产单位(1952年-1955年)
“以工代赈”的这种生产大多是季节性、临时性的。从1952年起,一些城市的政府开始组织由烈军属和城市贫民参加的手工业或小型工业生产,其中有缝纫也有打石、采煤、饲养及围绕国营企业的加工生产。1953年,第二次全国民政会议肯定了这种作法。1954年内务部部长谢觉哉在第三次全国民政会议上再次强调该问题,随后,内务部、地方工业部、中华全国合作总社、中国人民救济总会联合发出《关于建立城市烈属、军属、贫民生产和教养机构生产的联合指导机构的通知》。据统计,到1955年底共有40.4万烈、军属和贫民(包括残疾人)参加了以生产小组、工程队、合作社和小型工厂等各种类型的生产单位。当时的烈、军属和贫民生产单位,在组织形式上可以分为四种类型:一是由政府以优抚救济事业费或社会捐献的地方优抚基金投资开办的工厂。由民政部门直接领导和管理,其中有些规模较大的单位完全使用机器生产,规模较小的是手工业、半手工业作坊。二是带有合作社性质的生产单位,一般由烈、军属自己集资筹办,政府在资金、业务管理、原料供给和产品推销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指导,职工自己实行民主管理。三是临时性或者副业性质的生产小组,它的组织形式不固定,业务不经常,人员多为老、弱和有家务牵累的妇女。四是商业性质的单位。多是由政府投资,吸收部分烈、军属经营的商业或由他们集资经营的商业。
城市烈、军属和贫民生产单位具有就业加福利导向性特征,是我国首个被国家承认并列入地方生产计划的社会企业组织形态;从单纯的临时性、季节性“以工代赈”生产方式到四种类型的烈、军属和贫民生产单位形式,标志着具有社会企业典型特征的组织形式的初步形成。
二、计划经济时期社会企业的实践与发展(1956-1978)
1956年,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中国全面地建立起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建立了“铁饭碗”和“包分配”的计划就业体制,对单位外未就业人员(数量极少)、残疾人、孤寡老人等则实行民政福利,这样的条件催生了社会福利企业。
1、社会福利企业――典型的就业型社会企业的出现与发展(1956-1960)
社会福利企业的产生过程。1956年1月,内务部部长谢觉哉在给李富春副总理的信中提出,要求各地承认民政部门领导的这些城市烈属、军属、贫民生产单位,在生产计划上纳入地方的经济计划,待遇按社会福利性质的合作社执行,他在信中还提出了将这些生产单位逐步转为残废者合作社的设想。1956年后民政部门对自救性生产单位进行了全面规划,统一安排,把相当一部分改变为专门安置残疾人的企业,也就是后来的社会福利企业。1956年7月,内务部发出的《关于整顿和组织城市烈属、军属和贫民生产的通知》明确指出:凡是主要由半劳力、辅助劳力、家庭妇女和老、弱、残废人员组成的加工服务性生产和简单的手工业生产归民政部门领导。到1957年底,全国共有烈、军属和贫民生产单位8009个,参加生产人员达到58万,全年生产总收入为1.59亿元。全国福利生产单位共有资金1777万元,其中政府以优抚救济费投资465万元,占资金总额的26.15%;群众自筹资金52万元,占资金总额的2.94%;历年生产累积1260万元,占资金总额的70.91%。1958年召开的第四次全国民政会议明确指出:“组织社会保障性的福利生产,不是一时的权宜之计,而是一项长期的福利事业。”自此,社会福利生产的概念及其所包含的内容、经营方针和分配原则等也逐步明确,组织福利生产已由大、中城市发展到城镇,一些地区的农村也开始举办小型的福利生产。1960年,随着城市实现化,街道上有劳动能力的优抚救济对象大部分都参加了公社的生产。因此,第六次全国民政会议及内务部决定:民政部门在举办社会福利生产方面,除应继续办好改造性生产和一部分自救性生产外,主要应办好安置残疾者的生产和为残废者制造生产工具及生活、文化用品的生产。许多地方的民政部门把原有的自救性生产单位规划改造为安置残疾人和为残疾者服务的生产单位。
可以看出,1956年后的几次调整,民政部门都把相当一部分自救性生产单位改变为专门安置残疾人的福利工厂,形成了后来的社会福利企业。这一时期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有四类:一是社会保障性的福利生产。
主要是指盲人、聋哑人和其他残疾人参加的生产;二是为社会事业服务的生产。主要是指假肢工厂、聋人助听器厂等等;三是生产自救性的福利生产。主要是指以烈、军属、城镇贫民为主组织起来的生产自救性质的福利生产单位;四是社会改造性的生产。即原来的游民改造农场或工厂,收容安排的多是不务正业或被单位开除的人员、不从事生产到处流浪及刑满释放人员。这些形式在后来灵活就业、非正规就业和社区就业型组织中都得以反映。
2、社会福利企业在发展中遭遇的曲折(1960-1978)
1959-1960年的反右倾运动中,许多地方的街道办事处或街道搞“一大二公”,过多地从各福利生产单位中抽调资金,还无偿调拨福利生产单位的物资、设备,用来开展街道福利事业或支援其他单位,致使一些福利企业严重亏损或倒闭;有不少地方甚至把合作社福利生产单位无偿地改为地方国营。紧接着的三年经济困难时期的国民经济调整,由民政部门主办的大部分生产单位都交给了工业部门,仅保留了一些盲、聋、哑、残职工较多的单位。从这以后,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便以安置残疾人为主了。到1961年底,全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共只剩下1364个福利生产单位,12.4万名职工,还有许多单位供销没有保证,生产陷于停工、半停工状态。福利生产的萎缩使盲、聋、哑、残人员的安置问题又变得突出起来,一些社会问题凸显。从1963年开始,全国许多省市又相继恢复和新建了一批社会福利企业,使矛盾有所缓解。1964年和1965年,政府相继发出了两个通知进一步重申了党和国家对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原则。“”使全国许多福利生产单位被迫“交厂”、合并、搬迁、代管、撤销,大批残疾职工重陷窘境,有的甚至走上绝路。从1969年内务部撤销到1978年民政部成立,全国的社会福利生产处于停滞甚至倒退的状态。到1977年,全国县以上民政部门办的生产单位已由1963年的1371个减少到766个,共减少了44.6%。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几乎停滞。可见,政治运动对社会福利企业的影响巨大。
