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解读范例(3篇)
治安管理处罚法解读范文篇1
关键词:罪犯大众传播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是我国监狱法制体系的主干性。该法对监狱行刑的基本原则与制度、刑罚的执行、狱政管理、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以及罪犯在服刑期间享有的权利和应尽义务等事项作了全面的规定。
罪犯虽然是受到刑罚处罚的人,但作为人权的主体和国家的公民,他们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同时仍享有法律确认的权利。《监狱法》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应享有的权利和合乎人道的待遇以及监狱管理人员必须对罪犯实行的文明管理,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66条、67条的规定,实际隐含了对罪犯接触和享用大众传播资源的利益认可与关照:
第六十六条罪犯的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应当列入所在地区教育规划。监狱应当设立教室、图书阅览室等必要的教育设施。
第六十七条监狱应当组织罪犯开展适当的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
这两个条文中含有要求监狱设立图书阅览室、开展适当的文化娱乐活动的内容。图书阅览室是提供书籍和报刊资料的场所,(1)文化娱乐活动的常见形式就是读报、听广播和看电视。所以,设立图书阅览室和开展适当的文化娱乐活动的目的,应该包括依法为罪犯提供接触大众传播的条件和机会。曾参与《监狱法》制定的法律工作者,对该法第67条的释义也表达了同样的看法。释义者指出:“组织罪犯开展适当的体育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有助于罪犯的身心健康,增强罪犯生活情趣、充实罪犯业余生活、活跃改造气氛,提高改造质量。因此,本条将组织罪犯开展适当的文体娱乐活动作为监狱一项法定义务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下来。实践中,罪犯文体娱乐活动的形式有多种多样。监狱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球类、棋类比赛,成立文艺演出队,设立文艺活动室等,也可以通过读书、看报、听广播、看电视电影等开展不同形式的文体娱乐活动。通过组织内容健康、活泼向上的文体娱乐活动,寓教于乐,促进改造。”(2)
事实上,根据我国法规的规定,凡是以国家强制力将一定成员隔离于社会、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场所和设施,包括已决犯监狱、看守所、劳教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等,都应该为被依法隔离其中的囚犯(3)提供接触和享用大众传播资源的适当机会和条件。公安部制定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1982年)、《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982)、《收容审查所管理工作暂行规定》(1984)、《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1991年)、《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制定的《劳动教养教育工作规定》(1993年)等,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4)
不言而喻,基于刑罚的性质和监管改造的需要,囚犯在关押场所内以大众传播为对象的视听阅读活动,必然经过执行刑罚的法律关系的过滤,从而在内容上表现出它们的不完整性,有的自由会受到限制,某些权利可能被暂停行使。例如,根据司法部制定的狱政规章《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规定,监管改造机关将对囚犯的媒介视听自由予以约束。该规范第30条规定:“按规定时间听广播、看电视。收听、收看时,坐姿端正,不准从事其他活动,不准闲谈走动,不准擅自开闭、选台。”第57条规定:“本规范是罪犯接受改造必须遵守的言行准则,是考核罪犯和改造表现的一项基本内容,是进行评审的一个基本条件和实施奖罚的重要依据,所有罪犯都必须严格遵守,付诸实施。”尽管已有学者指出,《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第30条的规定,单纯强调罪犯行为矫止,而对分级处遇(5)的需要缺乏应有的考虑。这一规定适用某一级别的罪犯也许是适宜的,适用各级别罪犯则显然过于严厉,不利于激励罪犯接受改造。(6)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因触犯刑律而身处监管羁押场所的公民,其享用大众传播资源的权益之享有与行使将受到更多的约束与限制。
