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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政策范例(3篇)

来源: 时间:2026-02-08 手机浏览

国民经济政策范文

民族经济优惠政策的制定是优惠政策制定主体在民族理论的指导下,针对现实民族问题,提出解决方案,进行论证,并形成科学决策的过程。经济优惠政策的制定和一般政策的制定既有共同点,也有自己的特殊性,是一个复杂的动态过程,一般包括民族经济政策问题的确立、政策方案设计、政策议程、政策规划与论证和评估、政策决策等相互关联的几个阶段。我国有56个民族,少数民族大多分布在西部和边疆地区,由于历史的、现实的,地理的等因素,这些民族和地区经济上远远落后于东部沿海地区,经济上的差距越来越大。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民族经济问题始终是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处理好的一个重大问题,也决定了民族经济工作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的一项重大工作。民族经济优惠政策是用来解决民族经济问题的,最终实现各民族和地区间的全面公平。但并不是所有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有关的经济问题都属于民族经济问题,因此,民族经济优惠政策制定首先必须搞清楚哪些问题是属于民族经济问题,需运用民族平等、民族发展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等理论来分析中国民族经济的现实,并通过一定的方法对民族经济问题进行归类,如,财政的、税收的、金融的、民族贸易的、对外开放的,产业的等;全局的,局部的;全国的、地区性的;积极的,消极的等等。要成为民族经济优惠政策问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客观性。即出现和形成了民族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客观事实,并且这一客观事实是可以直接观察的,是可以通过自然语言描述的,是可以通过广泛的符号系统表述的。例如,解决民族经济问题的民族经济优惠政策以经济差距为基础,经济差距可以通过农牧业差距、工业差距、资源和基础设施建设差距诸方面的差距等统计资料表述。不能明确表述的客观事实很难被确认为民族经济优惠政策问题,制定主体很难对这一客观事实的存在极其严重性达成统一的认识。

2.强烈的公众诉求。当经济差距这种客观事实持续存在甚至出现扩大或日趋严重的趋势时,民族群众的政策诉求也随之持续存在甚至严重,民众就会基于发展的诉求,强烈地要求政府采取行动,以有效的解决问题。

3.明显性。民族经济优惠政策是民族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反映,差距到了非解决不可的程度,具有了必须解决的价值,从政府的角度来说就可以认为已经形成了明显的优惠政策的需要。在民族经济优惠政策制定过程中确立民族经济优惠政策目标至关重要,是民族经济优惠政策制定所要遵循的方向。对于提出的民族经济优惠政策问题,依据民族经济优惠政策的任务,决策部门可以提出相应的解决目标。起初,解决目标可能不止一种,综合考虑目标的合理性、可行性、准确性等,集思广益,最后从中选择一项。

这就是所谓的目标选定,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1.调研。在选定目标以后,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力量,就民族经济优惠政策的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实际调查和研究。这是进一步审视政策目标,不断完善民族经济优惠的过程,为下一步的决策提供充分的参考。

2.政策决定。民族经济优惠政策的决定是优惠政策制定过程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最为重要的一个阶段。优惠政策的决定关于已存经济优惠政策的各方面的规定性,将决定优惠政策执行、反馈、修正的难易程度。对于政府来说,经济优惠政策决定作出之后,紧接着就要面临包括可行性分析和价值分析。可行性分析指经济优惠政策的制定者通过各种方法论证既定经济优惠政策在实践中是否可以执行并且产生预期社会效果的一种行为。可行性是理性经济优惠政策分析的必要组成部分,是整个经济优惠政策制定过程中一个不可替代、不可缺少的阶段。因此,政策决定时必须考虑到,该项经济优惠政策是否符合国家现有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是否超出了各民族目前经济发展水平的承受能力。价值分析是指经济优惠政策分析人员用来分析判断价值认同问题所使用的价值标准和分析方法,是多方面、多角度的,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科学技术、道德伦理的等都有可能涉及。价值分析的目的在于“为了使分析能够深入,我们使用的方法必须使我们能精确地表达和理解系统的价值”。