三、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企业的发展(1978-至今)
1978年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促进了社会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1、社会福利企业的恢复、稳固与发展。1978年民政部成立之后,国务院批转了民政部将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单位收回来的建议报告,从而结束了“”造成的混乱局面。1982年,针对社会福利企业在生产和管理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民政部进行了一年多的整顿,使全国大部分福利企业的面貌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到1982年底,全国县以上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工厂已达到1602个,职工总数为18万余人,其中盲聋哑残人员6.4万余人,占职工总数的35.6%,占生产人员总数的41.3%,工厂亏损面和亏损额减少。
在经济转型过程中,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模式也由行政化向市场化企业化转变。1985年初,各地民政部门对所属福利企业实行政企分开、简政放权,鼓励企业化管理。如辽宁、北京、天津等地开始厂长负责制试点工作和试行经营承包责任制。1985年民政部的“大连会议”指出,社会福利工厂虽有其特殊性,但从本质上属于“企业”范畴,企业是其基本属性,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企业化管理的道路,把提高经济效益作为发展和巩固社会效益的前提,这是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本质性认识。此后,民政部门不再直接经营和具体管理企业,职能转移到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上来;福利企业变行政管理型为经营服务型;试行全民所有集体经营;严格利润分配使用,对福利企业创造的利润原则上不参加分成,全部作为企业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开发基金和福利基金。1988年,开始了为期三年的福利企业清理整顿工作,建立了一整套由建厂、投产、审批、验收、发放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到年检认证等一系列的行政监督程序,使福利生产的行政管理制度逐步完善。
社会福利举办主体开始多元化,在1983年第八次全国民政会议上,崔乃夫部长指出社会福利事业“国家可以办,社会、团体可以办,工厂、机关可以办,街道可以办,家庭也可以办,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福利事业”。这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进行社会福利发展建设的基本指导思想,街道及企事业单位福利厂和个人办福利企业因此得以扩大。实践中,1981年创办的有一百多名残疾家属就业的武钢附属服装福利厂开创了企业举办福利生产的先例。到1984年,有1.66万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从1990年至今,各项政策已基本成熟定形,社会福利企业稳固发展。截止到2009年,全国共有福利企业22783个,吸纳残疾职工62.7万人,实现利润125.4亿元。
总之,社会福利企业从计划经济时期形成后,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不断调整,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企业组织形式,并进入稳固发展时期。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简称劳服企业)是为安置城镇待业人员、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1962年至1973年的人口生育高峰在70年代中期陆续转化为就业高峰。1978年后,又有1700万知识青年回城,致使1979年后城镇待业人员大增,就业问题极为突出。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了“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可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一开始就是以解决就业难为宗旨而创立的。它的运作形式不同于企业,一般是由待业人员组织起来,运用少量资金、简单工具,从事各种劳务,为自己创造就业岗位,逐步形成自我发展的能力。