不过,有一点值得讨论的是,国内有关狱政管理的规范文件,通常将允许罪犯接触和享用大众传播资源单纯认定为一种加强改造,接受教育的手段。如果这样的话,就意味着罪犯只有在接受感化教育时才能享有这些处遇,当感化教育的施行者认为另一种方式更为有效的时侯,罪犯接触和享用大众传播的机会和条件就会随时削减甚至全部失去。笔者以为,倘若将改造罪犯当成确认其接触与享用大众传播资源的唯一理由,则无异于否定了罪犯首先是作为一个具有基本人权需要的主体存在的事实。对于罪犯而言,享用大众传播资源不应仅仅是一种与劳动改造并列的教育改造手段,而且应该是作为公民和人权主体基于法律及人权之要求,应当依法享有的一种基本处遇。
根据上世纪50年代以后国际社会先后形成的一系列有关囚犯权利的国际协议或公约的规定,罪犯人权的内容之一,就是“同外界接触权”,即不应将囚犯完全隔离于外部世界,而应注意培养罪犯适应社会的能力,以便今后能够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7)因此,囚犯应获准在必要监视下,以通信或接见方式,经常同亲属和有信誉的朋友联络,同时,还应允许囚犯阅读报章杂志和特种机关出版物、收听无线电广播,以使他们能够经常获知比较重要的新闻,获得健康的文化娱乐。比如,1955年第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人权约法《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39条就明确规定:
“囚犯应该以阅读报章杂志和特种机关出版物、收听无线电广播、听演讲或以管理单位核准或控制的类似,经常获知比较重要的新闻。”(8)
国际人权法确认的上述囚犯权利原则,在我国的法治实践中亦有所体现。我国发表的第一份人权白皮书——《的人权状况》(1991年)指出:
“中国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阅读报刊书籍,可以看电视,听广播,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娱活动。”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改造罪犯的状况》(1992年)也曾介绍:
“罪犯可以阅读报刊书籍、听广播、看电视,了解国内外大事,与外部对保持一定联系。”
“监狱、劳改场所均设有图书室、阅览室,备有、文化、文学、等书籍和各类报刊,供罪犯阅读,同时允许罪犯自费订阅报纸、杂志。”
国内的新闻媒体,亦对狱中罪犯的视听阅读生活时有介绍和报道。(9)所有这些针对服刑人媒介使用自由的限制与保留,无不体现了我国惩罚与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和社会主义法治的人道主义原则,同时也说明,在文明社会中,接触与享用大众传播资源,业已成为我国罪犯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处遇。
注释:
*本文所说的大众传播资源,泛指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大众媒体面向公众提供的各种精神产品和传播服务。
(1)公安部制定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第107条第2款规定:“监狱和劳改队设立犯人图书馆,大队或中队设阅览室;农业劳改队以大队或中队单位设立图书馆、阅览室。图书馆要有选择地订购各类政治、文化、科技和文学等书籍。阅览室要选订各种全国性发行和本地区发行的报刊杂志。并允许犯人自费订阅有利于改造的书报杂志。要办好墙报、黑板报。有条件的劳改单位,还可以办《劳改小报》或专刊。”上述规定可以作为理解《监狱法》第66条有关设立图书阅览室事项具体的。
(2)参见孙琬钟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释义全书》(第3卷),中国言实出版社,1996年,2384-2385页。
(3)在监狱法的中,“囚犯”概念的指称范围比“罪犯”更广泛。前者一般泛指广义的监狱关押对象,其内涵是被国家强制力通过特定设施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与社会隔离的人员;其外延包括:被判处剥夺自由刑罚之罪犯,被逮捕、刑事拘留之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处以治安、司法拘留者,被劳动教养者等。而后者仅指已决犯监狱的关押对象。(夏宗素、耿光明、冯昆英:“新中国监狱学的回顾与前瞻”,《中国监狱学刊》1999年第5期,13-14页)