二、民族经济优惠政策制定权的行使主体

一切权力来自人民,毫无疑问,民族经济优惠政策制定权属于人民,只是人民把这种制定权以法律的形式委托给特定的机关行使,使少数民族及民族地区得到发展。

1.政党。政党的历次代表大会和中央全会通过的政策性文件以及党的主要领导人发表的重要讲话、历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都直接成为民族政策或其指导精神。这似乎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不一致,党的政策主张成为国家民族经济政策应采取间接形式,通过法定程序变成民族经济政策法规才是社会的前进方向,但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这需要一个过程。民族经济优惠政策制定要按照法定的程序,提高民族经济优惠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正当性,保证其依法得到有效执行。在民族经济优惠政策的形成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呼声,广泛动员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各利益群体参与到民族经济优惠政策的决策之中,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制定出实践中具有可行性,能够造福少数民族及民族地区的民族经济优惠政策。

2.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中央政府领导全国的民族经济工作,制定基本民族经济政策,具体规范民族经济优惠政策制定权的行使。规范中央政府与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经济优惠政策制定权限上的划分是民族经济优惠政策制定权正确行使的关键环节。民族自治地方拥有法律规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自,当然也包括民族经济优惠政策制定的行使权。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可以在贯彻执行中央经济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当地民族的经济和社会特点制定管理本自治地方经济事务的权利。但由于经济政策决策权过多集中于中央政府,自治法规定的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利难以实现。因此,规范中央政府与民族自治地方的权限划分,在中央的指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指导性是十分必要的。

3.民委。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是专门管理民族事务的部委,其他部委有的直接涉及民族事务,多数则是间接涉及民族事务。但在国家民委的具体职能规定中,制定民族经济优惠政策方面的权限并不是很多,多是辅的,如“参与制定发展民族地区经济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参与研究和制定发展少数民族地区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事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划”、“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民族政策、法律的宣传教育工作,检查民族政策、法律的执行和实施情况”。这些规定限制了民委作为专门管理民族事务的部委行使民族经济优惠政策制定的权力,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大民委民族经济优惠政策制定权的行使力度。

4.地方政府。除了中央层面的经济优惠政策外,各地方尤其是省级政府也经常制定本辖区内民族地方的经济优惠政策。

三、民族优惠待遇与平等原则

我国民族经济优惠政策是在民族平等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基本原则下,针对少数民族社会经济发展相对落后,本身无力实现国家法律所赋予的经济权利的现状,在经济发展方面所给予的帮助及其优惠。作为解决社会问题的工具,民族经济优惠政策集中于解决那些与社会结构有关的复杂社会问题。在政策的选择上,如果不能很好地把握差别对待的“度”,就会对其他民族和地区构成反向歧视,出现“矫枉过正”,引发民族和地区间的矛盾。

1.差别对待是产生反向歧视的原因。市场经济是通过竞争来实现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这一客观的经济过程使具有不同生产要素、不同能力的人得到不同的收入。但往往导致人们收入的悬殊差别。“市场并不必然能够带来公平的收入分配。市场经济可能会产生令人难以接受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巨大差异。”导致这种差异的原因,其中之一就是收入取决于一系列因素,包括努力程度、教育、继承权、要素价格和运气。因此,差异是绝对的,是普遍存在的,起点的差异性造成结果的不平等。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国家和政府采取积极的措施来缩小这种不断加大的差距,从而推进社会公平。

例如,对市场机制内在规律所造成的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不能有效解决,那么就发挥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的作用,通过政府的宏观调控来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从而实现真正的平等,实行差别对待,对少数民族实施经济优惠政策就是手段之一。从总体上来说,少数民族经济优惠政策是为人们所认同和拥护的,但同时这种特殊的保护政策在某些地区却存在着许多问题,这是不可否认的。许多一刀切的政策,使许多居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汉族人的利益受到相当大的影响。许多少数民族可以享有的财政、金融、税收、工业等方面的特殊优惠政策,居于该地区的汉族人则事实上很少能够享有,这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团结,造成了对其他地区和民族的不平等对待,构成了反向歧视。所以说,反向歧视是由于差别对待而引起的,差别对待是产生反向歧视的一个原因。