这一时期的劳服企业人员由返城知青和在职职工的无业亲属构成。劳服企业发展有三种类型和方式:一是由城市区街和县镇就业服务机构直接兴办,通过有工做工、无工学习、以工代赈、生产自救等方式组织待业人员开辟生产服务;二是由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大专院校等为安置本单位职工子女和富余人员、以业务骨干、设备、场地与资金扶持举办的单独核算的经济实体;三是由城镇待业人员自筹资金、自找场地、自选项目、自愿组合创办起来的。1990年后,国务院明确指出劳服企业要坚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实现社会效益为己任,为劳动就业服务、为改革服务”的方向。这个规定体现了社会企业的特点。1992以后,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力度进一步加大,有的劳服企业转型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有的则趋于破产,大部分则依然坚持原有的办厂方向。但劳服企业的绝对数量在减少。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我国特有的为解决经济体制转轨带来的严重失业问题而创办的经济组织,具有强烈的时代性和本土色彩;以社会效益优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具有就业导向型社会企业的典型特征。
3、非正规(灵活)就业组织的增长。1980年代后大量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1994年以来国企改革产生的大量下岗再就业职工催生了大量非正规就业组织的出现。非正规就业组织指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农村富余劳动力,通过从事有偿社区服务、家庭工业和小手工作坊等等进行的生产自救劳动,以此获得基本生活收入
和保障的一种社会劳动组织。据研究估计,1990-2004年间,城镇非正规部门就业年平均增长率达到12.5%,累计增长了42.1%。从承载形式而言,非正规就业主要是社区就业,享有政策优惠,它的发展逐步超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成为解决失业问题的主力军。据统计,到2007年,我国社区就业实体达到226170个,实有就业人数248.1万人。
非正规就业组织容纳了为市场竞争所排挤和抛弃、承担经济发展代价的准失业、失业群体,主要通过从事社区经济服务,解决低技能人员的就业问题,政府予以相应的就业优惠政策。非正规就业组织与社会企业的切合点在于“社会企业”既能够解决就业又能够弥补社会保障缺失造成的贫困,实则达到了经济性和公益性双重目标。
4、民办非企业单位。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出现与社会事业多元化改革相关。最先开始这一改革的是教育领域,从1985年的《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到1993年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都确立了鼓励私人、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的思想。1993年7月,党中央印发的《关于党政机构改革的方案》和《关于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事业单位改革要鼓励集体、企业、个人和各种社会力量兴办事业单位,由此开始了社会公共事业和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改革,各个领域的“民办事业单位”迅速发展。这些“民办事业单位”即是现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前身。1998年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该法规的公布也标志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正式诞生。目前,它的发展趋势较强劲。
从目前政策层面来看,民办非企业单位类型比较符合社会企业特征:首先,政策法规明确了它的社会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其次,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一种参与市场竞争、直接提供各种社会服务的实体性机构。但是,现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把民办学校划入其中与社会企业的特征有出入,应当将其分离出去。
5、城乡合作社。目前,合作社组织在我国可以分为城市住宅合作社和农村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城市住宅合作社是指由城市居民、职工为改善自身住房条件而自愿参加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合作经济组织。它是早期住房体制改革的产物,目的是解决住房难问题。1986年上海市诞生了新中国建国以来的首家住宅合作社,之后,北京、武汉、昆明和沈阳等地也有较快发展。但总体来看,城市住宅合作社在后来激烈的房地产竞争中数量不多,规模不大,存在时间不长。而我国农村合作社组织有着深厚的历史传统,目前的“新型农村合作组织”指改革开放后尤其是近几年村经济联合社或集体经济组织。无论城乡,组织合作社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生产经营的非经济问题,体现了社会性互助的有限公益性。在欧洲社会企业的发展进程中,合作社经济占有重要地位,而其在我国社会企业发展中究竟是一种怎样的定位和角色,目前尚需进一步研究。