(4)《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35条规定:“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设置教室、图书馆、阅览室,运用电影、电视、广播等进行辅助教育。经常组织劳动教养人员开展文体活动,编写墙报,自编自演有教育意义的文艺节目。”《收容审查所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第8条第2款规定:“每天要让收审人员听广播、看报纸。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图书室或阅览室,还可以组织收审人员看电视。”《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42条第2款规定:“看守所应当组织人犯收听广播,收看电视,阅读书报,进行时事、政策、法制教育,活跃生活。”《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强制戒毒所应当组织戒毒人员收听广播、收看电视、阅读书报、参观学习、自编自演文艺节目等活动,活跃戒毒人员生活。”《劳动教养教育工作规定》第51条规定:“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相等手段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活跃劳动教养场所的文化生活。”
(5)“处遇”是伴随着刑事实证学派的产生而出现的一个监狱法学范畴。刑事实证学派对刑事古典学派设计的刑罚体系对犯罪的控制能力产生怀疑,提出应对不同的罪犯实施不同的对待和矫治,不能单纯依赖刑罚来控制和预防犯罪。本文所称的处遇,泛指国家对罪犯所采取的监狱处置措施。
(6)参见夏宗素、翟中东:“试析监狱法律体系内规范的协调”,载于《犯罪与改造研究》1996年第1期,5-7页。
(7)参见赵运恒:“罪犯权利论”《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4期,82-83页。
(8)刑法改革国际编写的《〈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详解》,对该规则第39条有以下的说明:良好的实践应当是一般都允许囚犯全面接触监狱外面所有合法的新闻媒体。对这一规则的例外应当仅限于保障拘禁安全方面的理由,如对有助于从拘禁中脱逃或在监狱暴乱的物品可以限制。为了来限制接触信息不是良好的实践。治疗依赖于与外界保持联系。因此,系统的剥夺关于当前事件的消息从理性上不能被看作是—种治疗的形式——特别是对于旨在保障囚犯释放后作为全面参与的公民回归社会的治疗措施而言。
根据这一出发点,第39条规则对监狱当局规定了一项附加的责任,即提供接触“较为重要的消息”的机会,甚至对那些因为某种原因不能自己获得此类消息的囚犯也是如此。监狱图书馆中应当订阅最重要的报纸和杂志。允许囚犯订阅监狱外面各种合法的杂志是良好的实践。应当鼓励私营机构为贫穷的囚犯免费订阅报纸和其他杂志。
治安管理处罚法解读范文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罚执行中有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但是多年来我们对社区矫治的系统研究却不多。近年来,随着监管改造工作社会化的深入,社区矫治逐步引起了人们的关注。研究探索社区矫治,首先要弄清何谓社区矫治。笔者认为,社区矫治是指把罪犯放在社区,依靠社区力量对罪犯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治的行刑制度,是一种非刑罚替代处置的办法。为深入地理解社区矫治的涵义,掌握它的特点,可以从四个方面进一步分析:
一是社区矫治的对象是正受到刑罚处罚的人员,决定了社区矫治是一种刑罚执行工作。依我国《刑法》、《刑诉法》和《监狱法》的规定,在社区矫治的罪犯有经法院判决和裁定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假释和暂于监外执行的罪犯,还有监狱机关批准的保外就医、试读、探假和监外执行等罪犯。对这些罪犯的监管矫治,仍然是刑罚执行工作。这是社区矫治的本质属性,社区矫治并不因为罪犯处在非监禁状态而可忽视它的刑罚本质。这个本质属性,规定了社区矫治具有刑罚的强制性、处罚性和法律的规定性等特征,应当体现刑罚的打击犯罪、预防犯罪、改造罪犯的目的。社区矫治虽然有社区力量参加对社区矫治对象的监督帮教工作,但是,作为一种行刑权应当由司法机关行使。这是区别于社区预防犯罪的工作和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要标志。
二是社区矫治把罪犯放到社区改造是行刑方式的改变。刑罚执行的方式,从自由度的剥夺程度来分,一般分为监禁、半监禁和非监禁三类。比较而言,把罪犯关押在监狱是最严的行刑方式,把罪犯放在社会执行刑罚是最宽的行刑方式。实践中出现的部分时间关押在监狱、部分时间放到社会的刑罚执行方式,可称为半监禁,它是监禁刑和非监禁刑的过渡形式。社区矫治采用半监禁和非监禁的行刑方式,只是改变刑罚执行状态,惩罚和改造罪犯的目的、任务没变,因此它是惩罚和改造工作的延续,是对监禁刑的补充。
法制建设与社会治理法治化中的思考三是社区矫治的刑罚执行地点在社区。这是社区矫治作为刑罚执行工作区别于其他形式的重要特点。执行地点的变化,决定了罪犯改造方式的完全社会化。在社区矫治中,罪犯的活动没有大墙限制,日常生活不处于直接的严格的监控,罪犯的生活方式由罪犯自己选择,他们的就业、消费、学习、闲暇生活等融入社会环境等等。这种方式与监禁相比,在强制性前提下,罪犯摆脱了机械的服从,有一定的自主性,罪犯直接地感受到社会的要求和社会责任。社区力量在罪犯改造中的作用也有了明显的改变,成为落实社区矫治任务的主要力量。在罪犯的社会生活的过程中去完成社区矫治的任务,去体现教育人、改造人、挽救人的思想,并以罪犯对社会生活的适应情况来反映矫治效果。
