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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制度范例(3篇)

来源: 时间:2026-02-11 手机浏览

循环经济制度范文

关键词:区域;循环经济;制度创新;实现途径

区域循环经济实际上是在循环经济理论指导下的重大实践探索,在空间层面上具有重要的应用实践意义。作为一项系统的工程,区域发展循环经济必然要有制度的支持,为了适应区域循环经济的发展需要,也必然要对现行的制度进行创新,当前我国区域发展循环经济在制度创新上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这方面的问题也成为了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大瓶颈,因此,加强区域发展循环经济的制度创新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和现实意义。

一、循环经济的制度创新理论和内容

1.循环经济的制度创新理论

一切创新活动都需要制度的保障以及制度创新的持续激励和约束,循环经济是经济发展模式的一种创新,区域发展循环经济也必然需要以制度化的方式使其得以固化,充分发挥制度的额作用,并通过制度创新来推动其获得可持续的发展。与循环经济有关的制度创新理论可以分为以下三点:

一是均衡与非均衡理论,均衡包括变量均衡和行为均衡,前者指的是对立变量达到一种均等状态,后者指的是对立力量达到一种均势状态,制度均衡就是在均衡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即制度结构处于一种相对满足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改变现行制度会遇到很大的阻力,没有强硬的举措,很难对现行制度进行改变,也就是说,制度创新实际上是在经历一场复杂且艰难的博弈过程;非均衡理论与均衡理论正好相反,制度非均衡体现为对现行制度结构的一种不满足状态,并试图进行进行改变,从发展的角度来看,制度非均衡是一种常态,就循环经济而言,其外部环境在不断变化,其制度就经常处于不均衡状态,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制度创新。

二是制度创新的供求理论,供求理论分为供给与需求两个方面,制度创新也要受到这两个方面的影响,并由不同的主导方面来对制度创新产生不同的影响,主要体现为供给主导型创新和需求诱致型创新,供给主导型制度创新是通过政府相关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引入,对现有制度进行创新,主要体现为权力中心具有创新的主观意愿或具备提供制度创新的能力;需求诱致型制度创新是在市场活动潜在利益的诱发下,对现有制度进行创新,主要具有创新目标明确、决策自主、过程更为经济的特点,需求的变动是制度创新的必要条件,为了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

三是制度创新的产权和国家理论,产权理论包括演进和人力资本两部分内容,产权实际上就是一种制度,演进理论反映的本质就是制度的创新,人力资本则是在特定制度下对不同市场主体之间关系的一种约束,产权理论与国家理论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产权的保护必须依靠国家的力量来得以实现,国家可以强制性实现产权,同样也可以通过自身的力量来组织产权制度的建立。由此可见,国家力量发挥积极或是消极的作用会直接关系到产权制度的效率,国家积极发挥其在制度创新方面的作用。

2.循环经济的制度创新内容

循环经济制度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包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道德规范,以及各制度之间的相互联系和补充,通过发挥激励、约束、统筹、内化等功能来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循环经济的制度创新内容包括诱因、主体选择、原则和框架等四部分内容:首先是制度创新的诱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最关心的是自身利润的实现,很少关心社会成本,政府部门有必要对其行为进行约束,将经济行为的外部负效应内部化;其次是制度创新的主体选择,制度创新的直接承担者应是个人、企业和政府,制度创新也必然要从这三个层次进行,但是在制度创新过程中也要认识到不同层次所处的不同地位,区域发展循环经济的主体应是政府,实施制度创新也必须是政府行为;再次是制度创新的原则,区域发展循环经济,实施制度创新,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动态性、整体性、实效性以及3R原则(资源化、减量化、再利用),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最后是制度创新的框架,制度创新是对社会利益分配关系进行重新调整,实现新的规制管理,这就需要对有关循环经济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进行重新梳理,明确区域发展循环经济的价值观,以便达成社会共识。