6、创业型社会企业。目前,社会企业的最新发展扩展为解决各类社会问题,如贫困、环保、健康、文化传承、福利地产、更生人士的社会适应、大学生公益创业等等,既有商业型也有非营利型组织创业,个人和组织都可以直接进行社会企业创业活动。
7、企业型社会企业。指以公司的形式为特定的弱势人群提供就业和帮助的企业投资运作模式,一般是在企业运营的要素中将劳动力的使用锁定在固定贫困人群再加上公司基金会的形式进行善款运作和使用,这需要企业家具备社会企业家精神。
四、结论与启示
1、结论
第一,社会企业不是国外的专利。建国初期在“生产自救”方针指导下,从“以工代赈”的具体劳动组织方式到烈、军属和贫民生产单位的出现,再到专门安置残疾人的福利工厂,即后来的社会福利企业,都蕴含着社会企业思想,各种具体的组织模式是早期实务者们实践智慧的结晶,它为今后中国特色的社会企业发展模式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第二,建国后计划经济时期形成了四种社会企业模式类型,即:社会保障性生产企业、社会事业服务性生产企业、生产自救性的企业、社会改造性的企业。其中,1956年之后的社会福利企业和劳动服务企业是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典型的社会企业类型,从建国初期产生并保留发展至今。它们是典型的造血式的福利经济思想的产物,既通过解决困难群体(残疾者、贫民、流浪者、刑释者、劳动技能低的烈军属、失(待)业者等)的就业创造他们的收入和企业利润,同时也解决了社会问题。
第三,改革开放后,社会企业的模式呈现多样化的趋势,非正规(灵活)就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作社和创业型社会企业都是社会企业的新发展。社会企业以其实体运营的能力去应对新老社会问题,是我们必须重视的组织模式。
2、启示
之一:自建国初期至今,我国都存在具有社会企业性质的组织,尽管它们类型不同,具体形式各异,组织使命和目标多样,但是性质相同。这说明无论是计划经济形态还是市场经济形态,社会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都有必不可少的价值功能,是社会协调发展的有效补充。
之二:社会企业是进行中国模式的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一种有效组织类型。在现行制度下,社会企业的形式适合于多元化的创办主体(国家、企业、NGO和个人)进行公益创业,社会企业的形式适合于对多层次多种多样的社会向题采取实践行动,以实体的力量参与市场活动、解决实际问题更符合现代福利精神。
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范文篇3
论文摘要:农村信用社准确的市场定位对发展农业、增加农民收入、稳定和壮大农村经济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文章着重分析了目前不同类型特征农村信用社市场定位的现状,并就如何规范农村信用社市场定位,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在“三农”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提出了相关思路。
一、不同类型特征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定位
(一)农村信用社市场定位的现状
从总体上看,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定位是面向“三农”——农业、农村、农民。之所以定位“三农”,是因为农村信用社主要是由广大农民入股组成,服务区域主要集中在农村,资金主要来源于农村各类经济主体和广大农民,服务对象以农户和农村经济组织为主,员工最熟悉的服务领域是“三农”。同时,受区域经营特性所限,农村信用社在资本、规模、成本、技术、人才、信息等各方面均受到严重制约,难以和大中型金融机构争夺大中型客户,这就决定了农村信用社无论业务怎么发展,都必须植根农村,贴近农民。另外,这又是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所必需的,因为农业是国家最基础的产业,受到国家的政策保护,综合考虑国家政策、经济周期、行业发展、人口和地理、社会心理和客户利益因素,可以得出结论:农村信用社的这种市场定位将使自身获得巨大的发展空间。
(二)不同类型特征农村信用社市场定位的现状分析
农村信用社要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方向,加强经营管理,充分发挥在农村金融中的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这一提法,已明确了农村信用社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三农”,农村信用社市场定位也主要在“三农”,但全国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一些工业化程度高、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已经或即将从农业社会步入工业社会,“三农”的概念已发生了质的变化,一些个体、民营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农民已不再是农民,而是工人、商人、投资者,在此类情况下,如果再从传统的“三农”概念中去界定农村信用社的经营,那么就很难适应形势的发展与情况的变化,支持“三农”、服务“三农”就同实际情况产生了严重的背离。