四是社区矫治是行刑社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发展,监管改造工作与社会的联系更紧密,实践中产生了社会教育、社会参与、社会帮教、行刑社会化和社区矫治等概念。弄清他们之间尤其是行刑社会化与社区矫治之间的关系对于系统推进监管改造工作的社会化进程是十分必要的。行刑社会化应当是指刑罚执行工作的社会化,它是系统的工程,包括三个部分:监禁刑执行中的社会参与、社会教育、社会帮教等工作;半监禁和非监禁刑的社会矫治;罪犯回归社会后的社会保护。因此,社区矫治应当是行刑社会化的一个部分,是行刑社会化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
二、对探索社区矫治工作意义的认识
社区矫治是现行刑罚执行工作的一项新探索。无论从历史还是现实的角度,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践的角度,无论是从罪犯个人还是社会的角度,这项探索都有它的意义所在。
1.社区矫治是世界现代行刑制度的发展趋势
20世纪前后,世界行刑思想逐步从“报应刑”思想向“教育刑”思想转变,对罪犯进行教育和矫治引起关注和重视,推进了现代监狱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在发展中人们发现重视教育矫治促进了罪犯的改恶从善,但是监禁对罪犯身心带来的各种弊病仍不能避免,监狱的封闭隔离强制的生活方式与罪犯回归社会适应社会的要求存在着极大的反差,单靠监狱的教育仍不能降低高犯罪率和高累犯率。为此,监狱进行了各种社会化行刑工作的探索,出现了学习假释、工作假释、归假制、中途监狱、释前辅导中心等等形式,许多国家逐步将社区矫治作为行刑制度,列入法律规定。社区矫治促进了行刑制度的发展。行刑过程中采用开放式处遇,减少对自由的限制,增加罪犯与社会的接触,缩短罪犯与正常社会生活的距离,成为当代一种行刑观念。刑罚执行出现宽和、人道的趋势。
世界行刑制度的发展对我们探索社区矫治有很多启发:一是在罪犯增加、监狱资金不能完全满足需要时,把没有再监禁必要的罪犯放到社区改造,一定程度上能缓解监狱人口拥挤,降低行刑成本,使监狱得以更好地运行;二是在提高监管改造质量,降低重新犯罪率的要求下,社区矫治为罪犯提供了从“监狱人”到“社会人”转变的条件,既维护了刑罚的严肃性,又帮助罪犯减少对社会生活的不适应,使他们尽早融入社会,自立于社会;三是在社会重视维护人权的环境中,社区矫治的实行,防止和减少监禁刑的与世隔绝对罪犯带来的不良影响,消除罪犯的“监狱化”人格,体现了对罪犯人权的尊重,顺应了现代文明的发展。因此,世界行刑制度的发展揭示了这样一个道理:社区矫治不是主观意愿的产物,而是一种客观发展的产物。当监狱制度发展到一定时候,它是一种必然的、积极的选择。
2.社区矫治是新时期社会发展对我国监狱工作的要求
专门机关和群众路线相结合是我国政法工作的一贯方针。根据这个方针,在刑罚执行中,依靠社会力量,运用社会教育资源,加强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创造了许多好方法、好形式、好经验。就把一部分罪犯放到社会进行改造来看,早在革命根据地时就创造了许多适应战争环境的监外执行方式,作为监禁刑的补充,如保外服役、限地执行、战时分遣、回村执行、春耕秋收假等。建国后,我们通过立法对假释、管制、缓刑、保外就医、放假探家等非监禁形式作了规定,对群众监督帮教等方法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一些有识之士曾提出过对短刑犯、初偶犯采用非监禁方式,试行放到社会改造的建议。由此可见,作为社区矫治的运用社会力量、群众力量来改造罪犯的思想,是监狱工作一贯的重要的执法指导思想。
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监狱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是押犯大幅度增加。全国的押犯总数已比20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增加了20%以上。目前呈现继续增长的态势,据法院的统计,1999年全国法院判处犯罪分子60万余人,比上年上升14%,2000年判处64万余人,又比上年上升6.28%,对监狱收押带来困难;二是监狱体制改革滞后,资金不足,行刑成本不断提高。尽管国家财政投入不断增加,但是还难以适应不断增长的需要,难以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情况;三是由于押犯增多,结构变化,责任加重,干警警力满足于日常看押管理,呈现相对不足,工作发展的要求与警力配备的矛盾加大;四是社会变化发展既快又大,罪犯刑满释放后不能适应,就业安置困难,基本生活缺乏保障,有的反社会意识严重,出现重新犯罪率增长,大案要案多数是他们所为。刑释人员重新犯罪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社会的发展需要稳定的秩序,要求监狱提高改造质量,把罪犯改造成为合格的社会人。面对监狱的现状和发展要求之间的矛盾,改革行刑方式,探索社区矫治,是顺应形势要求,提高改造质量的一个途径和方法。
3.社区矫治是上海监狱改造工作社会化发展的重要标志