二、当前我国区域发展循环经济的现状以及制约因素

1.我国区域发展循环经济的现状

我国的循环经济起步较晚,但是在政策扶持下发展较快,在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指南》的指导下,全国大部分地区先后出台了一些旨在规范循环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推进区域发展循环经济的时机已经成熟,结合我国的额实际国情,初步构建了区域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并根据国家的区域开发战略,实施了梯级开发的区域循环经济发展战略转型模式,并在实践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当前我国区域发展循环经济存在的一些问题也不容忽视,主要体现为以下两方面:一方面是产业化水平不高,发展循环经济的目的就是在于实现经济的生态化,其基础则是产业的生态化,但是产业化进程的推进势必会受到当前经济体制环境的制约,区域发展循环经济的产业化水平普遍不高;另一方面是非均衡性发展,由于我国各区域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区域开发战略也各不相同,东部地区的循环经济发展水平要明显高于西部,东、中、西部的循环经济发展程度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2.区域循环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

我国区域发展循环经济缺乏必要的理论支撑,现阶段还很难实现对经济、社会、生态三者的整合,区域循环经济发展缺乏必要的激励机制,一方面是市场主体的动力缺失,主要体现在企业对区域循环经济发展的责任意识不强,缺乏责任感致使循环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不足,一直以来,我国的自然资源在统一管制价格背景下,生产成本并不受到重视,企业对新技术的应用也不积极,循环利用和清洁生产并没有落实到实际行动中;另一方面是环境税收政策的缺陷,现行的环境税收政策主要针对自然资源的收益,重点在于调节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并不是为了促进市场主体合理使用自然资源,难以对环境进行有效的保护,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还没有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税。

区域循环经济发展缺乏必要的约束机制,从目前的约束手段来看,效用并不高,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法律管制效率有待提升,我国现行的旨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比较多,如循环经济促进法、水土保持法等,但是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相关的配套措施难以发挥实效;另一方面是产权交易市场有待完善,产权问题通常涉及的层面比较多,在循环经济中体现得比较复杂,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自然资源交易权等相关制度缺少发挥作用的空间,常态制度在推进过程中面临的阻力比较大。此外,区域循环经济的发展无论是政府方面的推动机制还是社会公众方面的参与机制,都还没有形成,制度的落后和创新性不足,严重限制了我国区域循环经济的发展。

三、我国区域发展循环经济在制度创新方面的实现途径

1.强化循环经济的产权制度创新

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角度来看,区域发展循环经济首先要解决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其重点在于改革和创新现行的资源产权制度,资源环境问题的产生是由外部因素引起的,而外部因素是可以通过相适宜的制度设立来克服。现阶段,产权制度混乱、配置不当难以对滥用资源的行为起到有效的约束,致使环境资源问题越来越突出,因此,区域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在于产权制度的创新,产权制度创新的重点则是要突出对所有权的集中管理,加强产权市场制度建设,具体实现途径如下: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循环经济公共产权规制模式,公共产权规制模式要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首先要保证环境资源产权的市场化,此外还要使其使用权和经营权获得市场化,打破“公营”、“公用”的运行范式,并启动相关与之相关的配套制度。

2.建立循环经济的生态补偿机制

建立循环经济的生态补偿机制的目的在于能够使资源的使用者在对资源合理、合法利用中获得相应的补偿,从中受益。生态补偿是区域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手段,具体的补偿形式有三种:其一,国家财政补偿,如国家对西部地区生态建设的财政补偿;其二,项目支持,国家对循环经济产业化的实现予以政策上的扶持;其三,征收补偿税费,打通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资金渠道,确保资金运作的市场化和规范化。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应坚持“谁开发、谁受益、谁补偿”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平衡各方利益以及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在多个层面上推行循环经济,加强宣传教育,建立长效机制,使之成为区域循环经济发展的有力保障。