2.合理的差别对待不会产生反向歧视。差别对待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歧视,一种是优惠,歧视显然是一种不平等,然而优惠也要有一定的限度,不至于构成“反向歧视”。《少数人权利宣言》等许多国际文件中都明确规定,为了确保某些种族或民族群体或个人在实践中享有平等权利,允许各国采取“特殊措施”,只要这些措施不导致不同的种族群体永久性地保留单独的权利,即不对其他种族和群体构成反向歧视。依据是否合理的判断,各国有不同的标准,如美国在传统的宪法判例中确立了“合理性”(reasonableness)以及“合理依据”(rationalbasis)的标准,日本法学家小林直树认为,对于那些处于合理与不合理之界线上的个案是否具有“合理性”,应该按照宪法平等原则的要求具体地加以测验、考量,而究竟是否可纳入合理性的范畴,大致可归纳出一些具体的类型。从各国的实践来看,合理的差别大致有以下几种具体类型:①由于年龄上的差异所采取的责任、权利等方面的合理差别。②依据人的生理差异所采取的合理差别。③依据民族的差异所采取的合理差别。④依据经济上的能力以及所得的差异所采取的纳税负担上的轻重不同的合理差别。⑤对从事特定职业的权利主体的特殊义务的加重和特定权利的限制,其中包括对国家公务人员或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以及名誉权的某种合理程度上的限制。以上只是列举了几种主要类型,并未穷尽所有合理差别的情形,实践中还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合理的差别除了需要合理依据以外,还必须限定于合理限度之内。一般来说,没有合理依据的差别就属于不合理的差别,但超过合理限度的差别,就可能构成与平等权原则相悖的“反向歧视”。合理依据和合理程度都涉及到有关“合理性”的判断标准问题,各国学说以及实践中存在诸如“在一般社会观念上是合理的”、“正义之要求”、“非专断性”等认定标准,概括起来有两个具体标准:其一,不违反宪法的基本原则或原理;其二,目的以及手段上的合理性。具体到民族经济优惠政策,首先要考虑该经济优惠政策的制定及实施目的本身是否具有正当性,实行差别的民族经济政策与该正当目的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为达目的的手段是否具有合理性,在社会通常的观念上是否具有适当性。

3.“合理差别”的标准。我国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经济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分配的本质是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平等。由于平等非绝对而是相对的,再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保障人们之间自由竞争的机会平等,过度强调实质平等势必又回到原来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局面,经济上的自由也不再存在,所以说我国宪法上平等权的核心仍然是形式上的平等、机会平等,但是实践中也比较注重实质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旨在反对不合理的差别,而实质上的平等则要求必须承认合理的差别,平等原则反对的是不合理的差别,要求合理的差别对待,也就是“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才是合乎正义的真正平等。要区分什么是不合理的差别,什么是合理的差别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会根据本身国情特点、认识水平和经济文化状况,形成不同的合理差别待遇的判断标准,具有阶段性。随着形势的发展和经验的丰富,合理差别的判断标准将不断增加。在中国,有学者提出了差别对待是否合理的三个标准:(1)区别必须是理性的非任意的,即区别对待应当有充足的理由,为了社会公益,而不是主观的、或为了个人或集团的私利。(2)区别对待的目的是为了降低由于能力等原因造成的社会不平等,弥补竞争带来的负效应,而不是相反。(3)区别的标准只能是智力、体力等自然因素,不能是种族、肤色、意识、宗教、阶级等因素。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合理差别”的标准可以说是非常全面和具体的,反映了我国的特殊国情,在实践中可行性较强。判断一项差别待遇是否具有合理性,归根到底需要据具体情况,结合社会的共同理念、宪法的价值追求和实质平等的精神来做出具体判断。