1、县级及县级以下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定位。(1)明确为“三农”服务的市场定位。基层农村信用社应将自己服务范围定位于“三农”,强化支农服务功能。定位是竞争的手段,竞争是定位的目标,没有固定的客户群体和稳固的根据地就无法竞争,农村信用社要明确为“三农”服务的市场定位,把农村信用社办成以农村为阵地,为“三农”服务,推动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民脱贫致富的金融主导力量。(2)坚持以支持农民增收为目标。农村信用社在经营活动中要坚持以支持农民增收为目标,积极支持“三高”农业,在满足农户一般性种养业贷款和小额消费贷款资金同时,增加对农产品加工户、个体工商户、运销户的信贷支持,要根据当地政府农业产业化发展情况,对优势产业项目进行重点扶持。有一定种养规模且信用好的农户和辖内符合国家产业、行业政策,优先扶持,对名胜和市场前景良好的企业,当地龙头企业等作为自己主要的客户群体。针对实际情况,调整贷款期限,对一些经营周期长的项目,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或者实行活放活收的贷款管理模式,让农民拿到一笔贷款后,在定期归还贷款利息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不同季节的不同需求滚动使用贷款。转变观念,适当增加贷款种类和贷款投放数额,农民提供多门类全方位的信贷扶持。2、城郊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定位。(1)坚持服务“三农”支持高效农业发展。城郊农村信用社要优先安排资金支持高产、高效益农业,以及与城市居民密切相关的“菜篮子”工程,重点要支持种植业、养殖业,努力把城郊培植成城区居民生活资源的供应站,从而加大城区对郊区市场的依赖。特别要支持用地面积小、设备先进、技术含量高和经济效益好的特色农业、旅游观光农业、生态农业、无公害农业等。在支持方式上应采取点、面结合的方法,以产业大户和专业户为扶持重点,带动城郊农民走共同发展的路子,不断增强广大农民对农村信用社的信任与支持,促进农村信用社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2)大力拓展支持社区发展和民营企业两个空间。位于城郊的信用社与设在农村的信用社在经营环境与服务对象上有明显区别,城郊农村信用社必须根据自身的区域特点,创新发展思路,找准市场定位,走出特色之路。城郊型农村信用社随着其“农”字色彩的逐渐淡化,不能再将市场片面地定位于“小农业”,同时,也不能把自己等同于一般商业银行,片面的追求“小而全”的经营模式,那只会在削弱自身总体抗风险能力的同时,为城郊信用社以后的健康发展埋下隐患。随着城乡结合部区域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民营企业的兴起,为城郊型农村信用社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空间,而这恰恰就是各大金融机构竞争力最薄弱的领域,是城郊型信用社最容易争取和发展的空间,这也符合城郊型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的现实和分散风险的要求。因此,城郊型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定位应该是:坚持以“农民自己的银行”为定位点,大力拓展支持社区发展和民营企业两个空间。
3、城区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定位。(1)摆正位置,不与国有商业银行盲目竞争。现阶段城市信用社首先应当稳住阵脚,在同国有商业银行有可比的地方要强化,比如存款工作,一定要做实做好,要力争创新服务水平;发展边缘业务,着手中间业务,把现有对中小企业和私营经济的支持做好、做足、做大。城市信用社在市场的位子必须摆正,不要贪大贪多,不应和国有商业银行盲目争大企业、争大项目,应在高科技、小规模上做出文章。业务方面首先要考虑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把服务方向调准。(2)“以个私为本,为市民服务”的定位。位于“兵家必争之地”带有浓厚“农”字色彩的城区农村信用社,因其市场定位模糊、经营理念滞后、资产质量低下、业务品种匮乏、服务手段落后,无法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在与商业银行的竞争中,明显处于劣势。因此城区农村信用社在市场定位的选择上,必须扬长避短,立足于支持城区经济发展,采取“依托个私,拓展市民”的战略,把市场定位在“以个私为本,为市民服务”上。这种市场定位是实事求是的,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能取得最佳效果的组合模式。城区居民、个体民营经济金融服务空间大,市场前景看好,城区农村信用社应该利用自身人多地熟的优势,积极拓展客户群体,重点开拓居民及个体民营经济组织这一信贷市场,抢占这一新兴市场。(3)以服务社区为定位。城区农村信用社应以服务社区为定位,以同商业银行“错位竞争”为思路,以贷款“零售”业务为手段,以多元化经营为方向,不断拓展自身的市场空间。具体讲,要以居民、商户、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根据服务对象的特点制定符合需求的品牌产品。据相关调查显示,城市居民户或城镇化建设程度较高的发达地区“准城市居民”户同农户相比,大多数有具有商品性质的房产和固定工资收入,有的还有一定数额的银行存款,从事工商企业的还有厂房设备等一定数额的资产。因此,农村信用社可以吸纳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成功经验,把社区金融服务业务的名称定为社区居民户小额贷款。按照这一思路逐步在城区或城镇化建设程度较高的发达地区创建出新的业务品牌——“社区居民小额贷款”品牌服务项目。