3.加强循环经济立法并完善相关税收政策

循环经济的制度创新必然要借助国家层面的强制性措施,主要体现为法律手段和政策手段,在倡导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应继续推进循环经济立法,在可持续发展原则和循环经济理论指导下,加强对当前区域发展循环经济存在的问题的分析和研究,建立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有针对性的实施细则,对环境保护、循环利用、清洁生产等问题进行统筹规划,明确循环经济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税收政策,设置专门的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税种,充分发挥税收的协调作用。区域发展循环经济,必然要有国家财政税收政策的扶持,引导企业开发循环再生资源,鼓励消费者使用循环产品,对资源开采、资源消耗、废弃物产生、再生资源产生、社会消费等环节进行统筹管理,充分发挥税收政策激励和约束作用。

4.积极培育循环经济主体意识

从宏观层面来审视区域循环经济的发展,区域发展循环经济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体现,是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主要途径,循环经济的发展必然要重视对环境效益的评价,经济的发展必然要考虑到环境因素,因此,有必要育循环经济主体意识,重视循环经济的非正式制度创新,建立社会公众参与机制,调动社会公众参与环保事业建设的积极性,为发展循环经济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结论

综上所述,区域发展循环经济作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部分,其在现阶段还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而要想解决区域发展循环经济存在的问题,必须从制度创新入手。循环经济的制度创新是区域发展循环经济的基础和重要保障,这是在传统经济发展模式基础上,经过反思后提出来的,是对经济发展模式的战略创新,而在现阶段,建立一套新的制度框架,有利于推动我国区域循环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汤建光.循环经济的制度安排与制度创新[J].经济问题探索,2009,13(4):175-177.

[2]张丽妍.发展循环经济的制度障碍与制度创新[J].理论探索,2009,18(5):83-84.

循环经济制度范文篇2

论文摘要:循环经济是缓解我国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资源严重稀缺的重要手段。文章通过对循环经济制度发展的障碍进行分析,为我国循环经济制度的创新体系构建提供了新的思路。

所谓循环经济,是指按照生态规律运行,实行资源循环利用和清洁生产的经济形态,它要求将一般经济活动纳入生态系统的运行轨道,力求在经济系统和生态系统之间建立一种协调、和谐的关系。因而,循环经济是一种以物质循环和提高生态效率为特征的发展模式,体现了人类对自身经济活动中所面临的环境与资源约束问题的一种现实求解。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我国已逐步将循环经济作为指导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原则和战略。因而,如何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通过制度创新克服原有制度框架存在着的根本性的制度制约与障碍,为循环经济的顺利发展提供根本保障,就成为我国顺利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问题。

一、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障碍

由于循环经济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在现行体制下发展循环经济所产生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并不能同时体现为企业收益的增加,这种投入和收益的不相匹配,决定了现阶段发展循环经济不可能成为企业的自觉选择。因而,我国循环经济发展主要面临以下制度障碍:

(一)政府强制性制度缺乏

强制性制度是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而施行的制度体系,它在构成一个特定社会结构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缺乏政府强制性制度的主要表现为:

1.我国现行的有关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以末端治理模式为立法核心,不能适应循环经济模式发展的要求。发展循环经济要求摒弃对废弃物进行被动的“末端处理”的思想及生产模式,而转换为在生产和消费的源头进行“管端预防”为主的模式,因此,要促进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就必须对现行的末端治理思想为指导的制度进行全面的修改和废除。

2.我国现行环境和资源法律制度没有具体明确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也缺乏更加具体的专项法律法规。法律细则也比较笼统,缺乏系统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普遍偏轻,极少追究刑事责任,因而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强制性都受到极大的制约。如《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可再生能源法》等,都没有具体明确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实施缺乏强制力。

3.各级地方政府的强制性制度供给意愿和能力不均衡,阻碍了我国循环经济的全面执行。虽然我国中央政府表现出强烈的循环经济制度供给意愿,但是由于我国各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一些资源富集而经济基础薄弱地区的地方政府缺乏提供有效循环经济制度的意愿,往往采取过度消耗自然、环境资源的方法以求得经济发展、就业增加、收入提高,至于经济运行是否符合循环经济的要求,则常被忽略。