四、结语

国民经济政策范文

一、转型发展、资源配置制度与国民经济政策体系

本文对制度变迁条件下国民经济政策体系的模式定位的研究借鉴了西方学者的已有成果,但是本文的分析与其存在诸多差异。这种差异显著地表现在两者的分析前提和假定上。

(一)极度不合理资源定价机制与不完备资源市场假定

制度变迁条件下中国现阶段的极度不合理资源价格与不完备资源市场是西方学者无法完全想见的;

(二)制度变迁条件下中国的资源市场长期处于短缺的非均衡状态

(三)制度变迁条件下资源分配的非市场化与过多行政干预

(四)资源管理中政府官员行为动机复杂化

其中,资源管理阶层为了获得行政职级晋升,在经济管理中导入非经济目标,从而成为中国现阶段国有资源型企业有的“政治―――经济人”。

中国学者与西方学者对制度变迁条件下资源价格定价机制与资源市场的论述存在差异,主要原因是西方学者对资源价格定价机制与资源市场进行分析的制度背景是规范的市场经济制度,而中国资源价格定价机制与资源市场分析的制度背景是中国资源配置制度正处于以转型发展为主要特征的制度变迁过程。转型是指中国资源配置制度正从计划模式转向市场模式,发展是指中国资源配置的管理机制正从不发达状态迈向现代化。正是因为这一制度背景的特殊性,使得制度变迁条件下中国资源价格定价机制与资源市场等经济问题尤为错综复杂,是西方市场经济理论所不能涵盖的。

制度变迁条件下,中国资源配置制度改革宜于采取渐进模式。正如许多专家指出:大约需要5―10年左右的时间,才能建立比较合理的资源配置制度。在不合理资源配置制度下,企业既不能实现要素最适组合,也不能贯彻利润最大化原则,还会引致企业短期均衡与长期均衡中平均成本过高(相对与发达国家),损害企业利益与社会福利,根本不可能形成完全意义上的现代企业运营制度。参照资源配置制度范式,中国资源价格定价机制与资源市场状况可以简略概括为:超经济垄断(行政垄断)与过度分散竞争并存;资源利用集约程度低与企业竞争限制并存;经济性管制和行政性管制并存。总之,中国现阶段资源价格定价机制、资源市场结构与资源配置制度的优化要求尚存在相当大的差距。

二、循环经济―――国民经济政策体系的模式选择

我国人口众多,资源相对贫乏,生态环境脆弱。在资源存量和环境承载力两个方面都已经不起传统经济形式下高强度的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如果继续走传统经济发展之路,沿用“三高(高消耗、高能耗、高污染)”粗放型模式,以末端处理为环境保护的主要手段,那么只能阻碍我国进入真正现代化的速度。从长期角度来看,良性循环的社会应从发展阶段开始塑造,才不会走弯路,才会得到更快的发展。我国的消费体系仍在形成阶段,建立一个资源环境低负荷的社会消费体系,走循环经济之路,已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模式的必然选择。随着未来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以及人口的不断增长,也必然要求我国选择建立循环经济。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到2010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要在2000年的基础上再翻一番,今后10年的经济依然需要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很显然,如果继续沿用传统“三高”发展模式来带动经济高增长,那么只能继续削弱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换言之,我国现有的资源和能源供给几乎不可能继续满足传统“三高”模式下的未来10年经济的高速发展。正确的选择应该是利用高新技术和绿色技术改造传统经济,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新经济,使我国经济和社会真正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三、国家层次的国际经验比较分析

随着20世纪60年代以来生态学的迅速发展,使人们产生了模仿自然生态系统的愿望,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规律重构经济系统,使得经济系统和谐地纳入到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中,建立起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到20世纪90年代,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普遍采纳,发达国家正在把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作为实现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在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正在成为一股潮流和趋势。循环经济已经在一些发达国家中取得了成功的实践。目前,从企业层次污染排放最小化实践,到区域工业生态系统内企业间废弃物的相互交换,再到产品消费过程中和消费过程后物质和能量的循环,都有许多很好的成功实例。