二、规范农村信用社市场定位的思路
(一)推进农村信用社市场业务创新
1、加大科技投入将科技的创新转化为农村信用社业务的创新。农村信用社应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充分挖掘现有设备的潜力,发挥其最大的效率,并积极依托中国银联、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等各种网络,拓展服务的范围和内涵;借助电子化及网络等高科技手段,进一步开发服务项目,增加服务功能,提高科技含量和服务质量;创新网上银行业务,形成自身的独特优势和品牌效应,提高自身竞争能力;完善创新电子转账、支付等业务内容;提高汇兑、结算等业务的服务效率,巩固已有的市场份额。2、完善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和激励机制。市场竞争说到底就是人才的竞争,谁拥有了人才,谁就拥有了推动业务发展的最基本的原始动力,谁就占据了业务创新的制高点。农村信用社应充分认识到创新人才的重要作用,通过努力深化人事用工制度改革,加强员工培训,建立公正、公开、公平的人才竞争机制,切实保证农村信用社能够吸引人才、培养人才、留住人才。同时,要不断完善激励机制,加大在业务创新中做出贡献人员的激励力度。
(二)深化体制改革促进农村信用社稳健发展
1、完善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目前,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的改革已经初步到位,绝大多数省份都选择了省联社作为政府行使管理职责的机构。在“国家宏观调控、加强监管,省级政府依法管理、承担责任,信用社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新体制下,省联社如何履行好管理、指导、协调、服务的职责,现在还没有成型的模式和做法可供遵循。农信社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探索性的系统工程,我们称之为“现有认知水平的最佳选择”,是符合实际的。
2、理性选择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由于历史、地理和人文种种主客观因素,中国各个地区农村经济建设情况不同,特别是东西部农村发展更是悬殊,因此不能片面认为合作制合适或者是股份制合适。农村信用社要明晰产权制度,形成多种金融组织形式并存的局面。在传统农业区,由于农民原有积累少、农业基础薄弱,“三农”问题的解决客观上需要政府的扶持和帮助。因此,对这类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可先改革为政策性金融,待“三农”问题逐渐缓解后可进行股份制改革。在农村经济比较发达的东部地区,农村信用社可以改组为股份制的农村商业银行。
3、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一是通过补充、修改完善有关问责制度,加大对各级领导人员管理责任的追究力度,特别是加大对由于失职造成风险损失的各级领导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二是适应强化内控、规范管理的需要,对有关规章制度做进一步补充与细化,构建适合内部各业务环节、各岗位之间有的工作运行和监督制约机制;更要建立严格的制度执行、考核和奖惩体系,确保有章必循,并明确责任追究的重点和要求。三是加大对责任认定人员的行为约束和责任追究,确保责任认定工作得到落实。四是通过对处理程序的调整、完善,明确处理程序中应贯彻的原则、责任认定部门、责任认定的监查部门、责任认定程序与处理程序的对接等。五是切实做到违章必究。
(三)争取政策支持为营造实现市场定位的良好氛围
农村信用社要积极争取政府政策扶持和其他支持,包括获取中央银行专项票据的支持、政府有关方面给予农村信用社以商业银行平等的待遇、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等等;对各级党政部门和乡村两级组织的结欠贷款,要依靠当地政府采取措施予以清理,对党政工作人员拖欠的不良贷款或担保的到期贷款,要依靠行政和司法手段予以清收,以挽回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的损失;要依照国际惯例,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农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确保农村信用社支农信贷资金的安全。
参考文献:
1、孙迎春.构建农村金融体系的若干思考[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8(3).
2、张红霞.农村金融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甘肃金融,2008(1).
3、张虎,沈进.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浅议[J].现代金融,200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