(二)市场诱导性制度不健全

市场诱致性制度指通过市场制度不均衡供给,诱导交易主体在响应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变迁,其是构成一个特定社会结构的重要潜在运行制度。我国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市场诱导性制度缺乏主要表现为:

1.资源定价机制不健全。循环经济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目标,健全的市场价格机制能够使资源价格真正成为利益范畴,使它的变动对企业利益的增减有直接影响,具有较强诱导力量而能左右企业活动。其完全可以通过控制资源的价格,进而改变企业的利益来促使企业主动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但是,目前在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我国资源定价制度的不健全,使得市场机制无法发挥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作用。

2.市场产权制度不清晰。科学的产权制度是经济运行的根本基础,可以促使产权拥有人和产权使用人愿意为循环经济投入改革成本。由于我国缺乏市场化的产权制度,在长期的经济发展过程中,资源和环境是作为一种半公共产品来使用,在产权上具有非排他性,因而存在着严重的搭便车行为,从而导致环境使用(污染)和资源开采的低成本性,不仅违背了等价交换原则,也造成了资源的紧缺和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

3.技术创新制度发展落后。由于循环经济的发展不仅是废旧资源的回收和利用,更重要的是资源综合利用率的提高。目前我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创新制度发展落后,和发达国家差距很大,制约了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此外,由于我国对知识产权还缺乏有效的制度保护,也限制了企业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资源节约型技术的积极性。

二、循环经济制度创新体系构建

合理的制度创新是循环经济顺利发展的根本保障。理论和实践充分表明,制度创新是一个企业、一个地区乃至一国经济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它通过调整制度来安排和协调经济利益主体关系,有效刺激与规范经济主体的行为,为经济持续发展不断注入新的活力。根据上文分析,我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我国循环经济的制度创新体系:

(一)构建循环经济的法律制度创新体系

法律制度是循环经济制度创新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制度。它是规范各个行为主体,明确消费者、企业和各级政府在循环经济方面的义务和责任,使其按照循环经济的规律进行生产活动的基本约束和依据,同时将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问题统筹考虑,解决目前环境保护法律与资源性法律相互分割,环境执法和资源管理相互脱节的问题。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体系应包括3个层次:综合性的循环经济法律;专门性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在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中充实能够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规定。

(二)加强循环经济的领导和监管组织制度创新体系

制定法律和政策是重要的,落实和监督执行更重要。首先,应考虑设立专门的、至上而下的循环经济领导和治理组织体系,赋予更大的执法权限,加大执法力度,使循环经济建设真正有组织保障,以克服由于涉及农业部门、林业部门、环保部门、国土资源等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导致的多头管理、政出多门、政策冲突或政策盲区等问题;其实,应改变过去对领导干部的考核方法,明确将循环经济纳入政府决策者政绩的考核体系,建立新的评价和考核指标体系;最后,应建立全国性的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各级政府自上而下层层签订循环经济建设目标责任制,督促其行使循环经济职能,抑制地方保护主义。

(三)建立技术创新制度、产权制度和资源定价制度的互动创新体系

一方面,通过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资源的产权制度创新,明晰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资源的产权,形成排它性的产权机制,使得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资源不再是一种无价的公共产品,并能够通过资源定价机制显现其稀缺价格,使得市场竞争主体可以将其与劳动力、土地及资本一样,作为生产要素计入企业成本,诱导企业主动寻求对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资源更合理利用的环境友善技术,推进面向循环经济的技术创新。另一方面,在环境容量资源产权可转让的情况下,对更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资源的技术需求就会增加,新的需求就会对现有技术创新制度的供给带来影响,主要表现为对技术变迁的激励制度和技术产权的保护制度的强烈需求。从而带来环境友善技术的开发与应用更加迅速。而环境友善技术的普及与推广,则会促进自然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和环境容量资源供给量的逐渐增加,从而形成技术创新制度、产权制度创新和资源定价制度的良性互动演进,推动循环经济的全面发展。