从国家层次来看,比较成功的国家主要有德国和日本。德国分别于1991年和1996年颁布《包装废弃物处理法》和《循环经济和废物管理法》,规定对废物管理的首选手段是避免产生,然后才是循环使用和最终处置。日本是发达国家中循环经济立法最全面的国家,立法的目标是建立一个资源“循环型社会”。目前,日本已经颁布了《推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有效利用资源促进法》、《家用电器再利用法》、《食品再利用法》、《环保食品购买法》、《建设再利用法》、《容器再利用法》等七项法律。从2001年4月开始,日本开始实施这七项法律,争取一边控制垃圾数量、实现资源再利用,一边为建立“循环型社会”奠定基础。日本将走出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和大量废弃的社会,逐步走向“循环型社会”。日本七项法律的基本精神就是体现三个要素,即资源再利用(Reuse)、旧产品和旧零件再利用(Recycle)和减少废弃物(Reduce)的3R原则。

四、构建我国循环经济政策体系的基本路径分析

循环经济是一种新型的、先进的经济形态,是集经济、技术和社会于一体的系统工程。现阶段,我国循环经济的进展,还更多地停留在概念层次上。发展我国的循环经济,需要政府、企业、科学界、公众共同努力,通过建立法规制度、推行绿色核算、开发绿色技术等措施来推动。

循环经济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优化选择。然而,由于循环经济思想的前瞻性和长远性,并不是每个企业和消费者都具有能够理解并主动地实施它的理念。因此,国家和政府在建立循环经济战略的任务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政府应该制定一系列有效的政策来引导和促进企业和消费者实施这项战略。

(一)战略选择:实现国民经济的信息化

实现国民经济信息化要求加强经济活动中智力资源对物质资源的替代。实现国民经济信息化的核心是科技,关键是人才,基础是教育。因此,实现国民经济信息化,就是要发展科技,发展高新技术,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同时重视教育,加强人才的培育,以保证智力资源的再生。

(二)经济政策:明晰环境资源产权,调整资源价格体系,建立循环经济模式的国民经济账户

环境资源问题很大程度上根源在环境资源的滥用。而引发环境资源滥用的经济机制在于缺乏合理的环境资源价格体系来消除经济活动的外部性问题。在现实经济中,环境资源的价格未能正确地反映其供求关系,低价甚至免费的资源使用使人们产生了资源丰富的错觉,促使人们对有关资源过分使用,引发大量的环境资源污染。如果能够建立完整的环境资源价格体系,使环境资源价值得到相对完整的体现,环境资源滥用的现象就可以得到有效的缓解。因此,经济政策的重点就在于利用市场机制,明晰环境资源产权,使资源和其他物品一样走入市场,使其价格正确地反映它的全部社会成本。明确的产权,合理的价格会促进稀有资源的有效使用,确保循环利用原则的实施。

在宏观层次上,现行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也不适应循环经济的需要。在现行体制下,人类生产和消费活动中使用环境资源和自然资源的真实成本得不到反映,而环境资源质量的退化等环境资源债务也在国民账户的资产负债表上缺乏反映。同时,计算方法上,环境资源污染导致环境资源质量的下降,不仅没有从最终附加值中扣除,环境资源治理的费用还被列入了国民收入。现行核算方法严重背离了实际的经济运行,并不能对“原则”的实施提供正确的指导。因此,应当采用符合循环经济的绿色国民经济核算方法,使其准确地反映发展中资源的代价和环境资源污染的程度。

(三)产业政策:加速实现产业发展的“循环化”和“节约化”