多年来,上海监狱充分重视运用社会力量加强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在监狱工作改革的过程中,出现了积极探索监管改造工作社会化的势头。白茅岭监狱成立“宽管村”,少管所组织少年犯到工厂试工、到学校试读,提篮桥监狱组织临释罪犯随车外出劳动、组织罪犯中的智力人才易地改造等等,尽管这些探索现在有的已经停止了,但它们都体现了对社区矫治有意义的探索。近几年,上海监狱改造工作社会化有很大发展,监狱工作与社会的联系面、联系方式、联系的内容、联系的频率都大大拓展,全局组成了一支1000多人的社会帮教志愿者队伍,在大墙内社会法律事务所建立了法律服务基地,社会劳动部门建立了就业指导基地,公共图书馆建立了狱内图书站,形成了“一支队伍”、“三个基地”的新工作平台,成为上海监狱改造工作社会化的鲜明特色。一些监狱从实际出发,不断进行新的探索,对临近释放的罪犯试行通过探假加强适应性的回归社会训练,对个别家有特殊困难的女犯试行半监禁的方式等等,稳定了罪犯家庭关系,促进罪犯社会、家庭责任感的增强,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社会,有利于社区的稳定,得到社区群众的认可和肯定,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通过工作,社会化的观念更深入人心,社会化的形式进一步拓宽,促进了监管改造质量的提高。
从大环境来看,上海监狱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新的发展。上海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加强,社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体制的完善,对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不断落实等等,为开展社区矫治创造了一些基本条件。上海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发展,也必将为探索社区矫治创造了更好的条件。特别是当前随着加强社区基层政权的建设,一些行业出现了专业工作向地区街道下移的现象,出现社区教师、社区医生等。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也对未成年犯试行“暂缓起诉”、“暂缓审判”等办法,并探索在地区建立预防犯罪的基地。因此,上海的良好环境和氛围有利于我们探索社区矫治工作。
在这样的形势和背景下,上海监狱工作应该融入社会大环境,走出监狱大墙的束缚,作出顺应社会发展的探索,体现与上海城市地位相适应、与国际行刑趋势相衔接的要求,推动行刑制度的改革和加强。在新的探索过程中,促进上海监狱工作的新发展。
三、对社区矫治工作制约因素的分析
一个新事物的产生和发展都有一个曲折的过程。作为新的事物,总是在辨证否定中发展的。它与传统的、现实的发生各方面的矛盾和冲突,在矛盾中才取得发展。社区矫治的探索,也有许多制约因素,分析它的制约因素,才能在探索中把握工作的方向。目前,主要有三方面的制约因素:
1.法律规范的制约
现行法律对社区矫治没有系统明确的规定。我国的刑事法律体系由实体法和程序法组成,刑事执行法律依附于程序法,它的法律体系不完备。在社区矫治上,谁执行,对谁执行,怎么执行,缺乏系统明确的规定,呈现滞后性。没有法律授权,探索的风险性很大,工作会受到束缚。
社区矫治作为一种行刑方式,就要明确刑罚执行主体,即社区矫治主体。目前,缓刑、管制、假释、保外就医等非监禁的执行主要由公安基层派出所负责,由于警力不足,社会治安管理的任务又很重,实际上对非监禁的罪犯的监督管理流于形式,处于失控。要探索社区矫治工作,这种治安管理与刑罚执行混合的工作方式显然很难适应需要。当然,我们可以探索公安、监狱、地区共同协作的方式,但是行刑权分散行使带来的许多矛盾仍不能忽视,最终仍然要解决主体问题。社区矫治要成为一项专业化的工作,就要研究行刑主体的统一性和行刑主体的专业化。应该有统一的机构,具备专业知识的专职执行人员,实行规范的制度,有利于提高行刑效益,实行公正执法,实现刑罚的目的。统一刑罚执行工作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必然选择。
转贴于现行的法律对社区矫治没有规定,对非监禁刑的规定比较原则难以操作。根据现行法律,罪犯适用监外执行的形式不多,面小人少,单靠假释、保外就医形式不能完全适应不断发展的改造工作需要和社会稳定的需要。对假释、保外就医等,法律规定了“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条件,但没有具体的可操作的标准,容易产生各自的理解和掌握。对假释、保外就医的罪犯有监督的规定,但对罪犯的权利和义务、奖励和处罚、基本生活保障等都没有规定,对表现好的假释犯能否缩短考验期也无明确的规定等等。
由于缺乏法律的支撑,容易产生依法执法和不断探索之间的不同看法和意见,对具体执行的事项掌握标准不一。对“法律没有规定的能不能探索试行”有不同意见,存在“先制定法律”还是“先行实践探索”的分歧。
2.思想认识的制约
对新事物总有一个认识过程。在探索社区矫治工作中,会有各种各样的思想认识问题,有的会对探索工作带来影响。主要是:
一是传统的“重刑主义”思想影响。执法工作中,存在重处理打击,重关押监禁的倾向,思想上往往不担心打击过重,而担心被视为“打击不力”,刑罚的教育、改造、惩罚的复合功能有时被单一化为惟一的打击惩罚功能。在这种思想影响下,人们会把一些罪犯放回地区改造与当前从重从严打击的刑事政策对立起来,产生误解。
二是传统习惯思维的惯性影响。社区矫治的实施要求对现行的行刑方式作出改变,这种改变会遇到传统思想、习惯做法和经验的限制,有的可能成为阻力。如多年来减刑比例不断增长,假释却面小人少比例不大,假释的立法意图不能实现。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思维习惯来看,我们往往注意了减刑能及时兑现奖励,有效地激励罪犯改造,但是对减刑的弊端注意不够。减刑后罪犯表现反复无法撤消,对近期犯缺乏激励,减刑释放到社会对其约束小等问题,从假释来看,虽即时激励效应相比差一些,但是对罪犯改造始终有个激励目标,释放到社会后自我约束力大,而且在“监狱人”到“社会人”之间形成了一个过渡阶段,有利于罪犯的再社会化。实践也表明假释犯重新犯罪的极少。同时,减刑释放和假释释放到社会后出现问题,监狱的责任不同,假释没有减刑来得保险。此外,在社会地区方面,习惯于做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但对扩大假释却担心增加管理难度,增加工作量,增加不稳定因素。
三是各种思想顾虑的影响。坚持“安全为先”、“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确保监管安全稳定,是我们监狱的首要职责,成为监狱的一种社会责任、政治责任。由于社区矫治缺乏经验和可供借鉴的模式,工作中难以保证不出现问题。据美国对实行探假制二、三十年的调查反映,按时归假的97%,有不到1%的又重新犯罪。因此,实行开放式的社区矫治,会有安全的风险。此外,在目前存在司法腐败的情况下,还容易使人对增加罪犯回社会的条件和机会会不会增加执法腐败现象抱有疑虑,担心产生新的腐败现象,造成不良的社会反应。
3.社区环境的制约
把罪犯放到社区,社区的环境构成社区矫治工作的重要因素。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矛盾的滋生,有的甚至激化,地区管理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探索社区矫治带来影响。
一是地区管理机制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要求。地区承担了刑释人员、“法轮功”人员、犯罪边缘人员等管理任务,派出所的警力往往一人管数十人,已经处于超负荷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增加半监禁和非监禁的人员,地区确实难以承受。此外,地区治安管理有考核指标,扩大社区矫治的对象也增加对社区治安管理的不稳定因素,加之社区监督管理人员都是近邻,容易产生畏难情绪,帮教工作难度较大。
二是社会就业压力很大,社会弱势群体多,社区落实社区矫治对象的生活安置工作有困难。把罪犯放到社区,确保他们的生活、医疗等基本需要,是有效实施社区矫治的基本条件。但是,社区安置刑满释放人员就业任务已经很重,刑释人员就业率高的地区在50%左右,差的只有30%左右,一部分人生活困难成为影响地区稳定的重要因素。在这种情况下,探索社区矫治,增加了社会安置工作和救济工作量,如果不能妥善安置可能影响社区矫治的顺利实施。
四、探索社区矫治工作的思考
社区矫治是发展趋势,是现实的需要。从当前实际出发,有条件进行探索。笔者认为,在探索中应当注意几个问题:
1.社区矫治探索的原则
(1)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要有全局观念,正确处理夯实基础与改革创新的关系,统筹兼顾各项工作,防止片面性。
(2)借鉴国际行刑规则,立足我们实际,积极慎重探索。在探索中坚持积极的态度,争取各方支持;同时,要慎重对待,不断完善,尽可能地预防出现大问题。
(3)在原有基础上,扩大试点、规范试点。社区矫治要先行试点探索,在探索中促进观念的转变,注意总结经验。
(4)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紧密依靠地区力量。社区矫治工作的最终落实到地区,地区在管理教育方面的综合能力的增强是探索的追求目标之一。
(5)加强非监禁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的系统矫治,提高改造质量。
2.社区矫治要注意两方面探索同步
社区矫治的探索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从社区矫治对象上研究非监禁、半监禁的适用对象,研究相关的政策措施,推进开放式的教育改造方式。二是从社区矫治功能上研究社区对罪犯执行刑罚和改造的制度和办法。哪些罪犯放到社区,社区如何加强管理教育,这两方面的探索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不研究适应社区矫治对象的政策措施,社区矫治很难体现现代行刑思想,从方式上、制度上有实质性的突破;光强调把罪犯放到社区,社区管理教育跟不上,社区矫治就不会得到社会认同,社区矫治的政策也不可能推开。
3.社区矫治试点的适用对象