三、结论

循环经济制度范文

论文摘要: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是新型业化道路的最高形式,也是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全新的经济运行模式。本文在分析了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基础上,论述了建立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并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路。

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是新型丁业化道路的最高形式,也是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全新的经济运行模式。一些发达国家把循环经济确定为国家的发展战略,并在立法上加以确认、保护和促进。我国政府也提出,要尽快建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因此,对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问题进行理论思考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经验

世界上最早对循环经济进行立法的国家是德国,早在1978年,德国就推m了“蓝色天使”计划,制定了《废物处理法》和《电子产品的拿回制度》。1994年,德国制定了在世界上产生广泛影响的《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该法于1998年重新修订。1998年以后.德国政府根据《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又先后制定了《垃圾法》(1999年)、《联邦水土保持与旧废弃物法令》(1999年)、(2OO1年森林经济年合法伐木限制命令》(2000年)、《社区垃圾合乎环保放置及垃圾处理场令》(2001年)、《持续推动生态税改革法》(2002年)、《森林繁殖材料法》(2002年)、《再生能源法》(2003年)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从而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关于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另外,其他欧洲国家也制定或修正了自己的废物管理法,如丹麦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挪威政府于2003年修订了《废电子电机产品管理法》,扩大了有关主体的循环经济责任;瑞典于1994年通过了关于包装、轮胎和废纸的“生产者责任制”法律,并先后制定了关于汽车和电子电器的生产者责任制的法律法规。

其他许多周家也不同程度地制定了相关的环境立法,充实了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例如,美国1965年的《固体废弃物处理法》,先后经过1976年、1980年、1984年、1988年、1996年的五次修订,完善了包括信息公开、报告、资源再生、再生示范、科技发展、循环标准、经济刺激与使用优先、职业保护、公民诉讼等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的法律制度。又如,日本是一个资源比较贫乏的国家,长期以来,其资源主要依赖从国外进口。因此,日本特别重视资源的节约使用,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旨在节约资源的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从而构建比较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日本于1991年制定了《回收条例》,1992年制定了《废弃物清除条件修正案》,2000年通过了《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的基本法》、《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家用电器再生利用法》、《环保食品购买法》、《食品循环资源再生利用促进法》、《建筑工程资材再资源化法》、《容器包装循环法》、《绿色采购法》、《废弃物处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二、建立和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是各国循环经济法的共同价值。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主要借助于预防优先原则、循环利用原则、合理处置原则、适当分责原则渗透于循环经济法规范之中。预防优先原则强调废物的事前控制,体现的是积极防控的资源环境思维;作为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循环利用原则的实质在于“物尽其用”;合理处置原则要求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无法通过循环方法予以消除的废物的环境危害;适当分责原则旨在使不同的循环经济参与主体承担与其身份相适应的法律义务。

1、预防优先原则。在生产、服务、消费中充分利用原料、能源和产品,尽量减少弃用物、副产品的产生,以从源头控制资源环境问题。预防优先原则要求法律规则的设计有助于促进产品体积的小型化、产品质量的轻型化、产品功能的增大化及产品包装的简化,以减少废物的排放。环境法的预防优先原则表明,环境法不仅限于抗拒对环境具有威胁性之危害及排除已产生之损害,而是预先防止其对环境及人类危害的产生;对具体产生的危险立即做出反应不是该原则的主要目的,其首要功能为,在根本无危险出现或有出现可能时预防性地对“人”加以保护或对生态环境加以美化。这种理念同样适用于循环经济法。现代资源环境问题凸现以前,就存在各种降耗、抑废的理念和实践,不过,其主要着眼于资源和产品的经济效用,而现代法律制度同时也突出环境安全。设备内物质循环、生产少废产品和引导消费少废、少害产品是贯彻预防优先原则的重要途径。预防优先是将危险控制于未来、并创造规划和保存未来世代的环境空间及资源的原则,它是循环经济法实现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首要依托。