循环经济并没有所谓的“循环产业”,它只是要求对现有的产业进行“绿化”,使之符合循环经济的要求。对工业而言,应该大力发展生态工业,也就是运用工业生态学的观念来改造现行的工业系统。就微观层次而言,就是按照清洁生产的理念来组织工业生产,促进原料和能源的循环利用;就宏观层次而言,就是要大力发展工业生态链和兴建工业生态园,在产业、地区、国家甚至世界范围内实施循环经济法则,使微观企业之间形成共生系统,尽量消除废弃物的产生。比如可以在石油冶炼、化学制剂生产等企业之间交换能量和原料。与工业类似,循环经济的农业也应该是可持续的,它包括有机农业、生态农业等形式。目前欧盟已有包括德国在内的多个国家正在推广一种“作物综合管理”的持续农业计划,拟减少对环境有害的化肥和农药的用量,同时增加有机肥的投入。大力发展环保产业是改善现有环境的重要手段。目前我们的环境已经遭受了严重的破坏,基于此,一方面应该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确保以后的环境不再遭受破坏,另一方面,对于环境已经遭受的损害,应该采用积极的方式恢复环境的清洁面貌,环保产业是弥补以前对环境欠账的有效措施。从广义来讲,资源回收产业也是环保产业的一个组成部分。资源回收和绿色消费、绿色生产相互衔接起来,就会形成一个全社会范围内的“自然资源―――产品和用品―――再生资源”的完整的循环经济环路。

(四)技术政策:发展高新技术和环境无害化技术

高新技术被认为是知识经济的技术载体。而知识经济的发展也是符合“减量化”的要求,因此,循环经济的技术政策中应该包括大力发展高新技术,包括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等等。

环境无害化技术是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合理利用资源和能源,促进废物和产品的循环利用,或以环境友好的方式处置废弃物的技术。它主要包括污染治理、废物利用和清洁生产技术等。污染治理技术就是传统的环境工程技术。废物利用技术是进行废弃物再利用的技术,它符合“再使用”和“再循环”原则的要求。清洁生产技术则和“减量化”原则相一致。高新技术和环境无害化技术是构筑循环经济的物质基础,它已经成为当今技术发展的主要潮流。一旦在这些技术上取得突破,必将加速促进循环经济的建立,人类也会早日重建与地球的和谐关系。

(五)消费政策:引导“无公害”消费和“绿色”消费

消费在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产品或服务只有在被最终消费之后才能真正实现其价值。因此,倡导“无公害”消费和绿色的消费政策是构建循环经济最重要的环节。“无公害”消费和绿色消费的概念是广义的,它有三层含义:一是倡导消费未被污染或者有助于公众健康的绿色产品;二是在消费过程中注重对垃圾的处置,不造成环境污染;三是引导消费者转变消费观念,注重环保,节约资源和能源,改变公众对环境不宜的消费方式。在目前消费疲软的情况下,倡导“无公害”消费和绿色消费不仅可以创造新的消费热点,拉动消费,更重要的是处于买方市场的消费需求会更有效地引导绿色生产。

(六)教育政策:开展“无公害”教育和“绿色”教育

所有政策最终的执行效果都和公众的参与密切相关。为了提高循环经济政策的实施效果,需要加强对公众环境意识的培养。绿色消费引导绿色生产,而公众的环境意识又决定其消费偏好。所以建立循环经济最终要落脚于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无公害”教育、绿色教育政策包括:逐步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工作制度,带动民众广泛参与环保实践;经常举办环境污染案例听证会,加强环境案件的社会影响;加强舆论宣传,强化环境意识。新闻媒体对绿色产品类的广告予以优惠,政府部门应该带头使用绿色产品;加强教育培训,普及环境知识;增加环保投入,加快信息自动化建设,并定期公布环境质量状况;引进生态理念,科学规划社区环境。

五、建立循环经济法律保障,培育国民的循环经济理念

为了防治污染,保护环境,我国自20世纪八十年代以后,从国情出发,制定了“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战略方针,实行“预防为主”,“谁污染、谁治理”,“强化循环经济管理”三大环境政策,以此为循环经济保护立法、执法和守法的基本准则。初步形成了循环经济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框架。