社区矫治适用对象是社区矫治的前提条件,它涉及法律政策的完善。研究这个问题,应该与刑罚执行制度的改进结合起来,与体现“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宗旨”的方针结合起来。因此,从上海的实际出发,社区矫治除了对管制、缓刑、剥权、假释、保外就医和暂于监外执行的以外,还可以把以下罪犯作为试点对象:
(1)因家有特殊困难或社会有特殊需要的,经批准试行半监禁的女犯;
(2)因继续学习的需要受到狱内条件限制,经批准到社会学校试读的少年犯;
(3)因刑释前回归社会适应性教育和接茬帮教的需要,经批准试行释前周末放假和周末监禁的罪犯;
(4)依据《监狱法》规定被批准离监探家的。
在推进试点工作中,要探索有关的政策,一是扩大假释的运用,限制减刑比例。从加强社会管理和维护法制尊严来看,假释更有利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这项应当成为一项基本的刑事执行政策,而不是一时之计。二是扩大监外执行的范围。对家有特殊困难和社会有特殊需要的,罪犯本人经过一段时间改造,已无社会危险性的,再监禁对其已无必要的,可以试行监外执行,放到社会改造。三是结合罪犯回归社会,对临近释放的罪犯放宽探家的面,以增加适应社会的机会。
4.从机制程序着手维护公正执法
社区矫治工作顺利探索和以后逐步推开的基础是公正执法。要把握对象选择审批程序的各环节,防止人情关系支配、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产生。要严格条件、标准,尤其是标准要细化,如家庭有特殊困难,具体是那些情况;要坚持以往的逐级审核的办法,明审批责任制,实行执法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要加强审批工作的监督。
在审批过程中试行听证会办法,公开听取罪犯本人汇报和基层监区的建议,请社会有关犯罪学和心理学专家、地区街道居委会的同志、监狱有关领导、业务部门同志等各方面人士提出意见,这样,既增加了评审透明度,又争取了各方的支持,也可促使罪犯珍惜社区矫治机会。
5.社区矫治试点工作要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的精神
首先,探索监狱向社区派出干警参与社区矫治。选择基础较好的街道建立试点基地,针对地区警力不足的情况,由监狱派出干警到社区,重点协助公安加强对假释、保外就医的管理教育;依靠社区做好半监禁、试读和放假罪犯的管教。
其次,发挥监狱参与社区矫治的优势。目前,地区对假释、保外就医等罪犯的监督管理主要是三项工作,即思想汇报评议,外出请销假报告,迁居的审批。在此基础上,要运用监管改造罪犯的基本经验,结合社区矫治的特点,探索专业化的社区矫治工作。要形成社区干警的工作责任制,构建家属担保、帮教小组帮教、公安和监狱干警负责的管理教育的网络,建立健全罪犯思想生活情况收集汇报、考核奖惩、生活安置救济、思想教育和自我改造等制度体系。
第三,重视对社区矫治对象的实际生活问题的帮助。社会地区的条件有限。大多罪犯的家庭条件也有限。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变化,还会出现许多问题,有的甚至会出现基本生活的困难。我们既要考虑对罪犯的适应社会、自食其力的改造要求,又要正视罪犯适应社会需要一个过程的实际,从而切实关注他们的基本生活问题,保证社区矫治工作的顺利进行。解决这个问题,要从实际出发,发挥地区、家属、本人的作用,把强制安排与自找出路结合起来,多途径地解决。同时为减轻地区压力,避免不良现象发生,建议提取罪犯的生活费建立社区矫治救济基金,对生活、医疗有困难的进行补助。
第四,加强新情况的研究。对罪犯在社会生活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如人户分离、涉足不良场所、对帮教人员的冷淡、不愿做服务性劳动等,要加强研究,预先警示,主动防范。要针对假释、保外就医和半监禁、试读、临释罪犯的放假等不同对象及其要求,研究分类管理教育的要求,对职务犯罪的、恶习浅的初偶犯等试行不同的办法。要结合社会变化了的情况不断采取对应措施,如根据教育体制的变化发展,试读工作要研究适用的学校扩大到职校、民办学校、自学考试辅导学校等,进一步体现试读措施的立意。
治安管理处罚法解读范文
强化交通管理抓实精神文明建设--交通警察大队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总结几年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通过努力先后获得了县级“文明单位”、“青年文明号”和州级“文明单位”、“青年文明号”等多项荣誉。2003年又荣获省级“文明单位”的称号。在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中,,县交警大队主要是紧紧围绕“四抓一树”扎扎实实地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抓学习,走政治科技强警路。以创建“学习型组织”为载体,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文明单位,争当学习型五好家庭,帮扶学习型服务对象,建设学习型读书走廊”的读书活动;在学习制度上每月结合工作例会,结合公安机关开展的大练兵活动,集中组织学习与坚持“”学习制度不动摇;在学习内容上坚持政治理论学习与法律业务学习两兼顾;在学习形式上把组织学习与自我剖析、调研交流、考察考绩三结合。