预防优先原则蕴涵有积极实现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理念。与事后处置相对应,预防优先原则强调废弃物的事前控制,是一种积极防控的资源环境思维。初形成时,环境法突出污染的治理和生态破坏的恢复;而现代环境法,特别是循环经济法,不仅观念上而且制度上已发生根本性转变。

2、循环利用原则。对于在生产、服务、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废物要尽可能地继续予以使用,直至失去利用价值。“3R”和“4R"原则中的“再利用、再循环、再回收、资源化、无害化、重组化”体现的正是循环利用原则。作为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循环利用原则要求循环经济法的制度安排应有利于“物尽其用”,特别是能使原料和产品在反复利用中实现功用最大化。

3、合理处置原则。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无法通过循环方法予以消除的废弃物的环境危害。废弃物的利用优先于处置,但是,当某些废弃物无法进行再利用、再生利用、热回收时,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就必须采取适当措施弱化、甚至去除其不利影响,或者进一步挖掘其利用价值。合理处置原则是指循环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应有助于及时、恰当处置废弃物。环境安全兼顾资源效率是废物处置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4、适当分责原则。循环经济法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实现依托于循环经济法的实施,而其有效实施离不开各类主体的积极参与。参与循环经济法实施的主体可分为政府、经营者(包括代表性组织)、公众(包括代表性组织),但不同的循环经济参与主体承担的法律义务应当合理区分,此即适当分责原则。该原则体现于各国的法律安排中。日本法强调,“为了建立循环型社会,必须使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公众在合理承担各自责任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措施,并使其公平合理地负担采取措施所需的费用”;而且,还具体划分了政府、企业和公众的责任。循环经济法既然是各国政府促进本国循环经济法发展的法律规范体系,那么,其相应的制度安排就要遵循这一精神,把政府、经营者、消费者的行为限定于适当的范围,使其互相配合,互不干扰。

三、构建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对策

1.绿色GDP核算制度。绿色GDP是在传统GDP核算中扣除包括城市大气污染引起的健康损害、室内空气污染造成的健康损害、水污染、铅等重金属和有毒物质造成的污染损失、酸雨损失等。由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资源浪费的货币折算在世界上还没有公认的方法,因而绿色GDP等指标的核算存在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但仍然可以从比较的角度,在每项经济活动的经济增长数值后面列上该项经济活动所造成的环境质量升降、生物多样性增减、资源开采或消耗总量、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防治投资额度等事项。

2.计划、规划和布局制度。一般来说,循环经济发展计划应以国家环境保护计划为基础,包括循环经济的发展方针、分期目标、考核目标、计划性对策和重大项目等事项。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各地方要针对区域的环境资源情况和外来资源的实际,对地区产业结构体系的功能进行重新定位,调整地区内的产业结构和企业空间布局,明确循环经济的目标、任务以及要采取的政策措施,确定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的名单,保证循环经济战略的顺利实施。如对于生态脆弱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在加强政府财政补贴的前提下,应规划为保护性有限开发的区域;在一些资源枯竭型城市,可以把伴生矿和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规划为接续产业。

3.有效管理和监督制度。具体措施主要有:一是建立循环经济的综合指导、协调、监督和专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行政监督管理体制;二是有效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加强市级环境资源保护垂直管理改革的力度,试行大区环境保护和国土资源巡视员制度,提高环境资源监督管理的权威性和效率;三是施行全新的政绩考核标准,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在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方面的干扰,确保循环经济的模式的实施能落到实处。

4.法律义务和责任制度。为了全面明确消费者、企业和各级政府在循环经济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国际上除了坚持“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养护、破坏者恢复”原则外,还逐渐发展了“消费者最终承担、收益者负担”和电子产品的生产、经销者负责回收等原则。如日本2001年的《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的基本法》把义务主体划分为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经营者和国民。英国1995年《环境法》规定了国务大臣的条例制定义务、义务者类型、企业回收符合标准的义务、经济代价义务等。一些国际条约甚至明确了成员国政府的义务和责任。对于这些义务与责任机制,我国有必要借鉴、吸收或完善,尽快建立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