国民经济政策范文篇3

关键词:民族经济政策;特点;具体化;鼓励性;稳定性

民族经济政策是政府对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实际性干预手段,是指导我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活动所规定并付诸实施的准则和措施,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根据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实际状况,制定了一系列经济政策,分析总结这些民族经济政策,具有以下特点:

一、民族经济政策逐渐走向具体化,便于政策的执行和评估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的民族经济政策在国家宏观民族经济政策和各地区区域经济发展政策的框架内,逐渐趋于细化。党和国家根据新的环境和发展任务,推出“兴边富民行动规划”、“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规划”、“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等一系列民族经济政策。这些政策根据少数民族发展实际,明确政策实施的目标区域及作用主体,更加凸显民族经济政策的因地制宜性。特别是2005年通过的《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05―2010)》,专门针对我国22个人口少于10万人的少数民族这一特殊群制定。为保障这一规划有效实施,党中央确定了“国家扶持,省负总责,县抓落实,整村推进”的方针,编制了一系列针对10个省区人口较少民族的专项设计规划,其中552个人口较少民族聚居村还制订了村级发展规划。规划实施以来,共投入各项资金37.51亿元,实施项目11168个,基本实现了“四通五有三达到”的规划目标。2011年7月,国家又制定了《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11-2015年)》,新规划所称的人口较少民族是指全国总人口在30万人以下的28个民族。其经济政策的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具体细化到2119个人口较少民族聚居的行政村、71个人口较少民族的民族乡、16个人口较少民族的自治县、2个人口较少民族的自治州。

民族经济政策趋于具体化还表现在针对具体民族区域的经济政策不断出台。1980年3月,第一次工作座谈会召开,此后陆续召开了五次工作座谈会和两次新疆工作座谈会,根据、新疆不断发展的具体情况,制定了不同时期的、助疆经济政策。2008年,国家又提出了“进一步促进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之后出台了促进青海、广西等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文件。2011年,提出“国务院关于支持云南省加快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2012年提出《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这些民族经济政策的具体区域化,对于民族经济政策的执行、实现民族经济政策目标,均能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民族经济政策总体以鼓励性政策为主

民族经济政策可以分为鼓励性经济政策与限制性经济政策。纵观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系列产业政策、贸易与民族用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对口支援和扶贫政策等均属于鼓励性经济政策。例如:《商业部、财政部关于1980年起提高民族贸易企业利润留成比例的通知》规定从1980年起,对经批准实行“三项照顾”地区民族贸易企业的利润留成比例由20%提高到50%,并对民族贸易三照顾地区的民族用品手工业企业所得税实行定期减征;国家对民族贸易企业实行优惠贷款,将优惠贷款利率由80年代初的3.3‰(一般商业企业为6.6‰)上调为80年代末的4.2‰(一般商业企业为6.6‰)、后又调为9.45‰(一般商业为11.85‰),并将贷款利率差返还民族贸易企业;1980年至今,还设立了专门用于少数民族地区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经济、文化、卫生事业的“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基金”;90年代至今,国家每年都坚持安排专项贷款用于扶持基层民族贸易网点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十一五”期间,政府出台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就多达有14个,共投入1670多亿元人民币支持民族地区的公路和水路建设。

可以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制定的一系列针对民族地区的经济政策均具有财政优惠、税收优惠、支持投资、产业倾斜的鼓励性。这是由民族地区整体落后的实际情况和民族团结、地区协调发展的客观需要决定的。

民族地区由于历史原因、自然原因导致产业基础薄弱,资本不足,技术创新能力弱、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不力等等落后状况。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民族问题,比较集中地表现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迫切要求经济和社会的加快发展愿望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矛盾。帮助民族地区发展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实现民族团结的最重要途径。民族地区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63.72%,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8.49%,从长远的、战略的眼光来看,中国经济发展的后劲和前景,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民族地区资源、市场的有效开发和全国各个区域的协调性发展。因此鼓励性民族经济政策是政府顺应各族人民的迫切愿望、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共同繁荣和进步的各种实际性干预的具体体现。