不仅领导班子坚持做到“五好五带头”、“四互助”,而且坚持组织民警学习贯彻《公民道德规范》和《交通民警行为规范及考证细则》,坚定民警理想信念,坚持以德治警;在坚决执行好公安部“五条禁令”和30项便民利民措施中,增强民警立警为公观念,坚持从严治警;在实施“科技强警”战略中,鼓励民警参加自考、函授学习,形成人人自觉坚持自学、自考培训,借助电脑网络优势网上学习等良好学习氛围,全队上下出现了业余时间“忙充电”的喜人景象,着力提高民警的全面素质,强化民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二、抓队伍,提高队伍整体战斗力。坚持以制度管人,不断提高民警工作效率,在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内部管理》等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办事时限,服务标准并加强考评考绩,坚决执行奖优罚劣,从而促使民警自觉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同时,抓住全国公安系统大练兵活动的有利时机,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着眼于执法、执勤和实战需要,突出实践重点,着眼开展“练兵”,即理论练兵、思想练兵、作风练兵、业务练兵、技能练兵、科技练兵和体能练兵。通过岗位大练兵,使每位民警的现代化业务和基本体能及实践技能都有较大提高。并在党员民警中开展“自觉遵章守纪,接受群众监督”活动,在全体民警中开展“学任长霞,学郑忠华”活动,立足岗位成才,争当人民忠诚卫士。还从本县社会各界聘请了20位同志任警风监督员,定期召开监督员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确保民警不发生违反《禁令》、《条令》和损害群众利益的事件,有效地提高了接警、出警速度和队伍整体战斗力。三、抓管理,提高民警执法水平。在通过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重大事件报告制度”、“谈话诫勉制度”以及大力推行警务公开中,加强了对民警实施开放式的监督管理,从制度上、源头上和机制上预防产生消极腐败现象的土壤和条件,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实施“阳光作业”,对轻微事故和没有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处理以方便群众为原则,进行当场调解,达成协议,教育放行;在违章处罚上,严格照条例规范执行,处罚分离,确保了执法公正。还通过成立协会,加强驾驶员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提高全民的交通安全法规意识。四、抓服务,提升精神文明水平。在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三十项便民措施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文明服务窗口。设立“青年文明号”、“党员示范岗”、便民服务台等,让来办事的群众有了解交通法规、读书学习的场所,全面提高了窗口服务水平。从窗口延伸出去的服务,更是倍受群众欢迎,设立流动车管站,每月巡回到各乡镇办证服务,即方便了群众又提高了车辆上牌办证率;开辟农资、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为农民排忧解难;积极投身文明公益事业,扶贫助学、资助偏远小学助学资金1000元;深入全县各企事业单位开展宣传教育送“法”上门,,给学生当任课外辅导员,将交通安全知识送给了每一个交通参与者。五、重在塑好民警形象(一)塑民警“执法形象”。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建立事故处理听证制,做到事故处理公开、公正、公平;在违章处罚上,严格统一由银行专户征收罚款,杜绝等腐败现象,有效地确保了民警执法的公正。(二)塑民警“文明形象”。在抓交通安全管理上,实行人性化管理的新模式,如行车时遇到行人过马路,倡议“礼让斑马线”、“礼让是美德”的文明做法;在群众来办事或咨询时,民警“拒说不知道”,解决了群众来办事的“四难”问题,让群众满意,在贯彻落实公安部“五条禁令”时,倡导“以书为礼”的文明新风尚,赢得了社会广泛的赞誉;从源头控制酒后驾车现象,提出“喝酒不驾车、驾车不喝酒”的文明新举措,使交通安全形势有了明显好转。(三)塑民警“公仆形象”。推出了友情“提醒服务”,即改变以往逾期年检审的单纯处罚为提前催办服务,倍受群众的欢迎;设立民警流动服务窗口,不仅下村进校上交通法制课,放交通法电影,办交规图片展,发安全传单,访农户人家,而且下乡举办摩托车培训班;在旅游高峰期、黄金周,督促全县客运车按时进行安全检测,组织客运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常识培训、进村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等等,处处体现民警为人民服务的公仆形象。