通过实施一系列鼓励性少数民族经济政策,民族地区已初步改变了传统农牧业为主的产业经济结构,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实力明显增强,各族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十一五”期间,中国民族地区的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3.1%高于全国平均增速。民族8省区的农村绝对贫困人口从2001年的3070多万人下降到1450万人。2013年,民族8省区GDP国内生产总值总计64533亿元,增速为10.7%(全国的增速为7.7%)。尽管民族地区发展形势喜人,但民族地区仍然落后的状况还没有从根本上转变,与全国平均发展水平特别是发达地区仍然有很大差距,且差距还有不断扩大的趋势。目前,我国80%的贫困人口集中在西部地区,民族地区人均GDP只有全国平均水平的78%。面对这样的实际状况,鼓励性的政策仍是我国民族经济政策的主体内容。

三、民族经济政策具有相对稳定性特点

党和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特点和需求,制定了一系列特殊经济政策,已经形成了稳定的民族经济政策体系。民族经济政策稳定是指现行民族经济政策在受到来自外部和内部压力的共同作用下,始终保持明确的目标,在一定阶段和政策范围内保持合理的经济政策结构,保持与外部环境大体相适应,完成整体运转正常的调控状态,而不是政策一成不变或者僵化。

首先,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民族经济政策根据变化发展了的客观实际进行政策微调,几代核心领导人均把“发展”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始终认为民族经济政策的最终目标是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逐步缩小与发达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正是这一认知稳定,才有了民族地区产业发展政策、深化改革开放政策、扶贫开发政策、财政照顾政策、税收优惠政策、金融扶持政策等一系列民族经济政策的稳定性。

其次,民族经济政策的方针、原则、立足点始终保持不变,是民族经济政策具有稳定性的重要原因。

“对口支援”是改革开放后民族经济政策一直坚持的重要方针。1979年4月,全国边防工作会议提出组织内地发达省、市实行对口支援边境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即北京支援内蒙古,河北支援贵州,江苏支援广西、新疆,山东支援青海,天津支援甘肃,上海支援云南、宁夏,全国支援。1982年,国务院转发了《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民委召开经济发达省、市同少数民族地区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座谈会纪要》,促进民族地区和发达省、市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大跨度的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1987年4月,《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进一步强调发达地区应做好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是一项历史使命。2010年,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计划从2010年开始的未来10年内,全国19个省市将对口支援新疆12个地(州)市的82个县(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12个师。至今,在对口支援这一方针指导下,各种援民族经济政策还在不断出台。

实事求是是党和国家在制定民族经济政策时一直遵循的重要原则。党和国家制定民族经济政策时,都会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民族特性、区域文化、复杂地理环境等多个方面的特殊情况。坚持少数民族经济政策必须同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做到实事求是,提出“在汉族地区实行的各方面的政策,包括经济政策,不能照搬到少数民族地区去,要区分哪些能用,哪些修改了才能用,哪些不能用,要在少数民族地区研究出另外一套政策,诚心诚意地为少数民族服务。”后继的领导集体继承了这一实事求是原则,强调民族经济政策既要认真吸收国内、国际好经验和好做法,又要防止简单照搬、盲目套用,民族经济政策必须重视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

国家帮助和少数民族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是民族地区经济政策的立足点。党和国家在推动少数民族经发展上一贯遵循自力更生的方针,提出自力更生是一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立足点,是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因此一系列民族经济政策都坚持国家帮助和少数民族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国家在财政、投资、人力及相关政策方面的倾斜,增强民族地区内在活力,依靠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自我发展,最终形成具有自我调节能力的民族地区经济体系。

综上所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民族工作的重心转移到了经济建设上,根据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具体实际,党和国家完善和创新了一系列民族经济政策,丰富了民族政策内涵,使我国民族经济政策具有鲜明的具体化、鼓励性、稳定性特点,在促进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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